「馬面」選前夜的一顆子彈,意外扯出國民黨陳鴻源副議長的龐大資產,光是名下土地就高達465筆,還有16筆建物。據報導,這些不動產大抵皆是座落於大台北都會區,其中更有許多是位處在台北市大安、文山及內湖精華地段,由此可見陳鴻源副議長的財力實在是非常雄厚,將其稱為「大地主」應該是不為過。
彭秀春何許人也?她是苗栗竹南大埔的居民,她和先生一起在大埔經營一間面積僅有8坪大的西藥房,大埔事件之後,縱然吳敦義院長承諾「建物保留、農地集中」,但由於她沒有農地,僅擁有的西藥房又是位於兩條馬路的截角,致使建築物很有可能仍會被徵收,除了房屋要被拆除外,8坪大的基地將僅能保留0.3坪,吳院長給她的承諾極有可能會跳票。她現在幾乎是天天以淚洗臉,極度的憂慮。
董仲舒則是中國西漢時期的思想家,西漢初期雖有文景之治,但是許多官員、商人及地主大肆兼併土地,使得土地所有權大為集中,土地僅為少數人擁有。他指出那時的情況為「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他對於富有一方的形容為「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至於貧窮者則是「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貧暴之利,刑戮妄加,民愁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他因此建議漢武帝「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所謂名田即占田也,此為重要的限田之議。武帝採用之,下令「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貸」。這為繼孟子之後,中國土地改革第一聲。
土地所有權集中向來為嚴重社會問題,為了防止私人壟斷土地,土地法第28條、土地法施行法第7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71條皆有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之限制。法條規定已經建築及尚未建築土地,其合併面積最高額約為61.44公畝(1858.56坪),其中尚未建築之土地,最高額上限為十公畝(302.5坪)。假設陳鴻源所擁有的土地皆為已經建築土地、每筆土地的面積約為45坪,那麼依據法律最高限額的規定,他約能夠擁有41筆的土地,但是實際上,他卻是擁有465筆,是法律規定的11倍。
土地投機炒作已成為政府及政治人物的聚寶盆,陳鴻源能夠「非法」的擁有465筆土地,彭秀春卻要「合法」的被剝奪僅有的8坪大土地,這是個什麼樣的社會?其實我們社會中尚且有千千萬萬個彭秀春,他們根本無法擁有土地及房屋。陳鴻源的土地及彭秀春的西藥房,是「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現代版本。(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12月13日發表於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About land, flags and taekwondo in Taiwan
Last week a rice crop — grown from seeds from Dapu (大埔) in Miaoli County that were taken to Taipei for a farmers’ protest on July 17 and then planted in Kaohsiung County’s Meinung Township (美濃) — was harvested, leaving the gigantic Chinese characters for “land justice” (tudi zhengyi, 土地正義) carved out of the paddy field like a crop circle. A day earlier, thousands of farmers and their supporters braved the rain to join hands and demonstrate on the streets of Taipei, warning that continued expansion of Taiwan’s petrochemical industry was putting the country in peril. Then, on Wednesday, Taiwanese taekwondo contestant Yang Shu-chun (楊淑君) was unfairly disqualified at the Asian Games, but government officials provoked a backlash from the public by saying that we should “swallow” the decision. Those in government would do well to heed the important message conveyed by these protest movements and outcries, namely that the public has quite different ideas from the government about Taiwan’s future and the meaning of “progress.”
In Taiwan, our land is seen by the government only as a factor of production, whose only value lies in its contribution to GDP. Farmland and wetlands keep being forcibly turned over for industrial use. This poses a grave threat to the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addition, land is a very valuable asset and is seen as a commodity ripe for speculation. The government keeps removing restrictions on the buying and selling of land, and it takes rising land prices as a sign of progress. A lot of farmland has been reassigne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The government inflates target population numbers to designate additional urban development zones.
This is meant to accumulate private capital and alleviate the government’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It is also a means by which those in government curry favor with powerful local factions for whom land speculation i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profit. Land is not just an economic commodity, but a political one, too.
Overseas, Taiwan is seen as simply a production base, while those who live here are apparently entitled to their own national aspirations. Our national prestige has suffered repeated injuries, but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blinds itself to the reality by clinging to the so-called “1992 consensus.” Few occasions remain where it is possible to display the Republic of China flag, and the name “Taiwan” is heard less and less. Even when international sporting events are held in Taiwan, we have to restrict ourselves to the title and symbols of “Chinese Taipei” according to the “Olympic formula.” Again and again, our national prestige is trampled upon because of China’s unreasonable demands. The recent spat at the Tokyo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is one example, and now we have been wronged again at the Asian Games. Yet each time our country’s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upon, those in government expect everyone to swallow the insult. We have been reduced to little more than scarecrows, with bodies but no souls.
The mode of development that strips people of their rights to property, subsistence and a healthy environment is a regressive one. A development model that talks only of economics while avoiding any mention of politics or national consciousness is very outdated. Progress is not just a matter of economics. It is even more important to uphol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social justice and political rights. Taiwan is not just a base for production. It is our home, and we rely on this land for our survival. As to the backward mod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that has held sway up to now, we just can’t swallow it anymore.
Hsu Shih-jung is a professor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s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TRANSLATED BY JULIAN CLEGG
本文於2010/11/20發表於Taipei Times
中文原文為《澄社評論》喚醒土地之愛
In Taiwan, our land is seen by the government only as a factor of production, whose only value lies in its contribution to GDP. Farmland and wetlands keep being forcibly turned over for industrial use. This poses a grave threat to the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addition, land is a very valuable asset and is seen as a commodity ripe for speculation. The government keeps removing restrictions on the buying and selling of land, and it takes rising land prices as a sign of progress. A lot of farmland has been reassigne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The government inflates target population numbers to designate additional urban development zones.
This is meant to accumulate private capital and alleviate the government’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It is also a means by which those in government curry favor with powerful local factions for whom land speculation i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profit. Land is not just an economic commodity, but a political one, too.
Overseas, Taiwan is seen as simply a production base, while those who live here are apparently entitled to their own national aspirations. Our national prestige has suffered repeated injuries, but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blinds itself to the reality by clinging to the so-called “1992 consensus.” Few occasions remain where it is possible to display the Republic of China flag, and the name “Taiwan” is heard less and less. Even when international sporting events are held in Taiwan, we have to restrict ourselves to the title and symbols of “Chinese Taipei” according to the “Olympic formula.” Again and again, our national prestige is trampled upon because of China’s unreasonable demands. The recent spat at the Tokyo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is one example, and now we have been wronged again at the Asian Games. Yet each time our country’s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upon, those in government expect everyone to swallow the insult. We have been reduced to little more than scarecrows, with bodies but no souls.
The mode of development that strips people of their rights to property, subsistence and a healthy environment is a regressive one. A development model that talks only of economics while avoiding any mention of politics or national consciousness is very outdated. Progress is not just a matter of economics. It is even more important to uphol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social justice and political rights. Taiwan is not just a base for production. It is our home, and we rely on this land for our survival. As to the backward mod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that has held sway up to now, we just can’t swallow it anymore.
Hsu Shih-jung is a professor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s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TRANSLATED BY JULIAN CLEGG
本文於2010/11/20發表於Taipei Times
中文原文為《澄社評論》喚醒土地之愛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澄社評論》喚醒土地之愛
上個星期,凱稻收割,留下了震撼的「土地正義」畫面;更早一天,上萬鄉親不畏風雨,牽手走上台北街頭,強力表達「石化亡國」的訴求;前天亞運跆拳道的不公裁判,政府官員竟要我們「吞下去」,立即激起龐大民怨。這些運動及民意的反應,都在向主政者傳達一個重要的訊息:民間社會對於台灣這塊土地及所謂的進步有著非常不一樣的想像!
對內而言,這塊土地僅被視為生產要素,它的價值只在它對於GDP的貢獻,這致使農田及濕地不斷地被迫轉用,作為工業使用,這對環境及生態造成嚴重的危害。再者,土地具龐大利益,被視為投機商品,主政者不斷地提升土地的市場交易性,並以地價上漲作為進步的表徵。許多農地變更為都市土地,因為政府不斷膨脹計畫目標人口數,並據此發布了過多的都市計畫區,嚴重造成「過度都市計畫」的現象。這其實是種環境剝削的開發方式,其目的乃是為了私人資本積累及紓解政府財政危機;這也是主政者用來拉攏地方派系的重要手段,因為土地炒作已成為後者最重要的利基。土地不僅是經濟商品,它更是政治商品。
對外而言,這塊土地僅被視為生產基地,生存其上的人民似乎都不准擁有國家及政治認同的意志。我們的國格不斷地受損,但馬政府卻以「九二共識」來自我麻醉。中華民國的國旗幾乎已經拿不出去,就連台灣二字也甚少聽聞!在國內的國際競賽場合,竟然也要以奧運標準來自我設限。我們的國格每每因對岸的無理要求而遭到嚴重踐踏,東京影展即為前一例,這次亞運又讓我們嚴重受傷。但是,每當國家權益受損時,主政者總是自我感覺良好,並要我們吞下去,這使得我們幾乎都成為無魂有體的稻草人。
剝奪財產權、生存權與環境權的開發方式,其實是相當退步的;只論經濟、避談政治與國家意志的發展模式,也是非常落伍的。所謂的進步,除了經濟面向外,更應重視環境永續、社會公義及政治權利的維護;這塊土地除了是生產基地外,更是我們安身立命、世代賴以維生的地方。對於上述退步的開發方式及落伍的國家發展模式,我們不能再吞忍了!
本文於2010/11/19發表於自由時報
對內而言,這塊土地僅被視為生產要素,它的價值只在它對於GDP的貢獻,這致使農田及濕地不斷地被迫轉用,作為工業使用,這對環境及生態造成嚴重的危害。再者,土地具龐大利益,被視為投機商品,主政者不斷地提升土地的市場交易性,並以地價上漲作為進步的表徵。許多農地變更為都市土地,因為政府不斷膨脹計畫目標人口數,並據此發布了過多的都市計畫區,嚴重造成「過度都市計畫」的現象。這其實是種環境剝削的開發方式,其目的乃是為了私人資本積累及紓解政府財政危機;這也是主政者用來拉攏地方派系的重要手段,因為土地炒作已成為後者最重要的利基。土地不僅是經濟商品,它更是政治商品。
對外而言,這塊土地僅被視為生產基地,生存其上的人民似乎都不准擁有國家及政治認同的意志。我們的國格不斷地受損,但馬政府卻以「九二共識」來自我麻醉。中華民國的國旗幾乎已經拿不出去,就連台灣二字也甚少聽聞!在國內的國際競賽場合,竟然也要以奧運標準來自我設限。我們的國格每每因對岸的無理要求而遭到嚴重踐踏,東京影展即為前一例,這次亞運又讓我們嚴重受傷。但是,每當國家權益受損時,主政者總是自我感覺良好,並要我們吞下去,這使得我們幾乎都成為無魂有體的稻草人。
剝奪財產權、生存權與環境權的開發方式,其實是相當退步的;只論經濟、避談政治與國家意志的發展模式,也是非常落伍的。所謂的進步,除了經濟面向外,更應重視環境永續、社會公義及政治權利的維護;這塊土地除了是生產基地外,更是我們安身立命、世代賴以維生的地方。對於上述退步的開發方式及落伍的國家發展模式,我們不能再吞忍了!
本文於2010/11/19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由官僚專家治理到民主協力治理
經由苗栗竹南大埔、彰化二林相思寮等粗殘的土地徵收案件,讓我們深刻體會我國都市計畫或是土地徵收的決策模式,仍然是停留於二十世紀上半葉西方「前進紀元」的年代,這與目前民主憲政國家的決策模式已經有了蠻大的落差。
土地徵收的重要前提即必須具備「公共利益」要件,這規定於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的立法宗旨。對於上述浮濫土地徵收案件我們最需要審視的關鍵課題,即土地徵收案件的「公共利益」是由誰來決定?目前我國的決策模式究竟為何?
這些徵收案大抵都是由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主導,並報經中央政府各委員會核定通過。在地方政府層級,由於縣長擁有絕對的權力,縣府大抵是以縣長之意志為馬首是瞻。到了中央政府,大埔案件是先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至於相思寮案件則是分別先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然後這二個案件皆再送至「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於此,我們看到了許多的「委員會」,這表示我們仍是由「委員會機制」來決定土地徵收及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由於各委員會主要是以行政官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因此我國土地使用計畫的決策模式仍然是以官僚與專家為主,由他們來定義我們所面對的社會問題,並替社會大眾決定什麼是我們所需要的公共利益。這樣的制度設計反映了官僚專家的治理思維,而這也就是上世紀「前進紀元」(Progressive Era)的主要思想核心之一。當時為了解決社會的紛爭(抑或是科技專家向政治人士奪權?),科學及技術被引進入社會問題的研究領域,彼等被型塑成為客觀及中立的因素,是社會其他力量所必須共同尊崇及服膺的。
類似的思維尤其是在二次大戰之後的二、三十年間受到重視,在此思維之下,社會問題不斷的被「科技化」、「專家化」,社會問題被轉變成為專業及技術的問題,政府往往也是這套思維的主要推手,如此一來,去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仰賴專家而不是民主參與,公共利益的內涵因此被窄化了,社會問題的定義也被扭曲了,一般人民的利益及其對於土地的觀點很少能夠進入於決策過程之中。然而,由一九六○年代開始,這套思維在西方社會受到了非常嚴峻的挑戰,也由此逐漸造成了決策模式的變遷。
其根本的關鍵乃是,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是社會問題,而不是科學問題。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根據Rittel & Webber(1973)的觀點,社會問題的本質是難纏、邪惡及複雜的,根本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彼等強調,社會問題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包含了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一個民主多元的政治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是無法完全清楚的描述,也因此沒有所謂客觀一致的定義,而所謂的公共利益也是如此。
一個重要的觀念可以由此引申,即社會問題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而是決定於我們要如何的解決它。這也就是說,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out there),讓我們去發現它,而是我們作了一個主觀的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we make a choice about how we want to formulate a problem)。」
如果社會問題的定義是源自於主觀的判斷,而這個判斷又是受到價值、利益、權力的影響,那麼,技術官僚及專家們對於社會問題的見解、或是對於公共利益的詮釋,可能就不會遠比一般民眾還來的高明許多(試問,有多少委員會的委員曾去過大埔及相思寮,並深入瞭解當地住民的需求呢?)
在此情況之下,尤其是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公共政策及土地使用計畫的決策權應該是要保留在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完全委由少數行政官僚及專家來獨斷,而這也就是為什麼行政程序之中要設計聽證會、公聽會及說明會,並進行實質運作的基本原因。即土地徵收的問題及由其所建構的公共利益應該是在公民充分的參與,並在基本人權的確保下,來決定是否進行土地徵收,而這也是民主憲政國家所應遵循的決策路徑。遺憾的是,我國現行都市計畫及土地徵收都與此民主協力治理模式仍有相當大的距離,這應該是我們未來亟需努力之處。
土地徵收的重要前提即必須具備「公共利益」要件,這規定於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的立法宗旨。對於上述浮濫土地徵收案件我們最需要審視的關鍵課題,即土地徵收案件的「公共利益」是由誰來決定?目前我國的決策模式究竟為何?
這些徵收案大抵都是由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主導,並報經中央政府各委員會核定通過。在地方政府層級,由於縣長擁有絕對的權力,縣府大抵是以縣長之意志為馬首是瞻。到了中央政府,大埔案件是先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至於相思寮案件則是分別先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然後這二個案件皆再送至「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於此,我們看到了許多的「委員會」,這表示我們仍是由「委員會機制」來決定土地徵收及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由於各委員會主要是以行政官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因此我國土地使用計畫的決策模式仍然是以官僚與專家為主,由他們來定義我們所面對的社會問題,並替社會大眾決定什麼是我們所需要的公共利益。這樣的制度設計反映了官僚專家的治理思維,而這也就是上世紀「前進紀元」(Progressive Era)的主要思想核心之一。當時為了解決社會的紛爭(抑或是科技專家向政治人士奪權?),科學及技術被引進入社會問題的研究領域,彼等被型塑成為客觀及中立的因素,是社會其他力量所必須共同尊崇及服膺的。
類似的思維尤其是在二次大戰之後的二、三十年間受到重視,在此思維之下,社會問題不斷的被「科技化」、「專家化」,社會問題被轉變成為專業及技術的問題,政府往往也是這套思維的主要推手,如此一來,去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仰賴專家而不是民主參與,公共利益的內涵因此被窄化了,社會問題的定義也被扭曲了,一般人民的利益及其對於土地的觀點很少能夠進入於決策過程之中。然而,由一九六○年代開始,這套思維在西方社會受到了非常嚴峻的挑戰,也由此逐漸造成了決策模式的變遷。
其根本的關鍵乃是,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是社會問題,而不是科學問題。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根據Rittel & Webber(1973)的觀點,社會問題的本質是難纏、邪惡及複雜的,根本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彼等強調,社會問題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包含了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一個民主多元的政治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是無法完全清楚的描述,也因此沒有所謂客觀一致的定義,而所謂的公共利益也是如此。
一個重要的觀念可以由此引申,即社會問題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而是決定於我們要如何的解決它。這也就是說,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out there),讓我們去發現它,而是我們作了一個主觀的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we make a choice about how we want to formulate a problem)。」
如果社會問題的定義是源自於主觀的判斷,而這個判斷又是受到價值、利益、權力的影響,那麼,技術官僚及專家們對於社會問題的見解、或是對於公共利益的詮釋,可能就不會遠比一般民眾還來的高明許多(試問,有多少委員會的委員曾去過大埔及相思寮,並深入瞭解當地住民的需求呢?)
在此情況之下,尤其是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公共政策及土地使用計畫的決策權應該是要保留在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完全委由少數行政官僚及專家來獨斷,而這也就是為什麼行政程序之中要設計聽證會、公聽會及說明會,並進行實質運作的基本原因。即土地徵收的問題及由其所建構的公共利益應該是在公民充分的參與,並在基本人權的確保下,來決定是否進行土地徵收,而這也是民主憲政國家所應遵循的決策路徑。遺憾的是,我國現行都市計畫及土地徵收都與此民主協力治理模式仍有相當大的距離,這應該是我們未來亟需努力之處。
2010年11月7日 星期日
農舍政策修正 硬起來!
農舍興建已經成為台灣社會的嚴重問題,在自然資源極度有限、糧食自給率嚴重偏低及全球已經不斷出現糧荒的情況下,我們卻是將最優良的農田用來興建名不副實的農舍,這無疑是值得深思的課題。眾所皆知,這些謊稱為農舍的建築物,其實大抵皆是美輪美奐的高級別墅,彼等散布座落於優良的農田裡,這種景象在幾個緊鄰大都會的縣市更是明顯,而那些住於這些農舍內的居民,大抵也不是實際從事耕作的農民。
值得欣慰的,政府終於體認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監察院於今年九月連續針對集村農舍及個別農舍提出了二次的糾正,要求行政院農委會及內政部必須立即予以改正。在此強力要求下,農委會也在政策上做了初步重要的修改,於十月十五日發布令函,「為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供農業生產使用目標,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對於這樣政策的良性轉變,吾等願意給予肯定。惟,近日來出現一些反對的聲浪,並在媒體大肆刊登廣告,試圖影響政策的走向。
筆者曾受監察院之邀,參與此次重要的調查會議,受邀與會者包含過去重要的農政官員、學者專家及建設公司代表。與會者對偏差的農舍政策幾乎都有非常高度的共識,如多位農政官員坦承「現行集村興建農舍的作法與原本的立法意旨差異很大…一般的作法是建商找建築基地,另於偏遠的地方也找配合農地,透過集村興建,其結果與一般住宅無異」、「集村興建農舍是一個理想,結果卻為財團開了一條路,與現實有差距存在」、「現況上不論是個別農舍或是集村農舍,興建農舍後,其餘的農地多非作為經營農業使用,頂多就是種樹、種花等環境美化之作為,實際上已經脫離農業生產」、「大部分都是由建商出面協調與興建,因此外界已經傳言有圖利建商之嫌,結果法令竟然規定應予獎勵」等。
在監察院的調查事實中進一步明白指出,截至九十九年六月卅日止,全國計有八十五件集村興建農舍申請案,經統計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作為建築基地面積計有四五.○一八九公頃,其中位於優良農地或政府投入資源辦理農地重劃之「特定農業區」者,計有二八.三五五三公頃,占六二.九九%。亦即六成以上本應為優先保護之特定農業區,卻成為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
在監察院委員的實際屢勘中也發現,多數集村農舍之建築基地之所以選擇特定農業區,係因此等農地多已辦理重劃,區內的排水與道路設施已臻完善,且其區位條件較一般農業區或山坡地保育區更能符合公共設施之需求,故鄰近市區已辦竣農地重劃且交通便利之特定農業區,常為集村興建農舍建築基地的首選。然而,這些屬特定農業區的農地應該是我們盡力予以保護,並繼續作為農業生產使用的土地,它是我們繼續得以生存的重要資源。因此,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明確指出,「保護優良農地及其農業生產環境係集村興建農舍之政策目的之一,惟現況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卻多位於優良農田之特定農業區,悖離農業經營之政策目標。」
由上所述,長期以來我國所實施的農舍政策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偏差,亟需趕快的予以改正。監察院此番願意調查此案並密集提出二次糾正,可謂已經深刻感受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而農委會相對立即進行政策的修改,其方向也是適當的,而這也是廣大民間社會長期以來的部分期待。至於因此政策的修改而引來的反對聲浪,期待農委會及政府部門能夠堅持「公益之必要」之立場,勇於面對及修改過往錯誤的政策,不為退縮!
本文於2010年11月7日發表於中國時報
值得欣慰的,政府終於體認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監察院於今年九月連續針對集村農舍及個別農舍提出了二次的糾正,要求行政院農委會及內政部必須立即予以改正。在此強力要求下,農委會也在政策上做了初步重要的修改,於十月十五日發布令函,「為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供農業生產使用目標,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對於這樣政策的良性轉變,吾等願意給予肯定。惟,近日來出現一些反對的聲浪,並在媒體大肆刊登廣告,試圖影響政策的走向。
筆者曾受監察院之邀,參與此次重要的調查會議,受邀與會者包含過去重要的農政官員、學者專家及建設公司代表。與會者對偏差的農舍政策幾乎都有非常高度的共識,如多位農政官員坦承「現行集村興建農舍的作法與原本的立法意旨差異很大…一般的作法是建商找建築基地,另於偏遠的地方也找配合農地,透過集村興建,其結果與一般住宅無異」、「集村興建農舍是一個理想,結果卻為財團開了一條路,與現實有差距存在」、「現況上不論是個別農舍或是集村農舍,興建農舍後,其餘的農地多非作為經營農業使用,頂多就是種樹、種花等環境美化之作為,實際上已經脫離農業生產」、「大部分都是由建商出面協調與興建,因此外界已經傳言有圖利建商之嫌,結果法令竟然規定應予獎勵」等。
在監察院的調查事實中進一步明白指出,截至九十九年六月卅日止,全國計有八十五件集村興建農舍申請案,經統計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作為建築基地面積計有四五.○一八九公頃,其中位於優良農地或政府投入資源辦理農地重劃之「特定農業區」者,計有二八.三五五三公頃,占六二.九九%。亦即六成以上本應為優先保護之特定農業區,卻成為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
在監察院委員的實際屢勘中也發現,多數集村農舍之建築基地之所以選擇特定農業區,係因此等農地多已辦理重劃,區內的排水與道路設施已臻完善,且其區位條件較一般農業區或山坡地保育區更能符合公共設施之需求,故鄰近市區已辦竣農地重劃且交通便利之特定農業區,常為集村興建農舍建築基地的首選。然而,這些屬特定農業區的農地應該是我們盡力予以保護,並繼續作為農業生產使用的土地,它是我們繼續得以生存的重要資源。因此,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明確指出,「保護優良農地及其農業生產環境係集村興建農舍之政策目的之一,惟現況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卻多位於優良農田之特定農業區,悖離農業經營之政策目標。」
由上所述,長期以來我國所實施的農舍政策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偏差,亟需趕快的予以改正。監察院此番願意調查此案並密集提出二次糾正,可謂已經深刻感受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而農委會相對立即進行政策的修改,其方向也是適當的,而這也是廣大民間社會長期以來的部分期待。至於因此政策的修改而引來的反對聲浪,期待農委會及政府部門能夠堅持「公益之必要」之立場,勇於面對及修改過往錯誤的政策,不為退縮!
本文於2010年11月7日發表於中國時報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何處尋金黃稻浪?
灣寶社區的田園風光 圖片來源:洪江波先生提供 |
過去住過農村的人們,可能都見過漂亮的金黃稻浪。最好看的時刻是在初夏的傍晚,當夕陽斜照大地,天空灑下一大片的金黃,紅光映照著豐飽的黃色稻穗,若再有微風輕拂,稻浪起伏,配上那颯颯的聲音及蟲鳴蛙叫,那真是人間一大美景。然而,這景色您多久沒見過了?
8月中,與好友同遊日本,下飛機後就搭新幹線北上,當電車離開仙台市,快速向北行駛時,好友把我搖醒,要我望向兩旁窗外。往外看去,兩旁盡是一望無際的稻田,雖然當時尚未達最後成熟階段,但那無垠的農田深深的震撼著我!後來,由北返南,參觀頗受喜愛的日光東照宮,電車在抵達及離開日光市車站時,我依舊是看到了廣大的農田,由於此處緯度較低,稻穗皆已呈現金黃色,非常好看。
這趟日本行給我最大的感觸是,縱然在高度經濟發展下,日本本州北部及北海道皆仍保留了相當大面積的農田,並繼續從事於農業生產。這也讓我再度回憶起東京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本間正義教授的演講,他曾以開玩笑的口吻訴說一個故事,即在台灣加入WTO之後,日本NHK曾來台灣採訪農業景象,後來NHK以專輯方式播出,其結論大概有二:一為台灣的農業已經是奄奄一息,在目前的政策下很難看到出路;二為奉勸日本政府千萬不要學習台灣的經驗。本間教授言談雖然風趣,但這個故事卻讓我笑不出來,內心也感慨萬千。
何處再尋台灣的金黃稻浪?東部少數地區或許仍然可見,但是廣大的西部平原呢?當您搭高鐵南北來回時,何處見著金黃稻浪?我們的農地不斷地轉用,近20年耕地面積平均每年減少1萬3千公頃,晚近大部分變更為住宅、工業區與公共設施,包含政府強制的土地徵收。平地農田每年有22萬公頃處於休耕狀態,但高山邊際土地卻大肆開墾,破壞了水土山林。在合法轉用外,更有許多違法的使用,各級政府卻都視若無睹。再者,除了量的巨額減少之外,質的部分,台灣的農田也面臨了許多污染危機。
審視台灣農業發展歷史,農田消失或農村窳陋,絕非是自然演變的現象,它其實是政府有意干預或刻意不作為的結果。現今我國糧食自給率僅有30%,政府的挽救政策在哪裡?當監察院對農舍提出糾正,主管機關卻僅是技術性的修改行政命令,而不是政策性的檢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的存廢;農村再生條例草草通過後,許多縣市皆積極圈地,要將廣大農田重劃為建地,而這部法令的主管機關竟然是原本應該盡力保護農地的農委會,這真是好大的諷刺!
唉,我們還有可能再見廣垠的金黃稻浪嗎?
本文於2010/10/10發表於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強制徵地在臺灣:農婦服毒自殺 政府推動修法(南方週末訪問稿)
作者: 南方週末記者 劉斌 實習生 趙一丹 寇愛哲
2010-09-21 22:42:43 來源:南方週末
臺灣大埔當地政府強制徵地,動用推土機毀田,導致一農婦憤而喝農藥自殺。全臺灣反對徵地的農戶在「總統府」前集體抗爭,「行政院長」邀請農戶代表與宜蘭縣長「談判」。事件後,臺灣「內政部」會同各方代表,研討修訂《土地徵收條例》。
光著腳在“總統府”前抗議的大埔農民。 (“臺灣好生活”網站/圖)
「淩晨三點多,政府派出的二百多名員警準時一起行動。二十多輛挖土機、鏟土車開進稻田,它們或開挖或推土,甚至只是在稻田裡繞幾圈就開走。
「聞訊趕來的民眾隱忍著不敢阻止,其中一位憤怒的農民大聲喊要放火燒挖土機,但換來的是稻田被鏟成平地,放眼看去幾乎看不到還站立著的稻禾。」
這是臺灣公民記者dino.utopia在博客中的一段文字,記錄的是6月9日臺灣苗栗縣竹南大埔發生的政府強徵土地的一幕。當地要建科學園區,不過尚有24戶農民不同意徵地條款,於是政府「依法動用強制力」。
事態進一步惡化。8月3日,大埔一位73歲的農婦,因不堪忍受沒有土地的痛苦,喝下農藥自殺身亡。徵地計畫這才「暫停」下來。
終於,在最近,24戶農戶中的23戶和當地政府達成初步協議:農戶的房子得以保留,在房屋附近,他們將得到與被徵地面積一致的農地,繼續耕種。剩下的一戶,因為其房屋正位於規劃中的交通要道上,所以其拆遷方案還在談判中。
而在過去的幾個月的抗爭中,農戶、民意代表、非政府組織與當地政府展開了怎樣的博弈?
98%的「投降率」
臺灣威權時代制定的《土地徵收條例》現在依然生效。根據這一條例,只要多數用戶同意徵地方案,政府就可以對釘子戶強制徵收。
而在大埔,98%的農戶同意徵地計畫,這成為當地政府強制拆遷的重要依據。
從2004年開始,苗栗縣政府即以擴大科學園區為由,開始在大埔徵地。最初徵地面積為163公頃。然而2008年3月,縣政府突然宣佈為鴻海集團下屬的群創公司多徵收近5公頃,這24戶農民就在這5公頃區域內。
如果農民接受政府的徵地計畫,會得到相當於被徵用農地面積的40%的建築用地。因為建築用地地價更高,農戶一般都可以借此獲利。但是,大埔的不少農戶換得的建築用地不是靠近高壓線,就是靠近墳地,地價太低。
即便如此,在當地政府制定的徵地方案中,拒絕徵地的農民只能得到政府支付的「賠償金」,而且金額更少。所以絕大多數的農戶最終接受了政府的徵地方案。「98%不是同意率,是投降率。」農村陣線聯絡人蔡培慧對南方週末記者說。「農村陣線」是臺灣一家旨在幫助農民維權的民間組織。為了幫助大埔的24戶「釘子戶」,該組織從2009年起,就持續請當地農民到臺北開記者會,向各界表達訴求。農村陣線還組織位於新竹的臺灣清華大學師生,每週坐30分鐘汽車,跑到農戶家中調查情況,把他們的訴求發到網路上。
另一位長期為「釘子戶」們請願的是臺灣的「立法委員」康世儒。過去一年間,他組織農民輾轉各個行政機構抗議,縣政府、檢察院、「行政院」、「總統府」,「每一個能去的地方都去過了」。
就在事發前1個多月,康世儒還給臺灣「總統府」打電話,當面向「內政部長」江宜樺提出,希望找一位公正的人做中間人,解決農民和政府間的矛盾。但事與願違,所有的上級行政單位都不願插手。「他們不在乎,覺得那只是少數人的意見。」康世儒對本報記者說。「任何徵收都是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苗栗縣政府秘書長葉志航向南方週末記者強調,「我們對2%的少數意見還是會尊重。」
不過,在黃秋琴的印象裡,他們收到的來自宜蘭縣政府的公文,遠多於「尊重」。
大埔的釘子戶們自己組織了「自救會」,黃秋琴就是成員之一。6月5日,她收到宜蘭縣政府發下的一紙公文,上寫「將進行道路施工」;6月8日,她又收到一紙沒有附地圖的「封路通知」。再一天後,推土機就開進了她家的農田。
「臺灣土地的徵收辦法,由大多數的人來決定你家的土地要怎樣用,是一種惡法。」對政府的所作所為,康世儒用八個字形容:「‘中央’無能,地方鴨霸」。
兩百萬人觀看的「集體上訪」
大埔一位朱姓農婦自殺後,蔡培慧聽她的家人說,「有好幾次老人家拿著鋤頭、戴著斗笠準備要去田裡,但是走到一半卻又回來,嘴裡喃喃地說‘田沒有了’」。
客觀上看,「大埔事件」的暴力程度並不甚於往年。前些年,臺灣出現過多次推土機直接摧毀民房的案例,也時常出現拆遷戶用石頭、棍棒與政府抗爭的激烈畫面。
6月19日,在苗栗大埔被政府毀壞的農田旁邊,農村陣線將各地反徵收的農民聚集起來,發佈「一方有難,八方來援」的宣言,號召所有反對土地徵收的農民團結起來。
4天後,農民們開始到「監察院」和「總統府」陳情,但事情依然沒有進展。甚至到了6月28日,幾十台推土機又開進大埔農田,甚至把肥沃的土壤都運走了。在蔡培慧看來,「政府這麼做是在展示他們的公權力,要農民死心」。
被逼上絕路的農民,開始策劃在「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夜宿」。
7月17日晚,不只是大埔農民,包括竹東二重埔、苗栗後龍灣寶等全臺灣8個有徵地矛盾地區的自救會,都到場表達訴求,主題被定為「土地正義,圈地惡法,立即停止」,受害農民們要求全面暫停臺灣現行農地徵收,重新評估農地徵收的「必要性」、「公益性」與程式問題。
「本以為來一千人就很了不起,結果來了三四千人。」當晚主持人、臺灣「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主任徐世榮教授對南方週末記者說。據臺灣《中國時報》統計,當晚臺灣有兩百萬人觀看了這場「集體上訪」。
「政府這樣胡亂徵收土地,已經違背了‘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的保障,我們必須站出來表達我們的意見。」徐世榮如是解釋這次行動的目的。
隨後兩天,徐世榮和農民代表密集到「總統府」陳情,臺灣政府終於開始實質性回應。在馬英九指示下,「行政院長」吳敦義邀請大埔自救會負責人和苗栗縣長劉政鴻三方溝通,共同商討解決方案。只是溝通一個半小時,縣長劉政鴻絲毫不鬆口,氣憤的自救會代表葉秀桃兩度落淚。
在此期間,推土機在大埔農田的工程作業絲毫沒有停止,政府派人將土地用圍欄圍住,日夜開工。
儘管23戶釘子戶剛剛跟政府達成了初步協議,但農戶們其實也依然不滿意。「本來我們要求撤銷徵地方案。」徐世榮對本報記者說,「但是政府的力量太強大了。」
未來徵地將按市場價補償
徐世榮與自殺的朱阿嬤的兒子做了一期電視訪談節目。錄完節目後,他問徐世榮,「我們的《土地徵收條例》怎麼會這麼訂?讓我們一點辦法都沒有,逼得我媽媽走上絕路!」
事實上,在宜蘭縣政府強制拆遷前,24戶釘子戶已經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依據現行的臺灣《土地徵收條例》,政府只需將應該補貼的錢款放到法院指定的帳戶中作為押金,就可執行強制拆遷。
對於政府的暴力執法,苗栗縣政府秘書長葉志航對南方週末記者解釋:「在臺灣這個法制社會裡,行政單位務必要依照程式來做。」
「法是政府跟人民的契約。」農村陣線聯絡人蔡培慧說,「法裡面規定了政府可以啟動徵地、怎麼徵收,可是沒有規定人民表達意見的程式。」
在他看來,這種土地政策從臺灣威權時代遺留至今,即便經過民主化進程,「政府威權也早就習慣了」。所以,臺灣面積雖只有日本的1/10,每年發生的徵地案卻是日本的10倍。
「徵地在日本是不得不出鞘的尚方寶劍,臺灣卻把它當菜刀用。」臺灣「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陳立夫在一篇文章中寫道。
在「大埔事件」後,臺灣「內政部」開始研究《土地徵收條例》的修訂問題。8月16日,徐世榮參加了「內政部」召集的土地徵收座談會,各地負責土地政策的官員悉數到場,「內政部」部長江宜樺特別握著他的手說,「這一次《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完全開放,不設定任何立場」。
「在那些土地被徵收人眼裡,土地不只是一個生產要素,更是一個安身立命的場所,是一個家。」所以徐世榮建議,「臺灣一定要揚棄過去那種只要提高補償費就能夠解決土地徵收問題的單純想法。」
「民眾的抗爭的重點並不是金錢,而是在維護原來的生活方式。」徐說。
然而現實是,臺灣的農業在GDP的比例已低至10%,佔據主流聲音的是中產階級,不斷開發出的科學園區,對於他們意味著更多的財富和就業機會。在博弈過程中,把土地當唯一救命稻草的農民,卻成了最弱勢的群體。
「以前政府補償土地的價格是市價的60%左右」。在經歷「大埔事件」後,徐世榮接觸的政府官員告訴他,「目前的共識是,未來政府若要徵地將按照正常的市場價補償農民。」
時至今日,「推土機毀農田」已過三月,苗栗縣政府的辦公電話裡,依然是「五星縣長」劉政鴻錄製的「歡迎彩鈴」。只是面對南方週末記者的採訪時,苗栗縣新聞科長侯淑芳禮貌地回答說:「事件已經告一段落,我們不會再發表針對此事的任何言論。」
「我們是農民,只是想把自己的農地留下來耕種而已,就這麼簡單。」「釘子戶」之一葉秀桃對本報記者說。
2010-09-21 22:42:43 來源:南方週末
臺灣大埔當地政府強制徵地,動用推土機毀田,導致一農婦憤而喝農藥自殺。全臺灣反對徵地的農戶在「總統府」前集體抗爭,「行政院長」邀請農戶代表與宜蘭縣長「談判」。事件後,臺灣「內政部」會同各方代表,研討修訂《土地徵收條例》。
光著腳在“總統府”前抗議的大埔農民。 (“臺灣好生活”網站/圖)
「淩晨三點多,政府派出的二百多名員警準時一起行動。二十多輛挖土機、鏟土車開進稻田,它們或開挖或推土,甚至只是在稻田裡繞幾圈就開走。
「聞訊趕來的民眾隱忍著不敢阻止,其中一位憤怒的農民大聲喊要放火燒挖土機,但換來的是稻田被鏟成平地,放眼看去幾乎看不到還站立著的稻禾。」
這是臺灣公民記者dino.utopia在博客中的一段文字,記錄的是6月9日臺灣苗栗縣竹南大埔發生的政府強徵土地的一幕。當地要建科學園區,不過尚有24戶農民不同意徵地條款,於是政府「依法動用強制力」。
事態進一步惡化。8月3日,大埔一位73歲的農婦,因不堪忍受沒有土地的痛苦,喝下農藥自殺身亡。徵地計畫這才「暫停」下來。
終於,在最近,24戶農戶中的23戶和當地政府達成初步協議:農戶的房子得以保留,在房屋附近,他們將得到與被徵地面積一致的農地,繼續耕種。剩下的一戶,因為其房屋正位於規劃中的交通要道上,所以其拆遷方案還在談判中。
而在過去的幾個月的抗爭中,農戶、民意代表、非政府組織與當地政府展開了怎樣的博弈?
98%的「投降率」
臺灣威權時代制定的《土地徵收條例》現在依然生效。根據這一條例,只要多數用戶同意徵地方案,政府就可以對釘子戶強制徵收。
而在大埔,98%的農戶同意徵地計畫,這成為當地政府強制拆遷的重要依據。
從2004年開始,苗栗縣政府即以擴大科學園區為由,開始在大埔徵地。最初徵地面積為163公頃。然而2008年3月,縣政府突然宣佈為鴻海集團下屬的群創公司多徵收近5公頃,這24戶農民就在這5公頃區域內。
如果農民接受政府的徵地計畫,會得到相當於被徵用農地面積的40%的建築用地。因為建築用地地價更高,農戶一般都可以借此獲利。但是,大埔的不少農戶換得的建築用地不是靠近高壓線,就是靠近墳地,地價太低。
即便如此,在當地政府制定的徵地方案中,拒絕徵地的農民只能得到政府支付的「賠償金」,而且金額更少。所以絕大多數的農戶最終接受了政府的徵地方案。「98%不是同意率,是投降率。」農村陣線聯絡人蔡培慧對南方週末記者說。「農村陣線」是臺灣一家旨在幫助農民維權的民間組織。為了幫助大埔的24戶「釘子戶」,該組織從2009年起,就持續請當地農民到臺北開記者會,向各界表達訴求。農村陣線還組織位於新竹的臺灣清華大學師生,每週坐30分鐘汽車,跑到農戶家中調查情況,把他們的訴求發到網路上。
另一位長期為「釘子戶」們請願的是臺灣的「立法委員」康世儒。過去一年間,他組織農民輾轉各個行政機構抗議,縣政府、檢察院、「行政院」、「總統府」,「每一個能去的地方都去過了」。
就在事發前1個多月,康世儒還給臺灣「總統府」打電話,當面向「內政部長」江宜樺提出,希望找一位公正的人做中間人,解決農民和政府間的矛盾。但事與願違,所有的上級行政單位都不願插手。「他們不在乎,覺得那只是少數人的意見。」康世儒對本報記者說。「任何徵收都是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苗栗縣政府秘書長葉志航向南方週末記者強調,「我們對2%的少數意見還是會尊重。」
不過,在黃秋琴的印象裡,他們收到的來自宜蘭縣政府的公文,遠多於「尊重」。
大埔的釘子戶們自己組織了「自救會」,黃秋琴就是成員之一。6月5日,她收到宜蘭縣政府發下的一紙公文,上寫「將進行道路施工」;6月8日,她又收到一紙沒有附地圖的「封路通知」。再一天後,推土機就開進了她家的農田。
「臺灣土地的徵收辦法,由大多數的人來決定你家的土地要怎樣用,是一種惡法。」對政府的所作所為,康世儒用八個字形容:「‘中央’無能,地方鴨霸」。
兩百萬人觀看的「集體上訪」
大埔一位朱姓農婦自殺後,蔡培慧聽她的家人說,「有好幾次老人家拿著鋤頭、戴著斗笠準備要去田裡,但是走到一半卻又回來,嘴裡喃喃地說‘田沒有了’」。
客觀上看,「大埔事件」的暴力程度並不甚於往年。前些年,臺灣出現過多次推土機直接摧毀民房的案例,也時常出現拆遷戶用石頭、棍棒與政府抗爭的激烈畫面。
6月19日,在苗栗大埔被政府毀壞的農田旁邊,農村陣線將各地反徵收的農民聚集起來,發佈「一方有難,八方來援」的宣言,號召所有反對土地徵收的農民團結起來。
4天後,農民們開始到「監察院」和「總統府」陳情,但事情依然沒有進展。甚至到了6月28日,幾十台推土機又開進大埔農田,甚至把肥沃的土壤都運走了。在蔡培慧看來,「政府這麼做是在展示他們的公權力,要農民死心」。
被逼上絕路的農民,開始策劃在「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夜宿」。
7月17日晚,不只是大埔農民,包括竹東二重埔、苗栗後龍灣寶等全臺灣8個有徵地矛盾地區的自救會,都到場表達訴求,主題被定為「土地正義,圈地惡法,立即停止」,受害農民們要求全面暫停臺灣現行農地徵收,重新評估農地徵收的「必要性」、「公益性」與程式問題。
「本以為來一千人就很了不起,結果來了三四千人。」當晚主持人、臺灣「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主任徐世榮教授對南方週末記者說。據臺灣《中國時報》統計,當晚臺灣有兩百萬人觀看了這場「集體上訪」。
「政府這樣胡亂徵收土地,已經違背了‘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的保障,我們必須站出來表達我們的意見。」徐世榮如是解釋這次行動的目的。
隨後兩天,徐世榮和農民代表密集到「總統府」陳情,臺灣政府終於開始實質性回應。在馬英九指示下,「行政院長」吳敦義邀請大埔自救會負責人和苗栗縣長劉政鴻三方溝通,共同商討解決方案。只是溝通一個半小時,縣長劉政鴻絲毫不鬆口,氣憤的自救會代表葉秀桃兩度落淚。
在此期間,推土機在大埔農田的工程作業絲毫沒有停止,政府派人將土地用圍欄圍住,日夜開工。
儘管23戶釘子戶剛剛跟政府達成了初步協議,但農戶們其實也依然不滿意。「本來我們要求撤銷徵地方案。」徐世榮對本報記者說,「但是政府的力量太強大了。」
未來徵地將按市場價補償
徐世榮與自殺的朱阿嬤的兒子做了一期電視訪談節目。錄完節目後,他問徐世榮,「我們的《土地徵收條例》怎麼會這麼訂?讓我們一點辦法都沒有,逼得我媽媽走上絕路!」
事實上,在宜蘭縣政府強制拆遷前,24戶釘子戶已經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依據現行的臺灣《土地徵收條例》,政府只需將應該補貼的錢款放到法院指定的帳戶中作為押金,就可執行強制拆遷。
對於政府的暴力執法,苗栗縣政府秘書長葉志航對南方週末記者解釋:「在臺灣這個法制社會裡,行政單位務必要依照程式來做。」
「法是政府跟人民的契約。」農村陣線聯絡人蔡培慧說,「法裡面規定了政府可以啟動徵地、怎麼徵收,可是沒有規定人民表達意見的程式。」
在他看來,這種土地政策從臺灣威權時代遺留至今,即便經過民主化進程,「政府威權也早就習慣了」。所以,臺灣面積雖只有日本的1/10,每年發生的徵地案卻是日本的10倍。
「徵地在日本是不得不出鞘的尚方寶劍,臺灣卻把它當菜刀用。」臺灣「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陳立夫在一篇文章中寫道。
在「大埔事件」後,臺灣「內政部」開始研究《土地徵收條例》的修訂問題。8月16日,徐世榮參加了「內政部」召集的土地徵收座談會,各地負責土地政策的官員悉數到場,「內政部」部長江宜樺特別握著他的手說,「這一次《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完全開放,不設定任何立場」。
「在那些土地被徵收人眼裡,土地不只是一個生產要素,更是一個安身立命的場所,是一個家。」所以徐世榮建議,「臺灣一定要揚棄過去那種只要提高補償費就能夠解決土地徵收問題的單純想法。」
「民眾的抗爭的重點並不是金錢,而是在維護原來的生活方式。」徐說。
然而現實是,臺灣的農業在GDP的比例已低至10%,佔據主流聲音的是中產階級,不斷開發出的科學園區,對於他們意味著更多的財富和就業機會。在博弈過程中,把土地當唯一救命稻草的農民,卻成了最弱勢的群體。
「以前政府補償土地的價格是市價的60%左右」。在經歷「大埔事件」後,徐世榮接觸的政府官員告訴他,「目前的共識是,未來政府若要徵地將按照正常的市場價補償農民。」
時至今日,「推土機毀農田」已過三月,苗栗縣政府的辦公電話裡,依然是「五星縣長」劉政鴻錄製的「歡迎彩鈴」。只是面對南方週末記者的採訪時,苗栗縣新聞科長侯淑芳禮貌地回答說:「事件已經告一段落,我們不會再發表針對此事的任何言論。」
「我們是農民,只是想把自己的農地留下來耕種而已,就這麼簡單。」「釘子戶」之一葉秀桃對本報記者說。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內政部土地徵收座談會發言內容
主席、各位先進、各位政府機關的朋友們,大家早!
我想先談談自己的三個感想,第一個感想:上禮拜六,我去大埔給朱阿嬷上香,因為最近大埔的事件,我與她的小孩是有一些接觸,因為我們一起上了公共電視〈有話好說〉的節目。當我上完香之後,我與她的大兒子有了一些聊天,她大兒子問我一些問題,就是我們的〈土地徵收條例〉怎麼會這麼訂?他們一直沒有辦法理解,為什麼我們〈土地徵收條例〉會訂得讓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逼得他們的媽媽走上絕路!那時我蠻感慨的!這值得我們政府主管機關思考,還有懇請我們今天在場的行政官員,我們一定要想想這個問題。
第二個感想:上星期五下午,我和幾位朋友陪相思寮民眾去行政院拜會 吳院長及很多位長官,要離開之前,內政部 江宜樺部長特別走過來,向我跟 廖本全教授兩人致意,他握著我們的手,跟我們講:「這一次〈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完全開放,不設定任何立場。」今天 廖本全老師也在現場,可以做個見證。所以我要再講一遍,即 江部長說這一次〈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他本人不設定任何立場,他完全開放,這是第二點的報告,因此盼請大家能夠放開包袱,展開心胸,勇敢的進行修法。
第三點:我更要盼請,我們千萬不要再把政治跟行政絕然二分,盼請我們行政官員能夠拋棄這樣子的概念,不要說法令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照著做,反正一切依法行政,其實政治與行政是無法分開的,我相信最瞭解土地徵收問題的,應該是在座各位!我們學者大抵都是政府行政官員沒有辦法幫他們解決問題之後,他們才會找上我們,你可能很難想像臺灣現在有多少自救會,不滿的電話都打到我的辦公室來,有的時候我已經不大敢接了!他們尋不得出路,許多電話都打到學術單位來,其實我也很難幫他們解決問題,講實在話,能夠幫他們解決問題的,應該是在座各位。
我自己是地政系畢業,研究所也是畢業於地政研究所,然後再到國外唸公共政策,之後再回來政大任教服務。以前我在大學當學生時,一直把土地徵收問題界定為是補償費的問題,我們認為用價格即可以解決土地徵收問題。可是,當我到美國去讀書後,我逐漸地了解問題的核心應該不在這裏,問題是在剛才 蕭輔導司長所提到的,我們土地徵收有沒有符合它的前提要件,這才是更重要的,也就是說:有沒有符合公共利益?有沒有符合必要性?有沒有符合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這才是關鍵!
人民對土地的看法,絕對不是補償價格而已,我們長久以來受到新古典經濟學觀念的影響,我們把土地只看成是一種價格、看成是一種生產要素、看成是一個可以買賣的商品,我覺得這樣的觀念是不正確的,我們必須要予以揚棄。在我接觸竹南大埔、二林相思寮、後龍灣寶、竹東二重埔、或是竹北的璞玉計畫等個案時,我發現土地被徵收人對於土地的看法,跟我們的看法是不太一樣,他們對土地的看法是屬於價值的面向,土地對他們而言,不只是一個生產的要素,對他們而言更是一個安身立命的場所,是一個家。所以我建議我們一定要揚棄過往我們所認為補償費太低,只要提高補償費就能夠解決土地徵收問題的單純想法。我認為根本的問題並不在價格,我想這一點我必須再三的強調,在我接觸這麼多自救會之後,他們給我的訊息都不在這兒,土地對他們而言不只是金錢,土地對他們而言、對大埔阿嬤而言,是安身立命的場所、是一種生活的方式,我覺得我們的觀念一定要改,因為民眾的抗爭重點並不是金錢,而是在這裡。
因此,重點應該是在於 陳立夫老師剛才特別提到的「程序」部分,這個程序的部分,大家是否一起來思考,我們土地徵收在程序部份欠缺了什麼?以往我在美國唸書,後來又去進修,一共住了九年,說真的,我沒有在我讀書的那一州碰到一個土地徵收的案子,真的!等一下或許也可以請 陳老師來談談他在日本的經驗,在我的印象裡,美國如果是碰到徵收的案子,都是天大地大的事情,是社會很重大的新聞,絕對不像我們台灣,動不動就徵收,太過於浮濫了。
我先把個人的心情,跟各位報告,或許對各位有所不敬,還請大家諒解,這是我最近這一段時間,所接觸到的這些土地被徵收人,給我非常強列的感受,我也盼請地政司裏的長官及同仁,能夠掌握這一次修法的契機。我們民間團體,這一次一定會很努力的衝,我們一定要修法,因為我們不希望台灣繼續這樣的浮濫徵收,我們也不希望再發生遺憾的事情。我也要跟地政司的同仁報告,我們民間團體已經組織了一個民間修法小組,我們已經在運作了,大家一起努力衝吧,謝謝!
〈在 賴宗裕教授發言後,簡短的補充〉
簡單做一個小小的補充,剛才賴老師提到2005年美國Kelo個案, 賴宗裕老師已經講得很清楚,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即這個判決公開邀請各州立法,由各州自己立法來決定是否允許類似的徵收可以在該州進行,結果有四十幾個州立法,反對這樣的徵收。
〈土地徵收座談會(第一次)於2010年8月16日於內政部舉行〉
我想先談談自己的三個感想,第一個感想:上禮拜六,我去大埔給朱阿嬷上香,因為最近大埔的事件,我與她的小孩是有一些接觸,因為我們一起上了公共電視〈有話好說〉的節目。當我上完香之後,我與她的大兒子有了一些聊天,她大兒子問我一些問題,就是我們的〈土地徵收條例〉怎麼會這麼訂?他們一直沒有辦法理解,為什麼我們〈土地徵收條例〉會訂得讓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逼得他們的媽媽走上絕路!那時我蠻感慨的!這值得我們政府主管機關思考,還有懇請我們今天在場的行政官員,我們一定要想想這個問題。
第二個感想:上星期五下午,我和幾位朋友陪相思寮民眾去行政院拜會 吳院長及很多位長官,要離開之前,內政部 江宜樺部長特別走過來,向我跟 廖本全教授兩人致意,他握著我們的手,跟我們講:「這一次〈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完全開放,不設定任何立場。」今天 廖本全老師也在現場,可以做個見證。所以我要再講一遍,即 江部長說這一次〈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他本人不設定任何立場,他完全開放,這是第二點的報告,因此盼請大家能夠放開包袱,展開心胸,勇敢的進行修法。
第三點:我更要盼請,我們千萬不要再把政治跟行政絕然二分,盼請我們行政官員能夠拋棄這樣子的概念,不要說法令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照著做,反正一切依法行政,其實政治與行政是無法分開的,我相信最瞭解土地徵收問題的,應該是在座各位!我們學者大抵都是政府行政官員沒有辦法幫他們解決問題之後,他們才會找上我們,你可能很難想像臺灣現在有多少自救會,不滿的電話都打到我的辦公室來,有的時候我已經不大敢接了!他們尋不得出路,許多電話都打到學術單位來,其實我也很難幫他們解決問題,講實在話,能夠幫他們解決問題的,應該是在座各位。
我自己是地政系畢業,研究所也是畢業於地政研究所,然後再到國外唸公共政策,之後再回來政大任教服務。以前我在大學當學生時,一直把土地徵收問題界定為是補償費的問題,我們認為用價格即可以解決土地徵收問題。可是,當我到美國去讀書後,我逐漸地了解問題的核心應該不在這裏,問題是在剛才 蕭輔導司長所提到的,我們土地徵收有沒有符合它的前提要件,這才是更重要的,也就是說:有沒有符合公共利益?有沒有符合必要性?有沒有符合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這才是關鍵!
人民對土地的看法,絕對不是補償價格而已,我們長久以來受到新古典經濟學觀念的影響,我們把土地只看成是一種價格、看成是一種生產要素、看成是一個可以買賣的商品,我覺得這樣的觀念是不正確的,我們必須要予以揚棄。在我接觸竹南大埔、二林相思寮、後龍灣寶、竹東二重埔、或是竹北的璞玉計畫等個案時,我發現土地被徵收人對於土地的看法,跟我們的看法是不太一樣,他們對土地的看法是屬於價值的面向,土地對他們而言,不只是一個生產的要素,對他們而言更是一個安身立命的場所,是一個家。所以我建議我們一定要揚棄過往我們所認為補償費太低,只要提高補償費就能夠解決土地徵收問題的單純想法。我認為根本的問題並不在價格,我想這一點我必須再三的強調,在我接觸這麼多自救會之後,他們給我的訊息都不在這兒,土地對他們而言不只是金錢,土地對他們而言、對大埔阿嬤而言,是安身立命的場所、是一種生活的方式,我覺得我們的觀念一定要改,因為民眾的抗爭重點並不是金錢,而是在這裡。
因此,重點應該是在於 陳立夫老師剛才特別提到的「程序」部分,這個程序的部分,大家是否一起來思考,我們土地徵收在程序部份欠缺了什麼?以往我在美國唸書,後來又去進修,一共住了九年,說真的,我沒有在我讀書的那一州碰到一個土地徵收的案子,真的!等一下或許也可以請 陳老師來談談他在日本的經驗,在我的印象裡,美國如果是碰到徵收的案子,都是天大地大的事情,是社會很重大的新聞,絕對不像我們台灣,動不動就徵收,太過於浮濫了。
我先把個人的心情,跟各位報告,或許對各位有所不敬,還請大家諒解,這是我最近這一段時間,所接觸到的這些土地被徵收人,給我非常強列的感受,我也盼請地政司裏的長官及同仁,能夠掌握這一次修法的契機。我們民間團體,這一次一定會很努力的衝,我們一定要修法,因為我們不希望台灣繼續這樣的浮濫徵收,我們也不希望再發生遺憾的事情。我也要跟地政司的同仁報告,我們民間團體已經組織了一個民間修法小組,我們已經在運作了,大家一起努力衝吧,謝謝!
〈在 賴宗裕教授發言後,簡短的補充〉
簡單做一個小小的補充,剛才賴老師提到2005年美國Kelo個案, 賴宗裕老師已經講得很清楚,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即這個判決公開邀請各州立法,由各州自己立法來決定是否允許類似的徵收可以在該州進行,結果有四十幾個州立法,反對這樣的徵收。
〈土地徵收座談會(第一次)於2010年8月16日於內政部舉行〉
揭開浮濫徵收之謎
我國的土地徵收向來相當浮濫,近日來竹南大埔、二林相思寮、後龍灣寶、竹東二重埔、竹北璞玉計畫、東北角田寮洋…等徵收案,充分顯現了這種現象。
政府為何輕易啟動土地徵收?眾所皆知,我國政府是負債累累,財政問題相當的嚴重,但是地方建設又是勢在必行,那麼,建設所需的經費要從何而來?土地利用計畫變更、工業區開發及土地徵收就演變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業務,因為彼等能夠為政府創造財政收入,也就是說,地方政府透過土地開發(或炒作),獲得地方財政的部份挹注。
工業區開發僅是個幌子
地方成長機器已成怪獸
由於農地不課稅,因此政府透過都市計畫的新訂或擴大,讓農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藉此徵得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源—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經由區段徵收取得大面積可建築用地,透過它們的讓售或標售,獲得大筆資金。晚近,這個重要開發手段不斷地在變形,由「抵價地式的區段徵收」(如竹南大埔、竹東二重埔等)逐漸演變成「預標售式區段徵收」(如中和華江橋西側開發案、東北角田寮洋、及林口A17平價住宅等),政府及建商財團合作,作的是低成本高獲利的生意。
由於土地徵收的進行一定要有增進公共福祉的表面理由,如此才得以名正言順,因此,政府藉由不斷地興建各式各樣的科學園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或大學校區等,在增加就業機會及提升經濟成長率等口號的掩護下,讓土地徵收得以獲得形式上的合理性。
政府不僅徵收了各式園區所需的土地,更在園區外,大規模地劃設許多以園區為名,但實際上卻與園區毫無關係的「特定計畫區」或「新訂都市計畫區」(例如,竹南大埔及竹東二重埔皆是),政府並動用了區段徵收手段,來取得計畫區內的土地。
這也就是說,許多園區或計畫區的開發,其真正的目的並非是為了工廠的興建,而是為了園區及其周遭土地的炒作,這是長久以來政府持續開發工業區的秘密,而這也就是工業區土地閒置率高,使用率低的根本原因。所以,我們看見一個相當矛盾的現象,即各式園區內都還有許多空地,但政府開發新園區的腳步卻是絲毫不歇。
其實,透過這套機制運作的得利者並非僅是地方政府而已,以地方政府為核心的土地開發集團更因此獲得龐大利益。這主要是因為土地與一般商品不同,它具有獨占性、不可增加性、及不可移動性等特質,當土地轉變成為商品之後,將可創造出龐大的超額利潤,因此,它也成為地方派系的最愛。
地方政府與建商、財團、及派系密切合作,結合成為土地開發的成長機器(或是怪獸),這個怪獸具有嚴重的嗜土性,土地炒作是這個機器的最主要利基,經由土地利用計畫變更及區段徵收的開發手段,這個怪獸不斷地吞噬都市周遭的農地、山坡地及其他非都市土地,並將其轉變成為可出售的建築商品,藉由誇張及迷惑的廣告行銷,在市場上交易,這使得地方成長機器獲得驚人的利益,但是卻也造成了我們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及人民憲法基本權利的遭受剝奪。
違背土地徵收本質
劫貧濟富及欠缺社會公義
土地徵收其實有著非常嚴苛的前提要件,它不應輕易的被使用,更不應成為土地開發的工具。例如,土地徵收的首要要件即是它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所謂的公共利益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必須經由嚴謹的行政程序來予以體現,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地方民眾共同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共同形塑公共利益的內容。不過,我國現行的體制卻完全缺乏這個民主參與的機制。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也一定要有其必要性,並且是要以其興辦事業之所需為限。當我們的園區內仍然有許多土地閒置時,再次的徵收私人土地來興建園區即明顯違背了土地徵收所需的必要性原則。再者,土地徵收絕非是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是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習慣輕易啟動徵收手段,這使得我國土地徵收件數甚多,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由眾多的土地徵收案,我們看到的是這個成長機器專挑社會弱勢下手,欺負老農年長,無法抵抗強權的凌遲。另一方面,我們看到的是這個成長機器從事建築業及不動產的開發,他們將地價炒高炒熱,由房地產的買賣中獲取鉅額的利潤,苦的是一般中下階級,許多人無力購屋,縱是買的起,也背負著龐大的貸款,成為一輩子的屋奴。
老農因土地的被徵收,正在暗夜裡泣訴,無法忍受痛苦的,甚且是自我了結;另一方面,高房價也讓這個社會絕大多數人都活的很辛苦。遺憾地,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我們竟然是活在一個劫貧濟富、雙層剝削、及嚴重欠缺公平正義的社會!
本文發表於《財訊》雙週刊353期,2010年8月19日發行,頁66-68。)
政府為何輕易啟動土地徵收?眾所皆知,我國政府是負債累累,財政問題相當的嚴重,但是地方建設又是勢在必行,那麼,建設所需的經費要從何而來?土地利用計畫變更、工業區開發及土地徵收就演變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業務,因為彼等能夠為政府創造財政收入,也就是說,地方政府透過土地開發(或炒作),獲得地方財政的部份挹注。
工業區開發僅是個幌子
地方成長機器已成怪獸
由於農地不課稅,因此政府透過都市計畫的新訂或擴大,讓農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藉此徵得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源—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經由區段徵收取得大面積可建築用地,透過它們的讓售或標售,獲得大筆資金。晚近,這個重要開發手段不斷地在變形,由「抵價地式的區段徵收」(如竹南大埔、竹東二重埔等)逐漸演變成「預標售式區段徵收」(如中和華江橋西側開發案、東北角田寮洋、及林口A17平價住宅等),政府及建商財團合作,作的是低成本高獲利的生意。
由於土地徵收的進行一定要有增進公共福祉的表面理由,如此才得以名正言順,因此,政府藉由不斷地興建各式各樣的科學園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或大學校區等,在增加就業機會及提升經濟成長率等口號的掩護下,讓土地徵收得以獲得形式上的合理性。
政府不僅徵收了各式園區所需的土地,更在園區外,大規模地劃設許多以園區為名,但實際上卻與園區毫無關係的「特定計畫區」或「新訂都市計畫區」(例如,竹南大埔及竹東二重埔皆是),政府並動用了區段徵收手段,來取得計畫區內的土地。
這也就是說,許多園區或計畫區的開發,其真正的目的並非是為了工廠的興建,而是為了園區及其周遭土地的炒作,這是長久以來政府持續開發工業區的秘密,而這也就是工業區土地閒置率高,使用率低的根本原因。所以,我們看見一個相當矛盾的現象,即各式園區內都還有許多空地,但政府開發新園區的腳步卻是絲毫不歇。
其實,透過這套機制運作的得利者並非僅是地方政府而已,以地方政府為核心的土地開發集團更因此獲得龐大利益。這主要是因為土地與一般商品不同,它具有獨占性、不可增加性、及不可移動性等特質,當土地轉變成為商品之後,將可創造出龐大的超額利潤,因此,它也成為地方派系的最愛。
地方政府與建商、財團、及派系密切合作,結合成為土地開發的成長機器(或是怪獸),這個怪獸具有嚴重的嗜土性,土地炒作是這個機器的最主要利基,經由土地利用計畫變更及區段徵收的開發手段,這個怪獸不斷地吞噬都市周遭的農地、山坡地及其他非都市土地,並將其轉變成為可出售的建築商品,藉由誇張及迷惑的廣告行銷,在市場上交易,這使得地方成長機器獲得驚人的利益,但是卻也造成了我們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及人民憲法基本權利的遭受剝奪。
違背土地徵收本質
劫貧濟富及欠缺社會公義
土地徵收其實有著非常嚴苛的前提要件,它不應輕易的被使用,更不應成為土地開發的工具。例如,土地徵收的首要要件即是它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所謂的公共利益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必須經由嚴謹的行政程序來予以體現,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地方民眾共同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共同形塑公共利益的內容。不過,我國現行的體制卻完全缺乏這個民主參與的機制。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也一定要有其必要性,並且是要以其興辦事業之所需為限。當我們的園區內仍然有許多土地閒置時,再次的徵收私人土地來興建園區即明顯違背了土地徵收所需的必要性原則。再者,土地徵收絕非是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是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習慣輕易啟動徵收手段,這使得我國土地徵收件數甚多,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由眾多的土地徵收案,我們看到的是這個成長機器專挑社會弱勢下手,欺負老農年長,無法抵抗強權的凌遲。另一方面,我們看到的是這個成長機器從事建築業及不動產的開發,他們將地價炒高炒熱,由房地產的買賣中獲取鉅額的利潤,苦的是一般中下階級,許多人無力購屋,縱是買的起,也背負著龐大的貸款,成為一輩子的屋奴。
老農因土地的被徵收,正在暗夜裡泣訴,無法忍受痛苦的,甚且是自我了結;另一方面,高房價也讓這個社會絕大多數人都活的很辛苦。遺憾地,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我們竟然是活在一個劫貧濟富、雙層剝削、及嚴重欠缺公平正義的社會!
本文發表於《財訊》雙週刊353期,2010年8月19日發行,頁66-68。)
違背土地正義的濫權徵收—土地淪為政府發展經濟的金雞母
土地的意涵應該是相當豐富及多元的,例如,它可以是經濟生產要素,用來作為提供工業興辦人的設廠用地,進而促進國家的經濟成長;它也可以是獲利的重要資產,透過不動產或是房地產的商品買賣,為個人或團體賺取超額的利潤;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視之為環境生態的永續資源,是我們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另外,更為重要的,土地是我們主觀認同的空間,它是我們的家,是我們心靈連結及依靠的處所,它除了是非賣品外,更是我們的根。
但是,在以經濟發展掛帥為主軸的發展路徑上,權力的擁有者卻是獨尊上述經濟生產要素及獲利資產的狹隘面向,彼等透過意識型態的灌輸及法律制度的設計,將許多其他面向的土地意涵排除在外,不允許其被納入為公共政策的考量內容。這也就是說,所謂的公共利益是純然由經濟成長的狹隘面向來予以界定,凡是與其思維相同者必然是「理性」及「客觀」、及「中立」;倘若不同,則是被冠以「不理性」、「主觀」、及「民粹」等負面形象,這完全不符合土地正義的要求。
對於相思寮、大埔、二重埔及許多土地被徵收人而言,這個偏頗的法律制度就是〈土地徵收條例〉。縱然該條例第一條明白規定,「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權,特制訂本條例。」但是,我們的政府對於何為「公共利益」?卻是甚少有著審慎的討論與思辨,一般習以為常的觀點為,只要能夠增加工作機會及促進經濟成長者,就是公共利益,因此,在此慣性思維下,非常習以為常的採取徵收手段來獲取所需要的土地。然而,問題的關鍵乃是在於土地徵收有著非常嚴苛的前提要件,由於它的實施將嚴重剝奪人民在憲法上所保障的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因此,各民主憲政國家都非常的謹慎小心,並儘可能的不予以使用;但是,我國卻反是。
土地徵收必須注重私有財產權
土地徵收的首要要件即是它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所謂的公共利益是個抽象的詞彙,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必須經由非常嚴謹的行政程序來予以體現,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共同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共同形塑公共利益的內容,不過,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卻完全缺乏這個民主參與的管道。
〈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明白指出「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後來政府雖制定〈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回應,但卻是虛晃一招,只作表面功夫,著名土地法學者陳立夫教授即明白指出,「我國之土地徵收程序,並不因土地徵收條例新增上開特點,而得以實踐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所宣示關於土地徵收之正當程序;質言之,事實上土地徵收條例欠缺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
陳立夫進一步指出,「有關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機制,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乃至憲法第十五條所定『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於是關於此點,如何強化改進,以建構足以確保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是為重大課題,且為急務。」但是,多年以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土地法學者之言就如同是狗吠火車,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並未有根本的變革。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一定要有其必要性,並且是要以其興辦事業之所需為限。當我們的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內仍然有許多土地閒置時,再次的徵收私人土地來興辦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即明顯違背了土地徵收所需的必要性原則。再者,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晚近,由於政府財政拮据,更多方祭出區段徵收,將其視之為土地開發的手段,這使得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而這也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暫停土地徵收
符合土地正義的公共政策應該是讓前述多元的土地意涵皆能夠公平公開的納入於決策的機制,在訊息正確、充分提供及不扭曲的情況下,透過住民及行動者的對話、傾聽、及討論,由此來共同決定公共利益的內容。但是,我們目前的土地徵收制度完全缺乏這樣的設計,這使得農民及社會弱勢者的意見完全被輕忽,彼等的憲法基本人權也被剝奪,遂造成許多的街頭抗爭活動時有所聞,衝擊社會的和諧。
為今之道,建議政府應該暫停土地徵收,並儘速的進行〈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俾讓農民及社會弱勢者不再需要承受權力擁有者的橫徵暴虐,能夠在自己家園安身立命,而非流離失所。
(本文發表於《當代雜誌》242期,2010年8月號,頁102-105。)
但是,在以經濟發展掛帥為主軸的發展路徑上,權力的擁有者卻是獨尊上述經濟生產要素及獲利資產的狹隘面向,彼等透過意識型態的灌輸及法律制度的設計,將許多其他面向的土地意涵排除在外,不允許其被納入為公共政策的考量內容。這也就是說,所謂的公共利益是純然由經濟成長的狹隘面向來予以界定,凡是與其思維相同者必然是「理性」及「客觀」、及「中立」;倘若不同,則是被冠以「不理性」、「主觀」、及「民粹」等負面形象,這完全不符合土地正義的要求。
對於相思寮、大埔、二重埔及許多土地被徵收人而言,這個偏頗的法律制度就是〈土地徵收條例〉。縱然該條例第一條明白規定,「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權,特制訂本條例。」但是,我們的政府對於何為「公共利益」?卻是甚少有著審慎的討論與思辨,一般習以為常的觀點為,只要能夠增加工作機會及促進經濟成長者,就是公共利益,因此,在此慣性思維下,非常習以為常的採取徵收手段來獲取所需要的土地。然而,問題的關鍵乃是在於土地徵收有著非常嚴苛的前提要件,由於它的實施將嚴重剝奪人民在憲法上所保障的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因此,各民主憲政國家都非常的謹慎小心,並儘可能的不予以使用;但是,我國卻反是。
土地徵收必須注重私有財產權
土地徵收的首要要件即是它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所謂的公共利益是個抽象的詞彙,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必須經由非常嚴謹的行政程序來予以體現,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共同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共同形塑公共利益的內容,不過,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卻完全缺乏這個民主參與的管道。
〈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明白指出「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後來政府雖制定〈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回應,但卻是虛晃一招,只作表面功夫,著名土地法學者陳立夫教授即明白指出,「我國之土地徵收程序,並不因土地徵收條例新增上開特點,而得以實踐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所宣示關於土地徵收之正當程序;質言之,事實上土地徵收條例欠缺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
陳立夫進一步指出,「有關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機制,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乃至憲法第十五條所定『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於是關於此點,如何強化改進,以建構足以確保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是為重大課題,且為急務。」但是,多年以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土地法學者之言就如同是狗吠火車,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並未有根本的變革。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一定要有其必要性,並且是要以其興辦事業之所需為限。當我們的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內仍然有許多土地閒置時,再次的徵收私人土地來興辦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即明顯違背了土地徵收所需的必要性原則。再者,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晚近,由於政府財政拮据,更多方祭出區段徵收,將其視之為土地開發的手段,這使得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而這也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暫停土地徵收
符合土地正義的公共政策應該是讓前述多元的土地意涵皆能夠公平公開的納入於決策的機制,在訊息正確、充分提供及不扭曲的情況下,透過住民及行動者的對話、傾聽、及討論,由此來共同決定公共利益的內容。但是,我們目前的土地徵收制度完全缺乏這樣的設計,這使得農民及社會弱勢者的意見完全被輕忽,彼等的憲法基本人權也被剝奪,遂造成許多的街頭抗爭活動時有所聞,衝擊社會的和諧。
為今之道,建議政府應該暫停土地徵收,並儘速的進行〈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俾讓農民及社會弱勢者不再需要承受權力擁有者的橫徵暴虐,能夠在自己家園安身立命,而非流離失所。
(本文發表於《當代雜誌》242期,2010年8月號,頁102-105。)
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Recent land grabs just an echo of past actions
By Hsu Shih-jung 徐世榮
Thursday, Aug 05, 2010, Page 8
Following the case of Dapu (大埔) in Miaoli County’s Jhunan (竹南) Township, the government announced that land expropriation in Siangsihliao (相思寮), Erlin (二林) Township, Changhua County, had been completed legally. That means the government can send in excavators at any time, whereupon they will tear down houses, dig up crops and chase ageing farmers off their land.
The government’s forcible land expropriation came like a bolt of lightning. The elderly farmers of Siangsihliao now find themselves at a loss, not knowing what will become of them. The elderly farmers have gone to Taipei several times to petition authorities — the Cabinet,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president — saying that they don’t want to be kicked off their land. They said the government was worse than robbers, because robbers would at least leave them with land on which to grow food.
As it happens, something very similar happened in the same place back in 1947. Following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Taiwan experienced a wave of farmers’ protests against factories owned by Taiwan Sugar Corp. This corporation, which was founded in 1946 by combining four major Japanese-managed sugar companies, had its headquarters in Shanghai and was subordinate to the National Resources Commission. Protests took place at just about every sugar plantation in Taiwan. The reason for the farmers’ anger was that the corporation wanted to forcibly take back farmland it rented out to them, leaving tenant farmers with no land to till. The fiercest clashes took place at the Dapaisha (大排沙) Farm on land belonging to the Sihu (溪湖) sugar factory. This land, which at that time lay in the Beidou (北斗) area of Changhua County, is the same place that has now been allocated for building the Central Taiwan Science Park’s stage four expansion.
At the time, the Youth Liberty Weekly (青年自由報) quoted a farmer attending a congress as saying: “Now that a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as been proclaimed, of course anything that doesn’t comply with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be done away with, but factories keep violating farmers’ interests in illegal ways. It really makes us angry ... Could the factories really be acting legally? We very much doubt it.”
Other farmers complained that they had been locked up and tortured by the factory management, saying: “We hear the sugar factories are now being run by the state. How could the state treat us like this? How could sugar factories that represent the state treat us in this way?”
Sixty-three years later, the elderly men and women of Siangsihliao, with tears in their eyes, say: “The government is worse than bandits. The government looks grand, but it doesn’t care about us. It’s harming us instead. What fools we were to ever believe in it! We ordinary folk have sweated away from youth to old age just to get a place to live. Now these arrogant so-and-sos just want to get us out of there. Who can we old folk turn to?”
Looking at the situation after the war and the one we see today, the anger felt by the farmers of Erlin seems remarkably similar.
Controversy also surrounds a proposed development on the coast by Kuokuang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 Co. Many observers say that government policy has reverted to that of 30 years ago, when development was put ahead of any other consideration.
However, when we look at the many instances of land expropriation — in Siangsihliao, Dapu, Erchongpu (二重埔) and other places — it would be more accurate to say that we have regressed not just 30 years, but 60.
Hsu Shih-jung is a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RANSLATED BY JULIAN CLEGG
本文於2010年8月5日刊載於Taipei Times
原文為澄社評論:政府比強盜還不如
Thursday, Aug 05, 2010, Page 8
Following the case of Dapu (大埔) in Miaoli County’s Jhunan (竹南) Township, the government announced that land expropriation in Siangsihliao (相思寮), Erlin (二林) Township, Changhua County, had been completed legally. That means the government can send in excavators at any time, whereupon they will tear down houses, dig up crops and chase ageing farmers off their land.
The government’s forcible land expropriation came like a bolt of lightning. The elderly farmers of Siangsihliao now find themselves at a loss, not knowing what will become of them. The elderly farmers have gone to Taipei several times to petition authorities — the Cabinet,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president — saying that they don’t want to be kicked off their land. They said the government was worse than robbers, because robbers would at least leave them with land on which to grow food.
As it happens, something very similar happened in the same place back in 1947. Following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Taiwan experienced a wave of farmers’ protests against factories owned by Taiwan Sugar Corp. This corporation, which was founded in 1946 by combining four major Japanese-managed sugar companies, had its headquarters in Shanghai and was subordinate to the National Resources Commission. Protests took place at just about every sugar plantation in Taiwan. The reason for the farmers’ anger was that the corporation wanted to forcibly take back farmland it rented out to them, leaving tenant farmers with no land to till. The fiercest clashes took place at the Dapaisha (大排沙) Farm on land belonging to the Sihu (溪湖) sugar factory. This land, which at that time lay in the Beidou (北斗) area of Changhua County, is the same place that has now been allocated for building the Central Taiwan Science Park’s stage four expansion.
At the time, the Youth Liberty Weekly (青年自由報) quoted a farmer attending a congress as saying: “Now that a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as been proclaimed, of course anything that doesn’t comply with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be done away with, but factories keep violating farmers’ interests in illegal ways. It really makes us angry ... Could the factories really be acting legally? We very much doubt it.”
Other farmers complained that they had been locked up and tortured by the factory management, saying: “We hear the sugar factories are now being run by the state. How could the state treat us like this? How could sugar factories that represent the state treat us in this way?”
Sixty-three years later, the elderly men and women of Siangsihliao, with tears in their eyes, say: “The government is worse than bandits. The government looks grand, but it doesn’t care about us. It’s harming us instead. What fools we were to ever believe in it! We ordinary folk have sweated away from youth to old age just to get a place to live. Now these arrogant so-and-sos just want to get us out of there. Who can we old folk turn to?”
Looking at the situation after the war and the one we see today, the anger felt by the farmers of Erlin seems remarkably similar.
Controversy also surrounds a proposed development on the coast by Kuokuang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 Co. Many observers say that government policy has reverted to that of 30 years ago, when development was put ahead of any other consideration.
However, when we look at the many instances of land expropriation — in Siangsihliao, Dapu, Erchongpu (二重埔) and other places — it would be more accurate to say that we have regressed not just 30 years, but 60.
Hsu Shih-jung is a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RANSLATED BY JULIAN CLEGG
本文於2010年8月5日刊載於Taipei Times
原文為澄社評論:政府比強盜還不如
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澄社評論 -- 政府比強盜還不如(原標題:退回六十年前)
繼苗栗竹南大埔之後,政府也宣稱彰化二林相思寮已經依法完成徵收程序,政府的開發怪手隨時可以駛入,摧毀房屋、挖除農作物,並將老農驅離家園。政府的強制徵收,如同晴天霹靂,相思寮阿公阿嬤們全亂了方寸,不知未來該如何是好,他們屢次北上陳情,不僅淚灑行政院、立法院,在進入總統府內,依舊是老淚縱橫,讓人聞之鼻酸,他們不斷地訴說不願離開家園,並譴責政府的行徑「簡直比強盜還不如」,因強盜至少還留下土地,讓他們未來仍有一口飯吃。
讓人深感遺憾的,類似的情境在一九四七年竟然也發生於當地。二次大戰後,台灣爆發許多農民抗爭事件,其目標都是對準台糖公司各地糖廠(當時台糖總公司辦事處設於上海,上司為資源委員會),由北到南的糖廠幾乎無一倖免,農民激烈抗爭是因台糖公司強制要將其租用的農地收回自營,要求當時的佃農必須放棄耕作。其中衝突最激烈的地區,乃是發生於原北斗區溪湖糖廠轄區內的大排沙農場,此農場也就是這次中科四期的預定地。
當時曾召開農民大會,據《青年自由報》報導,農民表示:「在憲政公布的今日,一切不合《憲法》的事情當然要撤廢,廠方屢次以非法的手段侵害農民的權益,委實令人痛恨…,如此糖廠作風是否合法,委實令人懷疑!」並有其他農民指出被糖廠拘禁及拷打,並質疑,「聽說糖廠是國家經營,當真國家會這樣待遇我們嗎?代表國家的糖廠可以這樣對待我們嗎?」
六十三年後,相思寮的阿公阿嬤們不斷哭喊:「政府比土匪還不如。堂堂一個政府,沒有照顧我們這些傻百姓,反而陷害我們。」「我們這些百姓從年輕拚到老,才能有個地方住而已。這麼鴨霸什麼都要把我們遷走,公媽不知要請到哪裡?」前後兩相對照,彰化二林地區農民們的憤怒竟然是如此的類似。
近日因國光石化開發案,許多論述指出,政府的政策似又重回三十年前發展掛帥之路,然而,面對相思寮、大埔、二重埔等眾多土地徵收案,我們退回的年數,豈只是三十年而已,我們應該是退回六十年前!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7月30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讓人深感遺憾的,類似的情境在一九四七年竟然也發生於當地。二次大戰後,台灣爆發許多農民抗爭事件,其目標都是對準台糖公司各地糖廠(當時台糖總公司辦事處設於上海,上司為資源委員會),由北到南的糖廠幾乎無一倖免,農民激烈抗爭是因台糖公司強制要將其租用的農地收回自營,要求當時的佃農必須放棄耕作。其中衝突最激烈的地區,乃是發生於原北斗區溪湖糖廠轄區內的大排沙農場,此農場也就是這次中科四期的預定地。
當時曾召開農民大會,據《青年自由報》報導,農民表示:「在憲政公布的今日,一切不合《憲法》的事情當然要撤廢,廠方屢次以非法的手段侵害農民的權益,委實令人痛恨…,如此糖廠作風是否合法,委實令人懷疑!」並有其他農民指出被糖廠拘禁及拷打,並質疑,「聽說糖廠是國家經營,當真國家會這樣待遇我們嗎?代表國家的糖廠可以這樣對待我們嗎?」
六十三年後,相思寮的阿公阿嬤們不斷哭喊:「政府比土匪還不如。堂堂一個政府,沒有照顧我們這些傻百姓,反而陷害我們。」「我們這些百姓從年輕拚到老,才能有個地方住而已。這麼鴨霸什麼都要把我們遷走,公媽不知要請到哪裡?」前後兩相對照,彰化二林地區農民們的憤怒竟然是如此的類似。
近日因國光石化開發案,許多論述指出,政府的政策似又重回三十年前發展掛帥之路,然而,面對相思寮、大埔、二重埔等眾多土地徵收案,我們退回的年數,豈只是三十年而已,我們應該是退回六十年前!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7月30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星期人物》徐世榮:農村不需拉皮 農地應種糧食
記者黃以敬/專訪
六月九日,怪手開進苗栗縣大埔農地,剷平了綠意甫盎然的稻秧,卻也掀起各地農民對農地強制徵收的強烈反彈,儼然掀起另一波新農民運動。
政治大學地政系主任徐世榮感慨說:「台灣社會對農地不當徵收、浮濫開發的重視,竟是藉由怪手摧殘的場面來換取,是一種悲哀,但也希望,這會是一次讓全民徹底檢視政府農業政策的契機。」
而第一個亟待檢視的,就是大埔農地被剷平後,立法院七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了「農村再生條例」,宣示十年內要花一千五百億,全面活化台灣四千個農、漁村;「馬英九總統、農委會不要再只關心要造富麗堂皇的樣板農村了,要真正到凋敝的小農村看看,農民要的不是農村硬體『拉皮』,是農業要永續發展、要在台灣的農地種出兩千三百萬人要吃的糧食。」
怪手 剷掉農民基本人權
問:大埔事件看到台灣農地開發哪些危機?
徐世榮:台灣土地徵收一直浮濫, 苗栗縣政府派出怪手強力徵收農地,手段鴨霸粗劣 ,引發全民不滿,讓許多制度性、結構性的問題浮現。一是政府的建設政策,太偏向財團、建商,苗栗縣政府未經評估、討論過程,就動用警察強制徵地,完全忽略民眾安身所需。
土地徵收,絕不是苗栗縣政府所謂九十八%農民同意的比率問題,依法必須符合「為公共利益」、有「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強制徵收只能是「最後一個手段」,更要有「補償機制」。但苗栗縣政府卻根本不管, 其實是政府要地、 財團要地,就強制徵收。
大埔案也凸顯政府整體政策的結構性問題,太偏重經濟發展而忽略社會需要, 馬總統上台後更明顯 ,施政完全以經濟發展為主軸。
這次怪手剷的不只是農田,更是農民的「基本人權」,也是縣市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甚至生存權的剝奪。劉縣長的做法,簡直像中國共產黨「批地」,這凸顯台灣雖已解嚴,官方行事卻仍充斥著「威權體制」。
全國還有兩千多公頃閒置工業區土地、兩百多公頃科學園區;苗栗縣卻為了群創說要投資,就強制徵收農地,有「必要性」嗎?
苗栗後龍灣寶還有上百公頃農地、竹北芎林近四百五十公頃農地、彰化二林相思寮、台中后里等,也都有農地面臨強制徵收爭議。政府不能把大埔切割為單一個案,認為只是地方政府的錯,苗栗縣長可以為了五都選舉而道歉,但不能把真正問題掩蓋掉。
學界一直呼籲政府要檢討農地徵收,大法官會議四○九號解釋,也要求土地徵收須有更嚴謹制度,大埔案須整體重新思考, 另覓地還地不能解決問題,必須撤銷土地徵收。
問:馬總統、農委會說,農再條例是要讓農民可「由下而上」、「當家作主」改革農村?
政大地政系系主任徐世榮。(記者方賓照攝) |
六月九日,怪手開進苗栗縣大埔農地,剷平了綠意甫盎然的稻秧,卻也掀起各地農民對農地強制徵收的強烈反彈,儼然掀起另一波新農民運動。
政治大學地政系主任徐世榮感慨說:「台灣社會對農地不當徵收、浮濫開發的重視,竟是藉由怪手摧殘的場面來換取,是一種悲哀,但也希望,這會是一次讓全民徹底檢視政府農業政策的契機。」
而第一個亟待檢視的,就是大埔農地被剷平後,立法院七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了「農村再生條例」,宣示十年內要花一千五百億,全面活化台灣四千個農、漁村;「馬英九總統、農委會不要再只關心要造富麗堂皇的樣板農村了,要真正到凋敝的小農村看看,農民要的不是農村硬體『拉皮』,是農業要永續發展、要在台灣的農地種出兩千三百萬人要吃的糧食。」
怪手 剷掉農民基本人權
問:大埔事件看到台灣農地開發哪些危機?
徐世榮:台灣土地徵收一直浮濫, 苗栗縣政府派出怪手強力徵收農地,手段鴨霸粗劣 ,引發全民不滿,讓許多制度性、結構性的問題浮現。一是政府的建設政策,太偏向財團、建商,苗栗縣政府未經評估、討論過程,就動用警察強制徵地,完全忽略民眾安身所需。
土地徵收,絕不是苗栗縣政府所謂九十八%農民同意的比率問題,依法必須符合「為公共利益」、有「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強制徵收只能是「最後一個手段」,更要有「補償機制」。但苗栗縣政府卻根本不管, 其實是政府要地、 財團要地,就強制徵收。
大埔案也凸顯政府整體政策的結構性問題,太偏重經濟發展而忽略社會需要, 馬總統上台後更明顯 ,施政完全以經濟發展為主軸。
這次怪手剷的不只是農田,更是農民的「基本人權」,也是縣市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甚至生存權的剝奪。劉縣長的做法,簡直像中國共產黨「批地」,這凸顯台灣雖已解嚴,官方行事卻仍充斥著「威權體制」。
全國還有兩千多公頃閒置工業區土地、兩百多公頃科學園區;苗栗縣卻為了群創說要投資,就強制徵收農地,有「必要性」嗎?
苗栗後龍灣寶還有上百公頃農地、竹北芎林近四百五十公頃農地、彰化二林相思寮、台中后里等,也都有農地面臨強制徵收爭議。政府不能把大埔切割為單一個案,認為只是地方政府的錯,苗栗縣長可以為了五都選舉而道歉,但不能把真正問題掩蓋掉。
學界一直呼籲政府要檢討農地徵收,大法官會議四○九號解釋,也要求土地徵收須有更嚴謹制度,大埔案須整體重新思考, 另覓地還地不能解決問題,必須撤銷土地徵收。
農再 農地濫建恐更蔓延
問:馬總統強調大埔案與農村再生條例無關,農再條例能減少問題?
徐:農再條例更是問題重重, 爭議最大的「土地活化專章」,目前只是廢名稱,條文其實都還在。以前經濟部工業區、科學園區設置需審查,農再條例卻讓縣市政府有更大的農地開發權力,只怕更多大埔慘案會一再重演。
農委會宣稱要造福四千個農漁村、僅影響二萬五千公頃鄉村區農地,但事實上,農再條例中新創「農村社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根本沒法源或定義,可不受目前非都市土地十種土地區分管制?只怕非都市土地都可能劃入開發,光是休耕農地就二十多萬公頃,「農地變建地」恐更擴大。
第十七條又提出農村再生發展區的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及範圍,農委會可決定;但以大埔、灣寶農地徵收為例,農委會哪有維護農民權益?陳武雄主委宣稱「特定農業區不能使用」,但法令早已明訂卻沒監督,例如灣寶就是特定農業區,未來農委會能制止政府開發農地?還是更大方開放農地變建地?讓人擔憂。
徵地 縣市政府權力過大
徐:這所謂的「下」, 恐怕是地方縣市政府;政府沒有真正扶植民眾提升對農地再利用的規劃能力。第九條規定要由農村組織 、團體提再生計畫,只怕將忽略小農個人或小型農改團體意見,大農會吃掉小農,偏厚一向被視為傳統政治樁腳的農會組織。
此外,農村整備、區段徵收條文雖看似不在,但事實上,農再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賦予地方縣市有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的主導權力,還可決定「功能性分區」,等於縣市就可決定哪些農地可開發,要是未來隨便增加以前法令沒有的「休閒農業區」、「景觀營造區」,縣市政府其實是可另援用土地徵收條例去強徵農地,中央根本管不了。
活化 不能成為政治綁樁
問:一千五百億至兩千億的「農村再生基金」,真可促進農村再活化?
徐:農再條例最重要的就是「要錢」,農村建設能有此資源,確實不容易,但目前對基金如何管理、運用很模糊;農委會已說要另成立「農村發展署」, 其實是水保局要擴大轉型,只怕組織疊床架屋,未來若只是做農村「硬體」建設 ,還是做小型工程發包,只怕會淪為另一次政治綁樁的金錢分配。
條例中的基金用途,明顯偏向休閒、景觀農村,要做空間景觀、自行車道、人行步道,這只是農村「拉皮」,對農業本質沒幫助。
台灣有很多很凋敝的農漁村, 投資未必能看到立即成效,所以農政單位大多只願做樣板農村。但台灣到底能做多少休閒農村?民宿資本額要很龐大,目前很多農村民宿其實都是都市人投資,有多少真正回饋農民?恐怕只會讓更多農民放棄農耕。
政府一直想把農村再生與農業切割,是「頭殼壞去」,農村、 農地、 農業、 農民等「四農」應一起思考 ,要真正傾聽農民的需要,農產要幫忙、產銷制度要更好,唯有重振農業、提升農民所得, 才會有更多年輕人投入農業。
助農 要讓農地回歸農用
問:台灣農業真應走向休閒化?農業政策何去何從?
徐:國家須把糧食自給率當成國家重要安全指標,目前台灣糧食自給率僅三成,比日本四十%低,更比歐盟低。
政府太依賴食物進口,尤其馬總統上任後各種施政,例如積極簽訂ECFA,在在顯示政府是從「大中華經濟圈」去思維, 糧食就可從中國或其他國家進口,而不是從台灣、國家本位去思考策略,所以寧願補助休耕、農村美觀,而不是更鼓勵農民耕種。
台灣農業一直被低估為產值只占GDP三%, 經建會常以此為由,壓低農業所需土地、水資源;但歐洲越進步,國家越會保護農業,因農業不僅是糧食耕種,還有更多經濟加工、環保涵養、生態文化存續的附加價值。
歐洲很多國家不是對農村補助,而是對農地直接補貼;瑞士每年補助每農戶一百二十萬至一百四十萬, 感謝農地用於農業用途。台灣農再條例,會不會導致更多農地休耕?更落入地方派系或建商口袋?政府應慎思,「不要讓真的有心要種田的,反而輸給蓋民宿的」。
農陣因此建議,農再基金一半應用於創新農業耕作項目,諸如地產地銷、社區支持型農業等,另五百億則應用於農村人力活化,例如參考大學22K計畫,補助鼓勵年輕人投身農產工作,不要再想把農村打造成可讓都市人留連忘返的景點,真正幫助台灣農業吧!
本文於2010年7月26日刊載於自由時報Α7版
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停止大埔徵收,不要一錯再錯!
苗栗竹南大埔的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案讓人嘆為觀止,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是在去年十一月十日才經內政部都委會第七一八次會議正式核定,但是內政部卻是在去年四月即已核准了苗栗縣政府所提的區段徵收計畫書,怎會如此?政府的行政程序怎會是倒過來走?
由於土地徵收必須具有公共利益前提,因此,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往往是變更或是訂定都市計畫。於此,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三號也有進一步的詮釋。
但是,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卻例外規定,「…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這個例外,使得公共利益前提要件無所附麗(編註:「無法實現」之意),連帶也使得區段徵收制度的合憲性屢遭質疑。
為了解決這個嚴重問題,內政部在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行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之。」這表示,苗栗縣政府所提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必須是以經過核可的主要計畫為基礎。
但是審視此案,實際的情形並非如此,苗栗縣政府是以內政部都委會第六八九次會議尚未正式核定的計畫書提出區段徵收的申請,而內政部也是在這個錯誤的基礎上予以核定。
由於區段徵收案已經核定,它因此受到了前述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規範,即政府需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否則這個徵收案將產生問題。在此情形下,都委會第七一八次會議在區段徵收案已經錯誤公告的前提下,不得不做出與第六八九次會議相同的決議內容。這表示整個程序是徵收核可在前,主要計畫核可反而在後,這明顯與法令規定抵觸的。
只要細心審視相關會議紀錄及公文書圖,即可發現這個案子是一錯再錯,這也使得苗栗縣政府所稱的「依法行政」缺乏基礎。由於這個錯誤已經使得本案有自始無效或是得為撤銷之法定原因,盼政府能夠立即停止徵收程序及拆屋毀地,不要一錯再錯了!
政府違背了應有的法定程序,摧毀了人民辛勤建立的家園(攝影/鐘聖雄)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7月5日發表於小地方新聞網
由於土地徵收必須具有公共利益前提,因此,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往往是變更或是訂定都市計畫。於此,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三號也有進一步的詮釋。
但是,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卻例外規定,「…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這個例外,使得公共利益前提要件無所附麗(編註:「無法實現」之意),連帶也使得區段徵收制度的合憲性屢遭質疑。
為了解決這個嚴重問題,內政部在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行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之。」這表示,苗栗縣政府所提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必須是以經過核可的主要計畫為基礎。
但是審視此案,實際的情形並非如此,苗栗縣政府是以內政部都委會第六八九次會議尚未正式核定的計畫書提出區段徵收的申請,而內政部也是在這個錯誤的基礎上予以核定。
由於區段徵收案已經核定,它因此受到了前述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規範,即政府需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否則這個徵收案將產生問題。在此情形下,都委會第七一八次會議在區段徵收案已經錯誤公告的前提下,不得不做出與第六八九次會議相同的決議內容。這表示整個程序是徵收核可在前,主要計畫核可反而在後,這明顯與法令規定抵觸的。
只要細心審視相關會議紀錄及公文書圖,即可發現這個案子是一錯再錯,這也使得苗栗縣政府所稱的「依法行政」缺乏基礎。由於這個錯誤已經使得本案有自始無效或是得為撤銷之法定原因,盼政府能夠立即停止徵收程序及拆屋毀地,不要一錯再錯了!
政府違背了應有的法定程序,摧毀了人民辛勤建立的家園(攝影/鐘聖雄)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7月5日發表於小地方新聞網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 遠離正義了
任憑竹南大埔、中科相思寮及其他許多土地被徵收人北上向總統府及監察院陳情,但是苗栗縣政府仍派出怪手及威勢警力,持續在農田上「整地」,並宣稱一切「依法行政」。對於這群土地被徵收人而言,任憑他們強烈的抗議,政府卻宣稱土地所有權已「合法」移轉至國家名下,農民反成為「違法占用」自己世代居住的家園。怎會如此?是什麼樣的法律制度造成這樣的結果?
首先,土地徵收是由國家啟動,發動要件其實相當的寬鬆。我國土地徵收相關規定散佈於許多法規中,若以區段徵收為例,只要是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都可以逕行發動區段徵收。以後者為例,其包含了六款,而這六款所指涉的範圍其實皆相當的含糊廣闊,幾乎是無所不包,如「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即為其一,因此政府往往可以輕易的啟動土地徵收。
其次,須深刻瞭解土地徵收的程序也是對土地被徵收人絕對不利。由於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文要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因此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這規定並未落實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文要求。
這個公聽會應由核准徵收機關舉辦,而且其舉辦時程應是在提出土地徵收計畫書時,而非於前期事業計畫階段,也非僅是由需用土地人來辦,但目前作法卻扭曲大法官意旨。由於需用土地人(如地方政府)與土地被徵收人立場相對,因此,由需用土地人來舉辦公聽會,明顯是球員兼裁判,在此情形下,公聽會往往流於形式,並無實質意義,這對土地被徵收人相當的不公平。
或有人會問,內政部不是還有徵收核准的審查程序?然現行規定其實非常簡略,僅規定經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而已。法規中不僅對於徵收審查基準、程序皆未為明確規定,且於此重要階段並無賦予被徵收人陳述意見機會,這是屬重大之瑕疵,這也明顯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明顯不相符合。
徵收程序中另一個為人詬病之處乃是所謂的協議價購。根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地價之補償是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根據實際的情況觀之,需用土地人根本不可能以高於協議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成後的價格來購買土地,因此所謂的協議價購往往流於形式,僅是為了符合法律之規定罷了。近年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少已有二次判決,宣告上述程序為違法,這相當值得肯定,惟行政機關卻仍不為所動,這著實讓人遺憾。
由於土地徵收涉及土地利用計畫改變,因此,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方面,須分別通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有些個案尚且需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通過。因此,每當這些委員會開會審查時,就會看見許多來自於被徵收地區的農民在營建署或環保署前大聲抗議,因這幾乎是他們唯一的希望。然而,只要是清楚瞭解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就可以知曉彼等的訴求大抵都是無法實現了,因為各委員會幾乎皆是以行政官員為主體。
在上述情況下,只要政府啟動徵收程序,勢必可達成目的,因在土地徵收法制上,土地所有權人是一點位置也沒有的,他們完全是被制度排除在外,在憲法中所享有的權利其實都沒受到尊重。藉由幾個徵收案,我們看見的是權力擁有者藉由法律制度的設計,對社會弱勢的欺壓與剝奪,我們也悲憤的看見這個徵收法律體制讓人民無路可逃。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6月29日發表於中國時報
首先,土地徵收是由國家啟動,發動要件其實相當的寬鬆。我國土地徵收相關規定散佈於許多法規中,若以區段徵收為例,只要是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都可以逕行發動區段徵收。以後者為例,其包含了六款,而這六款所指涉的範圍其實皆相當的含糊廣闊,幾乎是無所不包,如「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即為其一,因此政府往往可以輕易的啟動土地徵收。
其次,須深刻瞭解土地徵收的程序也是對土地被徵收人絕對不利。由於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文要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因此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這規定並未落實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文要求。
這個公聽會應由核准徵收機關舉辦,而且其舉辦時程應是在提出土地徵收計畫書時,而非於前期事業計畫階段,也非僅是由需用土地人來辦,但目前作法卻扭曲大法官意旨。由於需用土地人(如地方政府)與土地被徵收人立場相對,因此,由需用土地人來舉辦公聽會,明顯是球員兼裁判,在此情形下,公聽會往往流於形式,並無實質意義,這對土地被徵收人相當的不公平。
或有人會問,內政部不是還有徵收核准的審查程序?然現行規定其實非常簡略,僅規定經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而已。法規中不僅對於徵收審查基準、程序皆未為明確規定,且於此重要階段並無賦予被徵收人陳述意見機會,這是屬重大之瑕疵,這也明顯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明顯不相符合。
徵收程序中另一個為人詬病之處乃是所謂的協議價購。根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地價之補償是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根據實際的情況觀之,需用土地人根本不可能以高於協議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成後的價格來購買土地,因此所謂的協議價購往往流於形式,僅是為了符合法律之規定罷了。近年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少已有二次判決,宣告上述程序為違法,這相當值得肯定,惟行政機關卻仍不為所動,這著實讓人遺憾。
由於土地徵收涉及土地利用計畫改變,因此,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方面,須分別通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有些個案尚且需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通過。因此,每當這些委員會開會審查時,就會看見許多來自於被徵收地區的農民在營建署或環保署前大聲抗議,因這幾乎是他們唯一的希望。然而,只要是清楚瞭解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就可以知曉彼等的訴求大抵都是無法實現了,因為各委員會幾乎皆是以行政官員為主體。
在上述情況下,只要政府啟動徵收程序,勢必可達成目的,因在土地徵收法制上,土地所有權人是一點位置也沒有的,他們完全是被制度排除在外,在憲法中所享有的權利其實都沒受到尊重。藉由幾個徵收案,我們看見的是權力擁有者藉由法律制度的設計,對社會弱勢的欺壓與剝奪,我們也悲憤的看見這個徵收法律體制讓人民無路可逃。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6月29日發表於中國時報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看守台灣:胡亂減稅與浮濫徵收
眾所皆知,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政府,財政問題長期以來皆相當嚴重。這個會期立法院恣意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國民二黨卻都反向操作,競相加碼的大幅度減稅,如此一來,必定會加劇敗壞國家財政,並將龐大債務留給子孫,我們除了會因此離社會福利國家愈來愈遠、社會兩極分化狀況恐會愈加嚴重之外,這也會促使地方政府濫用土地徵收公權力,剝奪人民在憲法中所保障的權利。
基於過去戒嚴統治體制的延續,我國的財政分劃仍然是維持著中央集權管制方式,中央政府過去平均掌握了約5成左右的地方財政資源,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面臨著財政的困難,必須仰賴中央政府關愛的眼神。地方政府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往往努力另闢財源,擴大自己所能夠掌握的稅收,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如此一來,土地開發(或炒作)就演變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業務之一。
由於農地並不課稅,因此透過都市計畫的新訂、擴大、或變更等規劃機制,及經由區段徵收或是市地重劃的開發手段,地方政府與財團、建商及地方政治經濟菁英密切合作,變成了土地開發的機器(或是怪獸)。這個嗜土的怪獸不斷地吞噬都市周遭的農地、山坡地及其他非都市土地,並將其轉變成為可以出售的建築商品,藉由誇張及迷惑的廣告行銷,在市場上交易,這雖使得地方政府得以因此來課徵上述重要的地方稅目,但是卻也造成了我們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
由於地方政府可以經由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來取得抵費地及抵價地,透過它們的讓售,可以獲得大筆資金,因此都特別喜愛採取這兩個手段來進行土地開發。但是,由於地方政府原本就財政困窘,因此這兩個重要開發手段也不斷地在變形,晚近重要城市大規模的進行許多單元的「自辦市地重劃」(如台中市)、或是所謂的「抵價地式的區段徵收」(如苗栗竹南大埔、新竹竹東二重埔等)、「預標售式區段徵收」(如林口A17平價住宅),作的是低成本高獲利的生意,但是苦的是原來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因為他們的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遭受了嚴重的侵奪。
政治人物的胡亂減稅嚴重關係著我們的生活及生態環境,千萬不要以為減稅全然會讓大家獲利,相反地,我們失去的可能會更多。它也將促使地方政府愈是進行土地剝削及不當的開發,近來竹南大埔、後龍灣寶、竹東二重埔、中科相思寮等都是最佳的例子,讓人難過的是,大規模的土地浮濫徵收將迫使許多農民流離失所,無處安身立命。
本文於2010年6月27日發表於立報
基於過去戒嚴統治體制的延續,我國的財政分劃仍然是維持著中央集權管制方式,中央政府過去平均掌握了約5成左右的地方財政資源,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面臨著財政的困難,必須仰賴中央政府關愛的眼神。地方政府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往往努力另闢財源,擴大自己所能夠掌握的稅收,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如此一來,土地開發(或炒作)就演變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業務之一。
由於農地並不課稅,因此透過都市計畫的新訂、擴大、或變更等規劃機制,及經由區段徵收或是市地重劃的開發手段,地方政府與財團、建商及地方政治經濟菁英密切合作,變成了土地開發的機器(或是怪獸)。這個嗜土的怪獸不斷地吞噬都市周遭的農地、山坡地及其他非都市土地,並將其轉變成為可以出售的建築商品,藉由誇張及迷惑的廣告行銷,在市場上交易,這雖使得地方政府得以因此來課徵上述重要的地方稅目,但是卻也造成了我們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
由於地方政府可以經由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來取得抵費地及抵價地,透過它們的讓售,可以獲得大筆資金,因此都特別喜愛採取這兩個手段來進行土地開發。但是,由於地方政府原本就財政困窘,因此這兩個重要開發手段也不斷地在變形,晚近重要城市大規模的進行許多單元的「自辦市地重劃」(如台中市)、或是所謂的「抵價地式的區段徵收」(如苗栗竹南大埔、新竹竹東二重埔等)、「預標售式區段徵收」(如林口A17平價住宅),作的是低成本高獲利的生意,但是苦的是原來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因為他們的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遭受了嚴重的侵奪。
政治人物的胡亂減稅嚴重關係著我們的生活及生態環境,千萬不要以為減稅全然會讓大家獲利,相反地,我們失去的可能會更多。它也將促使地方政府愈是進行土地剝削及不當的開發,近來竹南大埔、後龍灣寶、竹東二重埔、中科相思寮等都是最佳的例子,讓人難過的是,大規模的土地浮濫徵收將迫使許多農民流離失所,無處安身立命。
本文於2010年6月27日發表於立報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從竹東到後龍到竹南 : 浮濫徵收 憲政之恥
前天,筆者跟學界幾位朋友一起參加了三個重要的活動,首先,我們到新竹竹東二重埔,參與了由縣府所主辦的特定區計畫說明會;緊接著,我們趕到苗栗後龍灣寶,參加已舉辦九年、並完全由社區自主經辦的「西瓜節」;再來,則是一同前往竹南大埔,關心當地的農民,因為他們的農田招致縣府粗殘的破壞。
為什麼我們要參加這些活動?這些活動的共同特點在哪?這些地區大抵都是優良的農田,並且擁有豐富的自然及文化資源,如竹東圳、天然湧泉、九牧第、傳經第、龍雲宮及多樣的生態物種等;然而,最為重要的是,在這些土地上居住了許多忠厚善良的農民,他們熱愛及認同腳踏的土地,因為土地孕育了他們,是他們世代生活存續的根本,也是未來的主要希望。
但是,這一切可能都將有了重大的改變。苗栗及新竹縣政府祭出嚴厲的土地徵收(包括區段徵收)手段,要以此來剝奪他們所保有的土地,並將其轉移至企業、財團或地方利益集團的手裡。理由仍然是過去四、五十年以來的經濟掛帥論點。姑不論縣府的論點是否正確,他們其實都嚴重濫用了土地徵收公權力。
由於土地徵收嚴重剝奪人民在憲法中所保障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因此,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不隨意啟動,若要啟動它,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前提要件,包括了:須有法律之依據、須基於公益上的目的、須符合比例及必要性原則、須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須給予合理補償等重要要件,而且是缺一不可。其中,最為重要者,乃是須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要件,而這正是我國土地徵收目前所最為欠缺者。
審視這三個徵收案,其實皆不吻合土地徵收所要求的嚴謹前提要件,土地徵收反成為地方政府用來進行土地開發或炒作的主要工具,這全然是政府公權力的濫用,這也就是我國土地徵收案件會如此浮濫的根本原因。最為誇張者,由於財團的要求,政府竟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在一個月內就完成竹南大埔的徵收程序,這簡直是棄憲法於不顧,是民主憲政的重大恥辱。
我們因此嚴正的要求,政府應立即停止所有的土地徵收案件,我們也呼籲社會各界共同譴責浮濫的土地徵收,並要求政府儘速修法,建構一個符合民主憲政的土地徵收制度。(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本文於2010年6月21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為什麼我們要參加這些活動?這些活動的共同特點在哪?這些地區大抵都是優良的農田,並且擁有豐富的自然及文化資源,如竹東圳、天然湧泉、九牧第、傳經第、龍雲宮及多樣的生態物種等;然而,最為重要的是,在這些土地上居住了許多忠厚善良的農民,他們熱愛及認同腳踏的土地,因為土地孕育了他們,是他們世代生活存續的根本,也是未來的主要希望。
但是,這一切可能都將有了重大的改變。苗栗及新竹縣政府祭出嚴厲的土地徵收(包括區段徵收)手段,要以此來剝奪他們所保有的土地,並將其轉移至企業、財團或地方利益集團的手裡。理由仍然是過去四、五十年以來的經濟掛帥論點。姑不論縣府的論點是否正確,他們其實都嚴重濫用了土地徵收公權力。
由於土地徵收嚴重剝奪人民在憲法中所保障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因此,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不隨意啟動,若要啟動它,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前提要件,包括了:須有法律之依據、須基於公益上的目的、須符合比例及必要性原則、須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須給予合理補償等重要要件,而且是缺一不可。其中,最為重要者,乃是須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要件,而這正是我國土地徵收目前所最為欠缺者。
審視這三個徵收案,其實皆不吻合土地徵收所要求的嚴謹前提要件,土地徵收反成為地方政府用來進行土地開發或炒作的主要工具,這全然是政府公權力的濫用,這也就是我國土地徵收案件會如此浮濫的根本原因。最為誇張者,由於財團的要求,政府竟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在一個月內就完成竹南大埔的徵收程序,這簡直是棄憲法於不顧,是民主憲政的重大恥辱。
我們因此嚴正的要求,政府應立即停止所有的土地徵收案件,我們也呼籲社會各界共同譴責浮濫的土地徵收,並要求政府儘速修法,建構一個符合民主憲政的土地徵收制度。(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本文於2010年6月21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浮濫土地徵收─社會重大危機
六月八日,苗栗縣政府派出大批警力將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大埔)預定徵收地完全封閉,禁止老百姓出入,縣府並請來怪手,直接開入農田,將快要成熟的稻子連根挖起,此舉如同穿腸破肚一般,讓老農氣憤垂淚。消息傳來各界譁然,引起極大的震撼與憤怒,讓人無法想像苗栗縣府竟然公然祭出如此驚悚的舉動。
我國徵收制度不公義,如架刀逼人
這個徵收案,縣府在法律上主要倚賴的是土地徵收條例,尤其是區段徵收相關的條款。然而,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早就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區段徵收更是問題重重,學界早就不斷地呼籲,希望政府及主政者能夠趕緊修改此不公義的制度,但是政府至今依舊是不動如山,繼續放任各地方首長及目的事業機關藉此制度來侵奪民地,剝奪社會弱勢者所僅有的資產。
政府美其名稱區段徵收制度為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式的土地開發」,並洋洋得意的對外宣揚這種開發方式政府根本不用出錢,並可獲得龐大的利益。但是,透過制度的設計,所謂的合作其實就好像是拿著一把鋼刀架在老百姓的脖子上,逼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說不。
再者,法律條文雖然有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至少能夠領回的比率,但是,當實際領回時,大抵都是低於這個數字的。另外,未來領回的土地是座落在哪裡?根本也沒有說清楚。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能領回多少土地?這些土地的座落位置在那裡?都是未知的。試問,這算是那門子的合作?換成是您,您會安心嗎?
守護土地的良善神明,是否將不敵不公不義的區段徵收?(攝影/李慧宜)
區段徵收創造建地,誰是受益者?
目前,在財政嚴重困窘之下,地方政府往往與開發公司合作,釋出重要的公權力,將區段徵收及未來的土地規劃工作委外,由民間公司來操盤。由於區段徵收會創造出許多可建築土地,誰能夠分配獲得這些土地將是最主要的受益者。
過往政府曾採取「專案讓售」的方法,將這些土地讓與給特定開發商,以此來抵付開發總費用,這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此刻由於財政更是困難,政府宣稱未來將採取所謂的「預標售方式」來運作區段徵收制度,一般咸信這也必將引起民間相當大的反彈。
我們要嚴正呼籲,在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未臻完善之前,政府不應繼續使用區段徵收或其他土地徵收制度來剝奪人民的財產權及生存權。
土地徵收已經造成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究其根源乃是我們政府濫用其公權力,不斷地犧牲社會的弱勢,並以此來成就大財團、大企業及地方利益集團的利益。藉由苗栗大埔及其他許多的土地徵收案(如苗栗後龍灣寶、銅鑼中平、新竹竹東二重埔及璞玉計畫等),都讓我們看見台灣社會的重大危機。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於2010年6月17日發表於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
我國徵收制度不公義,如架刀逼人
這個徵收案,縣府在法律上主要倚賴的是土地徵收條例,尤其是區段徵收相關的條款。然而,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早就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區段徵收更是問題重重,學界早就不斷地呼籲,希望政府及主政者能夠趕緊修改此不公義的制度,但是政府至今依舊是不動如山,繼續放任各地方首長及目的事業機關藉此制度來侵奪民地,剝奪社會弱勢者所僅有的資產。
政府美其名稱區段徵收制度為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式的土地開發」,並洋洋得意的對外宣揚這種開發方式政府根本不用出錢,並可獲得龐大的利益。但是,透過制度的設計,所謂的合作其實就好像是拿著一把鋼刀架在老百姓的脖子上,逼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說不。
再者,法律條文雖然有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至少能夠領回的比率,但是,當實際領回時,大抵都是低於這個數字的。另外,未來領回的土地是座落在哪裡?根本也沒有說清楚。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能領回多少土地?這些土地的座落位置在那裡?都是未知的。試問,這算是那門子的合作?換成是您,您會安心嗎?
守護土地的良善神明,是否將不敵不公不義的區段徵收?(攝影/李慧宜)
區段徵收創造建地,誰是受益者?
目前,在財政嚴重困窘之下,地方政府往往與開發公司合作,釋出重要的公權力,將區段徵收及未來的土地規劃工作委外,由民間公司來操盤。由於區段徵收會創造出許多可建築土地,誰能夠分配獲得這些土地將是最主要的受益者。
過往政府曾採取「專案讓售」的方法,將這些土地讓與給特定開發商,以此來抵付開發總費用,這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此刻由於財政更是困難,政府宣稱未來將採取所謂的「預標售方式」來運作區段徵收制度,一般咸信這也必將引起民間相當大的反彈。
我們要嚴正呼籲,在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未臻完善之前,政府不應繼續使用區段徵收或其他土地徵收制度來剝奪人民的財產權及生存權。
土地徵收已經造成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究其根源乃是我們政府濫用其公權力,不斷地犧牲社會的弱勢,並以此來成就大財團、大企業及地方利益集團的利益。藉由苗栗大埔及其他許多的土地徵收案(如苗栗後龍灣寶、銅鑼中平、新竹竹東二重埔及璞玉計畫等),都讓我們看見台灣社會的重大危機。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於2010年6月17日發表於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寫在連署文之前
(本期地政學訊刊載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及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大多數老師近日所連署有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修正的建議文章,本人於連署文之前寫一短文,將連署過程稍做敘述,以留下紀錄。)
我國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及房屋所有人的財產權及生存權遭致嚴重的剝奪,這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亟待政府及社會各界予以重視,並聚集各方之力量,趕快修改目前仍在實行的偏頗制度。
經由內政部網頁得知,內政部此刻正在進行「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我等任教於地政及不動產學術界,考量人民權益之保障及社會的祥和,也自覺須承擔部份社會責任,因而對於此條例的修正有重要之建議。
由於本系陳立夫老師對於土地徵收制度有深入研究,因此我們建議由他來書寫「土地徵收應具備衡量公共利益之機制—地政及不動產學術工作者的建議」一文(本文並經聯合報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於民意論壇版A17披露,題目為:「地政及不動產學界建言—土地徵收 公共利益誰衡量」,我們在此要向聯合報民意論壇編輯們致上誠摯謝意)。完稿之後,本人稍做增添,並立即透過電子郵件寄發給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所有的老師,及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的部份老師,徵求大家的連署。
台北大學主要是透過李承嘉及廖本全老師的協助,他們立即將連署文轉寄給該系所有的老師,並寫了一封文情並茂的信,讓人看了相當的感動。兩系老師在收信之後,反應相當的熱烈,惜由於時間太過於倉促(第一階段連署時間不足一日),致使仍有多位老師在聯合報發表之前,沒有參與連署,其中要特別向台北大學彭建文教授致歉,因為我的電子信箱出現了問題,致使他寄來的連署聲明被漏接了。後來,再經第二階段的連署,兩系共有三十七位老師參與,其中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有十九位,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則有十八位。
三十七位學者親自簽名的連署文件已經於五月六日,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給內政部江宜樺部長,我們深切期盼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夠慎重考量我們的建議,並將其納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的條文之中,我們也企盼內政部能夠針對此條例之修正,多舉辦公聽會,傾聽民間社會的建言。最後,請容我們再次的重申,土地徵收是個異常強烈的手段,它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我們很希望未來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能夠依循西方民主憲政國家的嚴謹規範,並符合憲法生存權及財產權保障的要求,不要再隨意的使用,如此,國家、社會、人民皆幸甚!
本文發表於地政學訊第22期,頁1-2,民國99年5月11日出版。
我國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及房屋所有人的財產權及生存權遭致嚴重的剝奪,這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亟待政府及社會各界予以重視,並聚集各方之力量,趕快修改目前仍在實行的偏頗制度。
經由內政部網頁得知,內政部此刻正在進行「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我等任教於地政及不動產學術界,考量人民權益之保障及社會的祥和,也自覺須承擔部份社會責任,因而對於此條例的修正有重要之建議。
由於本系陳立夫老師對於土地徵收制度有深入研究,因此我們建議由他來書寫「土地徵收應具備衡量公共利益之機制—地政及不動產學術工作者的建議」一文(本文並經聯合報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於民意論壇版A17披露,題目為:「地政及不動產學界建言—土地徵收 公共利益誰衡量」,我們在此要向聯合報民意論壇編輯們致上誠摯謝意)。完稿之後,本人稍做增添,並立即透過電子郵件寄發給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所有的老師,及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的部份老師,徵求大家的連署。
台北大學主要是透過李承嘉及廖本全老師的協助,他們立即將連署文轉寄給該系所有的老師,並寫了一封文情並茂的信,讓人看了相當的感動。兩系老師在收信之後,反應相當的熱烈,惜由於時間太過於倉促(第一階段連署時間不足一日),致使仍有多位老師在聯合報發表之前,沒有參與連署,其中要特別向台北大學彭建文教授致歉,因為我的電子信箱出現了問題,致使他寄來的連署聲明被漏接了。後來,再經第二階段的連署,兩系共有三十七位老師參與,其中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有十九位,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則有十八位。
三十七位學者親自簽名的連署文件已經於五月六日,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給內政部江宜樺部長,我們深切期盼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夠慎重考量我們的建議,並將其納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的條文之中,我們也企盼內政部能夠針對此條例之修正,多舉辦公聽會,傾聽民間社會的建言。最後,請容我們再次的重申,土地徵收是個異常強烈的手段,它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我們很希望未來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能夠依循西方民主憲政國家的嚴謹規範,並符合憲法生存權及財產權保障的要求,不要再隨意的使用,如此,國家、社會、人民皆幸甚!
本文發表於地政學訊第22期,頁1-2,民國99年5月11日出版。
2010年5月9日 星期日
台灣土地徵收多 世界民主國家奇聞 — 產創條例是過時立法 政府應保障人民財產權
在眾多的反對聲浪中,立法院還是於四月十六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這個條例乃是延續一九六○年制定的「獎勵投資條例」及後來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投條例是台灣經濟政策轉向的重要法案,它促成了台灣經濟的快速成長,但是那時的政治氛圍緊張,國家權力相當的高漲;相對地,人民的權利嚴重限縮,縱然憲法有財產權保障條款,但是人民的財產權並未獲得充分的尊重。五十年來,台灣的政治雖已歷經重大轉型,但是,這個條例的結構並未有根本的改變。
不論是獎投條例或是促產條例,大抵都包含了二個重點:一、為了吸引海內外企業的投資,對企業大幅度的減稅;二、為了讓企業尋得設廠的空間,政府強力動用土地徵收權,並在全台灣設置了許多的工業區,讓工業興辦人的廠房有了設廠的地方。此番通過的產創條例仍是承繼了這二個重點,並將工業區的名稱轉化為產業園區,此為本文論述的重點。
何謂「公共利益」 缺乏被徵收者的意見
產業園區設置所需的土地,大抵是將徵收私有土地。在過往我國的土地徵收中,獎投或是促產條例都是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因為由經濟部工業局所主導開發的工業區大抵都是依據這二個條例來辦理土地徵收業務。而這個工業區開發體系,也成為我國工業區用地供給的最重要來源,根據資料顯示,編定工業區的面積約為三萬七千多公頃,除少數公有土地之外,大部分皆是經由徵收而來,這樣的數據若與民主國家相比較,實在是高的驚人。也由於政府隨意的行使土地徵收權,造成了各地許多人民的抗爭,這是長久以來一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
須知,土地徵收的根本問題並不在於補償費是否吻合市價、或者是產創條例所通過的,「產業園區社區住宅不能超過一○%、用於產業部分土地不得低於五○%」,即可以予以解決,因為土地還是被徵收了。問題的關鍵乃是在於土地徵收有著非常嚴苛的前提要件,由於它的實施將嚴重的剝奪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因此,各民主憲政國家都非常的謹慎小心,並儘可能的不予以使用。
土地徵收的首要要件即是它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所謂的公共利益是個抽象的詞彙,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必須經由非常嚴謹的行政程序來予以體現,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共同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建立起公共利益的共識,但是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卻完全缺乏這個民主參與的管道。
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明白指出「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後來政府雖制定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回應,但卻是虛晃一招,只作表面功夫,著名土地法學者陳立夫教授即明白指出,「我國之土地徵收程序,並不因土地徵收條例新增上開特點,而得以實踐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所宣示關於土地徵收之正當程序;質言之,事實上土地徵收條例欠缺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
陳立夫進一步指出,「有關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機制,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乃至憲法第十五條所定『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於是關於此點,如何強化改進,以建構足以確保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是為重大課題,且為急務。」但是,多年以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土地法學者之言就如同是狗吠火車,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並未有根本的變革。
習於威權 土地徵收浮濫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一定要有其必要性,並且是要以其興辦事業之所需為限。當我們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土地仍然有許多土地閒置時,再次的徵收私人土地來興辦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即明顯違背了土地徵收所需的必要性原則。而產創條例欲徵收私人土地,以此來作為社區住宅土地,並進行出售,這也明顯與必要性有所違背。
再者,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因此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而這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若以現今民主憲政的基本要求視之,產創條例是個過時的立法,摯盼政府能夠改變思維及制度,依據憲法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生存權,終止我國長久以來浮濫的土地徵收。
(本文發表於全球中央雜誌第17期,2010年5月號,86-87頁)
不論是獎投條例或是促產條例,大抵都包含了二個重點:一、為了吸引海內外企業的投資,對企業大幅度的減稅;二、為了讓企業尋得設廠的空間,政府強力動用土地徵收權,並在全台灣設置了許多的工業區,讓工業興辦人的廠房有了設廠的地方。此番通過的產創條例仍是承繼了這二個重點,並將工業區的名稱轉化為產業園區,此為本文論述的重點。
何謂「公共利益」 缺乏被徵收者的意見
產業園區設置所需的土地,大抵是將徵收私有土地。在過往我國的土地徵收中,獎投或是促產條例都是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因為由經濟部工業局所主導開發的工業區大抵都是依據這二個條例來辦理土地徵收業務。而這個工業區開發體系,也成為我國工業區用地供給的最重要來源,根據資料顯示,編定工業區的面積約為三萬七千多公頃,除少數公有土地之外,大部分皆是經由徵收而來,這樣的數據若與民主國家相比較,實在是高的驚人。也由於政府隨意的行使土地徵收權,造成了各地許多人民的抗爭,這是長久以來一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
須知,土地徵收的根本問題並不在於補償費是否吻合市價、或者是產創條例所通過的,「產業園區社區住宅不能超過一○%、用於產業部分土地不得低於五○%」,即可以予以解決,因為土地還是被徵收了。問題的關鍵乃是在於土地徵收有著非常嚴苛的前提要件,由於它的實施將嚴重的剝奪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因此,各民主憲政國家都非常的謹慎小心,並儘可能的不予以使用。
土地徵收的首要要件即是它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所謂的公共利益是個抽象的詞彙,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必須經由非常嚴謹的行政程序來予以體現,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共同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建立起公共利益的共識,但是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卻完全缺乏這個民主參與的管道。
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明白指出「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後來政府雖制定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回應,但卻是虛晃一招,只作表面功夫,著名土地法學者陳立夫教授即明白指出,「我國之土地徵收程序,並不因土地徵收條例新增上開特點,而得以實踐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所宣示關於土地徵收之正當程序;質言之,事實上土地徵收條例欠缺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
陳立夫進一步指出,「有關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機制,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乃至憲法第十五條所定『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於是關於此點,如何強化改進,以建構足以確保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是為重大課題,且為急務。」但是,多年以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土地法學者之言就如同是狗吠火車,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並未有根本的變革。
習於威權 土地徵收浮濫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一定要有其必要性,並且是要以其興辦事業之所需為限。當我們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土地仍然有許多土地閒置時,再次的徵收私人土地來興辦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即明顯違背了土地徵收所需的必要性原則。而產創條例欲徵收私人土地,以此來作為社區住宅土地,並進行出售,這也明顯與必要性有所違背。
再者,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因此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而這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若以現今民主憲政的基本要求視之,產創條例是個過時的立法,摯盼政府能夠改變思維及制度,依據憲法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生存權,終止我國長久以來浮濫的土地徵收。
(本文發表於全球中央雜誌第17期,2010年5月號,86-87頁)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敬致內政部江部長信函
敬愛的江部長,您好
冒昧來信,還望海涵。經由貴部網站得知,貴部此刻正在進行「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我等任教於地政及不動產學術界,考量人民權益之保障及社會的祥和,因而對於此條例的修正有重要之建議,我們共同書寫一文:「土地徵收應具備衡量公共利益之機制—地政及不動產學術工作者的建議」,(本文並經聯合報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於民意論壇版A17披露,題目為:「地政及不動產學界建言—土地徵收 公共利益誰衡量」),目前連署學者共有三十七位,其中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有十九位,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有十八位。
敝人敬謹代表這三十七位學者,將其親自簽名的連署文件寄送給您,甚盼您及貴部能夠慎重考量我們的建議,並將其納入修正的條文之中,如此一來,必將是國家及社會之福。我們也企盼貴部能夠針對此條例之修正,多舉辦公聽會,傾聽民間社會的建言。以上,敬祝
身心愉快,政務昌隆
晚
徐世榮敬上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冒昧來信,還望海涵。經由貴部網站得知,貴部此刻正在進行「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我等任教於地政及不動產學術界,考量人民權益之保障及社會的祥和,因而對於此條例的修正有重要之建議,我們共同書寫一文:「土地徵收應具備衡量公共利益之機制—地政及不動產學術工作者的建議」,(本文並經聯合報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於民意論壇版A17披露,題目為:「地政及不動產學界建言—土地徵收 公共利益誰衡量」),目前連署學者共有三十七位,其中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有十九位,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有十八位。
敝人敬謹代表這三十七位學者,將其親自簽名的連署文件寄送給您,甚盼您及貴部能夠慎重考量我們的建議,並將其納入修正的條文之中,如此一來,必將是國家及社會之福。我們也企盼貴部能夠針對此條例之修正,多舉辦公聽會,傾聽民間社會的建言。以上,敬祝
身心愉快,政務昌隆
晚
徐世榮敬上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土地徵收應具備衡量公共利益之機制——地政及不動產學術工作者的建言
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有嚴重缺失,致屢屢引發民怨及社會抗爭,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予以關注,並針對問題趕快改正,以臻人民權益之保障及社會祥和。內政部此刻正在研商土地徵收條例之修正,並於今日上午舉行公聽會,我等於大學任教,有感於此問題之嚴重性,因此,願為文以為建議。
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徵收行為,不僅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蒙受強制侵犯,甚至影響人民之生存權與工作權。是以,基於憲法第23條之意旨,土地徵收絕非用地取得之優先手段,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最重要之要件是,所擬興辦之公共事業或徵收目的須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而此項公共利益須是經過「選擇的、重大的、特別的公共利益」,始足當之。於是,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之方式來肯定之。關於此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亦已明確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
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實施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亦即判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具體言之,土地徵收自需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計畫書,開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為止之過程中,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定。於此情況下,導致台灣的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已成為一個嚴重社會問題,並久為各界所詬病。此一現象,亟待政府重視並早日予以匡正。
因此,土地徵收條例修正之首要,應是儘速針對上述問題謀求改進,俾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同時,並得兼顧人民權益之確保,以符合憲法第15條之意旨及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然而遺憾地,就本次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內容以觀,純僅是從行政便宜之觀點,而為部分條文修正,完全未考量(漠視)人民權益之問題。
作為從事土地學術教育之一員,基於對於社會之責任及對於土地問題之關懷,謹建議貴部應於土地徵收條例中增訂足以衡量土地徵收所應具備公共利益之機制。有關於此,例如:貴部受理土地徵收申請案件後,應將徵收申請案公開展覽一定期間;於公開展覽期間,有相關權利人請求舉行聽證會或貴部認為有必要時,即應舉行聽證會,徵求一般人士之意見,以供貴部審議徵收申請案之參考。
此致
內政部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師
徐世榮(系主任)、顏愛靜、張金鶚、楊松齡、林秋瑾、邊泰明、賴宗裕、林左裕、陳立夫、陳奉瑤、詹進發、邱式鴻、白仁德、林子欽、蔡育新、張鈺光、孫振義、林士淵、江穎慧(共十九位)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師:
江渾欽(系主任)、李承嘉、賴世剛、陳明燦、馮君君、詹士樑、洪鴻智、王世燁、曾明遜、黃金聰、彭建文、廖本全、衛萬明、陳國華、游舜德、蔡玉娟、彭序文、劉維真(共十八位)
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徵收行為,不僅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蒙受強制侵犯,甚至影響人民之生存權與工作權。是以,基於憲法第23條之意旨,土地徵收絕非用地取得之優先手段,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最重要之要件是,所擬興辦之公共事業或徵收目的須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而此項公共利益須是經過「選擇的、重大的、特別的公共利益」,始足當之。於是,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之方式來肯定之。關於此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亦已明確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
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實施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亦即判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具體言之,土地徵收自需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計畫書,開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為止之過程中,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定。於此情況下,導致台灣的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已成為一個嚴重社會問題,並久為各界所詬病。此一現象,亟待政府重視並早日予以匡正。
因此,土地徵收條例修正之首要,應是儘速針對上述問題謀求改進,俾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同時,並得兼顧人民權益之確保,以符合憲法第15條之意旨及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然而遺憾地,就本次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內容以觀,純僅是從行政便宜之觀點,而為部分條文修正,完全未考量(漠視)人民權益之問題。
作為從事土地學術教育之一員,基於對於社會之責任及對於土地問題之關懷,謹建議貴部應於土地徵收條例中增訂足以衡量土地徵收所應具備公共利益之機制。有關於此,例如:貴部受理土地徵收申請案件後,應將徵收申請案公開展覽一定期間;於公開展覽期間,有相關權利人請求舉行聽證會或貴部認為有必要時,即應舉行聽證會,徵求一般人士之意見,以供貴部審議徵收申請案之參考。
此致
內政部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師
徐世榮(系主任)、顏愛靜、張金鶚、楊松齡、林秋瑾、邊泰明、賴宗裕、林左裕、陳立夫、陳奉瑤、詹進發、邱式鴻、白仁德、林子欽、蔡育新、張鈺光、孫振義、林士淵、江穎慧(共十九位)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師:
江渾欽(系主任)、李承嘉、賴世剛、陳明燦、馮君君、詹士樑、洪鴻智、王世燁、曾明遜、黃金聰、彭建文、廖本全、衛萬明、陳國華、游舜德、蔡玉娟、彭序文、劉維真(共十八位)
2010年4月20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 公共利益誰衡量
【聯合報╱地政及不動產學界建言】
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有嚴重缺失,屢屢引發民怨及社會抗爭,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趕快改正,以臻人民權益之保障及社會祥和。內政部正在研商土地徵收條例之修正,並於今日上午舉行公聽會,我等於大學任教,有感於此問題之嚴重性,因此,願為文以為建議。
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徵收行為,不僅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蒙受強制侵犯,甚至影響人民之生存權與工作權。是以,基於憲法第廿三條之意旨,土地徵收絕非用地取得之優先手段,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最重要之要件是,所擬興辦之公共事業或徵收目的須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且須是經過「選擇的、重大的、特別的公共利益」。於是,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之方式來肯定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解釋已明確指陳。
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判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具體言之,土地徵收自需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計畫書,開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為止之過程中,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定。於此情況下,導致台灣的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
因此,土地徵收條例修正之首要,應是儘速針對上述問題謀求改進,俾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同時,兼顧人民權益之確保。然而遺憾地,就本次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內容以觀,純僅從行政便宜之觀點,完全未考量(漠視)人民權益之問題。
建議內政部應於土地徵收條例中增訂足以衡量土地徵收所應具備公共利益之機制。例如:內政部受理土地徵收申請案件後,應將徵收申請案公開展覽一定期間;於公開展覽期間,有相關權利人請求舉行聽證會或貴部認為有必要時,即應舉行聽證會,徵求一般人士之意見,以供內政部審議徵收申請案參考。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師:
徐世榮(系主任)、顏愛靜、張金鶚、楊松齡、林秋瑾、邊泰明、賴宗裕、林左裕、陳立夫、陳奉瑤、詹進發、邱式鴻、白仁德、林子欽、蔡育新、張鈺光、孫振義、林士淵、江穎慧(共十九位)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師:
江渾欽(系主任)、李承嘉、賴世剛、陳明燦、馮君君、詹士樑、洪鴻智、王世燁、曾明遜、黃金聰、彭建文、廖本全、衛萬明、陳國華、游舜德、蔡玉娟、彭序文、劉維真(共十八位)
本文於2010/04/20發表於聯合報
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有嚴重缺失,屢屢引發民怨及社會抗爭,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趕快改正,以臻人民權益之保障及社會祥和。內政部正在研商土地徵收條例之修正,並於今日上午舉行公聽會,我等於大學任教,有感於此問題之嚴重性,因此,願為文以為建議。
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徵收行為,不僅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蒙受強制侵犯,甚至影響人民之生存權與工作權。是以,基於憲法第廿三條之意旨,土地徵收絕非用地取得之優先手段,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最重要之要件是,所擬興辦之公共事業或徵收目的須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且須是經過「選擇的、重大的、特別的公共利益」。於是,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之方式來肯定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解釋已明確指陳。
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判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具體言之,土地徵收自需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計畫書,開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為止之過程中,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定。於此情況下,導致台灣的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
因此,土地徵收條例修正之首要,應是儘速針對上述問題謀求改進,俾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同時,兼顧人民權益之確保。然而遺憾地,就本次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內容以觀,純僅從行政便宜之觀點,完全未考量(漠視)人民權益之問題。
建議內政部應於土地徵收條例中增訂足以衡量土地徵收所應具備公共利益之機制。例如:內政部受理土地徵收申請案件後,應將徵收申請案公開展覽一定期間;於公開展覽期間,有相關權利人請求舉行聽證會或貴部認為有必要時,即應舉行聽證會,徵求一般人士之意見,以供內政部審議徵收申請案參考。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師:
徐世榮(系主任)、顏愛靜、張金鶚、楊松齡、林秋瑾、邊泰明、賴宗裕、林左裕、陳立夫、陳奉瑤、詹進發、邱式鴻、白仁德、林子欽、蔡育新、張鈺光、孫振義、林士淵、江穎慧(共十九位)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師:
江渾欽(系主任)、李承嘉、賴世剛、陳明燦、馮君君、詹士樑、洪鴻智、王世燁、曾明遜、黃金聰、彭建文、廖本全、衛萬明、陳國華、游舜德、蔡玉娟、彭序文、劉維真(共十八位)
本文於2010/04/20發表於聯合報
2010年4月11日 星期日
終止浮濫的土地徵收
台灣的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及房屋所有人的財產權及生存權遭致嚴重的剝奪,這已成為一個嚴重社會問題,亟待政府及社會各界予以重視,並修改目前仍在實行的偏頗制度。著名法學者史尚寬先生早於五十餘年前即指出「核准徵收程序之簡略如我土地法者,立法上尚罕見其例。」此刻立法院正在審議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其產業園區專章,就是一個很需要予以修正的制度,因為它的通過,將使得土地徵收問題更加的嚴重。
土地徵收根本問題並不在補償費是否吻合市價、或是今日新聞報導所稱,產業園區社區住宅不能超過一○%、用於產業部分土地不得低於五○%,即可以予以解決,因為土地還是被徵收了。問題關鍵在於土地徵收有著非常嚴苛的前提要件,由於它的實施將嚴重的剝奪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因此,各民主憲政國家都非常的謹慎小心,並儘可能的不予以使用。
土地徵收的首要條件即是它必須符合公共利益。所謂的公共利益是個抽象的詞彙,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必須經由非常嚴謹的行政程序來予以體現,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共同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建立起公共利益的共識,但是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卻完全缺乏這個民主參與的管道。
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明白指出「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後來政府雖制定《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回應,但卻是虛晃一招,只作表面功夫,著名土地法學者陳立夫教授即明白指出,「我國之土地徵收程序,並不因《土地徵收條例》新增上開特點,而得以實踐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所宣示關於土地徵收之正當程序;質言之,事實上《土地徵收條例》欠缺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
陳立夫進一步指出,「有關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機制,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乃至憲法第十五條所定『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於是關於此點,如何強化改進,以建構足以確保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是為重大課題,且為急務。」但是,多年以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土地法學者之言就如同是狗吠火車,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並未有根本的變革。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一定要有其必要性,並且是要以其興辦事業之所需為限。當我們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土地仍然有許多土地閒置時(保守資料顯示,工業區仍有約六百公頃土地閒置,科學園區仍有二四五公頃土地可供出租),再次的徵收私人土地來興辦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即明顯違背了土地徵收所需的必要性原則。而《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欲徵收私人土地,以此來作為社區住宅土地,並進行出售,這也明顯與必要性有所違背。
再者,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因此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相當的驚人,而這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產業創新條例》的前身為《獎勵投資條例》,它是過去威權統治年代的立法,若以現今民主憲政的基本要求視之,它完全是個過時的立法,這亟待我們一起努力來予以更正,並終結長久以來浮濫的土地徵收。(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99/4/11發表於中國時報A14版
土地徵收根本問題並不在補償費是否吻合市價、或是今日新聞報導所稱,產業園區社區住宅不能超過一○%、用於產業部分土地不得低於五○%,即可以予以解決,因為土地還是被徵收了。問題關鍵在於土地徵收有著非常嚴苛的前提要件,由於它的實施將嚴重的剝奪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因此,各民主憲政國家都非常的謹慎小心,並儘可能的不予以使用。
土地徵收的首要條件即是它必須符合公共利益。所謂的公共利益是個抽象的詞彙,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必須經由非常嚴謹的行政程序來予以體現,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共同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建立起公共利益的共識,但是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卻完全缺乏這個民主參與的管道。
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明白指出「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後來政府雖制定《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回應,但卻是虛晃一招,只作表面功夫,著名土地法學者陳立夫教授即明白指出,「我國之土地徵收程序,並不因《土地徵收條例》新增上開特點,而得以實踐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所宣示關於土地徵收之正當程序;質言之,事實上《土地徵收條例》欠缺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
陳立夫進一步指出,「有關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機制,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乃至憲法第十五條所定『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於是關於此點,如何強化改進,以建構足以確保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是為重大課題,且為急務。」但是,多年以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土地法學者之言就如同是狗吠火車,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並未有根本的變革。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一定要有其必要性,並且是要以其興辦事業之所需為限。當我們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土地仍然有許多土地閒置時(保守資料顯示,工業區仍有約六百公頃土地閒置,科學園區仍有二四五公頃土地可供出租),再次的徵收私人土地來興辦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即明顯違背了土地徵收所需的必要性原則。而《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欲徵收私人土地,以此來作為社區住宅土地,並進行出售,這也明顯與必要性有所違背。
再者,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因此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相當的驚人,而這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產業創新條例》的前身為《獎勵投資條例》,它是過去威權統治年代的立法,若以現今民主憲政的基本要求視之,它完全是個過時的立法,這亟待我們一起努力來予以更正,並終結長久以來浮濫的土地徵收。(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99/4/11發表於中國時報A14版
2010年4月5日 星期一
「圖利財團 慘創台灣」記者會發言稿
1、產創條例是延續威權時代的立法,其立法思維及架構至今未改
「產業創新條例」乃是延續過往的「獎勵投資條例」及接替它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投資條例」制定於1960年,是台灣經濟轉向的重要法案,雖然它促成了台灣經濟的快速成長,但是那時的政治氛圍是屬戒嚴時期,國家的權力相當的高漲;相對地,人民的權利嚴重限縮,財產權也未獲充分的保障。這個條例歷經了台灣政治的重大轉型,例如,戒嚴令在1987年解除、國會也隨之全面改選、總統也直接民選等,台灣似乎逐漸步入了民主政治的年代,但是,這個條例的結構並未有重大的改變,政府依舊擁有龐大的力量,不斷地胡亂進行土地徵收,人民的財產權仍然是沒有獲得充分的保障。
2、產創條例不符合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財產權保障的基本要求
土地徵收是國家非常重要的公器,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不隨便使用,往往將其列為最後、非不得已的手段,因為其將產生非常嚴重的效果。但是,反觀我國長期以來卻是進行非常浮濫的土地徵收,政府動不動就祭出土地徵收的公權力,土地徵收竟成為政府施政的最優先手段,這在宣稱為實施民主制度及保障私人財產權的台灣,實在是最大的反諷。須知土地徵收的啟動一定要有公共利益的前提,公共利益的獲取是需要有嚴謹的行政程序及地方住民的充分參與,經由這些程序來尋求彼此最大的共識,但是,現行運作的體制卻有著太多的缺漏與不足,公共利益一詞反倒成為權力擁有者(如地方政府)剝奪私人財產權及生存權的最佳藉口與利器。
3、產創條例將繼續浮濫的土地徵收,造成中國式的批地
此條例第十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除了繼續保留上述土地徵收結構外,更讓人匪夷所思的,它竟然是更進一步的把徵收權大幅度的擴張,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工業人從此將被賦予更大的徵收權力,可以巧立名目成立各式各樣的產業園區,若將其比擬為中國式的「批地」應不為過!這樣的土地徵收制度,完全不吻合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財產權應有保障的規範,也會使得人民的財產權繼續受到剝奪,這也是台灣民主憲政的奇恥大辱。
4、產創條例缺乏公義,政府及財團已成為台灣社會及環境的壓榨及剝削集團
台灣許多的農村及農地將因為各種產業園區的設置而被摧毀,各地方政府往往與財團及派系聯合,胡亂的動用土地徵收權,不斷地進行土地的炒作,及破壞台灣的國土及環境。我們因此要嚴正的指出,產創條例是個不公不義的立法,它顯示出政府已經與財團派系聯手,成為台灣社會的壓榨及剝削集團,立法院不應該予以通過!
「產業創新條例」乃是延續過往的「獎勵投資條例」及接替它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投資條例」制定於1960年,是台灣經濟轉向的重要法案,雖然它促成了台灣經濟的快速成長,但是那時的政治氛圍是屬戒嚴時期,國家的權力相當的高漲;相對地,人民的權利嚴重限縮,財產權也未獲充分的保障。這個條例歷經了台灣政治的重大轉型,例如,戒嚴令在1987年解除、國會也隨之全面改選、總統也直接民選等,台灣似乎逐漸步入了民主政治的年代,但是,這個條例的結構並未有重大的改變,政府依舊擁有龐大的力量,不斷地胡亂進行土地徵收,人民的財產權仍然是沒有獲得充分的保障。
2、產創條例不符合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財產權保障的基本要求
土地徵收是國家非常重要的公器,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不隨便使用,往往將其列為最後、非不得已的手段,因為其將產生非常嚴重的效果。但是,反觀我國長期以來卻是進行非常浮濫的土地徵收,政府動不動就祭出土地徵收的公權力,土地徵收竟成為政府施政的最優先手段,這在宣稱為實施民主制度及保障私人財產權的台灣,實在是最大的反諷。須知土地徵收的啟動一定要有公共利益的前提,公共利益的獲取是需要有嚴謹的行政程序及地方住民的充分參與,經由這些程序來尋求彼此最大的共識,但是,現行運作的體制卻有著太多的缺漏與不足,公共利益一詞反倒成為權力擁有者(如地方政府)剝奪私人財產權及生存權的最佳藉口與利器。
3、產創條例將繼續浮濫的土地徵收,造成中國式的批地
此條例第十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除了繼續保留上述土地徵收結構外,更讓人匪夷所思的,它竟然是更進一步的把徵收權大幅度的擴張,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工業人從此將被賦予更大的徵收權力,可以巧立名目成立各式各樣的產業園區,若將其比擬為中國式的「批地」應不為過!這樣的土地徵收制度,完全不吻合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財產權應有保障的規範,也會使得人民的財產權繼續受到剝奪,這也是台灣民主憲政的奇恥大辱。
4、產創條例缺乏公義,政府及財團已成為台灣社會及環境的壓榨及剝削集團
台灣許多的農村及農地將因為各種產業園區的設置而被摧毀,各地方政府往往與財團及派系聯合,胡亂的動用土地徵收權,不斷地進行土地的炒作,及破壞台灣的國土及環境。我們因此要嚴正的指出,產創條例是個不公不義的立法,它顯示出政府已經與財團派系聯手,成為台灣社會的壓榨及剝削集團,立法院不應該予以通過!
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
「圖利財團 慘創台灣」新聞記者會
「圖利財團 慘創台灣」
不容財團綁架政府,不許政客強佔國家
公平稅改聯盟記者會採訪通知
產創條例即將在立法院院會決戰,關心台灣土地政策的學者、團體與稅改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明確點出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對台灣可能造成萬劫不復的負面影響。與會團體一致認為,毒害台灣財政三十年卻又一延再延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各界強力要求下,順利於去年底落日,走入歷史,而數十年來由財團獨佔數千億的租稅減免優惠的亂象,也將劃下終止符,原以為在全民共同犧牲扶植出來的財團企業,從今爾而可以透過正當合理的稅賦回饋國庫及全民在環境正義及稅制公平的犧牲。
經濟部卻端出比「促產條例」更令全民無法接受的「產創條例」,該條例不僅延續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且不再有落日條款,成為穩定性的減稅法令。即便經濟部聲稱產創條例只會造成300億稅損,但是從2008年財團施壓政府、政府犧牲全民的大減稅模式來看,通過立法就是財團串連施壓遊說調降條例中各項稅率的開始,當財團套取更大的減稅空間,就是財政稅損擴大的結果,而受薪階段將背袱更沈重的稅賦負擔率。
此外,產創條例更無限擴大「財團掠奪土地」的合法性,包括從工業園區放寬成各種產業園區、放寬產業園區可規劃社區用地,還可直接對外出售供興建住宅之使用,而土地的來源除了可以要求公有土地逕行辦理讓售,財團還能報請政府代為徵收私有土地,產創條例無疑將為地方金權派系開創一條光明正大炒作土地的康莊大道,慘創台灣社會的公平正義。
堅決反對立法院強行通過不公不義的「產創條例」
敬邀出席採訪
記者會時間:四月五日(一)上午10點
記者會地點:立法院請願接待室
主辦 單位:台灣農村陣線、公平稅改聯盟
出席 代表:台灣農村陣線/政大地政系徐世榮主任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蔡培慧教授
元貞法律事務所/詹順貴律師
公平稅改聯盟/召集人王榮璋、發言人簡錫(土皆)等團體成員(約
15人)
註:現場提供書面聲明
新聞聯絡人:孫一信(稅改聯盟發言人)
02-23586046、0922742953、sw520@ms10.hinet.net
截至目前參與連署團體: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社群協力網、看守台灣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綠黨、台灣環境行動網、台灣綠活設計勞動合作社、地球公民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反中科熱血青年、反彰火聯盟、綠色主張工作室、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台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協會、財團法人淨竹文教基金會、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媽祖魚保育聯盟、高雄市柴山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律師公會全聯會環境法委員會、國立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綠色陣線、大地旅人環境工作室、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洪雅文化協會、洪雅書房、嘉義秀明自然農園
大家加油!
不容財團綁架政府,不許政客強佔國家
公平稅改聯盟記者會採訪通知
產創條例即將在立法院院會決戰,關心台灣土地政策的學者、團體與稅改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明確點出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對台灣可能造成萬劫不復的負面影響。與會團體一致認為,毒害台灣財政三十年卻又一延再延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各界強力要求下,順利於去年底落日,走入歷史,而數十年來由財團獨佔數千億的租稅減免優惠的亂象,也將劃下終止符,原以為在全民共同犧牲扶植出來的財團企業,從今爾而可以透過正當合理的稅賦回饋國庫及全民在環境正義及稅制公平的犧牲。
經濟部卻端出比「促產條例」更令全民無法接受的「產創條例」,該條例不僅延續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且不再有落日條款,成為穩定性的減稅法令。即便經濟部聲稱產創條例只會造成300億稅損,但是從2008年財團施壓政府、政府犧牲全民的大減稅模式來看,通過立法就是財團串連施壓遊說調降條例中各項稅率的開始,當財團套取更大的減稅空間,就是財政稅損擴大的結果,而受薪階段將背袱更沈重的稅賦負擔率。
此外,產創條例更無限擴大「財團掠奪土地」的合法性,包括從工業園區放寬成各種產業園區、放寬產業園區可規劃社區用地,還可直接對外出售供興建住宅之使用,而土地的來源除了可以要求公有土地逕行辦理讓售,財團還能報請政府代為徵收私有土地,產創條例無疑將為地方金權派系開創一條光明正大炒作土地的康莊大道,慘創台灣社會的公平正義。
堅決反對立法院強行通過不公不義的「產創條例」
敬邀出席採訪
記者會時間:四月五日(一)上午10點
記者會地點:立法院請願接待室
主辦 單位:台灣農村陣線、公平稅改聯盟
出席 代表:台灣農村陣線/政大地政系徐世榮主任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蔡培慧教授
元貞法律事務所/詹順貴律師
公平稅改聯盟/召集人王榮璋、發言人簡錫(土皆)等團體成員(約
15人)
註:現場提供書面聲明
新聞聯絡人:孫一信(稅改聯盟發言人)
02-23586046、0922742953、sw520@ms10.hinet.net
截至目前參與連署團體: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社群協力網、看守台灣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綠黨、台灣環境行動網、台灣綠活設計勞動合作社、地球公民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反中科熱血青年、反彰火聯盟、綠色主張工作室、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台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協會、財團法人淨竹文教基金會、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媽祖魚保育聯盟、高雄市柴山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律師公會全聯會環境法委員會、國立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綠色陣線、大地旅人環境工作室、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洪雅文化協會、洪雅書房、嘉義秀明自然農園
大家加油!
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敬致中央通訊社傳真信函
TO: 中央通訊社
FROM: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主旨: 盼請中央通訊社能夠公正客觀報導立法院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相關新聞
時間: 民國99年4月2日
敬啟者:
立法院此刻正在審查國人皆相當關心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值此時刻,很需要中央通訊社能夠公正客觀報導此條例草案的相關內容,及其遭致社會各界嚴重關切之處。惟敝人觀看貴社於昨晚所發出之新聞稿(「產創明休兵朝野6日實質協商」: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4010305&pType1=CD&pType0=aIPL&pTypeSel=0&pPNo=2),竟將此條例草案協商不成之責任完全歸諸於反對黨(文內書寫:「朝野歷經2次協商,都因為民進黨團提出6項協商條件宣告破局,院會空轉1天。」敝人以為這種報導手法是故意扭曲,非常的不道德。敝人建議中央通訊社既然身為國家通訊社,就應該要有「新聞處理的高度」,也應該要深入理解產創條例草案本身的嚴重問題。
以上,是盼。
FROM: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主旨: 盼請中央通訊社能夠公正客觀報導立法院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相關新聞
時間: 民國99年4月2日
敬啟者:
立法院此刻正在審查國人皆相當關心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值此時刻,很需要中央通訊社能夠公正客觀報導此條例草案的相關內容,及其遭致社會各界嚴重關切之處。惟敝人觀看貴社於昨晚所發出之新聞稿(「產創明休兵朝野6日實質協商」: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4010305&pType1=CD&pType0=aIPL&pTypeSel=0&pPNo=2),竟將此條例草案協商不成之責任完全歸諸於反對黨(文內書寫:「朝野歷經2次協商,都因為民進黨團提出6項協商條件宣告破局,院會空轉1天。」敝人以為這種報導手法是故意扭曲,非常的不道德。敝人建議中央通訊社既然身為國家通訊社,就應該要有「新聞處理的高度」,也應該要深入理解產創條例草案本身的嚴重問題。
以上,是盼。
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人民居無所,談什麼慶祝建國百年
值此房價高昂、土地及社會問題嚴重之際,孫中山先生一百年前的論述,頗值得再予以重視。孫先生領導國民革命,倡議平均地權,獲得海內外廣大的迴響與支持。由於土地壟斷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孫先生對於土地之漲價增值完全歸私,持相當反對的立場,他於1920年說:
「前者值數元一畝之地,忽遇社會之進步發達,其地價乃增為數百元數千元一畝者不等。有其地者,不勞心、不勞力,無思無維,而坐享其利矣。細考此利何來,則眾人之勞力之致也。以眾人之勞力集思以經營之社會事業,而其結果則百數十之地主享其成,天下不平之事,熟過於此?」
如今,大都會區內之房價貴得離譜,僅少數富有階級才有能力購屋,一般民眾只能望屋興嘆,再度成為社會極為嚴重的問題,著名作家古蒙仁先生並為文歎恨:「在地人要想買一戶單純的住家,此生已注定無望。」
若問房價高漲的原因,是來自於建商或財團對於土地的改良嗎?非也,由於土地與一般商品不同,有其稀少性及絕對性,彼等因此將土地視為是炒作獲利的絕佳工具,透過政治力的運作,不斷地哄抬地價,並幾乎將土地增值部分全部攬歸私有,造成了社會極不公平的景象。現今的土地增值稅由於稅基及稅率制度的不健全,根本無法達成其原先設定之目的。
20年前,房價也是高漲,社會被激發出無殼蝸牛運動,一群年輕的無住屋者,轟轟烈烈的夜宿忠孝東路,帶給政府相當大的壓力。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當時財政部積極主導土地增值稅制的變革,在行政院內長期討論之後,終完成《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按實際移轉價格或典價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增值稅」。遺憾地,後來在地方派系、建商及財團的大肆反對下,修法功敗垂成,王建煊前部長並因此下台,但是卻也獲得了許多來自於民間的肯定。
面對這一波高房價問題,政府主其事者似乎全然忘記了孫先生的平均地權理念,也無人膽敢再像王前部長,重提那最為關鍵的土地增值稅制的變革,如今端上檯面的,大抵僅是地價稅及房屋稅的些微調整,竟將責任轉嫁至土地及房屋的持有者,而不是那些炒作土地的建商及財團,如此一來,大概也只能發揮隔靴搔癢的功能,抑制房價的效果是相當的有限。
眼見社會大眾因高房價而受到嚴重的剝削,真是讓人有「天下不平之事,熟過於此」之嘆,我們此刻應該好好的重溫孫中山先生的主張,並思良策,否則慶祝什麼建國百年!
本文於2010/03/29發表於立報看守臺灣專欄
「前者值數元一畝之地,忽遇社會之進步發達,其地價乃增為數百元數千元一畝者不等。有其地者,不勞心、不勞力,無思無維,而坐享其利矣。細考此利何來,則眾人之勞力之致也。以眾人之勞力集思以經營之社會事業,而其結果則百數十之地主享其成,天下不平之事,熟過於此?」
如今,大都會區內之房價貴得離譜,僅少數富有階級才有能力購屋,一般民眾只能望屋興嘆,再度成為社會極為嚴重的問題,著名作家古蒙仁先生並為文歎恨:「在地人要想買一戶單純的住家,此生已注定無望。」
若問房價高漲的原因,是來自於建商或財團對於土地的改良嗎?非也,由於土地與一般商品不同,有其稀少性及絕對性,彼等因此將土地視為是炒作獲利的絕佳工具,透過政治力的運作,不斷地哄抬地價,並幾乎將土地增值部分全部攬歸私有,造成了社會極不公平的景象。現今的土地增值稅由於稅基及稅率制度的不健全,根本無法達成其原先設定之目的。
20年前,房價也是高漲,社會被激發出無殼蝸牛運動,一群年輕的無住屋者,轟轟烈烈的夜宿忠孝東路,帶給政府相當大的壓力。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當時財政部積極主導土地增值稅制的變革,在行政院內長期討論之後,終完成《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按實際移轉價格或典價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增值稅」。遺憾地,後來在地方派系、建商及財團的大肆反對下,修法功敗垂成,王建煊前部長並因此下台,但是卻也獲得了許多來自於民間的肯定。
面對這一波高房價問題,政府主其事者似乎全然忘記了孫先生的平均地權理念,也無人膽敢再像王前部長,重提那最為關鍵的土地增值稅制的變革,如今端上檯面的,大抵僅是地價稅及房屋稅的些微調整,竟將責任轉嫁至土地及房屋的持有者,而不是那些炒作土地的建商及財團,如此一來,大概也只能發揮隔靴搔癢的功能,抑制房價的效果是相當的有限。
眼見社會大眾因高房價而受到嚴重的剝削,真是讓人有「天下不平之事,熟過於此」之嘆,我們此刻應該好好的重溫孫中山先生的主張,並思良策,否則慶祝什麼建國百年!
本文於2010/03/29發表於立報看守臺灣專欄
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Experts vs the people: democracy in jeopardy
By Hsu Shih-jung 徐世榮
Wednesday, Mar 17, 2010, Page 8
Department of Health Minister Yaung Chih-liang (楊志良) recently criticized the government, complaining about how too many democratic elections “interfere” with public policy. This attitude is perhaps best illustrated by the way in which the ruling party is determined to sign an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with China despite widespread opposition.
The proposed agreement with China has also prompted the Taiwan Solidarity Union and more than 50 pro-independence, labor, business and industry groups, to call for a referendum in the hope of stopping it. This situation illustrates the need to re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mocracy and specialization. Failure to do so could undermine the legitimacy of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and its role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public policy.
Public policy is related to the pursuit of public interest. In the past, when governments were more authoritarian, public interest was mostly decided by those in power. However, as Taiwan embraced democratization, businesses and members of mainstream society were encourag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ss by making their own proposals. This demonstrated an understanding that definitions of public interest could differ, and that in any society, public interest is an ongoing competition between different forces. If we want to achieve consensus on what public interest entails, as many different people as possible need to participate.
In contrast, those currently in power appear to have done the exact opposite. In addition to applying the knowledge of so-called “experts” to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policy, officials seem determined to embrace their ideas as the only standard worth listening to.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have worked hard to apply the ideas of experts to the resolution of complex social problems. While this may reduce the severity of certain problems, results can just as easily fall short of expectations and in some cases make problems worse.
When experts are unable to solve social problems, strange things happen. For example, such individuals often believe that problems are not caused by a lack of specialized technical knowledge, but by a lack of reason or rationale. This lead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it is society and democratic politics that need to be reassessed and reformed.
Another example of this trend can be seen when people oppose solutions proposed by experts. When this happens, these people are invariably accused of “politicization,” of being irrational, subjective and biased. Those in power say that irrational, mainstream opinions must be eliminated from the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This approach has been applied a great deal lately and has resulted in social problems being reclassified by those in power as special problems that can only be solved by a minority of experts. The implication is that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is a hindrance to effective policy making.
This is very worrying; it forces us to ask whether “government by experts” is really in tune with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rapidly changing age of the Internet, are not the opinions of experts themselves also limited?
We need to consider how best to combine specialized technical knowledge with more generalized knowledge, and ways to bring together individuals from academia and social groups to reach a consensus on public interest. When public policy decisions are being made, experts and those in power also need to accept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mocratic process, rather than simply dismissing the ideas of those who are not in power or experts in related fields.
Hsu Shih-jung is a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RANSLATED BY DREW CAMERON
本文翻譯自民主參與或專家傲慢?一文 2010/03/17發表於Taipei Times
Wednesday, Mar 17, 2010, Page 8
Department of Health Minister Yaung Chih-liang (楊志良) recently criticized the government, complaining about how too many democratic elections “interfere” with public policy. This attitude is perhaps best illustrated by the way in which the ruling party is determined to sign an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with China despite widespread opposition.
The proposed agreement with China has also prompted the Taiwan Solidarity Union and more than 50 pro-independence, labor, business and industry groups, to call for a referendum in the hope of stopping it. This situation illustrates the need to re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mocracy and specialization. Failure to do so could undermine the legitimacy of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and its role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public policy.
Public policy is related to the pursuit of public interest. In the past, when governments were more authoritarian, public interest was mostly decided by those in power. However, as Taiwan embraced democratization, businesses and members of mainstream society were encourag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ss by making their own proposals. This demonstrated an understanding that definitions of public interest could differ, and that in any society, public interest is an ongoing competition between different forces. If we want to achieve consensus on what public interest entails, as many different people as possible need to participate.
In contrast, those currently in power appear to have done the exact opposite. In addition to applying the knowledge of so-called “experts” to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policy, officials seem determined to embrace their ideas as the only standard worth listening to.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have worked hard to apply the ideas of experts to the resolution of complex social problems. While this may reduce the severity of certain problems, results can just as easily fall short of expectations and in some cases make problems worse.
When experts are unable to solve social problems, strange things happen. For example, such individuals often believe that problems are not caused by a lack of specialized technical knowledge, but by a lack of reason or rationale. This lead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it is society and democratic politics that need to be reassessed and reformed.
Another example of this trend can be seen when people oppose solutions proposed by experts. When this happens, these people are invariably accused of “politicization,” of being irrational, subjective and biased. Those in power say that irrational, mainstream opinions must be eliminated from the policy formulation process. This approach has been applied a great deal lately and has resulted in social problems being reclassified by those in power as special problems that can only be solved by a minority of experts. The implication is that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is a hindrance to effective policy making.
This is very worrying; it forces us to ask whether “government by experts” is really in tune with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rapidly changing age of the Internet, are not the opinions of experts themselves also limited?
We need to consider how best to combine specialized technical knowledge with more generalized knowledge, and ways to bring together individuals from academia and social groups to reach a consensus on public interest. When public policy decisions are being made, experts and those in power also need to accept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mocratic process, rather than simply dismissing the ideas of those who are not in power or experts in related fields.
Hsu Shih-jung is a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RANSLATED BY DREW CAMERON
本文翻譯自民主參與或專家傲慢?一文 2010/03/17發表於Taipei Times
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民主參與或專家傲慢?
「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對於民主「干擾」公共政策多有批評;以及執政黨執意簽署ECFA,逼使台聯黨聯合五十個本土、勞工及產業團體力挺ECFA公投以期反制,顯示專業與民主的議題實有深究必要,避免扭曲了民主參與公共政策制訂的正當性。
公共政策之制訂涉及了「公共利益」的追尋。以往威權統治時期,公共利益的內涵大抵是由權力擁有者所掌控,但是隨著台灣的民主化,不論是政府、企業或是民間社會,皆可能提出自己所喜愛的政策內容,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會因人而異,它也是各方力量恆常的競爭,要尋得一個具有共識的公共利益,需要多方參與,尤其重要的是民主的參與。
但是,現今主政者卻反其道而行,除了積極將專家的力量引入公共政策制訂的領域外,並努力將彼等形塑成社會唯一的客觀中立力量,是大家必須尊崇及服膺的。行政單位很努力欲運用專家的建議來為複雜的社會問題找尋答案,這樣的努力在某方面也許可以減輕社會問題的嚴重性,但更多的面向上,其結果卻未必盡如人意,也使得許多問題更顯嚴重。
當專家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的時候,一些奇怪的現象就會發生,例如,彼等通常主觀認為問題根源不是在於專業知識的不足,而是在於這個社會的「理盲與濫情」,因此,需要被檢討及被改革的對象,反變成了我們這個社會及民主政治。
又例如有人反對專家提供的解決方案時,往往被批判為「泛政治化」,是不理性的、主觀及偏見的、是民粹的、必須在政策的制訂過程中被排除。近來這套邏輯不斷複製,許多社會問題不斷的被主政者轉為專業問題,要仰賴少數專家解決,而不是民眾的民主參與。
這實在讓人憂心。這樣的專家治理是否吻合了前述「公共利益」的追尋?尤其處於相對高科技、高風險的網路倍速時代,專家的見解是否有其侷限性?我們是否應努力來嘗試結合專業知識及常民知識、專家理性與日常理性,跨越學科及團體來尋取公共利益的共識?在相關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中,專家及主政者是否也應併入民主的過程,而不是顯露出專家及權力擁有者的傲慢?(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3/15發表於自由時報
公共政策之制訂涉及了「公共利益」的追尋。以往威權統治時期,公共利益的內涵大抵是由權力擁有者所掌控,但是隨著台灣的民主化,不論是政府、企業或是民間社會,皆可能提出自己所喜愛的政策內容,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會因人而異,它也是各方力量恆常的競爭,要尋得一個具有共識的公共利益,需要多方參與,尤其重要的是民主的參與。
但是,現今主政者卻反其道而行,除了積極將專家的力量引入公共政策制訂的領域外,並努力將彼等形塑成社會唯一的客觀中立力量,是大家必須尊崇及服膺的。行政單位很努力欲運用專家的建議來為複雜的社會問題找尋答案,這樣的努力在某方面也許可以減輕社會問題的嚴重性,但更多的面向上,其結果卻未必盡如人意,也使得許多問題更顯嚴重。
當專家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的時候,一些奇怪的現象就會發生,例如,彼等通常主觀認為問題根源不是在於專業知識的不足,而是在於這個社會的「理盲與濫情」,因此,需要被檢討及被改革的對象,反變成了我們這個社會及民主政治。
又例如有人反對專家提供的解決方案時,往往被批判為「泛政治化」,是不理性的、主觀及偏見的、是民粹的、必須在政策的制訂過程中被排除。近來這套邏輯不斷複製,許多社會問題不斷的被主政者轉為專業問題,要仰賴少數專家解決,而不是民眾的民主參與。
這實在讓人憂心。這樣的專家治理是否吻合了前述「公共利益」的追尋?尤其處於相對高科技、高風險的網路倍速時代,專家的見解是否有其侷限性?我們是否應努力來嘗試結合專業知識及常民知識、專家理性與日常理性,跨越學科及團體來尋取公共利益的共識?在相關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中,專家及主政者是否也應併入民主的過程,而不是顯露出專家及權力擁有者的傲慢?(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3/15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安身立命真奢侈
台灣的土地問題已病入膏肓,不論是市地或農地皆相當嚴重。究其問題的根源乃是土地已經成為炒作的對象,它不被視之為安身立命所需的生活資產、自然資源及溫馨家園。
以都市地區來論,地方政府與財團派系相互合作,經由都市計畫的變更,便可輕易使得土地變成了黃金。透過這種方式,主政者僅需付出非常低廉的成本,就可平白創造許多財富,並收編大批地方政治勢力。
非都市地區的問題更顯嚴重。由於非都市土地沒有嚴謹的規劃及土地管理體系,在彈性的開發許可制度運作之下,政治力更容易穿透,地方政府首長的意志與利益成為非都市土地開發的主要依歸。
在這個有錢有勢者競逐的金錢遊戲中,中央政府必須創造出法律制度,讓土地炒作的進行「一切合法」。立法院下個會期將再度審查的法案中,例如產業創新條例、農村再生條例及國土計畫法等皆是。
產業創新條例絕非僅涉及重大的減稅課題而已,它更包含了土地炒作的第十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農村再生條例也不遑多讓,名義上是為了照顧窳陋破敗的農村,但卻隱藏著第三章「土地活化」。至於國土計畫法則是掛著八八風災的羊頭,條文中充斥的是國土的重新分類及開發許可制的擴大運用,敢問,究竟有幾條是真正要進行國土復育?
在土地炒作的另外一面,我們看見的是老農的土地被政府強制徵收或重劃;我們也看見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內明明仍有眾多閒置及低度利用的土地,但是政府卻仍積極要開發新的科學園區及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僅是跑程序的虛晃一招,居民的健康風險根本棄之不顧;都市內仍有一大堆閒置的空屋,但房價卻仍是節節攀升,絕大多數人都買不起房子,政府卻僅是蜻蜓點水的祭出豪宅稅,根本不把一般人民安身立命的需求看在眼裡。
本文於2010/02/05發表於自由時報
以都市地區來論,地方政府與財團派系相互合作,經由都市計畫的變更,便可輕易使得土地變成了黃金。透過這種方式,主政者僅需付出非常低廉的成本,就可平白創造許多財富,並收編大批地方政治勢力。
非都市地區的問題更顯嚴重。由於非都市土地沒有嚴謹的規劃及土地管理體系,在彈性的開發許可制度運作之下,政治力更容易穿透,地方政府首長的意志與利益成為非都市土地開發的主要依歸。
在這個有錢有勢者競逐的金錢遊戲中,中央政府必須創造出法律制度,讓土地炒作的進行「一切合法」。立法院下個會期將再度審查的法案中,例如產業創新條例、農村再生條例及國土計畫法等皆是。
產業創新條例絕非僅涉及重大的減稅課題而已,它更包含了土地炒作的第十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農村再生條例也不遑多讓,名義上是為了照顧窳陋破敗的農村,但卻隱藏著第三章「土地活化」。至於國土計畫法則是掛著八八風災的羊頭,條文中充斥的是國土的重新分類及開發許可制的擴大運用,敢問,究竟有幾條是真正要進行國土復育?
在土地炒作的另外一面,我們看見的是老農的土地被政府強制徵收或重劃;我們也看見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內明明仍有眾多閒置及低度利用的土地,但是政府卻仍積極要開發新的科學園區及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僅是跑程序的虛晃一招,居民的健康風險根本棄之不顧;都市內仍有一大堆閒置的空屋,但房價卻仍是節節攀升,絕大多數人都買不起房子,政府卻僅是蜻蜓點水的祭出豪宅稅,根本不把一般人民安身立命的需求看在眼裡。
本文於2010/02/05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徵收土地 政府胡亂擴權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乃是延續過往「獎勵投資條例」及接替它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投資條例」制定於一九六○年,是國家發展轉向的重要法案,雖然它促成了台灣經濟成長,但是那時為戒嚴時期,國家的權力高漲,相對地,縱然憲法中有相關財產權保障的條款,人民財產權卻未獲得尊重與保障。接續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除了稅負減免引發廣大爭議之外,就屬產業園區設置的嚴重問題。其重要的關鍵乃是產業園區的土地要從何而來?
過去的事實顯示,類似「園區」用地大抵是徵收私有土地。然而,土地徵收是剝奪私人的財產權,在民主國家裡,它的發動及進行必須非常慎重,應該要有嚴謹的法律規範,而且最重要的,一定要有公共利益作為前提。必須特別注意的,這個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建立起公共利益的共識。
另外,在民主國家裡,基於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都儘可能不要動用徵收權;也就是說,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因此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相當的驚人,而這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讓人遺憾的是,此條例草案第十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除了繼續保留此不公不義的土地徵收結構外,更讓人匪夷所思的,它竟然是更進一步的把徵收權大幅度的擴張,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工業人從此將被賦予更大的權力,將其比擬為中國式的「批地」應不為過!這樣的土地徵收制度,完全不吻合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財產權應有保障的規範,也會使得人民的財產權繼續受到剝奪,這也必將是台灣民主憲政的奇恥大辱!
本文於2009.01.11發表於自由時報
過去的事實顯示,類似「園區」用地大抵是徵收私有土地。然而,土地徵收是剝奪私人的財產權,在民主國家裡,它的發動及進行必須非常慎重,應該要有嚴謹的法律規範,而且最重要的,一定要有公共利益作為前提。必須特別注意的,這個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建立起公共利益的共識。
另外,在民主國家裡,基於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都儘可能不要動用徵收權;也就是說,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因此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相當的驚人,而這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讓人遺憾的是,此條例草案第十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除了繼續保留此不公不義的土地徵收結構外,更讓人匪夷所思的,它竟然是更進一步的把徵收權大幅度的擴張,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工業人從此將被賦予更大的權力,將其比擬為中國式的「批地」應不為過!這樣的土地徵收制度,完全不吻合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財產權應有保障的規範,也會使得人民的財產權繼續受到剝奪,這也必將是台灣民主憲政的奇恥大辱!
本文於2009.01.11發表於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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