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停止大埔徵收,不要一錯再錯!

苗栗竹南大埔的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案讓人嘆為觀止,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是在去年十一月十日才經內政部都委會第七一八次會議正式核定,但是內政部卻是在去年四月即已核准了苗栗縣政府所提的區段徵收計畫書,怎會如此?政府的行政程序怎會是倒過來走?

由於土地徵收必須具有公共利益前提,因此,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往往是變更或是訂定都市計畫。於此,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三號也有進一步的詮釋。

但是,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卻例外規定,「…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這個例外,使得公共利益前提要件無所附麗(編註:「無法實現」之意),連帶也使得區段徵收制度的合憲性屢遭質疑。

為了解決這個嚴重問題,內政部在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行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之。」這表示,苗栗縣政府所提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必須是以經過核可的主要計畫為基礎。

但是審視此案,實際的情形並非如此,苗栗縣政府是以內政部都委會第六八九次會議尚未正式核定的計畫書提出區段徵收的申請,而內政部也是在這個錯誤的基礎上予以核定。

由於區段徵收案已經核定,它因此受到了前述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規範,即政府需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否則這個徵收案將產生問題。在此情形下,都委會第七一八次會議在區段徵收案已經錯誤公告的前提下,不得不做出與第六八九次會議相同的決議內容。這表示整個程序是徵收核可在前,主要計畫核可反而在後,這明顯與法令規定抵觸的。

只要細心審視相關會議紀錄及公文書圖,即可發現這個案子是一錯再錯,這也使得苗栗縣政府所稱的「依法行政」缺乏基礎。由於這個錯誤已經使得本案有自始無效或是得為撤銷之法定原因,盼政府能夠立即停止徵收程序及拆屋毀地,不要一錯再錯了!


政府違背了應有的法定程序,摧毀了人民辛勤建立的家園(攝影/鐘聖雄)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7月5日發表於小地方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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