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創條例是延續威權時代的立法,其立法思維及架構至今未改
「產業創新條例」乃是延續過往的「獎勵投資條例」及接替它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投資條例」制定於1960年,是台灣經濟轉向的重要法案,雖然它促成了台灣經濟的快速成長,但是那時的政治氛圍是屬戒嚴時期,國家的權力相當的高漲;相對地,人民的權利嚴重限縮,財產權也未獲充分的保障。這個條例歷經了台灣政治的重大轉型,例如,戒嚴令在1987年解除、國會也隨之全面改選、總統也直接民選等,台灣似乎逐漸步入了民主政治的年代,但是,這個條例的結構並未有重大的改變,政府依舊擁有龐大的力量,不斷地胡亂進行土地徵收,人民的財產權仍然是沒有獲得充分的保障。
2、產創條例不符合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財產權保障的基本要求
土地徵收是國家非常重要的公器,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不隨便使用,往往將其列為最後、非不得已的手段,因為其將產生非常嚴重的效果。但是,反觀我國長期以來卻是進行非常浮濫的土地徵收,政府動不動就祭出土地徵收的公權力,土地徵收竟成為政府施政的最優先手段,這在宣稱為實施民主制度及保障私人財產權的台灣,實在是最大的反諷。須知土地徵收的啟動一定要有公共利益的前提,公共利益的獲取是需要有嚴謹的行政程序及地方住民的充分參與,經由這些程序來尋求彼此最大的共識,但是,現行運作的體制卻有著太多的缺漏與不足,公共利益一詞反倒成為權力擁有者(如地方政府)剝奪私人財產權及生存權的最佳藉口與利器。
3、產創條例將繼續浮濫的土地徵收,造成中國式的批地
此條例第十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除了繼續保留上述土地徵收結構外,更讓人匪夷所思的,它竟然是更進一步的把徵收權大幅度的擴張,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工業人從此將被賦予更大的徵收權力,可以巧立名目成立各式各樣的產業園區,若將其比擬為中國式的「批地」應不為過!這樣的土地徵收制度,完全不吻合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財產權應有保障的規範,也會使得人民的財產權繼續受到剝奪,這也是台灣民主憲政的奇恥大辱。
4、產創條例缺乏公義,政府及財團已成為台灣社會及環境的壓榨及剝削集團
台灣許多的農村及農地將因為各種產業園區的設置而被摧毀,各地方政府往往與財團及派系聯合,胡亂的動用土地徵收權,不斷地進行土地的炒作,及破壞台灣的國土及環境。我們因此要嚴正的指出,產創條例是個不公不義的立法,它顯示出政府已經與財團派系聯手,成為台灣社會的壓榨及剝削集團,立法院不應該予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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