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社評論》政府鴨霸 公民不服從
◎ 徐世榮
在苗栗縣政府強力主導下,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似乎是勢在必行。農委會日前已正式回函內政部區委會,表示「本案本會尊重縣農業主管機關之評估及審查意見」,而縣府的意見為「同意申請變更使用」。此外,縣府雖然依照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在地方密集召開了五場說明會,但在專案小組已做出「有條件通過審查」初步結論後,是否能夠翻案,也讓人不敢樂觀。
另一方面,社區民眾則是強烈的反對,因為他們的土地即將被徵收,不僅財產權受到剝奪,生活方式也將會根本的改變。但是他們的焦慮及憤怒卻僅能在說明會現場表達,換回來的是縣府官員一句「帶回去研究」的答覆。遺憾的是,我們的決策機制並沒有為弱勢民眾保留任何的位置,更荒唐的是,法律制度竟然都是站在有權力者那一方!
例如,我國的說明會或公聽會是由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自己來辦理,本案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是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試問,開發單位自己要開發工業區,有可能公正的舉辦說明會?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欲徵收私人土地,有可能具同理心來聆聽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土地被徵收的訴求?
若以環評為例,不論是說明書或評估書,竟然皆由欲開發工業區的苗栗縣政府自己提出,試問,它有可能作出一本結論為「對環境嚴重影響、不應開發」的說明書嗎?土地徵收制度也不遑多讓,從徵收計畫書之提出,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的過程中,並無任何公益、私益衡量的機制,也就是說,苗栗縣政府認定什麼是公共利益,那就是公共利益!多麼可怕的制度啊!
由於財政困窘及政治目的,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地將權力釋出,委由地方政府及私人企業來承接,惟由於公民參與決策機制仍未法制化,使得各縣市的發展是由地方行政部門、地方派系及財團所建構起來的霸權聯盟所壟斷,民眾的利益大抵仍被棄之一旁。其實,公共利益是必須經由公平公開的論述過程,透過彼此尊重及誠心的溝通來獲取的。
然而,現今的狀況是,制度並沒有為公民社會提供出路,權力擁有者又強力壓制民眾的聲音,這怎不讓人擔憂及忿忿不平呢?
本文2009/06/05發表於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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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澄社評論》政府鴨霸,公民不服從!(全文版)
政府鴨霸,公民不服從!(全文版)
徐世榮
在苗栗縣政府強力主導下,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似乎是勢在必行。農委會日前已正式回函內政部區委會,表示「本案本會尊重縣農業主管機關之評估及審查意見」,而縣府的意見為「同意申請變更使用」。此外,縣府雖然依照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在地方密集召開了五場說明會,但在專案小組已做出「有條件通過審查」初步結論後,是否能夠翻案,也讓人不敢樂觀。
另一方面,社區民眾則是強烈的反對,因為他們的土地即將被徵收,不僅財產權受到剝奪,生活方式也將會根本的改變。但是他們的焦慮及憤怒卻僅能在說明會現場表達,換回來的是縣府官員一句「帶回去研究」的答覆。遺憾的是,我們的決策機制並沒有為弱勢民眾保留任何的位置,更荒唐的是,法律制度竟然都是站在有權力者那一方!
例如,我國的說明會或公聽會是由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自己來辦理,如環評法第八條:「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案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是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試問,開發單位自己要開發工業區,有可能公正的舉辦說明會?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欲徵收私人土地,有可能具同理心來聆聽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土地被徵收的訴求?
除了球員兼裁判、利益未迴避的不當設計外,更嚴重的是公共政策制定時所需的公共利益要件,其詮釋權竟然也全由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所掌控。若以環評為例,不論是說明書或評估書,竟然皆由欲開發工業區的苗栗縣政府自己提出,試問,它有可能作出一本結論為「對環境嚴重影響、不應開發」的說明書嗎?土地徵收制度也不遑多讓,從徵收計畫書之提出,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的過程中,並無任何公益、私益衡量的機制,也就是說,苗栗縣政府認定什麼是公共利益,那就是公共利益!多麼可怕的制度啊!
由於財政困窘及政治目的,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地將權力釋出,委由地方政府及私人企業來承接,惟由於公民參與決策機制仍未法制化,使得各縣市的發展是由地方行政部門、地方派系及財團所建構起來的霸權聯盟所壟斷,民眾的利益大抵仍被棄之一旁。其實,公共利益是必須經由公平公開的論述過程,透過彼此尊重及誠心的溝通來獲取的。然而,現今的狀況是,制度並沒有為公民社會提供出路,權力擁有者又強力壓制民眾的聲音,這怎不讓人擔憂及忿忿不平呢?(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徐世榮
在苗栗縣政府強力主導下,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似乎是勢在必行。農委會日前已正式回函內政部區委會,表示「本案本會尊重縣農業主管機關之評估及審查意見」,而縣府的意見為「同意申請變更使用」。此外,縣府雖然依照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在地方密集召開了五場說明會,但在專案小組已做出「有條件通過審查」初步結論後,是否能夠翻案,也讓人不敢樂觀。
另一方面,社區民眾則是強烈的反對,因為他們的土地即將被徵收,不僅財產權受到剝奪,生活方式也將會根本的改變。但是他們的焦慮及憤怒卻僅能在說明會現場表達,換回來的是縣府官員一句「帶回去研究」的答覆。遺憾的是,我們的決策機制並沒有為弱勢民眾保留任何的位置,更荒唐的是,法律制度竟然都是站在有權力者那一方!
例如,我國的說明會或公聽會是由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自己來辦理,如環評法第八條:「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案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是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試問,開發單位自己要開發工業區,有可能公正的舉辦說明會?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欲徵收私人土地,有可能具同理心來聆聽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土地被徵收的訴求?
除了球員兼裁判、利益未迴避的不當設計外,更嚴重的是公共政策制定時所需的公共利益要件,其詮釋權竟然也全由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所掌控。若以環評為例,不論是說明書或評估書,竟然皆由欲開發工業區的苗栗縣政府自己提出,試問,它有可能作出一本結論為「對環境嚴重影響、不應開發」的說明書嗎?土地徵收制度也不遑多讓,從徵收計畫書之提出,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的過程中,並無任何公益、私益衡量的機制,也就是說,苗栗縣政府認定什麼是公共利益,那就是公共利益!多麼可怕的制度啊!
由於財政困窘及政治目的,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地將權力釋出,委由地方政府及私人企業來承接,惟由於公民參與決策機制仍未法制化,使得各縣市的發展是由地方行政部門、地方派系及財團所建構起來的霸權聯盟所壟斷,民眾的利益大抵仍被棄之一旁。其實,公共利益是必須經由公平公開的論述過程,透過彼此尊重及誠心的溝通來獲取的。然而,現今的狀況是,制度並沒有為公民社會提供出路,權力擁有者又強力壓制民眾的聲音,這怎不讓人擔憂及忿忿不平呢?(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
哪門子的農村再生 灣寶是國寶
農村再生條例立法正緊鑼密鼓的在立法院內展開,面對外界的強烈質疑,提出此法案的農委會往往宣稱此條例的設計完全是「由下而上」,也就是這個條例是充分尊重民意及農村內部民主運作程序,農村居民將可以充分參與政策制定,並不會受到任何不公義的對待。
只是這樣的聲明用來審視後龍鎮灣寶里就顯得特別的諷刺。灣寶里是個良好農業生產地區,種植的西瓜遠近馳名。當地原本是砂質土壤,但是政府農業單位從民國六十年代起,就努力在此進行農地重劃並興築農水路,在當地居民共同合作下,當地成為優質的特定農業區。民國九十年代,文建會也選定此地為社區總體營造單位,地方民眾熱心參與地方事務,灣寶里遂成為一個頗受重視的典範。
但是這樣一個優質的社區卻將因為「後龍科技園區」計畫而被摧毀。苗栗縣政府欲在此地設置面積廣達三百六十二公頃的工業區,由於所規劃的工業區大抵涵蓋了灣寶里,縣府欲動用土地徵收權。
很遺憾的,灣寶里的民意幾乎完全受到漠視,苗栗縣政府相當沒有誠意與地方民眾溝通,縱然過去曾經辦過公聽會,但是其舉辦公聽會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廣徵民意或釐清爭議,而僅是為了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作業,這也就是俗稱的「跑程序」!
其實,地方民眾對於「農地」是有不同詮釋的,他們想要向政府表達,農地不應該純然由經濟面向來予以對待,農地其實還包含了環境生態價值;更重要的,農地更是當地居民安身立命及主觀認同的空間。在政策制定時,這些多元的價值都應該被納進來一起考量。
灣寶里的命運不應被孤立對待,它正是許多農村的縮影,盼望農委會及政府能夠重視灣寶里個案,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重要的「土地活化」專章,其運作的機制幾乎是與此案雷同的,是完全放權由地方政府來主導的,如果灣寶里強烈保護農地的心願無法獲得尊重,怎不讓人為台灣的農村及農地感到憂心?而我們又如何能夠相信農村再生條例呢?
本文2009/05/22發表於自由時報
按此看全文先救灣寶 再談農村再生
只是這樣的聲明用來審視後龍鎮灣寶里就顯得特別的諷刺。灣寶里是個良好農業生產地區,種植的西瓜遠近馳名。當地原本是砂質土壤,但是政府農業單位從民國六十年代起,就努力在此進行農地重劃並興築農水路,在當地居民共同合作下,當地成為優質的特定農業區。民國九十年代,文建會也選定此地為社區總體營造單位,地方民眾熱心參與地方事務,灣寶里遂成為一個頗受重視的典範。
但是這樣一個優質的社區卻將因為「後龍科技園區」計畫而被摧毀。苗栗縣政府欲在此地設置面積廣達三百六十二公頃的工業區,由於所規劃的工業區大抵涵蓋了灣寶里,縣府欲動用土地徵收權。
很遺憾的,灣寶里的民意幾乎完全受到漠視,苗栗縣政府相當沒有誠意與地方民眾溝通,縱然過去曾經辦過公聽會,但是其舉辦公聽會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廣徵民意或釐清爭議,而僅是為了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作業,這也就是俗稱的「跑程序」!
其實,地方民眾對於「農地」是有不同詮釋的,他們想要向政府表達,農地不應該純然由經濟面向來予以對待,農地其實還包含了環境生態價值;更重要的,農地更是當地居民安身立命及主觀認同的空間。在政策制定時,這些多元的價值都應該被納進來一起考量。
灣寶里的命運不應被孤立對待,它正是許多農村的縮影,盼望農委會及政府能夠重視灣寶里個案,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重要的「土地活化」專章,其運作的機制幾乎是與此案雷同的,是完全放權由地方政府來主導的,如果灣寶里強烈保護農地的心願無法獲得尊重,怎不讓人為台灣的農村及農地感到憂心?而我們又如何能夠相信農村再生條例呢?
本文2009/05/22發表於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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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 星期四
先救灣寶,再談農村再生
農村再生條例立法正緊鑼密鼓的在立法院內展開,面對外界的強烈質疑,提出此法案的農委會往往宣稱此條例的設計完全是「由下而上」,也就是這個條例是充分尊重民意及農村內部民主運作程序,農村居民將可以充分參與政策制定,並不會受到任何不公義的對待。
只是這樣的聲明用來審視後龍鎮灣寶里就顯得特別的諷刺。灣寶里是個良好農業生產地區,種植的西瓜遠近馳名。當地原本是砂質土壤,但是政府農業單位從民國六十年代起,就努力在此進行農地重劃並興築農水路,在當地居民共同合作下,當地成為優質的特定農業區。民國九十年代,文建會也選定此地為社區總體營造單位,地方民眾熱心參與地方事務,灣寶里遂成為一個頗受重視的典範。
但是這樣一個優質的社區卻將因為「後龍科技園區」計畫而被摧毀。苗栗縣政府欲在此地設置面積高達三百六十二公頃的工業區,由於所規劃的工業區大抵涵蓋了灣寶里,縣府欲動用土地徵收權。縣府所持的理由為「經濟效益」,即「未來每年將產生約三百億元產值,可提供約三萬個就業機會,地方稅收預計將可增加四十億元。」估不論這些數值是否有高估之嫌,僅憑這些理由就可以隨意徵收私人土地?這些理由果真就符合土地徵收所需的要件?前述農委會所稱的「由下而上」民主運作程序有否獲得充分的體現呢?
很遺憾的,灣寶里的民意幾乎完全受到漠視,權力擁有者苗栗縣政府相當沒有誠意與地方民眾溝通,縱然過去曾經辦過公聽會,但是其舉辦公聽會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廣徵民意、或釐清爭議,而僅是為了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作業,這也就是俗稱的「跑程序」!
其實,地方民眾對於「農地」是有不同詮釋的,他們想要向政府表達,農地不應該純然由經濟面向來予以對待,農地其實還包含了環境生態價值;更重要的,農地更是當地居民安身立命及主觀認同的空間。在政策制定時,這些多元的價值都應該被納進來一起考量,不應該獨尊於經濟,而將其他價值排除在外。然而讓人難過的,我們政府往往都不是這麼做的。
灣寶里的命運不應被孤立對待,它正是許多農村的縮影,盼望農委會及政府能夠重視灣寶里個案,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重要的「土地活化」專章,其運作的機制幾乎是與此案雷同的,是完全放權由地方政府來主導的,如果灣寶里強烈保護農地的心願無法獲得尊重,怎不讓人為台灣的農村及農地感到憂心?而我們又如何能夠相信農村再生條例呢?
只是這樣的聲明用來審視後龍鎮灣寶里就顯得特別的諷刺。灣寶里是個良好農業生產地區,種植的西瓜遠近馳名。當地原本是砂質土壤,但是政府農業單位從民國六十年代起,就努力在此進行農地重劃並興築農水路,在當地居民共同合作下,當地成為優質的特定農業區。民國九十年代,文建會也選定此地為社區總體營造單位,地方民眾熱心參與地方事務,灣寶里遂成為一個頗受重視的典範。
但是這樣一個優質的社區卻將因為「後龍科技園區」計畫而被摧毀。苗栗縣政府欲在此地設置面積高達三百六十二公頃的工業區,由於所規劃的工業區大抵涵蓋了灣寶里,縣府欲動用土地徵收權。縣府所持的理由為「經濟效益」,即「未來每年將產生約三百億元產值,可提供約三萬個就業機會,地方稅收預計將可增加四十億元。」估不論這些數值是否有高估之嫌,僅憑這些理由就可以隨意徵收私人土地?這些理由果真就符合土地徵收所需的要件?前述農委會所稱的「由下而上」民主運作程序有否獲得充分的體現呢?
很遺憾的,灣寶里的民意幾乎完全受到漠視,權力擁有者苗栗縣政府相當沒有誠意與地方民眾溝通,縱然過去曾經辦過公聽會,但是其舉辦公聽會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廣徵民意、或釐清爭議,而僅是為了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作業,這也就是俗稱的「跑程序」!
其實,地方民眾對於「農地」是有不同詮釋的,他們想要向政府表達,農地不應該純然由經濟面向來予以對待,農地其實還包含了環境生態價值;更重要的,農地更是當地居民安身立命及主觀認同的空間。在政策制定時,這些多元的價值都應該被納進來一起考量,不應該獨尊於經濟,而將其他價值排除在外。然而讓人難過的,我們政府往往都不是這麼做的。
灣寶里的命運不應被孤立對待,它正是許多農村的縮影,盼望農委會及政府能夠重視灣寶里個案,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重要的「土地活化」專章,其運作的機制幾乎是與此案雷同的,是完全放權由地方政府來主導的,如果灣寶里強烈保護農地的心願無法獲得尊重,怎不讓人為台灣的農村及農地感到憂心?而我們又如何能夠相信農村再生條例呢?
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10公頃→30公頃
農委會,請保護台灣的農地!
◎ 徐世榮、顏愛靜、賴宗裕
農委會有志之士長期以來一直有個深沉的痛,那就是農地不斷地被蠶食鯨吞。雖然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農委會由此似乎掌握農地變更的否決權,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因為,該條第二項又規定:「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由於一直未有相關立法,因此第一項僅是虛晃一招,致使農委會僅能徒呼負負,不斷的跟農地說再見。
那現行相關法令又是如何規定?這涉及了讓人詬病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體制。由於「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欠缺法定地位,「國土計畫法草案」又尚未通過立法,在缺乏上位法定計畫的情形下,致使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與管制幾乎陷入了毫無章法的境界。我國非都市土地的開發是採目的事業開發導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居主導地位,完全以事業本身的需要為考量,對農地予取予求(如最近後龍科技園區的開發即是一例)。而土地管理機關雖有相關「作業須知」,但均是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法有據」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因此,農地大量的流失,土地資源利用與配置也出現了嚴重問題。
另外,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的審核權力也部分移轉至地方政府,凡是面積在十公頃以下者,授權縣市政府核准。此舉原是尊重地方分權,但由於缺乏上位計畫的引導與規範,致使各地方的變更編定相當的混亂,近年來加上了別墅型農舍的大量興建,原本美麗的農村地景因此出現了嚴重的破碎化及穿孔現象。但是,就在今年四月三十日,政府進一步修正了「作業要點」,一舉將十公頃提升為三十公頃,這讓人更憂心於非都市土地的未來。
在前述惡劣情況下,農委會提出了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在二千億基金的加持下,它應該可以藉此保護台灣的農地。但是,條例中由農委會所建構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它不僅欠缺法定計畫在規劃程序及實質內容所應具備的元素,竟然是以「土地活化」為主要目標,其重點是著重於農委會如何藉此條例來收攬「用地變更」、「土地容許使用」、及「土地使用強度」等權力。
相當遺憾的,曾幾何時,原本應該是以保護農地為職志的農委會,竟然也欲加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要開始來蠶食台灣的農地?這真讓人有不知今夕是何夕之嘆!
(作者皆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2009/05/11發表於自由時報
◎ 徐世榮、顏愛靜、賴宗裕
農委會有志之士長期以來一直有個深沉的痛,那就是農地不斷地被蠶食鯨吞。雖然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農委會由此似乎掌握農地變更的否決權,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因為,該條第二項又規定:「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由於一直未有相關立法,因此第一項僅是虛晃一招,致使農委會僅能徒呼負負,不斷的跟農地說再見。
那現行相關法令又是如何規定?這涉及了讓人詬病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體制。由於「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欠缺法定地位,「國土計畫法草案」又尚未通過立法,在缺乏上位法定計畫的情形下,致使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與管制幾乎陷入了毫無章法的境界。我國非都市土地的開發是採目的事業開發導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居主導地位,完全以事業本身的需要為考量,對農地予取予求(如最近後龍科技園區的開發即是一例)。而土地管理機關雖有相關「作業須知」,但均是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法有據」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因此,農地大量的流失,土地資源利用與配置也出現了嚴重問題。
另外,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的審核權力也部分移轉至地方政府,凡是面積在十公頃以下者,授權縣市政府核准。此舉原是尊重地方分權,但由於缺乏上位計畫的引導與規範,致使各地方的變更編定相當的混亂,近年來加上了別墅型農舍的大量興建,原本美麗的農村地景因此出現了嚴重的破碎化及穿孔現象。但是,就在今年四月三十日,政府進一步修正了「作業要點」,一舉將十公頃提升為三十公頃,這讓人更憂心於非都市土地的未來。
在前述惡劣情況下,農委會提出了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在二千億基金的加持下,它應該可以藉此保護台灣的農地。但是,條例中由農委會所建構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它不僅欠缺法定計畫在規劃程序及實質內容所應具備的元素,竟然是以「土地活化」為主要目標,其重點是著重於農委會如何藉此條例來收攬「用地變更」、「土地容許使用」、及「土地使用強度」等權力。
相當遺憾的,曾幾何時,原本應該是以保護農地為職志的農委會,竟然也欲加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要開始來蠶食台灣的農地?這真讓人有不知今夕是何夕之嘆!
(作者皆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2009/05/11發表於自由時報
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農再立法請光明磊落、並走大路!
近日來我們的社會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而沸沸揚揚,若僅是由土地利用計畫體系的觀點來審視條文,即可發現此條例草案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它嚴重忽視了計畫體系所需的整合面向。
我國的土地大抵分為二大類別,一為都市土地,另一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都市計畫法」的規範,非都市土地則是受到「區域計畫法」的規範,這兩部法律非常重要,也都有著相當豐富的條文,而其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現今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條例草案,則是欲將非都市土地的「農村社區」部份取出,另交由農委會來負責規劃、開發及管理。由此可知,此條例草案的立法通過將會嚴重衝擊我國整體的土地利用計畫及管制體系,因此必須要有相關細膩的規定,以此來進行必要的分工及整合。
但是,此條例草案卻是採取相當模糊的立法方式來進行整合,例如,第24條第2項,指出「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此處所稱的「依法」,指的是區域計畫法,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是同條第3項卻又指出,「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乃是農委會。這是兩個非常不一樣的路徑,竟然匯集在同一個條文!此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該如何來運作?不同計畫之間該如何來進行整合?內政部及農委會彼此之間又該如何來分工?第三項的規定就真能跳脫區域計畫法的限制嗎?未來會否造成主管機關之間的爭端?此條例草案並沒有清楚的規範。
行政院現今所提之草案,一方面似乎是要隱藏在區域計畫法體制之下,但另一方面卻又要脫離區域計畫法的管制,另設農村再生發展區,並由農委會擁有計畫區內實質的規劃決策權,這種遮遮掩掩的立法方式我們以為相當不可取,它不僅不負責任,也嚴重破壞現行土地利用計畫體制。於此,我們要特別強調,我們並不反對由農委會來主導農村社區的規劃與建設,但是,請務必同時考量我國土地利用計畫體系的法律整體性,而政府的立法也請要光明磊落,並走大路!
本文於2009/04/05發表於立報
我國的土地大抵分為二大類別,一為都市土地,另一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都市計畫法」的規範,非都市土地則是受到「區域計畫法」的規範,這兩部法律非常重要,也都有著相當豐富的條文,而其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現今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條例草案,則是欲將非都市土地的「農村社區」部份取出,另交由農委會來負責規劃、開發及管理。由此可知,此條例草案的立法通過將會嚴重衝擊我國整體的土地利用計畫及管制體系,因此必須要有相關細膩的規定,以此來進行必要的分工及整合。
但是,此條例草案卻是採取相當模糊的立法方式來進行整合,例如,第24條第2項,指出「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此處所稱的「依法」,指的是區域計畫法,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是同條第3項卻又指出,「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乃是農委會。這是兩個非常不一樣的路徑,竟然匯集在同一個條文!此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該如何來運作?不同計畫之間該如何來進行整合?內政部及農委會彼此之間又該如何來分工?第三項的規定就真能跳脫區域計畫法的限制嗎?未來會否造成主管機關之間的爭端?此條例草案並沒有清楚的規範。
行政院現今所提之草案,一方面似乎是要隱藏在區域計畫法體制之下,但另一方面卻又要脫離區域計畫法的管制,另設農村再生發展區,並由農委會擁有計畫區內實質的規劃決策權,這種遮遮掩掩的立法方式我們以為相當不可取,它不僅不負責任,也嚴重破壞現行土地利用計畫體制。於此,我們要特別強調,我們並不反對由農委會來主導農村社區的規劃與建設,但是,請務必同時考量我國土地利用計畫體系的法律整體性,而政府的立法也請要光明磊落,並走大路!
本文於2009/04/05發表於立報
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三月二十六日參加立法院公聽會所提供的文稿
全面執政須更謙卑及更負責任!
影片來自http://www.youtube.com/watch?gl=TW&v=82eZzr4q6kI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非常感謝 大院的邀請,讓敝人能夠參與這一場重要的公聽會,並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出個人之淺見。眾所皆知,隨著經濟及社會結構的變遷,台灣的農村多已呈現嚴重凋敝及窳陋破敗的現象,此時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伸出援手,真正以農村及居住於當地農民的福祉為考量,努力扶植及振興農村相關產業,由此來扭轉農村的頹勢。然而,近日來我們的社會卻因為此條例草案而沸沸揚揚,由於敝人及一些學界朋友長期關注台灣的農村及土地計畫體系,在仔細閱讀條文之後,深覺此條例草案有很大的問題,因此誠摯建議 大院之審查恐應更為慎重。
底下,敝人欲由行政法學及土地計畫體系的專業視角,提出此條例草案的三項根本結構問題來供 大院參考:第一,它嚴重違背了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原則,第二,它嚴重欠缺土地計畫所需的根本元素,第三,它嚴重忽視計畫體系所需的整合面向。
一、違背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原則
此條例草案最為人憂慮之處乃是它的第三章,它欲以「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協議價購及土地交換」等手段,來實現「農村土地活化」,由於區段徵收與土地重劃皆嚴重涉及了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必須特別慎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九號解釋文明白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大法官要我們「不厭其詳」,並「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但是此條例草案卻是背道而行。再者,不論是區段徵收或是土地重劃皆應屬於「重大事項」,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文,「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而言之,雖然此解釋文不完全排除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但此之法律授權仍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原則,亦即在授權之目的、範圍、內容皆必須明確可預見,始符合法律保留之原則。但是觀之此條例草案在重要之處,卻是相當的模糊與簡略,條例草案中充斥了許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空白授權,這非常不符合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二、欠缺土地計畫所需的根本元素
我國的土地大抵是分為二大類別,一為都市土地,另一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都市計畫法」的規範,非都市土地則是受到「區域計畫法」的規範,這兩部法律都非常重要,也都有著相當豐富的條文,而其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現今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條例草案,則是欲將非都市土地的「農村社區」部份取出,另交由農委會來負責規劃、開發及管理。長期以來,我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的管理早就受到許多的批評,因此,敝人及一些學界關懷農村的朋友們原本對這部新訂法律有著高度的期待,希望它能夠擁有嚴謹的規劃過程(processes),也有著翔實的計畫內容(substances),因為這兩個部份是土地計畫立法中所不可欠缺的根本元素。
但是,敝人的期待落空了,該條例草案中非常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在前述這兩個重要部份竟然僅是以一個條文來予以規範!一部都市計畫法有八十七條條文,但是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卻僅是一條!這個差異何其之大!該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及提供意見,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是過程的部份;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定與變更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是內容部份。這樣的立法無疑是非常粗糙及不負責任的,也非常不符合民主政治時代土地計畫法規的要求,因為條文中沒有明確指明民眾倘有異議的處理方式,計畫內容部份竟然也是完全付諸闕如,而這些都無法用行政命令來予以取代的。
三、忽視計畫體系所需的整合面向
如同上述,我國土地計畫的法體系大抵包含了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此條例草案的立法通過將會嚴重衝擊我國整體的土地計畫體系,因此必須要有相關細膩的規定,以此來進行必要的整合及分工。但是,此條例草案卻是採取相當模糊的立法方式來進行整合,例如,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指出「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此處所稱的「依法」,指的是區域計畫法,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是同條第三項卻又指出,「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乃是農委會。這是兩個非常不一樣的路徑,竟然是匯集在同一個條文!此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該如何來運作?不同計畫之間該如何來進行整合?內政部及農委會彼此之間又該如何來分工?未來會否造成主管機關之間的爭端?此條例草案並沒有詳細的規範。行政院現今所提之版本一方面是要隱藏在區域計畫法體制之下,但另一方面卻又要脫離區域計畫法的管制,另設農村再生發展區,並由農委會擁有計畫區內實質的決策權,這種遮遮掩掩的立法方式敝人以為相當不可取,它不僅相當不負責任,也嚴重破壞現行土地計畫體制。於此,也要特別澄清與強調,敝人並不反對由農委會來主導農村社區的規劃與建設,但是,農委會的立法必須要光明磊落,並走大路!
除此之外,此條例草案第2章僅是著重於農村社區硬體建設及建築風貌,第3章則是予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的變更、農村社區建築基地擴大的印象,並沒有強調農地保護及與永續農業發展相結合,在目前我國糧食自給率僅達30%的情況下,這也是相當讓人相當憂慮之處。
如今,中國國民黨重拾政權,並擁有全面執政的優勢,政府各部門幾乎皆是以馬英九總統在競選總統時所提出的「愛台十二項建設」來作為立法及政策的靠山,敝人以為這樣的條例草案或可歸入於「十二項建設」之一,但許多人可能都嚴重忽略「愛台」這兩個字的意涵了。敝人誠摯建議中國國民黨及政府,在目前全面執政的情況下,應該要以更為謙卑及更負責任的心態和作法來愛護台灣及照顧台灣的農村,而這應該是可以作得到的!然而,觀諸此條例草案的水準,讓人相當遺憾的,它是不夠資格被稱之為「愛台」,它反而是相對落後及退步的!它也不應該出現在一個完全執政及負責任的民主政治年代!
(註:至九十六年底止,台灣的都市計畫區共有四三六處,面積為四十七萬三百五十五公頃,鄉村區個數則約為四○五二個,面積為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公頃。)
影片來自http://www.youtube.com/watch?gl=TW&v=82eZzr4q6kI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非常感謝 大院的邀請,讓敝人能夠參與這一場重要的公聽會,並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出個人之淺見。眾所皆知,隨著經濟及社會結構的變遷,台灣的農村多已呈現嚴重凋敝及窳陋破敗的現象,此時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伸出援手,真正以農村及居住於當地農民的福祉為考量,努力扶植及振興農村相關產業,由此來扭轉農村的頹勢。然而,近日來我們的社會卻因為此條例草案而沸沸揚揚,由於敝人及一些學界朋友長期關注台灣的農村及土地計畫體系,在仔細閱讀條文之後,深覺此條例草案有很大的問題,因此誠摯建議 大院之審查恐應更為慎重。
底下,敝人欲由行政法學及土地計畫體系的專業視角,提出此條例草案的三項根本結構問題來供 大院參考:第一,它嚴重違背了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原則,第二,它嚴重欠缺土地計畫所需的根本元素,第三,它嚴重忽視計畫體系所需的整合面向。
一、違背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原則
此條例草案最為人憂慮之處乃是它的第三章,它欲以「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協議價購及土地交換」等手段,來實現「農村土地活化」,由於區段徵收與土地重劃皆嚴重涉及了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必須特別慎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九號解釋文明白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大法官要我們「不厭其詳」,並「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但是此條例草案卻是背道而行。再者,不論是區段徵收或是土地重劃皆應屬於「重大事項」,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文,「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而言之,雖然此解釋文不完全排除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但此之法律授權仍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原則,亦即在授權之目的、範圍、內容皆必須明確可預見,始符合法律保留之原則。但是觀之此條例草案在重要之處,卻是相當的模糊與簡略,條例草案中充斥了許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空白授權,這非常不符合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二、欠缺土地計畫所需的根本元素
我國的土地大抵是分為二大類別,一為都市土地,另一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都市計畫法」的規範,非都市土地則是受到「區域計畫法」的規範,這兩部法律都非常重要,也都有著相當豐富的條文,而其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現今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條例草案,則是欲將非都市土地的「農村社區」部份取出,另交由農委會來負責規劃、開發及管理。長期以來,我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的管理早就受到許多的批評,因此,敝人及一些學界關懷農村的朋友們原本對這部新訂法律有著高度的期待,希望它能夠擁有嚴謹的規劃過程(processes),也有著翔實的計畫內容(substances),因為這兩個部份是土地計畫立法中所不可欠缺的根本元素。
但是,敝人的期待落空了,該條例草案中非常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在前述這兩個重要部份竟然僅是以一個條文來予以規範!一部都市計畫法有八十七條條文,但是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卻僅是一條!這個差異何其之大!該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及提供意見,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是過程的部份;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定與變更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是內容部份。這樣的立法無疑是非常粗糙及不負責任的,也非常不符合民主政治時代土地計畫法規的要求,因為條文中沒有明確指明民眾倘有異議的處理方式,計畫內容部份竟然也是完全付諸闕如,而這些都無法用行政命令來予以取代的。
三、忽視計畫體系所需的整合面向
如同上述,我國土地計畫的法體系大抵包含了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此條例草案的立法通過將會嚴重衝擊我國整體的土地計畫體系,因此必須要有相關細膩的規定,以此來進行必要的整合及分工。但是,此條例草案卻是採取相當模糊的立法方式來進行整合,例如,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指出「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此處所稱的「依法」,指的是區域計畫法,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是同條第三項卻又指出,「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乃是農委會。這是兩個非常不一樣的路徑,竟然是匯集在同一個條文!此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該如何來運作?不同計畫之間該如何來進行整合?內政部及農委會彼此之間又該如何來分工?未來會否造成主管機關之間的爭端?此條例草案並沒有詳細的規範。行政院現今所提之版本一方面是要隱藏在區域計畫法體制之下,但另一方面卻又要脫離區域計畫法的管制,另設農村再生發展區,並由農委會擁有計畫區內實質的決策權,這種遮遮掩掩的立法方式敝人以為相當不可取,它不僅相當不負責任,也嚴重破壞現行土地計畫體制。於此,也要特別澄清與強調,敝人並不反對由農委會來主導農村社區的規劃與建設,但是,農委會的立法必須要光明磊落,並走大路!
除此之外,此條例草案第2章僅是著重於農村社區硬體建設及建築風貌,第3章則是予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的變更、農村社區建築基地擴大的印象,並沒有強調農地保護及與永續農業發展相結合,在目前我國糧食自給率僅達30%的情況下,這也是相當讓人相當憂慮之處。
如今,中國國民黨重拾政權,並擁有全面執政的優勢,政府各部門幾乎皆是以馬英九總統在競選總統時所提出的「愛台十二項建設」來作為立法及政策的靠山,敝人以為這樣的條例草案或可歸入於「十二項建設」之一,但許多人可能都嚴重忽略「愛台」這兩個字的意涵了。敝人誠摯建議中國國民黨及政府,在目前全面執政的情況下,應該要以更為謙卑及更負責任的心態和作法來愛護台灣及照顧台灣的農村,而這應該是可以作得到的!然而,觀諸此條例草案的水準,讓人相當遺憾的,它是不夠資格被稱之為「愛台」,它反而是相對落後及退步的!它也不應該出現在一個完全執政及負責任的民主政治年代!
(註:至九十六年底止,台灣的都市計畫區共有四三六處,面積為四十七萬三百五十五公頃,鄉村區個數則約為四○五二個,面積為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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