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重點是實施於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徵收了非常大面積的「出租的共有耕地」(約佔全部被徵收土地面積的70%),但這些徵收卻是違法的徵收。
我之前所介紹的「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八月)」已有清楚敘述,今日欲再幫大家補充介紹「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報告」。在其「共有土地問題」節次內,特別寫明:
「單有土地因繼承為共有再分割為單有問題
茲舉例說明:例如彰化市張雲紅張款兩寡婦(僅有一幼子為白痴)係血親姊妹,由繼承取得五分七釐之出租共有耕地,惟於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後分割為個人所有,依照條例第七條規定,此種情形視為未移轉,復照省地政局所訂「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手冊」之規定,遂予以徵收,此類情形在各縣市均普遍發生,人民紛紛提出異議,認為四月一日以後移轉者既視為未移轉,理應回復其未移轉前之權利型態及權利關係,即仍為共有予以保留。
處理意見:此類土地之徵收乃依照省地政局工作手冊之規定辦理,但條例施行細則並未有此項規定,該項工作手冊係在二月間印行,施行細則則係在四月間公佈,此種權利之重大轉變,在法令上實應加以明確統一之解釋,以釋各方之疑竇。」
由上述重要報告中可知,當時的「出租的共有耕地」的徵收是依據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內部自行印製的「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手冊」(註:《計算征收保留耕地須知》),而不是臺灣省政府所公告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此為嚴重違法之處。
註:《計算征收保留耕地須知》第25條:「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由共有移轉為個人有,一律征收,不予計算。」
參考文獻:鄧文儀主編,1955,《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紀實》,台北:中央文物供應社,頁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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