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是鄧文儀先生的另一本著作,書名為《台灣農村訪問記》,鄧先生時任內政部次長,又是擔任「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團長,因此他的著作有其重要性及參考價值。
我的分享重點乃是著重於政府當時在進行土地徵收時,是否為合法的徵收?我們要問,當時的土地徵收真的是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嗎?臺灣省政府在1953年4月23日所公告的「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是否真的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來制訂,還是違法剝奪了人民的權利?另外,共有出租耕地的徵收真的有依據條例的規定嗎?還是另依據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自己訂定的「須知」?若是後者,當「須知」與「條例」抵觸時,請問其法律效力為何?若法律效力為無效,那深層的問題即是: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土地徵收是否為違法的土地徵收?
「督導團兩度巡行各縣市,所攜返的陳情書,就有數百件之多,而在各地座談會上所提出的問題也不少,歸納起來,比較重要的約有下列數種:
一、關於老弱孤寡殘廢地主土地之保留問題:依照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規定:其共有人為老弱孤寡殘廢,藉土地維持生活者,得比照第十條之標準保留。但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須以四十一年度全年戶稅負擔總額在一百元以下者為限:又在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時間為三十天,逾期不申請者,視為放棄。此種限制實嫌過嚴,關於戶稅課徵標準,各縣市並不一致,若以戶稅負擔總額一百元為決定保留的依據,實欠公允,至於申請保留耕地期間,定為三十天,何時起迄,雖有佈告,可是鄉愚不易知悉,瞬即屆滿,督導團到縣市時,查得此種案件,能夠獲准保留的,平均不過百分之三十左右:例如彰化市張雪紅張款兩血親姊妹,都是寡居,僅張雪紅生有一子又為白痴,他們的共有土地,在去年四月一日以後已分割為個人所有。因此主辦機關認定不合保留條件,就予以徵收,該婦到處陳情,逢人哭泣,即其一例。其他各地多有類此情形,一般輿論咸認措施不甚允當。
二、關於配偶血親兄弟姊妹之地主土地保留問題:查計算徵收保留耕地須知第十五條第四款載明:「共有耕地,其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數人非配偶血親兄弟姊妹,或將其持份耕地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者,其全部共有人之共有耕地,一律徵收,不予計算。」此種規定,常易引起糾紛。因為共有人中有一人為養子女,就影響全體共有人,喪失保留權利。臺灣收養子女之風甚盛,因此而不能獲准保留的人,相信必多:又如兄弟姊妹之間的共有土地,其中間或有一人死亡,由其子女繼承其持分額,而成為與伯叔姑母共有,也因其中一人非兄弟姊妹,而被徵收,各地人士認為如此規定,似有不近人情之虞。」
由上述第一點,明顯可知,施行細則已超越原條例之規定內容;上述第二點則告訴我們,這部分共有土地的徵收是依據政府內部自訂的「計算徵收保留耕地須知」,這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規定也是不符合的,應為無效。因此,問題絕非僅是鄧文儀次長所稱的「一般輿論咸認措施不甚允當」、「似有不近人情之虞」而已,而是更加的嚴重,即共有耕地的徵收其實是違法的土地徵收。
史料書籍:
鄧文儀編著,1954年月5出版,《臺灣農村訪問記》,臺北市:臺灣拔提書局,頁338-339。
鄧文儀編著,1954年月5出版,《臺灣農村訪問記》,臺北市:臺灣拔提書局,頁338-33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