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施行是立基於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自己所制訂的「工作須知」、「計算征收放領須知」、「附帶征收須知」等行政規章, 而不是條例及施行細則,那麼其隱含的意思即是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施行是欠缺了法律的基礎,也就是行政機關所做出的眾多行政處分可能皆面臨了無效的命運,這非常的重要!
當時擔任內政部秘書一職的徐實圃指出:
「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為一劃時代的重大措施,因最高決策機關,策勵之綦嚴,矚望之殷切,計日課工,分程責效,故各級經辦機關,莫不兢兢業業,勉力以赴。以此臺灣省政府預定於四十二年五月一日開始公告,在公告之前,因時間迫促,所有一切應行準備事項,不得不先行刊印有關辦理手續及專業技術等「工作須知」,彙編而為手冊,以供各工作人員執行時之用,祇以事屬創舉,對於法律之認定,究應從寬從嚴,頗費斟酌,即就「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與「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手冊」所載各種「須知」而言,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精神,難免不無出入… (頁224)。」
這裡所稱的「難免不無出入」,道出了問題之關鍵,即工作手冊之內容是與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不相吻合的,也就是工作手冊內行政規章的效力竟然是高過於施行細則,這無疑是讓人非常驚訝的一件事情,徐實圃也進一步的敘述:
「施行細則,正在各區雷厲風行,從業人員為爭取工作成果,又格外認真,因之引起執行人員的法律觀點與立法原意是否符合問題。嗣經部份地主的反映,並向立法院請願,以此,在立法院內一時成為最熱門的議案,大會小會,不知開了多少次,答覆一連串的質詢,無疑的又是落在內政部長黃季陸先生的身上了,行政院看見這個問題,—立法院認為是命令變更法律—越來越嚴重,遂責成內政部長黃季陸先生,臺灣省主席俞鴻鈞先生,農復會主任委員蔣夢麟先生會同審查省府擬呈之細則修正案文草案,並另行研議補救辦法(頁236)。」
「立法院認為是命令變更法律」,這是何等嚴厲之指控!命令之效力竟然是高過於法律,這無疑是違背了憲法及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的規定,也牴觸了行政法學及土地法的相關重要規定與理念。
史料書籍:
徐實圃,1964,《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經緯》,出版地不詳,作者發行。
徐實圃,1964,《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經緯》,出版地不詳,作者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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