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徵收為何那麼浮濫?我國都市計畫是如何看待土地徵收?
謝謝胡慕情小姐幫我拍了這一張照片。我想幫大家解釋一下我那時的發言重點,而這也是我國土地徵收會那麼浮濫的關鍵之處。
依法,我國土地徵收的行政處分雖然是在土地徵收審議階段才予以決定,但實際的情形卻完全不是如此,其實在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階段即已決定了。也就是說,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往往是附和地方政府的要求,以「附帶決議」的方式決定了土地徵收的執行,這也使得後續的土地徵收審查委員會(現改名為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在審查土地徵收案件時,大概都僅是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其結果就是我國土地徵收相當的浮濫,嚴重侵害基本人權。
因此,我們不禁要問,我國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階段是如何來看待土地徵收?都委會是否以嚴謹的土地徵收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及最後手段等)來予以審議?這是非常重要之處。
照片中,我左手拿的是民國101年8月8日台南市政府公告的都市計畫書(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第一階段】等),它是厚厚的一大本,有好幾百頁。那麼,在這幾百頁中,有幾頁是提及土地徵收?讓我告訴大家,僅有一面(還不到一頁,因為一頁有兩面),是的,請不要懷疑,只有一面!而那就是我右手拿的那一張紙。
而這僅有的一面竟然就是一章,也就是「第六章 事業及財務計畫」,非常重要的土地徵收就是寫在財務計畫中。請大家看一下「表6-1 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而開闢經費則為「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及「工程費」,前者即是土地徵收所需支付的補償費,也就是政府在面對土地徵收時,只考量必須支付多少金錢補償成本!
這是否讓你深感驚訝與震撼?也就是說,我國都市計畫不論是在擬定或審議階段,都僅是用成本的觀點(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來看待土地徵收,根本不由基本人權保障的觀點來看待土地徵收,也就是說,完全沒有討論該土地徵收案件是否符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
而這也是1月27日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中,台南市政府代表針對前次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的回覆內容(請見「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3/5)」及「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4/5)」)。它根本就是文不對題,完全沒有回答是否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正當性...等」,而僅是回答「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價購或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其地價」及「拆遷安置」,主要還是把土地徵收當成是金錢補償的課題,而不是基本人權侵害的課題。
這就是我國土地徵收會那麼浮濫的根本原因!政府總是認為給了金錢補償就可以進行土地徵收,至於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嚴謹要件則是完全被忽視,根本都沒有進行審查!
各位朋友,都21世紀了,我們也已經解嚴30年了,我想請問大家,我們還要讓這種嚴重侵害人權的情形繼續下去嗎?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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