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請保護台灣的農地!
◎ 徐世榮、顏愛靜、賴宗裕
農委會有志之士長期以來一直有個深沉的痛,那就是農地不斷地被蠶食鯨吞。雖然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農委會由此似乎掌握農地變更的否決權,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因為,該條第二項又規定:「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由於一直未有相關立法,因此第一項僅是虛晃一招,致使農委會僅能徒呼負負,不斷的跟農地說再見。
那現行相關法令又是如何規定?這涉及了讓人詬病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體制。由於「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欠缺法定地位,「國土計畫法草案」又尚未通過立法,在缺乏上位法定計畫的情形下,致使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與管制幾乎陷入了毫無章法的境界。我國非都市土地的開發是採目的事業開發導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居主導地位,完全以事業本身的需要為考量,對農地予取予求(如最近後龍科技園區的開發即是一例)。而土地管理機關雖有相關「作業須知」,但均是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法有據」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因此,農地大量的流失,土地資源利用與配置也出現了嚴重問題。
另外,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的審核權力也部分移轉至地方政府,凡是面積在十公頃以下者,授權縣市政府核准。此舉原是尊重地方分權,但由於缺乏上位計畫的引導與規範,致使各地方的變更編定相當的混亂,近年來加上了別墅型農舍的大量興建,原本美麗的農村地景因此出現了嚴重的破碎化及穿孔現象。但是,就在今年四月三十日,政府進一步修正了「作業要點」,一舉將十公頃提升為三十公頃,這讓人更憂心於非都市土地的未來。
在前述惡劣情況下,農委會提出了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在二千億基金的加持下,它應該可以藉此保護台灣的農地。但是,條例中由農委會所建構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它不僅欠缺法定計畫在規劃程序及實質內容所應具備的元素,竟然是以「土地活化」為主要目標,其重點是著重於農委會如何藉此條例來收攬「用地變更」、「土地容許使用」、及「土地使用強度」等權力。
相當遺憾的,曾幾何時,原本應該是以保護農地為職志的農委會,竟然也欲加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要開始來蠶食台灣的農地?這真讓人有不知今夕是何夕之嘆!
(作者皆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2009/05/11發表於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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