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SARS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本文認為這可能是因為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造成的後果是我們今日卻是要加倍的奉還。)
SARS疫情繼續的延燒,它由臺北萬華的和平醫院、仁濟醫院向外擴散,該地區華昌國宅也曾被指涉具有社區感染的徵兆,住民遭到短暫的隔離,而許多平日遊走於萬華地區的遊民們也被政府緊急的集中管理,深怕彼等成為疫情的感染源。凡此種種跡象,皆促使著我們思維一些重要的問題,例如,為何台北市的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老舊的萬華地區?又,由於SARS疫情的嚴重化,讓我們看見富裕的臺灣社會竟然有這麼多無處為家的遊民,他們為何成為遊民?又為何集中於萬華地區?而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及被排斥的人們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
眾所皆知,萬華地區不論是在清治或是日治時期皆有其輝煌的歷史,可惜如今風華不再,已成為一個垂垂老朽的社區,其內部許多道路不僅狹小,公共設施也是相對缺乏,衛生條件及生活環境品質皆較為低落,致使它成為一個亟待更新的窳陋地區。民國六○年代初期,中央政府面對了國際政治環境的巨變,為了加強島內人民對其大有為政府的信心,曾於此區大力推動「萬大計劃」的都市更新案,但其主要內容為拆除違建,並在公有土地上興建國民住宅來安置違建戶,因此早期的都市更新工作指的大抵就是國宅興建,它並且成為政府照顧弱勢的宣傳樣板。
相對地,私人擁有地權的老舊區域可就沒有這麼幸運了,程序上,它們是必須依循都市計畫的手段來進行更新,然而在中央政府不再積極介入,地方政府都市更新行政組織位階相對較低,及缺乏資源、專責法令規範的情況下,使得都市更新的績效相當的有限。這也就是說,萬華地區並未隨著臺灣過去經濟的快速成長而有根本性的變革,臺北都市成長的軸線早已東移,西區的萬華似僅能在淡水河畔,與夕陽相隨。然而,這種情況難道無法予以改變?都市更新難道無法成為實現社會福利的重要政策?民國八○年代後期,都市更新再度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但是舊社區住民的期待卻是再度的落空,這是因為此時都市更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刺激營建業的發展,依舊是欲藉由公有地的更新來振興國家的經濟景氣,套句俗話,就是所謂的掛羊頭賣狗肉,這使得最需要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及當地居民並未成為都市更新的主體,而弱勢住民的需求依舊是不受到重視。
至於遊民方面,近年來的數量似有增加的趨勢,他們給社會一般的印象皆是較為負面的,如認為他們髒亂、遊手好閒、整日無所事事,並且是罪犯的預備人選。然而根據調查,很少遊民是因為好吃懶做而流落街頭的,過去有將近一半的遊民其實是會找工作來維持他們基本的生活所需,而且大多數的遊民是沒有犯罪的前科。另外,彼等之所以會成為遊民是有相當多不一樣的理由,其中有因家庭解組、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及其他的個人原因等,在這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因失業或是職災而無法重返職場的遊民,由於彼等教育程度較低,在缺乏家庭依靠、社會網絡及不知尋求外界協助的情況下,使得他們在失去工作之後很難再尋得工作的機會。尤其此刻全球經濟正面臨了再結構的轉變過程,工作的型態已經有了相當的變化,致使彼等只能靠著打零工或以接受社會救濟為生。然而,遊民的問題似乎並未受到政府的重視,這一波SARS的衝擊更是讓他們飽受社會的歧視,我們如同是在「譴責犧牲者」,希望他們儘可能的從我們眼前消失,而且是躲的愈遠愈好。這個社會並視他們的問題為其個人或是家庭的問題,該由他們自己去解決,因此彼等並非是社會福利的服務對象,也幾乎在政府的政策中被排除。
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與充滿負面印象的遊民結合一起,一個是都市發展的邊緣地區,另一個則幾乎是社會底層中的底層,而SARS就是在這個結合的地點大展身手,並由此向外擴散。為什麼會如此?SARS為何選擇此地?萬華實質環境的老舊與遊民的社會問題是否僅為冰山之一角,其代表的是否為我們過去政治經濟發展的途徑已經呈現了嚴重的偏頗?而政府在這當中並已經失去了其該有的作為?過去在威權政府領導的時代,一切以外銷導向、促進經濟成長為主要的政策依歸,其他的社會面向倘不危及主政者統治權的取得,皆是可以被忽視的。如今在全球化經濟競爭之下,新自由主義的觀點大為盛行,為再求國家整體經濟成長及市場效率的提升,政府角色已經是逐漸的退縮,整個社會的運作機制改由市場來主導,在缺乏政府的限制之下,私人企業可以毫無限制的去追求利潤。晚近,此論點更是在權力擁有者的推波助瀾下,以不同之型態來呈現,如所謂的「私有化」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政府在本身財政困窘的狀況下,不斷地將自己以往所承擔的責任拋棄或推卸,讓市場來運作,此舉往往被譏為「社會達爾文主義」,因它使得社會的弱勢團體或是城市的邊緣地區,更是顯得衰敗與落後,而彼等也成為社會防衛體系中最為脆弱的一環。
如此的解釋,使得SARS疫情恐不僅是公共衛生的問題,也不是N-95口罩、消毒或是防護衣就能夠解決的,它可能也部分代表著由於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可能的後果是我們今日 卻是要加倍的奉還,而SARS選擇此地的意涵恐怕也是於此。我們無法把萬華排除,也不可能視遊民於不見,唯有協助解決他們的問題,或許才可以讓我們不再受到SARS或其他病菌的威脅。天佑萬華!天佑遊民!天佑那些與他們同處邊緣位置的地方與人們!也但願我們還有趕快彌補的機會!
2003/5/30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3年5月30日 星期五
2003年5月18日 星期日
誰來決定核廢場設哪裡?
最近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也是著重於疫情的發展,使得許多重要的公共事務不經意的受到忽視。然而,這些政策的制訂倘若此刻不多給予重視,其可能引發的後續衝突性卻是相當高的,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就是這樣的例子。
此條例草案基本上是為了解決核能廢料儲存的難題而設,這麼一提,映入腦海的第一個印象或許就是蘭嶼達悟族人對於核能廢料儲存場的激烈且長期抗爭。
關此條例草案的內容(僅有二十一條),基本上仍是立基於技術菁英的邏輯思維,因為主要的運作機制是由經濟部所設立的選址委員會來運作,其成員則是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的委員會式的公共政策制訂模式,其實是深受美國於本世紀初進步時期流行觀點的影響,那就是主觀的政治不應涉入於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因為公共政策是科學研究的範疇,是一門「價值中立」的科學。透過這些宣稱客觀中立的專家及技術官僚們,將為我們的社會定義什麼是公共利益,並由彼等來選擇適當的公共政策。因此,行政運作程序的設計即是要避免民眾的參與,縱然是有些民眾被邀請來參加,他們也只是代表著象徵的意義罷了。
不過,也許有人會質疑,草案中具有相關民眾參與的規定,如要求舉辦公開說明會,並要與地方民眾進行溝通及意見調查等。但是,這些可能皆僅是花瓶,為什麼呢?因為它根本沒有規定對於民眾所提的異議該如何來處理。條例草案中僅規定,「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陳列或揭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辦機關提出意見。」至於該意見是否會得到答覆?如有答覆,倘提出者仍不滿意時,該如何來處理?等問題,此條例草案於此皆無明示。
如此一來,決策的制訂模式仍將落入於過去的窠臼,由主政者及技術官僚來主導。然此條例草案的設計者難道沒有由過去激烈反核抗爭的經驗中,來體悟此決策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的變遷?尤其當政策的標的是個如此充滿爭議性的議題。
也許有人會提出主張,認為此條例草案是建基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因此不僅民眾的意見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其他有關於環境影響的重大課題也接會得到重視。然而,只要是深入瞭解我國環評制度的運作方式,可能就會對此觀點持相當保留的態度。這是因為不論是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是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大抵皆是由開發單位交由顧問公司來處理。於此,就發生了一個相當困惑、卻又值得深思的問題,也就是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報告書有可能會與開發單位的意見相左嗎?私人顧問公司是屬於營利事業組織,它們是靠接案子為生,有可能反對出錢老闆的開發意圖嗎?它們又真有道德義務來扮演公正客觀的社會良心角色?因此根據過去的經驗,開發單位所委託的顧問公司總是有辦法找到不同的模式,使得模擬結果無論是施工階段或是未來營運階段都是影響輕微的,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幾乎所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例最後都是以「有條件通過審查」來結案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過去的經驗來看,此條例草案所建構的決策機制是無法吻合民間社會的要求,這是因為公共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猶如專家及技術官僚所謂的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是說,核能廢料儲存場的選址已不純然是個技術問題,他更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因此,既然是政治及社會問題,那麼在一個民主社會裡,政策選擇的權力應該是儘可能的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
倘主政者對此重大議題無此認知,則嚴重的社會衝突將是可以預見的。而下個月十六日即將召開、主政者極力宣稱重現社區參與的全國非核家園會議可能也僅是個摸摸頭的拜拜吧。
2003/5/18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此條例草案基本上是為了解決核能廢料儲存的難題而設,這麼一提,映入腦海的第一個印象或許就是蘭嶼達悟族人對於核能廢料儲存場的激烈且長期抗爭。
關此條例草案的內容(僅有二十一條),基本上仍是立基於技術菁英的邏輯思維,因為主要的運作機制是由經濟部所設立的選址委員會來運作,其成員則是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的委員會式的公共政策制訂模式,其實是深受美國於本世紀初進步時期流行觀點的影響,那就是主觀的政治不應涉入於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因為公共政策是科學研究的範疇,是一門「價值中立」的科學。透過這些宣稱客觀中立的專家及技術官僚們,將為我們的社會定義什麼是公共利益,並由彼等來選擇適當的公共政策。因此,行政運作程序的設計即是要避免民眾的參與,縱然是有些民眾被邀請來參加,他們也只是代表著象徵的意義罷了。
不過,也許有人會質疑,草案中具有相關民眾參與的規定,如要求舉辦公開說明會,並要與地方民眾進行溝通及意見調查等。但是,這些可能皆僅是花瓶,為什麼呢?因為它根本沒有規定對於民眾所提的異議該如何來處理。條例草案中僅規定,「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陳列或揭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辦機關提出意見。」至於該意見是否會得到答覆?如有答覆,倘提出者仍不滿意時,該如何來處理?等問題,此條例草案於此皆無明示。
如此一來,決策的制訂模式仍將落入於過去的窠臼,由主政者及技術官僚來主導。然此條例草案的設計者難道沒有由過去激烈反核抗爭的經驗中,來體悟此決策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的變遷?尤其當政策的標的是個如此充滿爭議性的議題。
也許有人會提出主張,認為此條例草案是建基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因此不僅民眾的意見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其他有關於環境影響的重大課題也接會得到重視。然而,只要是深入瞭解我國環評制度的運作方式,可能就會對此觀點持相當保留的態度。這是因為不論是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是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大抵皆是由開發單位交由顧問公司來處理。於此,就發生了一個相當困惑、卻又值得深思的問題,也就是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報告書有可能會與開發單位的意見相左嗎?私人顧問公司是屬於營利事業組織,它們是靠接案子為生,有可能反對出錢老闆的開發意圖嗎?它們又真有道德義務來扮演公正客觀的社會良心角色?因此根據過去的經驗,開發單位所委託的顧問公司總是有辦法找到不同的模式,使得模擬結果無論是施工階段或是未來營運階段都是影響輕微的,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幾乎所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例最後都是以「有條件通過審查」來結案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過去的經驗來看,此條例草案所建構的決策機制是無法吻合民間社會的要求,這是因為公共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猶如專家及技術官僚所謂的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是說,核能廢料儲存場的選址已不純然是個技術問題,他更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因此,既然是政治及社會問題,那麼在一個民主社會裡,政策選擇的權力應該是儘可能的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
倘主政者對此重大議題無此認知,則嚴重的社會衝突將是可以預見的。而下個月十六日即將召開、主政者極力宣稱重現社區參與的全國非核家園會議可能也僅是個摸摸頭的拜拜吧。
2003/5/18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2002年8月24日 星期六
環境倫理與地方認同的衝突
昨日有上千名原住民聚集於立法院前,強烈反對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公告,這引起社會的重視,而就在原住民為了馬告國家公園走上街頭時,另外也有部份環保團體召開記者會,支持馬告國家公園的成立,並認為不會說話的檜木林及野生動物,更有正當性強調天賦生存權,這樣的爭論實在值得深入探究。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大概可以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他,也即是大自然有他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國家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環保組織ierra Club。
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C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
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的倒轉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他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則至少是社會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人文地理學者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一)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二)主觀的地方認同,及(三)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8/24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大概可以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他,也即是大自然有他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國家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環保組織ierra Club。
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C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
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的倒轉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他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則至少是社會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人文地理學者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一)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二)主觀的地方認同,及(三)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8/24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2002年5月14日 星期二
提出生產計畫、禁止產權移轉、違章工廠始可就地合法
經濟部以國內失業情況恐會惡化為由,意圖讓座落於農業區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而中小企業主也主張唯有讓其工廠合法化,才會「錢留臺灣,根留臺灣」。本文則認為上述論述的基礎相當薄弱,因為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的主要理由可能是部分中小企業主計畫將其土地及廠房出售,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
本文
據報載經濟部決定輔導約兩千家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凡是工廠位址座落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的農牧用地及夾雜其間的非丁種建築用地,在去年三月十六日「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前既存的未登記工廠,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地方政府將協助辦理土地變更。經濟部表示國內符合上述標準之違章工廠,超過兩千家,年產值超過新台幣二百億,若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可能會造成二萬人失業,將使失業情況再度惡化。另外,經濟部也認為,如果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勢必逼使傳統產業赴大陸,為了讓中小企業「根留臺灣」,有必要讓符合一定條件的工廠合法化。而有不少未登記的工廠業主也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內的相關規定會逼得他們無法生存,如被斷水斷電,那也只能「錢進大陸,債留臺灣」,如能合法,則可「錢留臺灣,根留臺灣」。
由於違章工廠之就地合法將嚴重衝擊國內土地使用管制體制,也直接挑戰一年多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所確立的「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這使得上述之論述頗有深究的必要。首先要思考的是生產成本的課題,由於上述違章工廠大抵是興建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因此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皆是徵收田賦。然而長久以來由於農業收益的降低,政府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自民國七十六年以來,田賦就處於停徵的狀態,這表示這些違章工廠並不需要繳交土地使用的稅賦,這對其生產成本的降低是有相當的助益。此外,環保署也表示,違章工廠合法化之後,環保單位將會更容易稽查違反空污及廢水情況,這反面的意思似乎為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環保署對其污染的情形是比較使不上力量的;相對而言,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所必須投入的環境污染防制成本是比較低的,因此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並不因環境污染防制的要求而提升,這也就是說,違章工廠是不用付出高額的環境污染外部成本。
因此,不論是土地使用的成本或是環境污染的防制成本,建廠於農地之上的違章工廠幾乎是用不著付出的,這對於這些工廠的老闆而言,無疑是一項利多,彼等長期以來在這方面所獲得的利益恐不比到對岸大陸還來的差。既然如此,那麼這些在商言商的老闆們為什麼會極力要求合法化呢?因為合法化之後,原來之農地就會變更登記為丁種建築用地,就必須繳交地價稅,土地之移轉也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另一方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也會要求彼等添加環境保護防制設備,凡此種種,都會增加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這對傳統產業為主的中小企業,絕對不是一項利多,那麼他們為什麼還是願意呢?換個角度來思考,這是否純然是因為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之後,違章工廠可能會受到斷水斷電的處分呢?然而這一點似乎也是無法成立,因為根據以往的法令規定(請參照「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政府本來就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的處罰方式,並處予罰鍰,一直到其改善為止。可是政府以往對於違章工廠的處理方式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家心知肚明,但是就是少有行動,這也就是為什麼臺灣會有那麼多違章工廠的原因之一,因此,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工廠老闆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立即改變思維,願意遵守國家之法令,克盡一位企業主該負擔的社會責任;相對的,在目前經濟不振的情況之下,我們似乎也沒有理由相信政府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會進行嚴格的取締。
那麼真正的理由到底是何在呢?根據作者側面瞭解,問題的主要關鍵可能是在於部分違章工廠所座落的農地是無法進行產權的移轉,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許多違法使用之耕地就是因為此項規定而無法如願移轉產權,進行不動產的買賣交易。倘若此項論點不幸為真,那麼部分違章工廠企業主的心態就相當有可議之處,他們要求就地合法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能夠將土地及廠房出售,而不是上述堂皇的理由。而這又表示什麼呢?可能是他們已不再生產了,也有可能是他們的生產活動正準備或早就外移了,他們過去在享受了許多稅賦的好處,並把工業污染留給臺灣之後,如今是要把這塊他們曾經極盡所能壓榨過的土地賣出,再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而這無疑是一件相當可悲的事情。
對於這種事情我們是無法容忍的,而經濟部在未全面徵詢其他部會就擅做主張的老大心態也是相當的可議,這是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明文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如今行政院農委會似仍為此政策之局外人,而主管非都市土地的內政部地政司竟然也是毫不知情,這種決策模式除了用「老大」來形容之外,夫復何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往往不尋正規土地變更管道,卻是自訂政策,破壞規劃體制,這可能也是值得檢討之處。不過,回歸上述,政府倘若真要法外施恩,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那麼我們要求至少應該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也就是該工廠必須提出一個未來生產的計畫,並進行嚴格稽查,同時也必須要求彼等簽下切結,明白表示在一定期限之內不會進行土地產權的移轉(不過倘因繼承或法院拍賣不在此限),如此或可真正達到他們所言「錢留臺灣,根留臺灣」的目的,而經濟部所擔心的失業問題或真可不會實現。
2002/5/1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本文
據報載經濟部決定輔導約兩千家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凡是工廠位址座落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的農牧用地及夾雜其間的非丁種建築用地,在去年三月十六日「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前既存的未登記工廠,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地方政府將協助辦理土地變更。經濟部表示國內符合上述標準之違章工廠,超過兩千家,年產值超過新台幣二百億,若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可能會造成二萬人失業,將使失業情況再度惡化。另外,經濟部也認為,如果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勢必逼使傳統產業赴大陸,為了讓中小企業「根留臺灣」,有必要讓符合一定條件的工廠合法化。而有不少未登記的工廠業主也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內的相關規定會逼得他們無法生存,如被斷水斷電,那也只能「錢進大陸,債留臺灣」,如能合法,則可「錢留臺灣,根留臺灣」。
由於違章工廠之就地合法將嚴重衝擊國內土地使用管制體制,也直接挑戰一年多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所確立的「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這使得上述之論述頗有深究的必要。首先要思考的是生產成本的課題,由於上述違章工廠大抵是興建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因此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皆是徵收田賦。然而長久以來由於農業收益的降低,政府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自民國七十六年以來,田賦就處於停徵的狀態,這表示這些違章工廠並不需要繳交土地使用的稅賦,這對其生產成本的降低是有相當的助益。此外,環保署也表示,違章工廠合法化之後,環保單位將會更容易稽查違反空污及廢水情況,這反面的意思似乎為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環保署對其污染的情形是比較使不上力量的;相對而言,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所必須投入的環境污染防制成本是比較低的,因此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並不因環境污染防制的要求而提升,這也就是說,違章工廠是不用付出高額的環境污染外部成本。
因此,不論是土地使用的成本或是環境污染的防制成本,建廠於農地之上的違章工廠幾乎是用不著付出的,這對於這些工廠的老闆而言,無疑是一項利多,彼等長期以來在這方面所獲得的利益恐不比到對岸大陸還來的差。既然如此,那麼這些在商言商的老闆們為什麼會極力要求合法化呢?因為合法化之後,原來之農地就會變更登記為丁種建築用地,就必須繳交地價稅,土地之移轉也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另一方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也會要求彼等添加環境保護防制設備,凡此種種,都會增加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這對傳統產業為主的中小企業,絕對不是一項利多,那麼他們為什麼還是願意呢?換個角度來思考,這是否純然是因為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之後,違章工廠可能會受到斷水斷電的處分呢?然而這一點似乎也是無法成立,因為根據以往的法令規定(請參照「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政府本來就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的處罰方式,並處予罰鍰,一直到其改善為止。可是政府以往對於違章工廠的處理方式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家心知肚明,但是就是少有行動,這也就是為什麼臺灣會有那麼多違章工廠的原因之一,因此,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工廠老闆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立即改變思維,願意遵守國家之法令,克盡一位企業主該負擔的社會責任;相對的,在目前經濟不振的情況之下,我們似乎也沒有理由相信政府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會進行嚴格的取締。
那麼真正的理由到底是何在呢?根據作者側面瞭解,問題的主要關鍵可能是在於部分違章工廠所座落的農地是無法進行產權的移轉,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許多違法使用之耕地就是因為此項規定而無法如願移轉產權,進行不動產的買賣交易。倘若此項論點不幸為真,那麼部分違章工廠企業主的心態就相當有可議之處,他們要求就地合法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能夠將土地及廠房出售,而不是上述堂皇的理由。而這又表示什麼呢?可能是他們已不再生產了,也有可能是他們的生產活動正準備或早就外移了,他們過去在享受了許多稅賦的好處,並把工業污染留給臺灣之後,如今是要把這塊他們曾經極盡所能壓榨過的土地賣出,再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而這無疑是一件相當可悲的事情。
對於這種事情我們是無法容忍的,而經濟部在未全面徵詢其他部會就擅做主張的老大心態也是相當的可議,這是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明文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如今行政院農委會似仍為此政策之局外人,而主管非都市土地的內政部地政司竟然也是毫不知情,這種決策模式除了用「老大」來形容之外,夫復何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往往不尋正規土地變更管道,卻是自訂政策,破壞規劃體制,這可能也是值得檢討之處。不過,回歸上述,政府倘若真要法外施恩,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那麼我們要求至少應該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也就是該工廠必須提出一個未來生產的計畫,並進行嚴格稽查,同時也必須要求彼等簽下切結,明白表示在一定期限之內不會進行土地產權的移轉(不過倘因繼承或法院拍賣不在此限),如此或可真正達到他們所言「錢留臺灣,根留臺灣」的目的,而經濟部所擔心的失業問題或真可不會實現。
2002/5/1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2年4月19日 星期五
環境倫理與原住民保留地政策
本文藉由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衝突情形,探討環境倫理的相關議題,並引用西方生態倫理的二種見解:保存主義及保護主義,來分析環境倫理的內涵。不過本文主張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也就是兩者皆漠視了人的主觀願望。本文進一步藉由人文地理學對於「地方」概念的分析,主張倘若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那麼就必須將當地民眾對於地方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也就是說,賦權予原住民部落,讓他們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
本文
原住民保留地最近出現了許多值得社會深思的事件,如新竹縣尖石鄉飛鼠部落(或北得拉曼山泰雅族水田部落)在公開「北得拉曼巨木」之後,為避免外來觀光客不斷湧入,上下水田部落長老毅然決然宣告「封山」,這給社會帶來不小的震驚,並引起了「自然主權」與「國家主權」的爭論。另外,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預計六月底前確定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預定面積五萬三千公頃,地理疆域含括台北縣、新竹縣、桃園縣、宜蘭縣四縣,這個國家公園的推動是源自於 1998 年民間生態保護團體發起的搶救棲蘭山檜木森林運動,由於土地一旦被劃入國家公園的範圍,土地之使用將受到嚴格的限制,這使得宜蘭縣的英士、四季、南山部落出現強烈反對的聲浪,而此種保護生態的模式並被批評為「生態帝國主義」。最後一個案例則是蘭嶼達悟族人反對核廢料儲存場的設置,並要求政府遵守諾言,立即關閉儲存場,並將核廢料儲存他處,還給他們一個傳統生活自然領域。
這三個重要的案例看似獨立,但是其實皆牽涉一個共同的焦點,那就是土地及環境。由於原住民保留地大抵是位於生態保護區域,因此,該如何來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環境生態保育問題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如,我們是否要有一個普世的生態倫理,為大家必須共同服膺?若此生態倫理與高冷蔬菜及水蜜桃種植維生的經濟目的相衝突時,那又該如何來抉擇?另外,在保護環境生態的意識下,居住生活於土地之上的原住民,其選擇的權力又該如何來對待?凡此,皆是相當嚴肅的課題,值得深究。本文欲由環境生態倫理的觀點切入,並輔以人文地理學的「地方」概念,由此來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尋求參考點。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可以大概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它,也即是大自然有它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組織—Sierra Club。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的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G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夠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的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倒轉的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者則至少是社會之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被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而如以上述三個例子為例,我們可以發現原住民的權益是徹徹底底的被忽視了。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本文欲借用人文地理學者John Agnew之見解,運用「地方(place)」之概念來詮釋環境生態的空間內涵,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1)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2)主觀的地方認同,及(3)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政策上的決定必須要容納上述之第二點,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本文因此主張環境生態倫理的提倡,可能不應僅是在自然資源保育及經濟成長之間取得均衡,它更應該要排除政治經濟結構上的不公平及障礙。它也必需賦予地方社區權力,讓地方社區民眾重新掌握對於發展的主動權,及對地方社區的自我經營權。再者,環境生態倫理的理念應有別於以往現代化典範的思維模式,它應該是奠基於不同的知識論及方法論之上。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文進一步主張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由科技管理專家或是技術官僚來幫地方民眾做決定。在一個民主社會裡,選擇的權力應該是保留在地方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實現一個具有環境生態倫理的永續社會。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4/19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本文
原住民保留地最近出現了許多值得社會深思的事件,如新竹縣尖石鄉飛鼠部落(或北得拉曼山泰雅族水田部落)在公開「北得拉曼巨木」之後,為避免外來觀光客不斷湧入,上下水田部落長老毅然決然宣告「封山」,這給社會帶來不小的震驚,並引起了「自然主權」與「國家主權」的爭論。另外,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預計六月底前確定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預定面積五萬三千公頃,地理疆域含括台北縣、新竹縣、桃園縣、宜蘭縣四縣,這個國家公園的推動是源自於 1998 年民間生態保護團體發起的搶救棲蘭山檜木森林運動,由於土地一旦被劃入國家公園的範圍,土地之使用將受到嚴格的限制,這使得宜蘭縣的英士、四季、南山部落出現強烈反對的聲浪,而此種保護生態的模式並被批評為「生態帝國主義」。最後一個案例則是蘭嶼達悟族人反對核廢料儲存場的設置,並要求政府遵守諾言,立即關閉儲存場,並將核廢料儲存他處,還給他們一個傳統生活自然領域。
這三個重要的案例看似獨立,但是其實皆牽涉一個共同的焦點,那就是土地及環境。由於原住民保留地大抵是位於生態保護區域,因此,該如何來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環境生態保育問題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如,我們是否要有一個普世的生態倫理,為大家必須共同服膺?若此生態倫理與高冷蔬菜及水蜜桃種植維生的經濟目的相衝突時,那又該如何來抉擇?另外,在保護環境生態的意識下,居住生活於土地之上的原住民,其選擇的權力又該如何來對待?凡此,皆是相當嚴肅的課題,值得深究。本文欲由環境生態倫理的觀點切入,並輔以人文地理學的「地方」概念,由此來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尋求參考點。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可以大概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它,也即是大自然有它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組織—Sierra Club。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的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G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夠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的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倒轉的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者則至少是社會之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被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而如以上述三個例子為例,我們可以發現原住民的權益是徹徹底底的被忽視了。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本文欲借用人文地理學者John Agnew之見解,運用「地方(place)」之概念來詮釋環境生態的空間內涵,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1)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2)主觀的地方認同,及(3)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政策上的決定必須要容納上述之第二點,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本文因此主張環境生態倫理的提倡,可能不應僅是在自然資源保育及經濟成長之間取得均衡,它更應該要排除政治經濟結構上的不公平及障礙。它也必需賦予地方社區權力,讓地方社區民眾重新掌握對於發展的主動權,及對地方社區的自我經營權。再者,環境生態倫理的理念應有別於以往現代化典範的思維模式,它應該是奠基於不同的知識論及方法論之上。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文進一步主張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由科技管理專家或是技術官僚來幫地方民眾做決定。在一個民主社會裡,選擇的權力應該是保留在地方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實現一個具有環境生態倫理的永續社會。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4/19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1年11月2日 星期五
鎘米重現 政府未記取教訓
若不能嚴控稱產者 做到事先防制 善後不但棘手且成效有限 無限期休耕更是重創農民
繼雲林虎尾及彰化和美後,環保署昨日公布在台中大甲又發現有三筆土地受到鎘污染。鎘米事件一再上演,代表著我們並未從以前的慘痛經驗獲得教訓。
以往最有名的鎘污染例子可謂是桃園縣蘆竹鄉基力化公司所造成的。基力化公司建廠於民國六十六年,作業過程中所製造出來、鎘含量極高的工業廢水,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就直接排入蘆竹鄉第二支線新興支流排水系統,廢水之中的污染物不僅長年累積於圳道底泥之外,也充斥於流水之中,附近農民引水灌溉農田,致使農田及由其所生產出來的農作物皆遭到嚴重的污染。民國七十一、七十二年間,前台灣省建設廳水污染防治所調查基力化工廠附近圳道水之鎘污染、圳道底泥鎘含量及稻田土壤鎘含量。民國七十二年也發現一、二期稻作鎘含量的情形非常嚴重。政府當時之主要措施就是現在的處理手法,要求農田休耕並發給予微薄之補貼及休耕補助,此外,縣政府環保局也陸續提出整治的計畫。
經過了這麼多年,也許您會問,這些農地至今應該已經全部整治完成了吧?很抱歉,答案卻是否定的,除了少部份之外,這些農田大抵就由民國七十三年一直休耕至今。而污染之禍首-基力化公司卻在污染事態擴大之際,趕緊停工關廠,將廠房售出,並由整個事件中抽身而退。
由於顧及國民身體健康,環保署對於蘆竹鄉土壤污染整治採取嚴格把關的態度,這也相當符合其所擔當的職責。然而,這裡卻出現一個頗為弔詭的問題,即我國於這方面的公共政策是污染後的整治採非常嚴格的處理方法,但是對於污染發生之防制或是監督卻是反而較為寬鬆的。這也就是說,政府似乎缺乏能力在製造污染的水源頭加以防範,卻是反過來要求權益已嚴重受損的農民再做進一步甚至是無止境的犧牲,這種作法不禁讓人質疑,政府真的是在保護環境嗎?還是在保護工業生產者的利益呢?
再者,土壤污染之整治充滿了相當高的困難度,這牽涉了諸多的難題,如責任歸屬、費用負擔、整治標準的設定、技術的可行性及當地民眾的權益等。在這麼複雜的狀況下,不禁要問,受污染土壤的政治目的何在?是否可藉由高科技整治方法,讓他回復到以往無污染的可耕種情況?透過蘆竹鄉個案的田野調查,發現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也就是說,科技無法解決受污染的土壤問題。蘆竹鄉土壤污染之整治曾考慮過許多種方法,最後所選取的作法為「上下翻土處理」。由於污染地區位於桃園台地,地質上屬於洪積母質紅壤,在表土之下即為質地堅硬、顏色多屬黃紅或紅棕色的礫石層。而所謂的上下翻動就是使用機具挖至此礫石層,將此層的黃紅或紅棕色地塊挖至表層,讓原先之表土沉沒至地底下,因此前幾年政個污染整治區呈現於外的景象就是地表上皆是硬如石頭的黃紅色土礫。
桃園縣政府當時並選定一塊翻動完成的坵塊試種水稻,帶稻穀收割之後,倘若檢驗之稻米的鎘含量低於標準值以下,就表示整治成功,符合了環保署對於環境保護的要求。值得思索的是,這樣的整治方式其意義究竟何在?可以預期的,在投入大量的有機肥料即將土礫轉變成「堪可耕種」的土地之後,所謂「整治成功」的可能性大增。然而,整體而言,原有土壤中之鎘元素並不因此就消失或減少,整治的結果只是把它原地掩埋起來罷了,而且埋得還蠻深的。這些鎘以後會怎樣的進入台灣生態體系?進而影響了環境及人們?目前似乎皆是無法預知的。而整個翻土整治計畫從某個角度視之,也只是為了滿足受檢體數據上的要求罷了。然而,這種環境保護的方式其意義到底何在呢?如果這只是一場數據的戲碼,又有必要花費那麼多的經費?又有必要讓地方民眾長年忍受土地無法使用之苦嗎?
究其根源,土壤污染之整治(非防制)已屬於問題處理之末端,當工業局、環保署及政府其他相關單位不在源頭多下一點功夫,阻止工業生產排放出來的污染物時,其所造成的後果反而是更為嚴重的,而受害最深的就是那些社會的弱者-農民。寄盼工業局、環保署及政府其他相關單位應該加強台灣島內工業污染的防制,讓工業生產者負擔起其應負的責任,而不是僅在污染發生後的事件末端,做事倍功半的嚴格管制與處理。
2001/11/1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繼雲林虎尾及彰化和美後,環保署昨日公布在台中大甲又發現有三筆土地受到鎘污染。鎘米事件一再上演,代表著我們並未從以前的慘痛經驗獲得教訓。
以往最有名的鎘污染例子可謂是桃園縣蘆竹鄉基力化公司所造成的。基力化公司建廠於民國六十六年,作業過程中所製造出來、鎘含量極高的工業廢水,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就直接排入蘆竹鄉第二支線新興支流排水系統,廢水之中的污染物不僅長年累積於圳道底泥之外,也充斥於流水之中,附近農民引水灌溉農田,致使農田及由其所生產出來的農作物皆遭到嚴重的污染。民國七十一、七十二年間,前台灣省建設廳水污染防治所調查基力化工廠附近圳道水之鎘污染、圳道底泥鎘含量及稻田土壤鎘含量。民國七十二年也發現一、二期稻作鎘含量的情形非常嚴重。政府當時之主要措施就是現在的處理手法,要求農田休耕並發給予微薄之補貼及休耕補助,此外,縣政府環保局也陸續提出整治的計畫。
經過了這麼多年,也許您會問,這些農地至今應該已經全部整治完成了吧?很抱歉,答案卻是否定的,除了少部份之外,這些農田大抵就由民國七十三年一直休耕至今。而污染之禍首-基力化公司卻在污染事態擴大之際,趕緊停工關廠,將廠房售出,並由整個事件中抽身而退。
由於顧及國民身體健康,環保署對於蘆竹鄉土壤污染整治採取嚴格把關的態度,這也相當符合其所擔當的職責。然而,這裡卻出現一個頗為弔詭的問題,即我國於這方面的公共政策是污染後的整治採非常嚴格的處理方法,但是對於污染發生之防制或是監督卻是反而較為寬鬆的。這也就是說,政府似乎缺乏能力在製造污染的水源頭加以防範,卻是反過來要求權益已嚴重受損的農民再做進一步甚至是無止境的犧牲,這種作法不禁讓人質疑,政府真的是在保護環境嗎?還是在保護工業生產者的利益呢?
再者,土壤污染之整治充滿了相當高的困難度,這牽涉了諸多的難題,如責任歸屬、費用負擔、整治標準的設定、技術的可行性及當地民眾的權益等。在這麼複雜的狀況下,不禁要問,受污染土壤的政治目的何在?是否可藉由高科技整治方法,讓他回復到以往無污染的可耕種情況?透過蘆竹鄉個案的田野調查,發現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也就是說,科技無法解決受污染的土壤問題。蘆竹鄉土壤污染之整治曾考慮過許多種方法,最後所選取的作法為「上下翻土處理」。由於污染地區位於桃園台地,地質上屬於洪積母質紅壤,在表土之下即為質地堅硬、顏色多屬黃紅或紅棕色的礫石層。而所謂的上下翻動就是使用機具挖至此礫石層,將此層的黃紅或紅棕色地塊挖至表層,讓原先之表土沉沒至地底下,因此前幾年政個污染整治區呈現於外的景象就是地表上皆是硬如石頭的黃紅色土礫。
桃園縣政府當時並選定一塊翻動完成的坵塊試種水稻,帶稻穀收割之後,倘若檢驗之稻米的鎘含量低於標準值以下,就表示整治成功,符合了環保署對於環境保護的要求。值得思索的是,這樣的整治方式其意義究竟何在?可以預期的,在投入大量的有機肥料即將土礫轉變成「堪可耕種」的土地之後,所謂「整治成功」的可能性大增。然而,整體而言,原有土壤中之鎘元素並不因此就消失或減少,整治的結果只是把它原地掩埋起來罷了,而且埋得還蠻深的。這些鎘以後會怎樣的進入台灣生態體系?進而影響了環境及人們?目前似乎皆是無法預知的。而整個翻土整治計畫從某個角度視之,也只是為了滿足受檢體數據上的要求罷了。然而,這種環境保護的方式其意義到底何在呢?如果這只是一場數據的戲碼,又有必要花費那麼多的經費?又有必要讓地方民眾長年忍受土地無法使用之苦嗎?
究其根源,土壤污染之整治(非防制)已屬於問題處理之末端,當工業局、環保署及政府其他相關單位不在源頭多下一點功夫,阻止工業生產排放出來的污染物時,其所造成的後果反而是更為嚴重的,而受害最深的就是那些社會的弱者-農民。寄盼工業局、環保署及政府其他相關單位應該加強台灣島內工業污染的防制,讓工業生產者負擔起其應負的責任,而不是僅在污染發生後的事件末端,做事倍功半的嚴格管制與處理。
2001/11/1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2000年12月25日 星期一
掃黑附加價值 衝擊環保運動
國內的環保抗爭,甚且是一切的社會運動,此刻正面臨著很大的危機,因為政府行政當局可能政運用民眾對於黑道深惡痛絕的民意勢頭,欲用挾帶的方式,在「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及選罷法增訂的反黑條款中,一舉除去政府眼中非經濟因素的首惡-自力救濟抗爭運動。這種擔憂並非是沒有來由或者是無的放矢,因為政府過去就曾經多次把許多優秀的環保健將,抹黑成「環保流氓」或是「社運流氓」,並對其人身權力進行迫害。
行政院通過的「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將犯罪組織定義為,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如以一般狹義之認知來理解,黑道組織自然是此定義的中心標的,但是如果將其做廣義的解釋,那麼近年來如雨後春筍般的民間自力救濟團體,可能也將可以一體適用,彼等為了抗拒環境污染而進行的抗爭及圍廠行為,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成為犯罪活動,而其自發性的組成團體也將變成萬惡不赦的犯罪組織。
另外一方面,為了避免黑道漂白,利用選舉跨入政壇,選罷法增訂的反黑條款中也規定,凡是犯了「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三條,亦即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經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強制工作確定者,執行完畢或赦免未逾十年者,皆不得參選。另外,該條款也規定凡是犯了刑法公然聚眾施暴脅迫罪也要受相同之待遇。很不幸的,這些規定同樣也可以擴大解釋並適用於環保抗爭成員,君不見過去的檢察官們往往喜愛以公然聚眾施暴脅迫之罪嫌來起訴環保抗爭份子。如果此法修訂通過,一些參與環保運動的健將們未來可能將與政壇無緣,而更重要的是,一些已在或有意往政界發展的人士也將視參與抗爭運動為畏途,如此一來,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可能將在無人膽敢逾越雷池一步的情況下消失於無形。非經濟因素可以排除,國家的競爭力也將因此而大步躍升,以上所言可能是政府在掃黑之餘所附帶的如意算盤。
黑道危害社會安寧,並藉由政治漂白的行徑已為大多數人所共同唾棄,如今反黑行動也已成為一般民眾迫切的心聲,很少人會質疑反黑的正當性。但是如果反黑條款定義不嚴謹,或是做廣義之解釋,在民意浪潮之下順勢進行挾帶,將一般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也歸類於其中,那麼人民的基本權益可能就會受到根本的傷害,行政及立法當局在制訂以上二法時千萬不可不謹慎。
行政院通過的「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將犯罪組織定義為,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如以一般狹義之認知來理解,黑道組織自然是此定義的中心標的,但是如果將其做廣義的解釋,那麼近年來如雨後春筍般的民間自力救濟團體,可能也將可以一體適用,彼等為了抗拒環境污染而進行的抗爭及圍廠行為,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成為犯罪活動,而其自發性的組成團體也將變成萬惡不赦的犯罪組織。
另外一方面,為了避免黑道漂白,利用選舉跨入政壇,選罷法增訂的反黑條款中也規定,凡是犯了「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三條,亦即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經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強制工作確定者,執行完畢或赦免未逾十年者,皆不得參選。另外,該條款也規定凡是犯了刑法公然聚眾施暴脅迫罪也要受相同之待遇。很不幸的,這些規定同樣也可以擴大解釋並適用於環保抗爭成員,君不見過去的檢察官們往往喜愛以公然聚眾施暴脅迫之罪嫌來起訴環保抗爭份子。如果此法修訂通過,一些參與環保運動的健將們未來可能將與政壇無緣,而更重要的是,一些已在或有意往政界發展的人士也將視參與抗爭運動為畏途,如此一來,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可能將在無人膽敢逾越雷池一步的情況下消失於無形。非經濟因素可以排除,國家的競爭力也將因此而大步躍升,以上所言可能是政府在掃黑之餘所附帶的如意算盤。
黑道危害社會安寧,並藉由政治漂白的行徑已為大多數人所共同唾棄,如今反黑行動也已成為一般民眾迫切的心聲,很少人會質疑反黑的正當性。但是如果反黑條款定義不嚴謹,或是做廣義之解釋,在民意浪潮之下順勢進行挾帶,將一般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也歸類於其中,那麼人民的基本權益可能就會受到根本的傷害,行政及立法當局在制訂以上二法時千萬不可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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