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8日 星期日

誰來決定核廢場設哪裡?

最近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也是著重於疫情的發展,使得許多重要的公共事務不經意的受到忽視。然而,這些政策的制訂倘若此刻不多給予重視,其可能引發的後續衝突性卻是相當高的,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就是這樣的例子。

此條例草案基本上是為了解決核能廢料儲存的難題而設,這麼一提,映入腦海的第一個印象或許就是蘭嶼達悟族人對於核能廢料儲存場的激烈且長期抗爭。

關此條例草案的內容(僅有二十一條),基本上仍是立基於技術菁英的邏輯思維,因為主要的運作機制是由經濟部所設立的選址委員會來運作,其成員則是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的委員會式的公共政策制訂模式,其實是深受美國於本世紀初進步時期流行觀點的影響,那就是主觀的政治不應涉入於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因為公共政策是科學研究的範疇,是一門「價值中立」的科學。透過這些宣稱客觀中立的專家及技術官僚們,將為我們的社會定義什麼是公共利益,並由彼等來選擇適當的公共政策。因此,行政運作程序的設計即是要避免民眾的參與,縱然是有些民眾被邀請來參加,他們也只是代表著象徵的意義罷了。

不過,也許有人會質疑,草案中具有相關民眾參與的規定,如要求舉辦公開說明會,並要與地方民眾進行溝通及意見調查等。但是,這些可能皆僅是花瓶,為什麼呢?因為它根本沒有規定對於民眾所提的異議該如何來處理。條例草案中僅規定,「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陳列或揭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辦機關提出意見。」至於該意見是否會得到答覆?如有答覆,倘提出者仍不滿意時,該如何來處理?等問題,此條例草案於此皆無明示。

如此一來,決策的制訂模式仍將落入於過去的窠臼,由主政者及技術官僚來主導。然此條例草案的設計者難道沒有由過去激烈反核抗爭的經驗中,來體悟此決策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的變遷?尤其當政策的標的是個如此充滿爭議性的議題。

也許有人會提出主張,認為此條例草案是建基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因此不僅民眾的意見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其他有關於環境影響的重大課題也接會得到重視。然而,只要是深入瞭解我國環評制度的運作方式,可能就會對此觀點持相當保留的態度。這是因為不論是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是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大抵皆是由開發單位交由顧問公司來處理。於此,就發生了一個相當困惑、卻又值得深思的問題,也就是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報告書有可能會與開發單位的意見相左嗎?私人顧問公司是屬於營利事業組織,它們是靠接案子為生,有可能反對出錢老闆的開發意圖嗎?它們又真有道德義務來扮演公正客觀的社會良心角色?因此根據過去的經驗,開發單位所委託的顧問公司總是有辦法找到不同的模式,使得模擬結果無論是施工階段或是未來營運階段都是影響輕微的,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幾乎所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例最後都是以「有條件通過審查」來結案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過去的經驗來看,此條例草案所建構的決策機制是無法吻合民間社會的要求,這是因為公共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猶如專家及技術官僚所謂的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是說,核能廢料儲存場的選址已不純然是個技術問題,他更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因此,既然是政治及社會問題,那麼在一個民主社會裡,政策選擇的權力應該是儘可能的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

倘主政者對此重大議題無此認知,則嚴重的社會衝突將是可以預見的。而下個月十六日即將召開、主政者極力宣稱重現社區參與的全國非核家園會議可能也僅是個摸摸頭的拜拜吧。

2003/5/18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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