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澄社評論 -- 政府比強盜還不如(原標題:退回六十年前)

繼苗栗竹南大埔之後,政府也宣稱彰化二林相思寮已經依法完成徵收程序,政府的開發怪手隨時可以駛入,摧毀房屋、挖除農作物,並將老農驅離家園。政府的強制徵收,如同晴天霹靂,相思寮阿公阿嬤們全亂了方寸,不知未來該如何是好,他們屢次北上陳情,不僅淚灑行政院、立法院,在進入總統府內,依舊是老淚縱橫,讓人聞之鼻酸,他們不斷地訴說不願離開家園,並譴責政府的行徑「簡直比強盜還不如」,因強盜至少還留下土地,讓他們未來仍有一口飯吃。

讓人深感遺憾的,類似的情境在一九四七年竟然也發生於當地。二次大戰後,台灣爆發許多農民抗爭事件,其目標都是對準台糖公司各地糖廠(當時台糖總公司辦事處設於上海,上司為資源委員會),由北到南的糖廠幾乎無一倖免,農民激烈抗爭是因台糖公司強制要將其租用的農地收回自營,要求當時的佃農必須放棄耕作。其中衝突最激烈的地區,乃是發生於原北斗區溪湖糖廠轄區內的大排沙農場,此農場也就是這次中科四期的預定地。

當時曾召開農民大會,據《青年自由報》報導,農民表示:「在憲政公布的今日,一切不合《憲法》的事情當然要撤廢,廠方屢次以非法的手段侵害農民的權益,委實令人痛恨…,如此糖廠作風是否合法,委實令人懷疑!」並有其他農民指出被糖廠拘禁及拷打,並質疑,「聽說糖廠是國家經營,當真國家會這樣待遇我們嗎?代表國家的糖廠可以這樣對待我們嗎?」

六十三年後,相思寮的阿公阿嬤們不斷哭喊:「政府比土匪還不如。堂堂一個政府,沒有照顧我們這些傻百姓,反而陷害我們。」「我們這些百姓從年輕拚到老,才能有個地方住而已。這麼鴨霸什麼都要把我們遷走,公媽不知要請到哪裡?」前後兩相對照,彰化二林地區農民們的憤怒竟然是如此的類似。

近日因國光石化開發案,許多論述指出,政府的政策似又重回三十年前發展掛帥之路,然而,面對相思寮、大埔、二重埔等眾多土地徵收案,我們退回的年數,豈只是三十年而已,我們應該是退回六十年前!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7月30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星期人物》徐世榮:農村不需拉皮 農地應種糧食

記者黃以敬/專訪
政大地政系系主任徐世榮。(記者方賓照攝)

六月九日,怪手開進苗栗縣大埔農地,剷平了綠意甫盎然的稻秧,卻也掀起各地農民對農地強制徵收的強烈反彈,儼然掀起另一波新農民運動。

政治大學地政系主任徐世榮感慨說:「台灣社會對農地不當徵收、浮濫開發的重視,竟是藉由怪手摧殘的場面來換取,是一種悲哀,但也希望,這會是一次讓全民徹底檢視政府農業政策的契機。」

而第一個亟待檢視的,就是大埔農地被剷平後,立法院七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了「農村再生條例」,宣示十年內要花一千五百億,全面活化台灣四千個農、漁村;「馬英九總統、農委會不要再只關心要造富麗堂皇的樣板農村了,要真正到凋敝的小農村看看,農民要的不是農村硬體『拉皮』,是農業要永續發展、要在台灣的農地種出兩千三百萬人要吃的糧食。」

怪手 剷掉農民基本人權

問:大埔事件看到台灣農地開發哪些危機?

徐世榮:台灣土地徵收一直浮濫, 苗栗縣政府派出怪手強力徵收農地,手段鴨霸粗劣 ,引發全民不滿,讓許多制度性、結構性的問題浮現。一是政府的建設政策,太偏向財團、建商,苗栗縣政府未經評估、討論過程,就動用警察強制徵地,完全忽略民眾安身所需。

土地徵收,絕不是苗栗縣政府所謂九十八%農民同意的比率問題,依法必須符合「為公共利益」、有「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強制徵收只能是「最後一個手段」,更要有「補償機制」。但苗栗縣政府卻根本不管, 其實是政府要地、 財團要地,就強制徵收。

大埔案也凸顯政府整體政策的結構性問題,太偏重經濟發展而忽略社會需要, 馬總統上台後更明顯 ,施政完全以經濟發展為主軸。

這次怪手剷的不只是農田,更是農民的「基本人權」,也是縣市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甚至生存權的剝奪。劉縣長的做法,簡直像中國共產黨「批地」,這凸顯台灣雖已解嚴,官方行事卻仍充斥著「威權體制」。

全國還有兩千多公頃閒置工業區土地、兩百多公頃科學園區;苗栗縣卻為了群創說要投資,就強制徵收農地,有「必要性」嗎?

苗栗後龍灣寶還有上百公頃農地、竹北芎林近四百五十公頃農地、彰化二林相思寮、台中后里等,也都有農地面臨強制徵收爭議。政府不能把大埔切割為單一個案,認為只是地方政府的錯,苗栗縣長可以為了五都選舉而道歉,但不能把真正問題掩蓋掉。

學界一直呼籲政府要檢討農地徵收,大法官會議四○九號解釋,也要求土地徵收須有更嚴謹制度,大埔案須整體重新思考, 另覓地還地不能解決問題,必須撤銷土地徵收。

農再 農地濫建恐更蔓延

問:馬總統強調大埔案與農村再生條例無關,農再條例能減少問題?

徐:農再條例更是問題重重, 爭議最大的「土地活化專章」,目前只是廢名稱,條文其實都還在。以前經濟部工業區、科學園區設置需審查,農再條例卻讓縣市政府有更大的農地開發權力,只怕更多大埔慘案會一再重演。

農委會宣稱要造福四千個農漁村、僅影響二萬五千公頃鄉村區農地,但事實上,農再條例中新創「農村社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根本沒法源或定義,可不受目前非都市土地十種土地區分管制?只怕非都市土地都可能劃入開發,光是休耕農地就二十多萬公頃,「農地變建地」恐更擴大。

第十七條又提出農村再生發展區的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及範圍,農委會可決定;但以大埔、灣寶農地徵收為例,農委會哪有維護農民權益?陳武雄主委宣稱「特定農業區不能使用」,但法令早已明訂卻沒監督,例如灣寶就是特定農業區,未來農委會能制止政府開發農地?還是更大方開放農地變建地?讓人擔憂。



徵地 縣市政府權力過大

問:馬總統、農委會說,農再條例是要讓農民可「由下而上」、「當家作主」改革農村?

徐:這所謂的「下」, 恐怕是地方縣市政府;政府沒有真正扶植民眾提升對農地再利用的規劃能力。第九條規定要由農村組織 、團體提再生計畫,只怕將忽略小農個人或小型農改團體意見,大農會吃掉小農,偏厚一向被視為傳統政治樁腳的農會組織。

此外,農村整備、區段徵收條文雖看似不在,但事實上,農再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賦予地方縣市有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的主導權力,還可決定「功能性分區」,等於縣市就可決定哪些農地可開發,要是未來隨便增加以前法令沒有的「休閒農業區」、「景觀營造區」,縣市政府其實是可另援用土地徵收條例去強徵農地,中央根本管不了。

活化 不能成為政治綁樁

問:一千五百億至兩千億的「農村再生基金」,真可促進農村再活化?

徐:農再條例最重要的就是「要錢」,農村建設能有此資源,確實不容易,但目前對基金如何管理、運用很模糊;農委會已說要另成立「農村發展署」, 其實是水保局要擴大轉型,只怕組織疊床架屋,未來若只是做農村「硬體」建設 ,還是做小型工程發包,只怕會淪為另一次政治綁樁的金錢分配。

條例中的基金用途,明顯偏向休閒、景觀農村,要做空間景觀、自行車道、人行步道,這只是農村「拉皮」,對農業本質沒幫助。

台灣有很多很凋敝的農漁村, 投資未必能看到立即成效,所以農政單位大多只願做樣板農村。但台灣到底能做多少休閒農村?民宿資本額要很龐大,目前很多農村民宿其實都是都市人投資,有多少真正回饋農民?恐怕只會讓更多農民放棄農耕。

政府一直想把農村再生與農業切割,是「頭殼壞去」,農村、 農地、 農業、 農民等「四農」應一起思考 ,要真正傾聽農民的需要,農產要幫忙、產銷制度要更好,唯有重振農業、提升農民所得, 才會有更多年輕人投入農業。

助農 要讓農地回歸農用

問:台灣農業真應走向休閒化?農業政策何去何從?

徐:國家須把糧食自給率當成國家重要安全指標,目前台灣糧食自給率僅三成,比日本四十%低,更比歐盟低。

政府太依賴食物進口,尤其馬總統上任後各種施政,例如積極簽訂ECFA,在在顯示政府是從「大中華經濟圈」去思維, 糧食就可從中國或其他國家進口,而不是從台灣、國家本位去思考策略,所以寧願補助休耕、農村美觀,而不是更鼓勵農民耕種。

台灣農業一直被低估為產值只占GDP三%, 經建會常以此為由,壓低農業所需土地、水資源;但歐洲越進步,國家越會保護農業,因農業不僅是糧食耕種,還有更多經濟加工、環保涵養、生態文化存續的附加價值。

歐洲很多國家不是對農村補助,而是對農地直接補貼;瑞士每年補助每農戶一百二十萬至一百四十萬, 感謝農地用於農業用途。台灣農再條例,會不會導致更多農地休耕?更落入地方派系或建商口袋?政府應慎思,「不要讓真的有心要種田的,反而輸給蓋民宿的」。

農陣因此建議,農再基金一半應用於創新農業耕作項目,諸如地產地銷、社區支持型農業等,另五百億則應用於農村人力活化,例如參考大學22K計畫,補助鼓勵年輕人投身農產工作,不要再想把農村打造成可讓都市人留連忘返的景點,真正幫助台灣農業吧!

本文於2010年7月26日刊載於自由時報Α7版

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停止大埔徵收,不要一錯再錯!

苗栗竹南大埔的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案讓人嘆為觀止,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是在去年十一月十日才經內政部都委會第七一八次會議正式核定,但是內政部卻是在去年四月即已核准了苗栗縣政府所提的區段徵收計畫書,怎會如此?政府的行政程序怎會是倒過來走?

由於土地徵收必須具有公共利益前提,因此,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往往是變更或是訂定都市計畫。於此,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三號也有進一步的詮釋。

但是,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卻例外規定,「…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這個例外,使得公共利益前提要件無所附麗(編註:「無法實現」之意),連帶也使得區段徵收制度的合憲性屢遭質疑。

為了解決這個嚴重問題,內政部在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行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之。」這表示,苗栗縣政府所提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必須是以經過核可的主要計畫為基礎。

但是審視此案,實際的情形並非如此,苗栗縣政府是以內政部都委會第六八九次會議尚未正式核定的計畫書提出區段徵收的申請,而內政部也是在這個錯誤的基礎上予以核定。

由於區段徵收案已經核定,它因此受到了前述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規範,即政府需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否則這個徵收案將產生問題。在此情形下,都委會第七一八次會議在區段徵收案已經錯誤公告的前提下,不得不做出與第六八九次會議相同的決議內容。這表示整個程序是徵收核可在前,主要計畫核可反而在後,這明顯與法令規定抵觸的。

只要細心審視相關會議紀錄及公文書圖,即可發現這個案子是一錯再錯,這也使得苗栗縣政府所稱的「依法行政」缺乏基礎。由於這個錯誤已經使得本案有自始無效或是得為撤銷之法定原因,盼政府能夠立即停止徵收程序及拆屋毀地,不要一錯再錯了!


政府違背了應有的法定程序,摧毀了人民辛勤建立的家園(攝影/鐘聖雄)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7月5日發表於小地方新聞網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 遠離正義了

 任憑竹南大埔、中科相思寮及其他許多土地被徵收人北上向總統府及監察院陳情,但是苗栗縣政府仍派出怪手及威勢警力,持續在農田上「整地」,並宣稱一切「依法行政」。對於這群土地被徵收人而言,任憑他們強烈的抗議,政府卻宣稱土地所有權已「合法」移轉至國家名下,農民反成為「違法占用」自己世代居住的家園。怎會如此?是什麼樣的法律制度造成這樣的結果?

 首先,土地徵收是由國家啟動,發動要件其實相當的寬鬆。我國土地徵收相關規定散佈於許多法規中,若以區段徵收為例,只要是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都可以逕行發動區段徵收。以後者為例,其包含了六款,而這六款所指涉的範圍其實皆相當的含糊廣闊,幾乎是無所不包,如「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即為其一,因此政府往往可以輕易的啟動土地徵收。

 其次,須深刻瞭解土地徵收的程序也是對土地被徵收人絕對不利。由於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文要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因此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這規定並未落實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文要求。

 這個公聽會應由核准徵收機關舉辦,而且其舉辦時程應是在提出土地徵收計畫書時,而非於前期事業計畫階段,也非僅是由需用土地人來辦,但目前作法卻扭曲大法官意旨。由於需用土地人(如地方政府)與土地被徵收人立場相對,因此,由需用土地人來舉辦公聽會,明顯是球員兼裁判,在此情形下,公聽會往往流於形式,並無實質意義,這對土地被徵收人相當的不公平。

 或有人會問,內政部不是還有徵收核准的審查程序?然現行規定其實非常簡略,僅規定經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而已。法規中不僅對於徵收審查基準、程序皆未為明確規定,且於此重要階段並無賦予被徵收人陳述意見機會,這是屬重大之瑕疵,這也明顯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明顯不相符合。

 徵收程序中另一個為人詬病之處乃是所謂的協議價購。根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地價之補償是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根據實際的情況觀之,需用土地人根本不可能以高於協議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成後的價格來購買土地,因此所謂的協議價購往往流於形式,僅是為了符合法律之規定罷了。近年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少已有二次判決,宣告上述程序為違法,這相當值得肯定,惟行政機關卻仍不為所動,這著實讓人遺憾。

 由於土地徵收涉及土地利用計畫改變,因此,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方面,須分別通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有些個案尚且需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通過。因此,每當這些委員會開會審查時,就會看見許多來自於被徵收地區的農民在營建署或環保署前大聲抗議,因這幾乎是他們唯一的希望。然而,只要是清楚瞭解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就可以知曉彼等的訴求大抵都是無法實現了,因為各委員會幾乎皆是以行政官員為主體。

 在上述情況下,只要政府啟動徵收程序,勢必可達成目的,因在土地徵收法制上,土地所有權人是一點位置也沒有的,他們完全是被制度排除在外,在憲法中所享有的權利其實都沒受到尊重。藉由幾個徵收案,我們看見的是權力擁有者藉由法律制度的設計,對社會弱勢的欺壓與剝奪,我們也悲憤的看見這個徵收法律體制讓人民無路可逃。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0年6月29日發表於中國時報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看守台灣:胡亂減稅與浮濫徵收

眾所皆知,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政府,財政問題長期以來皆相當嚴重。這個會期立法院恣意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國民二黨卻都反向操作,競相加碼的大幅度減稅,如此一來,必定會加劇敗壞國家財政,並將龐大債務留給子孫,我們除了會因此離社會福利國家愈來愈遠、社會兩極分化狀況恐會愈加嚴重之外,這也會促使地方政府濫用土地徵收公權力,剝奪人民在憲法中所保障的權利。

基於過去戒嚴統治體制的延續,我國的財政分劃仍然是維持著中央集權管制方式,中央政府過去平均掌握了約5成左右的地方財政資源,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面臨著財政的困難,必須仰賴中央政府關愛的眼神。地方政府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往往努力另闢財源,擴大自己所能夠掌握的稅收,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如此一來,土地開發(或炒作)就演變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業務之一。

由於農地並不課稅,因此透過都市計畫的新訂、擴大、或變更等規劃機制,及經由區段徵收或是市地重劃的開發手段,地方政府與財團、建商及地方政治經濟菁英密切合作,變成了土地開發的機器(或是怪獸)。這個嗜土的怪獸不斷地吞噬都市周遭的農地、山坡地及其他非都市土地,並將其轉變成為可以出售的建築商品,藉由誇張及迷惑的廣告行銷,在市場上交易,這雖使得地方政府得以因此來課徵上述重要的地方稅目,但是卻也造成了我們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

由於地方政府可以經由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來取得抵費地及抵價地,透過它們的讓售,可以獲得大筆資金,因此都特別喜愛採取這兩個手段來進行土地開發。但是,由於地方政府原本就財政困窘,因此這兩個重要開發手段也不斷地在變形,晚近重要城市大規模的進行許多單元的「自辦市地重劃」(如台中市)、或是所謂的「抵價地式的區段徵收」(如苗栗竹南大埔、新竹竹東二重埔等)、「預標售式區段徵收」(如林口A17平價住宅),作的是低成本高獲利的生意,但是苦的是原來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因為他們的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遭受了嚴重的侵奪。

政治人物的胡亂減稅嚴重關係著我們的生活及生態環境,千萬不要以為減稅全然會讓大家獲利,相反地,我們失去的可能會更多。它也將促使地方政府愈是進行土地剝削及不當的開發,近來竹南大埔、後龍灣寶、竹東二重埔、中科相思寮等都是最佳的例子,讓人難過的是,大規模的土地浮濫徵收將迫使許多農民流離失所,無處安身立命。

本文於2010年6月27日發表於立報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從竹東到後龍到竹南 : 浮濫徵收 憲政之恥

前天,筆者跟學界幾位朋友一起參加了三個重要的活動,首先,我們到新竹竹東二重埔,參與了由縣府所主辦的特定區計畫說明會;緊接著,我們趕到苗栗後龍灣寶,參加已舉辦九年、並完全由社區自主經辦的「西瓜節」;再來,則是一同前往竹南大埔,關心當地的農民,因為他們的農田招致縣府粗殘的破壞。

為什麼我們要參加這些活動?這些活動的共同特點在哪?這些地區大抵都是優良的農田,並且擁有豐富的自然及文化資源,如竹東圳、天然湧泉、九牧第、傳經第、龍雲宮及多樣的生態物種等;然而,最為重要的是,在這些土地上居住了許多忠厚善良的農民,他們熱愛及認同腳踏的土地,因為土地孕育了他們,是他們世代生活存續的根本,也是未來的主要希望。

但是,這一切可能都將有了重大的改變。苗栗及新竹縣政府祭出嚴厲的土地徵收(包括區段徵收)手段,要以此來剝奪他們所保有的土地,並將其轉移至企業、財團或地方利益集團的手裡。理由仍然是過去四、五十年以來的經濟掛帥論點。姑不論縣府的論點是否正確,他們其實都嚴重濫用了土地徵收公權力。

由於土地徵收嚴重剝奪人民在憲法中所保障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因此,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不隨意啟動,若要啟動它,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前提要件,包括了:須有法律之依據、須基於公益上的目的、須符合比例及必要性原則、須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須給予合理補償等重要要件,而且是缺一不可。其中,最為重要者,乃是須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要件,而這正是我國土地徵收目前所最為欠缺者。

審視這三個徵收案,其實皆不吻合土地徵收所要求的嚴謹前提要件,土地徵收反成為地方政府用來進行土地開發或炒作的主要工具,這全然是政府公權力的濫用,這也就是我國土地徵收案件會如此浮濫的根本原因。最為誇張者,由於財團的要求,政府竟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在一個月內就完成竹南大埔的徵收程序,這簡直是棄憲法於不顧,是民主憲政的重大恥辱。

我們因此嚴正的要求,政府應立即停止所有的土地徵收案件,我們也呼籲社會各界共同譴責浮濫的土地徵收,並要求政府儘速修法,建構一個符合民主憲政的土地徵收制度。(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本文於2010年6月21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浮濫土地徵收─社會重大危機

六月八日,苗栗縣政府派出大批警力將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大埔)預定徵收地完全封閉,禁止老百姓出入,縣府並請來怪手,直接開入農田,將快要成熟的稻子連根挖起,此舉如同穿腸破肚一般,讓老農氣憤垂淚。消息傳來各界譁然,引起極大的震撼與憤怒,讓人無法想像苗栗縣府竟然公然祭出如此驚悚的舉動。

我國徵收制度不公義,如架刀逼人

這個徵收案,縣府在法律上主要倚賴的是土地徵收條例,尤其是區段徵收相關的條款。然而,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早就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區段徵收更是問題重重,學界早就不斷地呼籲,希望政府及主政者能夠趕緊修改此不公義的制度,但是政府至今依舊是不動如山,繼續放任各地方首長及目的事業機關藉此制度來侵奪民地,剝奪社會弱勢者所僅有的資產。

政府美其名稱區段徵收制度為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式的土地開發」,並洋洋得意的對外宣揚這種開發方式政府根本不用出錢,並可獲得龐大的利益。但是,透過制度的設計,所謂的合作其實就好像是拿著一把鋼刀架在老百姓的脖子上,逼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說不。

再者,法律條文雖然有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至少能夠領回的比率,但是,當實際領回時,大抵都是低於這個數字的。另外,未來領回的土地是座落在哪裡?根本也沒有說清楚。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能領回多少土地?這些土地的座落位置在那裡?都是未知的。試問,這算是那門子的合作?換成是您,您會安心嗎?


守護土地的良善神明,是否將不敵不公不義的區段徵收?(攝影/李慧宜)

區段徵收創造建地,誰是受益者?

目前,在財政嚴重困窘之下,地方政府往往與開發公司合作,釋出重要的公權力,將區段徵收及未來的土地規劃工作委外,由民間公司來操盤。由於區段徵收會創造出許多可建築土地,誰能夠分配獲得這些土地將是最主要的受益者。

過往政府曾採取「專案讓售」的方法,將這些土地讓與給特定開發商,以此來抵付開發總費用,這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此刻由於財政更是困難,政府宣稱未來將採取所謂的「預標售方式」來運作區段徵收制度,一般咸信這也必將引起民間相當大的反彈。

我們要嚴正呼籲,在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未臻完善之前,政府不應繼續使用區段徵收或其他土地徵收制度來剝奪人民的財產權及生存權。

土地徵收已經造成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究其根源乃是我們政府濫用其公權力,不斷地犧牲社會的弱勢,並以此來成就大財團、大企業及地方利益集團的利益。藉由苗栗大埔及其他許多的土地徵收案(如苗栗後龍灣寶、銅鑼中平、新竹竹東二重埔及璞玉計畫等),都讓我們看見台灣社會的重大危機。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於2010年6月17日發表於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