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帶給台灣鉅大的損傷,隨著災後重建工作的積極展開,我們的反省及檢討似乎已經告一個段落,一切又逐漸恢復平常,回復至過往的生活及思考脈絡。
在全球氣候變遷的大環境底下,災害在世界各地頻傳,防災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學術課題,台灣自然也不例外,透過國科會及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的預算編列,我們已經投入了金額相當龐大的研究經費,期待相關防災科技的研究,能夠事前精準預測及防範災害的發生,或是希望災害所產生的損害能夠減至最低,我們冀盼也相信這些科技知識能夠協助社會,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
但是,莫拉克颱風卻嚴重衝擊了這些經由科技所建構起來的知識體系,我們不禁要問,花了那麼多錢所建立起來的知識對於防災產生了什麼功效?這些知識真的那麼有用嗎?如果花費了那麼多的研究經費,最後的結論依舊只能歸因於暴雨量太大,那麼,成篇累牘的研究成果及由此所起造的相關硬體工程,它們到底發揮了什麼功效?未來要怎麼辦?是否投入更多的經費,就能解決這個問題?更關鍵的是,這是經費的問題?還是這個知識體系根本上就是有問題的?
一直以來,我們深信科技是客觀中立的,我們認為建立於科技的知識一定能夠幫我們解決社會問題。然而,知識其實是個主觀的建構,科技也是如此,科技純然中立之說已經不再為許多人所接受。尤其是當我們已經步入「風險社會」或「災難社會」的年代,科學知識更是有其不確定性,這使得科技專家面對日益複雜的變遷社會,其預測風險及解決問題的能力也相對降低,但是我們卻看不到科技專家有深刻的反省。
部分科技專家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近年來雖然嘗試運用風險評估的方法,建構起「可接受風險」的概念,彼等觀照「客觀的事實」,將風險置於「可計算性」的範疇內來予以解析,依賴「機率」的概念將其量化計算,繼而將其轉化為「可接受風險值」,嘗試以此來重建科學的權威性,說服民眾,並成為公共政策的主要依歸。
不過,所謂「客觀的事實」其實並非是那麼的客觀,它往往是受到觀察者及研究者主觀立場的影響,這進而使得科技專家所認定的「可接受風險」,與實際生活經驗者及那些可能因此決定而受到負面波及者,有了相當大的差距。相關防災科技的研究,其實也是建立在研究者主觀的假設之上,也就是因為如此,由此知識體系所建構起來的防災政策,與社會現實之間已經出現了相當大的落差。
那麼,該如何產生適當的防災政策,就是現存社會的一個重大的議題。要如何來對付這個難題?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知識體系?Beck認為我們可能必須重新定位科技進步與文明發展的整體關係,並將科技決策的決定權回歸於社會,經由社會理性(非科技理性)之論述來達成決策的選擇。這也就是說,許多防災政策應該是一個結合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日常理性與專家理性的共生體,它不能透過個別專業化而彼此孤立,不能依各自理性來發展,而是必須跨越學科及團體來尋取共識。在這當中,地方民眾的意見必須給予充分的重視,將其納入防災決策之中,也就是說,防災政策其實是個充滿了政治、社會及道德的重要議題,不應由科技專家所獨占,地方民眾應該被賦予參與的權力,並享有相對的自主性。
八八風災發生之後,社區大學成員、原住民團體、地方文史工作室及許多民間有志之士紛紛站上了第一線,積極投入救災與災後重建,彼等透過網路來傳達最新的消息,並分享寶貴經驗,他們提出許多與科技知識不同的實務觀點,非常有助於問題的瞭解與解決。於此同時,許多以地方知識為主的「地方學」在各地湧現,他們試圖要重新建構我們的知識體系,把過去長期被嚴重忽視的生活經驗與地方知識找回來,這可能是我們在八八風災付出昂貴教訓之後的最重要體會。
本文發表於《原教界》2009年12月號
2009年12月12日 星期六
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大排沙農場的悲歌輪迴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的開發,意外引發過往一段不堪的歷史。歷史上,彰化二林是台灣農運的重要起點,一般民眾或許知曉日治時期的二林蔗農事件,卻可能不知道國民政府來台之後,在民國36年1、2月間,發生另一個二林事件。
二次大戰後,台灣發生許多農民抗爭事件,都是對準台糖公司各地糖廠(當時台糖總公司辦事處設於上海,上司為資源委員會),由北到南的糖廠幾乎無一倖免,例如,溪湖糖廠、埔里糖廠、虎尾糖廠、後壁林糖廠及高雄縣各糖廠等,農民激烈抗爭是因台糖公司強制要將其租用的農地收回自營,對當時原耕作之佃農任意撤佃起耕所致。
台灣省政府當時的一份代電中,明白指出:「年來各地糖廠每不顧實際情形,藉口自營,積極收回,甚有雇用流氓強制起耕情事,致撤佃糾紛迭起。」其中衝突最大、事後並留下較為完整紀錄,乃是發生於當時原北斗區溪湖糖廠轄區內的大排沙農場,此農場也是這次中科四期所欲使用的農地。
由於這些農地大抵是日治時期被日人強制收買或徵收,然後撥出一部分土地供農民租用耕作,用以維持其生計。老百姓原本期待國民政府來台後至少能繼續承租使用這些農地,但台糖公司卻要將其驅趕,引起社會相當大的騷動,縱然當時台灣社會菁英人士及國大代表「一致主張廢止自營農場制度,將土地提供放租種植甘蔗」,但並不為資源委員會所接受。
激烈的衝突發生於民國36年1月28日,地點就在大排沙農場。後來在北斗區里民會館召開農民大會,據當時《青年自由報》2月22日報導,一名農民表示:「在憲政公布的今日,一切不合《憲法》的事情當然要撤廢,廠方屢次以非法的手段侵害農民的權益,委實令人痛恨,如前次番仔埔農場事件,在檢察官判定侵占不起訴,農民沒有犯罪事實,廠方竟昧於法治精神,使警察拘捕農民;餘恨未消,又以執銃的員工來脅迫農民,甚至不法逮捕,毀損地上耕作物,此不僅為農民的損失,亦是國家生產上的損失,如此糖廠作風是否合法,委實令人懷疑!」
中科徵地太「鴨霸」
並有其他農民指出被糖廠拘禁及拷打的情事,並質疑,「聽說糖廠是國家經營,當真國家會這樣待遇我們嗎?代表國家的糖廠可以這樣對待我們嗎?」另有農民也表示自己原本期待:「光復後能重見天日,怎知我們的糖廠仍沿用日人作風,依然榨取百姓的勞力!」
中科四期的興建將強制徵收大排沙農場及附近農地,今年11月5日區委會中,來自大排沙農場旁相思寮的阿公阿嬤淚灑會場,哭喊:「我70幾歲了,從出生就住在那裡,十多間房子徵收才百來萬,你們的樓房一間百來萬要不要賣啊?比土匪還不如。堂堂一個縣府,沒有照顧我們這些傻百姓,反而陷害我們。」「我們這些百姓從年輕拼到老,才能有個地方住而已。這麼鴨霸什麼都要把我們遷走,11月底說就要去拆房子,公媽不知要請到哪裡?」
那天區委會的場景,似乎是把時光拉回到了1947年2月的北斗區里民會館。62年了,國家怎麼還如此對待這些老農民?我們有否可能終止這個輪迴,讓老農可以繼續擁有土地,並安享餘年?
本文於2009/12/1 發表於蘋果日報
二次大戰後,台灣發生許多農民抗爭事件,都是對準台糖公司各地糖廠(當時台糖總公司辦事處設於上海,上司為資源委員會),由北到南的糖廠幾乎無一倖免,例如,溪湖糖廠、埔里糖廠、虎尾糖廠、後壁林糖廠及高雄縣各糖廠等,農民激烈抗爭是因台糖公司強制要將其租用的農地收回自營,對當時原耕作之佃農任意撤佃起耕所致。
台灣省政府當時的一份代電中,明白指出:「年來各地糖廠每不顧實際情形,藉口自營,積極收回,甚有雇用流氓強制起耕情事,致撤佃糾紛迭起。」其中衝突最大、事後並留下較為完整紀錄,乃是發生於當時原北斗區溪湖糖廠轄區內的大排沙農場,此農場也是這次中科四期所欲使用的農地。
由於這些農地大抵是日治時期被日人強制收買或徵收,然後撥出一部分土地供農民租用耕作,用以維持其生計。老百姓原本期待國民政府來台後至少能繼續承租使用這些農地,但台糖公司卻要將其驅趕,引起社會相當大的騷動,縱然當時台灣社會菁英人士及國大代表「一致主張廢止自營農場制度,將土地提供放租種植甘蔗」,但並不為資源委員會所接受。
激烈的衝突發生於民國36年1月28日,地點就在大排沙農場。後來在北斗區里民會館召開農民大會,據當時《青年自由報》2月22日報導,一名農民表示:「在憲政公布的今日,一切不合《憲法》的事情當然要撤廢,廠方屢次以非法的手段侵害農民的權益,委實令人痛恨,如前次番仔埔農場事件,在檢察官判定侵占不起訴,農民沒有犯罪事實,廠方竟昧於法治精神,使警察拘捕農民;餘恨未消,又以執銃的員工來脅迫農民,甚至不法逮捕,毀損地上耕作物,此不僅為農民的損失,亦是國家生產上的損失,如此糖廠作風是否合法,委實令人懷疑!」
中科徵地太「鴨霸」
並有其他農民指出被糖廠拘禁及拷打的情事,並質疑,「聽說糖廠是國家經營,當真國家會這樣待遇我們嗎?代表國家的糖廠可以這樣對待我們嗎?」另有農民也表示自己原本期待:「光復後能重見天日,怎知我們的糖廠仍沿用日人作風,依然榨取百姓的勞力!」
中科四期的興建將強制徵收大排沙農場及附近農地,今年11月5日區委會中,來自大排沙農場旁相思寮的阿公阿嬤淚灑會場,哭喊:「我70幾歲了,從出生就住在那裡,十多間房子徵收才百來萬,你們的樓房一間百來萬要不要賣啊?比土匪還不如。堂堂一個縣府,沒有照顧我們這些傻百姓,反而陷害我們。」「我們這些百姓從年輕拼到老,才能有個地方住而已。這麼鴨霸什麼都要把我們遷走,11月底說就要去拆房子,公媽不知要請到哪裡?」
那天區委會的場景,似乎是把時光拉回到了1947年2月的北斗區里民會館。62年了,國家怎麼還如此對待這些老農民?我們有否可能終止這個輪迴,讓老農可以繼續擁有土地,並安享餘年?
本文於2009/12/1 發表於蘋果日報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Looking at land value the way a farmer does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s Regional Planning Committee approved the fourth stage of the Central Taiwan Science Park last Thursday, despite much public protest and a number of important factors not having been clarified, such a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he approval of this development project and the disregard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once again raise serious questions about both the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the government’s public policymaking.
At the committee’s previous meeting, teary-eyed senior citizens from Changhua County voiced grievances over the government’s planned brutal expropriation of their land, complaining that they would have nothing with which to make a living. All in attendance were touched and could feel their sorrow.
Land expropriation is a very important state measure. Most advanced democracies are reluctant to use it, and see it as a last resort because of the serious consequences. In Taiwan, however, land expropriation has long been abused. The government exercises this right at every turn, making it the favored method for policymaking. This is a great irony in Taiwan, a country that claims to adhere to democracy and to guarantee the right to private ownership.
We must understand that the initiation of land expropriation must be predicated on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fulfillment of the public interest requires strict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the full participation of local residents to reach the widest possible consensus.
However, the Non-urban Land Use Control Regulations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and the Land Expropriation Act (土地徵收條例) are seriously flawed, turning the “public interest” into the best excuse and the sharpest tool for those in power — such as local governments — to deprive people of their right to own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ir right to survival. The sad thing is that current legislation gives local residents and landowners no right to oppose expropriation. Despit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hearings, price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landowners and reviews by the local land planning committees, these are all empty promises.
Local residents are closely tied to the land they call home, and have a different take on farmland from that of the government or big business. Such land should not be viewed from the economic aspect alone, because the safety and lives of local residents depend on this land and they identify with it on a spiritual level. It is exceedingly important, especially for those who are now in their 70s or 80s. They feel that if they have their land, there is hope that their lives and livelihoods will continue. Most Taiwanese farming villages are dealing with aging populations, but these elderly residents also have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survival, and this right should not be sacrificed on the altar of economic production value.
It goes without saying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thoroughly investigate the impact that the fourth stage of the science park would have on local communities, culture and public welfare, and it should also respect the right of residents to choos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valuate the public interest based on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regulations, and at the very least hold public hearings. This is the only way to avoid further social division and confrontation and to guarante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The government should postpone the fourth stage of the science park until these issues have been resolved.
Hsu Shih-jung is a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本文翻譯自政府浮濫徵收民地一文
並於2009/11/19刊載於Taipei Times, Page 8
At the committee’s previous meeting, teary-eyed senior citizens from Changhua County voiced grievances over the government’s planned brutal expropriation of their land, complaining that they would have nothing with which to make a living. All in attendance were touched and could feel their sorrow.
Land expropriation is a very important state measure. Most advanced democracies are reluctant to use it, and see it as a last resort because of the serious consequences. In Taiwan, however, land expropriation has long been abused. The government exercises this right at every turn, making it the favored method for policymaking. This is a great irony in Taiwan, a country that claims to adhere to democracy and to guarantee the right to private ownership.
We must understand that the initiation of land expropriation must be predicated on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fulfillment of the public interest requires strict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the full participation of local residents to reach the widest possible consensus.
However, the Non-urban Land Use Control Regulations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and the Land Expropriation Act (土地徵收條例) are seriously flawed, turning the “public interest” into the best excuse and the sharpest tool for those in power — such as local governments — to deprive people of their right to own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ir right to survival. The sad thing is that current legislation gives local residents and landowners no right to oppose expropriation. Despit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hearings, price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landowners and reviews by the local land planning committees, these are all empty promises.
Local residents are closely tied to the land they call home, and have a different take on farmland from that of the government or big business. Such land should not be viewed from the economic aspect alone, because the safety and lives of local residents depend on this land and they identify with it on a spiritual level. It is exceedingly important, especially for those who are now in their 70s or 80s. They feel that if they have their land, there is hope that their lives and livelihoods will continue. Most Taiwanese farming villages are dealing with aging populations, but these elderly residents also have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survival, and this right should not be sacrificed on the altar of economic production value.
It goes without saying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thoroughly investigate the impact that the fourth stage of the science park would have on local communities, culture and public welfare, and it should also respect the right of residents to choos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valuate the public interest based on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regulations, and at the very least hold public hearings. This is the only way to avoid further social division and confrontation and to guarante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The government should postpone the fourth stage of the science park until these issues have been resolved.
Hsu Shih-jung is a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本文翻譯自政府浮濫徵收民地一文
並於2009/11/19刊載於Taipei Times, Page 8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與「台北菁英」談中科四期
聽聞中科四期園區即將動土,筆者來自農村,想與「台北菁英」分享一些媒體沒有報導的事情。
首先,面對中科四期區委會的通過及當地農民土地即將遭受徵收,如果區委會純然是個由學者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那中科四期開發案是遭否決的,因為共有十六位委員投票,贊成者十一位,反對者為五位,贊成者中九位為政府各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僅二位贊成;相對地,五位反對者全部皆為學者專家。所以,扣除政府各單位代表,反對與贊成的票數是五比二,反對比率高達七十一%!政府其實是藉由政府各單位代表來灌水,才讓此案通過,試問,這樣的決策結果,怎會有其正當性及合理性?部分彰化縣民又怎麼會服氣呢?
「球員兼裁判」的制度偏頗設計,並不僅止於此。中科四期雖已通過環評,但是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由誰來製作?根據環評法第七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由開發單位自己提出,也就是說,開發單位自己要開發,竟然是由自己來作環評,這有可能客觀嗎?
再者,土地徵收的程序中,規定要舉行公聽會,但是這個公聽會是由誰來舉辦?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此公聽會竟然是由需用土地人自己來舉辦,也就是說,要徵收私有土地的人自己來舉辦公聽會,試問,這有可能中立嗎?有可能做出不應徵收的結論嗎?簡直是天方夜譚!
這就是制度設計的偏頗,這才是問題的關鍵!一般民眾皆被排除在外,成為沒有權力者,對公共政策的決策根本沒有置喙的餘地。
十一月五日的區委會中,來自大排沙農場旁相思寮的阿公阿嬤們,淚灑會場,他們哭喊:「我七十幾歲了,從出生就住在那裡,十多間房子徵收才百來萬,你們的樓房一間百來萬要不要賣啊?比土匪還不如。堂堂一個縣府,沒有照顧我們這些傻百姓,反而陷害我們。」「我們這些百姓從年輕一直拚到老,才能有個地方住而已。這麼鴨霸什麼都要把我們遷走,十一月底說就要去拆房子,公媽不知要請到那裡?」
國家可以這樣對待農村的「傻百姓」嗎?
本文於2009/11/18發表於自由時報
首先,面對中科四期區委會的通過及當地農民土地即將遭受徵收,如果區委會純然是個由學者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那中科四期開發案是遭否決的,因為共有十六位委員投票,贊成者十一位,反對者為五位,贊成者中九位為政府各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僅二位贊成;相對地,五位反對者全部皆為學者專家。所以,扣除政府各單位代表,反對與贊成的票數是五比二,反對比率高達七十一%!政府其實是藉由政府各單位代表來灌水,才讓此案通過,試問,這樣的決策結果,怎會有其正當性及合理性?部分彰化縣民又怎麼會服氣呢?
「球員兼裁判」的制度偏頗設計,並不僅止於此。中科四期雖已通過環評,但是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由誰來製作?根據環評法第七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由開發單位自己提出,也就是說,開發單位自己要開發,竟然是由自己來作環評,這有可能客觀嗎?
再者,土地徵收的程序中,規定要舉行公聽會,但是這個公聽會是由誰來舉辦?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此公聽會竟然是由需用土地人自己來舉辦,也就是說,要徵收私有土地的人自己來舉辦公聽會,試問,這有可能中立嗎?有可能做出不應徵收的結論嗎?簡直是天方夜譚!
這就是制度設計的偏頗,這才是問題的關鍵!一般民眾皆被排除在外,成為沒有權力者,對公共政策的決策根本沒有置喙的餘地。
十一月五日的區委會中,來自大排沙農場旁相思寮的阿公阿嬤們,淚灑會場,他們哭喊:「我七十幾歲了,從出生就住在那裡,十多間房子徵收才百來萬,你們的樓房一間百來萬要不要賣啊?比土匪還不如。堂堂一個縣府,沒有照顧我們這些傻百姓,反而陷害我們。」「我們這些百姓從年輕一直拚到老,才能有個地方住而已。這麼鴨霸什麼都要把我們遷走,十一月底說就要去拆房子,公媽不知要請到那裡?」
國家可以這樣對待農村的「傻百姓」嗎?
本文於2009/11/18發表於自由時報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政府浮濫徵收民地
在民眾抗議聲中及許多重大影響事項皆尚未釐清之前,如同環評的審查,內政部區委會也通過了中科四期的審查,這樣的結論及其嚴重忽略公民參與的行政程序,再度重創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正當性及合理性。
在區委會前次開會時,來自彰化的阿公阿嬤們當場泣訴自己家園即將遭受政府蠻橫徵收,未來生活將無所依靠,聽者無不動容,同感哀戚。土地徵收是國家非常重要的公器,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不隨便使用,往往將其列為最後、非不得已的手段,因為其將產生非常嚴重的效果。但是,反觀我國長期以來卻是進行非常浮濫的土地徵收,政府動不動就祭出土地徵收的公權力,土地徵收竟成為政府施政的最優先手段,這在宣稱為實施民主制度及保障私人財產權的台灣,實在是最大的反諷。
須知土地徵收的啟動一定要有公共利益的前提,公共利益的獲取是需要有嚴謹的行政程序及地方住民的充分參與,經由這些程序來尋求彼此最大的共識,但是,現行運作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體制及土地徵收條例卻有著太多的缺漏與不足,公共利益一詞反倒成為權力擁有者(如地方政府)剝奪私人財產權及生存權的最佳藉口與利器。可悲的是,地方住民及土地擁有者在法令制度上竟然毫無反對的權力,法規中雖有公聽會、協議價購、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審查,但本人要誠實及非常痛心的告訴社會各界,這些都是口惠而實不至!
地方住民與土地有著相當深刻的連結,他們對於農地也有著與政府及財團不一樣的詮釋,農地不應純然由經濟面向來對待,農地其實是當地住民安身立命及心靈認同的空間,尤其是對於那些七、八十歲的老人家而言,農地實在是太重要了,保有農地,生活及生命就有希望,他們的生活及生命也就得以存續。台灣農村雖大多已呈現老化的現象,但是這些老人家仍應享有生存的基本權利,這不應因提升經濟產值的口號而被剝奪。
政府理應深入調查中科四期的興建對當地社會、人文、及人民福祉所產生的影響,並且要尊重當地住民的生存選擇權利,而且也應根據相關行政程序法令,啟動公共利益的評估,至少要舉辦嚴謹的聽證會,如此才不會形成社會更大的撕裂與衝突,對於人民的權益也才有保障。建議政府,在上述工作尚未完成之前,中科四期應予緩議。
本文於2009/11/13 發表於自由時報
在區委會前次開會時,來自彰化的阿公阿嬤們當場泣訴自己家園即將遭受政府蠻橫徵收,未來生活將無所依靠,聽者無不動容,同感哀戚。土地徵收是國家非常重要的公器,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不隨便使用,往往將其列為最後、非不得已的手段,因為其將產生非常嚴重的效果。但是,反觀我國長期以來卻是進行非常浮濫的土地徵收,政府動不動就祭出土地徵收的公權力,土地徵收竟成為政府施政的最優先手段,這在宣稱為實施民主制度及保障私人財產權的台灣,實在是最大的反諷。
須知土地徵收的啟動一定要有公共利益的前提,公共利益的獲取是需要有嚴謹的行政程序及地方住民的充分參與,經由這些程序來尋求彼此最大的共識,但是,現行運作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體制及土地徵收條例卻有著太多的缺漏與不足,公共利益一詞反倒成為權力擁有者(如地方政府)剝奪私人財產權及生存權的最佳藉口與利器。可悲的是,地方住民及土地擁有者在法令制度上竟然毫無反對的權力,法規中雖有公聽會、協議價購、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審查,但本人要誠實及非常痛心的告訴社會各界,這些都是口惠而實不至!
地方住民與土地有著相當深刻的連結,他們對於農地也有著與政府及財團不一樣的詮釋,農地不應純然由經濟面向來對待,農地其實是當地住民安身立命及心靈認同的空間,尤其是對於那些七、八十歲的老人家而言,農地實在是太重要了,保有農地,生活及生命就有希望,他們的生活及生命也就得以存續。台灣農村雖大多已呈現老化的現象,但是這些老人家仍應享有生存的基本權利,這不應因提升經濟產值的口號而被剝奪。
政府理應深入調查中科四期的興建對當地社會、人文、及人民福祉所產生的影響,並且要尊重當地住民的生存選擇權利,而且也應根據相關行政程序法令,啟動公共利益的評估,至少要舉辦嚴謹的聽證會,如此才不會形成社會更大的撕裂與衝突,對於人民的權益也才有保障。建議政府,在上述工作尚未完成之前,中科四期應予緩議。
本文於2009/11/13 發表於自由時報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探求一個合理的環評架構
明天即將召開中科四期環評大會,環保署前預料又將聚集大批來自彰化及雲林的鄉親,表達對此案的嚴重關切。歷史似再度重演,好像又回到了一九八○的自力救濟年代。為了消弭環保抗爭,政府積極引入先進國家所採用的環評制度,它被視為是解決經濟成長與環境保護二者衝突的最佳機制。可是,雖然《環境影響評估法》已經通過多年,許多重要開發案件皆經過環評審查,然而,環保抗爭卻沒有因此消失,激烈衝突景象仍不斷上演。為什麼?
在環評之中,科學及客觀被畫上了等號,只要是符合科學的,就是屬於客觀的;其不包含主觀的成分,而這也代表著公共利益,一般社會大眾應該予以接受,科學的決定因此可以用來作為開發案件准駁的主要、甚且是唯一的判準。另外,環評其實是事前的預測行為,是在工廠或設施尚未正式動工之前,採用不同的科學模式,來預測及評估其未來對環境可能帶來的影響,預測的結果卻被視之為「事實」,是不容被質疑的。
但是,上述科學可以決定一切的論點,其實早就不完全為地方民眾所接受。所謂科技中立之說、及科學是純粹追求事實而不考慮任何後果的立論,已經為環保運動參與者所拒絕。科技,一個被工業及資本社會預設為中立的事項,其實隱藏著許多重要的價值選擇。為了保持科技至上的價值觀能夠支配整個社會,制度上的設計往往是避免科技的運作遭到民眾參與的干擾,權威當局因此通常把那些原本是政治及社會的議題轉化及定義成科技的問題;因此,去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仰賴科技專家,而不是民主的參與。
另一方面,現代的社會已經步入了風險社會年代,現階段我們相當強調風險評估,而環評其實也就是事前的風險評估。由於部分科技專家體認了科學知識有其不確定性及不可靠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專家們嘗試運用風險評估的方法,建構起「可接受風險」的概念。彼等依照「客觀事實」,將風險置於「可計算性」的範疇內來予以解析;依賴「機率」的概念將其量化計算,繼而將其轉化為「可接受風險值」,嘗試以此來重建科學的權威性,說服民眾,並成為公共政策制定的依歸。
不過,所謂的「客觀事實」並非純然是那麼客觀,它往往是受到研究者主觀立場的影響,這進而使得科技專家所認定的「可接受風險」,與生活經驗者、及那些可能因此決定而受到負面波及者,有了相當大的差距。也就因為如此,風險評估的方法往往是有許多不同的計算模式,由這些不同模式也產出許多不一樣的「事實」,但其所導引出來的決策方向,可能會是完全不同的。讓人相當頭疼的,在這不同模式之間,我們(包含了科技專家們)實在是缺乏客觀的操作準則來確切的評斷何者模式才是正確的。
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對「可接受風險」產生共識,並獲得決策,就是現存社會的一個重大的議題。該如何對付這個難題?
德國社會學者Beck認為我們可能必須重新定位科技進步與文明發展的整體關係,並將公共政策的決定權回歸於社會,經由社會理性(非科技理性)之論述來達成決策的選擇。這也就是說,「可接受風險」決策,是一個結合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日常理性與專家理性的共生體,它不能透過個別專業化而彼此孤立,不能依各自理性來發展,而是必須跨越學科及團體來尋取共識。
在這當中,地方住民的意見必須給予充分的尊重,並將其納入風險評估之中,也就是說,環評其實是個充滿了政治、社會、環境及倫理的重要議題,絕非僅是科學的問題,它不應由科技專家所獨占,地方住民應該被賦予參與的權力及相對的自主空間。缺乏民眾的參與,是我國環評制度的最大缺憾,而這可能也是環保抗爭不斷上演的主因。
本文於2009年10月29日刊載於中國時報
在環評之中,科學及客觀被畫上了等號,只要是符合科學的,就是屬於客觀的;其不包含主觀的成分,而這也代表著公共利益,一般社會大眾應該予以接受,科學的決定因此可以用來作為開發案件准駁的主要、甚且是唯一的判準。另外,環評其實是事前的預測行為,是在工廠或設施尚未正式動工之前,採用不同的科學模式,來預測及評估其未來對環境可能帶來的影響,預測的結果卻被視之為「事實」,是不容被質疑的。
但是,上述科學可以決定一切的論點,其實早就不完全為地方民眾所接受。所謂科技中立之說、及科學是純粹追求事實而不考慮任何後果的立論,已經為環保運動參與者所拒絕。科技,一個被工業及資本社會預設為中立的事項,其實隱藏著許多重要的價值選擇。為了保持科技至上的價值觀能夠支配整個社會,制度上的設計往往是避免科技的運作遭到民眾參與的干擾,權威當局因此通常把那些原本是政治及社會的議題轉化及定義成科技的問題;因此,去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仰賴科技專家,而不是民主的參與。
另一方面,現代的社會已經步入了風險社會年代,現階段我們相當強調風險評估,而環評其實也就是事前的風險評估。由於部分科技專家體認了科學知識有其不確定性及不可靠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專家們嘗試運用風險評估的方法,建構起「可接受風險」的概念。彼等依照「客觀事實」,將風險置於「可計算性」的範疇內來予以解析;依賴「機率」的概念將其量化計算,繼而將其轉化為「可接受風險值」,嘗試以此來重建科學的權威性,說服民眾,並成為公共政策制定的依歸。
不過,所謂的「客觀事實」並非純然是那麼客觀,它往往是受到研究者主觀立場的影響,這進而使得科技專家所認定的「可接受風險」,與生活經驗者、及那些可能因此決定而受到負面波及者,有了相當大的差距。也就因為如此,風險評估的方法往往是有許多不同的計算模式,由這些不同模式也產出許多不一樣的「事實」,但其所導引出來的決策方向,可能會是完全不同的。讓人相當頭疼的,在這不同模式之間,我們(包含了科技專家們)實在是缺乏客觀的操作準則來確切的評斷何者模式才是正確的。
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對「可接受風險」產生共識,並獲得決策,就是現存社會的一個重大的議題。該如何對付這個難題?
德國社會學者Beck認為我們可能必須重新定位科技進步與文明發展的整體關係,並將公共政策的決定權回歸於社會,經由社會理性(非科技理性)之論述來達成決策的選擇。這也就是說,「可接受風險」決策,是一個結合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日常理性與專家理性的共生體,它不能透過個別專業化而彼此孤立,不能依各自理性來發展,而是必須跨越學科及團體來尋取共識。
在這當中,地方住民的意見必須給予充分的尊重,並將其納入風險評估之中,也就是說,環評其實是個充滿了政治、社會、環境及倫理的重要議題,絕非僅是科學的問題,它不應由科技專家所獨占,地方住民應該被賦予參與的權力及相對的自主空間。缺乏民眾的參與,是我國環評制度的最大缺憾,而這可能也是環保抗爭不斷上演的主因。
本文於2009年10月29日刊載於中國時報
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格達費的帳篷與國土規劃
利比亞領袖格達費出國訪問時,喜歡在受訪國搭起帳篷,充當海外行宮。前幾天他出席紐約聯合國大會,又企圖在美國搭帳篷,但是卻無法如願,各地方政府除堅決拒絕外,並要求部分已搭起的帳篷必須立即拆除,其所持的理由乃是該帳篷構造物已經違反了地方政府所發布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土地規劃與管制的一個主要手段,它為全球大部分國家所採用,此次格達費所訪問的紐約市,碰巧就是該制度的創始地,它於1916年在曼哈頓開始實施後,迅速的為美國其他城市所模仿。都市的土地被分成了不同的使用區,如住宅區、商業區等,各有不一樣的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限制。這些限制似乎是與美國憲法中對於私人財產權的保障相互衝突,因此,時常遭到挑戰,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26年經由Euclid個案的宣判,正式宣告它的合憲性,因為這些對於財產權的限制,乃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來。
台灣於日治時期就引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實施於都市地區,至於非都市部份,則是要待1970年代區域計畫法執行之後,才告正式確立。但是,這個制度的最大缺憾,乃是它過於僵化,這使得許多土地開發因此受到限制。晚近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許多富創意的方法被建構起來,但是基本上仍然是尊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理念。
另一方面,與此制度相對應的,乃是實施於英國及極少數國家的開發許可制,英國於1921年陰錯陽差的創造出開發許可制,開發商在開發之前,必須先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在地方政府審查通過後,才得以興建。上述的審查是採個案模式,即地方政府可依不同個案特性而有不同的決定,因此各個案間的差異性可能是相當大的。這樣的差別作法雖引來公平性的批評,但卻依舊實施於英國,學者稱,這乃是因為英國有著習慣法的法律背景,及地方政府自主的悠久傳統。
我國雖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但卻屢遭土地開發業者的批評,過去在政府減少干預的思維下,在1983年引入開發許可制,運用於非都市地區,而過去由經建會所提出的國土計畫法草案,也是要運用此制度於未來土地使用計畫之中。我們將開發許可制視為是單純的技術操作,忽略了其背後支撐的文化、法律及民主因素,這使得開發許可制已經儼然成為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進行土地炒作的最佳工具。
88風災後,國土規劃成為一個熱門的議題,可惜我們卻相當缺乏對於開發許可制過往實施經驗的深入檢討。格達費被拆除的帳蓬可否給我們一些省思?
本文於2009/10/05發表於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土地規劃與管制的一個主要手段,它為全球大部分國家所採用,此次格達費所訪問的紐約市,碰巧就是該制度的創始地,它於1916年在曼哈頓開始實施後,迅速的為美國其他城市所模仿。都市的土地被分成了不同的使用區,如住宅區、商業區等,各有不一樣的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限制。這些限制似乎是與美國憲法中對於私人財產權的保障相互衝突,因此,時常遭到挑戰,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26年經由Euclid個案的宣判,正式宣告它的合憲性,因為這些對於財產權的限制,乃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來。
台灣於日治時期就引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實施於都市地區,至於非都市部份,則是要待1970年代區域計畫法執行之後,才告正式確立。但是,這個制度的最大缺憾,乃是它過於僵化,這使得許多土地開發因此受到限制。晚近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許多富創意的方法被建構起來,但是基本上仍然是尊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理念。
另一方面,與此制度相對應的,乃是實施於英國及極少數國家的開發許可制,英國於1921年陰錯陽差的創造出開發許可制,開發商在開發之前,必須先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在地方政府審查通過後,才得以興建。上述的審查是採個案模式,即地方政府可依不同個案特性而有不同的決定,因此各個案間的差異性可能是相當大的。這樣的差別作法雖引來公平性的批評,但卻依舊實施於英國,學者稱,這乃是因為英國有著習慣法的法律背景,及地方政府自主的悠久傳統。
我國雖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但卻屢遭土地開發業者的批評,過去在政府減少干預的思維下,在1983年引入開發許可制,運用於非都市地區,而過去由經建會所提出的國土計畫法草案,也是要運用此制度於未來土地使用計畫之中。我們將開發許可制視為是單純的技術操作,忽略了其背後支撐的文化、法律及民主因素,這使得開發許可制已經儼然成為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進行土地炒作的最佳工具。
88風災後,國土規劃成為一個熱門的議題,可惜我們卻相當缺乏對於開發許可制過往實施經驗的深入檢討。格達費被拆除的帳蓬可否給我們一些省思?
本文於2009/10/05發表於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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