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九二摃是!

         大選將至,共識之說相當紛擾。套句某感冒糖漿的廣告詞,共識其實有二種,一為同音異字的摃是,另一才為真正的共識。

         回顧台灣歷史,在一九八○年代,政治解嚴之前,中國國民黨屢屢用共識之說來壓制政治反對力量,其口頭上雖宣稱要建立起社會共識,惟實際上大抵皆流於口號,因為權力擁有者甚少主動鬆動其立場,而是利用各種壓迫手段,強制要求反對者改變其作法。面對這種情況,當時的黨外人士將此共識稱之為摃是,也就是「老K拿著一根棒子從你的頭上狠狠『摃』下去,你就會說『是』了。」此即摃是之說。

        這根棒子代表的是威權專制,不聽話的,猛力一敲就暈過去了,哪還有反對的聲音?這根摃是的棒子還真好用,只要大棒一揮,社會即刻恢復平靜,因此仍被繼續沿用,如今竟然連李登輝前總統的頭也敲下去。其實,此摃是絕非是彼共識,它骨子裡是唯我獨尊,只准許自己有夢想的權利,卻絕不允許別人有著不同的想像;它也是非常排外的,根本無法包容不同的意見。按理,它根本不夠資格被稱為共識,但在位者卻玩弄文字,將摃是偽裝成共識,這是玷辱了共識二字。

         另一種共識則完全不同,它是真正的共識,具有厚實學理基礎,它特別強調公平及民主的參與過程,希望經由這個過程來包容不同的價值、利益、立場、及意識型態。在台灣特殊的歷史情境裡,許多人有著不同的歷史觀點及政治選擇,主政者應努力建構溝通管道,讓彼此在公平、理性及相互尊重的情境下,經由誠懇對話及相互傾聽,來建築起共識,這才是正辦!而這樣重視由下而上的共識形成過程,誠不應被污衊為一張空白支票。 

        下筆至此,欲請問各位讀者,你曾參與過九二共識的溝通過程嗎?它究竟是共識還是摃是呢?相信聰明的你,一定分辨的出來,可千萬別讓那根棒子敲到你的頭上了。

本文為2011/12/30自由時報刊載之【澄社評論】共識要有常識之完整原文

【澄社評論】共識要有常識

        在一九八○年代,政治解嚴之前,中國國民黨屢屢用共識之說來壓制政治反對力量,其口頭上雖宣稱要建立起社會共識,惟實際上大抵皆流於口號,因為權力擁有者甚少主動鬆動其立場,而是利用各種壓迫手段,強制要求反對者改變其做法。面對這種情況,當時的黨外人士將此共識稱為「摃是」,也就是「老K拿著一根棒子從你的頭上狠狠『摃』下去,你就會說『是』了。」此即「摃是」之說。 

        這根棒子代表的是威權專制,不聽話的,猛力一敲就暈過去了,哪還有反對的聲音?這根摃是的棒子還真好用,只要大棒一揮,社會即刻恢復平靜,因此仍被繼續沿用,如今竟然連李登輝前總統的頭也敲下去。其實,摃是絕非共識,它骨子裡是唯我獨尊,只准許自己有夢想的權利,卻絕不允許別人有著不同的想像;它也是非常排外的,根本無法包容不同的意見。按理說,它根本不夠資格被稱為共識,但在位者卻玩弄文字,將摃是偽裝成共識,這是玷辱了共識二字。 

        另一種共識則完全不同,它是真正的共識,具有厚實學理基礎,它特別強調公平及民主的參與過程,希望經由這個過程來包容不同的價值、利益、立場及意識形態。在台灣特殊的歷史情境裡,許多人有著不同的歷史觀點及政治選擇,主政者應努力建構溝通管道,讓彼此在公平、理性及相互尊重的情境下,經由誠懇對話及相互傾聽,來建築起共識,這才是正辦!而這樣重視由下而上的共識形成過程,不應被污衊為一張空白支票。 

        下筆至此,欲請問各位讀者,你曾參與過九二共識的溝通過程嗎?它究竟是共識還是摃是呢?相信聰明的你,一定分辨得出來,可千萬別讓那根棒子敲到你的頭上了。(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1/12/30發表於自由時報,完整版請見九二槓是

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洪箱與楊儒門

        總統候選人最後一次辯論,針對土地徵收條例的不當修法,農團代表楊儒門在提問時,用「╳╳」來表達農團的憤怒,讓筆者想起洪箱女士。 

        十二月十三日深夜,立法院表決通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時,立法院大門外也爆發了意外的衝突。奮鬥多年、一直堅持理性和平的農民,欲用燃燒冥紙的方式來表達內心深沉的憤怒,不料卻立即遭到警方強力制止。當嗆人眼鼻的滅火器乾粉逐漸散去之後,洪箱接下麥克風,含淚講出農民的心酸,她說,「為什麼我們農民都不能生氣?房子土地都給你們收走了,為什麼我們都不能生氣?」 

        農民原本對這次修法抱持著高度期待,希望立法院能夠審慎修法,讓土地徵收回歸民主憲政常態。但是,多日以來,控制立法院的執政黨立法委員,卻完全沒有針對法案進行審查,而是努力為選舉造勢,將時間浪費於「猛男秀」及杜撰許多「弊案」。對該審議的重要法案,竟採取「逕付二讀」的粗殘手法,在休會前兩天,強行運用密室協商及多數暴力的表決方式,迅速通過這次修法。 

        舉手贊成的執政黨立法委員,完全遵照黨意來行事。在二○一一年、在解除戒嚴之後的第二十四年、在慶祝建國百年的重要時刻,我們的立委仍然僅是「投票部隊」,立法院依舊只是執政黨及行政院的立法局,只是個橡皮圖章。試問,這與解嚴前、國會尚未全面改選前的老立委時代,有何差異?這是民主的嚴重倒退及恥辱! 

        台灣的深層危機其實不在統獨,而是在於民主未能鞏固與深化、在於基本人權未能受到保障。面對執政者的這種粗暴行為,我們要向洪箱及楊儒門學習,都應該生氣!很生氣!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1年12月19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今晚,農民重回凱道!

        今晚,農民將重回凱道,控訴這個政府浮濫進行土地徵收,剝奪人民基本人權及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農民也將控訴這個主要由中國國民黨所組成的立法院,它竟然採取「逕付二讀」的方式來處理土地徵收條例修法,這不僅嚴重違背民意,也完全漠視了人民的苦痛。 

        目前政府財政窘困,但主政者卻不敢對財團、科技產業及富有階級增稅,循正途予以解決,反而是對弱勢農民及農地下手,經由土地徵收及都市計畫變更,不斷將農地轉變為市地。由此,地方政府可無償取得許多可建築用地、增加許多土地稅收,地方首長並可博得建設的美名;因此,許多地方政府皆樂此不疲(如苗栗縣及新竹縣),不斷提出以土地徵收為本質的土地開發案件。但是,這樣的作法卻是剝奪了社會弱勢的基本人權及財產權,純然是劫貧濟富,違背公平正義。 

        土地徵收是非常嚴厲的手段,真正民主憲政國家皆儘量避免使用,倘要採用,也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前提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不得已及完全補償等,而且是缺一不可。這是因為土地絕非僅是商品,它是我們認同的家園,更是我們安身立命的地方,但這個政府卻是與財團及地方派系緊密結合,假借各種名義,運用公權力將其取走,造成了人民的特別犧牲。 

        去年七一七農民上凱道後,台灣農村陣線即邀集國內公法學界著名學者、人權律師、研究生等,共同組成了土地徵收條例民間修法小組,大家密集開會,無私奉獻,終於在凱稻收割之時,同時提出了土地徵收條例民間修法版本,並於去年十一月正式面交給吳敦義院長。如今,一年時間已過,反觀政府的作為卻是讓人相當失望。因此,盼請大家今晚能一起上凱道,共同用具體的行動,要求這個政府停止浮濫徵收及剝削社會弱勢,並即刻修法,實現土地正義!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1/12/12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Protecting farmland by caring for farmers

The dispute over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DPP) vice presidential candidate Su Jia-chyuan’s (蘇嘉全) farmhouse has caused much controversy over the past month, with new developments almost every day. Now there are reports that several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officials also have luxurious farmhouses. Council of Agriculture officials appeared to hew to the principle that agricultural land should be used for agricultural purposes only and accused Su of violating this principle, as if they were the guardian’s of Taiwan’s farmland. However, now that the same allegations have been leveled against KMT officials, council officials have become strangely quiet. Given this stark contrast, one cannot help but ask whether they are really concerned about agricultural land. Article 10 of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ct (農業發展條例) states: “The delimitation or change of agricultural lands to non-agricultural purposes shall not affect the integrity of production environments and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ior approval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s the authority in charge, the council is supposed to play a key role in preserving agricultural land.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it has lived up to that responsibility or has it worked with local governments and other agencies to release land for other uses whenever necessary? Data show that the council has often adopted the second approach. The nation’s agricultural land is shrinking by an average of more than 13,000 hectares a year, roughly the equivalent of half of Taipei City, or 500 Da-an Forest Parks. This land is mainly re--designated urban land and many of the changes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land expropriation. Examples include the science park expansion projects in Dapu (大埔) and Wanbao (灣寶) boroughs of Miaoli County and Siangsihliao (相思寮) in Changhua County; the special district for the Taiwan High Speed Rail’s Changhua Station in Tianjhong Township (田中); and the Puyu Development Plan in Erchongpu Village (二重埔) in Hsinchu County.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e Wanbao case, has the council rushed forward to protect agricultural land as it did in the case of Su’s farmhouse? Has it insisted that agricultural land can only be used for agricultural purposes in any of these cases? If the council has such little concern for farmland, how can we expect it to take care of farmers? The principle that agricultural land should be used for agricultural purposes must be connected to efforts to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because the policy would otherwise be difficult to implement. The government requires farmers to use their land for agricultural purposes in order to increase food self-sufficiency and restricts land use through the Non-urban Land Use Control Regulations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However,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provide subsidies where necessary to ensure that farmers can make a living in today’s competitive market. In Switzerland, the government provides direct environmental and cultural subsidies of between NT$1.2 million (US$40,000) and NT$1.5 million to each farming household per year. How much does the Taiwanese government provide? Is the increase in the monthly subsidy for elderly farmers by NT$316 enough? Perhaps council officials need to be reminded that Su’s is not the only plot of agricultural land in Taiwan. As for farmers, they surely deserve more than a NT$316 increase in their monthly subsidy. Hsu Shih-jung is a professor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s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本文於2011年11月1日刊載於Taipei Times

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

〈澄社評論〉農委會真惜農地乎?

近日來農舍議題沸沸揚揚,每日都有最新發展,如今多位國民黨要員也紛紛被爆料擁有農舍。農委會高層緊抓農地農用原則,前些日子對蘇嘉全的農舍嚴詞抨擊,展現寸土不讓的決心,儼然一副台灣農地守護者的模樣,如今卻是噤若寒蟬,判若二人。農委會真的愛惜農地嗎?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農委會身為主管機關,對於農地之保護扮演著關鍵角色,但歷年來,農委會有保護台灣的農地?還是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釋出農地?由統計數字來看,應是以後者居多。

根據資料顯示,台灣農地面積平均每年約減少一萬三千餘公頃,約等於半個台北市,五百個大安森林公園,這些農地大抵皆變更為都市土地。這些變更其實有許多是與土地徵收有關,例如苗栗大埔、苗栗灣寶、彰化相思寮、彰化田中高鐵特定區、新竹竹北璞玉計畫、新竹竹東二重埔等,試問,除了灣寶外,其他眾多的土地開發變更案呢?我們有看見農委會像這次農舍事件一樣,站出來堅持農地農用?我們幾乎完全聽不到,反而是民間社會的大聲疾呼。

一個不愛惜農地的農委會,會真心照顧農民嗎?農地農用一定要與農民所得的提升相互連結,否則很難實現。當我們以提升糧食自給率的公益目的來要求農地維持農用,並以土地使用管制予以限制;相對地,也就必須提供必要的補貼,而不是讓農民在現存的產銷體系裡自生自滅。在瑞士,每年政府提供每一農戶新台幣一百二十萬至一百五十萬的環境及文化直接補貼,但試問我們政府提供多少?老農津貼增加的三一六元?

寄語農委會,台灣的農地,不是僅在蘇嘉全的那二分半農地!農民應得的補貼,也絕非僅是區區增加的三一六元!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1/10/28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從監察院糾正文看農舍

台灣的農業及農地向來不受政治人物重視,此番卻因總統選舉,獲得極大的關注。農舍議題起於二○○○年農業發展條例的修正,當時在國民黨立法委員的強力壓力下,納入了農舍條款。政府當時雖堅稱農地農用原則,但此法一修,宛如猛虎出匣,一發不可收拾。

農舍議題誰該負責?是主管機關?或是權責機關?近日來農委會與屏東縣政府糾纏不清,讓人眼花撩亂。監察院於去年分別針對集村農舍及個別農舍提出糾正,其糾正文可以為上述問題提出答案。被糾正的機關皆是行政院農委會及內政部,而不是屏東縣政府。農委會並在集村農舍糾正文通過之後,立即發布令函,指出「為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供農業生產使用目標,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集村農舍政策因此有了根本的變革。

但是個別農舍就不同了,監察院雖然指出,農委會及內政部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政策之執行,未能落實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農舍興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審查機制闕如;且未能持續監督農舍後續使用情形,造成田間遍布附田園造景或休閒設施農舍之景象。這些嚴重的問題,皆顯示制度面出現了嚴重的缺失,農委會理應與其處理集村農舍的方法一致,立即由制度面來考量個別農舍問題的解決之道,但是,一直至今,農委會卻未針對個別農舍做出任何制度上的修改,而當初的始作俑者立法院,也未見修法提案,農地農用依然是各說各話,這樣能解決農舍問題嗎?

民主法制國家有一重要原則,即「不同的人,做相同的事,應受到相同的對待」。政治人物如果因政治目的,僅針對某人的農舍窮追猛打,卻故意忽視其他眾多農舍違規問題,這是相當不可取的。而要由這個人來承擔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農舍違規問題,這也未免太過於沈重了!(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於2011/10/19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Change the Land Expropriation Act

Following forced land expropriations in Dapu Township (大埔), Miaoli County, earlier this year, farmers took to the streets and called on the government to amend the Land Expropriation Act (土地徵收條例). The issue became controversial and a few days ago the government finally made an official response. For one, it promised compensation at market prices, subject to twice-yearly reviews.
However, is this going to solve the problem? Is this what the farmers were thinking about when they asked for changes? I fear the government has come up with a seriously flawed solution for the simple reason that it has failed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problem.
First, forced land expropriation involves human rights and is not a simple matter of how much compensation is offered. Forced expropriations are uncommon in constitutional democracies — unlike in Taiwan. This is because these nations view the issue as one involving human rights and one that needs to be strictly observed.
The 1793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 that emerged from the French Revolution specified that property “is an inviolable and sacred right.” This beca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ropositions of the time and was later adopted by constitutional democracies. The second chapter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People — was also influenced by this idea and has similar stipulations.
What is so important about property rights? Aside from involving the balance of wealth, they are also intimately related, and inseparable from, the right to life and liberty. In other words, there is an absolut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s’ right to life and liberty and their right to own property and to use it, or dispose of it, as they see fit.
It follows, then, that in violating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those responsible for forcibly stripping them of their land are also denying them their rights to life and liberty. This concept has been repeatedly emphasized in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on the matter — Interpretations 400 and 596 being cases in point.
The issue of how much compensation is to be paid is, of course, important, but whether these forced expropriations violate human rights guarantees are even more so.
Second, land expropriation is a structural issue and not merely a matter of technical evaluation. Because land expropriation robs people of the constitutionally guaranteed rights mentioned above, expropriation must meet very strict conditions — it must serve the community, be necessarily proportional, a last resort and fully compensated. Not one of these conditions should be ignored.
The latest draft amendment has a special clause which states that when someone applies to have land expropriated, the service to the community and the necessity of the purpose for their application must be evaluated based on social, economic, cultural, ecological, sustainability and other aspects specific to the expropriation plan. How are services to the community and necessity to be determined, and by whom?
This involves the imbalance of power between the party applying to use the land and the landowner and cannot be solved merely by technical evaluations. The amendment proposes giving this right to the party applying to use the land, which is precisely what current public hearings have done.

Article 10, Section Two of the Land Expropriation Act states that a public hearing should be held in which the opinions of landowners and stakeholders are obtained before those applying to use the land have their plans and applications approved by the authorities. Since the interests of those applying to use the land are in direct conflict with the interests of landowners and stakeholders, allowing the party applying to use the land to hold public hearings is tantamount to letting them be both player and referee, making the hearings a mere formality lacking any real significance.
The draft amendment will bring the same result, since it hands the right to interpret service to the community and necessity to those applying to use the land.
The version of the amendment proposed by the Taiwan Rural Front emphasizes that after a land expropriation plan has been proposed, strict public hearing procedures should be followed, placing those applying to use the land, the landowners and the stakeholders on a level standing and providing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allow landowners and stakeholders to freely express their opinions. After questioning, discussing and debating the issue, an objective and neutral third party should judge whether the decision made serves the community, is necessary and has not been monopolized by the party applying to use the land.
James Scott, a sociologist whose research focuses on farmers’ movements, has formulated a concept he calls the “subsistence ethic.” He believes that in the capitalist era, the subsistence ethic of farmers is often ignored. This makes farmers incapable of providing for themselves and is the main reason why farmers rebel.
Taiwanese farmers’ protests caused by excessive land expropriation can also be viewed in this light. It is really a pity that the amendments proposed by the government have not been aimed at solving the real problem. This means that the subsistence ethic of farmers will continue to be exploited and that farmers will have to keep on fighting for their rights.
Hsu Shih-jung is chairman of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s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and Drew Cameron

本文於2011年9月6日刊載於Taipei Times
中文原文為土地徵收 勿偏離正軌

2011年9月5日 星期一

回應吳阿琴女士

在台灣,農業的價值長期被低估,農民的福祉也不被重視,吳阿琴女士「最道地農民心聲」投書,的確清楚指出這一點,文章內容讓人動容。惟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吳文要求政府應開放都市邊緣農地變更為建地。筆者有不同看法,謹敘述如下。

一、長久以來,台灣農地面積不斷地縮小,尤其以都市邊緣農地最為明顯。據統計,台灣耕地面積平均每年約合法減少一萬三千餘公頃,這些優良農地大多因為政府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區,而被變更為都市土地,其比率約為六十四%。二○○○年之後,農地上更興建許多農舍,但這些別墅型農舍並未納入上述統計。除了許多合法轉用之外,更有許多是違規使用,但各縣市政府大多視而不見。因此,台灣到底還有多少優良農地?坦白說,政府也無法完全掌握。在我國糧食自給率嚴重偏低的情況下,農地還要繼續轉用,實在是非常危險的。

二、都市計畫土地已經嚴重供過於求。目前都市計畫的預計人口數已經遠遠超過實際居住的人口數,這中間的差距竟然高達七百多萬,幾達目前人口數的三分之一。這表示我國都市計畫非常浮濫。為何如此?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財政目的,不斷虛報人口數,由此把農地變更為市地,增加稅收;此外,地方政府(如苗栗及新竹)更祭出區段徵收手段,無償取得大面積配餘地,嚴重侵害農民的財產權及人權。另一方面,農地變更隱藏龐大利益,地方派系及財團建商常合謀攫取暴利。

在經濟掛帥下,農業及農民的犧牲似乎是永無止境,除了獻出土地之外,珍貴的水資源也要奉上。其實,農業及農村的式微絕非自然現象,這是長期偏頗的政策所造成的結果。因此,要協助農村及農民,必須趕快修改偏頗的政策。

台灣農村陣線近年來積極提倡歐盟、日本及韓國等國所實施的農業多功能主義,希望透過對地直接補貼,提高農民所得;我們也努力引入社區支持型農業及小農復耕的理念,並希望經由農業基本法的制訂及相關政策的實現,創造健康安全的農業,同時保障農民的福祉。深盼大家共同努力,不僅能夠解決吳女士宏文所指出的問題,也能夠保留吳女士珍愛的農地及農民的尊嚴。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台灣農村陣線成員)

本文於2011年9月5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1年9月1日 星期四

土地徵收 勿偏離正軌

在苗栗大埔事件之後,農民走上街頭反對政府浮濫徵收,並要求立即修改《土地徵收條例》。由於此事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政府終於在日前正式回應,如市價補償、每半年估價一次等。但這樣的作法有可能解決問題嗎?這是農民想要的改革嗎?筆者對此持悲觀態度,原因是主政者對於問題作了錯誤的定義,其所衍生的政策自然也就嚴重偏離。

 第一、土地徵收是人權的議題,非僅是補償多寡的問題。真正實施民主憲政的國家,其土地徵收的數量往往是遠低於我國的徵收件數,為何如此?那是彼等將土地徵收視為是人權保障的議題,必須要嚴謹對待。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提出了重要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特別指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這成為當時最重要的主張之一,並為後來民主立憲國家所援用。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即受其影響,有類似規定。

 財產權為什麼這麼重要?除了金錢衡量部分之外,它更是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涉及了對於生存權與人格權的剝奪。大法官相關解釋文就不斷強調這個理念,例如釋字第四○○號與釋字第五九六號。因此,土地徵收的補償多寡問題雖然重要,但,是否符合人權保障才更是關鍵。

 第二、土地徵收是結構性的議題,非僅是技術評估的問題。由於土地徵收是對於人民上述憲法保障權利的剝奪,因此一定要符合嚴謹的前提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而且是缺一不可。雖然此次修法草案中特別增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就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及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但是最後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如何決定?由誰來決定?這涉及了雙方權力結構的不對等,絕非僅是技術性的評估可以解決。

 目前修法設計是要讓需用土地人獨享這個權力,這與現行舉辦公聽會的規定如出一轍,根本無法達成目的。《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由於需用土地人的利益是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衝突,因此,由需用土地人舉辦公聽會就形同是球員兼裁判,往往會流於形式,缺乏實質意義。如今,修正草案竟將公益性及必要性的詮釋權完全賦予需用土地人,這將會得到相同的結果。

 有鑑於此,由台灣農村陣線所提出的民間修法版本特別主張,在土地徵收計畫提出之後,應該要有嚴謹的聽證程序,讓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處於平等的位階,在訊息充分提供的狀況下,讓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自由表示意見,經由雙方相互提問、討論及答辯,最後再由客觀中立的第三者來予以評斷是否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而不是由需用土地人來獨占。

 長期研究農民運動的社會學者James Scott特別提出生計倫理(subsistence ethic)的觀念,他認為在資本主義時期,農民的生計倫理往往被棄之不顧,使得農民連最基本的溫飽也無法滿足,而這就是農民反抗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浮濫徵收所造成的農民抗爭也可以由這個角度視之,惜政府所提出的修法版本根本沒有針對問題來回應,這使得農民的生計倫理遭致剝奪,農民抗爭必將持續不斷。(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台灣農村陣線成員)

本文於2011年9月1日發表於中國時報

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Time to stop robbing the poor to feed the wealthy

When farmers took to the streets of Taipei to protest earlier this month, the response from the public was tremendous. However, it was only one year ago that those same farmers staged an overnight protest on Ketagalan Boulevard that seems to have been largely forgotten. A year has passed, but the government continues to act as though nothing is wrong even though land expropriation cases have been just as appalling this year as they were last year.

Why is this happening?

One reason is that the government mistakenly believes land expropriation to be an important way to develop land and improve its fiscal position.

Government finances are in serious jeopardy, but instead of imposing higher taxes on the wealthy to boost revenue, the rich are given tax breaks, tax exemptions and other economic privileges. So where else is the funding for much needed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to be found? The answer is to use land expropriation to prop up land development.

Land-related taxes such as the land value tax and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are the main sources of tax income for local governments. In this context, it is hardly surprising that how to collect more tax revenue becomes the focus of much policy debate.

In addition, those in power can utilize land development projects to co-opt local politicians, thereby killing two birds with one stone.

The reason local governments are using every means possible to turn farmland into urban land is that farmland is not taxable and as such brings in no revenue. Article 53 of the Executive Yuan’s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 (平均地權條例) states that all expansion or renewal of urban planning, or reassignment of farmland or protected zones as land for construction, must be achieved through zone expropriation. This has caused the expropriation of farmland to double.

Zone expropriation allows the government to expropriate large areas of land and subsequently make huge profits by auctioning it off or selling it by tender.

Because government has the final say when it comes to urban planning, many urban planning districts have been continually expanded and more designated areas are being established near industrial and science parks. As a result, urban planning has gotten out of hand as local governments exaggerate population numbers and use falsified data as a pretext to turn farmland into urban land.

At present there is a difference of more than 7 million between fabricated population numbers and the actual population. Although there is still much unused land in industrial and science parks, meeting the needs of these exaggerated figures creates the false impression that construction on this land is necessary.

The government has deliberately established such a distorted mechanism to expropriate land because it can then carry out its own land development agenda and significantly increase revenue intake.

It is most regrettable that the strict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that should govern land expropriation have been willfully pushed aside, and that the basic property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have been neglected. As a result, the members of one of society’s most disadvantaged groups — farmers — are being forced to bear the burden of funding government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Social justice is turned on its head in a world where the poor are robbed to feed the rich.


Hsu Shih-jung is chairman of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s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TRANSLATED BY KYLE JEFFCOAT

本文於2011年7月30日刊載於Taipei Times 中文原文為〈澄社評論〉強盜政府 遍地是黃金

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澄社評論〉強盜政府 遍地是黃金

上週末,農民抗爭引起廣大的回響,但農民去年即曾夜宿凱道,一年過了,政府卻仍老神在在,土地徵收案件依舊驚人,為什麼?原因之一,乃是政府錯將土地徵收當成土地開發及挹注財政的重要手段。

政府財政問題極為嚴重,但它不僅不敢對大型資本課予重稅,竟還給予減稅、免稅及其他的優惠。那麼,所需的建設經費要從何而來?答案乃是進行以土地徵收為本質的土地開發。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源為土地相關稅目,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因此如何增加這些稅收便成為施政重點。此外,透過土地開發,主政者也可藉機收編地方政治勢力,可謂是一舉數得。

由於農地不用繳稅,因此各地方政府藉由土地的開發,千方百計地要把農地變更為都市土地。行政院特別命令「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這使得被徵收的農地倍增。透過區段徵收,政府還可以無償取得大面積的配餘地,經由配餘地的讓售及標售,賺進大筆鈔票。

由於政府掌控規劃的高權,因此,許多都市計畫區不斷地擴大,工業區或科學園區附近,更出現了許多特定區。這使得我國都市計畫異常浮濫,各地方政府不斷虛報人口數,以此作為將農地變更為都市土地的藉口。至今,虛報與實際人口數之間出現了極為驚人的落差,二者相差高達七百多萬人!相對地,為了配合人口數的虛報,縱然工業區或是園區仍有許多閒置土地,卻仍不斷捏造必須興設的謊言。

為了遂行土地開發及挹注財政收入,政府建構了這個謊言機制,其目的就是為了土地徵收。遺憾的是,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嚴謹要件,全部被拋諸腦後,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及基本人權皆被剝奪。這也表示,國家建設經費竟然是由社會弱勢者—農民來承擔,這十足是劫貧濟富,社會公義蕩然無存!

本文於2011/07/21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在自己土地流離失所!

面對大台北地區房價居高不下,民怨高漲,經建會端出合宜住宅方案。日前政府執行「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星期五開資格標,建商反應非常熱烈。

整個A7站區開發面積共二三六.六三公頃,規劃作為合宜住宅的面積,其實僅為十.一○公頃,僅佔計畫總面積的四.二七%。計畫區內最大宗土地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面積高達五十六.七八公頃,比率為二十四%,為合宜住宅的五.六二倍,其所處位置,相當方正適中,為核心精華地段。此外,計畫區內尚包含二十四.九三公頃的「中心商業區」,比率為十.五四%,這是合宜住宅的二.四七倍。因此,政府大肆宣傳A7站區的開發,是為了興建合宜住宅,其實是太誇張了,不完全符合事實。

不過,還有比這更為嚴重的問題。在經建會一聲令下,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政司皆展現快速行政效率,營建署所要處理者,乃是都市計畫部份,地政司則是辦理區段徵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在今年二月通過由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所擬定的計畫書、圖,而地政司也引用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雖然地政單位快馬加鞭,但區段徵收作業相當繁瑣,至今尚未完成,地政司依法將於本月底在龜山鄉公所召開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說明會。但是,營建署竟然在四天前就已預標售私有土地,試問,政府憑什麼可以預標售私人合法所擁有的土地?

機場捷運A7站區完全是由中央政府負責規劃及開發,其驚人的處理方式,實在不下於去年苗栗大埔案。遺憾的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皆是一個樣,用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手段,掠奪人民的財產權及基本人權,憲法上應保障的權益根本不被尊重。唉,人民何辜?我們真是個實施憲政的國家嗎?

本文於2011年6月26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人民何辜?在自己土地上流離失所!

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這些權利屬基本人權,除了法律規定、並符合相當嚴謹的前提要件之外,人民所享有的這些權利,不應予以侵犯或剝奪。然,相當遺憾的,我國雖宣稱實施憲政,但是政府的施政作為卻距離這個標準還有很大的落差,目前機場捷運A7站區的開發方式就是其中的一個例子,非常值得社會關注。

面對大台北地區房價居高不下,民怨高漲,行政院經建會端出了合宜住宅方案,打算在機場捷運沿線大興土木,建造高樓層住宅,並限制出售價格,以此來解決高房價及無力購屋者的住宅問題。日前政府已公告「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投標的日期是至本月23日,開標日期則於今天24日,據聞許多建築開發業者躍躍欲試,要分一杯羹。

整個A7站區開發面積共236.63公頃,規劃作為合宜住宅的面積其實僅為10.10公頃,僅佔計畫總面積的4.27%。計畫區內最大宗土地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面積高達56.78公頃,比率為24%,為合宜住宅的5.62倍,其所處位置相當的方正適中,為核心精華地段。此外,計畫區內尚包含24.93公頃的「中心商業區」,比率為10.54%,這是合宜住宅的2.47倍。再者,不論是「第二種產業專用區」或是「中心商業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也都遠高於合宜住宅。因此,政府目前大肆宣傳機場捷運A7站區的開發是為了興建合宜住宅,其實是太誇張了,不完全符合事實。

不過,還有比這更為嚴重的問題。在行政院經建會一聲令下,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政司皆展現出極快速的行政效率,營建署所要處理者乃是都市計畫的擬定、審議及核定,地政司則是辦理區段徵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在今年2月15日第749次會議中通過由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所擬定之計畫書、圖,而地政司也依據都委會決議,引用「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雖然地政單位快馬加鞭,但區段徵收作業相當繁瑣,至今尚未完成,地政司將於本月28日及29日兩天在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召開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說明會。但是,營建署卻計畫在3天之前,即24日,就要預標售私有土地,這是怎麼一回事?政府憑什麼可以預標售私人合法所擁有的土地?

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不同,但是仍屬於土地徵收之一類,因此必須恪遵憲法之規定,不能有所逾越。依憲法之精神,土地徵收有其必須遵守的前提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不得已手段、及完全補償等,如今,機場捷運A7站區土地開發是採取區段徵收手段,其是否符合這些前提要件皆仍在審查當中,但政府卻在程序尚未完備前,就要將私人土地預標售出去了,其所憑藉的是什麼?這些必備的前提要件皆可以不顧了麼?難道法律所規定的審查都是假的?

在這當中,最難堪的應是那些土地被徵收人,他們是土地及建物的合法所有權人,根據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他們的土地皆是依法登記,因此擁有土地及建築物的所有權,其不僅擁有絕對效力,依照憲法之規定,其權利也應予以保障。他們目前大多仍居住及生活於那裡,但是,卻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土地即將被政府標售,即將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這是個什麼世界?

機場捷運A7站區完全是由中央政府負責規劃及開發,其驚人可懼的侵權處理方式絕對不下於去年苗栗大埔案,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皆是一個樣,用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手段來掠奪人民的財產權及基本人權,憲法上應保障的權益根本不被尊重。唉,人民何辜?主政者怎可如此對待人民?我們真是個實施憲政的國家嗎?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我們真的解嚴了嗎?

與許多開發中國家相比,主政者總是自傲於台灣的民主政治,宣稱我國已於民國76年解除戒嚴,從此進入了實施憲政年代,人民的權益也獲得充分的保障。但,真是如此嗎?若是由浮濫的土地徵收來予以審視,真正的情形是:我們並未解嚴,人權保障甚且是是每況愈下。

我國政府,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都有著極為嚴重的財政赤字問題,亟需財政的大力挹注。依照財稅基本原理,有能力的資本家原本就要承擔比較多的稅賦義務,但是,由於資本具高度的流動性,致使政府不僅不敢對大型資本課予較重的稅賦,並反其道而行,給予了許多減稅及免稅的優惠,甚且在其承租或承買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土地時,價格也是相對地低廉。

那麼,政府所需的建設經費到底要從何而來?答案乃是土地相關稅賦及土地的開發。由於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源為土地相關稅目,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因此如何增加這些稅收便成為施政的重點。由於農地不用繳稅,因此各地方政府皆千方百計的要把農地轉變成都市土地,如此一來,就能夠課取上述各種稅目。因此,我國都市計畫出現了非常浮濫的現象,即各地方政府不斷的虛報人口數,以此作為將農地劃設成為都市土地的藉口。至今,我們都市計畫的虛報人口數與居住人口數出現了極為驚人的落差,相差竟然高達七百多萬人!

此外,為了配合人口數的虛報,就必須編造另外的謊言來予以合理化,於此,工業區或是科學園區的興設就是最好的藉口。縱然是許多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內仍有許多閒置荒廢的土地,各地方政府卻仍然不斷的增劃工業區或是科學園區。另一方面,民國79年行政院命令「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這使得被徵收的土地倍增。透過區段徵收,政府還可以無償取得「可建築用地」(俗稱配餘地),透過這些土地的讓售及標售,挹注地方財政。

然這些謊言都必須建構在土地徵收之上,也就是說,這個謊言機制的核心乃是土地徵收一定要能夠實現,否則就無法運行。因此,我們看見了苗栗縣政府在大埔事件中粗殘的對待自己的縣民,我們由此也可以瞭解新竹縣政府為何緊咬竹東二重埔及璞玉農地不放。相當遺憾的,這個謊言機制的運作,是依賴於對於農民財產權及基本人權的侵害。

可嘆的是,民國79年的行政院命令,其效力竟然是高於憲法人權保障的要求,民國89年制定的「土地徵收條例」也可以無視於民國85年司法院大法官409號解釋文的要求,因此,誰說我們真正解嚴了?真實的狀況是我們離實施憲政還有一段相當遙遠的距離!

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土徵修法,回歸憲政體制!(完整版)

由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今日在立法院再度被國民黨所掌控的程序委員會否決,無緣進入委員會討論,這實在讓人氣憤與難過!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制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其中有許多結構性的偏差,對人民財產權及基本人權造成了嚴重的戕害,根本沒有符應憲法的要求,早就為人所詬病。近年來,在民眾激烈抗爭下,政府終於同意修法,但是政府的許多作為,卻讓人不禁懷疑主政者當初的承諾。昨日在「土地強制徵收學術研討會」中,獲邀參與修法的學者終於按耐不住,對內政部目前的修正草案進行評析,其結語竟是:「不禁消極、悲觀地認為…土地徵收法制仍將是原地踏步,但實質上法治觀念將是開倒車;而所謂修正土地徵收條例以回應社會期待,終是虛應故事罷了。」

行政院回應民間強烈修法的呼聲竟然僅是「虛應故事罷了」,這是何其忽視、甚且是藐視民間社會,相信其必將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這星期四內政部即將再度召開修法最後一次會議,惜受邀學者大抵無暇出席,因此修法者恐無機會再聽見外部的聲音。由於此次修法事關重大,筆者願意在此關鍵時刻再進一言:

第一、在民主憲政國家,土地徵收法制應是「備而不用」,而非像我國將其列為最優先、甚且是唯一的手段。這是因為土地徵收涉及人民基本人權的剝奪,嚴重違背憲法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因此,倘要實施,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前提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完全補償等,而且是缺一不可。這也表示,主政者的心態必須調整,土地徵收不應再被當成政績,它的問題也絕非僅只是補償多寡的問題(如市價補償),而是主政者必須調整心態,確實踐行前述所有的前提要件。

第二、為了確實踐行土地徵收的前提要件,土地徵收法制因此非常重視徵收的法定程序。政府除了需提供充分及正確的資訊外,並且要賦予土地被徵收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這個陳述意見的機制應是讓土地被徵收人(如大埔或二重埔農民)與需用土地人(如苗栗及新竹縣政府)處於平等的位置,並且由徵收權人(內政部)客觀及審慎地予以評估,而不是像現在的偏頗作法,完全交由縣市政府「球員兼裁判」的決定一切。這隱含重要意涵,即目前徵收的主要問題是在於結構面,而非僅是技術層次;另外,這也表示,前述徵收的前提要件(如公共利益)是必須透過民眾的充分參與,共同來形塑、定義其內涵,由此來形成共識,絕非是由權力的擁有者單方面來獨斷。

第三、土地具有多元的價值,必須充分的予以肯認及尊重,而非僅是著重於經濟價格。目前土地徵收背後的思維大抵是完全建構於狹隘的經濟觀點,掌權者以為只要是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機會,政府就取得徵收的權利。這個觀點其實是非常的偏頗,因為,對於許多民眾而言,土地的價值絕非是用金錢來衡量,土地是他們認同的地方,是他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因此,目前農民對於政府浮濫徵收的抗爭,顯示出其正面積極性,就是要重拾我們對於土地的價值觀。

第四、不要再把土地徵收當成是解決政府財政問題的手段,也不要再藉由土地徵收,讓地方菁英進行土地的開發與炒作。長期以來,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皆出現嚴重的財政問題,為了獲得地方建設所需經費,政府不斷地濫用徵收權,由此來獲得所需的土地及建設經費。同時,地方菁英也經由這個途徑,進行土地的開發及炒作,由此累積個人財富。但是,他們犧牲的、掠奪的,是社會的弱勢,及那些缺乏政治權力的人民,這種作為是劫貧濟富,完全不符合社會正義。

總之,目前偏頗的土地徵收法制及發展模式應該是要終止了,盼請行政院及立法院能夠正視問題,趕緊修法,讓土地徵收條例回歸憲政體制,不要再執行這種欠缺合理性及正當性的土地徵收。

縮減版刊登於2011/06/01,中國時報

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敬致中央通訊社信函20110514

敬啟者,

敝人為政大地政學系徐世榮教授,剛才觀看貴社記者之報導頗有感觸,因此冒昧寫這一封信,敬請海涵。

敝校學生會邀請王丹教授演講,講題為「大學生的社會參與」,敝校學生記者之報導如下(公布在政大首頁):


【校訊記者張硯卿報導】「大學生也是社會的一份子!」學生會14日上午舉辦高等教育論壇,邀請六四民主運動領袖王丹談「大學生的社會參與」。王丹除了分享在歐美求學時,所經歷的學生運動,也勉勵同學,「將大學當作行動、實踐的場所,在實踐中培養智慧。」
2001年4月,王丹在美國哈佛大學求學時,正好經歷當時的學潮。學生為了替藍領工人爭取提高最低工資,占領了校長室。運動從一開始只有40多人,到後來獲得更多學生、社會上的響應,擴展成大規模的學生運動。
「影響大到連課都停了!」王丹說,「很多教授連課都不上了。」學生的堅持、各界的聲援,讓學校的態度由一開始的強硬轉為退讓。最後,學校和學生達成共識,接受部分的學生意見。在討論工人薪資的委員會上,學校也首次納入學生代表。
「他們關切的不只是自己的利益,而是藍領工人的利益。」王丹表示,親身體驗哈佛的學生運動,給他很多啟發。他注意到,在民主發展相對成熟的西方社會,學生運動著力點已經從政治議題轉移到社會正義的層面。
身為六四民運領袖,王丹認為,大學中的學習不應只在課堂、課本上。因為學生不只是學生,「大學生也是社會的一份子。」他期許台灣的學生把眼光放得更遠,進一步去關心各種社會議題、人權問題,並付諸行動,「學習在實踐中培養智慧。」
已經在台灣任教多個學期,王丹指出,現在台灣人人都可以上大學,「但什麼是大學呢?」他觀察,歐美國家的大學,以培養人為出發點,「台灣的教育卻培養出許多技術人才。」
「大學的意義已經變質了。」王丹認為,聰明與智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現在的教育都只致力於培養聰明的人,「是教育很大的問題。」他認為,台灣應將教育政策提升到國家安全的層級,「否則台灣會拿不出和國際競爭的條件。」
王丹也主張,在大學裡「什麼樣的觀點都應該有所交流」,因為先有了思想解放,才可能有進步。他期許同學們將知識化為具體的行動,積極參與社會議題、公共政策的討論,「將大學當作行動、實踐的場所。」


相對地,貴社魏小姐之報導如下: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4日電)中國大陸民運人士王丹今天表示,台灣教育是最有機會能與國際競爭的籌碼,台灣執政者應將教育拉至國安層級。
王丹上午出席政治大學學生會舉辦的高等教育論壇,主講「大學生的社會參與」。
對於台灣幾乎人人都可上大學的現況,王丹認為,學生讀大學不應只想成為進入職場的敲門磚,應提供自己培養成全方面人格的發展機會,讓大學成為實踐與行動場所。
現場有學生提問,台灣應如何在國際上受到尊重?王丹反問,台灣憑什麼讓國際尊重?論軍事、經濟,似乎都稍嫌勉強。他說,台灣唯有靠教育才有機會,使台灣特殊的生活文化基礎成為亞洲教育的聚合點,讓台灣成為亞洲國家的羨慕之地。「台灣執政者應將教育拉升到國家安全層級,否則台灣會越難拿出能與國際競爭的條件。」
談及台灣教育師資培養文化,王丹忍不住抱怨台灣師資待遇差。他說,他在大學擔任兼課教授,扣除交通費平均時薪僅3到5美元,「這樣真的像被剝削,還不如到街上要飯?」
政府若沒有改善教育,學生該如何努力?王丹說,他觀察到台灣因是海島國家,台灣學生多只關注國內事件,「和台灣人聊不到10句,就一定會聊回台灣。」相較與外國大學生談的話題,就會關注國際事務。
王丹認為,台灣學生可花長時間鎖定關注1個國家,對陌生文化深入了解,培養國際眼光的立足點。他更強調,培養外語能力是最基本也非常重要,「能否熟練掌握語言,決定掌握西方文化的能力。」
另外,王丹也認為,兩岸的距離差在「文明」。即便中國大陸經濟崛起,但中國整體社會並非正常發展,台灣相對正常,像他對之前台灣澎湖博弈公投就非常感動,「當人權與經濟觀點衝突時,就考驗人類自我的權衡。」1000514


王丹教授之演講題目為「大學生的社會參與」,兩相比較這二篇報導,敝人深以為貴社魏小姐之報導似偏離了主題,頗讓人遺憾!敝人也將保留這二篇報導,當成敝人未來教學之所用。以上,敬祝

編安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看天田 看官田

驚聞苗栗大埔處理方案又生變,吳敦義院長對於農民的承諾再度跳票。

長期以來,我國實施的是不均衡發展策略,政策上重工業、輕農業,重都市、輕農村,這使得農業及農村不斷地成為被剝削的對象。以水及土地為例,它們是農業生產的重要資源,但只要是工業所需,皆可以被犧牲。近日台灣嚴重缺水,農業用水卻大量被移撥作為工業使用,使得農田必須休廢耕,那些原本應捍衛農民權益的農田水利會竟然是調撥農業用水的主角,角色之錯亂讓人訝異。

再以土地視之,都市邊緣的農田成為地方政府及土地炒作者覬覦的對象,政府在嚴重財政赤字的情況下,編製了許多美麗的謊言,每每以促進經濟成長及提高就業機會為藉口,輕易祭出嚴峻的土地徵收手段,剝奪農民的生存權及財產權,苗栗大埔、灣寶,新竹璞玉、二重埔、芎林,及后里中科三期、二林中科四期皆是例子。

這樣的不均衡發展造成了台灣社會的階級分化,也給農村帶來了許多嚴重的問題。但是,在以成長為主導的意識形態下,這些問題被棄之一旁,因為地方政府已經與派系、財團、建商及其他地方菁英共同構築了一個霸權聯盟,它如同怪獸一般,不斷地吞噬農地及農村。另一方面,從威權時代所遺留下來的偏頗制度並未因解嚴而有根本的變革,若以土地徵收為例,事實上它對於人民權益的侵害更是變本加厲。

如何破除意識形態的迷思、霸權的宰制,及不當制度的凌遲,將是農民告別悲情、重獲笑顏的關鍵;而經由一次又一次來自於民間社會的公民運動,才是達成目標的途徑。

發表於自由時報《澄社評論》專欄,2011/5/13,A21。

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民眾參與 落實土地正義

隨著上周台南東山永揚垃圾場環評案的撤銷,及苗栗後龍灣寶之工業區土地變更案的駁回,部分農民長達十多年的辛酸及苦楚,終於獲得了些微的抒解。但這些僅是極少數幸運的個案,台灣現今仍然有許多的案例依舊是讓農民惶惶不可終日,土地正義還是無法獲得伸張,這也使得土地政策仍然僅是經濟政策的附庸及附屬品。

 何謂土地正義?著名的人文地理學者John Agnew認為土地至少包含了三個層次的空間意義,分別為:一、總體經濟環境下的區位空間;二、環境及自然空間;及三、主觀的地方認同空間。過去,在經濟成長、效率優先及威權政治體制底下,土地政策之決定往往僅是侷限於第一點,土地僅被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近年來,在環境生態保育觀點逐漸受到重視之際,第二點偶而會超越了其他不同的觀點,不過機率卻也不多。然而,至今為止,我們卻仍然非常缺乏將第三點納入於土地政策的考量之中,這使得土地正義一直無法在台灣社會獲得體現。

 所謂的土地正義,即是指土地政策的決定必須要納入上述第三點,並且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地方認同放置於最優先的地位,讓他們獲得充分的資訊,並且擁有充分的參與機會,然後在多元及衝突的論述當中,決定土地使用的未來方向。但是,遺憾的是,由於土地隱藏了巨大的財富,許多擁有政治權力的不肖人士,欲由土地中獲取暴利,因此,上述的土地多元論點往往是在權力的不當運作之下,使得某種觀點特別受到重視,而另外的觀點則是被壓抑或是排除在外。

 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台灣的政經發展,政治學者明白指出,台灣的政經結構是愈來愈走向一個由行政官僚、地方派系與資本利益集團所形成的「新的保守聯盟」。另有學者將此聯盟稱之為「新政商關係」或是「新重商主義」,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行政官僚為了追求少數人的經濟利益,不惜成為地方派系與資本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及私有土地的強制徵收就成為彼等獲利的最主要工具之一。

 規劃理論的典範其實早已由「現代化」遞移至「後現代化」。以往的主導者|以經濟成長為主的理性規劃模式已受到相當多的質疑,因為長久以來侷限於經濟理性的觀點已經變成了一種支配霸權,它將許多其他重要的想法(如地方認同、空間歸屬、道德、公義、美學等)皆排除在外,錯誤的認為彼等不值得人們的眷戀,唯有立基於經濟理性之下的行動才算是人類文明的進步。

 如此一來,在這種追求經濟成長的理念之下,資本的重要性往往凌駕於對於人類及環境的關懷,規劃理論的重心反而是以促進經濟成長及競爭力為主要的考量,土地正義的重要性也因此被嚴重忽略了。如今,建基於對於現代化理念追求的規劃理論已被揚棄,人們不再相信經濟成長是唯一的判準。在後現代化的年代,必須是以合作式規劃(collaborative planning)理念為主,讓地方民眾能夠充分參與規劃的過程,並共同來型塑他們生活的空間及公共利益。

 土地政策應該要有自己運作及治理的邏輯,它不應再是經濟政策的附庸,它也不應再是權力擁有者用來剝削權力弱勢者的工具。倘以新竹縣為例,不論是「台灣知識旗艦園區(璞玉計畫)」或是二重埔及芎林鄉區段徵收案,皆必須透過資訊的提供及理性的充分溝通,讓民眾及權力弱勢的一方皆能夠擁有公平參與的權力,共同來決定土地的政策,如此一來,才能夠真正體現土地正義的意涵。

本文於2011年4月21日發表於中國時報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農民第二專長:抗爭!

苗栗後龍灣寶的不當開發案今日即將在內政部區委會再度審查,我們期盼行政院能夠信守當初對於灣寶農民的承諾,在今日就明確的將此案予以否決,不要再繼續折磨這一群善良的農民了。

苗栗後龍灣寶開發案甚不合理,除了明顯違背開發許可的法律規範之外,它也不符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要件,尤其灣寶又是屬珍貴的特定農業區,能夠生產出優質的農產品,在當地農民強烈表達欲繼續耕種的情況下,更是沒有理由將其變更為高污染的工業區。

苗栗灣寶的地理位置相當優異,因此屢屢遭致有權勢者的覬覦,欲搶奪其財產。為了保護家園,灣寶農民其實已經抗爭了十多年之久,在最近一次的交談中,張木村農民很感慨的訴說,「抗爭已經成為農民的第二專長」!這是因為他已經往生的父親在生前就反對土地被徵收,在臨終時刻還不忘叮嚀子孫要好好保守家園,否則將來將無顏面見祖先。如今,他繼承了父親的遺志,繼續堅定的走在抗爭路上,他的孩子也將無悔的走下去。

張先生此言其實不假,除了灣寶之外,台灣目前還有許多農村也面臨了被強制徵收的命運,這些不當徵收正在培養及訓練許多農民第二專長:抗爭,這對政府而言,其實是個嚴重的警訊。農民原本個性溫和,樂天知命,他們一點也不喜歡抗爭,在上一次區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中,灣寶自救會陳幸雄會長就說,「現在是春耕耶,不要再抗爭了,我們已經來第12次了,拜託拜託,不要再讓我們來了。」但是政府許多不當的政策,卻是不斷地將農民驅趕上街頭。

盼望主政者能夠趕快警醒,尊重農民的選擇,並重拾土地的真正價值。土地雖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自然資源,但是它更是人們主觀認同的地方。人對土地往往有著親密的連結或是依附,這是無法用金錢來予以取代的。由許多反對徵收的農民口中,往往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這是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中的重要部分。期待今日區委會的決議能夠彰顯土地的價值,讓農民能夠安身立命,而不是倉惶的在街頭抗爭。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看守台灣:科學模擬或是價值選擇?

近日台灣社會因國光石化案而沸沸揚揚,這讓筆者回憶起今年1月底的往事。由於國光石化環評案,筆者曾於1月27、28日,連續兩天與許多青年學子一起守護在環保署前,在雨天坐在冰冷的人行道上,反對環保署環評專案小組欲有條件通過此案。

在那兩天,我們聽到年輕人透過歌聲及演講,大聲疾呼要求保留溼地、環境永續、世代正義、及他們對於未來的選擇權利;另一方面,經由現場網路直播,從環保署會議室傳出來的討論議題卻是幾個ppm、10的負幾次方、科學模擬數據等專業術語。同樣的時間地點,一個在室外,一個在室內,我們談的竟然是完全不同的課題,我們似乎是活在兩個不一樣的世界,怎會如此?我們的未來是用科學模擬來做決定的嗎?

環境影響評估是透過科學模擬方法來預測未來的環境及社會風險,主政者故意將科學模擬塑造成客觀中立的機制,認為它是不容反對的。但是,眾所皆知,科學知識有其不確定性,科學技術的可靠性也有其一定的限度,這使得科學家面對日益複雜的高科技,其預測風險的能力相對降低。再者,這些科學模擬通常是建構於許多大膽的研究假設之上,它往往是受到研究者主觀立場的影響,這進而使得科技專家所認定的風險,與實際生活經驗者有了相當大的差距。

但是,權力及利益的擁有者為了掌控政策的決定權,往往故意予以扭曲,過度強調科技及專家的角色,以此來忽略民眾價值選擇的重要性。許多學者早已指出,政府及企業界通常把那些原本是政治的事件轉變成為科學及技術的問題,因此,去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仰賴科技專家,而不是民眾的民主參與。換言之,科技其實是充滿了政治的意涵,在政治上佔據著重要的地位,它並且是被工業界、企業界及政府部門用來阻止地方民眾參與公共決策的制定。

對於這種扭曲我們絕對不能接受。我們必須重新定位科技與文明的整體關係,並將科技決策的決定權回歸於社會,經由社會理性(非科技理性)之論述來達成決策的選擇。這也就是說,環境影響評估應是一個結合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日常理性與專家理性的共生體,它不能透過個別專業化而彼此孤立,而是必須跨越學科及團體來尋取共識。在這當中,地方民眾的意見必須給予充分的重視,將其納入風險評估之中,也就是說,環境影響評估其實是個充滿了政治、社會及道德的重要議題,不應由科學及專家所獨占,它必須被併入民主的過程中來決定它的方向。這也就是說,我們的未來應是個價值的選擇!

本文於2011年4月10日發表於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太不公平

我國土地徵收向來浮濫,引起民眾諸多的抗爭。除了為人詬病的「一般徵收」之外,值得一提的就是我國所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何謂區段徵收?目前的土地法規中幾乎是沒有定義,僅於《土地法》第二一二條第二項有如下規範,「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這個定義不夠精準,使得區段徵收隨著政治經濟情勢的變遷,而有不一樣的詮釋。民國七十五年《平均地權條例》做重要的修訂,區段徵收制度「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區段徵收逐漸成為公部門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挹注財政的最主要方式。

 政府財政愈是困窘,區段徵收制度愈是大受青睞,因為它除了可幫政府快速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外,並可獲得大面積的配餘地,經由配餘地的讓售或標售,可用來挹注國家及地方財政的嚴重不足。因此,民國七十九年行政院核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這之後制訂或修訂的許多法規中,也相繼納入區段徵收,這使得被徵收的土地倍增。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二○一○年六月底止,全國已辦理完成區段徵收地區計八十七區,總面積約七二八八公頃。

 政府將區段徵收制度定位為「合作開發」,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政府並認為開發完成之後,原本的農地變更為建地,當地也增加了許多公共設施,土地的價格自然會上漲,因此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是得利者,基於「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必須有所貢獻,其主要的做法大抵就是「捐地」。倘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為例,雖然法令規定被徵收地區的「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但這並非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為百分之四十,根據權利價值折算,許多經驗顯示領回的面積大概約為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已,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得利」,必須捐獻約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土地給予政府。

 這套制度看似合理,但是其實卻隱藏了許多嚴重的問題。

 第一、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它本質上仍然屬於土地徵收之一種,是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的剝奪,這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完全不符。因此,區段徵收仍然必須嚴格遵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前提要件,如符合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遺憾的,若以這些要件來檢視目前許多區段徵收案例(如竹東二重埔、竹北璞玉計畫),明顯可見皆是不吻合的。也就是說,被迫捐獻多少土地是一回事,是否符合徵收要件才更是核心關鍵。

 第二、土地的價值被嚴重窄化及扭曲。土地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自然資源,它更可以是人們主觀認同的地方。人對土地往往有著親密的連結或是依附,這是無法用地價的高低來予以取代的。由許多反對土地徵收的老農口中,往往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彼等雖然年歲已高,他們需要的是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政府強迫他們加入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這其實是相當偏頗的做法。

 第三、區段徵收的得利者主要是政府及財團派系,它不僅是解決政府財政困窘的手段,它也是財團派系炒作土地的最佳途徑。區段徵收實施的地區大抵都是在農村及非都市土地,這些地區由於地價低廉及交通便捷而被擁有權力者選中,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事前不知,被選中之後竟然也沒有反對的權利。但是,這卻是剝奪社會弱勢者最後僅存的資產而獲致的成果(如苗栗大埔),區段徵收之不公平由此可見。


本文於2011年4月1日發表於中國時報, A20。

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還社會弱勢者一個公道!(參與內政部區委會發言重點,2011/3/10)

敝人以為苗栗後龍灣寶地區開發成為後龍科技園區一案,至少有以下三項重大缺失:

1、本開發案缺乏「發展計畫」、「地方計畫」、或「縣市區域計畫」為基礎,欠缺法律所需「適當性」與「合理性」之要件
本開發案範圍內絕大多數土地已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由苗栗縣政府將其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並實施管制。縣府現今所提「分區變更」之開發許可,依法必須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的規定,此法條第1項第1款特別明文:「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本開發案範圍內之農地已依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合法使用多年,如今縣府卻欲將其變更為工業用地,試問,其適當性與合理性何在?這可以用模糊及不確定的促進經濟成長說詞來予以取代及搪塞嗎?眾所皆知,開發許可制之運用並非是天馬行空,完全不受規範,理論與實務上,它仍須立基於相關土地使用計畫,以此來印證其於國土利用上具備了適當性與合理性(Cullingworth & Nadin 1994; Booth 1999; Davies, 1999; 林森田 1993)。對於英國開發許可制相當有研究的林森田教授,於其所著「土地開發許可制之研究」研究報告書的結論中(1993,112),特別強調:

開發許可制之實施需有計畫為開發許可授予之指導原則,而目前台灣地區之區域計畫,將區域內之土地劃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然由於各縣市所轄之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並未包括各該縣市行政區之全部,這些都市計畫與其外圍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間,難免缺乏配合或協調,而產生土地使用之衝突或管理上之疏忽等。尤其非都市土地缺乏計畫之指導…改善之計,宜視城鄉為一體的大環境,擬訂城鄉計畫法,且一行政區(縣、市)僅有一包括全行政區域範圍的「發展計畫」,其下再有更詳細的「地方計畫」,俾改善現行計畫體系下,土地開發與使用管制上執行困難之缺失,並利土地開發許可制之實施。

本開發案範圍內目前依法僅有「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沒有相關的「發展計畫」或「地方計畫」為基礎,因此,其開發許可之提出,明顯欠缺法律規定國土利用「適當性」與「合理性」之首要要求。據敝人所知,營建署目前正積極督促及協助各縣市政府製定以縣市行政區域為範圍的「區域計畫」,其主要目的之一,也是為了解決上述欠缺指導計畫之難題,惟目前仍屬初始階段。此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糧食自給率嚴重偏低、全球糧荒儼然成形、及糧價節節攀升之際,倘無相關計畫與非常充分之理由為基礎,本開發案範圍內之土地依法仍應繼續做農業使用,而這也完全符合行政院、農委會、與地方民眾之期待。

2、本開發案缺乏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欠缺法律必備之要件
土地開發許可的申請大抵上是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因此,「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特別明文規定,開發案之提出必須「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如今,在本開發案範圍內絕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堅決持反對立場之下,本開發案規劃報告中是否有提出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這一點盼請 委員們一定要予以詳察。法條如此的規定其實是涉及了土地開發許可制的定義,林森田教授指出(1993,15):

土地開發許可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開發者等,欲於地中、地表、地下、及地上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採礦、或其他工事,或對土地、建物任何使用的重大改變之行為,必須向地方規劃機關申請開發許可,而地方規劃機關於諮詢政府相關部門與機關後,則依策略性之結構計畫與更詳細的地方計畫,或其他重大考量因素等,基於規劃目的而予以准許開發、附帶條件的准許開發、及不准開發三種決定。

基本上,開發者提出「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是非常重要的要求,這不容因為本開發案是採取土地徵收之手段就能夠予以規避或排除,這也不是政府行政部門另訂相關的審議規範即可以予以架空,畢竟,當法規適用上出現嚴重爭議之時,我們仍須回至法律條文的原點。

3、本開發案缺乏公共利益之基礎,欠缺土地徵收必備之要件
本開發案涉及大面積私有土地之徵收,雖然土地徵收屬後續行政作業,惟敝人以為不應予以切割對待,而是需要同時來考量。眾所皆知,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有嚴重缺失,屢屢引發民怨及社會抗爭,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趕快改正,以臻人民權益之保障及社會祥和。

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徵收行為,不僅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蒙受強制侵犯,甚至影響人民之生存權與工作權。是以,基於憲法第23條之意旨,土地徵收絕非用地取得之優先手段,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最重要之要件是,所擬興辦之公共事業或徵收目的須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且須是經過「選擇的、重大的、特別的公共利益」。於是,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之方式來肯定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已明確指陳。

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判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具體言之,土地徵收自需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計畫書,開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為止之過程中,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定。於此情況下,導致台灣的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陳立夫,2007),而觀諸本開發案也出現了這樣的情形。

因此,在以上三項嚴重缺失之下,敝人建議本開發案應立即予以駁回,不予通過,內政部區委會千萬不要為其背書。另一方面,後龍灣寶社區民眾也因本開發案而長期遭致苗栗縣政府的凌遲,許多老人家因此身心不寧,無法安眠,身體健康已出現嚴重警訊,摯盼 各位委員能夠秉公處理,還社會弱勢者一個公道,讓他們及其後代能夠在自己的土地上安身立命!

參考文獻:
林森田,1993,土地開發許可制之研究,委託單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單位: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
陳立夫,2007,土地法研究,台北市:新學林。請特別參考第12章:「土地徵收與損失補償—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現況與重要課題」, 頁245-290.
Booth, Philip, 1999, “Discretion in Planning versus Zoning,” In British Planning: 50 Years of Urban and Regional Planning, Ed. by Barry Cullingworth, 31-44.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Cullingworth, J. Barry and Vincent Nadin, 1994.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in Britain. Eleventh Edition, New York: Routledge. 請特別參考第4章:「The Control of Development」, 頁80-104.
Davies, H.W.E., 1999, “The Planning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Plan,” In British Planning: 50 Years of Urban and Regional Planning, Ed. by Barry Cullingworth, 31-44.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限縮知識論述 重回保守年代

衛生署楊前署長告電視名嘴,引起社會熱烈討論,他再三強調「疫苗是科學及專業的問題」;馬英九總統則於昨日再度稱讚楊前署長,並說:「依他個人觀察,發現部會首長若是講真話、講實話、大聲講,不要模稜兩可,民眾接受程度會較高,比較有Fu 。」馬總統並希望部會首長要在短時間內講清政策,要勇於應戰,並善於應戰。

馬總統應該是相當認同楊前署長的作為及主張,否則應當不會多次予以肯定。但楊前署長是否如同馬總統所稱的「講真話、講實話」?什麼是真話、實話?馬總統的學術背景為法學,他又如何知道楊前署長「講真話、講實話」?馬總統近日頻頻要官員主動出擊,其用意何在?馬總統只是要官員講清政策嗎?還是要透過政治權力來限縮公共論述的空間及知識的範疇?

例如,我們該如何來定義疫苗施打問題?什麼是真實?這是單純的科學問題嗎?還是複雜的社會問題?過去基於現代化的理念,上述問題往往被定義為科學問題,需由專家予以解決。專業化被視為是追求完美的最佳途徑,專家們被視之為科學家一般,透過他們對於科學工具的運用,問題的解決似乎是輕而易舉。許多的專家皆相當的自負,以為他們的專業知識可用來解決任何政策的問題;因此,所謂的「公共利益」也必須是由這些少數專家及由其組成的委員會來給予詮釋及界定。

疫苗非僅科學問題

但是,這樣的理念早已經遭到了揚棄,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我們開始了解最困難的地方是如何去定義問題,及在複雜的因果體系中如何放置問題,尤其是當我們把價值的因素放進來一起思考之後,問題就顯得更為棘手。上述疫苗問題其實不單純是科學問題,它們更是難纏的社會及公共政策問題,因為我們無法排除價值的影響。因此,許多社會問題的定義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中包含了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也就是說,這中間包含了權力、利益、價值及不同的意識形態等。這些難纏的社會問題,是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予以馴服。

上述的論點也可由知識論觀點尋得註腳,這也使得過往純然立基於科學理性知識論觀點受到相當大的挑戰。許多學者指出過去的社會科學往往是以科學及技術為主要之判準,以此來決定學術研究是否具有價值,也唯有透過科學及技術驗證的知識才算是真正的知識,其他的知識則是皆可棄諸於一旁。但是,學者認為上述的知識論是帶有濃厚的扭曲及偏差,因為它用科學理性來對抗及排除政治與價值的選擇,因為後者皆錯誤的被視之為不理性,並不屬於知識的範疇。知識其實是一種社會主觀的建構,它並不純然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其實,人們日常生活之經驗,也是充滿了知識,而這些知識是公共政策制訂時必須給予尊重的。

楊前署長告電視名嘴,馬總統多次稱讚,並要部會首長勇於應戰。這隱含了重要的意涵,即主政者不惜動用政治權力,欲限縮台灣社會的知識體系及論述空間,把我們拉回過往科學決定一切的保守年代,並以此來掌控公共政策的決定權。

這樣的作為必須特別注意,因為我們如果喪失問題的定義、知識的建構及價值的選擇權利時,我們也即將喪失得來不易的民主、自由與人權。


本文於2011年3月8號發表於蘋果日報

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3月7日參加「四大建設發展條例」記者會發言內容

1、土地除了是經濟商品外,它更是政治商品。土地與一般商品不同,有其特殊性及獨占性,它因此成為了政府(包含中央與地方)、地方派系及建商財團利益交換及累積財富的最主要工具。政府為求鞏固政治權利,往往經由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擬定、變更或鬆綁,讓地方派系及建商財團炒作土地、獲取暴利,台灣的土地政策因此充斥著強烈的分贓性、壟斷性及剝削性。

2、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四個條例根本不是他們所稱的「建設」或「發展」條例,它們其實是「架空」條例、「搜刮」條例及「掠奪」條例。它們要架空現有的計畫及管制體制(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徵收體制(平均地權條例53 & 55-2條)、國有財產體制(國有財產法28條)、及國土保育體制(森林法);它們也要搜刮全民共有的國有財產及許多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它們更要透過徵收手段來掠奪私有土地。另外,必須特別一提的,在國民黨版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中(第十條),竟然要釋放出「國公有」土地(國有土地分為「國有公用」及「國有非公用」二類,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僅能釋放出「國有非公用」土地,但是國民黨竟然連「國有公用」土地也要釋出),這需予以嚴厲譴責!

3、這四個條例皆是嚴重偏差及扭曲的立法,但是少數政治人物竟然明目張膽的提出,並大力的推動,而立法院在未經各委員會討論之前,竟然就逕付二讀。由此可見,我們的政府已經嚴重向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傾斜,它不僅無力照顧社會廣大民眾及自然環境(看看台東刺桐部落及杉原海灣,及許多政商寡占的BOT開發案),它已經成為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用來剝削台灣社會的工具。這四個條例明白宣示,我們的政府已經逐漸喪失統治的正當性。

4、我們不要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建設或發展條例,我們更不要這種騎在人民頭上,欺壓百姓及破壞環境的政商怪獸。呼籲全國民眾,我們都應該要勇敢的站出來,向這群政治人物及政府,表達我們強烈的不滿及反對。

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澄社評論>官僚專制 民主倒退

楊志良前署長告電視名嘴,讓人相當錯愕,也深感行政官僚的傲慢與缺乏民主素養。

許多學者不斷的提醒,現代社會其實是個「風險社會」,我們根本無法完全及精準的預測未來的風險,接種疫苗也是如此,它是有風險的,在這種情況下,誰要來承擔接種疫苗的風險其實是個相當主觀的問題,這必須在資訊充分提供之下,由風險的承擔者自己來做決定。但是我們的行政官僚卻不這麼想,彼等把科學或醫學的研究形塑成客觀中立的機制,主張它們是不容質疑及反對的,只要是與其不同,就是「謠言」或「不實」。

眾所皆知,科學知識有其不確定性,科學技術的可靠性也有其一定的限度,這使得科學家面對日益複雜的高科技,其預測風險的能力也會相對降低。再者,這些科學研究與預測通常是建構於許多假設之上,它往往是受到研究者主觀立場的影響,這進而使得科學專家所認定的風險,與實際生活經驗者的感受有了相當大的差距。

然而,權力或利益的擁有者為了掌控政策的決定權,往往故意扭曲,過度強調科技專家的角色,例如,把疫苗接種問題純然轉化為科學問題,並要完全仰賴專家決定,以此來剝奪民眾自主的選擇權利。對於這種扭曲我們不能接受,其隱藏的是官僚專制,檢方倘若接受了楊前署長的提告,將嚴重宣示台灣民主的全面倒退!

本文於2011/02/18發表於自由時報,A17

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胡亂徵地整慘百姓

南方朔先生評論江國慶冤死案,指出這是權力極端不對等之下、政府共犯機構的可怕產物,而恐怖黑暗的一面其實仍頑強的存在著。倘由去年眾多土地徵收抗爭案例觀之,此種黑暗暴力並非僅存於軍中,許多地方政府於平日就時常進行浮濫的土地徵收,剝奪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及基本人權,大埔阿嬤的自盡不也是冤死嗎?但苗栗縣府及縣長受到了什麼懲罰?

我們必須深刻檢討目前的制度是否太過於扭曲及偏差,讓地方首長可以肆無忌憚的為所欲為?苗栗縣府並沒有因為大埔阿嬤的犧牲而改變繼續浮濫徵收的粗暴作為,繼大埔之後,後龍灣寶、銅鑼中平、苗八線拓寬案等,地方民眾皆強力反對,但是苗栗縣府卻依舊是一意孤行,完全置民意於不顧。尤其是後龍灣寶的抗爭已經獲得中央政府的支持,不管是明示或是暗示,中央都要地方鬆手,但是苗栗縣府卻是緊咬不放,置吳院長之命令為馬耳東風。

同樣讓人氣結的,在民間社會的強大壓力之下,內政部終於被迫開啟了《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但觀看目前的修法草案內容,幾乎是虛晃一招,讓人相當失望。內政部主要是把各縣市的承辦人員找來台北開會,行政官員彼此唸經給對方聽,對於民間社會的要求大抵皆是忽視的。倘按此草案內容修正,地方首長仍是大權在握,依舊可以胡亂徵收,人民的基本權利根本不獲保障。

發表於2011年2月11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A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