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

人生有幾個六十年?—為「三七五地主」請命!

歲末寒冬,伴隨著經濟的不景氣,讓許多人覺得這個年相當的難過,在這個時候,更有一群年齡約七、八十歲的老人家,他們的內心相當的焦慮,很擔憂在他們有生之年無法收回自己的土地,而他們已經等待快六十年了。

人生有幾個六十年?又為什麼他們無法收回自己的土地?這涉及了過往的土地改革政策。民國四十年,在國共對峙的緊張時刻,政府為了籠絡佃農,制定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強制規定在民國三十八年出租的農地,必須繼續出租,不得收回,縱然該條例有土地收回的規定,但卻異常嚴苛,農地出租人根本無法適用。雖然該條例也規定雙方每六年換約,但是,不論農地出租人願不願意,這個租約皆必須簽署,並不斷持續下去,而且承租權是可以由下一代繼承的。

民國四十二年,政府更進一步制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在這條例中竟然寬鬆的定義,只要是把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不論其出租土地面積的多寡,皆是「地主」。因此,許多農地出租人所擁有的農地面積縱然是低於一甲,但是在此定義下都變成了萬惡不赦的「地主」,從此被貼上了剝削階級的標籤。

上述對於「地主」的定義其實是很不恰當的,這也與國民政府以往在中國對於「地主」的定義完全不同。簡單的說,台灣農地所有人的土地面積大抵都是非常狹小,根本不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但國民政府遷台後,卻故意在台灣創造出不一樣的類別,並欲除之而後快。如今三七五減租政策大抵已經實施了六十年,根據內政部資料計算,目前每一出租農戶所擁有的面積約僅有二分地(○‧二甲),這個面積連蓋一棟農舍都不夠(需○‧二五甲),怎麼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呢?

當民國八十九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明白規定以後農地租賃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時,其實也隱藏了重要意涵,那就是三七五減租政策的繼續施行是非常缺乏正當性的。如今,這一期的六年租約即將到期,距年底也僅剩三天,縱然司法院大法官早已有五七九、五八○及五八一解釋文,但是行政部門卻依舊不動如山,這實在讓人不解。

兩岸已經解凍,國民黨大員都能夠與共產黨高層寒暄送暖並相互擁抱,戰後初期因國共戰爭所刻意製造出來的階級仇恨是否也該放下了?所謂解鈴仍須繫鈴人,政黨輪替後,此刻應是適當時機了,我們又何忍讓這群老人家繼續苦等下去?他們又撐的了下一個六年嗎?敬愛的馬總統,人生又有幾個六十年呢?.

2008/12/29 發表於自由時報

Farmland bill would be bad news for farmers

By Hsu Shih-jung Lai Tsung-yu Yen Ai-ching 徐世榮 賴宗裕 顏愛靜

Taipei Times, Sunday, Dec 28, 2008, Page 8

In a changing economy and society, many farming villages are in dire need of assistance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The welfare of these villages must not be overlooked.

We have been very disappointed by the draft farming village revitalization bill, which passed an initial review by the Economics Committee, because the law would likely do farmers yet another disservice — depriving them of their rights in the name of revitalization.

The bill was not drawn up with farmers in mind. It focuses on developing land in rural areas in a way that could actually force farmers off their land. Land could be obtained through expropriation and farmland consolidation with the goal of building “farmhouse-style villas” intended for urbanites.

This proposal is an extension of attempts by construction companies and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to get around Article 18 of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ct (農業發展條例), which protects farmland.

But the bill is designed neither to protect farmland nor develop agriculture. It would allow local governments to recklessly designate land for development and would significantly reduce high-quality farmland.

In turn, the nation’s food self-sufficiency would worsen, which would threaten our agricultural industry.

We are concerned that if most of the nation’s farmland is reserved for construction,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could die out, which would damage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ultural values of farming communities.

The bill would constitute a major encroachment on the ownership of private land.

If a farmer’s land fell within a zone that had been marked for “village revitalization” by the government, his or her land would likely be expropriated.

What must be asked is whether the public would have a say in the designation of revitalization zones.

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the planning and organization of these zones, whether land would be expropriated with the public’s best interests in mind and how landowners’ rights could best be protected in the case of disagreements.

While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s to consider are left unclear in the bill, the government authorities are endowed with enormous powe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409 clearly states: “As the expropriation of land is by its very nature a significant encroachment on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people, the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of expropriation should be comprehensively laid out in laws concerned with it. Purposes and end uses should be specified and standards for balanc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justifying emergency expropri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in the legislation.”

Although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said that any regulations concerning land expropriation should be laid out in full, this bill is a step in the opposite direction.

The passing of this draft could very well result in a situation in which the nation loses its farmers, farmland, agriculture and farming villages. We are very worried that our farmers may lose all their property rights.

In addition to expressing solemn opposition to this bill, we would like to urge the Executive Yuan to withdraw the draft immediately.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stead propose a bill that has the best interests of farmers, farmland,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and farming villages in mind.



Hsu Shih-jung, Lai Tsung-yu and Yen Ai-ching are professors in the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2008/12/28 發表於Taipei Times

2008年12月21日 星期日

農村再生?四去一沒有!

農村再生?四去一沒有!

徐世榮、賴宗裕、顏愛靜

(作者皆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隨著經濟及社會結構的變遷,台灣的農村多已呈現嚴重凋敝及窳陋的現象,此時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伸出援手,真正以農村及居住於當地農民的福祉為考量,努力扶植及振興農村相關產業,由此來扭轉農村的頹勢。我們原本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抱持著相當大的期待,但是審視立法院近日所審查的行政院版本,我們的心情卻是跌入了谷底,因為這不是一部真正為了農村再生而設計的法案,它試圖假借農村再生之名,而行再度剝削台灣的農民、農地、農業及農村之實。

第一、「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並非為農民而設計,它是為了居住於都市地區的居民而量身打造的。該草案非常著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它要用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及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手段,來取得可建築用地。因此,其目的是為了都市居民來興建「別墅型農舍」,而這也是建商財團及地方派系長久以來企圖突破「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延伸,其造成的嚴重後果將是農民的被驅趕、離開其所居住的家園。

第二、「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也不是為了保護農地及發展農業而來設計的,在上位計畫付之闕如的情況下,任由地方政府隨意的圈地及建築開發,其後果將會嚴重降低台灣優良農田的存量,並衝擊我們的農業能否繼續存活。維持一定的糧食自給一直是各先進國家非常努力的目標,也應是我們國家的重大政策,但是,目前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僅有百分之三十二,已經遠低於鄰國日本的百分之三十九,我們政府對此不感驚心,竟然還要反向操作,大筆的劃出農地。我們憂心,當大部分農地都成為建地及其預備地時,台灣的農業也將一去不復返了,而農地及農業的環境生態及文化價值也都將大為減損。

第三、「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將會嚴重的侵害私人土地所有權。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此法案欲以區段徵收為主要手段之一,但是,非常重要的,土地的徵收必須是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然而,觀諸條文,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竟僅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即可,民眾倘有異議,也僅能「提供意見,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樣的程序明顯過於粗糙,嚴重忽視了對於私人財產權應有的保障。

因此,農民所持有的土地若位於政府所規劃的「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就很有可能會被徵收,但是此再生發展區的劃設過程有否納入真正的民眾參與?再生發展區的規劃內容為何?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所必要的公共利益?而當民眾有異議時,其權益要如何才能獲得確保?這些重要的內容在此草案中都不明確,相對的,卻賦予了行政機關相當龐大的權力,由其完全掌握公共利益的詮釋權,這相當不符合自由民主社會的常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已明白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大法官要我們「不厭其詳」,並「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但「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卻是背道而行,與大法官的要求不相符。

我們認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通過將產生「四去一沒有」的嚴重後果,那就是「去農民、去農地、去農業、去農村」,農民最後僅存的土地產權也會「沒有」了!因此除了要鄭重表達反對意見之外,也要呼籲行政部門儘速撤回這個草案,重新再擬定一部真正關心及照顧台灣農民、農地、農業及農村的法律。

2008/12/22 發表於自由時報

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由權力三面向來解析警民衝突

陳雲林來台,發生了嚴重警民衝突事件,一群大學生也發起了靜坐抗議活動,從十一月六日開始,在行政院前靜坐。為了表達對於他們訴求的認同,我和一些朋友也參加了學生的靜坐。隔天傍晚,我們在行政院門口被抬上了警備車,這是我生平的第一次經驗,相信其他參與者大概也都與我一樣。為什麼我和許多朋友要參加這一次的抗議活動?它不是一個「非法」的集會嗎?知識份子應當是相當「理性」的,怎麼會去參加非法的集會呢?我以為經由權力三個面向的解析,可以讓我們更清楚的來掌握整個事件的全貌,並瞭解問題的核心。

權力第一個面向假定所有民眾都具有公平參與的權力,民眾倘若有著不滿,可以由個人直接來表達,或是透過他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來代為表示意見,因此,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參與機會,沒有人會被排除在外。既然如此,那麼民眾就不應走上街頭,甚至於與警察有所對抗。另外,權力的第一個面向也特別強調,在權力的運作過程中,我們所要著重的僅是在於那些看得見的行為(如警民流血衝突),至於那些看不見的制度結構及意識型態都不是要考量的對象。

權力第二個面向指的是掌權者透過制度的運作,將權力弱者排除在外。這是因為權力根本沒有公平的分配在每一位公民的手裡,有人擁有較多的權力,另有人則是幾乎沒有權力。掌權者往往透過制度的設計(如集會遊行法)及議程的設定(如海基會及海協會的黑箱作業),將權力的弱者排除於合法的政治運作場域。因此,掌權者對於某些議題就會特別的喜愛,相對地,對於某些議題就會完全的給予排斥與壓抑。所以,當某些議題不被允許時,很自然的,許多行動者也就會被排除於正常及法定的決策體制之外,根本就沒有參與的機會。

權力第三個面向則意指掌權者進一步對於民眾意識型態的宰制。其提倡者主張,權力及其運作其實是深植於制度、結構、與意識型態的範疇裡,掌權者往往透過意識型態的操弄(如合法或非法、理性或暴力),建構出有利於己的社會意義,並透過親己媒體的大力傳播,來形塑及影響民眾的價值觀,這使得一般民眾及權力的弱者在不知不覺當中接受了掌權者的詮釋觀點,反讓自己的權力流失於無形,並對那些行動者產生了誤解。

如果我們接受前述的觀點,那麼我們就不應把注視的焦點僅是定位於警民之間的流血衝突,我們更進一步要問,掌權者用了什麼樣的意識型態來限制了我們的思維、及掌權者運用了什麼樣的制度設計將我們排除,剝奪了憲法賦予給我們的公民權及言論權,因為,這才是衝突發生的真正主因。

文章發表於立報看守台灣專欄(2008/11/24)

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濫用公權力 應負政治責任

2008-11-14 中國時報 【李酉潭(政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所長)、徐世榮(政大地政系主任)】
 
陳雲林來臺灣期間,發生警民嚴重衝突而造成社會不安。我們認為,少數民眾對員警的暴力攻擊自應受到司法應有的制裁,但是政府利用國家機器的制度性暴力侵犯人權,才是憲政民主國家的最大危機。

 集會遊行是人民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現在政府卻為了達成兩會會談的政治目的,透過集會遊行法來剝奪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人權與公民權,造成民眾對政府的不滿與反抗;更由於警方的執法過當,而激起民眾的脫序行為,這是造成警民暴力衝突的根源。因此,必須修正集會遊行法,恢復與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才能化解警民衝突的根源。

 其次,執政當局縱容治安機關在執行法律過程當中恣意妄為,任意取締、騷擾、限制人民的自由,甚至取締持國旗者,更是危害人民的基本自由與人權。這樣的違法濫權行為難以透過既有的司法程序來解決,因為執法者會隱藏在政府政策與濫權指令的合法庇護之下,反而無法釐清法律責任歸屬。

 因此,我們一定要追究執行國家暴力負責人的政治責任,才能遏止類似的違法濫權行為再度發生,避免好不容易建立的自由民主體制倒退。

 我們對於這次野草莓學生運動捍衛人民基本自由與人權的訴求深表認同。我們強烈要求:縱容此次違法濫權的總統與行政院長應該公開道歉;國家安全與警政首長應該立即下臺;侵犯人權與造成警民衝突根源的集會遊行法更應該即刻修正。

(若欲參與連署,可直接在本部落格留下資料,或是與李酉潭教授或徐世榮教授聯繫,李教授之電子信箱為:ytlee@nccu.edu.tw,徐教授之電子信箱為:srshiu@nccu.edu.tw,謝謝您!)

目前參與連署名單:

政治大學部份:

馮朝霖(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陳文賢(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魏百谷(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助理教授)
魏玫娟(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
徐斯儉(中央研究院政治所籌備處助研究員、政治大學國關中心合聘助理研究員)
吳釗燮(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約聘研究員)
顧忠華(政治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張金鶚(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吳得源(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李酉潭(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林其昂(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王定士(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教授)
童振源(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戴寶村(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林哲正(政治大學電算中心組長)
張介宗(政治大學韓語系副教授)
車蓓群(政治大學外文中心副教授)
林元輝(政治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賴盈銓(政治大學斯拉夫語文學系教授)
陳惠馨(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陳志輝(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蘇文郎(政治大學日文系教授兼系主任)
陳芳明(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林長寬(政治大學阿拉伯語文學系副教授)
盧敬植(政治大學財務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張逸民(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教授)
鄭自隆(政治大學廣告學系教授)
吳佩珍(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外校部份:
蕭新煌(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中央研究院亞太區域研究專題中心執行長)
王泰俐(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
侯錦雄(東海大學景觀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兼系主任)
吳亭樺(台灣大學城鄉基金會/規劃設計師)
黃信勳(美國德拉瓦大學能源及環境政策中心博士候選人)
林榮芳(中臺科技大學)

2008年11月3日 星期一

敬致參與連署活動的政大同仁971103

各位敬愛參與連署的同仁,您好

非常感謝您熱心參與連署,敝人及林其昂主任內心充滿著感激!

在我們上星期五(10/31)晉見校長之後,校長接受了我們的建議,已經在上星期六(11/1)下午透過電子郵件,公開寄一封信給全校的老師,此事諒您已經知悉,我們非常感謝校長對於此事的正面處理態度。在校長回應之後,我們以為這件事情的未來處理方式恐應要回歸至學校的正常運作體制,因此,倘若此事沒有特別意外的發展,敝人及林其昂主任當不會再來信叨擾大家,但是我們仍然衷心期盼您能夠支持財政學系在校務會議的提案。

我們也以為此次連署活動應是屬於所有參與連署同仁的共同資產及記憶,我們很希望您能夠與我們一樣,保有一份連署活動的完整資料,因為它紀錄了我們大家共同的努力及愛護學校的心意(註:已經於今日下午開始呈遞給各位同仁,敬請開啟您在系所的專用信箱)。我們也期盼,讓我們繼續保有這份參與的熱誠,因為,保有了這份熱誠,相信也必將保有了政大的優良傳統,我們的學校也一定會因為我們的參與而更好!最後衷心

祝福您,祝福大家,也祝福政大!

晚 徐世榮及林其昂一同敬上
200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