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寒冬,伴隨著經濟的不景氣,讓許多人覺得這個年相當的難過,在這個時候,更有一群年齡約七、八十歲的老人家,他們的內心相當的焦慮,很擔憂在他們有生之年無法收回自己的土地,而他們已經等待快六十年了。
人生有幾個六十年?又為什麼他們無法收回自己的土地?這涉及了過往的土地改革政策。民國四十年,在國共對峙的緊張時刻,政府為了籠絡佃農,制定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強制規定在民國三十八年出租的農地,必須繼續出租,不得收回,縱然該條例有土地收回的規定,但卻異常嚴苛,農地出租人根本無法適用。雖然該條例也規定雙方每六年換約,但是,不論農地出租人願不願意,這個租約皆必須簽署,並不斷持續下去,而且承租權是可以由下一代繼承的。
民國四十二年,政府更進一步制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在這條例中竟然寬鬆的定義,只要是把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不論其出租土地面積的多寡,皆是「地主」。因此,許多農地出租人所擁有的農地面積縱然是低於一甲,但是在此定義下都變成了萬惡不赦的「地主」,從此被貼上了剝削階級的標籤。
上述對於「地主」的定義其實是很不恰當的,這也與國民政府以往在中國對於「地主」的定義完全不同。簡單的說,台灣農地所有人的土地面積大抵都是非常狹小,根本不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但國民政府遷台後,卻故意在台灣創造出不一樣的類別,並欲除之而後快。如今三七五減租政策大抵已經實施了六十年,根據內政部資料計算,目前每一出租農戶所擁有的面積約僅有二分地(○‧二甲),這個面積連蓋一棟農舍都不夠(需○‧二五甲),怎麼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呢?
當民國八十九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明白規定以後農地租賃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時,其實也隱藏了重要意涵,那就是三七五減租政策的繼續施行是非常缺乏正當性的。如今,這一期的六年租約即將到期,距年底也僅剩三天,縱然司法院大法官早已有五七九、五八○及五八一解釋文,但是行政部門卻依舊不動如山,這實在讓人不解。
兩岸已經解凍,國民黨大員都能夠與共產黨高層寒暄送暖並相互擁抱,戰後初期因國共戰爭所刻意製造出來的階級仇恨是否也該放下了?所謂解鈴仍須繫鈴人,政黨輪替後,此刻應是適當時機了,我們又何忍讓這群老人家繼續苦等下去?他們又撐的了下一個六年嗎?敬愛的馬總統,人生又有幾個六十年呢?.
2008/12/29 發表於自由時報
2 則留言:
拜讀您在自由日報發表的"人生有幾個60年", 深感人間尚有正義.
敝人曾於數年前(2002年)先陳情並未得到正視後, 依行政訴訟法狀告雲林縣政府於民國四十年間一非法徵收的案件, 對一有十五人持分的土地, 政府藉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名, 將其中十二人的持分徵收而放領給其中的父子三人, 這三人的身分是地主而不是佃農.
開庭時, 雲林縣政府代表姗姗來遲, 法官竟謂時鐘太快, 要求撥慢時鐘,等雲林縣政府代表來才開庭, 而該代表答辯時不知所云, 判決結果是我敗訴, 再上訴結果仍相同.
這些年過去了, 我父親也於前些年過逝了, 可是我對這案子的結果仍耿耿於懷, 可否請問有何管道或方法可以討回此一公道, 您的建議或幫忙將不勝感激.
張政德
E-mail: chengte@gmail.com
香港及澳門租出去了幾十年, 也有被收回的時候, 也沒見中國要對英國,葡國政府還要支付賠償1/3才能收回. (你試試看, 中共會答應嗎? 英國鐵娘子首相被氣得兩腿發軟, 在大門口跌了一跤); 也沒見要對香港地上建設物要給補償的事, 也沒見如果英國或葡國因為國內經濟崩盤, 而不能收回;
你們的店舖租給人, 租約完畢了, 裡面的裝備如要留下則歸房主所有, 如要清除則通常要求以原樣歸還,你能不付房租達一年才能停止租約嗎? 你能無限期的續約下去嗎? 還可以繼承下代. 目前任何生意在房租上的支出占總收入的1/3 是很合理的比率, 你能說你經營生意很辛苦, 你對那塊土地, 那間房屋有感情而不須遷出交還? 還要求遷出賠償嗎? 這就是主權. 你怎知道, 我祖先買那塊地時不是比你們家更辛苦十倍? 它本來就不是佃農(房客)的所有物. 無條件原樣規還, 是天經地義的。 換過來, 你願意當這樣的房東嗎? 有借有還, 再借不難. 只借不還, 此道難長.
台灣政府變相把地主田地無限期租給佃農,設計一系列不得停租約的規定, 與共產黨將國土歸公有多少差別? 一個是一刀致命, 一個是慢慢滴血至死. 中國要不是30幾年來強壯了,在97時,英國還想拖下去; 同一道理, 台灣政府沒有法治的認識, 對物權沒有正確的解釋, 沒有錯誤要改的決心, 你們地主就死心吧!
團結起來吧! 寫信給你的民意代表, 讓當政者知道,他們是在霸凌地主, 侵犯地主的主權. 馬政府一意要建立法治的社會, 60年的過時法規, 趕快修正吧. 當政者有這決心魄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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