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4日 星期六

環境倫理與地方認同的衝突

昨日有上千名原住民聚集於立法院前,強烈反對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公告,這引起社會的重視,而就在原住民為了馬告國家公園走上街頭時,另外也有部份環保團體召開記者會,支持馬告國家公園的成立,並認為不會說話的檜木林及野生動物,更有正當性強調天賦生存權,這樣的爭論實在值得深入探究。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大概可以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他,也即是大自然有他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國家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環保組織ierra Club。

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C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

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的倒轉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他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則至少是社會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人文地理學者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一)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二)主觀的地方認同,及(三)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8/24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2002年5月14日 星期二

提出生產計畫、禁止產權移轉、違章工廠始可就地合法

經濟部以國內失業情況恐會惡化為由,意圖讓座落於農業區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而中小企業主也主張唯有讓其工廠合法化,才會「錢留臺灣,根留臺灣」。本文則認為上述論述的基礎相當薄弱,因為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的主要理由可能是部分中小企業主計畫將其土地及廠房出售,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

本文

據報載經濟部決定輔導約兩千家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凡是工廠位址座落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的農牧用地及夾雜其間的非丁種建築用地,在去年三月十六日「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前既存的未登記工廠,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地方政府將協助辦理土地變更。經濟部表示國內符合上述標準之違章工廠,超過兩千家,年產值超過新台幣二百億,若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可能會造成二萬人失業,將使失業情況再度惡化。另外,經濟部也認為,如果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勢必逼使傳統產業赴大陸,為了讓中小企業「根留臺灣」,有必要讓符合一定條件的工廠合法化。而有不少未登記的工廠業主也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內的相關規定會逼得他們無法生存,如被斷水斷電,那也只能「錢進大陸,債留臺灣」,如能合法,則可「錢留臺灣,根留臺灣」。

由於違章工廠之就地合法將嚴重衝擊國內土地使用管制體制,也直接挑戰一年多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所確立的「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這使得上述之論述頗有深究的必要。首先要思考的是生產成本的課題,由於上述違章工廠大抵是興建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因此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皆是徵收田賦。然而長久以來由於農業收益的降低,政府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自民國七十六年以來,田賦就處於停徵的狀態,這表示這些違章工廠並不需要繳交土地使用的稅賦,這對其生產成本的降低是有相當的助益。此外,環保署也表示,違章工廠合法化之後,環保單位將會更容易稽查違反空污及廢水情況,這反面的意思似乎為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環保署對其污染的情形是比較使不上力量的;相對而言,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所必須投入的環境污染防制成本是比較低的,因此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並不因環境污染防制的要求而提升,這也就是說,違章工廠是不用付出高額的環境污染外部成本。

因此,不論是土地使用的成本或是環境污染的防制成本,建廠於農地之上的違章工廠幾乎是用不著付出的,這對於這些工廠的老闆而言,無疑是一項利多,彼等長期以來在這方面所獲得的利益恐不比到對岸大陸還來的差。既然如此,那麼這些在商言商的老闆們為什麼會極力要求合法化呢?因為合法化之後,原來之農地就會變更登記為丁種建築用地,就必須繳交地價稅,土地之移轉也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另一方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也會要求彼等添加環境保護防制設備,凡此種種,都會增加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這對傳統產業為主的中小企業,絕對不是一項利多,那麼他們為什麼還是願意呢?換個角度來思考,這是否純然是因為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之後,違章工廠可能會受到斷水斷電的處分呢?然而這一點似乎也是無法成立,因為根據以往的法令規定(請參照「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政府本來就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的處罰方式,並處予罰鍰,一直到其改善為止。可是政府以往對於違章工廠的處理方式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家心知肚明,但是就是少有行動,這也就是為什麼臺灣會有那麼多違章工廠的原因之一,因此,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工廠老闆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立即改變思維,願意遵守國家之法令,克盡一位企業主該負擔的社會責任;相對的,在目前經濟不振的情況之下,我們似乎也沒有理由相信政府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會進行嚴格的取締。

那麼真正的理由到底是何在呢?根據作者側面瞭解,問題的主要關鍵可能是在於部分違章工廠所座落的農地是無法進行產權的移轉,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許多違法使用之耕地就是因為此項規定而無法如願移轉產權,進行不動產的買賣交易。倘若此項論點不幸為真,那麼部分違章工廠企業主的心態就相當有可議之處,他們要求就地合法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能夠將土地及廠房出售,而不是上述堂皇的理由。而這又表示什麼呢?可能是他們已不再生產了,也有可能是他們的生產活動正準備或早就外移了,他們過去在享受了許多稅賦的好處,並把工業污染留給臺灣之後,如今是要把這塊他們曾經極盡所能壓榨過的土地賣出,再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而這無疑是一件相當可悲的事情。

對於這種事情我們是無法容忍的,而經濟部在未全面徵詢其他部會就擅做主張的老大心態也是相當的可議,這是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明文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如今行政院農委會似仍為此政策之局外人,而主管非都市土地的內政部地政司竟然也是毫不知情,這種決策模式除了用「老大」來形容之外,夫復何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往往不尋正規土地變更管道,卻是自訂政策,破壞規劃體制,這可能也是值得檢討之處。不過,回歸上述,政府倘若真要法外施恩,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那麼我們要求至少應該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也就是該工廠必須提出一個未來生產的計畫,並進行嚴格稽查,同時也必須要求彼等簽下切結,明白表示在一定期限之內不會進行土地產權的移轉(不過倘因繼承或法院拍賣不在此限),如此或可真正達到他們所言「錢留臺灣,根留臺灣」的目的,而經濟部所擔心的失業問題或真可不會實現。

2002/5/1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2年4月19日 星期五

環境倫理與原住民保留地政策

本文藉由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衝突情形,探討環境倫理的相關議題,並引用西方生態倫理的二種見解:保存主義及保護主義,來分析環境倫理的內涵。不過本文主張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也就是兩者皆漠視了人的主觀願望。本文進一步藉由人文地理學對於「地方」概念的分析,主張倘若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那麼就必須將當地民眾對於地方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也就是說,賦權予原住民部落,讓他們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

本文

原住民保留地最近出現了許多值得社會深思的事件,如新竹縣尖石鄉飛鼠部落(或北得拉曼山泰雅族水田部落)在公開「北得拉曼巨木」之後,為避免外來觀光客不斷湧入,上下水田部落長老毅然決然宣告「封山」,這給社會帶來不小的震驚,並引起了「自然主權」與「國家主權」的爭論。另外,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預計六月底前確定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預定面積五萬三千公頃,地理疆域含括台北縣、新竹縣、桃園縣、宜蘭縣四縣,這個國家公園的推動是源自於 1998 年民間生態保護團體發起的搶救棲蘭山檜木森林運動,由於土地一旦被劃入國家公園的範圍,土地之使用將受到嚴格的限制,這使得宜蘭縣的英士、四季、南山部落出現強烈反對的聲浪,而此種保護生態的模式並被批評為「生態帝國主義」。最後一個案例則是蘭嶼達悟族人反對核廢料儲存場的設置,並要求政府遵守諾言,立即關閉儲存場,並將核廢料儲存他處,還給他們一個傳統生活自然領域。

這三個重要的案例看似獨立,但是其實皆牽涉一個共同的焦點,那就是土地及環境。由於原住民保留地大抵是位於生態保護區域,因此,該如何來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環境生態保育問題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如,我們是否要有一個普世的生態倫理,為大家必須共同服膺?若此生態倫理與高冷蔬菜及水蜜桃種植維生的經濟目的相衝突時,那又該如何來抉擇?另外,在保護環境生態的意識下,居住生活於土地之上的原住民,其選擇的權力又該如何來對待?凡此,皆是相當嚴肅的課題,值得深究。本文欲由環境生態倫理的觀點切入,並輔以人文地理學的「地方」概念,由此來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尋求參考點。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可以大概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它,也即是大自然有它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組織—Sierra Club。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的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G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夠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的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倒轉的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者則至少是社會之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被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而如以上述三個例子為例,我們可以發現原住民的權益是徹徹底底的被忽視了。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本文欲借用人文地理學者John Agnew之見解,運用「地方(place)」之概念來詮釋環境生態的空間內涵,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1)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2)主觀的地方認同,及(3)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政策上的決定必須要容納上述之第二點,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本文因此主張環境生態倫理的提倡,可能不應僅是在自然資源保育及經濟成長之間取得均衡,它更應該要排除政治經濟結構上的不公平及障礙。它也必需賦予地方社區權力,讓地方社區民眾重新掌握對於發展的主動權,及對地方社區的自我經營權。再者,環境生態倫理的理念應有別於以往現代化典範的思維模式,它應該是奠基於不同的知識論及方法論之上。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文進一步主張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由科技管理專家或是技術官僚來幫地方民眾做決定。在一個民主社會裡,選擇的權力應該是保留在地方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實現一個具有環境生態倫理的永續社會。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4/19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1年11月2日 星期五

鎘米重現 政府未記取教訓

若不能嚴控稱產者 做到事先防制 善後不但棘手且成效有限 無限期休耕更是重創農民

繼雲林虎尾及彰化和美後,環保署昨日公布在台中大甲又發現有三筆土地受到鎘污染。鎘米事件一再上演,代表著我們並未從以前的慘痛經驗獲得教訓。

以往最有名的鎘污染例子可謂是桃園縣蘆竹鄉基力化公司所造成的。基力化公司建廠於民國六十六年,作業過程中所製造出來、鎘含量極高的工業廢水,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就直接排入蘆竹鄉第二支線新興支流排水系統,廢水之中的污染物不僅長年累積於圳道底泥之外,也充斥於流水之中,附近農民引水灌溉農田,致使農田及由其所生產出來的農作物皆遭到嚴重的污染。民國七十一、七十二年間,前台灣省建設廳水污染防治所調查基力化工廠附近圳道水之鎘污染、圳道底泥鎘含量及稻田土壤鎘含量。民國七十二年也發現一、二期稻作鎘含量的情形非常嚴重。政府當時之主要措施就是現在的處理手法,要求農田休耕並發給予微薄之補貼及休耕補助,此外,縣政府環保局也陸續提出整治的計畫。

經過了這麼多年,也許您會問,這些農地至今應該已經全部整治完成了吧?很抱歉,答案卻是否定的,除了少部份之外,這些農田大抵就由民國七十三年一直休耕至今。而污染之禍首-基力化公司卻在污染事態擴大之際,趕緊停工關廠,將廠房售出,並由整個事件中抽身而退。

由於顧及國民身體健康,環保署對於蘆竹鄉土壤污染整治採取嚴格把關的態度,這也相當符合其所擔當的職責。然而,這裡卻出現一個頗為弔詭的問題,即我國於這方面的公共政策是污染後的整治採非常嚴格的處理方法,但是對於污染發生之防制或是監督卻是反而較為寬鬆的。這也就是說,政府似乎缺乏能力在製造污染的水源頭加以防範,卻是反過來要求權益已嚴重受損的農民再做進一步甚至是無止境的犧牲,這種作法不禁讓人質疑,政府真的是在保護環境嗎?還是在保護工業生產者的利益呢?

再者,土壤污染之整治充滿了相當高的困難度,這牽涉了諸多的難題,如責任歸屬、費用負擔、整治標準的設定、技術的可行性及當地民眾的權益等。在這麼複雜的狀況下,不禁要問,受污染土壤的政治目的何在?是否可藉由高科技整治方法,讓他回復到以往無污染的可耕種情況?透過蘆竹鄉個案的田野調查,發現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也就是說,科技無法解決受污染的土壤問題。蘆竹鄉土壤污染之整治曾考慮過許多種方法,最後所選取的作法為「上下翻土處理」。由於污染地區位於桃園台地,地質上屬於洪積母質紅壤,在表土之下即為質地堅硬、顏色多屬黃紅或紅棕色的礫石層。而所謂的上下翻動就是使用機具挖至此礫石層,將此層的黃紅或紅棕色地塊挖至表層,讓原先之表土沉沒至地底下,因此前幾年政個污染整治區呈現於外的景象就是地表上皆是硬如石頭的黃紅色土礫。

桃園縣政府當時並選定一塊翻動完成的坵塊試種水稻,帶稻穀收割之後,倘若檢驗之稻米的鎘含量低於標準值以下,就表示整治成功,符合了環保署對於環境保護的要求。值得思索的是,這樣的整治方式其意義究竟何在?可以預期的,在投入大量的有機肥料即將土礫轉變成「堪可耕種」的土地之後,所謂「整治成功」的可能性大增。然而,整體而言,原有土壤中之鎘元素並不因此就消失或減少,整治的結果只是把它原地掩埋起來罷了,而且埋得還蠻深的。這些鎘以後會怎樣的進入台灣生態體系?進而影響了環境及人們?目前似乎皆是無法預知的。而整個翻土整治計畫從某個角度視之,也只是為了滿足受檢體數據上的要求罷了。然而,這種環境保護的方式其意義到底何在呢?如果這只是一場數據的戲碼,又有必要花費那麼多的經費?又有必要讓地方民眾長年忍受土地無法使用之苦嗎?

究其根源,土壤污染之整治(非防制)已屬於問題處理之末端,當工業局、環保署及政府其他相關單位不在源頭多下一點功夫,阻止工業生產排放出來的污染物時,其所造成的後果反而是更為嚴重的,而受害最深的就是那些社會的弱者-農民。寄盼工業局、環保署及政府其他相關單位應該加強台灣島內工業污染的防制,讓工業生產者負擔起其應負的責任,而不是僅在污染發生後的事件末端,做事倍功半的嚴格管制與處理。

2001/11/1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2000年12月25日 星期一

掃黑附加價值 衝擊環保運動

國內的環保抗爭,甚且是一切的社會運動,此刻正面臨著很大的危機,因為政府行政當局可能政運用民眾對於黑道深惡痛絕的民意勢頭,欲用挾帶的方式,在「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及選罷法增訂的反黑條款中,一舉除去政府眼中非經濟因素的首惡-自力救濟抗爭運動。這種擔憂並非是沒有來由或者是無的放矢,因為政府過去就曾經多次把許多優秀的環保健將,抹黑成「環保流氓」或是「社運流氓」,並對其人身權力進行迫害。

行政院通過的「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將犯罪組織定義為,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如以一般狹義之認知來理解,黑道組織自然是此定義的中心標的,但是如果將其做廣義的解釋,那麼近年來如雨後春筍般的民間自力救濟團體,可能也將可以一體適用,彼等為了抗拒環境污染而進行的抗爭及圍廠行為,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成為犯罪活動,而其自發性的組成團體也將變成萬惡不赦的犯罪組織。

另外一方面,為了避免黑道漂白,利用選舉跨入政壇,選罷法增訂的反黑條款中也規定,凡是犯了「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三條,亦即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經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強制工作確定者,執行完畢或赦免未逾十年者,皆不得參選。另外,該條款也規定凡是犯了刑法公然聚眾施暴脅迫罪也要受相同之待遇。很不幸的,這些規定同樣也可以擴大解釋並適用於環保抗爭成員,君不見過去的檢察官們往往喜愛以公然聚眾施暴脅迫之罪嫌來起訴環保抗爭份子。如果此法修訂通過,一些參與環保運動的健將們未來可能將與政壇無緣,而更重要的是,一些已在或有意往政界發展的人士也將視參與抗爭運動為畏途,如此一來,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可能將在無人膽敢逾越雷池一步的情況下消失於無形。非經濟因素可以排除,國家的競爭力也將因此而大步躍升,以上所言可能是政府在掃黑之餘所附帶的如意算盤。

黑道危害社會安寧,並藉由政治漂白的行徑已為大多數人所共同唾棄,如今反黑行動也已成為一般民眾迫切的心聲,很少人會質疑反黑的正當性。但是如果反黑條款定義不嚴謹,或是做廣義之解釋,在民意浪潮之下順勢進行挾帶,將一般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也歸類於其中,那麼人民的基本權益可能就會受到根本的傷害,行政及立法當局在制訂以上二法時千萬不可不謹慎。

告別金權城市 打造花園城市

逃離台北似乎是許多大企業最近一致的默契。宏碁總部將遷至汐止,華航可能搬至桃園,台塑在六輕完工投產後,也會有大批人員南下。而在這搬遷的浪潮中,為了穩固及吸引高科技人才,各企業集團似乎又有著「造鎮」的計畫,如宏碁在桃園龍潭推出「渴望村」,以高科技別墅住宅來做其訴求,並與其「渴望多功能智慧園區」結合,欲實現未來科技生活住宅的新典範。另外,台灣摩托羅拉公司也計畫興建「摩托羅拉村」,將辦公室、生產線、員工宿舍及學校等設施一併納入。隱約地,一股由私部門所引發的新規劃意念,正逐漸再打造一個未來城市的夢想,並衝擊著現實城市的缺憾。
由歷史的角度觀之,工業革命之後,新的技術讓城市成為製造業中心,不僅聚集了大量的人口,成就了資本經濟體制,卻也同時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如一般民眾生活品質的低劣,流行疾病的盛行,自然環境的嚴重污染等。由於煤炭是那時工廠的主要能源,由煙囪所排放出來的黑煙,幾乎籠罩了整個城市,使得黑色成為城市的主要色系,這也難怪歷史學者將那時的城市稱之為「焦炭城市」,而人們有唯有在工人罷工或工廠停工時才難得見到青天白雲。此外,更令人詬病的是社會階層的兩極分化,城市裡包含了少數富有的資產家,也住滿了僅能出售勞力的無產階級,而後者幾乎都是擠在窳陋敗壞的貧民窟裡,生活品質可想而知。在這種社會裡,也因此充滿了緊張的氣氛,激烈的衝突似乎是在所難免,等待的只是那隨時可起的星星之火。
不少有識之士為此而憂心忡忡,進而企圖藉由城市規劃的方法,來解決上述的衝突景象,並且達成社會的和諧,其中最著名的該屬於霍華德(Howard)的花園城市理念。他認為大型都會城市應該步入歷史,大力鼓吹興建約三萬人口居住的小型花園城市,這城市兼具大城市與鄉村的優點,並且能排除上述兩者的缺點。花園城市將讓人們重新與鄉村的大自然融合,同時也能夠容納工業及商業,對外交通則是透過鐵路運輸與其他城市連結。由於城市規模的大幅度縮小,資本家與勞工之間的鴻溝將能跨越,原本的衝突關係將由協力合作來取代,社會也將因此更有秩序,人們也能夠獲得更多自由。
然而,霍氏的構想中最引人入勝的,是雖然他具有濃厚的社會改革思想,但是卻嘗試在現存的資本主義制度中興建花園城市。霍氏主張由花園城市的支持者成立一非營利公司,發行債券籌措資金,來購買土地及興建此城市。因此花園城市的土地所有權實質上是屬於集體所有,使用者皆要繳交租金,而未來的土地增值也將為全體投資人所共享,所收取的租金盈餘除了部份投入於社區建設外,並將逐漸購回以前發行的債券。最後,在回收全部債券之後,所有的土地皆為公司所有,其增值自然也都將為社區所有,並投入花園城市的建設。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霍氏非常強調每一個人皆有對於空間的權力,因此花園城市是一個連窮人都住的起的社區,並非是為富有者而蓋的。
雖然後來花園城市的興建並不是很成功,但是其理念卻對日後的城市規劃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它的重要性不僅在於其實質的規劃而是一個能夠超越資本主義階級衝突,創造地方分權,並且充滿合作和諧及人性文化的社區,霍氏透過城市規劃,為我們提供一個意義非常深遠的視野。
宏碁即將在桃園龍潭推出「渴望村」,雖然宏碁將其別墅稱之為「平民」別墅,然而一坪十八萬的售價,可能也不是一般平民所能負擔的。可以預期的,以獲利為重要考量的「渴望村」,離霍氏藉由花園城市來進行社會改革的理想還有一段非常遠的距離,「渴望村」仍舊為一菁英社區與貴族化的「鴻禧大溪山莊」也是百步與五十步之差罷了。對於平常老百姓而言,當政府及大企業集團皆僅能為我們提供一個以資本主義為主軸的「金權城市」時,還有誰能為我們規劃及打造一個花園城市呢?霍氏倚賴於民間社會的方法或許值得我們一起來探索。

發表於中國時報,A11,時論廣場

1998年11月12日 星期四

都市規劃的民主願景

以協商為主的開發許可制 若缺乏民間參與及公平性 難免有利益交換嫌疑

台北市都發局長因為南隆開發案遭到監察院彈劾一事,連日來引起多方的討論,在「時論廣場」版,張俊哲及王維仁君接由都市規劃者的膽識及創意能力來看待此一事件,王君甚且引用美國重要城市的運作經驗,指出「監察或司法單位很難做絕對的是非認定,過度的介入就傷害了這個制度(開發許可制)的運作機制」。筆者除了對此一論述有不同的資料陳述外,對於現階段都市規劃者的角色也略有所思考。

近年來,台灣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嘗試融入以協商為主的開發許可制,最著名的例子為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的案件-京華開發案及最近的南隆開發案。上述的開發許可制是源自英國,近年來也逐漸影響及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主的美國。由於協商制度所牽涉的面向往往涉及民間各部門,行政部門的決定也深切影響了各方的利益,因此以成為美國司法界所關心的一個重點。例如,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對此已有兩個著名的判例,一為Nollan V. 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 (1987) ,另一則為Dolan V. City of Tigard (1994) 。而加州政府甚且制訂了66030法案 (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Sections 66060-66037),由此建立了法院介入於此協商機制的正當性;甚且,在王君文中所提的舊金山是就有一個與都市規劃委員會相關的個案,為Guinnane V. San Francisco City Planning Commission (1989),隔鄰之柏克萊市也曾有一個個案,為Mittri Saad V. City of Berkeley (1994),由此可見美國的司法單位可能並非如王君所言的-沒有「過度的介入」。

目前,這個在台灣剛處於起步階段的協商機制,已經因為南隆開發案中隱晦的財團捐款疑點而受到嚴重的打擊,同時讓人懷疑都市規劃的目的到底是在為誰服務?這無疑是都市規劃者必須思考的課題。目前的協商機制大抵是以民間參與或是公私合夥為名義,然而我們對於誰能代表所謂的「私部門」或是「民間社會」,似乎還未能給予嚴肅的思考。著名的都市規劃學者曼紐˙卡司提爾透過其對於都市社會運動的研究來分辨「政治體系」與「民間社會」,的差異。他認為政治體系的目標是在於政府,因此也必須倚賴於政府,並且成為政府的一部份,所以在某種程度之下,政治體系必須制度化某種社會控制,並且接受某種程度的妥協或交易。可是,另外一方面,社會運動則是生存及發展於民間社會,他並不像政治體系一般,必須受限於遊戲的規則,或是拘泥於制度化的主流價值及標準。這也就是為什麼社會運動是社會革新的主要來源,而政黨、政治聯盟或利益團體則為社會談判或交易的對象。

然而,對於社會變遷而言,社會運動與政治體系並沒有階層的差異,倘若沒有社會運動就沒有來自於民間社會對於政府所建構出來的行為準則、價值觀及財產權進行挑戰。可是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政黨及政府的支持,及一個開放的政治體系,那麼那些由社會運動所創造出來的新價值及新的需求不僅會消退,而且也無法促成社會的改革及制度變遷,因此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可是,倘若我們以上述卡氏之見來檢視目前所謂的民間參與或是公私合夥,其實可以發現我們的思考或舉動皆仍侷限於政治體系的範疇,而沒有真正的跨足於民間社會部門,這也難怪目前的協商制度充滿了利益交換的嫌疑。

其實,都市規劃協商機制的能否建立,最主要的關鍵即在於間社會是否能夠充分的參與,一個缺乏民間社會合作參與的機制是不具資格被稱之為公私合夥的。觀諸上述發生於美國的諸多判例,其主要的精神即是要保持此協商機制的民間參與及公平性。在此協商機制裡,必須賦予地方社區及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公平參與的權力,使政策的決定不在完全倚賴於政府技術菁英的指揮,讓身處地方社區的公民能夠掌握對於未來都市發展的相對自主權。或許在開放的對談、討論及傾聽彼此不同意見的協商過程之中,所獲致的共識才是都市規劃運行的基準。而都市規劃者個人的創意及膽識雖然重要,但在建立民間參與的協商機制考量下,可能並非是絕對的。

1998/11/12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