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7日 星期日

土改小地主煎熬一甲子

(原建議標題為:請政府終結一甲子的苦難)

六月七日,對於許多農地出租人及其後代而言,是個痛苦、難忘的日子。因為當年一場雷厲風行的土改運動,竟讓他們的土地被迫「出租」了六十年,至今仍然無法收回。

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但是在一九四九年四月,當時的台灣省政府即公布施行了《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並由那一年的第一期農作物收割時(約五、六月)開始辦理,因此這個政策實施至今,至少已經有一個甲子了。

在當時,政策完全站在佃農那邊,主觀上認為佃農是社會的弱勢須扶持;相對地,農地出租人則全部被視之為「地主」,是萬惡不赦的剝削階級,必須予以制裁、甚至剷除,而沿革已久的租佃制度則是應該將其消滅。但是,所謂「地主」其實是有其特別意涵的,農地所有人或出租人並非即是地主。簡單的說,所謂的地主必須具備許多的要件,其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擁有大面積的土地,而且家庭是非常的富有。但是台灣有多少農地所有人是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呢?筆者嘗試以國民政府過去在中國的農戶分類及擁有土地面積為標準,以此來比對日治時代台灣三次的土地調查及一九五二年的地籍總歸戶資料。

例如,一九二八年中央土地委員會所發表的土地調查資料,所謂農戶分為:貧農、中農、富農、小中地主、及大地主五大類別,經過換算,至少必須擁有三點一七甲的土地才夠資格被稱之為「小地主」;據調查,台灣當時符合此標準的比例約僅為所有農戶的六點七七%。

另外,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於一九三三年在浙江省進行調查,那次調查將農戶分為:收租地主、經營地主、富農、中農、貧農、及雇農等六類。若由面積來予以評斷,那麼必須要擁有五點二八甲的土地才夠資格被稱為地主;相對的,台灣農戶符合的比例則是更低,僅為二點八八%。若再舉一九四一年主計處統計局發表的統計為例,約需擁有十九甲土地才夠資格被稱為地主,台灣當時卻約僅有○點九%的農戶符合這個資格;另經該局於中國十一省八十九縣的調查與統計,地主戶數共僅為一五四五戶而已。

經由這三項統計數據類比,皆表示當時大多數台灣農戶,其擁有的土地面積都是低於中國大陸地主所擁有的耕地規模,這也就是說,倘以國民政府於統治中國大陸時期的標準來衡量,台灣絕大多數的農戶皆是不夠資格被稱為地主的。

遺憾的是,上述農戶分類及其內涵並沒有被運用於台灣。國民政府來台後,卻只是依據租佃關係來予以分類,因此農戶被簡化為:地主、自耕農、及佃農等三類。這樣的分類造成一個相當嚴重的後果,即地主的定義被大幅度擴張了,許多農民僅因為把土地出租,竟然就搖身一變,成為了地主,其命運因此也大為不同,許多人陷入了悲慘的人生,所出租的土地竟然至今都無法收回。根據內政部地政司資料,截至二○○八年底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尚有三八五八六件,佃農四六七二四戶,地主約五四四七九戶,面積為一六四二一公頃,每一地主戶平均出租面積約僅為○點三甲,面積實在是相當的狹小。

過往土改的錯誤必須趕快更正,不應再拖延,而且政府必須承擔最大的責任。在立法院上個會期,行政院曾嘗試要進行部分修法,但在承租人阻力之下,後來是自行予以撤回。期待政府處理此事要拿出道德勇氣及魄力,不應再採取「拖」字訣。尤其是政府現今政策已經翻轉,大力推動租佃制度,如「小地主大佃農」及「回歸田園」租地方案,又何忍讓這些原本就不是大地主的農地出租人繼續承擔一甲子的苦難?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澄社社員)

本文2009/06/07發表於中國時報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澄社評論》政府鴨霸 公民不服從(刪減版)

《澄社評論》政府鴨霸 公民不服從
◎ 徐世榮


在苗栗縣政府強力主導下,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似乎是勢在必行。農委會日前已正式回函內政部區委會,表示「本案本會尊重縣農業主管機關之評估及審查意見」,而縣府的意見為「同意申請變更使用」。此外,縣府雖然依照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在地方密集召開了五場說明會,但在專案小組已做出「有條件通過審查」初步結論後,是否能夠翻案,也讓人不敢樂觀。

另一方面,社區民眾則是強烈的反對,因為他們的土地即將被徵收,不僅財產權受到剝奪,生活方式也將會根本的改變。但是他們的焦慮及憤怒卻僅能在說明會現場表達,換回來的是縣府官員一句「帶回去研究」的答覆。遺憾的是,我們的決策機制並沒有為弱勢民眾保留任何的位置,更荒唐的是,法律制度竟然都是站在有權力者那一方!

例如,我國的說明會或公聽會是由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自己來辦理,本案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是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試問,開發單位自己要開發工業區,有可能公正的舉辦說明會?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欲徵收私人土地,有可能具同理心來聆聽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土地被徵收的訴求?

若以環評為例,不論是說明書或評估書,竟然皆由欲開發工業區的苗栗縣政府自己提出,試問,它有可能作出一本結論為「對環境嚴重影響、不應開發」的說明書嗎?土地徵收制度也不遑多讓,從徵收計畫書之提出,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的過程中,並無任何公益、私益衡量的機制,也就是說,苗栗縣政府認定什麼是公共利益,那就是公共利益!多麼可怕的制度啊!

由於財政困窘及政治目的,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地將權力釋出,委由地方政府及私人企業來承接,惟由於公民參與決策機制仍未法制化,使得各縣市的發展是由地方行政部門、地方派系及財團所建構起來的霸權聯盟所壟斷,民眾的利益大抵仍被棄之一旁。其實,公共利益是必須經由公平公開的論述過程,透過彼此尊重及誠心的溝通來獲取的。

然而,現今的狀況是,制度並沒有為公民社會提供出路,權力擁有者又強力壓制民眾的聲音,這怎不讓人擔憂及忿忿不平呢?

本文2009/06/05發表於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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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社評論》政府鴨霸,公民不服從!(全文版)

政府鴨霸,公民不服從!(全文版)

徐世榮

在苗栗縣政府強力主導下,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似乎是勢在必行。農委會日前已正式回函內政部區委會,表示「本案本會尊重縣農業主管機關之評估及審查意見」,而縣府的意見為「同意申請變更使用」。此外,縣府雖然依照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在地方密集召開了五場說明會,但在專案小組已做出「有條件通過審查」初步結論後,是否能夠翻案,也讓人不敢樂觀。

另一方面,社區民眾則是強烈的反對,因為他們的土地即將被徵收,不僅財產權受到剝奪,生活方式也將會根本的改變。但是他們的焦慮及憤怒卻僅能在說明會現場表達,換回來的是縣府官員一句「帶回去研究」的答覆。遺憾的是,我們的決策機制並沒有為弱勢民眾保留任何的位置,更荒唐的是,法律制度竟然都是站在有權力者那一方!

例如,我國的說明會或公聽會是由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自己來辦理,如環評法第八條:「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案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是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試問,開發單位自己要開發工業區,有可能公正的舉辦說明會?苗栗縣政府本身就欲徵收私人土地,有可能具同理心來聆聽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土地被徵收的訴求?

除了球員兼裁判、利益未迴避的不當設計外,更嚴重的是公共政策制定時所需的公共利益要件,其詮釋權竟然也全由開發單位及需用土地人所掌控。若以環評為例,不論是說明書或評估書,竟然皆由欲開發工業區的苗栗縣政府自己提出,試問,它有可能作出一本結論為「對環境嚴重影響、不應開發」的說明書嗎?土地徵收制度也不遑多讓,從徵收計畫書之提出,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的過程中,並無任何公益、私益衡量的機制,也就是說,苗栗縣政府認定什麼是公共利益,那就是公共利益!多麼可怕的制度啊!

由於財政困窘及政治目的,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地將權力釋出,委由地方政府及私人企業來承接,惟由於公民參與決策機制仍未法制化,使得各縣市的發展是由地方行政部門、地方派系及財團所建構起來的霸權聯盟所壟斷,民眾的利益大抵仍被棄之一旁。其實,公共利益是必須經由公平公開的論述過程,透過彼此尊重及誠心的溝通來獲取的。然而,現今的狀況是,制度並沒有為公民社會提供出路,權力擁有者又強力壓制民眾的聲音,這怎不讓人擔憂及忿忿不平呢?(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

哪門子的農村再生 灣寶是國寶

農村再生條例立法正緊鑼密鼓的在立法院內展開,面對外界的強烈質疑,提出此法案的農委會往往宣稱此條例的設計完全是「由下而上」,也就是這個條例是充分尊重民意及農村內部民主運作程序,農村居民將可以充分參與政策制定,並不會受到任何不公義的對待。

只是這樣的聲明用來審視後龍鎮灣寶里就顯得特別的諷刺。灣寶里是個良好農業生產地區,種植的西瓜遠近馳名。當地原本是砂質土壤,但是政府農業單位從民國六十年代起,就努力在此進行農地重劃並興築農水路,在當地居民共同合作下,當地成為優質的特定農業區。民國九十年代,文建會也選定此地為社區總體營造單位,地方民眾熱心參與地方事務,灣寶里遂成為一個頗受重視的典範。

但是這樣一個優質的社區卻將因為「後龍科技園區」計畫而被摧毀。苗栗縣政府欲在此地設置面積廣達三百六十二公頃的工業區,由於所規劃的工業區大抵涵蓋了灣寶里,縣府欲動用土地徵收權。

很遺憾的,灣寶里的民意幾乎完全受到漠視,苗栗縣政府相當沒有誠意與地方民眾溝通,縱然過去曾經辦過公聽會,但是其舉辦公聽會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廣徵民意或釐清爭議,而僅是為了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作業,這也就是俗稱的「跑程序」!

其實,地方民眾對於「農地」是有不同詮釋的,他們想要向政府表達,農地不應該純然由經濟面向來予以對待,農地其實還包含了環境生態價值;更重要的,農地更是當地居民安身立命及主觀認同的空間。在政策制定時,這些多元的價值都應該被納進來一起考量。

灣寶里的命運不應被孤立對待,它正是許多農村的縮影,盼望農委會及政府能夠重視灣寶里個案,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重要的「土地活化」專章,其運作的機制幾乎是與此案雷同的,是完全放權由地方政府來主導的,如果灣寶里強烈保護農地的心願無法獲得尊重,怎不讓人為台灣的農村及農地感到憂心?而我們又如何能夠相信農村再生條例呢?

本文2009/05/22發表於自由時報
按此看全文先救灣寶 再談農村再生

2009年5月21日 星期四

先救灣寶,再談農村再生

農村再生條例立法正緊鑼密鼓的在立法院內展開,面對外界的強烈質疑,提出此法案的農委會往往宣稱此條例的設計完全是「由下而上」,也就是這個條例是充分尊重民意及農村內部民主運作程序,農村居民將可以充分參與政策制定,並不會受到任何不公義的對待。

只是這樣的聲明用來審視後龍鎮灣寶里就顯得特別的諷刺。灣寶里是個良好農業生產地區,種植的西瓜遠近馳名。當地原本是砂質土壤,但是政府農業單位從民國六十年代起,就努力在此進行農地重劃並興築農水路,在當地居民共同合作下,當地成為優質的特定農業區。民國九十年代,文建會也選定此地為社區總體營造單位,地方民眾熱心參與地方事務,灣寶里遂成為一個頗受重視的典範。

但是這樣一個優質的社區卻將因為「後龍科技園區」計畫而被摧毀。苗栗縣政府欲在此地設置面積高達三百六十二公頃的工業區,由於所規劃的工業區大抵涵蓋了灣寶里,縣府欲動用土地徵收權。縣府所持的理由為「經濟效益」,即「未來每年將產生約三百億元產值,可提供約三萬個就業機會,地方稅收預計將可增加四十億元。」估不論這些數值是否有高估之嫌,僅憑這些理由就可以隨意徵收私人土地?這些理由果真就符合土地徵收所需的要件?前述農委會所稱的「由下而上」民主運作程序有否獲得充分的體現呢?

很遺憾的,灣寶里的民意幾乎完全受到漠視,權力擁有者苗栗縣政府相當沒有誠意與地方民眾溝通,縱然過去曾經辦過公聽會,但是其舉辦公聽會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廣徵民意、或釐清爭議,而僅是為了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作業,這也就是俗稱的「跑程序」!

其實,地方民眾對於「農地」是有不同詮釋的,他們想要向政府表達,農地不應該純然由經濟面向來予以對待,農地其實還包含了環境生態價值;更重要的,農地更是當地居民安身立命及主觀認同的空間。在政策制定時,這些多元的價值都應該被納進來一起考量,不應該獨尊於經濟,而將其他價值排除在外。然而讓人難過的,我們政府往往都不是這麼做的。

灣寶里的命運不應被孤立對待,它正是許多農村的縮影,盼望農委會及政府能夠重視灣寶里個案,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重要的「土地活化」專章,其運作的機制幾乎是與此案雷同的,是完全放權由地方政府來主導的,如果灣寶里強烈保護農地的心願無法獲得尊重,怎不讓人為台灣的農村及農地感到憂心?而我們又如何能夠相信農村再生條例呢?

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10公頃→30公頃

農委會,請保護台灣的農地!
◎ 徐世榮、顏愛靜、賴宗裕


農委會有志之士長期以來一直有個深沉的痛,那就是農地不斷地被蠶食鯨吞。雖然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農委會由此似乎掌握農地變更的否決權,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因為,該條第二項又規定:「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由於一直未有相關立法,因此第一項僅是虛晃一招,致使農委會僅能徒呼負負,不斷的跟農地說再見。

那現行相關法令又是如何規定?這涉及了讓人詬病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體制。由於「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欠缺法定地位,「國土計畫法草案」又尚未通過立法,在缺乏上位法定計畫的情形下,致使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與管制幾乎陷入了毫無章法的境界。我國非都市土地的開發是採目的事業開發導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居主導地位,完全以事業本身的需要為考量,對農地予取予求(如最近後龍科技園區的開發即是一例)。而土地管理機關雖有相關「作業須知」,但均是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法有據」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因此,農地大量的流失,土地資源利用與配置也出現了嚴重問題。

另外,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的審核權力也部分移轉至地方政府,凡是面積在十公頃以下者,授權縣市政府核准。此舉原是尊重地方分權,但由於缺乏上位計畫的引導與規範,致使各地方的變更編定相當的混亂,近年來加上了別墅型農舍的大量興建,原本美麗的農村地景因此出現了嚴重的破碎化及穿孔現象。但是,就在今年四月三十日,政府進一步修正了「作業要點」,一舉將十公頃提升為三十公頃,這讓人更憂心於非都市土地的未來。

在前述惡劣情況下,農委會提出了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在二千億基金的加持下,它應該可以藉此保護台灣的農地。但是,條例中由農委會所建構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它不僅欠缺法定計畫在規劃程序及實質內容所應具備的元素,竟然是以「土地活化」為主要目標,其重點是著重於農委會如何藉此條例來收攬「用地變更」、「土地容許使用」、及「土地使用強度」等權力。

相當遺憾的,曾幾何時,原本應該是以保護農地為職志的農委會,竟然也欲加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要開始來蠶食台灣的農地?這真讓人有不知今夕是何夕之嘆!

(作者皆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本文2009/05/11發表於自由時報

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農再立法請光明磊落、並走大路!

近日來我們的社會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而沸沸揚揚,若僅是由土地利用計畫體系的觀點來審視條文,即可發現此條例草案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它嚴重忽視了計畫體系所需的整合面向。

我國的土地大抵分為二大類別,一為都市土地,另一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都市計畫法」的規範,非都市土地則是受到「區域計畫法」的規範,這兩部法律非常重要,也都有著相當豐富的條文,而其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現今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條例草案,則是欲將非都市土地的「農村社區」部份取出,另交由農委會來負責規劃、開發及管理。由此可知,此條例草案的立法通過將會嚴重衝擊我國整體的土地利用計畫及管制體系,因此必須要有相關細膩的規定,以此來進行必要的分工及整合。

但是,此條例草案卻是採取相當模糊的立法方式來進行整合,例如,第24條第2項,指出「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此處所稱的「依法」,指的是區域計畫法,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是同條第3項卻又指出,「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乃是農委會。這是兩個非常不一樣的路徑,竟然匯集在同一個條文!此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該如何來運作?不同計畫之間該如何來進行整合?內政部及農委會彼此之間又該如何來分工?第三項的規定就真能跳脫區域計畫法的限制嗎?未來會否造成主管機關之間的爭端?此條例草案並沒有清楚的規範。

行政院現今所提之草案,一方面似乎是要隱藏在區域計畫法體制之下,但另一方面卻又要脫離區域計畫法的管制,另設農村再生發展區,並由農委會擁有計畫區內實質的規劃決策權,這種遮遮掩掩的立法方式我們以為相當不可取,它不僅不負責任,也嚴重破壞現行土地利用計畫體制。於此,我們要特別強調,我們並不反對由農委會來主導農村社區的規劃與建設,但是,請務必同時考量我國土地利用計畫體系的法律整體性,而政府的立法也請要光明磊落,並走大路!

本文於2009/04/05發表於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