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日 星期六

建築安全管理是屬公共政策及政治重要課題

各位朋友,我認為建築安全管理是屬公共政策重要課題,其中不只是包括了龐大的經濟利益,更是涉及了政治權力的運作,也就是說,「權力」到底是由誰來擁有的重要課題。

我也呼應了蔡志揚律師的觀點,台灣建築安全管理(甚且都市更新)的關鍵問題乃是政治問題;也就是說,台灣為何無法建構良健的建築安全管理制度,這乃是由於「建築開發利益團體」阻擋所致。今日凌晨與朋友有一些討論,我想就讓它另成一欄,供大家參考。

建築安全管理是屬公共政策重要課題,必須了解核心的權力課題,而這也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關鍵課題。

(1)丘昌泰老師的《公共政策:基礎篇》書籍會討論多元主義、菁英主義、制度主義(也就是國權主義)、統合主義等;這又如

(2)陳東升老師的《金權城市》書籍,第一章就討論誰是型塑台灣都市空間的主體,他告訴我們大概有幾個重要的行動者,分別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資本利益集團(即俗稱的財團)、地方派系、及地方民眾部門(即公民社會),但是,他經過了對於台北縣(現新北市)的田野研究(尤其是著重於建築業),他發現地方民眾部門的聲音其實都是被制度性的排除,台北縣在進行空間型塑時(如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他們的意見並不被重視,這也表示陳東升老師可能是比較傾向前述組合主義的觀點;再者,

(3)政大王振寰老師在多年前發表《誰統治台灣?》一書,在書中第五章特別提及成長機器理論(growth machine)及都市政權理論(urban regime),他研究的空間領域是台中市,而且是著重於我們非常熟悉的都市計畫及市地重劃,在這一章他也引用了政大社會系熊瑞梅老師過去所指導的二篇碩博士論文,就我閱讀的心得而言,他偏向於採用都市政權理論來詮釋台中市的都市發展,他更指出台中市的空間發展是一小群政治經濟菁英所造成的。

(4)我自己多年前所發表的《土地政策》書籍,在理論上則是採納法蘭克福學派的觀點,強調公共政策的制訂是在資本積累(capital accumulation)及政策合理正當性(policy legitimacy)之間取得動態的平衡,而這也是陳忠信(杭之)先生所著的《國家政策與批判的公共論述》的核心論點。但是,我也偏向於採用前述組合主義及都市政權理論來詮釋現在台灣公共政策,尤其是都會區政策(這包括了蔡志揚律師所討論的建築及監管),思考的重點乃是到底是誰擁有權力。很遺憾地,在此都市政權底下,資本的積累是公共政策的主要核心,而公民社會所追求的公義、人權、永續等價值都被排除於公共政策的制訂範疇,而這正是台灣公共政策制訂(尤其是都會區公共政策)的重大危機。

但是,若進一步討論我們都相對熟悉的《都市更新條例》為例,我們可能都知道問題的關鍵在於第11條,因為這一條大開都市更新的後門,這也使得台北市的更新單元竟然有98.9%都是由實施者(建商)自己來劃定,沒有公益性及必要性作為背書,建商於創造出一個多數後,接下來就不斷地透過種種手段來批評那些不願意加入都更的少數住戶(如釘子戶或是死要錢的指責),但是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憑什麼建商可以自劃更新單元呢?為什麼建商就可以把看中的房子劃進去呢?建商自劃更新單元的效力竟然可以高於憲法財產權的保障,這不是很怪異之處嗎?

不過,如果我們把建商可以自劃更新單元放入於前述公共政策「誰擁有權力」的討論,那都市更新的權力是由誰來擁有?應該就是建商實施者了,而這也應該就是蔡志揚律師在他文中所述的「建築開發利益團體」了,因此,他們也就成為應該被譴責的對象了。至於社會賢達,他們擁有權力嗎?大抵是沒有的,既然沒有擁有權力,那我們為何可以苛責於他們呢?

瞭解至此,要如何才能夠擁有建築安全管理制度,我認為除了建築專業的面向外,我們更應該由政治面向著手,一方面,我們可能不應再繼續讓「建築開發利益團體」擁有那麼大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我們可能也要加強公民社會的力量,讓他們有機會並有權力加入於相關公共政策制訂,如此一來,問題或許才有解決或減緩的可能。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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