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經常是各方力量競爭的結果,為了解決紛爭,科學與技術被型塑成社會必須尊崇及服膺的客觀中立力量。但科技至上論者並未意識到社會問題與科技問題之間的本質差異,反而經常在科技無所著力於社會問題的時候,怪罪於這個社會,甚至要檢討、改革這個社會及政治的運作模式。本文主張,我們必須重新定位科技進步與文明發展的整體關係,並將科技決策的決定權回歸由社會理性之論述來達成。此外,在公共政策制訂的過程中,不僅要盡可能將訊息散播出去,也要嘗試將權力下放,創造出一個公平公開的公共論述空間,透過彼此間交互主觀的溝通來嘗試建立起共識,由此所得到的公共政策或將更貼近於我們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公共政策之制訂往往是涉及了「公共利益」的追尋,在相關政策制訂的過程中,不論是政府、資本家或是民間社會大抵皆會提出自己所偏愛的政策內容,由於不同團體或是個人對於「公共利益」的認定可能都是不一致的,這使得「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的掌握就顯得異常的困難。按Stone(1988:15)之見解,所謂的「公共利益」就如同是一個空箱子,不同的團體或是個人皆使出相當大的力量,意圖將自己對於「公共利益」的定義擠入這個空箱子,並藉此將別人的觀點擠出去。這也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會因人而異的,它並非是恆久不變,它是各方力量恆常的競爭,我們也因此很難來尋得一個客觀中立的「公共利益」。
在此情況之下,為了解決上述的紛爭,科技的力量被引了進來。由於科技的進步,對社會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科學及技術被引進入社會問題的研究領域,而且彼等也被型塑成社會上的客觀及中立力量,是其他的力量所必須尊崇及服膺的。例如,早期如邏輯實證論的奠基者Saint-Simon(1975:83)就希望國會是由物理學家、數學家、天文學家、化學家、生理學家、文學家、藝術家及工業生產者來共同組成,主席則是由數學家來擔任,也就是說社會大抵是由科學家來領導。這樣類似的思維在二次大戰之後尤其是受到重視,不僅是影響了公共政策制訂的方向,也相對地影響了許多社會學科的發展。當時的人們想著,當人們都有力量能夠發明原子彈、登上月球,那還有什麼樣的社會問題是不能夠靠這股科技的力量來予以解決?美國著名核能專家Weinberg就指出,「行政單位努力運用科學的聯邦機制來為複雜的社會問題找尋答案(1990:21)。」這樣的努力雖然在某方面可以大大的減輕社會問題的嚴重性,但是在另一方面,其結果卻未必是盡如人意,而其根本的原因就在於我們面對的問題是相當不一樣的。
然而,這樣的結果並未為一些科學界及那些努力將科學精神帶入社會人文科學研究的人們所接受,一些奇怪的現象就因此而發生,例如,當科技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的時候,彼等竟然認為問題的根源並不是在於科技,而是在於我們這個社會,在此情形之下,需要被檢討及被改革的對象竟變成了我們這個社會及政治(Heineman et al., 1990)。最簡單的例子即為大家所熟悉的「泛政治化」症候群,當有人無法接納科技所提供的解決方案並表示反對時,往往會被支持的一方批判為「泛政治化」,認為對方的行為表現是不理性的、是充滿主觀及偏見的、是必須在政策的制訂過程中被排除在外。我們由許多的環保抗爭運動中皆可以得到相同的運作邏輯,唯有接納設廠才是理性的行為,至於堅決反對者則是被冠上「環保流氓」的稱謂。不過,仔細的思索,何謂「政治」呢?眾人之事不就是政治嗎?眾人之中持反對意見者必定是大有人在,他們為何不能反對呢?為何科技是唯一的價值選項呢?為何我們不可以有不同的選擇呢?政治一詞於此被污名化,而科技的霸權也由此顯現。
另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社會問題不斷的被「科技化」、「專家化」,社會問題被轉變成為技術的問題,這種現象尤其是在政府角色的介入之後更是嚴重。Freudenberg & Steinsapir(1992)表示,政府及企業界通常把那些原本是政治的事件轉變成科技的問題,如此一來,去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仰賴專家而不是民眾的民主參與。在Nelkin的研究中,她更是進一步的闡述這一點:「專業官僚們根據一套僅能實現侷限目標及程序來發展科技計劃。大部分的決定都是取決於特定科技的可能性,對於那些因擴大民眾參與而有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或是不可預測性則是缺乏容忍的能力(1974:2)。」在政府的施政過程中,這是它處理社會問題的常見手段,由於我們大多不具特定科學專業的知識,因此主事者往往會限縮問題的範圍,並要求社會大眾必須聽信專家的建議,唯有他們才有能力來解決社會問題。當這樣的說詞配合了權力的運作,往往會成為一種意識型態的掌控,使得原本的反對者在無形當中喪失了他們的權力。
透過這樣的治理方式所得到的結果是否符合了前述的「公共利益」?為何「公共利益」的追尋僅能透過科技的思維及手段呢?為何我們不能夠擁有Feyerabend(1975)所主張的anything goes?尤其是現今在高科技發展的時代,由於科學知識有其不確定性,科技的可靠性也有一定的限度,這使得「科學家面對日益複雜的高科技,其預測風險的能力相對降低,而在管理上的疏失往往和科層組織的流弊相結合,使得高科技產業成為最大可能風險的製造者(顧忠華及鄭文輝,1993:31)。」亦使得一般的民眾對於科技的正面效果及其客觀性產生了相當大的懷疑。另外,部份科技專家所謂的「客觀事實」及其所認定的可接受風險,與那些可能因為這個決定而受到負面波及者,有了相當大的差距(孫治本,2000:22-24)。如何對「可接受的風險」產生共識,並獲得決策,就是現存社會的一個重大的課題。該如何來解決這個問題?Beck(1992)認為我們可能必須重新定位科技進步與文明發展的整體關係,並將科技決策的決定權回歸於社會,經由社會理性之論述來達成。也就是說,「可接受風險」的決策是一個結合了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日常理性與專家理性的共生體,它不能透過個別專業化而彼此孤立,不能依各自理性來發展,而是必須跨越學科及團體來尋取共識。因此,在相關的決策過程中,當民眾面對環境風險時,民主的參與是絕對有其必要,科技的決定必須要併入民主的過程當中。
這樣的主張並非是要否定科技的重要性,而是要指出科技雖然是政策制訂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但是它並非是全部、也不是唯一的、而且它也沒有優越的地位,在它之外還有其他許多重要的知識及價值是必須被考量及尊重的,在政策制訂過程中是必須將它們納入,而不是將其排除在外。因此,在制訂公共政策的過程中,不僅要盡一切的可能將訊息散播出去,也要嘗試將權力下放,創造出一個公平公開的公共論述空間,讓彼此透過交互主觀的溝通方式,嘗試建立起共識,而由此所得到的公共政策或將更貼近於我們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參考文獻:
孫治本,2000,〈風險抉擇與形而上倫理學〉,《當代》,第154期:20-35。
顧忠華及鄭文輝,1993,《「風險社會」之研究及其對公共政策之意涵》,台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NSC82-0301-H-004-014)。
Beck, U. 1992. Risk Society: Towards a New Modernity. Trans. M. Ritter.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Feyerabend, P. 1975. Against Method. London: New Left Books.
Freudenberg, N. and C. Steinsapir. 1992. Not in Our Backyards: The Grassroots Environmental Movement, In American Environmentalism: The U.S. Environmental Movement. eds. R.E. Dunlap and A.G. Mertig, 27-37. Philadelphia: Taylor & Francis.
Heineman, R., W.T. Bluhm, S.A.Peterson and E.N. Kearny. 1990. The World of Policy Analysis: Rationality, Values, and Politics. Chatham: Chatham House.
Nelkin, D. 1974. Jetport: The Boston Airport Controversy,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Books.
Saint-Simon, H. (1760-1825). 1975. Selected Writing on Science, Industry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London: Croom Helm.
Stone, Deborah A. 1988. Policy Paradox and Political Reason. New York: Haper Collins.
Weinberg, A.M. 1990. Can Technology Replace Social Engineering?. In Technology and the Future. ed. A.H. Teich, 5th ed. 21-30.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2005/05/20《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14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5年5月20日 星期五
2005年5月13日 星期五
兩種文化的爭辯
摘要:
「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所刊載之文章近來對於高科技產業的評價出現了兩種絕然不同的觀點,細看雙方之言論重點,在其深層似乎隱約出現了英國學者C.P. Snow所擔憂的兩種文化的爭辯。本文嘗試由「問題定義」及「知識論及方法論」的面向切入,並以公共政策之制訂為例,嘗試來回答這個問題。
英國學者及爵士C.P. Snow於1959年發表他的著名書籍:「兩種文化及科學革命」,其中主要是敘述自然科學(Sciences)與社會及人文科學(Humanities)之間有著一條巨大且深的鴻溝,兩者之間不僅是缺乏互相理解,彼此的溝通也變得是異常的困難,他非常憂心於此種現象,認為這是世界上許多重大問題無法獲得解決的關鍵因素,他因此不斷的思索、也提醒我們該如何來突破這種現象。「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所刊載之文章近來對於高科技產業的評價出現了兩種絕然不同的觀點(請見145、146及本期),細看雙方之言論重點,在其深層似乎隱約出現了Snow所擔憂的兩種文化的爭辯。這種現象的出現,除了是因為雙方對於政策觀點的見解南轅北轍之外,恐還有更為根本的問題值得來深思。本文嘗試由「問題定義」及「知識論及方法論」的面向切入,並以公共政策之制訂為例,嘗試來回答這個問題。
公共政策之制訂基本上是一種選擇權的行使,它是來自於我們對於社會問題作了什麼樣的定義,因此,在論述公共政策選擇權之前,可能必須先探討社會問題的本質。這裡要強調的是,呈現在我們面前的社會問題,它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它是包含了許多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為什麼會這樣主張呢?那就是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根據Rittel & Webber(1973)之觀點,自然科學所處理的問題是「溫馴的(tame)」問題,容易清楚的定義並解決,但是社會科學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完全不同,它所處理的是「難纏的(wicked)」問題,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尤其是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是無法完全且清楚的描述,也因此可能沒有客觀一致的定義,所以用來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可能無法分辨出是否正確,也可能無法找出最好的答案。
過去基於現代化科學的理念,專業化被視為是追求完美的最佳途徑,專家們被視之為工程師一般,透過他們對於科學工具的運用,社會問題的解決似乎是輕而易舉的。Dror(1967)指出,系統分析師(system analysts)以往皆相當的自負及充滿自信,以為他們專業的知識可以來解決任何政策的問題,他們拒絕相信技術性的規劃無法促進人們的福祉,他們也不願放棄另一個理念,即經由那些科學工具的運用,完美是可以達成的,而以往對於所謂的「公共利益」也往往是由這些專家來給予詮釋。
可是Rittel & Webber指出,上述的自信心已經是逐漸的薄弱,我們開始瞭解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去定義問題(分辨一個觀察的現象及一個預期的現象),及如何去放置問題(在複雜的因果體系中,問題要被放置於何處),尤其是當我們把價值的因素放進來一起思考之後,問題就顯得更為棘手,也就是因為如此,Rittel & Webber將社會問題稱之為難纏的問題。許多不同的團體或個人,基於他們不同的價值取向、意識型態、或利益取向,對於此難纏問題的解決可能就有著不同的方案,而這一些方案並無所謂絕對的對或錯的差異。
上述的論點也可以由知識論及方法論的論述尋得註腳,而這樣的論述其實是對於傳統立基於科學理性的觀點提出相當大的挑戰。這方面的文獻相當的豐富,不僅是充斥於公共政策的研究(Fisher, 2003; Hajer & Wagenaar, 2003),也出現於相關的規劃理論的研究,例如Sandercock & Forsythu(1992)從女性主義者的觀點,提出規劃理論於方法論方面的新方向。她們指出過去的社會科學往往是以科學及技術為主要之判準,來決定學術研究是否具有價值,也唯有透過科學及技術驗證的知識才算是真正的知識,其他的知識則是皆可棄諸於一旁。她們認為傳統的知識論是帶有濃厚的雙元主義的色彩,它用理性來對抗及排除政治與情緒,因為後者皆被視為不理性,並非是研究的範疇。然而,彼等並不同意這種觀點,她們主張知識乃是一種社會建構(knowledge is a social construction),因此它並不純然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其實,人們日常生活之經驗,也是充滿了知識,而這是公共政策制訂時必須給予尊重的。擁有這些生活經驗知識的人們,對於社會問題可能也會有其獨特的見解,未必會與專家們的看法是一致的。
一個難纏的社會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來給予解釋,無形之中,選擇解釋的方法也就決定了問題解決的途徑,例如犯罪率的提昇可以被解釋為:沒有足夠的警察、校園輟學率太高、法律不合時宜、槍枝太過於氾濫、毒品問題嚴重等,那到底那一個解釋才是對的呢?其實,沒有一個規則或是程序可以來決定那一個解釋才是正確的,選擇解釋的途徑是獨斷的,一個人的價值態度或利益會來引導他所要作的選擇,而且每個人可能都會嘗試選擇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而這也就是為什麼Kingdon(1984)特別指出的,問題的定義往往會有很大的政治後果,有一些人可能因此而獲利,但是卻有一些人可能會因此而受到傷害。因此參與問題的定義者,往往會希望問題的定義朝著自己希望的方向走,至少不希望問題的定義會增加自己的負擔。
所以,社會問題的定義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議題,而這也就是為什麼Rittel & Webber所說的,「政府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及政策的規劃—都是很難去定義的;他們的定義是倚賴於捉摸不定的政治判斷,然後以此來解決問題。」也就是因為如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往往是在我們尋得解決的方法之後,才會逐漸的明朗化。這也是說,問題的定義與問題的解決方案是同時在進行的,只有在解決的方案確定之後,社會問題的定義才會成形。因此,一個重要的觀念就可以由此來引申,社會問題並非是客觀的存在,而是決定於我們要如何的解決它。這也是Lindblom & Cohen(1979)對於問題定義的見解,他們說「尋得一個問題的權威式解答,通常似乎都是失敗的,這是因為質疑者及批評者可以很容易的宣稱問題被錯誤的定義。其實,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out there),讓我們去發現它,我們作了一個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we make a choice about how we want to formulate a problem)。」
上述之論點只是嘗試來解開雙方爭論之問題根源,但是這樣可能仍然是不夠的,該如何來達到C.P. Snow對於我們的期許呢?如何來拉近兩種文化之間的距離呢?於此,我們欲借用哈伯瑪斯(Habermas, 1979)的溝通理論著手,期盼藉由明白及誠懇的溝通與對話來促進彼此的瞭解,或許我們彼此都有立場,但是沒有關係,透過相互主觀的溝通(intersubjective communication),假以時日,或許我們可以逐漸縮短彼此的距離,而這可能也就是我們成立「論壇」的主要目的。
參考文獻:
Dror, Y. 1967. Policy Analysts: A New Professional Role in Government Servi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7 (September): 197-203.
Fisher, F. 2003. Reframing Public Policy: Discursive Politics and Deliberative Practic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abermas, J. 1979.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Boston: Beacon.
Hajer M.A. and H. Wagenaar eds. 2003. Deliberative Policy Analysis: Understanding Governance in the Network Societ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Kingdon, J. W. 1984. Agendas, Alternatives, and Public Policies.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Lindblom, C. E. & D. K. Cohen. 1979. Usable Knowledge: Social Science and Social Problem Solving.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Rittel, H. W. J. and M. M. Webber. 1973. Dilemmas in a General Theory of Planning. Policy Science. 4: 155-169.
Sandercock, L. and A. Forsyth. 1992. A Gender Agenda: New Directions for Planning Theory,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58 (Winter): 49-59.
Snow, C.P. 1959. The Two Cultures and the Scientific Revolu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05/13 發表於《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148,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所刊載之文章近來對於高科技產業的評價出現了兩種絕然不同的觀點,細看雙方之言論重點,在其深層似乎隱約出現了英國學者C.P. Snow所擔憂的兩種文化的爭辯。本文嘗試由「問題定義」及「知識論及方法論」的面向切入,並以公共政策之制訂為例,嘗試來回答這個問題。
英國學者及爵士C.P. Snow於1959年發表他的著名書籍:「兩種文化及科學革命」,其中主要是敘述自然科學(Sciences)與社會及人文科學(Humanities)之間有著一條巨大且深的鴻溝,兩者之間不僅是缺乏互相理解,彼此的溝通也變得是異常的困難,他非常憂心於此種現象,認為這是世界上許多重大問題無法獲得解決的關鍵因素,他因此不斷的思索、也提醒我們該如何來突破這種現象。「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所刊載之文章近來對於高科技產業的評價出現了兩種絕然不同的觀點(請見145、146及本期),細看雙方之言論重點,在其深層似乎隱約出現了Snow所擔憂的兩種文化的爭辯。這種現象的出現,除了是因為雙方對於政策觀點的見解南轅北轍之外,恐還有更為根本的問題值得來深思。本文嘗試由「問題定義」及「知識論及方法論」的面向切入,並以公共政策之制訂為例,嘗試來回答這個問題。
公共政策之制訂基本上是一種選擇權的行使,它是來自於我們對於社會問題作了什麼樣的定義,因此,在論述公共政策選擇權之前,可能必須先探討社會問題的本質。這裡要強調的是,呈現在我們面前的社會問題,它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它是包含了許多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為什麼會這樣主張呢?那就是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根據Rittel & Webber(1973)之觀點,自然科學所處理的問題是「溫馴的(tame)」問題,容易清楚的定義並解決,但是社會科學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完全不同,它所處理的是「難纏的(wicked)」問題,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尤其是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是無法完全且清楚的描述,也因此可能沒有客觀一致的定義,所以用來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可能無法分辨出是否正確,也可能無法找出最好的答案。
過去基於現代化科學的理念,專業化被視為是追求完美的最佳途徑,專家們被視之為工程師一般,透過他們對於科學工具的運用,社會問題的解決似乎是輕而易舉的。Dror(1967)指出,系統分析師(system analysts)以往皆相當的自負及充滿自信,以為他們專業的知識可以來解決任何政策的問題,他們拒絕相信技術性的規劃無法促進人們的福祉,他們也不願放棄另一個理念,即經由那些科學工具的運用,完美是可以達成的,而以往對於所謂的「公共利益」也往往是由這些專家來給予詮釋。
可是Rittel & Webber指出,上述的自信心已經是逐漸的薄弱,我們開始瞭解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去定義問題(分辨一個觀察的現象及一個預期的現象),及如何去放置問題(在複雜的因果體系中,問題要被放置於何處),尤其是當我們把價值的因素放進來一起思考之後,問題就顯得更為棘手,也就是因為如此,Rittel & Webber將社會問題稱之為難纏的問題。許多不同的團體或個人,基於他們不同的價值取向、意識型態、或利益取向,對於此難纏問題的解決可能就有著不同的方案,而這一些方案並無所謂絕對的對或錯的差異。
上述的論點也可以由知識論及方法論的論述尋得註腳,而這樣的論述其實是對於傳統立基於科學理性的觀點提出相當大的挑戰。這方面的文獻相當的豐富,不僅是充斥於公共政策的研究(Fisher, 2003; Hajer & Wagenaar, 2003),也出現於相關的規劃理論的研究,例如Sandercock & Forsythu(1992)從女性主義者的觀點,提出規劃理論於方法論方面的新方向。她們指出過去的社會科學往往是以科學及技術為主要之判準,來決定學術研究是否具有價值,也唯有透過科學及技術驗證的知識才算是真正的知識,其他的知識則是皆可棄諸於一旁。她們認為傳統的知識論是帶有濃厚的雙元主義的色彩,它用理性來對抗及排除政治與情緒,因為後者皆被視為不理性,並非是研究的範疇。然而,彼等並不同意這種觀點,她們主張知識乃是一種社會建構(knowledge is a social construction),因此它並不純然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其實,人們日常生活之經驗,也是充滿了知識,而這是公共政策制訂時必須給予尊重的。擁有這些生活經驗知識的人們,對於社會問題可能也會有其獨特的見解,未必會與專家們的看法是一致的。
一個難纏的社會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來給予解釋,無形之中,選擇解釋的方法也就決定了問題解決的途徑,例如犯罪率的提昇可以被解釋為:沒有足夠的警察、校園輟學率太高、法律不合時宜、槍枝太過於氾濫、毒品問題嚴重等,那到底那一個解釋才是對的呢?其實,沒有一個規則或是程序可以來決定那一個解釋才是正確的,選擇解釋的途徑是獨斷的,一個人的價值態度或利益會來引導他所要作的選擇,而且每個人可能都會嘗試選擇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而這也就是為什麼Kingdon(1984)特別指出的,問題的定義往往會有很大的政治後果,有一些人可能因此而獲利,但是卻有一些人可能會因此而受到傷害。因此參與問題的定義者,往往會希望問題的定義朝著自己希望的方向走,至少不希望問題的定義會增加自己的負擔。
所以,社會問題的定義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議題,而這也就是為什麼Rittel & Webber所說的,「政府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及政策的規劃—都是很難去定義的;他們的定義是倚賴於捉摸不定的政治判斷,然後以此來解決問題。」也就是因為如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往往是在我們尋得解決的方法之後,才會逐漸的明朗化。這也是說,問題的定義與問題的解決方案是同時在進行的,只有在解決的方案確定之後,社會問題的定義才會成形。因此,一個重要的觀念就可以由此來引申,社會問題並非是客觀的存在,而是決定於我們要如何的解決它。這也是Lindblom & Cohen(1979)對於問題定義的見解,他們說「尋得一個問題的權威式解答,通常似乎都是失敗的,這是因為質疑者及批評者可以很容易的宣稱問題被錯誤的定義。其實,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out there),讓我們去發現它,我們作了一個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we make a choice about how we want to formulate a problem)。」
上述之論點只是嘗試來解開雙方爭論之問題根源,但是這樣可能仍然是不夠的,該如何來達到C.P. Snow對於我們的期許呢?如何來拉近兩種文化之間的距離呢?於此,我們欲借用哈伯瑪斯(Habermas, 1979)的溝通理論著手,期盼藉由明白及誠懇的溝通與對話來促進彼此的瞭解,或許我們彼此都有立場,但是沒有關係,透過相互主觀的溝通(intersubjective communication),假以時日,或許我們可以逐漸縮短彼此的距離,而這可能也就是我們成立「論壇」的主要目的。
參考文獻:
Dror, Y. 1967. Policy Analysts: A New Professional Role in Government Servi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7 (September): 19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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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bermas, J. 1979.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Boston: Bea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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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don, J. W. 1984. Agendas, Alternatives, and Public Policies.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Lindblom, C. E. & D. K. Cohen. 1979. Usable Knowledge: Social Science and Social Problem Solving.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Rittel, H. W. J. and M. M. Webber. 1973. Dilemmas in a General Theory of Planning. Policy Science. 4: 155-169.
Sandercock, L. and A. Forsyth. 1992. A Gender Agenda: New Directions for Planning Theory,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58 (Winter): 49-59.
Snow, C.P. 1959. The Two Cultures and the Scientific Revolu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05/13 發表於《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148,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5年4月24日 星期日
誰該擁有公共政策的選擇權?
(社會問題的定義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在不同的價值、意識型態、權力、或利益取向之下,它被賦予了某種特定的意涵,而這就是公共政策的根本來源。有鑑於此,制訂公共政策的權力恐無法再由技術官僚所獨佔,而是必須保留在公民的手中。)
公共政策之制訂乃是來自於我們對於社會問題作了什麼樣的定義,因此,在論述公共政策的選擇權之前,可能必須先探討社會問題的本質。呈現在我們面前的社會問題,它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包含了許多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為什麼會這樣主張呢?那就是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根據Rittel & Webber(1973)之觀點,自然科學所處理的問題是溫馴的(tame)問題,容易清楚的定義並解決,但是社會科學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完全不同,它所處理的是邪惡的(wicked)問題,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尤其是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也是無法完全的描述,也因此沒有客觀一致的定義,所以用來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可能無法分辨出是否正確,也可能無法找出最好的答案。
然而,基於現代化科學的理念,專業化被視為是追求完美的最佳途徑,專家們被視之為工程師一般,透過他們對於科學工具的運用,社會問題的解決似乎是輕而易舉的。Dror(1967)指出,系統分析師(system analysts)以往皆相當的自負,以為他們專業的知識可以來解決任何政策的問題,他們拒絕相信技術性的規劃無法促進人們的福祉,他們也不願放棄另一個理念,即經由那些科學工具的運用,完美是可以達成的,而以往對於所謂的「公共利益」也往往是由這些專家來給予詮釋。
可是Rittel & Webber指出,上述的自信心已經是逐漸的薄弱,我們開始瞭解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去定義問題(分辨一個觀察的現象及一個預期的現象),及如何去放置問題(在複雜的因果體系中,問題要被放置於何處),尤其是當我們把價值的因素放進來一起思考之後,問題就顯得更為棘手,也就是因為如此,Rittel & Webber將社會問題稱之為邪惡的問題。許多不同的團體或個人,基於他們不同的價值取向、意識型態、或利益取向,對於此邪惡問題的解決可能就有著不同的方案,而這一些方案並無所謂絕對的對或錯的差異。
再者,一個邪惡的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來給予解釋,無形之中,選擇解釋的方法也就決定了問題解決的途徑,例如犯罪率的提昇可以被解釋為:沒有足夠的警察、校園墜學率太高、法律不合時宜、槍枝太過於氾濫、毒品問題嚴重…等,那到底那一個解釋才是對的呢?其實,沒有一個規則或是程序可以來決定那一個解釋才是正確的,選擇解釋的途徑是獨斷的,一個人的價值態度或利益會來引導他所要作的選擇,而且每個人可能都會嘗試選擇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而這也就是為什麼Kingdon(1984)特別指出的,問題的定義往往會有很大的政治後果,有一些人可能因此而獲利,但是卻有一些人可能會因此而受到傷害。因此參與問題的定義者,往往會希望問題的定義朝著自己的希望方向走,至少不希望問題的定義會增加自己的負擔。
因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議題,而這也就是為什麼Rittel & Webber所說的,「政府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及政策的規劃—都是很難去定義的;他們的定義是倚賴於捉摸不定的政治判斷,然後以此來解決問題。」也就是因為如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往往是在我們尋得解決的方法之後,才會逐漸的明朗化。這也是說,問題的定義與問題的解決方案是同時在進行的,只有在解決的方案確定之後,社會問題的定義才會成形。因此,一個重要的觀念就可由此來引申,社會問題並非是客觀的存在,而是決定於我們要如何的解決它。這也是Lindblom & Cohen(1979)對於問題定義的見解,他們說「尋得一個問題的權威式解答,通常似乎都是失敗的,這是因為質疑者及批評者可以很容易的宣稱問題被錯誤的定義。其實,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out there),讓我們去發現它,我們作了一個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we make a choice about how we want to formulate a problem)。」相同的,政策規劃學者Davidoff(1965)也認為價值是無法從所謂的理性規劃模式中去除,他主張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選擇而不是事實的認定(a matter of choice, never of fact)。
由上述的論述引申,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誰該擁有這個選擇權呢?如果社會問題的定義是源自於政治判斷,而這個判斷是受到價值、利益、權力的影響,那麼,技術官僚對於社會問題的見解或是對於公共利益的詮釋,可能不會遠比一般民眾還來的高明許多,因此,在此情況之下,尤其是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此選擇的權力是否就該保留在公民的手中呢?
2005/04/24 發表於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
公共政策之制訂乃是來自於我們對於社會問題作了什麼樣的定義,因此,在論述公共政策的選擇權之前,可能必須先探討社會問題的本質。呈現在我們面前的社會問題,它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包含了許多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為什麼會這樣主張呢?那就是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根據Rittel & Webber(1973)之觀點,自然科學所處理的問題是溫馴的(tame)問題,容易清楚的定義並解決,但是社會科學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完全不同,它所處理的是邪惡的(wicked)問題,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尤其是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也是無法完全的描述,也因此沒有客觀一致的定義,所以用來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可能無法分辨出是否正確,也可能無法找出最好的答案。
然而,基於現代化科學的理念,專業化被視為是追求完美的最佳途徑,專家們被視之為工程師一般,透過他們對於科學工具的運用,社會問題的解決似乎是輕而易舉的。Dror(1967)指出,系統分析師(system analysts)以往皆相當的自負,以為他們專業的知識可以來解決任何政策的問題,他們拒絕相信技術性的規劃無法促進人們的福祉,他們也不願放棄另一個理念,即經由那些科學工具的運用,完美是可以達成的,而以往對於所謂的「公共利益」也往往是由這些專家來給予詮釋。
可是Rittel & Webber指出,上述的自信心已經是逐漸的薄弱,我們開始瞭解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去定義問題(分辨一個觀察的現象及一個預期的現象),及如何去放置問題(在複雜的因果體系中,問題要被放置於何處),尤其是當我們把價值的因素放進來一起思考之後,問題就顯得更為棘手,也就是因為如此,Rittel & Webber將社會問題稱之為邪惡的問題。許多不同的團體或個人,基於他們不同的價值取向、意識型態、或利益取向,對於此邪惡問題的解決可能就有著不同的方案,而這一些方案並無所謂絕對的對或錯的差異。
再者,一個邪惡的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來給予解釋,無形之中,選擇解釋的方法也就決定了問題解決的途徑,例如犯罪率的提昇可以被解釋為:沒有足夠的警察、校園墜學率太高、法律不合時宜、槍枝太過於氾濫、毒品問題嚴重…等,那到底那一個解釋才是對的呢?其實,沒有一個規則或是程序可以來決定那一個解釋才是正確的,選擇解釋的途徑是獨斷的,一個人的價值態度或利益會來引導他所要作的選擇,而且每個人可能都會嘗試選擇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而這也就是為什麼Kingdon(1984)特別指出的,問題的定義往往會有很大的政治後果,有一些人可能因此而獲利,但是卻有一些人可能會因此而受到傷害。因此參與問題的定義者,往往會希望問題的定義朝著自己的希望方向走,至少不希望問題的定義會增加自己的負擔。
因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議題,而這也就是為什麼Rittel & Webber所說的,「政府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及政策的規劃—都是很難去定義的;他們的定義是倚賴於捉摸不定的政治判斷,然後以此來解決問題。」也就是因為如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往往是在我們尋得解決的方法之後,才會逐漸的明朗化。這也是說,問題的定義與問題的解決方案是同時在進行的,只有在解決的方案確定之後,社會問題的定義才會成形。因此,一個重要的觀念就可由此來引申,社會問題並非是客觀的存在,而是決定於我們要如何的解決它。這也是Lindblom & Cohen(1979)對於問題定義的見解,他們說「尋得一個問題的權威式解答,通常似乎都是失敗的,這是因為質疑者及批評者可以很容易的宣稱問題被錯誤的定義。其實,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out there),讓我們去發現它,我們作了一個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we make a choice about how we want to formulate a problem)。」相同的,政策規劃學者Davidoff(1965)也認為價值是無法從所謂的理性規劃模式中去除,他主張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選擇而不是事實的認定(a matter of choice, never of fact)。
由上述的論述引申,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誰該擁有這個選擇權呢?如果社會問題的定義是源自於政治判斷,而這個判斷是受到價值、利益、權力的影響,那麼,技術官僚對於社會問題的見解或是對於公共利益的詮釋,可能不會遠比一般民眾還來的高明許多,因此,在此情況之下,尤其是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此選擇的權力是否就該保留在公民的手中呢?
2005/04/24 發表於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
2003年11月21日 星期五
建構偏差指標,嚴重扭曲知識體系
上個月爆發的教育部評鑑指標風波對政大造成了相當大的衝擊,幸賴政大校長及師生們屢次的抗議及折衝後,終獲教育部十一月六日以台高(四)字第○九二○一六○一八七號函復文,事情似終有轉折的現象,然此事件雖告暫時平息,卻仍隱含了與多值得深思之處。
這是因為社會問題的呈現,其中的一個主要途徑就是透過指標的建構來完成。型塑一個指標並觀察其變化的情形,可以引導公共政策的決定者或是一般社會大眾來察覺社會是否出現了問題,並因此思慮是否要有適當的政策介入來解決這個社會問題。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指標的型塑及其變數的選取,往往是有意圖的作為,雖然其最後呈現的形式可能為簡單的數據或排序,但是它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他往往隱含了許多操弄的空間,及政策意圖者的傾向。
教育部所公布的大學評鑑指標(國際論文數量)及經濟部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進行的大學技轉情況與專利數評比指標,都非常值得我們的重視。透過政府的強力介入,臺灣的高等教育正如同David Noble過去對於美國高等教育的觀察一般(America by Design),正在進行一個設計的工程,只是我們做的更為不可思議。這個工程或將重塑我們的知識體系,並嚴重扭曲及狹隘了我們對於知識的認知。
如同許多評論指出,教育部高教司所發佈的大學評鑑指標由於過於粗糙,並嚴重偏科技及輕人文,已經受到社會廣泛的批評,然教育部長及行政院長過去在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卻仍然大力予以背書,這隱含的意涵就相當值得重視,其凸顯的可能是主政者欲以「科技立國」的強烈政策企圖。科技,在現今的社會已經宛如是進步發展的代名詞,而他對於社會的影響也往往是以正面的評價來予以陳述。然,真是如此的單面向嗎?我們的社會似乎是教缺乏相對的反思,因為科技的變革也往往帶來了社會結構及經濟生產關係的改變。
透過其所建構的管理模式,科技已經滲透入社會的各個領域,逐漸凌駕並摧毀其他的思維及生產體系,例如,在十九世紀末及二十世紀初,為了要增加工廠的生產量並節約成本,以工程師為背景的管理人員逐漸進入管理的階層,他們以科學為名,建構其管理的模式,而這套模式的最主要驅動價值就是效率,只要是符合效率,能夠增加產出,降低成本,並為資本家攫取更高額的利潤,就是好的管理。時序漸進,如同Jacques Ellul所言,這個價值幾乎已經成為我們社會「最佳、甚且是唯一的價值判準」。
因此,我們可以看見,工業化的社會已成為是大量生產的社會,如Lewis Mumford所論述的,多就是好,進步與否也皆是以數量來評斷。而這套邏輯思維也深刻的影響高教司的指標結構,越多的論文就是一種好的現象,至於論文的影響係數可以暫且不管,而論文重複計算的情況也可以大言不慚的以「國際慣例」來搪塞,反正我們就是要多。至於那些效率不同的其他思維與價值,在這套模式的運作之下,大抵被描述為「人的問題」,及「主觀的問題」,是必須被排除,列入邊陲的位置,並且要好好的自我檢討及反省。
至於經濟部的指標則是透過技轉情況與專利權的授與,欲將科學與生產結合,而這也是學術商品化的十足表徵。其實,技轉及專利權的背後,隱藏了私人公司的影子,經由這樣的鼓勵及設計(台經院的報告甚且要求教育部將此列入教授升等評鑑標準),意圖將學術研究與私人公司結合,這使得大學內的科學研究可能成為私人公司的研發部門,在政府提供大量研究經費之下幫助彼等來創造利潤,進行資本積累,而這也就是「知識經濟」的核心所在-能夠促進經濟成長,協助資本家賺錢的知識,才是有用的知識。
上述獨尊科技及結合資本積累的知識模式,透過上述兩項指標設計,將相當成度侷限了我們對於知識的認知,並嚴重抹煞了社會及人文知識生存及成長的空間。其實,自然科學及社會人文科學在本質上即有所不同,如以Thomas Kuhn的典範觀念視之,社會人文科學至今是否已存在單一典範成形的階段,仍有許多的討論,而這也是社會人文科學難由單一指標來進行評鑑的主要原因。然典範的並未成形,是否就代表了學術上的落伍或是不成熟呢?這倒不盡然,對於這一點,國內外學者提出了許多不同的看法,如Robert Friedrichs即主張社會科學雖然處於Kuhn所說的前典範階段,各種學說呈現互相競爭的現象,但這並不表示社會科學還未成熟,相反的,這正是社會人文科學呈現多元及可貴之處。
透過社會人文的學術研究,可以拓展我們的思維空間,並在多元的解釋情境之下,引導了未來社會的不同想像,如此,驅動了社會改革及進步的力量。例如,近一、二十年來二二八事變解釋的丕變,及其所帶來的巨大影響,不就是一個最佳的實例?而這又是幾篇SSCI文章所造成的?學者龐大口述歷史文獻難道沒有貢獻?而其驅動的價值難道是效率嗎?不就是主政者長期大力倡導的公平與正義嗎?讓人難以置信的是,主政者今卻欲將知識的範疇緊縮,並獨樹一幟,這委實是讓人相當失望與無法苟同,而這樣的作為可能也將深深影響台灣的學術發展走向,而當社會人文的學術研究者都禁錮在研究室撰寫SSCI論文時,台灣的社會恐也將逐漸呈現一片的寂靜。(本文完成於美國奧瑞岡州波特蘭市旅次)
參考文獻:
Ellul, Jacques. 1964. The Technological Society. New York: Vintage Books.
Frederichs, Robert W. 1970. A Sociology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Kuhn, Thomas S. 1970.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2nd e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Noble, David. 1977. America by Desig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the Rise of Corporate Capital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umford, Lewis. 1963. Technics and Civilization.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Jovanovich.
2003/11/21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89,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這是因為社會問題的呈現,其中的一個主要途徑就是透過指標的建構來完成。型塑一個指標並觀察其變化的情形,可以引導公共政策的決定者或是一般社會大眾來察覺社會是否出現了問題,並因此思慮是否要有適當的政策介入來解決這個社會問題。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指標的型塑及其變數的選取,往往是有意圖的作為,雖然其最後呈現的形式可能為簡單的數據或排序,但是它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他往往隱含了許多操弄的空間,及政策意圖者的傾向。
教育部所公布的大學評鑑指標(國際論文數量)及經濟部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進行的大學技轉情況與專利數評比指標,都非常值得我們的重視。透過政府的強力介入,臺灣的高等教育正如同David Noble過去對於美國高等教育的觀察一般(America by Design),正在進行一個設計的工程,只是我們做的更為不可思議。這個工程或將重塑我們的知識體系,並嚴重扭曲及狹隘了我們對於知識的認知。
如同許多評論指出,教育部高教司所發佈的大學評鑑指標由於過於粗糙,並嚴重偏科技及輕人文,已經受到社會廣泛的批評,然教育部長及行政院長過去在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卻仍然大力予以背書,這隱含的意涵就相當值得重視,其凸顯的可能是主政者欲以「科技立國」的強烈政策企圖。科技,在現今的社會已經宛如是進步發展的代名詞,而他對於社會的影響也往往是以正面的評價來予以陳述。然,真是如此的單面向嗎?我們的社會似乎是教缺乏相對的反思,因為科技的變革也往往帶來了社會結構及經濟生產關係的改變。
透過其所建構的管理模式,科技已經滲透入社會的各個領域,逐漸凌駕並摧毀其他的思維及生產體系,例如,在十九世紀末及二十世紀初,為了要增加工廠的生產量並節約成本,以工程師為背景的管理人員逐漸進入管理的階層,他們以科學為名,建構其管理的模式,而這套模式的最主要驅動價值就是效率,只要是符合效率,能夠增加產出,降低成本,並為資本家攫取更高額的利潤,就是好的管理。時序漸進,如同Jacques Ellul所言,這個價值幾乎已經成為我們社會「最佳、甚且是唯一的價值判準」。
因此,我們可以看見,工業化的社會已成為是大量生產的社會,如Lewis Mumford所論述的,多就是好,進步與否也皆是以數量來評斷。而這套邏輯思維也深刻的影響高教司的指標結構,越多的論文就是一種好的現象,至於論文的影響係數可以暫且不管,而論文重複計算的情況也可以大言不慚的以「國際慣例」來搪塞,反正我們就是要多。至於那些效率不同的其他思維與價值,在這套模式的運作之下,大抵被描述為「人的問題」,及「主觀的問題」,是必須被排除,列入邊陲的位置,並且要好好的自我檢討及反省。
至於經濟部的指標則是透過技轉情況與專利權的授與,欲將科學與生產結合,而這也是學術商品化的十足表徵。其實,技轉及專利權的背後,隱藏了私人公司的影子,經由這樣的鼓勵及設計(台經院的報告甚且要求教育部將此列入教授升等評鑑標準),意圖將學術研究與私人公司結合,這使得大學內的科學研究可能成為私人公司的研發部門,在政府提供大量研究經費之下幫助彼等來創造利潤,進行資本積累,而這也就是「知識經濟」的核心所在-能夠促進經濟成長,協助資本家賺錢的知識,才是有用的知識。
上述獨尊科技及結合資本積累的知識模式,透過上述兩項指標設計,將相當成度侷限了我們對於知識的認知,並嚴重抹煞了社會及人文知識生存及成長的空間。其實,自然科學及社會人文科學在本質上即有所不同,如以Thomas Kuhn的典範觀念視之,社會人文科學至今是否已存在單一典範成形的階段,仍有許多的討論,而這也是社會人文科學難由單一指標來進行評鑑的主要原因。然典範的並未成形,是否就代表了學術上的落伍或是不成熟呢?這倒不盡然,對於這一點,國內外學者提出了許多不同的看法,如Robert Friedrichs即主張社會科學雖然處於Kuhn所說的前典範階段,各種學說呈現互相競爭的現象,但這並不表示社會科學還未成熟,相反的,這正是社會人文科學呈現多元及可貴之處。
透過社會人文的學術研究,可以拓展我們的思維空間,並在多元的解釋情境之下,引導了未來社會的不同想像,如此,驅動了社會改革及進步的力量。例如,近一、二十年來二二八事變解釋的丕變,及其所帶來的巨大影響,不就是一個最佳的實例?而這又是幾篇SSCI文章所造成的?學者龐大口述歷史文獻難道沒有貢獻?而其驅動的價值難道是效率嗎?不就是主政者長期大力倡導的公平與正義嗎?讓人難以置信的是,主政者今卻欲將知識的範疇緊縮,並獨樹一幟,這委實是讓人相當失望與無法苟同,而這樣的作為可能也將深深影響台灣的學術發展走向,而當社會人文的學術研究者都禁錮在研究室撰寫SSCI論文時,台灣的社會恐也將逐漸呈現一片的寂靜。(本文完成於美國奧瑞岡州波特蘭市旅次)
參考文獻:
Ellul, Jacques. 1964. The Technological Society. New York: Vintage Books.
Frederichs, Robert W. 1970. A Sociology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Kuhn, Thomas S. 1970.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2nd e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Noble, David. 1977. America by Desig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the Rise of Corporate Capital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umford, Lewis. 1963. Technics and Civilization.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Jovanovich.
2003/11/21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89,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3年7月18日 星期五
住民投票-知識多元的肯認及權力的分享
(編輯按:住民投票制度隱涵了許多深層的意義,本文嘗試由三方面來予以闡釋,一為它肯認知識的來源是多元的,二為社會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與面向來給予解釋與定義,三為地方住民因此可以擁有相對的選擇權力。經過此制度的實施,賦予權力予地方住民,真正的溝通協商或將能夠實現,並由此獲致比較適宜的公共政策)
在陳總統提出公投議題之後,社會也呈現了許多不同的意見,持保留意見者大抵稱核四興建是屬專業知識的問題,一般民眾由於「了解的程度十分有限,此時國人缺乏基本認識,對專業知識與現況認知不足之下,貿然進行公投,所表達出來的民意可能是值得商榷的(林耀堅,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六月二十八日)。」本文要針對此點提出不一樣的觀點,並由此導引出住民投票制度所深具的三個重要意涵。
首先,要探討的第一個課題為知識是由何而來?以往受到科技革命的影響,不少研究者認為事實(fact)與價值(value)是可以分離的,客觀與主觀也是可以分開的,在此情形之下,社會客觀事實之認定應該是一致的,不因研究者主觀價值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既然事實是客觀且一致的,因此,可以透過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來予以驗證,並得到一致的結論,也就是在此情況之下,論者以為唯有經過科學來予以驗證的,才有資格被稱之為知識,而這也是獲取知識的唯一途徑。
不過,知識的來源真的只有透過科學的唯一管道嗎?可能不是如此,知識的來源應該是多元的,專研知識論的學者K. Popper及P.K. Feyerabend都提醒我們這個重要的觀點。例如,透過實務者的工作經驗及生活者與周遭環境的互動,其實也可以產生許多值得重視、並且有用的知識,而它們並不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這樣的思維在公共政策規劃上已經是受到相當大的重視,許多學者早就提出建議,必須將上述的知識納入於政策的制訂之中,讓具有專業知識的政策規劃者與擁有生活經驗知識的被規劃者多進行接觸與溝通,並且互相學習,在彼此交互主觀的對話與學習過程中,或將獲得大家皆可接受的共識,並由此產生適宜的公共政策。
再者,必須探索的第二個課題為社會問題是如何被定義的?以核四為例,它僅為科技上的專業問題嗎?它不也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嗎?其實,公共政策的制訂乃是來自於我們對於社會問題作了什麼樣的定義,而呈現在我們面前的社會問題,它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包含了許多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為什麼會這樣主張呢?H.W.J. Rittel & M.M.Webber認為那是因為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自然科學所處理的是溫馴的(tame)問題,容易清楚的定義,但是社會科學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完全不同,它所處理的是邪惡的(wicked)問題,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尤其是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是無法完全的描述,也因此沒有客觀一致的定義。
一個邪惡的社會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來給予解釋與定義,無形之中,選擇解釋的方法也就決定了問題解決的途徑,然到底那一個解釋才是對的呢?其實,沒有一個規則或是程序可以來決定那一個解釋才是正確的,選擇解釋的途徑是獨斷的,一個人的價值態度、立場或利益會來引導他所要作的選擇,而且每個人可能都會嘗試選擇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因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議題,而這也就是為什麼Rittel & Webber指出,「政府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及政策的規劃—都是很難去定義的;它們的定義是倚賴於捉摸不定的政治判斷,然後以此來解決問題。」這也是C.E. Lindblom & D.K. Cohen對於問題定義的見解,他們說「尋得一個問題的權威式解答,通常似乎都是失敗的,這是因為質疑者及批評者可以很容易的宣稱問題被錯誤的定義。其實,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讓我們去發現它,我們作了一個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
由上述的論述引申,那麼接下來的第三個課題要問的是,誰擁有這個選擇權呢?如果社會問題的定義是源自於政治判斷,而這個判斷是受到價值、利益、立場及權力的影響,那麼,技術官僚及科學研究者對於社會問題的見解或是對於公共利益的詮釋,就一定會比地方住民來的高明嗎?以往,在有權力者的運作之下,為求科技至上的價值觀能夠支配我們的社會,政府及企業界通常會把那些原本是屬於政治範疇的社會問題轉化成為科技的問題,如此一來,去解決那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完全仰賴於專家及技術人員,而不是地方民眾的民主參與,而這也是有權力者高明的統治方法,也是核能發電問題過去被定義及解決的唯一途徑。
住民投票的制度設計是要來回應上述三個重要的問題,也欲透過如此制度上的設計,讓地方住民的生活知識能夠獲得相對的尊重、讓他們也擁有部分的權力來對於社會問題進行不一樣的詮釋、讓他們也可以來選擇適宜地方的公共政策。而這也表示,住民投票其實隱含著相當深邃的意涵,因為它代表的是知識多元的肯認、及權力的釋出與分享,也唯有在此情形之下,保守擁有權力者才會真正放下身段來與地方住民進行誠意的溝通,並促進共識的達成。
2003/7/18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72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在陳總統提出公投議題之後,社會也呈現了許多不同的意見,持保留意見者大抵稱核四興建是屬專業知識的問題,一般民眾由於「了解的程度十分有限,此時國人缺乏基本認識,對專業知識與現況認知不足之下,貿然進行公投,所表達出來的民意可能是值得商榷的(林耀堅,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六月二十八日)。」本文要針對此點提出不一樣的觀點,並由此導引出住民投票制度所深具的三個重要意涵。
首先,要探討的第一個課題為知識是由何而來?以往受到科技革命的影響,不少研究者認為事實(fact)與價值(value)是可以分離的,客觀與主觀也是可以分開的,在此情形之下,社會客觀事實之認定應該是一致的,不因研究者主觀價值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既然事實是客觀且一致的,因此,可以透過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來予以驗證,並得到一致的結論,也就是在此情況之下,論者以為唯有經過科學來予以驗證的,才有資格被稱之為知識,而這也是獲取知識的唯一途徑。
不過,知識的來源真的只有透過科學的唯一管道嗎?可能不是如此,知識的來源應該是多元的,專研知識論的學者K. Popper及P.K. Feyerabend都提醒我們這個重要的觀點。例如,透過實務者的工作經驗及生活者與周遭環境的互動,其實也可以產生許多值得重視、並且有用的知識,而它們並不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這樣的思維在公共政策規劃上已經是受到相當大的重視,許多學者早就提出建議,必須將上述的知識納入於政策的制訂之中,讓具有專業知識的政策規劃者與擁有生活經驗知識的被規劃者多進行接觸與溝通,並且互相學習,在彼此交互主觀的對話與學習過程中,或將獲得大家皆可接受的共識,並由此產生適宜的公共政策。
再者,必須探索的第二個課題為社會問題是如何被定義的?以核四為例,它僅為科技上的專業問題嗎?它不也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嗎?其實,公共政策的制訂乃是來自於我們對於社會問題作了什麼樣的定義,而呈現在我們面前的社會問題,它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包含了許多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為什麼會這樣主張呢?H.W.J. Rittel & M.M.Webber認為那是因為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自然科學所處理的是溫馴的(tame)問題,容易清楚的定義,但是社會科學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完全不同,它所處理的是邪惡的(wicked)問題,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尤其是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是無法完全的描述,也因此沒有客觀一致的定義。
一個邪惡的社會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來給予解釋與定義,無形之中,選擇解釋的方法也就決定了問題解決的途徑,然到底那一個解釋才是對的呢?其實,沒有一個規則或是程序可以來決定那一個解釋才是正確的,選擇解釋的途徑是獨斷的,一個人的價值態度、立場或利益會來引導他所要作的選擇,而且每個人可能都會嘗試選擇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因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議題,而這也就是為什麼Rittel & Webber指出,「政府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及政策的規劃—都是很難去定義的;它們的定義是倚賴於捉摸不定的政治判斷,然後以此來解決問題。」這也是C.E. Lindblom & D.K. Cohen對於問題定義的見解,他們說「尋得一個問題的權威式解答,通常似乎都是失敗的,這是因為質疑者及批評者可以很容易的宣稱問題被錯誤的定義。其實,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讓我們去發現它,我們作了一個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
由上述的論述引申,那麼接下來的第三個課題要問的是,誰擁有這個選擇權呢?如果社會問題的定義是源自於政治判斷,而這個判斷是受到價值、利益、立場及權力的影響,那麼,技術官僚及科學研究者對於社會問題的見解或是對於公共利益的詮釋,就一定會比地方住民來的高明嗎?以往,在有權力者的運作之下,為求科技至上的價值觀能夠支配我們的社會,政府及企業界通常會把那些原本是屬於政治範疇的社會問題轉化成為科技的問題,如此一來,去解決那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完全仰賴於專家及技術人員,而不是地方民眾的民主參與,而這也是有權力者高明的統治方法,也是核能發電問題過去被定義及解決的唯一途徑。
住民投票的制度設計是要來回應上述三個重要的問題,也欲透過如此制度上的設計,讓地方住民的生活知識能夠獲得相對的尊重、讓他們也擁有部分的權力來對於社會問題進行不一樣的詮釋、讓他們也可以來選擇適宜地方的公共政策。而這也表示,住民投票其實隱含著相當深邃的意涵,因為它代表的是知識多元的肯認、及權力的釋出與分享,也唯有在此情形之下,保守擁有權力者才會真正放下身段來與地方住民進行誠意的溝通,並促進共識的達成。
2003/7/18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72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3年6月27日 星期五
您相信嗎?歷史竟然開了我們一個大玩笑!—對於陳定南部長批評孫善豪教授一事有感
法務部陳定南部長近日內對於本刊去年刊載之文章有所批評,此事並經聯合報於今年六月十九日第九版予以批載,由此引發了雙方進一步的論述。陳部長於今年六月三日部務會議內針對本校政治學系孫善豪教授發表於去年五月十日之文章持相當不同之意見,其主要內容已由法務部秘書室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傳真予本刊,重點分述如下:
1. 查經濟部擬將「著作權法」上一些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本部始終反對,此事在去年五月九日各大報的全國版均有大幅報導(詳見附件一—簡報八份)。陳部長在立法院答詢時也重申反對立場(詳附件二—立法院公報詢答實錄)。孫教授未加查證就胡亂指責,陳部長為此批評「有失嚴謹客觀的治學精神」,應屬公允。
2. 另孫教授寫道「中華民國的法務部也鄭重宣布,它是微軟公司的打手。」完全是捏造。查本部從未如此矮化自己。
3. 陳部長指該段文字「甚至近乎可笑,簡直快到斯文掃地的程度」並不為過(詳附件三—法務部部務會議紀錄)。
4. 本部遲至最近才反應是因為不久前才收到 貴院寄贈的「政策論壇電子報彙編」,以前並不知有該文的存在。
在進入實質內容的討論之前,首先必須澄清的重要事情為雙方的時間點有長達一年以上的落差,也就是孫教授的文章是發表於去年的五月十日,而陳部長的言論則是出現在今年六月三日的部務會議。由於本電子報之彙本是一年出版一次,其內容是將過去一年之內的文章匯集成冊,於本校校慶之時發行。這也就是說,當陳部長在閱讀孫教授文章的時候,此文已經是存在超過一年的時間,陳部長是在討論一年前的文章。
而據敝人瞭解,本刊一貫之作業程序是每星期五發行,截稿時間大約是在前兩天,留下一天讓工讀生進行版面的編排及電腦相關事務的處理。翻開去年的行事曆,五月十日為星期五,那該期之截稿日也就是為兩天前的五月八日, 五月九日則是工讀生作業的時間,而各大報大幅報導法務部反對將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也就是在這一天。因此,孫教授在寫該文時法務部決然反對的立場其實是尚未在立法院中呈現,也就是說在歷史上很有可能是還未發生,因此,這要叫孫教授如何來查證?上述之第一點是否為強人所難呢?
在法務部五月八日明白宣示之前,其於此事之立場並不明確,這使得立法委員必須藉由立法院質詢的機會要求法務部有所澄清。然而,在陳部長澄清之前,「龐建國對於盜版擬改公訴罪相當不滿,指責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因為擔心美國貿易報復,『沒搞清狀況就亂發言』。」 而專研法律之蘇盈貴委員也明白表示,「盜版行為除罪化已成為世界潮流,以美國為例,只有兩個州把違反著作權納入刑法,國內刑責修法卻相當嚴苛,進一步要改為公訴罪,法務部根本反其道而行。」 上述二例明白指出,就連訊息靈通、權力相對廣大的立法委員都有這樣的認知,法務部怎能苛責孫教授會有類似的想法呢?
另外,不知陳部長是否知道,就在今年二月份,在台灣反盜版聯盟代表拜會陳部長之後,中華資訊網報導,「陳定南同意,目前刑法本身對違反著作財產權規定的刑度符合國際水準,但法院實際的判決確實太輕,他也同意盜版改列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屆時不論警察或檢察官都可主動偵辦。他並承諾未來在行政院審查著作權法修正案時,一定會予以支持。」 這樣的報導,對照於去年五月八日,「法務部反對將侵害智慧財產權改為公訴罪,即使行政院其他部會有不同意見,法務部還是不會改變立場。」 前後兩個立論南轅北轍,請問陳部長,我們又該相信哪個消息呢?
再者,對於法務部是「微軟公司打手」一事,則是有更多的事證指出當時社會的許多不滿。台灣商業軟體聯盟去年大肆宣傳,「為落實行政院『保護智財權行動年』計劃,法務部、經濟部與台灣商業軟體聯盟今聯合對外發表『二○○二企業反盜版行動』,宣佈展開歷年規模最大、檢舉獎金最高的反盜版查緝行動,並訂二○○二年五月一日為共同與法務部開始嚴格調查執法日,呼籲使用者應提高警覺,切勿心存僥倖心理。」 而這個行動「乃由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發起,法務部、經濟部共同擔任指導、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及中華民國資訊產品反仿冒聯盟所共合協辦,也是政府與民間團體首次攜手合作,為歷年來前所未見的大規模反盜版查緝行動。」 至於法務部的立場呢?「法務部長陳定南於會中表示…期間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專案會報,集中檢、警、調的力量,以主動蒐證和受理檢舉的方式,徹底打擊各種反著作權法、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如此一來,是否剛好落實了孫教授所謂的「打手」指涉?
其實,當時社會充斥了對於法務部的批評,如網頁設計師張莉莉就指出,「在微軟逐漸獨占全球電腦軟體之際,我國沒有任何預防、對抗行動,處於挨打地位,任由微軟公司擺佈,大家指責法務部淪為微軟打手…。」 親民黨立法委員並公開指稱,「法務部自本月起替違法在先的微軟強力取締盜版,淪為微軟的討債公司。」 而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高育仁則是講的更為露骨,他「希望我們的司法單位,切勿成為外國大廠商的劊子手。」 而去年由大學生及教師會所發起的「反反盜版」運動,大家應該是記憶猶新,活動中對於陳部長也是多有嚴厲的批評。陳部長後來在接受前體委會主委趙麗雲的訪問時,也自承彼等「公開點名說法務部是『美帝打手』,美國帝國主義者的打手,甚至點名說我是微軟的超級推銷員。」 以此觀之,孫教授所謂的打手指稱,大抵是了無新意,僅只是延續別人類似的說詞罷了,而陳部長對於去年眾多的批評皆能大肚容忍,何以今年卻反是呢?倘依此邏輯,法務部秘書室是否也要一一去函上述立委及人員,指其「斯文掃地」呢?再者,只要詳讀孫教授的文章,其重點並非於此,上述的打手論也僅是文章的楔子,陳部長過份偏愛於此,是否忽略了該文的真正重點?
然而本文的目的並非僅是資料的鋪陳,欲維護本刊的立場而已,而是要進一步的探索陳部長為什麼會在文章出現一年之後仍然這樣的「大怒」? 敝人揣測可能的第一個原因是陳部長把時間弄錯了,以為孫教授的文章是最近發表的新作。本院所發行的「政策論壇電子報《彙本第二冊》」在最後一頁的邀稿函中曾註明本「政策論壇」為電子週報,每年在五月二十日本校校慶前後並以平面印刷的方式出版彙本,因此本彙本的印行時間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但是,在彙本當中的每一篇文章雖皆依時間歸類於每一序號之內,惜並未指明每一序號的發行時間,如此一來,可能會讓陳部長誤以為該文是發表於今年的五月二十日。
尤其是立法院本會期正在討論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案已於今年六月六日院會三讀通過),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並於今年五月五日針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會議討論的題綱中赫然出現:「草案除現行法常業犯外,將『為銷售或出租之目的而盜錄盜版光碟之行為』與『明知為盜錄盜版光碟而予以散布之行為』,增列為公訴罪(其他維持告訴乃論原則),是否合理?」及「國際上到底有沒有『著作權侵害除罪化』的立法趨勢?」 這樣的議題討論隱含著本次著作權法的修法其實是與法務部的立場甚為有關,它並且是延續著去年的論爭,而更為碰巧的是,一年前與一年後時間上的巧合實在是讓人匪夷所思、嘆為觀止!因為,一樣都是發生在五月的上旬!因此,敝人以為陳部長可能是把該文發表的時間弄錯了,倘孫教授的文章真是發表於今年的五月十日,那陳部長的大怒是相當可以理解的,問題是,它是發表於去年五月初,而這是否是歷史跟法務部、本院及孫教授開了一個大玩笑呢?如此思來,不禁令人莞爾!
另一個解釋原因是,長期以來法務部及陳部長由於此事而遭受到民間社會的誤解,然在行政院的壓力之下卻是不能夠主動表達反對的意見,這種現象其實由去年五月八日陳部長於立法院的答詢安排中就可以看的出來,陳部長是在龐建國立法委員的詢問下才得以被動的表達立場,這表示法務部可能是無法主動表示反對意見。而今年的著作權法修正,法務部的聲音也未得到經濟部或是行政院的重視,這使得法務部必須劃清界線,不斷強調是「經濟部擬將『著作權法』上一些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本部始終反對。」 這樣的聲明,其實是可以深刻感受到法務部及陳部長的無奈及其於此事的無力感。陳部長或許會想,事情既然不是我作的,那麼帳為什麼要記在我的頭上呢?不過,以陳部長過去的豐富閱歷,他的生氣可能是與那些批評的字眼無關,而是為什麼大家都「不懂我的心」?
其實,台灣在長期的經濟成長意識型態掛帥底下,經濟部及經建部門長久以來都是國家的強勢部會,其他機關是無法與其抵擋,法務部在此次交鋒明顯是落於下風,在政策上是被邊緣化了,這可能也引起陳部長的不快。然檢閱台灣過去發展的歷史,被邊緣化的機關又何嘗只有法務部?如以敝人所熟悉的空間規劃為例,「政府領導的部門是主管『經濟建設』的部門,其主導的經建計畫對空間計畫有主導及改變的權力…當核心功能單位受到充份的保護時,邊陲功能單位則刻意地曝露於外在環境的監督與影響。」 在這種情況之下,真正主導政策走向的經建部門猶如藏鏡人一般,隱身於幕後,卻使得其他部會在經建部門「免死貧道」的情況下,受到社會許多的責難。然這已是司空見慣的現象,法務部絕不是唯一被邊緣化的機關,如此想來,陳部長是否會舒暢一點呢?
然以陳部長過去優異的從政成績與崇隆的民間聲望,敝人卻是有更高的期待,因為光是劃清界線、表示本身的清白可能是不夠的。陳部長於宜蘭縣長任內,力抵經濟部及台塑王董事長欲於利澤工業區設置六輕的案例,至今仍是許多人津津樂道的事情,而陳部長在電視辯論會上的精彩表現也是歷久彌新的畫面。宜蘭至今仍維持環保立縣的基礎,陳部長無疑是有相當大的貢獻。然陳部長當也不會忘記,抵擋六輕設廠的成功除了必須歸功於地方政府的努力之外,民間社會的合作無間可能也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說,陳部長領導的宜蘭縣政府在與民間社會通力合作之下,終於抵擋了六輕於宜蘭的設廠,此事其實是有重要的意涵。陳忠信引用德國政治及社會學者奧菲的論點,特別指出「資本主義福利國家的構成要素(主要是資本積累和民主正當性)間存在著矛盾、衝突。資本主義福利國家便是要在其間制定動態平衡的政策。」 動態就表示政策並非是一成不變,它是有扭轉的機會。如今政策的走向明顯的是傾斜至資本積累的一方,然這並不保證政策未來不會偏回來,不過政策要導引回來是必須努力的,而這是必須倚賴政府部門中的公道力量及民間社會的集結。
法務部在去年其實是幫經濟部背了一個相當大的黑鍋,許多民間社會的批評都是針對法務部而來,然仔細思慮,民間社會與法務部的立場有那麼大的差距嗎?民間社會諸多的批評又何嘗不是陳部長可以援引的力量?敝人揣測,此事件之另一當事人孫教授至今仍拒絕回應,這是否也隱含著深意呢?對於此事,陳部長何妨在澄清之餘,與孫教授步調一致,皆放大胸襟一笑置之呢?畢竟我們是要攜手走更遠的路。
2003/6/2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1. 查經濟部擬將「著作權法」上一些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本部始終反對,此事在去年五月九日各大報的全國版均有大幅報導(詳見附件一—簡報八份)。陳部長在立法院答詢時也重申反對立場(詳附件二—立法院公報詢答實錄)。孫教授未加查證就胡亂指責,陳部長為此批評「有失嚴謹客觀的治學精神」,應屬公允。
2. 另孫教授寫道「中華民國的法務部也鄭重宣布,它是微軟公司的打手。」完全是捏造。查本部從未如此矮化自己。
3. 陳部長指該段文字「甚至近乎可笑,簡直快到斯文掃地的程度」並不為過(詳附件三—法務部部務會議紀錄)。
4. 本部遲至最近才反應是因為不久前才收到 貴院寄贈的「政策論壇電子報彙編」,以前並不知有該文的存在。
在進入實質內容的討論之前,首先必須澄清的重要事情為雙方的時間點有長達一年以上的落差,也就是孫教授的文章是發表於去年的五月十日,而陳部長的言論則是出現在今年六月三日的部務會議。由於本電子報之彙本是一年出版一次,其內容是將過去一年之內的文章匯集成冊,於本校校慶之時發行。這也就是說,當陳部長在閱讀孫教授文章的時候,此文已經是存在超過一年的時間,陳部長是在討論一年前的文章。
而據敝人瞭解,本刊一貫之作業程序是每星期五發行,截稿時間大約是在前兩天,留下一天讓工讀生進行版面的編排及電腦相關事務的處理。翻開去年的行事曆,五月十日為星期五,那該期之截稿日也就是為兩天前的五月八日, 五月九日則是工讀生作業的時間,而各大報大幅報導法務部反對將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也就是在這一天。因此,孫教授在寫該文時法務部決然反對的立場其實是尚未在立法院中呈現,也就是說在歷史上很有可能是還未發生,因此,這要叫孫教授如何來查證?上述之第一點是否為強人所難呢?
在法務部五月八日明白宣示之前,其於此事之立場並不明確,這使得立法委員必須藉由立法院質詢的機會要求法務部有所澄清。然而,在陳部長澄清之前,「龐建國對於盜版擬改公訴罪相當不滿,指責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因為擔心美國貿易報復,『沒搞清狀況就亂發言』。」 而專研法律之蘇盈貴委員也明白表示,「盜版行為除罪化已成為世界潮流,以美國為例,只有兩個州把違反著作權納入刑法,國內刑責修法卻相當嚴苛,進一步要改為公訴罪,法務部根本反其道而行。」 上述二例明白指出,就連訊息靈通、權力相對廣大的立法委員都有這樣的認知,法務部怎能苛責孫教授會有類似的想法呢?
另外,不知陳部長是否知道,就在今年二月份,在台灣反盜版聯盟代表拜會陳部長之後,中華資訊網報導,「陳定南同意,目前刑法本身對違反著作財產權規定的刑度符合國際水準,但法院實際的判決確實太輕,他也同意盜版改列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屆時不論警察或檢察官都可主動偵辦。他並承諾未來在行政院審查著作權法修正案時,一定會予以支持。」 這樣的報導,對照於去年五月八日,「法務部反對將侵害智慧財產權改為公訴罪,即使行政院其他部會有不同意見,法務部還是不會改變立場。」 前後兩個立論南轅北轍,請問陳部長,我們又該相信哪個消息呢?
再者,對於法務部是「微軟公司打手」一事,則是有更多的事證指出當時社會的許多不滿。台灣商業軟體聯盟去年大肆宣傳,「為落實行政院『保護智財權行動年』計劃,法務部、經濟部與台灣商業軟體聯盟今聯合對外發表『二○○二企業反盜版行動』,宣佈展開歷年規模最大、檢舉獎金最高的反盜版查緝行動,並訂二○○二年五月一日為共同與法務部開始嚴格調查執法日,呼籲使用者應提高警覺,切勿心存僥倖心理。」 而這個行動「乃由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發起,法務部、經濟部共同擔任指導、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及中華民國資訊產品反仿冒聯盟所共合協辦,也是政府與民間團體首次攜手合作,為歷年來前所未見的大規模反盜版查緝行動。」 至於法務部的立場呢?「法務部長陳定南於會中表示…期間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專案會報,集中檢、警、調的力量,以主動蒐證和受理檢舉的方式,徹底打擊各種反著作權法、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如此一來,是否剛好落實了孫教授所謂的「打手」指涉?
其實,當時社會充斥了對於法務部的批評,如網頁設計師張莉莉就指出,「在微軟逐漸獨占全球電腦軟體之際,我國沒有任何預防、對抗行動,處於挨打地位,任由微軟公司擺佈,大家指責法務部淪為微軟打手…。」 親民黨立法委員並公開指稱,「法務部自本月起替違法在先的微軟強力取締盜版,淪為微軟的討債公司。」 而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高育仁則是講的更為露骨,他「希望我們的司法單位,切勿成為外國大廠商的劊子手。」 而去年由大學生及教師會所發起的「反反盜版」運動,大家應該是記憶猶新,活動中對於陳部長也是多有嚴厲的批評。陳部長後來在接受前體委會主委趙麗雲的訪問時,也自承彼等「公開點名說法務部是『美帝打手』,美國帝國主義者的打手,甚至點名說我是微軟的超級推銷員。」 以此觀之,孫教授所謂的打手指稱,大抵是了無新意,僅只是延續別人類似的說詞罷了,而陳部長對於去年眾多的批評皆能大肚容忍,何以今年卻反是呢?倘依此邏輯,法務部秘書室是否也要一一去函上述立委及人員,指其「斯文掃地」呢?再者,只要詳讀孫教授的文章,其重點並非於此,上述的打手論也僅是文章的楔子,陳部長過份偏愛於此,是否忽略了該文的真正重點?
然而本文的目的並非僅是資料的鋪陳,欲維護本刊的立場而已,而是要進一步的探索陳部長為什麼會在文章出現一年之後仍然這樣的「大怒」? 敝人揣測可能的第一個原因是陳部長把時間弄錯了,以為孫教授的文章是最近發表的新作。本院所發行的「政策論壇電子報《彙本第二冊》」在最後一頁的邀稿函中曾註明本「政策論壇」為電子週報,每年在五月二十日本校校慶前後並以平面印刷的方式出版彙本,因此本彙本的印行時間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但是,在彙本當中的每一篇文章雖皆依時間歸類於每一序號之內,惜並未指明每一序號的發行時間,如此一來,可能會讓陳部長誤以為該文是發表於今年的五月二十日。
尤其是立法院本會期正在討論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案已於今年六月六日院會三讀通過),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並於今年五月五日針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會議討論的題綱中赫然出現:「草案除現行法常業犯外,將『為銷售或出租之目的而盜錄盜版光碟之行為』與『明知為盜錄盜版光碟而予以散布之行為』,增列為公訴罪(其他維持告訴乃論原則),是否合理?」及「國際上到底有沒有『著作權侵害除罪化』的立法趨勢?」 這樣的議題討論隱含著本次著作權法的修法其實是與法務部的立場甚為有關,它並且是延續著去年的論爭,而更為碰巧的是,一年前與一年後時間上的巧合實在是讓人匪夷所思、嘆為觀止!因為,一樣都是發生在五月的上旬!因此,敝人以為陳部長可能是把該文發表的時間弄錯了,倘孫教授的文章真是發表於今年的五月十日,那陳部長的大怒是相當可以理解的,問題是,它是發表於去年五月初,而這是否是歷史跟法務部、本院及孫教授開了一個大玩笑呢?如此思來,不禁令人莞爾!
另一個解釋原因是,長期以來法務部及陳部長由於此事而遭受到民間社會的誤解,然在行政院的壓力之下卻是不能夠主動表達反對的意見,這種現象其實由去年五月八日陳部長於立法院的答詢安排中就可以看的出來,陳部長是在龐建國立法委員的詢問下才得以被動的表達立場,這表示法務部可能是無法主動表示反對意見。而今年的著作權法修正,法務部的聲音也未得到經濟部或是行政院的重視,這使得法務部必須劃清界線,不斷強調是「經濟部擬將『著作權法』上一些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本部始終反對。」 這樣的聲明,其實是可以深刻感受到法務部及陳部長的無奈及其於此事的無力感。陳部長或許會想,事情既然不是我作的,那麼帳為什麼要記在我的頭上呢?不過,以陳部長過去的豐富閱歷,他的生氣可能是與那些批評的字眼無關,而是為什麼大家都「不懂我的心」?
其實,台灣在長期的經濟成長意識型態掛帥底下,經濟部及經建部門長久以來都是國家的強勢部會,其他機關是無法與其抵擋,法務部在此次交鋒明顯是落於下風,在政策上是被邊緣化了,這可能也引起陳部長的不快。然檢閱台灣過去發展的歷史,被邊緣化的機關又何嘗只有法務部?如以敝人所熟悉的空間規劃為例,「政府領導的部門是主管『經濟建設』的部門,其主導的經建計畫對空間計畫有主導及改變的權力…當核心功能單位受到充份的保護時,邊陲功能單位則刻意地曝露於外在環境的監督與影響。」 在這種情況之下,真正主導政策走向的經建部門猶如藏鏡人一般,隱身於幕後,卻使得其他部會在經建部門「免死貧道」的情況下,受到社會許多的責難。然這已是司空見慣的現象,法務部絕不是唯一被邊緣化的機關,如此想來,陳部長是否會舒暢一點呢?
然以陳部長過去優異的從政成績與崇隆的民間聲望,敝人卻是有更高的期待,因為光是劃清界線、表示本身的清白可能是不夠的。陳部長於宜蘭縣長任內,力抵經濟部及台塑王董事長欲於利澤工業區設置六輕的案例,至今仍是許多人津津樂道的事情,而陳部長在電視辯論會上的精彩表現也是歷久彌新的畫面。宜蘭至今仍維持環保立縣的基礎,陳部長無疑是有相當大的貢獻。然陳部長當也不會忘記,抵擋六輕設廠的成功除了必須歸功於地方政府的努力之外,民間社會的合作無間可能也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說,陳部長領導的宜蘭縣政府在與民間社會通力合作之下,終於抵擋了六輕於宜蘭的設廠,此事其實是有重要的意涵。陳忠信引用德國政治及社會學者奧菲的論點,特別指出「資本主義福利國家的構成要素(主要是資本積累和民主正當性)間存在著矛盾、衝突。資本主義福利國家便是要在其間制定動態平衡的政策。」 動態就表示政策並非是一成不變,它是有扭轉的機會。如今政策的走向明顯的是傾斜至資本積累的一方,然這並不保證政策未來不會偏回來,不過政策要導引回來是必須努力的,而這是必須倚賴政府部門中的公道力量及民間社會的集結。
法務部在去年其實是幫經濟部背了一個相當大的黑鍋,許多民間社會的批評都是針對法務部而來,然仔細思慮,民間社會與法務部的立場有那麼大的差距嗎?民間社會諸多的批評又何嘗不是陳部長可以援引的力量?敝人揣測,此事件之另一當事人孫教授至今仍拒絕回應,這是否也隱含著深意呢?對於此事,陳部長何妨在澄清之餘,與孫教授步調一致,皆放大胸襟一笑置之呢?畢竟我們是要攜手走更遠的路。
2003/6/2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3年5月30日 星期五
SARS替社會邊緣傳遞一個重要的訊息
(台北市的SARS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本文認為這可能是因為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造成的後果是我們今日卻是要加倍的奉還。)
SARS疫情繼續的延燒,它由臺北萬華的和平醫院、仁濟醫院向外擴散,該地區華昌國宅也曾被指涉具有社區感染的徵兆,住民遭到短暫的隔離,而許多平日遊走於萬華地區的遊民們也被政府緊急的集中管理,深怕彼等成為疫情的感染源。凡此種種跡象,皆促使著我們思維一些重要的問題,例如,為何台北市的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老舊的萬華地區?又,由於SARS疫情的嚴重化,讓我們看見富裕的臺灣社會竟然有這麼多無處為家的遊民,他們為何成為遊民?又為何集中於萬華地區?而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及被排斥的人們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
眾所皆知,萬華地區不論是在清治或是日治時期皆有其輝煌的歷史,可惜如今風華不再,已成為一個垂垂老朽的社區,其內部許多道路不僅狹小,公共設施也是相對缺乏,衛生條件及生活環境品質皆較為低落,致使它成為一個亟待更新的窳陋地區。民國六○年代初期,中央政府面對了國際政治環境的巨變,為了加強島內人民對其大有為政府的信心,曾於此區大力推動「萬大計劃」的都市更新案,但其主要內容為拆除違建,並在公有土地上興建國民住宅來安置違建戶,因此早期的都市更新工作指的大抵就是國宅興建,它並且成為政府照顧弱勢的宣傳樣板。
相對地,私人擁有地權的老舊區域可就沒有這麼幸運了,程序上,它們是必須依循都市計畫的手段來進行更新,然而在中央政府不再積極介入,地方政府都市更新行政組織位階相對較低,及缺乏資源、專責法令規範的情況下,使得都市更新的績效相當的有限。這也就是說,萬華地區並未隨著臺灣過去經濟的快速成長而有根本性的變革,臺北都市成長的軸線早已東移,西區的萬華似僅能在淡水河畔,與夕陽相隨。然而,這種情況難道無法予以改變?都市更新難道無法成為實現社會福利的重要政策?民國八○年代後期,都市更新再度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但是舊社區住民的期待卻是再度的落空,這是因為此時都市更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刺激營建業的發展,依舊是欲藉由公有地的更新來振興國家的經濟景氣,套句俗話,就是所謂的掛羊頭賣狗肉,這使得最需要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及當地居民並未成為都市更新的主體,而弱勢住民的需求依舊是不受到重視。
至於遊民方面,近年來的數量似有增加的趨勢,他們給社會一般的印象皆是較為負面的,如認為他們髒亂、遊手好閒、整日無所事事,並且是罪犯的預備人選。然而根據調查,很少遊民是因為好吃懶做而流落街頭的,過去有將近一半的遊民其實是會找工作來維持他們基本的生活所需,而且大多數的遊民是沒有犯罪的前科。另外,彼等之所以會成為遊民是有相當多不一樣的理由,其中有因家庭解組、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及其他的個人原因等,在這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因失業或是職災而無法重返職場的遊民,由於彼等教育程度較低,在缺乏家庭依靠、社會網絡及不知尋求外界協助的情況下,使得他們在失去工作之後很難再尋得工作的機會。尤其此刻全球經濟正面臨了再結構的轉變過程,工作的型態已經有了相當的變化,致使彼等只能靠著打零工或以接受社會救濟為生。然而,遊民的問題似乎並未受到政府的重視,這一波SARS的衝擊更是讓他們飽受社會的歧視,我們如同是在「譴責犧牲者」,希望他們儘可能的從我們眼前消失,而且是躲的愈遠愈好。這個社會並視他們的問題為其個人或是家庭的問題,該由他們自己去解決,因此彼等並非是社會福利的服務對象,也幾乎在政府的政策中被排除。
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與充滿負面印象的遊民結合一起,一個是都市發展的邊緣地區,另一個則幾乎是社會底層中的底層,而SARS就是在這個結合的地點大展身手,並由此向外擴散。為什麼會如此?SARS為何選擇此地?萬華實質環境的老舊與遊民的社會問題是否僅為冰山之一角,其代表的是否為我們過去政治經濟發展的途徑已經呈現了嚴重的偏頗?而政府在這當中並已經失去了其該有的作為?過去在威權政府領導的時代,一切以外銷導向、促進經濟成長為主要的政策依歸,其他的社會面向倘不危及主政者統治權的取得,皆是可以被忽視的。如今在全球化經濟競爭之下,新自由主義的觀點大為盛行,為再求國家整體經濟成長及市場效率的提升,政府角色已經是逐漸的退縮,整個社會的運作機制改由市場來主導,在缺乏政府的限制之下,私人企業可以毫無限制的去追求利潤。晚近,此論點更是在權力擁有者的推波助瀾下,以不同之型態來呈現,如所謂的「私有化」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政府在本身財政困窘的狀況下,不斷地將自己以往所承擔的責任拋棄或推卸,讓市場來運作,此舉往往被譏為「社會達爾文主義」,因它使得社會的弱勢團體或是城市的邊緣地區,更是顯得衰敗與落後,而彼等也成為社會防衛體系中最為脆弱的一環。
如此的解釋,使得SARS疫情恐不僅是公共衛生的問題,也不是N-95口罩、消毒或是防護衣就能夠解決的,它可能也部分代表著由於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可能的後果是我們今日 卻是要加倍的奉還,而SARS選擇此地的意涵恐怕也是於此。我們無法把萬華排除,也不可能視遊民於不見,唯有協助解決他們的問題,或許才可以讓我們不再受到SARS或其他病菌的威脅。天佑萬華!天佑遊民!天佑那些與他們同處邊緣位置的地方與人們!也但願我們還有趕快彌補的機會!
2003/5/30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SARS疫情繼續的延燒,它由臺北萬華的和平醫院、仁濟醫院向外擴散,該地區華昌國宅也曾被指涉具有社區感染的徵兆,住民遭到短暫的隔離,而許多平日遊走於萬華地區的遊民們也被政府緊急的集中管理,深怕彼等成為疫情的感染源。凡此種種跡象,皆促使著我們思維一些重要的問題,例如,為何台北市的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老舊的萬華地區?又,由於SARS疫情的嚴重化,讓我們看見富裕的臺灣社會竟然有這麼多無處為家的遊民,他們為何成為遊民?又為何集中於萬華地區?而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及被排斥的人們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
眾所皆知,萬華地區不論是在清治或是日治時期皆有其輝煌的歷史,可惜如今風華不再,已成為一個垂垂老朽的社區,其內部許多道路不僅狹小,公共設施也是相對缺乏,衛生條件及生活環境品質皆較為低落,致使它成為一個亟待更新的窳陋地區。民國六○年代初期,中央政府面對了國際政治環境的巨變,為了加強島內人民對其大有為政府的信心,曾於此區大力推動「萬大計劃」的都市更新案,但其主要內容為拆除違建,並在公有土地上興建國民住宅來安置違建戶,因此早期的都市更新工作指的大抵就是國宅興建,它並且成為政府照顧弱勢的宣傳樣板。
相對地,私人擁有地權的老舊區域可就沒有這麼幸運了,程序上,它們是必須依循都市計畫的手段來進行更新,然而在中央政府不再積極介入,地方政府都市更新行政組織位階相對較低,及缺乏資源、專責法令規範的情況下,使得都市更新的績效相當的有限。這也就是說,萬華地區並未隨著臺灣過去經濟的快速成長而有根本性的變革,臺北都市成長的軸線早已東移,西區的萬華似僅能在淡水河畔,與夕陽相隨。然而,這種情況難道無法予以改變?都市更新難道無法成為實現社會福利的重要政策?民國八○年代後期,都市更新再度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但是舊社區住民的期待卻是再度的落空,這是因為此時都市更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刺激營建業的發展,依舊是欲藉由公有地的更新來振興國家的經濟景氣,套句俗話,就是所謂的掛羊頭賣狗肉,這使得最需要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及當地居民並未成為都市更新的主體,而弱勢住民的需求依舊是不受到重視。
至於遊民方面,近年來的數量似有增加的趨勢,他們給社會一般的印象皆是較為負面的,如認為他們髒亂、遊手好閒、整日無所事事,並且是罪犯的預備人選。然而根據調查,很少遊民是因為好吃懶做而流落街頭的,過去有將近一半的遊民其實是會找工作來維持他們基本的生活所需,而且大多數的遊民是沒有犯罪的前科。另外,彼等之所以會成為遊民是有相當多不一樣的理由,其中有因家庭解組、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及其他的個人原因等,在這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因失業或是職災而無法重返職場的遊民,由於彼等教育程度較低,在缺乏家庭依靠、社會網絡及不知尋求外界協助的情況下,使得他們在失去工作之後很難再尋得工作的機會。尤其此刻全球經濟正面臨了再結構的轉變過程,工作的型態已經有了相當的變化,致使彼等只能靠著打零工或以接受社會救濟為生。然而,遊民的問題似乎並未受到政府的重視,這一波SARS的衝擊更是讓他們飽受社會的歧視,我們如同是在「譴責犧牲者」,希望他們儘可能的從我們眼前消失,而且是躲的愈遠愈好。這個社會並視他們的問題為其個人或是家庭的問題,該由他們自己去解決,因此彼等並非是社會福利的服務對象,也幾乎在政府的政策中被排除。
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與充滿負面印象的遊民結合一起,一個是都市發展的邊緣地區,另一個則幾乎是社會底層中的底層,而SARS就是在這個結合的地點大展身手,並由此向外擴散。為什麼會如此?SARS為何選擇此地?萬華實質環境的老舊與遊民的社會問題是否僅為冰山之一角,其代表的是否為我們過去政治經濟發展的途徑已經呈現了嚴重的偏頗?而政府在這當中並已經失去了其該有的作為?過去在威權政府領導的時代,一切以外銷導向、促進經濟成長為主要的政策依歸,其他的社會面向倘不危及主政者統治權的取得,皆是可以被忽視的。如今在全球化經濟競爭之下,新自由主義的觀點大為盛行,為再求國家整體經濟成長及市場效率的提升,政府角色已經是逐漸的退縮,整個社會的運作機制改由市場來主導,在缺乏政府的限制之下,私人企業可以毫無限制的去追求利潤。晚近,此論點更是在權力擁有者的推波助瀾下,以不同之型態來呈現,如所謂的「私有化」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政府在本身財政困窘的狀況下,不斷地將自己以往所承擔的責任拋棄或推卸,讓市場來運作,此舉往往被譏為「社會達爾文主義」,因它使得社會的弱勢團體或是城市的邊緣地區,更是顯得衰敗與落後,而彼等也成為社會防衛體系中最為脆弱的一環。
如此的解釋,使得SARS疫情恐不僅是公共衛生的問題,也不是N-95口罩、消毒或是防護衣就能夠解決的,它可能也部分代表著由於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可能的後果是我們今日 卻是要加倍的奉還,而SARS選擇此地的意涵恐怕也是於此。我們無法把萬華排除,也不可能視遊民於不見,唯有協助解決他們的問題,或許才可以讓我們不再受到SARS或其他病菌的威脅。天佑萬華!天佑遊民!天佑那些與他們同處邊緣位置的地方與人們!也但願我們還有趕快彌補的機會!
2003/5/30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2年5月14日 星期二
提出生產計畫、禁止產權移轉、違章工廠始可就地合法
經濟部以國內失業情況恐會惡化為由,意圖讓座落於農業區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而中小企業主也主張唯有讓其工廠合法化,才會「錢留臺灣,根留臺灣」。本文則認為上述論述的基礎相當薄弱,因為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的主要理由可能是部分中小企業主計畫將其土地及廠房出售,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
本文
據報載經濟部決定輔導約兩千家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凡是工廠位址座落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的農牧用地及夾雜其間的非丁種建築用地,在去年三月十六日「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前既存的未登記工廠,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地方政府將協助辦理土地變更。經濟部表示國內符合上述標準之違章工廠,超過兩千家,年產值超過新台幣二百億,若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可能會造成二萬人失業,將使失業情況再度惡化。另外,經濟部也認為,如果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勢必逼使傳統產業赴大陸,為了讓中小企業「根留臺灣」,有必要讓符合一定條件的工廠合法化。而有不少未登記的工廠業主也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內的相關規定會逼得他們無法生存,如被斷水斷電,那也只能「錢進大陸,債留臺灣」,如能合法,則可「錢留臺灣,根留臺灣」。
由於違章工廠之就地合法將嚴重衝擊國內土地使用管制體制,也直接挑戰一年多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所確立的「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這使得上述之論述頗有深究的必要。首先要思考的是生產成本的課題,由於上述違章工廠大抵是興建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因此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皆是徵收田賦。然而長久以來由於農業收益的降低,政府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自民國七十六年以來,田賦就處於停徵的狀態,這表示這些違章工廠並不需要繳交土地使用的稅賦,這對其生產成本的降低是有相當的助益。此外,環保署也表示,違章工廠合法化之後,環保單位將會更容易稽查違反空污及廢水情況,這反面的意思似乎為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環保署對其污染的情形是比較使不上力量的;相對而言,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所必須投入的環境污染防制成本是比較低的,因此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並不因環境污染防制的要求而提升,這也就是說,違章工廠是不用付出高額的環境污染外部成本。
因此,不論是土地使用的成本或是環境污染的防制成本,建廠於農地之上的違章工廠幾乎是用不著付出的,這對於這些工廠的老闆而言,無疑是一項利多,彼等長期以來在這方面所獲得的利益恐不比到對岸大陸還來的差。既然如此,那麼這些在商言商的老闆們為什麼會極力要求合法化呢?因為合法化之後,原來之農地就會變更登記為丁種建築用地,就必須繳交地價稅,土地之移轉也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另一方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也會要求彼等添加環境保護防制設備,凡此種種,都會增加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這對傳統產業為主的中小企業,絕對不是一項利多,那麼他們為什麼還是願意呢?換個角度來思考,這是否純然是因為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之後,違章工廠可能會受到斷水斷電的處分呢?然而這一點似乎也是無法成立,因為根據以往的法令規定(請參照「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政府本來就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的處罰方式,並處予罰鍰,一直到其改善為止。可是政府以往對於違章工廠的處理方式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家心知肚明,但是就是少有行動,這也就是為什麼臺灣會有那麼多違章工廠的原因之一,因此,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工廠老闆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立即改變思維,願意遵守國家之法令,克盡一位企業主該負擔的社會責任;相對的,在目前經濟不振的情況之下,我們似乎也沒有理由相信政府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會進行嚴格的取締。
那麼真正的理由到底是何在呢?根據作者側面瞭解,問題的主要關鍵可能是在於部分違章工廠所座落的農地是無法進行產權的移轉,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許多違法使用之耕地就是因為此項規定而無法如願移轉產權,進行不動產的買賣交易。倘若此項論點不幸為真,那麼部分違章工廠企業主的心態就相當有可議之處,他們要求就地合法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能夠將土地及廠房出售,而不是上述堂皇的理由。而這又表示什麼呢?可能是他們已不再生產了,也有可能是他們的生產活動正準備或早就外移了,他們過去在享受了許多稅賦的好處,並把工業污染留給臺灣之後,如今是要把這塊他們曾經極盡所能壓榨過的土地賣出,再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而這無疑是一件相當可悲的事情。
對於這種事情我們是無法容忍的,而經濟部在未全面徵詢其他部會就擅做主張的老大心態也是相當的可議,這是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明文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如今行政院農委會似仍為此政策之局外人,而主管非都市土地的內政部地政司竟然也是毫不知情,這種決策模式除了用「老大」來形容之外,夫復何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往往不尋正規土地變更管道,卻是自訂政策,破壞規劃體制,這可能也是值得檢討之處。不過,回歸上述,政府倘若真要法外施恩,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那麼我們要求至少應該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也就是該工廠必須提出一個未來生產的計畫,並進行嚴格稽查,同時也必須要求彼等簽下切結,明白表示在一定期限之內不會進行土地產權的移轉(不過倘因繼承或法院拍賣不在此限),如此或可真正達到他們所言「錢留臺灣,根留臺灣」的目的,而經濟部所擔心的失業問題或真可不會實現。
2002/5/1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本文
據報載經濟部決定輔導約兩千家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凡是工廠位址座落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的農牧用地及夾雜其間的非丁種建築用地,在去年三月十六日「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前既存的未登記工廠,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地方政府將協助辦理土地變更。經濟部表示國內符合上述標準之違章工廠,超過兩千家,年產值超過新台幣二百億,若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可能會造成二萬人失業,將使失業情況再度惡化。另外,經濟部也認為,如果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勢必逼使傳統產業赴大陸,為了讓中小企業「根留臺灣」,有必要讓符合一定條件的工廠合法化。而有不少未登記的工廠業主也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內的相關規定會逼得他們無法生存,如被斷水斷電,那也只能「錢進大陸,債留臺灣」,如能合法,則可「錢留臺灣,根留臺灣」。
由於違章工廠之就地合法將嚴重衝擊國內土地使用管制體制,也直接挑戰一年多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所確立的「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這使得上述之論述頗有深究的必要。首先要思考的是生產成本的課題,由於上述違章工廠大抵是興建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因此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皆是徵收田賦。然而長久以來由於農業收益的降低,政府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自民國七十六年以來,田賦就處於停徵的狀態,這表示這些違章工廠並不需要繳交土地使用的稅賦,這對其生產成本的降低是有相當的助益。此外,環保署也表示,違章工廠合法化之後,環保單位將會更容易稽查違反空污及廢水情況,這反面的意思似乎為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環保署對其污染的情形是比較使不上力量的;相對而言,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所必須投入的環境污染防制成本是比較低的,因此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並不因環境污染防制的要求而提升,這也就是說,違章工廠是不用付出高額的環境污染外部成本。
因此,不論是土地使用的成本或是環境污染的防制成本,建廠於農地之上的違章工廠幾乎是用不著付出的,這對於這些工廠的老闆而言,無疑是一項利多,彼等長期以來在這方面所獲得的利益恐不比到對岸大陸還來的差。既然如此,那麼這些在商言商的老闆們為什麼會極力要求合法化呢?因為合法化之後,原來之農地就會變更登記為丁種建築用地,就必須繳交地價稅,土地之移轉也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另一方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也會要求彼等添加環境保護防制設備,凡此種種,都會增加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這對傳統產業為主的中小企業,絕對不是一項利多,那麼他們為什麼還是願意呢?換個角度來思考,這是否純然是因為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之後,違章工廠可能會受到斷水斷電的處分呢?然而這一點似乎也是無法成立,因為根據以往的法令規定(請參照「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政府本來就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的處罰方式,並處予罰鍰,一直到其改善為止。可是政府以往對於違章工廠的處理方式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家心知肚明,但是就是少有行動,這也就是為什麼臺灣會有那麼多違章工廠的原因之一,因此,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工廠老闆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立即改變思維,願意遵守國家之法令,克盡一位企業主該負擔的社會責任;相對的,在目前經濟不振的情況之下,我們似乎也沒有理由相信政府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會進行嚴格的取締。
那麼真正的理由到底是何在呢?根據作者側面瞭解,問題的主要關鍵可能是在於部分違章工廠所座落的農地是無法進行產權的移轉,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許多違法使用之耕地就是因為此項規定而無法如願移轉產權,進行不動產的買賣交易。倘若此項論點不幸為真,那麼部分違章工廠企業主的心態就相當有可議之處,他們要求就地合法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能夠將土地及廠房出售,而不是上述堂皇的理由。而這又表示什麼呢?可能是他們已不再生產了,也有可能是他們的生產活動正準備或早就外移了,他們過去在享受了許多稅賦的好處,並把工業污染留給臺灣之後,如今是要把這塊他們曾經極盡所能壓榨過的土地賣出,再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而這無疑是一件相當可悲的事情。
對於這種事情我們是無法容忍的,而經濟部在未全面徵詢其他部會就擅做主張的老大心態也是相當的可議,這是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明文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如今行政院農委會似仍為此政策之局外人,而主管非都市土地的內政部地政司竟然也是毫不知情,這種決策模式除了用「老大」來形容之外,夫復何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往往不尋正規土地變更管道,卻是自訂政策,破壞規劃體制,這可能也是值得檢討之處。不過,回歸上述,政府倘若真要法外施恩,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那麼我們要求至少應該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也就是該工廠必須提出一個未來生產的計畫,並進行嚴格稽查,同時也必須要求彼等簽下切結,明白表示在一定期限之內不會進行土地產權的移轉(不過倘因繼承或法院拍賣不在此限),如此或可真正達到他們所言「錢留臺灣,根留臺灣」的目的,而經濟部所擔心的失業問題或真可不會實現。
2002/5/1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2年4月19日 星期五
環境倫理與原住民保留地政策
本文藉由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衝突情形,探討環境倫理的相關議題,並引用西方生態倫理的二種見解:保存主義及保護主義,來分析環境倫理的內涵。不過本文主張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也就是兩者皆漠視了人的主觀願望。本文進一步藉由人文地理學對於「地方」概念的分析,主張倘若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那麼就必須將當地民眾對於地方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也就是說,賦權予原住民部落,讓他們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
本文
原住民保留地最近出現了許多值得社會深思的事件,如新竹縣尖石鄉飛鼠部落(或北得拉曼山泰雅族水田部落)在公開「北得拉曼巨木」之後,為避免外來觀光客不斷湧入,上下水田部落長老毅然決然宣告「封山」,這給社會帶來不小的震驚,並引起了「自然主權」與「國家主權」的爭論。另外,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預計六月底前確定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預定面積五萬三千公頃,地理疆域含括台北縣、新竹縣、桃園縣、宜蘭縣四縣,這個國家公園的推動是源自於 1998 年民間生態保護團體發起的搶救棲蘭山檜木森林運動,由於土地一旦被劃入國家公園的範圍,土地之使用將受到嚴格的限制,這使得宜蘭縣的英士、四季、南山部落出現強烈反對的聲浪,而此種保護生態的模式並被批評為「生態帝國主義」。最後一個案例則是蘭嶼達悟族人反對核廢料儲存場的設置,並要求政府遵守諾言,立即關閉儲存場,並將核廢料儲存他處,還給他們一個傳統生活自然領域。
這三個重要的案例看似獨立,但是其實皆牽涉一個共同的焦點,那就是土地及環境。由於原住民保留地大抵是位於生態保護區域,因此,該如何來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環境生態保育問題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如,我們是否要有一個普世的生態倫理,為大家必須共同服膺?若此生態倫理與高冷蔬菜及水蜜桃種植維生的經濟目的相衝突時,那又該如何來抉擇?另外,在保護環境生態的意識下,居住生活於土地之上的原住民,其選擇的權力又該如何來對待?凡此,皆是相當嚴肅的課題,值得深究。本文欲由環境生態倫理的觀點切入,並輔以人文地理學的「地方」概念,由此來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尋求參考點。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可以大概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它,也即是大自然有它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組織—Sierra Club。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的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G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夠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的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倒轉的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者則至少是社會之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被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而如以上述三個例子為例,我們可以發現原住民的權益是徹徹底底的被忽視了。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本文欲借用人文地理學者John Agnew之見解,運用「地方(place)」之概念來詮釋環境生態的空間內涵,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1)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2)主觀的地方認同,及(3)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政策上的決定必須要容納上述之第二點,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本文因此主張環境生態倫理的提倡,可能不應僅是在自然資源保育及經濟成長之間取得均衡,它更應該要排除政治經濟結構上的不公平及障礙。它也必需賦予地方社區權力,讓地方社區民眾重新掌握對於發展的主動權,及對地方社區的自我經營權。再者,環境生態倫理的理念應有別於以往現代化典範的思維模式,它應該是奠基於不同的知識論及方法論之上。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文進一步主張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由科技管理專家或是技術官僚來幫地方民眾做決定。在一個民主社會裡,選擇的權力應該是保留在地方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實現一個具有環境生態倫理的永續社會。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4/19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本文
原住民保留地最近出現了許多值得社會深思的事件,如新竹縣尖石鄉飛鼠部落(或北得拉曼山泰雅族水田部落)在公開「北得拉曼巨木」之後,為避免外來觀光客不斷湧入,上下水田部落長老毅然決然宣告「封山」,這給社會帶來不小的震驚,並引起了「自然主權」與「國家主權」的爭論。另外,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預計六月底前確定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預定面積五萬三千公頃,地理疆域含括台北縣、新竹縣、桃園縣、宜蘭縣四縣,這個國家公園的推動是源自於 1998 年民間生態保護團體發起的搶救棲蘭山檜木森林運動,由於土地一旦被劃入國家公園的範圍,土地之使用將受到嚴格的限制,這使得宜蘭縣的英士、四季、南山部落出現強烈反對的聲浪,而此種保護生態的模式並被批評為「生態帝國主義」。最後一個案例則是蘭嶼達悟族人反對核廢料儲存場的設置,並要求政府遵守諾言,立即關閉儲存場,並將核廢料儲存他處,還給他們一個傳統生活自然領域。
這三個重要的案例看似獨立,但是其實皆牽涉一個共同的焦點,那就是土地及環境。由於原住民保留地大抵是位於生態保護區域,因此,該如何來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環境生態保育問題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如,我們是否要有一個普世的生態倫理,為大家必須共同服膺?若此生態倫理與高冷蔬菜及水蜜桃種植維生的經濟目的相衝突時,那又該如何來抉擇?另外,在保護環境生態的意識下,居住生活於土地之上的原住民,其選擇的權力又該如何來對待?凡此,皆是相當嚴肅的課題,值得深究。本文欲由環境生態倫理的觀點切入,並輔以人文地理學的「地方」概念,由此來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尋求參考點。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可以大概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它,也即是大自然有它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組織—Sierra Club。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的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G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夠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的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倒轉的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者則至少是社會之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被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而如以上述三個例子為例,我們可以發現原住民的權益是徹徹底底的被忽視了。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本文欲借用人文地理學者John Agnew之見解,運用「地方(place)」之概念來詮釋環境生態的空間內涵,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1)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2)主觀的地方認同,及(3)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政策上的決定必須要容納上述之第二點,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本文因此主張環境生態倫理的提倡,可能不應僅是在自然資源保育及經濟成長之間取得均衡,它更應該要排除政治經濟結構上的不公平及障礙。它也必需賦予地方社區權力,讓地方社區民眾重新掌握對於發展的主動權,及對地方社區的自我經營權。再者,環境生態倫理的理念應有別於以往現代化典範的思維模式,它應該是奠基於不同的知識論及方法論之上。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文進一步主張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由科技管理專家或是技術官僚來幫地方民眾做決定。在一個民主社會裡,選擇的權力應該是保留在地方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實現一個具有環境生態倫理的永續社會。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4/19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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