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 星期三

如何看待社運人士入閣


環保署詹順貴副署長在入閣之前,長期義務擔任環境保護及人權保障律師,對台灣社會有著不少的貢獻。然而,近日他卻因為在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投下關鍵的贊成一票,引發了社會龐大的爭議,部分環運或社運人士對他非常不諒解,有了強烈的批評,有人質疑他為求官位而放棄原本的理念與立場。這些對於詹副署長的個人批評是否允當?頗值得深刻省思。

        不過,筆者以為此次事件更是促使我們進一步探討環評法律制度及政經結構面的重要課題,前者,已經有了多篇文章從環評法及行政法學來予以詮釋,本文不予贅述;本文則是欲探討政經結構面的課題,例如,社運人士是否應該要入閣從政?社運界又要如何看待入閣的社運人士?而社運界與政治圈到底要維持著什麼關係?

        上述的提問其實也是社會運動學術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著名的都市規劃及社會運動研究學者曼紐˙卡司提爾(Manuel Castells)長期關注於歐洲及美國城市的都市社會運動,在其經典名著《城市與基層民眾:一個跨文化理論的都市社會運動(The City and The Grassroots: A Cross-Cultural Theory of Urban Social Movements)》一書中,在其理論部分,特別提醒我們必須分辨「政治體系(Political System)」與「民間社會(Civil Society)」二者的差異,而不是將二者混為一談。

        卡氏認為政治體系的目標是在於政府,因此也必須倚賴於政府,並且成為政府的一部份,所以在某種程度之下,政治體系必須制度化某種社會控制,並且接受某種程度的妥協或交易。可是,另外一方面,社會運動則是生存及發展於民間社會,它並不像政治體系一般,必須受限於傳統的遊戲規則,或是拘泥於制度化的主流價值及標準。這也就是為什麼社會運動往往是社會革新的主要泉源,而政黨、政治聯盟或利益團體則為社會談判、妥協或交易的對象。

        然而,卡氏也特別提醒我們,對於社會變遷而言,民間社會與政治體系並沒有階層的差異,倘若沒有社會運動就沒有來自於民間社會對於政府所建構出來的行為準則、價值觀及財產權進行挑戰。可是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政黨及政府的支持、及一個開放的政治體系,那麼那些由社會運動所創造出來的新價值及新需求不僅會消退,而且也無法促成社會的改革及制度變遷,因此兩者之間雖有衝突矛盾,卻也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因此,倘若我們以上述卡氏的見解來檢視這次的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的衝突事件,透過詹副署長投下的那一票,不僅讓我們理解現行環評法的缺失及他所受到的法律制約;但是,另一方面卻也因為這一票讓我們深刻體會詹副署長為何要進入政治體系,進行環評法的修法,讓社會運動的努力成果得以在法律制度面予以鞏固。

        民間社會透過社會運動的力量,將那些有別於資本積累及經濟成本效益分析的傳統觀點,如環境永續、社會公義、人權保障等重要的價值帶入於政治體系當中,並透過法律制度的創新安排,讓政府公共政策的產出能夠獲得其合理性及正當性,不致有所偏頗,這是民間社會及社會運動對社會的巨大貢獻,但是相對的,我們也千萬別忽略了政治體系的重要性。這二者有其不同的運作邏輯,彼此也存在著辯證的關係,如何維持彼此的包容性、動態性、與平衡性,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這當中的關鍵之一,可能是在於勇於修改法律制度社運人士的入閣。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8/03/27,A13。

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永不停歇的蠶食鯨吞:新吉農場、七股農場、沙崙農場.....

永不停歇的蠶食鯨吞:新吉農場、七股農場、沙崙農場.....
新吉工業區的土地是源自於台糖公司的「新吉農場」,原本是優良農地,政府透過土地徵收手段取得農地後,進行土地的重新編定及分劃,然後出售給企業。試問,為什麼要出售呢?為什麼不能夠只租不售呢?而又真的可以創造出那麼多的經濟產值及工作機會嗎?那些數字又是怎麼算出來的?到頭來,會不會又變成是政府在幫助企業界囤地?再者,政府每每以要容納農地上違章工廠的名義來開發新的工業區,但是那些違章工廠真的有搬進去嗎?事實是,我們看見新的工業區不斷的在開發,但是農地上違章工廠則是依舊存在,而且是愈來愈多,這二者宛如是無法產生交集的平行線。台南下一個工業區在哪裡?是七股工業區,依舊是徵收台糖公司「七股農場」的農地來進行開發,而這裡則是更敏感了,因為台南七股是黑面琵鷺的棲息地。還沒結束,七股農場之後呢?就是台南高鐵車站附近約900公頃的「沙崙農場」.....,很遺憾地,台糖公司的農地就這樣子,一個接續一個,不斷地被蠶食鯨吞!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3/06)

2018年3月3日 星期六

轉型正義應否涵括1949-1953土地改革?史料已有答案

感謝廖彥豪先生的指教。由於我主張台灣的轉型正義應該將實施於1949-1953的土地改革納入,因此或可趁此機會來分享我的一些想法的由來。此處的回應我將儘可能不參雜個人的詮釋,而是純粹提供史料給大家參考,我也很希望感興趣的朋友能夠進一步去閱讀這些史料,因為這些史料在圖書館裡都可以找得到的。


第一、農復會在土地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我的認知中,對農復會研究最為透徹深入者,應屬台灣大學黃俊傑特聘講座教授,他在1995年出版「戰後臺灣的轉型及其展望(正中書局)」,書中特別書寫「農復會在土地改革過程中的角色(頁118-123)」,他的結論為:

「綜上所述,農復會在1950年代臺灣土地改革事業中,所扮演基本上是指導性的角色,而不是實際的執行者。在土地改革推動過程中,牽涉各種利益衝突時,農復會請來的外國土地問題專家是「外籍兵團」,基本上只是發揮建言功能,農復會在利益衝突中則扮演滑潤的角色,並不能擁有最後的決策權。所以,整體而言,農復會在土地改革中所發揮的是「推動性的」(promotive),而不是「規範性的」(regulative)作用。」 (頁123)

第二、蔣介石在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

依據徐實圃所述,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最高政策」為:

「民國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是一個特具歷史性的不平凡的日子,在這天上午十時,我國的執政黨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舉行第三七一次會議,專題討論扶植自耕農,貫澈耕者有其田之限田政策,由 蔣總裁親自主持。那天參加會議的,除中央改造委員張其昀、張道藩、古正綱、鄭彥棻、陳雪屏、胡健中、袁守謙、崔書琴、古鳳翔、曾虛白、蔣經國、蕭自誠、沈昌煥、郭澄、連震東等出席外,並特邀政府主管長官及地政專家等俞鴻鈞、羅家倫、唐縱、沈祖懋、李士英、蔣夢麟、黃季陸、吳國楨、蕭錚、沈宗瀚、湯惠蓀、鲍德徵、黃朝琴、李中襄、沈時可、任顯群等參加討論, 總裁於聽取各參加討論人員意見後,曾以明確的指示,希望此一政策能在四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並希望臨時省議會在本次大會休會以前,完成提供意見的手續,不要拖到下次大會去研討。
總裁指示後,當即討論,并經決議,自四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限田政策,所有有關法令及其他準備事項,均應在本年內趕辦完成,其決議案全文為:
查扶植自耕農為實現 總理遺教耕者有其田之必要步驟,亦為本黨現階段重要政治主張。三年以來,臺灣實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已著成效,應即於明年一月起,推行限田政策,責成本黨從政負責同志,將上項政策之執行,列為明年施政之中心,而黨的活動亦應於此為有效的配合,務期集中力量,貫澈實施,在明年一月開始實施前,一切必要準備工作,如扶植自耕農條例立法程序之完成,實物土地債券之發行,公營事業股票之讓售,對內對外宣傳之加強,農運幹部之訓練,以及對本黨民意機關代表同志之指導等,均應分別由主管單位積極進行,俾本黨所一貫主張之民生主義,得於最短期間獲得進一步之實現與成功。」(頁83-84)
另外,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實施本條例的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為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縣(市)為縣(市)政府。」(大家有沒有很奇怪,怎麼不是省政府,而是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不知您是否有看過其他類似的立法例?地政局竟可凌駕於民政廳及省政府之上。)由於地政局局長為沈時可先生,因此我採納了沈時可先生的敘述,而當時最引發爭議者乃是共有出租耕地的徵收課題,立法委員對此有許多反對的聲浪。沈時可表示:

「關於耕者有其田法案的激烈爭議,為蔣中正總統所知,乃以國民黨總裁身分,邀集立法院委員會重要召集委員及有影響力的委員十餘人,中央黨部張其昀秘書長、行政院黃少谷秘書長、省政府主席吳國楨、財政廳長任顯群等會集一堂。蔣中正總裁蒞臨說明土地改革是總理孫中山先生遺教,對台灣建設之重要性,台灣實施三七五減租已收宏效是有目共睹,實施耕者有其田將有更進一步的建設成就,希望大家同心協力先完成法案,接著有李慶麐委員發言說明立法委員們的意見,認為共有土地不應一律徵收,其中尚有若干問題須加分類保留等理由。
接下來楊召集人寶琳委員及其餘委員均熱烈發言,內容大概一致。
沈時可奉命對於血親與擬制血親詳盡加以說明…..,民法有五年內消滅之明文規定,此非對耕者有其田而發,乃大陸法之精神所在,實應消滅。沈時可說耕者有其田已極複雜…..,政府所能做到的是使錯誤減少到最低限度,如此重大複雜的政策措施,完全沒有錯誤發生,不敢妄加斷言,但應竭盡所能,減少錯誤。蔣總裁點頭示意,贊許沈時可的報告,指示休息十五分鐘,由全體在座立法委員及農復會主席蔣夢麟、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等組織小組會,草擬第十條修正案文,指定沈時可擔任紀錄,在開會時提出報告。於是公推楊寶琳、李慶麐兩委員為召集人,在休息室開會,先交換意見,沈時可就各人所發表意見分送各位發言人認可後,再由召集人分別研究修改、謄清,經參加人一一簽名後交還召集人,這時有人來催說十五分鐘時間已超過,蔣總裁將要離開辦公室,請大家速往會議室,將紀錄呈送蔣總裁核閱,經總裁核閱後,問有無錯誤,召集人答說無錯誤,蔣總裁詢問大家有無意見,即宣佈本案修正如紀錄,大家鼓掌表示滿意而退。」 (頁47-49)

第三、地主在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主是否有被尊重?

是否有尊重地主,我認為最為關鍵之處有二:
第一、即廖彥豪先生所提供表格中的「共有出租耕地處理方式」,因為這部分被徵收耕地的比率幾乎為所有被徵收耕地的70%。表格中明顯可見議會建議案為「刪除」,但是不論是「省府草案」、「內政部主審案」、或「行政院草案」皆是「全面徵收」,請問,這有尊重地主的意見嗎?
第二、乃是在於耕者有其田政策執行的行政程序是否為合法?這部分我要引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953年8月所發表的「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由於這本報告被蓋上「密」字,原來版本外界大多不得見(我曾找到一本孤本),幸好鄧文儀先生有將其收錄。內政委員會立法委員們特別提出「『執行』依據問題」!:
「本團此次考察結果,認為在執行方面,實有不少之偏差發生。
(一)基層執行幹部之訓練,均在細則公布前訓練完畢:查所謂基層幹部訓練,實包括各縣市地政科及地政事務所選送幹部由省主辦之訓練,及由縣市主辦之執行幹部鄉鎮區人員輔助人員村里人員等各項業務講習。其訓練或講習內容,自非側重理論,而係以實施耕者有其田各項法令及「工作須知」等(據臺東縣報告)如「計算征收放領須知」,「附帶征收須知」等(據苗栗新竹等縣報告)為主,其訓練時間,又均在細則公布以前。按細則為依法規定施行程序及詳細辦法之主要政令,細則既尚未公布,則其基層幹部訓練之實際內容,自己失卻正確之依據。
(二)設定耕地征收保留工作,亦在細則公布前辦理完畢:各縣市計算耕地征收保留分別予以處理設定之工作,均在細則公布前提早完成,已如前述。按是項計算設定工作,為經過實地複查後編造征收保留等項清冊之張本,實具有決定性之認定效力,非特關係人民權益,抑且影響政府威信及政策之推行。是項設定工作,在實際執行時,細則既未公布,則所謂「設定征收保留法令」自未包括本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在內。而有關耕地征收及保留之實際標準,何所依據,自亦發生問題。此一問題之發生,其性質已超出事務性或技術性之業務範圍,應在政策性之基本原則上,予以重視。
(三)老弱孤寡殘廢保留耕地之申請及核定,亦在細則公布前辦理完畢:關於各縣市規定老弱孤寡殘廢保留耕地之申請期間,已如前述。其核定工作,各縣市均係於受理申請後,隨時辦理。故申請案件均於細則公布前處理完畢。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對老弱孤寡殘廢之保留耕地,除規定以「藉土地維持生活」為唯一要件外,並無任何限制。但各縣市對於是項工作之執行,既未依據條例,而當時細則又未經公布,則其實際執行之依據,自亦頗有問題。
以上所述,皆為實施耕者有其田之根本問題,其影響所及,關係政策之推行,殊非淺鮮,以行政觀點而論,此種不當措施,將導致嚴重之後果;以法律觀點而論,則將發生責任問題。」(頁362-363)

我就先回應以上三點,我的回應純粹是來自於史料的記載,不參雜我的詮釋與評論,還請各位朋友參考。
參考書籍:
黃俊傑,1995,《戰後臺灣的轉型及其展望》,台北市:正中書局。
徐實圃,1964,《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經緯》,作者自行發行。
沈時可等著、張力耕編教、內政部編印,2000,《臺灣土地改革文集》,台北市:內政部。
鄧文儀主編,1955,《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紀實》,台北市:中央文物供應社。
(本文發表於《風傳媒》,2018/01/11,http://www.storm.mg/article/383631)

我與彭揚凱為何意見不同?---聽證會之舉辦不應差別對待

我與彭揚凱為何意見不同?---聽證會之舉辦不應差別對待

朋友寄來訊息,問我是否與彭揚凱有意見不同?否則台社季刊怎會有針對我的批評文字?是的,此事過去未曾公開,我就來說一下。

由於我以前也曾為OURs理事,彼此原本就認識多年,而我們彼此意見不同大概是因為台南鐵路東移案是否應舉辦聽證會而起,自救會及我都主張要依法舉辦聽證會,尤其是在大法官已作出第709及第739號解釋文、及桃園航空城已有實際舉辦聽證會的運作經驗之後,我們主張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決定應該要履行正當行政程序,即透過聽證會的舉辦來予以釐清、確定與形成共識。

當我們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卑微的提出此項要求時,彭揚凱在《風傳媒》發表一文,很遺憾地,他不僅誤導了聽證會的分類,也在完全沒有詢問自救會成員的情況下,對自救會進行了不實的陳述。

第一、彭揚凱認為我國聽證分為「行政聽證」與「任意聽證」,但是,試問我國的聽證會何時分成「行政聽證」與「任意聽證」這二類?這個分類是規定在什麼地方?依法,聽證的分類方式,可從主辦機關性質來分,有行政聽證、國會聽證,有時還會加上司法聽審;從法律對應否舉行聽證的規定是強制或得依職權視需要而定,可分強制聽證與任意聽證(或職權聽證),這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07條;另外,依聽證所產生的效力,又可以分意見聽取型(諮詢型)聽證與權利裁決型(拘束型)聽證,這部分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08第1項規定。所以,行政聽證與任意聽證是無法併在一起,說聽證有這二類。

第二、彭揚凱指出,「此訴求於數年前正反雙方亦曾商議過,然終因對於是屬『行政聽証』(反方)或『任意聽証』(正方)認知歧異不同而破局。」我要說的是,自救會及我本人從未因是否舉辦聽證會、或是要舉辦何種聽證會而與政府有任何的「商議」,彭揚凱的敘述是完全不實的。我認為自救會已經很可憐了,彭揚凱在毫無查證的情況下,竟然還要這樣予以對待,非常的不道德,這也是我很不能忍受之處。

彭揚凱的文章非常強調「信任」及民眾參與,這是我相當認同的,而也因為缺乏信任,不是才更需要舉辦聽證會,讓大家公平公正公開的來進行討論及凝聚共識與信任嗎?試問,不舉辦聽證會,如何建立信任與共識呢?如果已有信任與共識,那又何需舉辦聽證會?因此,針對台南鐵路東移這麼具爭議性的個案,為何不能舉辦?而他刻意誤導的聽證會分類,到底是希望本案舉辦聽證會?還是不希望本案舉辦聽證會?

讓人欣慰的,如今法律條文一字未改,「新竹公道三」個案卻即將成為內政部都市計畫進行行政聽證的第一個個案,彭揚凱前述論點的正確性是否需要重新再審視?而彭揚凱是否欠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一個公道?而他後續在台北市社子島都市計畫案與在台南鐵路東移都市計畫案的立場顯有不同,這部分若有機會未來再與各位分享吧。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1/16)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23)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23)
我很樂於與大家分享土地改革的重要史料,今天與大家分享的書籍為:「中國國民黨土地政策與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本書已不多見,卻重要的敘述中國國民黨在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分享其中的重要段落。

書籍名稱:中國國民黨土地政策與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
中央委員會第五組編印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
※中央常務委員會曾於第八次會議通過「各級黨部推行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綱要」,列為臺灣地區各級黨部四二年度首要中心工作。 (頁37)

※為使中央與省黨政有關機關對於耕者有其田條例的實施,在工作上加強聯繫與配合,俾督導推行更趨順利起見,經決定由本會第一、四、五組,設計考核委員會、黨政關係會議、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農復會、臺灣省黨部、省政府民政廳、財政廳、地政局、土地銀行、省農會等十五單位各主管同志組成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會報。會報的方式,是由出席人各就主管工作,凡有關政策性的決定,與工作的進度,以及發生的問題,均提經會報商討辦理。自四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會報以來,先後舉行七次,討論決定的要案甚多,尤以策動成立聯合督導團收效為最宏大。 (頁37)

※厲行督導檢查成立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
甲、聯合督導團的組成
為瞭解各地推行實況,博訪一般人士對推行的意見,加強執行工作人員的聯系與配合,以求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有效貫澈起見,經中央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會報決定,成立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由本會第四組、五組、設計考核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司法行政部、農復會、臺灣省黨部、臨時省議會、民政廳、財政廳、地政局、糧食局、中央通訊社等單位,各派較高級主管人員組成,推內政部次長鄧文儀同志為團長。

乙、聯合督導團的任務
聯合督導團的工作,以實施深入各鄉鎮為主。其任務經商定如下:(一)宣揚實施耕者耕者有其田政策,(二)輔導各級工作人員加強聯系配合,(三)考察各地工作人員推行業務的實際情況,(四)博訪一般地主農民及其他人士對於征收放領以及搭配公債股票等意見。第二期督導時增列以下六項…..

丙、督導工作的實施
該團第一期督導工作,於四十二年六月七日出發,七月十二日結束,歷經三十五日。考察過一百三十二個鄉鎮,經訪問的佃農地主總數在四千人以上。除在督導工作中臨時反映各項問題外,總結提出宣傳教育問題、土地等則問題、共有土地問題、老弱孤寡殘廢保留土地問題等十四項。各主管部門,以所提出的各項問題,均切實際,大多非常重視,行政院有關實施耕者有其田問題處理委員會曾予以分別研擬處理。
總裁於八月二十六日在中央總動員會報聆取該團第一期督導工作報告後,對該團工作成就頗為嘉許,著對第二期督導工作可即開始進行。並指示對農會水利會應注意考察,以求改進。 (頁49-51)

※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補救辦法
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是中國政治史上的創舉,這樣一樁大的改革,實施期中發生些微的偏差與個別的錯誤,勢難避免。只要我們能面對現實,有接受錯誤的勇氣,有解決問題的魄力,一定可以達到至善無缺的地步。
此一工作因屬創舉,尚無經驗可資借鏡,且在時間迫促,與種種條件限制下,所以亦發生了不少的問題。
甲、老弱孤寡殘廢者的土地保留問題….. (頁32)
※間有少數地主拒交土地所有權狀,以圖消極抵制。一部份土地共有人,認為少數人因資力薄弱,集資購買一甲土地,被政府征收,而大地主反能保留三甲,似欠公平。 (頁47)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25)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25)
我很樂於與大家分享土地改革的重要史料,今天與大家分享的書籍為:「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本書已不多見,卻重要的敘述中國國民黨在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分享其中的重要段落(頁465)。

書籍名稱: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
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
第三七一次會議 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席:蔣總裁
一、關於限田政策之實施日期及實施前之準備工作,應如何確定,提請核議案。
附記:張秘書長其昀、谷主任正綱、吳主席國楨同志、蔣主任委員夢麟同志、蕭錚同志、黃部長季陸同志、黃議長朝琴同志、任廳長顯群同志、沈局長時可同志、連委員震東、湯組長惠蓀同志相繼就本案作業務有關之報告,或發表意見。

決議:
查扶植自耕農實現 總理遺教耕者有其田之必要步驟,亦為本黨現階段重要政治主張。三年以來,臺灣實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已著成效,應即於明年一月起,推行限田政策,責成本黨從政負責同志,將上項政策之執行,列為明年施政之中心,而黨的活動,亦應於此為有效之配合,務期集中力量,貫澈實施。在明年一月開始實施前,一切必要準備工作,如扶植自耕農條例立法程序之完成,實物土地債券之發行,公營事業股票之讓售,對內對外宣傳之加強,農運幹部份子之訓練,以及對本黨民意機關代表同志之指導等,均應分別由主管單位積極進行,俾本黨所一貫主張之民生主義,得於最短期間獲進一步之實現與成功。

二、總裁對實施限田政策有關之指示:
限田政策務須於明年一月一日付諸實施。臺灣省政府對本案之處理程序,一面送省臨時議會徵詢意見,並須在本會期內討論完畢;一面送行政院,俾早日咨送立法院完成立法手續。報紙應注意宣傳,並對共匪在大陸實行土改後之慘禍,詳為說明,使一般國民均能明瞭其真相。

我國土地徵收為何那麼浮濫?我國都市計畫是如何看待土地徵收?

我國土地徵收為何那麼浮濫?我國都市計畫是如何看待土地徵收?
謝謝胡慕情小姐幫我拍了這一張照片。我想幫大家解釋一下我那時的發言重點,而這也是我國土地徵收會那麼浮濫的關鍵之處。
依法,我國土地徵收的行政處分雖然是在土地徵收審議階段才予以決定,但實際的情形卻完全不是如此,其實在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階段即已決定了。也就是說,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往往是附和地方政府的要求,以「附帶決議」的方式決定了土地徵收的執行,這也使得後續的土地徵收審查委員會(現改名為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在審查土地徵收案件時,大概都僅是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其結果就是我國土地徵收相當的浮濫,嚴重侵害基本人權。
因此,我們不禁要問,我國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階段是如何來看待土地徵收?都委會是否以嚴謹的土地徵收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及最後手段等)來予以審議?這是非常重要之處。
照片中,我左手拿的是民國101年8月8日台南市政府公告的都市計畫書(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第一階段】等),它是厚厚的一大本,有好幾百頁。那麼,在這幾百頁中,有幾頁是提及土地徵收?讓我告訴大家,僅有一面(還不到一頁,因為一頁有兩面),是的,請不要懷疑,只有一面!而那就是我右手拿的那一張紙。
而這僅有的一面竟然就是一章,也就是「第六章 事業及財務計畫」,非常重要的土地徵收就是寫在財務計畫中。請大家看一下「表6-1 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而開闢經費則為「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及「工程費」,前者即是土地徵收所需支付的補償費,也就是政府在面對土地徵收時,只考量必須支付多少金錢補償成本!
這是否讓你深感驚訝與震撼?也就是說,我國都市計畫不論是在擬定或審議階段,都僅是用成本的觀點(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來看待土地徵收,根本不由基本人權保障的觀點來看待土地徵收,也就是說,完全沒有討論該土地徵收案件是否符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
而這也是1月27日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中,台南市政府代表針對前次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的回覆內容(請見「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3/5)」及「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4/5)」)。它根本就是文不對題,完全沒有回答是否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正當性...等」,而僅是回答「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價購或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其地價」及「拆遷安置」,主要還是把土地徵收當成是金錢補償的課題,而不是基本人權侵害的課題。
這就是我國土地徵收會那麼浮濫的根本原因!政府總是認為給了金錢補償就可以進行土地徵收,至於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嚴謹要件則是完全被忽視,根本都沒有進行審查!
各位朋友,都21世紀了,我們也已經解嚴30年了,我想請問大家,我們還要讓這種嚴重侵害人權的情形繼續下去嗎?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6/01/30)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31)---介紹「各縣市議會對扶植自耕農條例草案意見彙錄」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31)
---介紹「各縣市議會對扶植自耕農條例草案意見彙錄」
1953年所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被徵收的土地大部分都是屬「出租之共有耕地」,其比例約佔總徵收面積的70%,此為該政策最受爭議之處。

當時台灣省臨時省議會原本是建議將這部分刪除,不列入徵收的範圍,這應該是大家所比較熟知的。但是,大家所不知曉的是,當時台灣省各縣市議會對此也有非常強烈的意見,大部分縣市議會也都是建議將其刪除,可以說大家都有高度的共識,希望能夠將「出租之共有耕地」剔除;但是,很遺憾地,這並不為蔣介石所領導的政府所接受。

這份重要史料的名稱為「各縣市議會對扶植自耕農條例草案意見彙錄」,目前藏於「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並且已經掃描成電子檔,收錄於「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建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閱覽及影印。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2/1)---介紹「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2/1)
---介紹「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耕者有其田政策對臺灣帶來非常劇烈的衝擊,當時的「臨時省議會」對於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所擬定的《臺灣省扶植自耕農條例草案》有著非常多不同的意見,尤其是對政府要全面征收「出租的共有耕地」根本就是持強烈反對意見,這可以由當時的會議紀錄清楚的呈現。但是,很遺憾地,政府根本就沒有尊重他們(民意機關,這包括臨時省議會及各縣市議會)的意見。

這些史料現在都可以輕易的取得,我建議大家可以到「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申請帳號,經許可後,建議大家尋找「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定期大會第十五次會議」,然後進入閱讀編號283、284、285、286、287、288等六項檔案會議紀錄。

盼請仔細的看,您會發現這些會議紀錄跟教科書裡所寫的,幾乎都是不一樣的。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2/5)---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是違法徵收政策

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重點是實施於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徵收了非常大面積的「出租的共有耕地」(約佔全部被徵收土地面積的70%),但這些徵收卻是違法的徵收。

我之前所介紹的「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八月)」已有清楚敘述,今日欲再幫大家補充介紹「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報告」。在其「共有土地問題」節次內,特別寫明:

「單有土地因繼承為共有再分割為單有問題

茲舉例說明:例如彰化市張雲紅張款兩寡婦(僅有一幼子為白痴)係血親姊妹,由繼承取得五分七釐之出租共有耕地,惟於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後分割為個人所有,依照條例第七條規定,此種情形視為未移轉,復照省地政局所訂「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手冊」之規定,遂予以徵收,此類情形在各縣市均普遍發生,人民紛紛提出異議,認為四月一日以後移轉者既視為未移轉,理應回復其未移轉前之權利型態及權利關係,即仍為共有予以保留。

處理意見:此類土地之徵收乃依照省地政局工作手冊之規定辦理,但條例施行細則並未有此項規定,該項工作手冊係在二月間印行,施行細則則係在四月間公佈,此種權利之重大轉變,在法令上實應加以明確統一之解釋,以釋各方之疑竇。」

由上述重要報告中可知,當時的「出租的共有耕地」的徵收是依據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內部自行印製的「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手冊」(註:《計算征收保留耕地須知》),而不是臺灣省政府所公告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此為嚴重違法之處。

註:《計算征收保留耕地須知》第25條:「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由共有移轉為個人有,一律征收,不予計算。」

參考文獻:鄧文儀主編,1955,《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紀實》,台北:中央文物供應社,頁301。

為什麼要謝謝蔡英文總統?

很感謝蔡英文總統今天在參加「2018台北國際書展」時買了我的「土地正義」書籍,我得知消息後,立即在我的臉書予以致謝。為什麼要致謝?

第一、因為我很希望透過蔡總統的購買,能夠讓更多朋友對本書感到興趣並閱讀它,進而能夠讓台灣社會更為瞭解土地正義的理念,並儘快減少不當的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非正規住居的強制迫遷,因為這都嚴重侵害了國民的基本人權。

第二、我感謝蔡總統的原因乃是涉及了苗栗大埔張藥房的重建,我必須跟大家說,張藥房得以重建有很大部分是必須歸功於蔡總統的關懷與堅持,如今,張家、朱家、及黃家都已經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張藥房並已經完成建築設計,目前即將邁向重建之路。其中過程點滴在心頭,我衷心的感激!此外,現階段全台強制迫遷問題依舊是非常嚴重,我也很期待蔡總統能夠拿出照顧苗栗大埔張家朱家及黃家的心情及作為,也來解決他們所面臨的迫切問題。

以上說明。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06)

建築安全管理是屬公共政策及政治重要課題

各位朋友,我認為建築安全管理是屬公共政策重要課題,其中不只是包括了龐大的經濟利益,更是涉及了政治權力的運作,也就是說,「權力」到底是由誰來擁有的重要課題。

我也呼應了蔡志揚律師的觀點,台灣建築安全管理(甚且都市更新)的關鍵問題乃是政治問題;也就是說,台灣為何無法建構良健的建築安全管理制度,這乃是由於「建築開發利益團體」阻擋所致。今日凌晨與朋友有一些討論,我想就讓它另成一欄,供大家參考。

建築安全管理是屬公共政策重要課題,必須了解核心的權力課題,而這也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關鍵課題。

(1)丘昌泰老師的《公共政策:基礎篇》書籍會討論多元主義、菁英主義、制度主義(也就是國權主義)、統合主義等;這又如

(2)陳東升老師的《金權城市》書籍,第一章就討論誰是型塑台灣都市空間的主體,他告訴我們大概有幾個重要的行動者,分別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資本利益集團(即俗稱的財團)、地方派系、及地方民眾部門(即公民社會),但是,他經過了對於台北縣(現新北市)的田野研究(尤其是著重於建築業),他發現地方民眾部門的聲音其實都是被制度性的排除,台北縣在進行空間型塑時(如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他們的意見並不被重視,這也表示陳東升老師可能是比較傾向前述組合主義的觀點;再者,

(3)政大王振寰老師在多年前發表《誰統治台灣?》一書,在書中第五章特別提及成長機器理論(growth machine)及都市政權理論(urban regime),他研究的空間領域是台中市,而且是著重於我們非常熟悉的都市計畫及市地重劃,在這一章他也引用了政大社會系熊瑞梅老師過去所指導的二篇碩博士論文,就我閱讀的心得而言,他偏向於採用都市政權理論來詮釋台中市的都市發展,他更指出台中市的空間發展是一小群政治經濟菁英所造成的。

(4)我自己多年前所發表的《土地政策》書籍,在理論上則是採納法蘭克福學派的觀點,強調公共政策的制訂是在資本積累(capital accumulation)及政策合理正當性(policy legitimacy)之間取得動態的平衡,而這也是陳忠信(杭之)先生所著的《國家政策與批判的公共論述》的核心論點。但是,我也偏向於採用前述組合主義及都市政權理論來詮釋現在台灣公共政策,尤其是都會區政策(這包括了蔡志揚律師所討論的建築及監管),思考的重點乃是到底是誰擁有權力。很遺憾地,在此都市政權底下,資本的積累是公共政策的主要核心,而公民社會所追求的公義、人權、永續等價值都被排除於公共政策的制訂範疇,而這正是台灣公共政策制訂(尤其是都會區公共政策)的重大危機。

但是,若進一步討論我們都相對熟悉的《都市更新條例》為例,我們可能都知道問題的關鍵在於第11條,因為這一條大開都市更新的後門,這也使得台北市的更新單元竟然有98.9%都是由實施者(建商)自己來劃定,沒有公益性及必要性作為背書,建商於創造出一個多數後,接下來就不斷地透過種種手段來批評那些不願意加入都更的少數住戶(如釘子戶或是死要錢的指責),但是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憑什麼建商可以自劃更新單元呢?為什麼建商就可以把看中的房子劃進去呢?建商自劃更新單元的效力竟然可以高於憲法財產權的保障,這不是很怪異之處嗎?

不過,如果我們把建商可以自劃更新單元放入於前述公共政策「誰擁有權力」的討論,那都市更新的權力是由誰來擁有?應該就是建商實施者了,而這也應該就是蔡志揚律師在他文中所述的「建築開發利益團體」了,因此,他們也就成為應該被譴責的對象了。至於社會賢達,他們擁有權力嗎?大抵是沒有的,既然沒有擁有權力,那我們為何可以苛責於他們呢?

瞭解至此,要如何才能夠擁有建築安全管理制度,我認為除了建築專業的面向外,我們更應該由政治面向著手,一方面,我們可能不應再繼續讓「建築開發利益團體」擁有那麼大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我們可能也要加強公民社會的力量,讓他們有機會並有權力加入於相關公共政策制訂,如此一來,問題或許才有解決或減緩的可能。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10)

真正可怕的,是政府的預測!

地震很難預測,為避免造成社會恐慌不安,因此對於民間的地震預測,政府要予以開罰。

但是,對照於政府其他許多的預測,試問,又何曾準確過?但是這些錯誤的預測卻是造成許多的大災難,惟政府又何曾被開罰或深刻反省過?

許多的土地徵收及市地重劃其實都是建立在政府虛假錯誤的預測之上,看看苗栗大埔、新北八里台北港、淡海新市鎮、科學園區開發、高鐵各地車站周邊土地等,對比當初的「開發計畫書」與現在實際的荒涼景象,相差何只是十萬八千里?

然而,房子拆了、土地被徵收了、家毀了、承受不了痛苦的人走了,但是誰負責過?這樣的災難不是天災,純粹是來自於人禍,但是卻不斷地在台灣各地發生。

地震預測不準,帶來的或許是社會的恐慌與不安,但是真正可怕的,卻是政府的預測,因為這些以科學及學術專業為名的虛假預測,已經頻頻在台灣各地造成了許多災難。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11)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02/12)

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是鄧文儀先生的另一本著作,書名為《台灣農村訪問記》,鄧先生時任內政部次長,又是擔任「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團長,因此他的著作有其重要性及參考價值。

我的分享重點乃是著重於政府當時在進行土地徵收時,是否為合法的徵收?我們要問,當時的土地徵收真的是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嗎?臺灣省政府在1953年4月23日所公告的「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是否真的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來制訂,還是違法剝奪了人民的權利?另外,共有出租耕地的徵收真的有依據條例的規定嗎?還是另依據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自己訂定的「須知」?若是後者,當「須知」與「條例」抵觸時,請問其法律效力為何?若法律效力為無效,那深層的問題即是: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土地徵收是否為違法的土地徵收?

「督導團兩度巡行各縣市,所攜返的陳情書,就有數百件之多,而在各地座談會上所提出的問題也不少,歸納起來,比較重要的約有下列數種:

一、關於老弱孤寡殘廢地主土地之保留問題:依照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規定:其共有人為老弱孤寡殘廢,藉土地維持生活者,得比照第十條之標準保留。但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須以四十一年度全年戶稅負擔總額在一百元以下者為限:又在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時間為三十天,逾期不申請者,視為放棄。此種限制實嫌過嚴,關於戶稅課徵標準,各縣市並不一致,若以戶稅負擔總額一百元為決定保留的依據,實欠公允,至於申請保留耕地期間,定為三十天,何時起迄,雖有佈告,可是鄉愚不易知悉,瞬即屆滿,督導團到縣市時,查得此種案件,能夠獲准保留的,平均不過百分之三十左右:例如彰化市張雪紅張款兩血親姊妹,都是寡居,僅張雪紅生有一子又為白痴,他們的共有土地,在去年四月一日以後已分割為個人所有。因此主辦機關認定不合保留條件,就予以徵收,該婦到處陳情,逢人哭泣,即其一例。其他各地多有類此情形,一般輿論咸認措施不甚允當。

二、關於配偶血親兄弟姊妹之地主土地保留問題:查計算徵收保留耕地須知第十五條第四款載明:「共有耕地,其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數人非配偶血親兄弟姊妹,或將其持份耕地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者,其全部共有人之共有耕地,一律徵收,不予計算。」此種規定,常易引起糾紛。因為共有人中有一人為養子女,就影響全體共有人,喪失保留權利。臺灣收養子女之風甚盛,因此而不能獲准保留的人,相信必多:又如兄弟姊妹之間的共有土地,其中間或有一人死亡,由其子女繼承其持分額,而成為與伯叔姑母共有,也因其中一人非兄弟姊妹,而被徵收,各地人士認為如此規定,似有不近人情之虞。」

由上述第一點,明顯可知,施行細則已超越原條例之規定內容;上述第二點則告訴我們,這部分共有土地的徵收是依據政府內部自訂的「計算徵收保留耕地須知」,這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規定也是不符合的,應為無效。因此,問題絕非僅是鄧文儀次長所稱的「一般輿論咸認措施不甚允當」、「似有不近人情之虞」而已,而是更加的嚴重,即共有耕地的徵收其實是違法的土地徵收。

史料書籍:
鄧文儀編著,1954年月5出版,《臺灣農村訪問記》,臺北市:臺灣拔提書局,頁338-339。

農委會水保局、交通部鐵工局、及土地正義運動

近一、二十年以來,有兩個政府機關非常的重要,值得我們特別予以關注,一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水保局),另一則是交通部鐵路工程改建局(鐵工局)。

這是因為表面上他們提出規模龐大的開發建設計畫,但是實際上,這些開發建設計畫則是政府散財撒錢的管道,由此並且協助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進行土地開發炒作,藉此拉攏成為選舉的樁腳。

國民黨的焦點對準農村,規劃以「農村再生」的名義,透過農委會水保局,以「區段徵收」手段,欲進行農村地區的農地開發炒作,因此特別制訂了《農村再生條例》,並且編列了大筆農村再生基金。

民進黨的視角則是對準都市,規劃以「鐵路高架化或地下化」的名義,經由交通部鐵工局,以「一般徵收」為手段,欲進行全台各地市區內火車站及鐵路沿線土地的開發炒作,因此特別制訂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並且編列了大筆的前瞻基礎建設預算。

「農村再生」因為國民黨下台及過往農陣的土地正義運動而暫歇,但是「鐵路高架化或地下化」則是民進黨政府的重頭戲,君不見台南、高雄、屏東等地現在都不斷地在進行這項工程?慘的是都市內住在火車站及鐵路沿線附近的居民,主政者為了達到選票過半的目的,老百姓的人權及財產權完全都被拋諸腦後。

因此,不論是「鐵路高架化或地下化」,表面上似乎都是興辦建設計畫,但是,實質上,其實都是政治工程計畫!遺憾地,此時此刻,我們相對地卻幾乎是看不見反對人權迫害的都市土地正義運動了。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13)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02/13)---立法院認為是命令變更法律

倘若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施行是立基於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自己所制訂的「工作須知」、「計算征收放領須知」、「附帶征收須知」等行政規章, 而不是條例及施行細則,那麼其隱含的意思即是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施行是欠缺了法律的基礎,也就是行政機關所做出的眾多行政處分可能皆面臨了無效的命運,這非常的重要!

當時擔任內政部秘書一職的徐實圃指出:

「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為一劃時代的重大措施,因最高決策機關,策勵之綦嚴,矚望之殷切,計日課工,分程責效,故各級經辦機關,莫不兢兢業業,勉力以赴。以此臺灣省政府預定於四十二年五月一日開始公告,在公告之前,因時間迫促,所有一切應行準備事項,不得不先行刊印有關辦理手續及專業技術等「工作須知」,彙編而為手冊,以供各工作人員執行時之用,祇以事屬創舉,對於法律之認定,究應從寬從嚴,頗費斟酌,即就「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與「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手冊」所載各種「須知」而言,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精神,難免不無出入… (頁224)。」

這裡所稱的「難免不無出入」,道出了問題之關鍵,即工作手冊之內容是與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不相吻合的,也就是工作手冊內行政規章的效力竟然是高過於施行細則,這無疑是讓人非常驚訝的一件事情,徐實圃也進一步的敘述:

「施行細則,正在各區雷厲風行,從業人員為爭取工作成果,又格外認真,因之引起執行人員的法律觀點與立法原意是否符合問題。嗣經部份地主的反映,並向立法院請願,以此,在立法院內一時成為最熱門的議案,大會小會,不知開了多少次,答覆一連串的質詢,無疑的又是落在內政部長黃季陸先生的身上了,行政院看見這個問題,—立法院認為是命令變更法律—越來越嚴重,遂責成內政部長黃季陸先生,臺灣省主席俞鴻鈞先生,農復會主任委員蔣夢麟先生會同審查省府擬呈之細則修正案文草案,並另行研議補救辦法(頁236)。」

「立法院認為是命令變更法律」,這是何等嚴厲之指控!命令之效力竟然是高過於法律,這無疑是違背了憲法及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的規定,也牴觸了行政法學及土地法的相關重要規定與理念。

史料書籍:
徐實圃,1964,《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經緯》,出版地不詳,作者發行。

都市更新釘子戶的迷思---請勿再霸淩少數弱勢

社會對於都市更新不同意戶往往有許多的批評,最時常使用的字眼為釘子戶、獅子大開口等,建商實施者往往以更新單元內多數住戶已經同意參與都更來逼迫少數不同意戶就範,我們社會也以為民主政治乃是多數決,既然多數已經同意,那少數就必須服從多數。但是,我們卻沒有去探討那個更新單元到底是如何劃設?我們也沒有思考,「多數利益」是否就等同於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立法意旨的「公共利益」?

都市更新涉及憲法基本人權保障重要課題,因此重點在於其實施一定要有公益性及必要性作為基礎(憲法第23條),因此,我們要問的是,現行都市更新單元的劃定及其實施是否有吻合公益性及必要性要件?而這些要件是否可以用專家及官僚的專業考量及多數決來予以取代?

大家可能有所不知,若以臺北市為例,現有全部都市更新的更新單元中,竟然有98.9%都是由建商實施者自己劃定的(註:建商引用《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來劃定,這法條大開都市更新後門,是現行都市更新問題的主要源頭,多年來我們都積極呼籲應將其刪除,但是卻一直未被主政者接受),然後以專業審查及運用自己創造出來的多數決來逼迫少數不同意戶參加。多數決的法律效力竟然可以高過於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這是問題的關鍵;也就是說,幾乎現有臺北市的更新單元都沒有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基礎,如此一來,試問怎可進行強拆?

都市更新若有公益性及必要性作為基礎,那稱呼那些不同意戶為釘子戶,這可能會比較說的過去;但是,若更新單元完全是建商實施者自己來劃定,單元內住戶竟然沒有說不的權利,加上多數決是可以透過地理空間範圍大小及人頭灌水來進行人為操控的,因此,這時稱少數不同意戶為釘子戶,恐怕就極不恰當,因為這時都市更新已經變成了剝奪基本人權工具,釘子戶也成為霸淩少數弱勢的惡毒詞彙。
以上供參。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14)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02/14)

研究耕者有其田政策最為關鍵之處,乃是要探討: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土地徵收是否有確實依據立法院通過的《實施耕有其田條例》來執行?如果沒有,那就是違法的土地徵收,應該是無效的,並且必須追究法律及行政責任,我們因此也必須把耕者有其田政策列為轉型正義的重要課題。

今天欲再幫大家介紹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所出版的《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這本報告非常的重要,因為這本報告非常清楚的告訴我們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土地徵收是違法的土地徵收!

1953年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其土地徵收絕大多數都是集中於共有耕地(約佔70%),這引起台灣社會很大的反對。但是,立法院其實在立法時,特別增加了非常重要的「第八條第二項」,以此來做部分的限縮及保留。但是,非常遺憾地,後來的實際執行情形卻是與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背道而馳。

在耕者有其田政策執行之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組成了一個內政考察團,參與的立法委員分成多組進行全島的考察,之後並提出重要的《考察報告》, 在此報告中就指出各地民眾對於共有耕地的征收有非常強烈的反對意見,由此也顯示問題非常的嚴重:

「依共有耕地現有資料統計,其持分面積,以在一甲以下者為最多。比乃本省人多地少之自然分配現象。是項共有耕地,因未辦理地籍總歸戶,缺乏基本步驟,實為比次實施征收之先天缺陷;又因急於消滅此項共有制度,一切不願考慮。

遽爾處理,問題叢生。各地對此,無不激烈反對。紛紛請願無論己;曾親聞:有到地政事務所,到縣政府跪哭哀求保留者,如彰化縣長陳錫卿面述此項事實,言之慨然!又曾親見:多有公開表示「不平」者。如彰化農民議員李火,於七月二十一日該縣座談會,曾鄭重指出:「無論單有地與共有地,或者一律准其保留;抑一律不准其保留。理應同一處理」。竹南鎮自耕農兼佃農與地主三者身份之萬青山,宜蘭羅東鎮地主羅許阿隆,分別於七月二十六日及十日各該鎮座談會,亦一致強調此點。而高雄縣路竹鄉租佃委員會佃農委員王水河,屏東縣恆春鎮租佃委員會佃農委員林堅土,亦分別於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一日該鎮座談會上,為老弱孤寡殘廢者,大聲呼籲,尤饒有同胞愛與經濟一致性。…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對於老弱孤寡殘廢及繼承共有之適用保留條款,特加明定。原期對此有所補救。如果依此立法精神,善為施行,使人民各得其所。則目前美中不足之現象,并非不可避免。乃本條例施行細則,對於此項,盡力附以限制;又另定各種工作「須知」,對此限制益加繁苛。所謂「第八條第二項」,實際已等於具文。各地執行工作,完全以是項「須知」為依據。試查閱高雄縣陳吳金案之省縣批文,足資證明。再查各縣市共有耕地保留之比數,有低於千分之一者,如彰化花蓮等。此更足證明對於共有保留之限制,確已達到最高峰。」

也就是說,立法院內政考察團發現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土地征收並非是來自於有法律效力的「條例」,而是以行政機關自己所訂定的「須知」為主要的依據;再者,臺灣省政府後來縱然是頒佈了「施行細則」,但是其內容其實也往往逾越了「條例」的授權,恣意做了許多嚴格的限制,而這通通都是違法的。

史料書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53,《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頁20-22。

我對吳欣修先生擔任內政部營建署長的看法

剛才記者打電話詢問我對於吳欣修先生擔任內政部營建署長的看法。我坦白回答,以我過往六年多來的實際經驗,我不僅是失望,未來也是不看好的,因為他大抵僅只是聽命行事的事務官及技術官僚,上級長官要他做什麼,他大概就會努力去完成任務,若以南鐵東移案為例,在他的心中是完全沒有社會公義及人權保障的重要價值。

我們必須瞭解,內政部營建署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因為他掌管的是全國的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及未來的國土計畫),地方政府針對這些計畫雖有初期的擬訂權,但是最終的核定權還是掌握在中央政府,即內政部營建署,這是賴清德院長積極要掌握這個位置的原因。

然而,很遺憾地,長期以來,在過去國民黨主政底下,我國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早已變質,根本就無法追求公共利益,卻反而成為是政治及經濟利益交換的場域,主政者往往是以土地使用計畫的擬訂或變更來拉攏地方政治派系及財團建商,讓他們進行土地投機炒作,由此獲取龐大的利益;相對地,進而要求彼等在選票的回饋。

但是這些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的擬訂或變更往往就是土地徵收與土地重劃的重要源頭,這些浮濫的徵收與重劃屢屢嚴重侵害及剝奪了人民在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這也是許多社會抗爭發生的原因。然而,很不幸的,當土地被徵收人及土地被重劃者針對徵收或重劃在進行激烈抗爭時,其實在行政程序面大抵都已經是太遲了,因為重要的決策早已經在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審議階段就被極少數政治經濟菁英決定了,而從事這項工作的政府單位就是內政部營建署。

賴清德院長任命一位心中完全沒有公義及人權觀念的技術官僚來擔任這個重要的位置,除了表示賴院長也不重視社會公義及基本人權之外,也充分顯示了賴院長內心的意圖,他走的路線還是國民黨主政時的那一套,他依舊是要使用都市計畫及未來的國土計畫來結合地方政治派系及財團建商。遺憾地,縱然是民進黨主政,都市計畫及國土計畫還是無法實現其應有的功能,這實在是相當的可悲,看來未來的抗爭還是會持續下去。

天佑那些因都市計畫及國土計畫而受害的國民!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23)

二二八補述:財產權的剝奪

二二八傷痛的日子又來臨,許多研究指出,事件發生主因之一乃是由於臺人的基本人權並未獲得保障,如主政者隨意逮捕及傷害人民、限制了集會結社及言論出版的自由等。雖然「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曾提出《八項政治根本改革方案》,其第八點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惟過往研究卻較乏從剝奪財產權觀點來予以探詢。
1945年11月23日,在中國的國民政府頒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日本人公私產業均以「敵產」名義,被國民政府沒收。很不幸的,當時朝鮮人及臺灣人也被視為日本人,因此這個政策也擴及彼等的身上。隔日,行政院核定《朝鮮及臺灣人產業處理辦法》,也將其公私產業視為敵產。不同之處在於,除非朝鮮及臺灣人能夠證明自己未與日本人合作,財產才可核定發回,否則也是一律沒收。當時在中國各地的臺灣同鄉會對此頻頻四處請願並表達強烈不滿。相對的,在臺灣,除了眾所關注的日產接收之外,一般臺人的土地產權是否有獲得保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實施了什麼政策?實有需要深入爬梳。
當時實施的政策為「土地權利憑證繳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1946年4月5日發布「所有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登記」公告,要求從1946年4月21日起至同年5月20日止,在此一個月期限內,無論公有、私有土地,凡已取得關係土地上各種權利之團體或個人,應填妥申報書,並檢齊有關土地權利憑證,持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
當時的土地權利憑證主要為日治時期的土地台帳、法院登記濟證、最近三年納租收據、及其他足資證明權利文件。惟因為準備工作根本沒有到位,政府接收時的錯誤認知,及許多課題都沒有預作準備,例如土地登記制度不同、語言不同、資訊傳播不足、交通不便、不同土地權利如何轉換及登記、臺人及法人改名、日台合資、及土地整理處缺乏人力等,情況可謂是一團混亂,因而也產生了許多嚴重的問題。
若以土地登記制度為例,臺灣總督府於1922年9月公布「關於民事之法律施行於臺灣文件」,將日本民法、民法施行法、不動產登記法以及其附屬法律自1923年1月1日起施行於臺灣,也就是不動產物權移轉因當事人意思合致,即生效力,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並非強制登記。因此當時的土地權利出現三種情形:(一)有登錄於土地台帳,但因未申請登記或不屬於登記區之範圍,以致於尚未造具此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二)有土地登記簿及土地台帳;(三)未經測量之土地,無土地台帳且無土地登記簿。
但是國民政府卻是採取強制登記制度,即所謂的登記生效主義,這有很大差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應僅只適用於在日治時期已辦理不動產測量及登記之區域,但很不幸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竟誤以為全臺在日治時期已辦理完土地登記,因此對於前述第(三)項,由於無法提出符合的權利憑證,致使土地整理處皆無法受理申請。此外,日治時期土地買賣未必要進行登記,加上還有許多難以克服的前述問題,因此,第(一)及(二)項的實際權利人也未必能夠登記。
嗣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10月7日發布署令,「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或經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二個月,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這使得許多臺人的土地權利強行遭致剝奪,縱然後來在民意代表的建議下延至1949年底,但已是無力可回天了。
也就是說,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推動的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用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強行將許多臺人的土地無償變更為國有,這是對人民財產權的不當侵害,也形同是視那些土地為敵產,進行實質的沒收。這樣剝奪基本人權的殘酷作為,造成了臺人極大的痛苦與不滿,成為引發臺人抗暴行動的重要因素。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本文之完成曾向本系李志殷博士候選人請教,特此致謝,不過文責由作者自負。文章發表於《自由時報》,2018/02/27,A15)

98%與84%同意率?投降率?

苗栗大埔事件,劉政鴻屢屢說有98%「同意」被徵收,反對的僅有2%;遺憾地,賴清德與台南市政府如今也在作同樣邏輯的操作與誤導,他們宣稱台南鐵路地下化專案照顧住宅已有84%登記完成選位。
前者98%是怎麼來的?那是因為苗栗大埔是採取區段徵收,土地被徵收人在被徵收之後,依法可以選取領抵價地或金錢補償,二者可以選一。但請記得,在政府強勢徵收下,並沒有第三個選項,即拒絕土地被徵收。在二擇一之下,由於當時選擇領取抵價地是相對比較有利,但是依法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申請並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因此,在登記申請領取抵價地的最後一天,許多土地被徵收人等於是被迫前往登記並繳出權狀。現實的狀況因此是,許多土地被徵收人是一邊哭一邊罵,再繳出權狀,這98%是這麼來的!因此,只要是熟知苗栗大埔事件的歷史由來,我們會說這98%不是「同意率」,而是「投降率」!
對照台南鐵路東移案,採一般徵收,依法只有領現金補償,如今台南市府雖多了個安置住宅的新選項,但是請大家不要忘了,與苗栗大埔案一樣,依舊是沒有第三選項,即拒絕土地被徵收,在政府與人民的權力完全懸殊不對等的情況下,人民只有被徵收及被宰割的分。

南鐵東移怎不聽證

因此,在賴清德及台南市政府強勢進行土地徵收的情況下,請問土地被徵收及房屋被拆除的居民們到底能有什麼選擇?或是說,他們有選擇嗎?與苗栗大埔案一樣,這84%是否依舊不是「同意率」,而是「投降率」?而賴清德明明是剝奪居民基本人權的殺手,卻依舊假惺惺的裝出很體恤居民的模樣,以此博得媒體的報導,但我們應予拆穿。 
其實,不管是領取現金補償、抵價地補償、或是安置住宅補償,其前提乃是都要符合土地徵收必備的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及最後手段等前提要件,而不是在於98%或是84%。反南鐵東移自救會一直很努力要把問題焦點回歸至土地徵收必備要件的討論,但是賴清德、台南市政府及內政部卻是一直在迴避這個最為根本的課題。一直到近日,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會長陳致曉教授還是一樣,要求必須舉辦行政聽證來釐清是否有符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卻是當場被警力所強行拉走。 
但是,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在我們不斷地要求下,已經開始在舉辦行政聽證了,新竹公道三道路是第一案,前天更舉辦了桃園航空城的第二案,行政聽證會中,除了主持人及都委會委員之外,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成員也是全部參加。既然他們可以舉辦,那為什麼台南鐵路東移案不能夠舉辦行政聽證呢?為什麼?只是因為本案是當今行政院長賴清德在擔任台南市長任內的重要案件嗎?政府的行政作為可以如此的沒有一致性嗎?可以因人因地設事、因其他這兩案件分別位處新竹及桃園,而不是台南,而有所不同嗎?可以這麼做嗎? 
賴清德院長、內政部葉俊榮部長或花敬群次長,可以請你們回答這個問題嗎?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