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日 星期六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2/5)---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是違法徵收政策

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重點是實施於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徵收了非常大面積的「出租的共有耕地」(約佔全部被徵收土地面積的70%),但這些徵收卻是違法的徵收。

我之前所介紹的「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八月)」已有清楚敘述,今日欲再幫大家補充介紹「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報告」。在其「共有土地問題」節次內,特別寫明:

「單有土地因繼承為共有再分割為單有問題

茲舉例說明:例如彰化市張雲紅張款兩寡婦(僅有一幼子為白痴)係血親姊妹,由繼承取得五分七釐之出租共有耕地,惟於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後分割為個人所有,依照條例第七條規定,此種情形視為未移轉,復照省地政局所訂「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手冊」之規定,遂予以徵收,此類情形在各縣市均普遍發生,人民紛紛提出異議,認為四月一日以後移轉者既視為未移轉,理應回復其未移轉前之權利型態及權利關係,即仍為共有予以保留。

處理意見:此類土地之徵收乃依照省地政局工作手冊之規定辦理,但條例施行細則並未有此項規定,該項工作手冊係在二月間印行,施行細則則係在四月間公佈,此種權利之重大轉變,在法令上實應加以明確統一之解釋,以釋各方之疑竇。」

由上述重要報告中可知,當時的「出租的共有耕地」的徵收是依據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內部自行印製的「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手冊」(註:《計算征收保留耕地須知》),而不是臺灣省政府所公告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此為嚴重違法之處。

註:《計算征收保留耕地須知》第25條:「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由共有移轉為個人有,一律征收,不予計算。」

參考文獻:鄧文儀主編,1955,《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紀實》,台北:中央文物供應社,頁301。

為什麼要謝謝蔡英文總統?

很感謝蔡英文總統今天在參加「2018台北國際書展」時買了我的「土地正義」書籍,我得知消息後,立即在我的臉書予以致謝。為什麼要致謝?

第一、因為我很希望透過蔡總統的購買,能夠讓更多朋友對本書感到興趣並閱讀它,進而能夠讓台灣社會更為瞭解土地正義的理念,並儘快減少不當的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非正規住居的強制迫遷,因為這都嚴重侵害了國民的基本人權。

第二、我感謝蔡總統的原因乃是涉及了苗栗大埔張藥房的重建,我必須跟大家說,張藥房得以重建有很大部分是必須歸功於蔡總統的關懷與堅持,如今,張家、朱家、及黃家都已經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張藥房並已經完成建築設計,目前即將邁向重建之路。其中過程點滴在心頭,我衷心的感激!此外,現階段全台強制迫遷問題依舊是非常嚴重,我也很期待蔡總統能夠拿出照顧苗栗大埔張家朱家及黃家的心情及作為,也來解決他們所面臨的迫切問題。

以上說明。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06)

建築安全管理是屬公共政策及政治重要課題

各位朋友,我認為建築安全管理是屬公共政策重要課題,其中不只是包括了龐大的經濟利益,更是涉及了政治權力的運作,也就是說,「權力」到底是由誰來擁有的重要課題。

我也呼應了蔡志揚律師的觀點,台灣建築安全管理(甚且都市更新)的關鍵問題乃是政治問題;也就是說,台灣為何無法建構良健的建築安全管理制度,這乃是由於「建築開發利益團體」阻擋所致。今日凌晨與朋友有一些討論,我想就讓它另成一欄,供大家參考。

建築安全管理是屬公共政策重要課題,必須了解核心的權力課題,而這也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關鍵課題。

(1)丘昌泰老師的《公共政策:基礎篇》書籍會討論多元主義、菁英主義、制度主義(也就是國權主義)、統合主義等;這又如

(2)陳東升老師的《金權城市》書籍,第一章就討論誰是型塑台灣都市空間的主體,他告訴我們大概有幾個重要的行動者,分別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資本利益集團(即俗稱的財團)、地方派系、及地方民眾部門(即公民社會),但是,他經過了對於台北縣(現新北市)的田野研究(尤其是著重於建築業),他發現地方民眾部門的聲音其實都是被制度性的排除,台北縣在進行空間型塑時(如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他們的意見並不被重視,這也表示陳東升老師可能是比較傾向前述組合主義的觀點;再者,

(3)政大王振寰老師在多年前發表《誰統治台灣?》一書,在書中第五章特別提及成長機器理論(growth machine)及都市政權理論(urban regime),他研究的空間領域是台中市,而且是著重於我們非常熟悉的都市計畫及市地重劃,在這一章他也引用了政大社會系熊瑞梅老師過去所指導的二篇碩博士論文,就我閱讀的心得而言,他偏向於採用都市政權理論來詮釋台中市的都市發展,他更指出台中市的空間發展是一小群政治經濟菁英所造成的。

(4)我自己多年前所發表的《土地政策》書籍,在理論上則是採納法蘭克福學派的觀點,強調公共政策的制訂是在資本積累(capital accumulation)及政策合理正當性(policy legitimacy)之間取得動態的平衡,而這也是陳忠信(杭之)先生所著的《國家政策與批判的公共論述》的核心論點。但是,我也偏向於採用前述組合主義及都市政權理論來詮釋現在台灣公共政策,尤其是都會區政策(這包括了蔡志揚律師所討論的建築及監管),思考的重點乃是到底是誰擁有權力。很遺憾地,在此都市政權底下,資本的積累是公共政策的主要核心,而公民社會所追求的公義、人權、永續等價值都被排除於公共政策的制訂範疇,而這正是台灣公共政策制訂(尤其是都會區公共政策)的重大危機。

但是,若進一步討論我們都相對熟悉的《都市更新條例》為例,我們可能都知道問題的關鍵在於第11條,因為這一條大開都市更新的後門,這也使得台北市的更新單元竟然有98.9%都是由實施者(建商)自己來劃定,沒有公益性及必要性作為背書,建商於創造出一個多數後,接下來就不斷地透過種種手段來批評那些不願意加入都更的少數住戶(如釘子戶或是死要錢的指責),但是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憑什麼建商可以自劃更新單元呢?為什麼建商就可以把看中的房子劃進去呢?建商自劃更新單元的效力竟然可以高於憲法財產權的保障,這不是很怪異之處嗎?

不過,如果我們把建商可以自劃更新單元放入於前述公共政策「誰擁有權力」的討論,那都市更新的權力是由誰來擁有?應該就是建商實施者了,而這也應該就是蔡志揚律師在他文中所述的「建築開發利益團體」了,因此,他們也就成為應該被譴責的對象了。至於社會賢達,他們擁有權力嗎?大抵是沒有的,既然沒有擁有權力,那我們為何可以苛責於他們呢?

瞭解至此,要如何才能夠擁有建築安全管理制度,我認為除了建築專業的面向外,我們更應該由政治面向著手,一方面,我們可能不應再繼續讓「建築開發利益團體」擁有那麼大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我們可能也要加強公民社會的力量,讓他們有機會並有權力加入於相關公共政策制訂,如此一來,問題或許才有解決或減緩的可能。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10)

真正可怕的,是政府的預測!

地震很難預測,為避免造成社會恐慌不安,因此對於民間的地震預測,政府要予以開罰。

但是,對照於政府其他許多的預測,試問,又何曾準確過?但是這些錯誤的預測卻是造成許多的大災難,惟政府又何曾被開罰或深刻反省過?

許多的土地徵收及市地重劃其實都是建立在政府虛假錯誤的預測之上,看看苗栗大埔、新北八里台北港、淡海新市鎮、科學園區開發、高鐵各地車站周邊土地等,對比當初的「開發計畫書」與現在實際的荒涼景象,相差何只是十萬八千里?

然而,房子拆了、土地被徵收了、家毀了、承受不了痛苦的人走了,但是誰負責過?這樣的災難不是天災,純粹是來自於人禍,但是卻不斷地在台灣各地發生。

地震預測不準,帶來的或許是社會的恐慌與不安,但是真正可怕的,卻是政府的預測,因為這些以科學及學術專業為名的虛假預測,已經頻頻在台灣各地造成了許多災難。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11)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02/12)

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是鄧文儀先生的另一本著作,書名為《台灣農村訪問記》,鄧先生時任內政部次長,又是擔任「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團長,因此他的著作有其重要性及參考價值。

我的分享重點乃是著重於政府當時在進行土地徵收時,是否為合法的徵收?我們要問,當時的土地徵收真的是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嗎?臺灣省政府在1953年4月23日所公告的「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是否真的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來制訂,還是違法剝奪了人民的權利?另外,共有出租耕地的徵收真的有依據條例的規定嗎?還是另依據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自己訂定的「須知」?若是後者,當「須知」與「條例」抵觸時,請問其法律效力為何?若法律效力為無效,那深層的問題即是: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土地徵收是否為違法的土地徵收?

「督導團兩度巡行各縣市,所攜返的陳情書,就有數百件之多,而在各地座談會上所提出的問題也不少,歸納起來,比較重要的約有下列數種:

一、關於老弱孤寡殘廢地主土地之保留問題:依照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規定:其共有人為老弱孤寡殘廢,藉土地維持生活者,得比照第十條之標準保留。但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須以四十一年度全年戶稅負擔總額在一百元以下者為限:又在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時間為三十天,逾期不申請者,視為放棄。此種限制實嫌過嚴,關於戶稅課徵標準,各縣市並不一致,若以戶稅負擔總額一百元為決定保留的依據,實欠公允,至於申請保留耕地期間,定為三十天,何時起迄,雖有佈告,可是鄉愚不易知悉,瞬即屆滿,督導團到縣市時,查得此種案件,能夠獲准保留的,平均不過百分之三十左右:例如彰化市張雪紅張款兩血親姊妹,都是寡居,僅張雪紅生有一子又為白痴,他們的共有土地,在去年四月一日以後已分割為個人所有。因此主辦機關認定不合保留條件,就予以徵收,該婦到處陳情,逢人哭泣,即其一例。其他各地多有類此情形,一般輿論咸認措施不甚允當。

二、關於配偶血親兄弟姊妹之地主土地保留問題:查計算徵收保留耕地須知第十五條第四款載明:「共有耕地,其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數人非配偶血親兄弟姊妹,或將其持份耕地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者,其全部共有人之共有耕地,一律徵收,不予計算。」此種規定,常易引起糾紛。因為共有人中有一人為養子女,就影響全體共有人,喪失保留權利。臺灣收養子女之風甚盛,因此而不能獲准保留的人,相信必多:又如兄弟姊妹之間的共有土地,其中間或有一人死亡,由其子女繼承其持分額,而成為與伯叔姑母共有,也因其中一人非兄弟姊妹,而被徵收,各地人士認為如此規定,似有不近人情之虞。」

由上述第一點,明顯可知,施行細則已超越原條例之規定內容;上述第二點則告訴我們,這部分共有土地的徵收是依據政府內部自訂的「計算徵收保留耕地須知」,這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規定也是不符合的,應為無效。因此,問題絕非僅是鄧文儀次長所稱的「一般輿論咸認措施不甚允當」、「似有不近人情之虞」而已,而是更加的嚴重,即共有耕地的徵收其實是違法的土地徵收。

史料書籍:
鄧文儀編著,1954年月5出版,《臺灣農村訪問記》,臺北市:臺灣拔提書局,頁338-339。

農委會水保局、交通部鐵工局、及土地正義運動

近一、二十年以來,有兩個政府機關非常的重要,值得我們特別予以關注,一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水保局),另一則是交通部鐵路工程改建局(鐵工局)。

這是因為表面上他們提出規模龐大的開發建設計畫,但是實際上,這些開發建設計畫則是政府散財撒錢的管道,由此並且協助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進行土地開發炒作,藉此拉攏成為選舉的樁腳。

國民黨的焦點對準農村,規劃以「農村再生」的名義,透過農委會水保局,以「區段徵收」手段,欲進行農村地區的農地開發炒作,因此特別制訂了《農村再生條例》,並且編列了大筆農村再生基金。

民進黨的視角則是對準都市,規劃以「鐵路高架化或地下化」的名義,經由交通部鐵工局,以「一般徵收」為手段,欲進行全台各地市區內火車站及鐵路沿線土地的開發炒作,因此特別制訂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並且編列了大筆的前瞻基礎建設預算。

「農村再生」因為國民黨下台及過往農陣的土地正義運動而暫歇,但是「鐵路高架化或地下化」則是民進黨政府的重頭戲,君不見台南、高雄、屏東等地現在都不斷地在進行這項工程?慘的是都市內住在火車站及鐵路沿線附近的居民,主政者為了達到選票過半的目的,老百姓的人權及財產權完全都被拋諸腦後。

因此,不論是「鐵路高架化或地下化」,表面上似乎都是興辦建設計畫,但是,實質上,其實都是政治工程計畫!遺憾地,此時此刻,我們相對地卻幾乎是看不見反對人權迫害的都市土地正義運動了。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2/13)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02/13)---立法院認為是命令變更法律

倘若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施行是立基於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自己所制訂的「工作須知」、「計算征收放領須知」、「附帶征收須知」等行政規章, 而不是條例及施行細則,那麼其隱含的意思即是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施行是欠缺了法律的基礎,也就是行政機關所做出的眾多行政處分可能皆面臨了無效的命運,這非常的重要!

當時擔任內政部秘書一職的徐實圃指出:

「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為一劃時代的重大措施,因最高決策機關,策勵之綦嚴,矚望之殷切,計日課工,分程責效,故各級經辦機關,莫不兢兢業業,勉力以赴。以此臺灣省政府預定於四十二年五月一日開始公告,在公告之前,因時間迫促,所有一切應行準備事項,不得不先行刊印有關辦理手續及專業技術等「工作須知」,彙編而為手冊,以供各工作人員執行時之用,祇以事屬創舉,對於法律之認定,究應從寬從嚴,頗費斟酌,即就「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與「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手冊」所載各種「須知」而言,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精神,難免不無出入… (頁224)。」

這裡所稱的「難免不無出入」,道出了問題之關鍵,即工作手冊之內容是與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不相吻合的,也就是工作手冊內行政規章的效力竟然是高過於施行細則,這無疑是讓人非常驚訝的一件事情,徐實圃也進一步的敘述:

「施行細則,正在各區雷厲風行,從業人員為爭取工作成果,又格外認真,因之引起執行人員的法律觀點與立法原意是否符合問題。嗣經部份地主的反映,並向立法院請願,以此,在立法院內一時成為最熱門的議案,大會小會,不知開了多少次,答覆一連串的質詢,無疑的又是落在內政部長黃季陸先生的身上了,行政院看見這個問題,—立法院認為是命令變更法律—越來越嚴重,遂責成內政部長黃季陸先生,臺灣省主席俞鴻鈞先生,農復會主任委員蔣夢麟先生會同審查省府擬呈之細則修正案文草案,並另行研議補救辦法(頁236)。」

「立法院認為是命令變更法律」,這是何等嚴厲之指控!命令之效力竟然是高過於法律,這無疑是違背了憲法及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的規定,也牴觸了行政法學及土地法的相關重要規定與理念。

史料書籍:
徐實圃,1964,《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經緯》,出版地不詳,作者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