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立即廢除區段徵收!

我國土地徵收向來浮濫,除了為人詬病的一般徵收外,就是我國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何謂區段徵收? 1986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時,將其定義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從此,政府將區段徵收視為是與民間合作的土地開發,以此來規避土地徵收必備要件之拘束,區段徵收遂演變成為公部門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挹注財政及土地炒作的最佳利器。
政府財政愈是困窘,區段徵收愈是大受青睞,因為它除了可幫政府快速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外,並可獲得大面積的可建築用地(俗稱配餘地),經由配餘地的讓售或標售,可用來挹注政府財政之所需。因此,1990年行政院特別核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後來又有十多種法規於制訂或修訂時,相繼納入區段徵收,這使得被徵收的土地倍增。
政府雖將區段徵收定位為合作開發,但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政府認為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土地開發完成後,原本的農地變更為建地,當地也開闢了公共設施,地價自然上漲,由此認定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得利者,基於「土地使用變更回饋理論」,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必須有所貢獻,其主要的做法就是「捐地」。許多經驗顯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大概必須捐獻高達70%左右的土地給予政府。
這套精心設計的制度看似合理,其實卻隱藏了許多嚴重問題:
第一、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本質上仍屬於土地徵收之一種,是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的剝奪,必須符合憲法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文規定。即區段徵收仍然必須嚴格遵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要件,如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遺憾的,若以這些要件來檢視目前許多區段徵收案,皆是不吻合的。也就是說,被迫捐獻多少土地是一回事,但是,是否符合徵收要件才更是核心關鍵!
第二、倘政府仍刻意要將區段徵收定位為合作開發,那麼雙方應該是公平的,政府必須獲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者,這樣的合作開發須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發動,由他們提出開發及回饋計畫,政府僅擁有核可權,而絕不是越俎代庖,逼迫他們一定要開發。例如,目前針對老舊工業區的變更使用(如遠東及裕隆集團),政府特別訂定審議規範,由民間主動提出,雙方由此簽訂開發協議,由業主提供捐獻,並非是由政府強迫變更。那為何在農業區就會有如此大的差異?這明顯是歧視農民及欺負社會弱勢。
第三、土地是用來生活的,不是用來買賣炒作的。許多人對土地往往有著親密的連結或是依附,這是無法用地價的提高來予以取代的。由許多反對區段徵收者的身上,往往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他們需要的是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是他們安身立命的家。政府強迫他們加入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逼迫他們只能接受土地的交換價值,這是個致命的錯誤。

現行區段徵收引發社會龐大爭議,也造成土地正義的淪喪,藉由大埔案的宣判,提醒我們應該立即改正偏頗的土地徵收制度,讓人權及公義得以彰顯。立即廢除區段徵收制度,應為首要之務!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4/1/06。

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立即廢除區段徵收!

各位朋友,非常感謝蘋果日報,我今天在蘋果日報發表「立即廢除區段徵收」一文,敬請參考並不吝惠予指正。由於版面所限,文章稍有刪減,今將全文公開如下:

我國土地徵收向來浮濫,除了為人詬病的一般徵收外,就是我國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何謂區段徵收? 1986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時,將其定義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從此,政府將區段徵收視為是與民間合作的土地開發,以此來規避土地徵收必備要件之拘束,區段徵收遂演變成為公部門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挹注財政及土地炒作的最佳利器。

政府財政愈是困窘,區段徵收愈是大受青睞,因為它除了可幫政府快速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外,並可獲得大面積的可建築用地(俗稱配餘地),經由配餘地的讓售或標售,可用來挹注政府財政之所需。因此,1990年行政院特別核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後來又有十多種法規於制訂或修訂時,相繼納入區段徵收,這使得被徵收的土地倍增。

政府雖將區段徵收定位為合作開發,但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政府認為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土地開發完成後,原本的農地變更為建地,當地也開闢了公共設施,地價自然上漲,由此認定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得利者,基於「土地使用變更回饋理論」,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必須有所貢獻,其主要的做法就是「捐地」。許多經驗顯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大概必須捐獻高達70%左右的土地給予政府。


這套精心設計的制度看似合理,其實卻隱藏了許多嚴重問題:

第一、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本質上仍屬於土地徵收之一種,是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的剝奪,必須符合憲法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文規定。即區段徵收仍然必須嚴格遵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要件,如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遺憾的,若以這些要件來檢視目前許多區段徵收案,皆是不吻合的。也就是說,被迫捐獻多少土地是一回事,但是,是否符合徵收要件才更是核心關鍵!

第二、倘政府仍刻意要將區段徵收定位為合作開發,那麼雙方應該是公平的,政府必須獲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者,這樣的合作開發須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發動,由他們提出開發及回饋計畫,政府僅擁有核可權,而絕不是越俎代庖,逼迫他們一定要開發。例如,目前針對老舊工業區的變更使用(如遠東及裕隆集團),政府特別訂定審議規範,由民間主動提出,雙方由此簽訂開發協議,由業主提供捐獻,並非是由政府強迫變更。那為何在農業區就會有如此大的差異?這明顯是歧視農民及欺負社會弱勢。

第三、土地是用來生活的,不是用來買賣炒作的。許多人對土地往往有著親密的連結或是依附,這是無法用地價的提高來予以取代的。由許多反對區段徵收者的身上,往往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他們需要的是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是他們安身立命的家。政府強迫他們加入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逼迫他們只能接受土地的交換價值,這是個致命的錯誤。

現行區段徵收引發社會龐大爭議,也造成土地正義的淪喪,藉由大埔案的宣判,提醒我們應該立即改正偏頗的土地徵收制度,讓人權及公義得以彰顯。立即廢除區段徵收制度,應為首要之務!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大危機!


在行政院毛治國副院長的要求下,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案的審議正如火如荼的展開,行政院指示這個月必須通過。因此,縱使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所提計畫書內容都仍然非常空洞,地方民眾也強烈反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卻依舊像飆車一般,以異於尋常的速度,緊密的舉行會議,其目的就是要配合行政院的指示,趕緊通過本案。至此,我們清楚可見臺灣的都市計畫完全缺乏自主性,它純然是個附庸,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部)所提的興辦事業計畫下,它是完全臣服,只能配合。其實,桃園航空城並非是特例,其他許多新訂或通盤檢討案大抵也都是如此,這顯示臺灣的都市計畫充滿了極大的危機,因為它無法藉由合理的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來體現公共利益。為何會如此?這必須由歷史發展來予以詮釋。
 
        臺灣都市計畫的歷史源遠流長,與美國都市計畫的啟始時間相差不遠。美國芝加哥市在1893年成功舉辦世界博覽會之後,美化城市理念大受歡迎,形成一股運動風潮,現代化的都市計畫也大抵由此時開始,但是,在美國憲法第五、第十四修正案對財產權的嚴格保障下,為了避免造成違憲的土地徵收情事,都市計畫基本上是不敢去碰觸私有土地的,而只是在公有土地及政府建築物上做規劃使用。一直要等到1916年紐約市正式制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Zoning Ordinance)」,才比較敢對私有土地做土地使用類別及強度的相關規範,惟這依舊不是土地徵收。但是,臺灣卻並非是如此,在日本殖民統治之下,臺灣於1899-1911年建立了市區改正計畫體制,並於1936年開始,以敕令方式頒佈「台灣都市計畫令」,開啟了現代城市規劃理念,但是,它與美國非常大的不同之處,乃是在殖民體制之下,一切都是中央集權,總督府擁有都市計畫的決定權,都市計畫也具有限制私權及徵收私有土地的絕對權力,私人財產權並不如美國一樣受到尊重,總督府可隨時予以剝奪。
 
        二次大戰之後,國民政府雖然帶著1937年在中國制定的「都市計畫法」來到臺灣,但由於戰亂及它僅是抽象性的文字宣示,未能實際執行,因此,臺灣仍是繼續沿用日治時期的「臺灣都市計畫令」,並未因殖民者離去而有所改變。一直要等到1960年代,臺灣開啟了外銷導向的經濟及工業政策,在工業化伴隨著都市化的情況下,人口大量集中,都市問題越來越為嚴重,「都市計畫法」必須翻修。它於1964年作了大幅度修正,更於1973年作了根本的變革,從此也大抵確定了我國「都市計畫法」的結構。會做這樣的大改變乃是因為聯合國專家孟森博士及其規劃團隊所做的建議,他們從1966-1971年之間,提出了許多報告及備忘錄,這些建議成為了台灣都市計畫的基本範型(paradigm),影響至今,一直都沒有根本的改變。
 
        孟森博士所處的1960年代剛好是以經濟成長為發展主軸的年代,一切都是以此為目標,土地被視為是經濟生產要素,政策分析工具主要是成本效益分析,只要是「本益比」為最高,就是最有效率,也就是政府所應選取的政策,效率宛然已成為最重要、最好、且是唯一的價值判準,其他價值(如公平、正義、人權等)皆必須服膺於它。由於效率分析涉及數量化的科技專業知識,一般民眾恐不具備,因此就必須委由專家及官員來幫我們作決定,所以,政府就在內部成立了由少數人組成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由極少數的專家及官員來決定什麼是公共利益。在規劃學界,這套思維被稱之為「系統論」規劃範型,它的本質是反民主、反價值多元、及反人權的。很不幸的,當西方民主社會的都市規劃範型皆已改變或更為多元時,在台灣,一直至今日的21世紀,「系統論」卻依舊是規劃的主流。原因無他,這是因為它最能服從於過往歷史所遺留下來的殖民及威權統治體制,而這也註定了它的邊陲性及缺乏自主性。
 
        桃園航空城的都委會審議引發龐大爭議,專案小組主席一方面傲稱「他本人有40年審查資歷」,但另一方面卻召喚守衛人員,意圖將記者及陳情人員逐出會場,其激烈衝突所顯現的是「系統論」規劃範型已經非常不合時宜,必須有所變革。臺灣畢竟民智已開,公共利益的詮釋權及其場域絕對都不應該再由極少數人所獨佔,而是要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經由公平公正公開的民主審議方式來凝聚共識。內政部都委會針對桃園航空城的審查爭議,呈現的正是臺灣都市計畫的大危機!坦白而言,現行都市計畫其實是由威權政治體制來予以支撐,相當欠缺正當合理性。倘若臺灣繼續遂行這種規劃範型,請問,未來還有誰會相信都市計畫呢?都市計畫學界能不深刻省思嗎?現行偏頗的都市計畫體制能不改變嗎?

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

斷裂歷史下的普安堂


​土城普安堂與新莊慈佑宮的廟產爭議近日白熱化,在法院判決確定慈佑宮擁有普安堂土地所有權下,慈佑宮決議拆除普安堂,其所給予的最後期限今日到期,拆除人員及大批警力恐會再度進入,將普安堂拆除殆盡,消滅臺灣難得一見、超過二百多年的土地珍貴歷史。相對地,支持普安堂人士則是連夜於文化部前絕食抗議,表現護衛的決心。筆者以為普安堂留或不留,其實緊密聯結著過往二、三百年的土地制度史,盼政府及社會各界能夠由此角度再予審視。

​難以想像的,普安堂土地爭議竟然可以回溯自清乾隆43年(1778年),當時為臺灣開發的興盛時期。惟清領初期,為避免民番爭地引發社會衝突,康熙年間「戶部則例」規定:「臺灣奸民私瞨熟番埔地者,依盜耕本律問擬;於生番界內私墾者,依越度關塞問擬,田仍歸番。」朝廷嚴格禁止民番進行土地租佃及買賣,惟私下交易卻是甚為盛行,禁不盛禁。一直到了雍正2年(1724年)才准許民番進行租佃,朝廷覆准「福建臺灣各番鹿場閒曠地方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因此,漢人取得土地的方法時常是以租佃方式進行,即表面上是番產,但實際上土地卻是由漢佃掌控。

當時許多開墾模式是由地方有力人士成立墾號,進行武力開墾;但實際上卻也有許多土地已經為漢人冒險開墾完成,開墾者欲取得實際土地權利,卻又缺乏管道與人際關係,因此才託請那些與地方官熟悉的墾號(包含宮廟)代為陳報,以墾號為業主,實際開墾及掌控者則為田主,業主僅是代為繳稅,表面上似擁有土地產權,但實際上卻非如此。因此,清領時期最重要的土地制度乃是「番產漢佃」及「一田二主」,番及墾號表面上雖為業主(或稱大租戶),其實漢佃及田主(或稱小租戶)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

​由於許多業主空有頭銜,卻無力繳稅,劉銘傳因此提出清賦政策,欲改變這樣的權利關係,把田主轉變為真正的業主,直接由他們來繳稅。在他所提清賦奏章內云:「…如某處有田若干可墾,先由墾首遞稟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此係當年北部招佃開墾的一般情形,劉銘傳以此為理由,主張佃戶應該才是真正的業主。惟後來面臨了許多的阻力,才不得不妥協為「減四留六」政策。大租權的廢除則是要等到日治時期(1904年)才得以完成,惟對於祭祀公業、廟宇或神明會等仍然局部保留,沒有完全消滅,司法相關判決仍會尊重舊有慣習。

​國民政府遷臺之後,土地登記制度改變,採絕對登記主義,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民國36年政府進行土地總登記,以登記簿上名義人為土地所有權人,這使得大租權得以復活,並成為實質百分之百的土地所有權人,原先的小租戶及田主的權益至此是完全地被忽視。

​由於歷史的斷裂,各朝實施不一樣的土地制度,這恐是造成普安堂土地產權陷入困局的主要原因,而這種困境是現代法律所無法予以解決的。為今之道,除了由歷史古蹟文物保存來看待普安堂之外,這一段跨越四個世紀的土地制度史也非常值得予以重新審視。盼請政府能夠慎重,重啟這段土地歷史的探索,讓普安堂能夠與過往聯結,由此來做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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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一個被忽略的死刑!---給都市計畫及地政界的朋友


   我的大學部及研究所都是政大地政學系畢業,然後再出國唸書,返國後又回母系任教,至今已快二十年了,因此,我在都市計畫及地政界都有很多老中青的朋友,他們可能位居要津,主導國家政策;也有學界的朋友,受邀參與各種重要委員會;更有剛入行的朋友,目前在顧問公司裡面討生活,我很想與他們分享我這幾年來的重要心得,我很想要告訴他們,有一種死刑竟然長期以來都被我們所忽略,你們作的一些決定竟然是會嚴重影響人家的死活。我很想告訴他們,應該要停止了。
 
  由於政府的浮濫土地徵收,我參與了許多自救會的抗爭活動,也因此結交了很多好朋友。這群朋友大抵皆是安分守己,腳踏實地,為自己及家人的生活而努力打拼,彼等平時很少拋頭露面、參與相關政治事務,對於都市計畫及地政法規也都不熟悉,只是平靜過著尋常的日子。但是,政府突然的土地徵收卻是讓他們驚惶失措,不知如何是好,生活步調完全錯亂,日子頓然由彩色變黑白。由於壓力過於龐大,晚上睡不著者一大堆,必須藉由藥物才得以入眠。縱然勉強睡著了,也是時常驚醒,致使睡眠斷斷續續,必須輾轉至天明。
 
  如同苗栗大埔張森文先生一樣,他們時常問我一個問題,「老師,我到底犯了什麼罪?政府怎麼會這樣對我?」由於房子及土地是他們畢生努力的心血,許多人都是好不容易才拼出一棟房子,土地徵收就如同是搶走了他們畢生絕大部分的積蓄,而低廉的補償金根本無法讓他們在附近購得相同面積及品質的屋舍,繼續維持相同的生活水平。更重要的,他們根本就不想離開自己生活已久的土地,因為土地就是家,是生活之所繫,是無價之寶,把土地搶走了,也就是剝奪了他們的生命。因此,土地徵收就如同是宣判他們的死刑,但是他們又何罪之有?「政府憑什麼決定我們的生死呢?」
 
  傳統以來,政府及有權力者往往將土地徵收定位為金錢補償的課題,認為只要有補償即可徵收,對於人民的抗爭,也是制式的將其詮釋為土地被徵收人的貪婪及罔顧大局。但是,只要你深入的與自救會接觸,即可發現事實並非如此。土地徵收其實是基本人權被侵害的課題,土地看是財產權,但其實也是生存權及人格權,不可隨意被剝奪,土地徵收絕對是迫不得已,而且一定要符合許多嚴謹要件,才可採用。但是,政府、財團及地方政治派系為了搶奪他們的土地,根本不管這些要件,更反過來將他們定位為死要錢的釘子戶,撲天蓋地的動用輿論及網軍來污衊他們。這都會帶給他們龐大的壓力,讓他們陷入痛苦的深淵,久久繞不出來,嚴重者,精神上就會產生憂鬱或躁鬱疾病,更有因此而罹癌,身體健康大受打擊。
 
  眾所皆知,真正觸犯刑法而被宣判死刑的罪犯,數量其實不多,為了保障他們的人權,法律嚴格規定必須經過三級三審,並可能有非常上訴之提出,所耗費的時間相當的冗長。但是對於土地徵收這種特殊的死刑,我們的社會卻是相當的輕率,根本未經法院之審判,直接就由政府來宣判,而且時間都是非常的短暫,以苗栗大埔為例,從知道要被徵收到實際執行完畢,大概只花費三年,另以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案為例,計畫中的被徵收戶竟然是於去年八月才知此事,如今台南市府與交通部快馬加鞭,急急忙忙欲於明年就動工,二年時間不到。試問,有三級三審?沒有;有非常上訴嗎?沒有;土地被徵收戶是否其他救濟管道?沒有,通通沒有,幾乎完全被堵死。土地被徵收戶的權益竟然遠遠比真正的死刑犯還不如!
 
  如今,政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及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就如同是法院,掌握著土地被徵收戶的生殺大權,政府並假情假意的邀請學者專家參加,但是實際的權力卻是完全掌握在行政官僚及他們上級長官的手中。我的學者專家朋友們每次領取二千元的出席費,幾乎完全無決策權,但是卻也成為誤殺善良人民的幫兇,至於那些只會聽命於上級,並以「依法行政」來合理化一切殘害的行政官員們,你們的行徑與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所稱的「邪惡的平庸性(the banality of evil)」何異?現階段的土地徵收就如同不斷上演的大屠殺。
 
  我的朋友們,土地徵收是一個被嚴重忽略的死刑,但是被你們判死的,竟然都是善良的老百姓,他們根本沒有犯罪,你們不覺得這死刑太過於殘酷荒謬?我的朋友們,該停止了,不要再讓自己的雙手沾上了土地被徵收者的鮮血,否則將來午夜夢迴,你要如何安睡?
 
(發表於YAHOO奇摩地產專欄,2013/10/21)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掛著羊頭的全國區域計畫

     天兔強烈颱風來襲,再度讓大家憶起過往風災所發生的許多土石流及重大天然災害。為了解決或減緩這些災害,這些年來我們都寄望於國土計畫法的制訂,以為該法的通過與執行必將可以解決這些問題。惟國土計畫法草案雖已多次送進立法院,但離三讀通過仍然是遙遙無期,在此情況之下,行政單位另立巧門,欲以全國區域計畫來替代國土計畫法,內政部並於今年八月提出「全國區域計畫(草案)」,非常值得大家的關注。

全國區域計畫只會土地房屋不公義擴大

     與國土計畫法草案一樣,表面上,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似乎也是非常注重國土保育、永續海岸、農地保護及全國糧食安全,但這恐是虛晃一招,因為其真正的目的卻是在於「建立計畫指導使用機制及簡化審議流程」,這包含了二個重點:(1)未來直轄市及縣市得自行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無須再提區委會審議;至於環評部分也將大幅簡化,未來將只辦理全區域的政策環評,不再辦理10公頃以上的新訂都市計畫案;(2)訂定「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指導原則,簡化開發許可之審查流程,這使得全國區域計畫(草案)有極大篇幅皆是著重於非都市土地的重新分類及開發變更使用,而這可能才是全國區域計畫(草案)的真正重點。

     非常關鍵地,在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中,非都市土地將重新進行分類,分為「資源型使用分區」及「設施型使用分區」。為何要如此分類?其分別之定義為何?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並未有清楚之說明。針對後者,並將訂定「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之指導原則」,未來申請開發利用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許可條件得予以簡化,並將訂定寬嚴不一之差別許可條件。

     重新將非都市土地分類是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因為公共政策的著名研究學者長久以來就指出「分類」對於公共政策制訂的重要性,例如,Deborah A. Stone就說,「政策制訂是對於下列事項的恆常競爭,這包括了:分類的標準、項目的界線,及那些引導人們行動的觀念的定義。」;另外,John W. Kindon也主張,「分析任何事情的第一步就是要把它放置在適當的分類項目之中,人們看待一件事情將會因此有很大的差異,倘若我們將其放置在不一樣的項目之中。因此,許多對於問題定義的爭辯都是在於將會使用何種的分類,及使用的方法。你可能無法經由分類項目來評斷一個問題,但是這個分類將會結構了人們對於這個問題許多重要面向的觀點。」由此進一步的引申,那就是,「分類」及其內涵並非客觀中立的呈現在我們的社會,它其實是深受了主觀價值、利益及意識型態的影響。

     全國區域計畫(草案)重新將非都市土地分為二類,多出一個「設施型使用分區」,雖然巧妙地用環境容受力及成長管理予以包裝,但仔細觀其內容,非都市土地的快速變更開發使用、不用環評、並讓地方政府直接擁有這個權力等,可能才是全國區域計畫(草案)的真正目的!至於是否能夠減緩災害的發生,誰又在乎呢?

發表於《YAHOO房地產專欄》,2013/9/25。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台南市府玩弄兩面手法

     就在苗栗大埔事件招致嚴厲譴責之際,民進黨執政的台南市竟然也出現類似情況。台南市政府及交通部為了鐵路地下化,計劃將鐵軌東移,進行土地徵收,拆遷407戶。市府上周舉辦拆遷戶安置座談會,自救會前往抗議,不幸發生暴力推擠,會長額頭受傷縫了五針,卻仍招致不理性之批評。

     鐵路地下化工程至少包括了三項計劃的擬定或變更,分別為:興辦事業計劃、都市計劃及土地徵收計劃,除都市計劃由地方政府擬定之外,其餘皆由中央政府掌控。興辦事業計劃的重點在於工程技術,都市計劃在於土地使用配置,土地徵收計劃則是著重於徵收必備要件。長期以來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功能不彰,錯誤地以都市計劃之通過作為徵收所需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擔保,僅進行形式審查,致使我國土地徵收案件幾乎都是通過的。因此,在法令未修改之前,自救會的唯一希望乃是在於都市計劃。

     非常遺憾地,都市計劃所追尋的公共利益乃是由少數人所組成的委員會來專斷。以台南市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為例,成員共23人,其中9位為教授學者,其他大多數皆為市府行政官員及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市長本人並為主任委員。在這種利益沒有迴避的體制下,市府右手提出計劃書,左手進行審查,試問,這會不過嗎?其雖舉辦說明會,大抵也只是做個樣子,都市計劃乃成為首長利益交換及剝削人民的工具,台灣各地皆然。目前,政府赤字嚴重,都市計劃也成為解決財政困窘的利器。但是,這卻是剝奪了許多善良老百姓的財產權及生存權。

座談嚴格限定議題

     今年四月,《都市更新條例》三條文被宣布違憲,使得這個剝削體制的改變稍露曙光。大法官指出都更部分條文不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在土地徵收制度未改之前,試問,影響範圍、層面皆較都市更新更大之都市計劃,卻未舉行聽證會,如此之作法合憲嗎?

     在偏頗制度之外,市府也玩弄二面手法,一方面舉辦座談會,作態傾聽民意,另一方面卻嚴格設定議題,限制人民只能在市府決定的遊戲規則內發言。今年二月,我受邀參與「鐵路地下化工程論壇」,提出土地徵收問題,皆被主持人制止,表示會議僅能談工程技術。如今市府再度舉辦座談會,卻只談「拆遷安置」,並阻擋利害關係人與會,霸道行徑讓人瞠目結舌。

     自救會要求論辯土地徵收之要件,擁有權力的市府卻只願意談工程及拆遷,看得見的衝突自然無可避免,自救會因此承擔許多罵名。惟當市府在指責自救會時,又有誰看見制度及議程的暴力呢?近日大家皆言「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市府有做到嗎?誰才是真正的施暴者呢?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