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官兵變土匪


年節剛過,一夜絢爛煙火與爆竹聲響之後,仍須面對殘酷的人生。目前有許多人因土地及家園被政府蠻橫侵奪,成為難民一族,正躲在暗夜裡不斷地哭泣。

這群被迫遷移的國內難民,今天鼓起勇氣聚集於內政部前,嚴正控訴這個鴨霸政府違背憲法及侵害人權,讓他們無家可歸、惶惶不可終日。他們是龜山鄉樂善村居民,他們原本過著平靜生活,卻在政府提出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計畫之後,人生瞬間從彩色變黑白、甚至變空白,因為政府不僅要徵收他們的土地及房屋,將他們掃地出門,並且在土地徵收尚未完成前,就先行採取「預標售」方式,預先標售予財團與建商。世間竟然有這種駭人聽聞的事?自己還住在家裡,土地卻已經被政府強行標售!

這些土地僅有極少部份被劃做合宜住宅,卻有更大面積做為產業專用區及建築用地,政府明顯帶頭進行土地炒作,以此籌措財源。村民向監察院求助,在監察院調查報告中,內政部的回覆理由為,若未採預標售方式辦理,恐無法配合捷運完工通車之時機,並辯稱這並無損及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這如同是睜眼說瞎話,監察院嚴厲批評行政院,指出在無法令依據之下,政府為達政策目的,竟恣意預先標售尚屬人民之財產,不僅未能尊重人民之財產權,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導致民眾恐慌與不安,更造成民怨,實非為政之道的根本。

馬總統元旦祝詞要求國人「相互包容體諒、強者幫助弱者」,但相當諷刺的是,我們實際看到的卻是強者對於弱者的欺壓與驅趕,而且剝削百姓的主角就是他所領導的政府!

發表於《自由時報》,2013/01/04,A21。

2012年12月25日 星期二

以王建煊為恥

    監察院長王建煊近日對於都市更新多有建言,如都更「是不必花錢的救經濟政策,為何不去做?」他更舉文林苑為例,高分貝指責政府缺乏「魄力」,內政部與北市府「躲三躲四、閃來閃去」,他因此要求政府「做對的事不怕死努力把它做下去」。

王院長是否知道就在二個多月前(十月四日),監察院還曾對內政部提出糾正呢?在記者會上,李炳南及劉玉山委員甚至都有沉痛發言,王院長是否知悉呢?該糾正案由明示:「內政部為都市更新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卻未建立良好協商之機制及值得信任之平台,亦未就現行都市更新推動方式之缺失、劃定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之具體認定標準及應踐行之程序等,適時檢討修正,核有疏失。」

李炳南委員對於台北市政府因都更案遭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明言,「這讓政府丟臉」!他指出,一些被劃入更新單元的房子,屋齡其實都不老舊,根本沒有重建更新之必要,因此,「現在強迫參與的多數決是有疑慮的」。他並以日本為例,清楚指出我國都更的弊端,他說,「牽涉到人民的財產權,建商發出信函後,需得到地主明確同意回函,才算同意。但台灣正好顛倒,沒有回覆就等於默認。」劉玉山委員也指出,「在都更過程裡,並沒有一個值得信任的爭議仲裁機關。」

王院長的發言真的讓人好遺憾!這根本不是魄力,而是獨裁!我以這樣的監察院長為恥!

發表於《自由時報》,2012/12/25,A15。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Differing opinions should be respected

In remarks mark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Day on Monday last week,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said that it was important to earnestly put into practice the spirit of mutual respect and tolerance. However, Ma’s word was broken by members of his administration the very next day at a 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held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It was clear to everyone in attendance that the “common opinions” reached at the conference had been decided quite a long time ago. Although labor and environmentalist groups protested against the charade, Premier Sean Chen and Minister of Economic Affairs Shih Yen-shiang (施顏祥) paid them no heed and simply went on playing by the script.

Chen went so far as to say the protesters should respect other people’s right to speak. It would be fair to ask what kind of respect and tolerance the meeting’s organizers showed to those holding different opinions from their own.

Society is pluralistic by nature. Naturally there will be different opinions arising from different values, interests and ideologies. It is precisely for this reason that meetings and discussions need to be held. Those who take part in such meetings should be prepared to air their views frankly, but also listen patiently to other opinions.

This way, meetings can bring together the views of various groups and individuals in search of a consensus that may lead to solutions for social problems.

Leaving aside the views of the various participants in Tuesday’s meeting, the point is that if you hold a meeting and invite people to attend, then you should treat their opinions with respect and tolerance, and apply wisdom to arrive at common standpoints.

That is not what the meeting’s organizers did. Instead they just read through a list of predetermined conclusions. What is the point of holding a meeting like that? Who is it that really needs to show a bit more respect?

Genuine democracy should incorporate genuine respect and tolerance, and these phrases should be put into practice with sincerity, not just repeated like a mantra.

The sad thing is that, while those in government often talk about tolerance and respect, their way of operating is more often a matter of first deciding what the conclusions should be and then excluding any dissenting opinion. When there is a backlash, the authorities’ hired media hacks are set in motion to accuse dissenters of being impolite or irrational.

Last week’s conference is just the most recent example of this kind of behavior. Many other government-organized explanatory meetings, public hearings and discussions about proposed legislation and amendments tend to follow the same model.

A government that operates in this way could be called a closed-door government, and a democracy of this nature could be called a martial-law democracy, because it is not much different from the way things were done in the bad old days of martial law.

Translated by Julian Clegg

Published in The Taipei Times, 2012/12/17, p. 8.

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台灣人權走回頭路(縮減版)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對於財產權非常重視,其第17條明示:「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為何特別重視財產權?這是因為它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而這也涉及了人格的獨立自主及人性尊嚴的擁有,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剝奪了人民的基本人權。

從苗栗大埔土地徵收到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都涉及了政府對於財產權的剝奪及強制迫遷。針對後者,聯合國也非常重視,這是因為它發現許多國家屢屢以發展為名,進行大型公共工程或基礎建設,致使其國內人民招致迫遷,造成嚴重社會問題。聯合國在1997年發表了《因發展導致迫遷人權準則》,強調迫遷嚴重侵犯人權,它僅能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之下才准予使用;它也認為政府必須窮盡所有可能來尋找替選方案,迫遷僅能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它更於次年公布《國內迫遷指導原則》,其中特別強調「對於那些對土地有強烈倚賴及連結的人們,如原住民、少數族群、農民、游牧民族等,國家有特別義務及責任,避免他們招致迫遷的命運。」

政府帶頭炒作土地
基此,土地徵收及都市更新皆屬基本人權議題,政府本應嚴予保障,不能隨便逾越,但是我國情形卻不是如此。近年來,政府為了解決嚴重財政赤字及經濟成長遲滯問題,不斷地帶頭進行土地開發及炒作,政府幾已成為最主要的土地開發商,它帶著建商、財團、地方派系及土地投機者,組成土地炒作縱隊,不斷地四處掠奪土地。但是,那些土地有許多是優良農田,產權也都屬農民所有,為了逼迫農民交出土地,政府不惜頻頻祭出侵害人權的一般徵收、區段徵收等手段,這使得許多農民及人民被剝奪了世代居住的家園,流離失所於原本鍾愛的地方。

政府為了規避侵害人權的事實,創造出好幾套論述與迷思。首先,它把土地徵收窄化為金錢補償問題,只重視土地的交換價值,完全忽視其使用價值及情感認同,因此,年初《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僅於「市價補償」上打轉。其次,都市更新也被扭曲為數人頭的多數決議題,以為多數決就可以強迫少數人一定要犧牲。

因此,行政院院會剛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著重於提高同意比率。再者,土地徵收及都市更新皆涉及「促進公共利益」要件,政府則是巧妙的把公共利益定義為成本效益問題,僅計算那些可以量化的因素,排除那些無法量化的因素;為了讓開發計劃順利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所呈現的結果時常是數據的扭曲,如預期利益的誇大、成本及環境風險低估。

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也被扭曲成為科學理性及工程技術的專業問題,人權保障議題至此被轉化為科技問題,需委由專家來予以解決,公共利益因此是由少數專家、行政官僚及由其組成的委員會來給予詮釋及界定,人民則是免開尊口。21世紀的台灣人權正在走回頭路!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2/12/15,A28。

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尊重與包容戒嚴民主?

馬總統在世界人權日當天強調:「要貫徹相互尊重跟包容的精神」,但事隔不到一天卻馬上破功。經濟部舉辦「全國產業會議」,「共同意見」早已設定,任憑勞工及環保團體在現場抗議,陳冲院長及施顏祥部長根本不予理會,除了繼續按照劇本演出外,甚至回嗆:「你應該尊重別人講話吧」。試問,這是哪門子的尊重與包容?

社會本來就是多元組成,基於不同的價值、利益與意識形態,自然會有不同意見,也就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開會,企圖經由彼此誠摯的言說、傾聽與對話,來凝聚各方意見,尋求共識,並進一步解決社會問題。暫不論與會各方意見為何,既然要開會,也邀請了人家與會,針對他們的意見,自然就必須予以尊重與包容,並運用智慧來形成共同意見。但主辦單位卻不是這麼做,而是把原先擬好的結論拿出來唸一遍,這樣的會議有何意義?到底是誰不尊重誰呢?

真正的民主應該是實質的尊重與包容,而且要認真去實踐,不是只掛在嘴上。很遺憾地,我們看到主政者嘴巴說包容尊重,實際做法卻是先有結論,並把不同意見「排除在外」的運作模式,當人家反彈時,則是發動御用媒體,用「不禮貌」或「不理性」來伺候異議者。全國產業會議只是最近的例子,還有許許多多政府所舉辦的說明會、公聽會或修法會議,大抵皆不脫這種模式,這樣的政府或可稱為「關門政府」,這樣的民主或可稱為「戒嚴民主」,因為過去戒嚴時期大抵就是這麼在運作的。

發表於《自由時報》,2012/12/13,P.17。

2012年12月10日 星期一

台灣人權走回頭路!(全文版)

今天是世界人權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對於財產權非常重視,其第17條明示:「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為何特別重視財產權?這是因為它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而這也涉及了人格的獨立自主及人性尊嚴的擁有,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剝奪了人民的基本人權。

從苗栗大埔土地徵收到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都涉及了政府對於財產權的剝奪及強制迫遷。針對後者,聯合國也非常重視,這是因為它發現許多國家屢屢以發展為名,進行大型公共工程或基礎建設,致使其國內人民遭致迫遷,造成嚴重社會問題。聯合國在1997年發表了「因發展導致迫遷人權準則」,強調迫遷嚴重侵犯人權,它僅能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之下才准予使用;它也認為政府必需窮盡所有可能來尋找替選方案,迫遷僅能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它更於次年公布「國內迫遷指導原則」,其中特別強調「對於那些對土地有強烈倚賴及連結的人們,如原住民、少數族群、農民、游牧民族等,國家有特別義務及責任,避免他們遭致迫遷的命運。」

基此,土地徵收及都市更新皆屬基本人權議題,政府本應嚴予保障,不能隨便逾越,但是我國情形卻不是如此。近年來,政府為了解決嚴重財政赤字及經濟成長遲滯問題,不斷地帶頭進行土地開發及炒作,政府幾已成為最主要的土地開發商,它帶著建商、財團、地方派系及土地投機者,組成土地炒作縱隊,不斷地四處掠奪土地。但是,那些土地有許多是優良農田,產權也都屬農民所有,為了逼迫農民交出土地,政府不惜頻頻祭出侵害人權的一般徵收、區段徵收等手段,這使得許多農民及人民被剝奪了世代居住的家園,流離失所於原本鍾愛的地方。

政府為了規避侵害人權的事實,創造出好幾套論述與迷思。首先,它把土地徵收窄化為金錢補償問題,只重視土地的交換價值,完全忽視其使用價值及情感認同,因此,年初《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僅於「市價補償」上打轉。其次,都市更新也被扭曲為數人頭的多數決議題,以為多數決就可以強迫少數人一定要犧牲,因此,行政院院會剛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著重於提高同意比率。再者,土地徵收及都市更新皆涉及「促進公共利益」要件,政府則是巧妙的把公共利益定義為成本效益問題,僅計算那些可以量化的因素,排除那些無法量化的因素;為了讓開發計畫順利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所呈現的結果時常是數據的扭曲,如預期利益的誇大、成本及環境風險低估。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也被扭曲成為科學理性及工程技術的專業問題,人權保障議題至此被轉化為科技問題,需委由專家來予以解決,公共利益因此是由少數專家、行政官僚及由其組成的委員會來給予詮釋及界定,人民則是免開尊口。

但是,這樣的扭曲及誤導終究是無法逃避侵害人權的事實。近年來我們看到政府不斷的對社會弱者下重手,赤裸裸的劫貧濟富,剝奪他們最後僅存的土地,這逼使老農及都更災民走上街頭抗議,有人含恨而終、甚且是飲藥自盡,這真是讓人悲憤難過!21世紀的台灣人權正在走回頭路!

縮減版刊登於《蘋果日報》,2012/12/15,A28。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都更關鍵不在多數決

據聞行政院修法小組已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近日將送行政院會通過,並轉交立法院進行修法。審視修正草案內容,惜其基本思維及法制架構並沒有改變,行政院依舊是以「多數決」來等同於「公共利益」,只是將同意比率提高而已。

都更條例包含了許多不同的計劃,其中最為關鍵者,乃是「都市更新事業計劃」。行政院修法小組將重點聚焦於第22條,即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同意門檻,例如,在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部分,由原先的四分之三提高至五分之四。

積極鼓勵民眾參與

近年來經由許多老農走上街頭,強烈抗議不公不義的土地徵收,讓我們社會深刻體悟,土地及房屋絕非是冰冷的物件、或是市場交易的商品,對世代居住於此的人們而言,土地及房屋是他們主觀認同的地方,是彼等溫馨、賴以為生的家。因此,當我們談論財產權時,必須將其視為是生存權與人格權等重要基本人權,絕不可隨意予以剝奪!

那麼,何時才能剝奪?必須是符合《憲法》第23條「促進公共利益」才得以為之。進一步要問,何謂公共利益?針對都市更新爭議,吳庚前大法官一針見血的指出「立法者與執法人員對『公益』或『公共利益』的認知錯誤」!他說,公共利益是「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他並特別強調「在多元社會須持續的透過公開討論形成共識」,這才是公共利益。李惠宗教授也指出,「非『多數人同意』即可作為『結果』,據以認為『多數私人利益之總合』等於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須由大家共同來形塑。該經由嚴謹的行政程序,在資訊公開及賦權予民眾,於公平公開參與、溝通及討論下,最後所獲得的共識之謂。為捕捉公共利益,我們必須拋棄過往由少數行政官僚及學者專家獨斷的治理方式,而是積極鼓勵民眾參與,在尊重不同知識體系(如地方及傳統知識)、多元價值選擇(如土地是家、非賣品),來正當化及合理化公共利益的內涵。如今,聯合國及國際組織多用「共同利益」來取代「公共利益」一詞,避免將「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對立,落入於「少數服從多數」、數人頭的舊思維。

因此,都市更新的成敗,關鍵之一在於「都市更新事業計劃」的計劃形成程序,而不是多數決門檻的提高。這表示《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行政程序法》都要大幅度修正,並將聽證會機制納入。同時,也要嚴肅考量由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正當性。多年前,我國在制訂《行政程序法》時,原本欲師法德國法制,將「計劃確定程序」納入,惟政府當時仍深處舊時代,致使第五章「行政計劃」僅象徵性保留二條,無法發揮作用。如今,台灣社會已大步向前,政府及其利益聯盟卻依舊扭曲問題本質,不願意將公共利益的詮釋權釋出,這讓人深感遺憾!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2/11/27,A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