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 星期三

如何看待社運人士入閣


環保署詹順貴副署長在入閣之前,長期義務擔任環境保護及人權保障律師,對台灣社會有著不少的貢獻。然而,近日他卻因為在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投下關鍵的贊成一票,引發了社會龐大的爭議,部分環運或社運人士對他非常不諒解,有了強烈的批評,有人質疑他為求官位而放棄原本的理念與立場。這些對於詹副署長的個人批評是否允當?頗值得深刻省思。

        不過,筆者以為此次事件更是促使我們進一步探討環評法律制度及政經結構面的重要課題,前者,已經有了多篇文章從環評法及行政法學來予以詮釋,本文不予贅述;本文則是欲探討政經結構面的課題,例如,社運人士是否應該要入閣從政?社運界又要如何看待入閣的社運人士?而社運界與政治圈到底要維持著什麼關係?

        上述的提問其實也是社會運動學術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著名的都市規劃及社會運動研究學者曼紐˙卡司提爾(Manuel Castells)長期關注於歐洲及美國城市的都市社會運動,在其經典名著《城市與基層民眾:一個跨文化理論的都市社會運動(The City and The Grassroots: A Cross-Cultural Theory of Urban Social Movements)》一書中,在其理論部分,特別提醒我們必須分辨「政治體系(Political System)」與「民間社會(Civil Society)」二者的差異,而不是將二者混為一談。

        卡氏認為政治體系的目標是在於政府,因此也必須倚賴於政府,並且成為政府的一部份,所以在某種程度之下,政治體系必須制度化某種社會控制,並且接受某種程度的妥協或交易。可是,另外一方面,社會運動則是生存及發展於民間社會,它並不像政治體系一般,必須受限於傳統的遊戲規則,或是拘泥於制度化的主流價值及標準。這也就是為什麼社會運動往往是社會革新的主要泉源,而政黨、政治聯盟或利益團體則為社會談判、妥協或交易的對象。

        然而,卡氏也特別提醒我們,對於社會變遷而言,民間社會與政治體系並沒有階層的差異,倘若沒有社會運動就沒有來自於民間社會對於政府所建構出來的行為準則、價值觀及財產權進行挑戰。可是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政黨及政府的支持、及一個開放的政治體系,那麼那些由社會運動所創造出來的新價值及新需求不僅會消退,而且也無法促成社會的改革及制度變遷,因此兩者之間雖有衝突矛盾,卻也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因此,倘若我們以上述卡氏的見解來檢視這次的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的衝突事件,透過詹副署長投下的那一票,不僅讓我們理解現行環評法的缺失及他所受到的法律制約;但是,另一方面卻也因為這一票讓我們深刻體會詹副署長為何要進入政治體系,進行環評法的修法,讓社會運動的努力成果得以在法律制度面予以鞏固。

        民間社會透過社會運動的力量,將那些有別於資本積累及經濟成本效益分析的傳統觀點,如環境永續、社會公義、人權保障等重要的價值帶入於政治體系當中,並透過法律制度的創新安排,讓政府公共政策的產出能夠獲得其合理性及正當性,不致有所偏頗,這是民間社會及社會運動對社會的巨大貢獻,但是相對的,我們也千萬別忽略了政治體系的重要性。這二者有其不同的運作邏輯,彼此也存在著辯證的關係,如何維持彼此的包容性、動態性、與平衡性,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這當中的關鍵之一,可能是在於勇於修改法律制度社運人士的入閣。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8/03/27,A13。

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永不停歇的蠶食鯨吞:新吉農場、七股農場、沙崙農場.....

永不停歇的蠶食鯨吞:新吉農場、七股農場、沙崙農場.....
新吉工業區的土地是源自於台糖公司的「新吉農場」,原本是優良農地,政府透過土地徵收手段取得農地後,進行土地的重新編定及分劃,然後出售給企業。試問,為什麼要出售呢?為什麼不能夠只租不售呢?而又真的可以創造出那麼多的經濟產值及工作機會嗎?那些數字又是怎麼算出來的?到頭來,會不會又變成是政府在幫助企業界囤地?再者,政府每每以要容納農地上違章工廠的名義來開發新的工業區,但是那些違章工廠真的有搬進去嗎?事實是,我們看見新的工業區不斷的在開發,但是農地上違章工廠則是依舊存在,而且是愈來愈多,這二者宛如是無法產生交集的平行線。台南下一個工業區在哪裡?是七股工業區,依舊是徵收台糖公司「七股農場」的農地來進行開發,而這裡則是更敏感了,因為台南七股是黑面琵鷺的棲息地。還沒結束,七股農場之後呢?就是台南高鐵車站附近約900公頃的「沙崙農場」.....,很遺憾地,台糖公司的農地就這樣子,一個接續一個,不斷地被蠶食鯨吞!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3/06)

2018年3月3日 星期六

轉型正義應否涵括1949-1953土地改革?史料已有答案

感謝廖彥豪先生的指教。由於我主張台灣的轉型正義應該將實施於1949-1953的土地改革納入,因此或可趁此機會來分享我的一些想法的由來。此處的回應我將儘可能不參雜個人的詮釋,而是純粹提供史料給大家參考,我也很希望感興趣的朋友能夠進一步去閱讀這些史料,因為這些史料在圖書館裡都可以找得到的。


第一、農復會在土地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我的認知中,對農復會研究最為透徹深入者,應屬台灣大學黃俊傑特聘講座教授,他在1995年出版「戰後臺灣的轉型及其展望(正中書局)」,書中特別書寫「農復會在土地改革過程中的角色(頁118-123)」,他的結論為:

「綜上所述,農復會在1950年代臺灣土地改革事業中,所扮演基本上是指導性的角色,而不是實際的執行者。在土地改革推動過程中,牽涉各種利益衝突時,農復會請來的外國土地問題專家是「外籍兵團」,基本上只是發揮建言功能,農復會在利益衝突中則扮演滑潤的角色,並不能擁有最後的決策權。所以,整體而言,農復會在土地改革中所發揮的是「推動性的」(promotive),而不是「規範性的」(regulative)作用。」 (頁123)

第二、蔣介石在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

依據徐實圃所述,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最高政策」為:

「民國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是一個特具歷史性的不平凡的日子,在這天上午十時,我國的執政黨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舉行第三七一次會議,專題討論扶植自耕農,貫澈耕者有其田之限田政策,由 蔣總裁親自主持。那天參加會議的,除中央改造委員張其昀、張道藩、古正綱、鄭彥棻、陳雪屏、胡健中、袁守謙、崔書琴、古鳳翔、曾虛白、蔣經國、蕭自誠、沈昌煥、郭澄、連震東等出席外,並特邀政府主管長官及地政專家等俞鴻鈞、羅家倫、唐縱、沈祖懋、李士英、蔣夢麟、黃季陸、吳國楨、蕭錚、沈宗瀚、湯惠蓀、鲍德徵、黃朝琴、李中襄、沈時可、任顯群等參加討論, 總裁於聽取各參加討論人員意見後,曾以明確的指示,希望此一政策能在四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並希望臨時省議會在本次大會休會以前,完成提供意見的手續,不要拖到下次大會去研討。
總裁指示後,當即討論,并經決議,自四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限田政策,所有有關法令及其他準備事項,均應在本年內趕辦完成,其決議案全文為:
查扶植自耕農為實現 總理遺教耕者有其田之必要步驟,亦為本黨現階段重要政治主張。三年以來,臺灣實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已著成效,應即於明年一月起,推行限田政策,責成本黨從政負責同志,將上項政策之執行,列為明年施政之中心,而黨的活動亦應於此為有效的配合,務期集中力量,貫澈實施,在明年一月開始實施前,一切必要準備工作,如扶植自耕農條例立法程序之完成,實物土地債券之發行,公營事業股票之讓售,對內對外宣傳之加強,農運幹部之訓練,以及對本黨民意機關代表同志之指導等,均應分別由主管單位積極進行,俾本黨所一貫主張之民生主義,得於最短期間獲得進一步之實現與成功。」(頁83-84)
另外,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實施本條例的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為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縣(市)為縣(市)政府。」(大家有沒有很奇怪,怎麼不是省政府,而是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不知您是否有看過其他類似的立法例?地政局竟可凌駕於民政廳及省政府之上。)由於地政局局長為沈時可先生,因此我採納了沈時可先生的敘述,而當時最引發爭議者乃是共有出租耕地的徵收課題,立法委員對此有許多反對的聲浪。沈時可表示:

「關於耕者有其田法案的激烈爭議,為蔣中正總統所知,乃以國民黨總裁身分,邀集立法院委員會重要召集委員及有影響力的委員十餘人,中央黨部張其昀秘書長、行政院黃少谷秘書長、省政府主席吳國楨、財政廳長任顯群等會集一堂。蔣中正總裁蒞臨說明土地改革是總理孫中山先生遺教,對台灣建設之重要性,台灣實施三七五減租已收宏效是有目共睹,實施耕者有其田將有更進一步的建設成就,希望大家同心協力先完成法案,接著有李慶麐委員發言說明立法委員們的意見,認為共有土地不應一律徵收,其中尚有若干問題須加分類保留等理由。
接下來楊召集人寶琳委員及其餘委員均熱烈發言,內容大概一致。
沈時可奉命對於血親與擬制血親詳盡加以說明…..,民法有五年內消滅之明文規定,此非對耕者有其田而發,乃大陸法之精神所在,實應消滅。沈時可說耕者有其田已極複雜…..,政府所能做到的是使錯誤減少到最低限度,如此重大複雜的政策措施,完全沒有錯誤發生,不敢妄加斷言,但應竭盡所能,減少錯誤。蔣總裁點頭示意,贊許沈時可的報告,指示休息十五分鐘,由全體在座立法委員及農復會主席蔣夢麟、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等組織小組會,草擬第十條修正案文,指定沈時可擔任紀錄,在開會時提出報告。於是公推楊寶琳、李慶麐兩委員為召集人,在休息室開會,先交換意見,沈時可就各人所發表意見分送各位發言人認可後,再由召集人分別研究修改、謄清,經參加人一一簽名後交還召集人,這時有人來催說十五分鐘時間已超過,蔣總裁將要離開辦公室,請大家速往會議室,將紀錄呈送蔣總裁核閱,經總裁核閱後,問有無錯誤,召集人答說無錯誤,蔣總裁詢問大家有無意見,即宣佈本案修正如紀錄,大家鼓掌表示滿意而退。」 (頁47-49)

第三、地主在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主是否有被尊重?

是否有尊重地主,我認為最為關鍵之處有二:
第一、即廖彥豪先生所提供表格中的「共有出租耕地處理方式」,因為這部分被徵收耕地的比率幾乎為所有被徵收耕地的70%。表格中明顯可見議會建議案為「刪除」,但是不論是「省府草案」、「內政部主審案」、或「行政院草案」皆是「全面徵收」,請問,這有尊重地主的意見嗎?
第二、乃是在於耕者有其田政策執行的行政程序是否為合法?這部分我要引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953年8月所發表的「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由於這本報告被蓋上「密」字,原來版本外界大多不得見(我曾找到一本孤本),幸好鄧文儀先生有將其收錄。內政委員會立法委員們特別提出「『執行』依據問題」!:
「本團此次考察結果,認為在執行方面,實有不少之偏差發生。
(一)基層執行幹部之訓練,均在細則公布前訓練完畢:查所謂基層幹部訓練,實包括各縣市地政科及地政事務所選送幹部由省主辦之訓練,及由縣市主辦之執行幹部鄉鎮區人員輔助人員村里人員等各項業務講習。其訓練或講習內容,自非側重理論,而係以實施耕者有其田各項法令及「工作須知」等(據臺東縣報告)如「計算征收放領須知」,「附帶征收須知」等(據苗栗新竹等縣報告)為主,其訓練時間,又均在細則公布以前。按細則為依法規定施行程序及詳細辦法之主要政令,細則既尚未公布,則其基層幹部訓練之實際內容,自己失卻正確之依據。
(二)設定耕地征收保留工作,亦在細則公布前辦理完畢:各縣市計算耕地征收保留分別予以處理設定之工作,均在細則公布前提早完成,已如前述。按是項計算設定工作,為經過實地複查後編造征收保留等項清冊之張本,實具有決定性之認定效力,非特關係人民權益,抑且影響政府威信及政策之推行。是項設定工作,在實際執行時,細則既未公布,則所謂「設定征收保留法令」自未包括本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在內。而有關耕地征收及保留之實際標準,何所依據,自亦發生問題。此一問題之發生,其性質已超出事務性或技術性之業務範圍,應在政策性之基本原則上,予以重視。
(三)老弱孤寡殘廢保留耕地之申請及核定,亦在細則公布前辦理完畢:關於各縣市規定老弱孤寡殘廢保留耕地之申請期間,已如前述。其核定工作,各縣市均係於受理申請後,隨時辦理。故申請案件均於細則公布前處理完畢。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對老弱孤寡殘廢之保留耕地,除規定以「藉土地維持生活」為唯一要件外,並無任何限制。但各縣市對於是項工作之執行,既未依據條例,而當時細則又未經公布,則其實際執行之依據,自亦頗有問題。
以上所述,皆為實施耕者有其田之根本問題,其影響所及,關係政策之推行,殊非淺鮮,以行政觀點而論,此種不當措施,將導致嚴重之後果;以法律觀點而論,則將發生責任問題。」(頁362-363)

我就先回應以上三點,我的回應純粹是來自於史料的記載,不參雜我的詮釋與評論,還請各位朋友參考。
參考書籍:
黃俊傑,1995,《戰後臺灣的轉型及其展望》,台北市:正中書局。
徐實圃,1964,《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經緯》,作者自行發行。
沈時可等著、張力耕編教、內政部編印,2000,《臺灣土地改革文集》,台北市:內政部。
鄧文儀主編,1955,《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紀實》,台北市:中央文物供應社。
(本文發表於《風傳媒》,2018/01/11,http://www.storm.mg/article/383631)

我與彭揚凱為何意見不同?---聽證會之舉辦不應差別對待

我與彭揚凱為何意見不同?---聽證會之舉辦不應差別對待

朋友寄來訊息,問我是否與彭揚凱有意見不同?否則台社季刊怎會有針對我的批評文字?是的,此事過去未曾公開,我就來說一下。

由於我以前也曾為OURs理事,彼此原本就認識多年,而我們彼此意見不同大概是因為台南鐵路東移案是否應舉辦聽證會而起,自救會及我都主張要依法舉辦聽證會,尤其是在大法官已作出第709及第739號解釋文、及桃園航空城已有實際舉辦聽證會的運作經驗之後,我們主張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決定應該要履行正當行政程序,即透過聽證會的舉辦來予以釐清、確定與形成共識。

當我們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卑微的提出此項要求時,彭揚凱在《風傳媒》發表一文,很遺憾地,他不僅誤導了聽證會的分類,也在完全沒有詢問自救會成員的情況下,對自救會進行了不實的陳述。

第一、彭揚凱認為我國聽證分為「行政聽證」與「任意聽證」,但是,試問我國的聽證會何時分成「行政聽證」與「任意聽證」這二類?這個分類是規定在什麼地方?依法,聽證的分類方式,可從主辦機關性質來分,有行政聽證、國會聽證,有時還會加上司法聽審;從法律對應否舉行聽證的規定是強制或得依職權視需要而定,可分強制聽證與任意聽證(或職權聽證),這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07條;另外,依聽證所產生的效力,又可以分意見聽取型(諮詢型)聽證與權利裁決型(拘束型)聽證,這部分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08第1項規定。所以,行政聽證與任意聽證是無法併在一起,說聽證有這二類。

第二、彭揚凱指出,「此訴求於數年前正反雙方亦曾商議過,然終因對於是屬『行政聽証』(反方)或『任意聽証』(正方)認知歧異不同而破局。」我要說的是,自救會及我本人從未因是否舉辦聽證會、或是要舉辦何種聽證會而與政府有任何的「商議」,彭揚凱的敘述是完全不實的。我認為自救會已經很可憐了,彭揚凱在毫無查證的情況下,竟然還要這樣予以對待,非常的不道德,這也是我很不能忍受之處。

彭揚凱的文章非常強調「信任」及民眾參與,這是我相當認同的,而也因為缺乏信任,不是才更需要舉辦聽證會,讓大家公平公正公開的來進行討論及凝聚共識與信任嗎?試問,不舉辦聽證會,如何建立信任與共識呢?如果已有信任與共識,那又何需舉辦聽證會?因此,針對台南鐵路東移這麼具爭議性的個案,為何不能舉辦?而他刻意誤導的聽證會分類,到底是希望本案舉辦聽證會?還是不希望本案舉辦聽證會?

讓人欣慰的,如今法律條文一字未改,「新竹公道三」個案卻即將成為內政部都市計畫進行行政聽證的第一個個案,彭揚凱前述論點的正確性是否需要重新再審視?而彭揚凱是否欠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一個公道?而他後續在台北市社子島都市計畫案與在台南鐵路東移都市計畫案的立場顯有不同,這部分若有機會未來再與各位分享吧。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1/16)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23)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23)
我很樂於與大家分享土地改革的重要史料,今天與大家分享的書籍為:「中國國民黨土地政策與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本書已不多見,卻重要的敘述中國國民黨在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分享其中的重要段落。

書籍名稱:中國國民黨土地政策與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
中央委員會第五組編印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
※中央常務委員會曾於第八次會議通過「各級黨部推行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綱要」,列為臺灣地區各級黨部四二年度首要中心工作。 (頁37)

※為使中央與省黨政有關機關對於耕者有其田條例的實施,在工作上加強聯繫與配合,俾督導推行更趨順利起見,經決定由本會第一、四、五組,設計考核委員會、黨政關係會議、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農復會、臺灣省黨部、省政府民政廳、財政廳、地政局、土地銀行、省農會等十五單位各主管同志組成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會報。會報的方式,是由出席人各就主管工作,凡有關政策性的決定,與工作的進度,以及發生的問題,均提經會報商討辦理。自四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會報以來,先後舉行七次,討論決定的要案甚多,尤以策動成立聯合督導團收效為最宏大。 (頁37)

※厲行督導檢查成立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
甲、聯合督導團的組成
為瞭解各地推行實況,博訪一般人士對推行的意見,加強執行工作人員的聯系與配合,以求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有效貫澈起見,經中央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會報決定,成立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由本會第四組、五組、設計考核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司法行政部、農復會、臺灣省黨部、臨時省議會、民政廳、財政廳、地政局、糧食局、中央通訊社等單位,各派較高級主管人員組成,推內政部次長鄧文儀同志為團長。

乙、聯合督導團的任務
聯合督導團的工作,以實施深入各鄉鎮為主。其任務經商定如下:(一)宣揚實施耕者耕者有其田政策,(二)輔導各級工作人員加強聯系配合,(三)考察各地工作人員推行業務的實際情況,(四)博訪一般地主農民及其他人士對於征收放領以及搭配公債股票等意見。第二期督導時增列以下六項…..

丙、督導工作的實施
該團第一期督導工作,於四十二年六月七日出發,七月十二日結束,歷經三十五日。考察過一百三十二個鄉鎮,經訪問的佃農地主總數在四千人以上。除在督導工作中臨時反映各項問題外,總結提出宣傳教育問題、土地等則問題、共有土地問題、老弱孤寡殘廢保留土地問題等十四項。各主管部門,以所提出的各項問題,均切實際,大多非常重視,行政院有關實施耕者有其田問題處理委員會曾予以分別研擬處理。
總裁於八月二十六日在中央總動員會報聆取該團第一期督導工作報告後,對該團工作成就頗為嘉許,著對第二期督導工作可即開始進行。並指示對農會水利會應注意考察,以求改進。 (頁49-51)

※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補救辦法
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是中國政治史上的創舉,這樣一樁大的改革,實施期中發生些微的偏差與個別的錯誤,勢難避免。只要我們能面對現實,有接受錯誤的勇氣,有解決問題的魄力,一定可以達到至善無缺的地步。
此一工作因屬創舉,尚無經驗可資借鏡,且在時間迫促,與種種條件限制下,所以亦發生了不少的問題。
甲、老弱孤寡殘廢者的土地保留問題….. (頁32)
※間有少數地主拒交土地所有權狀,以圖消極抵制。一部份土地共有人,認為少數人因資力薄弱,集資購買一甲土地,被政府征收,而大地主反能保留三甲,似欠公平。 (頁47)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25)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1/25)
我很樂於與大家分享土地改革的重要史料,今天與大家分享的書籍為:「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本書已不多見,卻重要的敘述中國國民黨在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分享其中的重要段落(頁465)。

書籍名稱: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
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
第三七一次會議 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席:蔣總裁
一、關於限田政策之實施日期及實施前之準備工作,應如何確定,提請核議案。
附記:張秘書長其昀、谷主任正綱、吳主席國楨同志、蔣主任委員夢麟同志、蕭錚同志、黃部長季陸同志、黃議長朝琴同志、任廳長顯群同志、沈局長時可同志、連委員震東、湯組長惠蓀同志相繼就本案作業務有關之報告,或發表意見。

決議:
查扶植自耕農實現 總理遺教耕者有其田之必要步驟,亦為本黨現階段重要政治主張。三年以來,臺灣實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已著成效,應即於明年一月起,推行限田政策,責成本黨從政負責同志,將上項政策之執行,列為明年施政之中心,而黨的活動,亦應於此為有效之配合,務期集中力量,貫澈實施。在明年一月開始實施前,一切必要準備工作,如扶植自耕農條例立法程序之完成,實物土地債券之發行,公營事業股票之讓售,對內對外宣傳之加強,農運幹部份子之訓練,以及對本黨民意機關代表同志之指導等,均應分別由主管單位積極進行,俾本黨所一貫主張之民生主義,得於最短期間獲進一步之實現與成功。

二、總裁對實施限田政策有關之指示:
限田政策務須於明年一月一日付諸實施。臺灣省政府對本案之處理程序,一面送省臨時議會徵詢意見,並須在本會期內討論完畢;一面送行政院,俾早日咨送立法院完成立法手續。報紙應注意宣傳,並對共匪在大陸實行土改後之慘禍,詳為說明,使一般國民均能明瞭其真相。

我國土地徵收為何那麼浮濫?我國都市計畫是如何看待土地徵收?

我國土地徵收為何那麼浮濫?我國都市計畫是如何看待土地徵收?
謝謝胡慕情小姐幫我拍了這一張照片。我想幫大家解釋一下我那時的發言重點,而這也是我國土地徵收會那麼浮濫的關鍵之處。
依法,我國土地徵收的行政處分雖然是在土地徵收審議階段才予以決定,但實際的情形卻完全不是如此,其實在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階段即已決定了。也就是說,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往往是附和地方政府的要求,以「附帶決議」的方式決定了土地徵收的執行,這也使得後續的土地徵收審查委員會(現改名為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在審查土地徵收案件時,大概都僅是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其結果就是我國土地徵收相當的浮濫,嚴重侵害基本人權。
因此,我們不禁要問,我國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階段是如何來看待土地徵收?都委會是否以嚴謹的土地徵收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及最後手段等)來予以審議?這是非常重要之處。
照片中,我左手拿的是民國101年8月8日台南市政府公告的都市計畫書(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第一階段】等),它是厚厚的一大本,有好幾百頁。那麼,在這幾百頁中,有幾頁是提及土地徵收?讓我告訴大家,僅有一面(還不到一頁,因為一頁有兩面),是的,請不要懷疑,只有一面!而那就是我右手拿的那一張紙。
而這僅有的一面竟然就是一章,也就是「第六章 事業及財務計畫」,非常重要的土地徵收就是寫在財務計畫中。請大家看一下「表6-1 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而開闢經費則為「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及「工程費」,前者即是土地徵收所需支付的補償費,也就是政府在面對土地徵收時,只考量必須支付多少金錢補償成本!
這是否讓你深感驚訝與震撼?也就是說,我國都市計畫不論是在擬定或審議階段,都僅是用成本的觀點(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來看待土地徵收,根本不由基本人權保障的觀點來看待土地徵收,也就是說,完全沒有討論該土地徵收案件是否符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
而這也是1月27日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中,台南市政府代表針對前次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的回覆內容(請見「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3/5)」及「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4/5)」)。它根本就是文不對題,完全沒有回答是否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正當性...等」,而僅是回答「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價購或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其地價」及「拆遷安置」,主要還是把土地徵收當成是金錢補償的課題,而不是基本人權侵害的課題。
這就是我國土地徵收會那麼浮濫的根本原因!政府總是認為給了金錢補償就可以進行土地徵收,至於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嚴謹要件則是完全被忽視,根本都沒有進行審查!
各位朋友,都21世紀了,我們也已經解嚴30年了,我想請問大家,我們還要讓這種嚴重侵害人權的情形繼續下去嗎?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