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你們憑什麼決定我們的生死?

近年來,陪同反對浮濫土地徵收的許多自救會朋友們到處陳情抗議,聽到了許多感性或憤怒的訴求,其中最讓我震撼的一句話就是:「你們憑什麼決定我們的生死?」由於國科會計畫開發中科四期,將毀掉彰化二林相思寮社區,致使許多阿公阿嬷流離失所,當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在審查本案時,一位來自相思寮的朋友在營建署的會議室內,當著所有的區委會委員不斷地大聲呼喊這一句話,那個場景讓我印象深刻,永遠難忘。

你們憑什麼決定我們的生死 ?

就因為「你們憑什麼決定我們的生死 ?」 由於這一句話,讓我更加體悟了土地的生命價值,它絕非是金錢即可予以衡量的;也由於這句話的啟發及參與了許多社會運動,讓我學習了重要的知識(姑且將其稱之為「人權知識」吧),而這是目前學校教育嚴重缺乏的面向。

若以近日來沸沸揚揚的苗栗大埔區段徵收為例,倘由學術的觀點予以審視,它根本就不符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 ,就連去年《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都已明白指出,本案並「未落實審查上開所舉各項而徒具審議形式,其審議程序,即難謂適法。」本案明顯侵害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但是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卻都予以通過,怎會如此?這除了委員會的組成有嚴重問題,與政府於財政及政治的考量之外 ,應還涉及了行政界及學術界所共同建構出來的偏差法令制度及知識體系。

合作開發還是被迫捐地??

民國七十五年《平均地權條例》做重要的修訂,政府將區段徵收建構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民國七十九年行政院訂頒:「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這之後制訂或修訂的許多法規中,也相繼納入區段徵收,這使得被徵收的土地倍增。

政府將區段徵收制度定位為「合作開發」,那學術界如何配合呢?學術界所建構的理論乃是「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彼等認為開發完成之後,原本的農地變更為建地,土地價格自然會上漲,因此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得利者,因此必須有所貢獻,其主要的做法大抵就是「捐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捐地」給政府,而政府也是透過這些「捐地」來遂行其骨子裡頭的真正目的。這套偏頗的法令制度及知識體系大抵是以土地價格的高低來予以衡量及換算,或可稱之為「經濟知識」。

「經濟知識」為何可以凌駕於「人權知識」之上?

試問,「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學術理論可以取代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前提要件?「經濟知識」為何可以凌駕於「人權知識」之上?眾所皆知,區段徵收範圍內的部份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的,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對他們而言,區段徵收明明就是「土地徵收」,政府怎可將其誤導為「合作開發」呢?若再進一步以大埔這四戶為例,他們都是位於公義路上,都是第三次碰到土地徵收,他們根本不需要參加這次的土地開發或土地使用變更,為何苗栗縣政府一定要將他們劃入?理由何在?除了用搶奪土地來解釋外,還想得出其他的理由嗎?現行的都市計畫及土地徵收制度讓政府可以合法的搶奪民產,若用「強盜政府」或「土匪政府」來予以形容實不為過。

中央及地方政府為了滿足其需要,建構了偏差的法令制度與知識體系,讓政治人物可以為所欲為,人民基本人權卻因此遭致嚴重剝奪,這明顯不符民主憲政國家基本要求。在這個時刻,我們要明白的指出這些錯誤與偏差,並勇敢的以直接行動來抵抗這個「強盜政府」。畢竟,你們憑什麼決定我們的生死?

註解:
1.土地徵收嚴重剝奪了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一定要非常謹慎為之,一般所稱土地徵收必備要件包含五大部分: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不得以手段、及完全補償等。
2.請見拙著,〈威權體制 讓劉政鴻為所欲為〉,發表於《蘋果日報》,2012/7/8,A17。


本文發表於《地產專欄》,2013/7/17。

6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台灣喜歡拿法律壓人,就算那個法律是土匪隨便訂定出來的,台灣人還是喜歡強調"要守法",最後就是讓那些自私無德的人拿這種"共識漏洞"來永無止境的壓榨,台灣人卻還是喜歡用"遊行"和"臉書按讚"來發洩情緒表達不滿,卻永無改善台灣腐敗政治的一天,台灣喊了多久的土匪政府,死了多少無辜百姓,卻沒看到有因為這樣而檢討改進,台灣人整天喊愛台灣,卻看不到菲律賓槍殺台灣人或國軍內部凌虐至死有人討回公道過,台灣人永遠只有抗議卻看不到正義!送給包含本人在內,每位可悲的台灣人!

半獸人 提到...

退一千步說,就算國家還真的有開發工業區的需求,台糖在中南部還有非常大面積的土地,(南科的土地,很大部份就是這麼來的),實在不應該放任地方政府以開發工業區為名,
再隨意徵收民間的土地

camake LEE 提到...



承徐教授的觀點,有感而發。

「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學術理論可以取代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前提要件?
當然不可以!
在邏輯上來說,這兩個概念乃是發生在「行為後果」階段的衡平調整。衡平所謂私有利益之「得利」與社會「公益」之間落差,即使這社會公益已經發生或尚未發生。在這裡,財政的考量已經完成。

但「土地使用變更」的行為判準,根本還付之闕如。這裡所謂「行為判準」當包含「行為發動動因之合理性」,以及「行為執行時之合理性」。目前土地變更制度,在執行到最嚴謹、完美、所有人都說讚的時候,也不過是對於「行為執行時之合理性」,做了交代。至於一切的起點,「動因之合理性」,也不是土地行政制度所能考量。

大埔事件,乃至其他土地變更之惡,絕非財政與地政學術所能窮盡,它毋寧是來自一個更根本的惡,涉及「到強者得否凌虐弱者」的道德問題。而這強者可能以國家、議會、衙門、縣官、乃至「大多數人」的形貌出現,手段甚至可以假借「警察」、「表決」、「公投」、「登報抹黑」乃至「溫和有禮貌的溝通」來欺負弱者。手段不能成為「動因之合理性」的支持論點,因為兩者在邏輯上的程序是不同階段。更何況手段還掌握在強者手上。所以,例如:「經過議會決議,就可決定徵收這片土地合乎繁榮地方的公益」、「經過公投,就可以決定核四繼續蓋」等類似的訛詐說法,不能成為合理化這些行為的理由。

那怎麼辦呢?主張「爭議事件必須經過公民審議」,詳盡審議其動因是否合理?公益是否是真正的公益?或許是目前我們想到唯一可以彌補財政、地政、乃至於「議會制度」、「公民複決制度」無法考量不足的方法,即便效果有限,而且不必然保證「經過審議的行動,就是善的」。

那該怎麼辦呢?一時代的人決定一時代的事。這是民主社會,此時此地的人民選出了這款執政者、決定了一切的制度,好壞要自己吞。我們可以回到徐教授的說法,人人唯利是圖,且以此教育下一代,形成短利至上的知識體系,終於毀了自己。共業!

那倒底該怎麼辦呢?共業難在一時一刻解決,但可以緩解,只要努力挑剔每一個行政程序,改變自己做選擇時的判準、改變自己傳承給下一代的價值觀,可以減緩、阻擋我們社會崩盤的局面。

試試看吧!

匿名 提到...

一樣是講講而已啊
罵完酸完遊行完
怎麼作才是重點

匿名 提到...

一樣是講講而已啊
罵完酸完遊行完
怎麼作才是重點

匿名 提到...

「讓我更加體悟了土地的生命價值,它絕非是金錢即可予以衡量的」

用金錢衡量事物的文明絕對是人類自我毀滅的重大根源之一。

若不揚棄這個以貨幣金融交易為主導力量的體系,任何單方面的社會改革嘗試都是徒然。

歷史將會見證這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