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 (未註冊) 週四, 2013-03-28 13:38
敬覆SHI君,謝謝您的回覆,我的淺見如下:
1.土地徵用所給的補償金自然是少於土地徵收,然而,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可能不是這麼比較的,因為,土地徵用指的是自救會成員仍然是擁有土地所有權,在政府使用完了之後,他們可以在原地把房子蓋回來。因此,在您的比較之中忽略了土地的價值,自救會目前爭取的也就是這個部分。而這也是我非常敬佩自救會成員的原因,他們願意拆掉一部份的房屋,只領取低廉的補償金,把土地讓給政府使用,待使用完畢,再自己把房屋蓋回來,因此,我稱他們為善良及具公德的臺灣公民!
2.補償是土地徵收的一個要件,但並非是唯一的要件,在這之前,尚有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及最後不得已手段等要件,它們是衡量土地徵收是否合法合憲的基礎,而且這些要件是缺一不可。我覺得目前尚未是談補償的時機,而是要嚴格審視其他四個要件是否吻合,而這也是我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42號判決的原因。
3.本案被歸入「鐵路地下化工程用地」,其中,一般私人有土地的面積合計約為2.19公頃,比率為17.75%,這應該就是您所稱的18%。但是,「鐵路地下化工程用地」是否包含現有的鐵路用地?未來是否會全部被編定為「公園道」?顯然不是如此,這從都市計畫的「變更計畫示意圖」的不同著色,就可以看的出來的。
4.17.75%是多?還是少?土地徵收的討論可能不是從這個角度缺入,而是要很嚴謹的問:是否有吻合土地政收必備要件?如果有符合土地徵收要件,那99.99%私人土地反對,也是要徵收,但是倘不符合土地徵收要件,那麼縱然是0.01%也是不能徵收的。以上淺見供參,其他的請容後續。
徐世榮 (未註冊) 週五, 2013-03-29 07:08
很高興有這麼多人加入討論,而且又都是這麼的深入,真的是讓我大開眼界了,尤其感謝的是訪客提出台北捷運大底是採複合牆的實例後,大大提升了王偉民工程師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建議鐵工局一定要好好的參考,並仔細評估其可行性,倘若可行,就應從善如流,減少對於人民的傷害。這是因為土地就如同是人們的家,土地的剝奪會對人們造成毀滅性的傷害,這就是為什麼民主先進國家在實行土地徵收時,一定要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倘若有其他可行方案,一定要是優先採用,其用意即是於此。
工程技術應該是要來服務社會,是要增加人民幸福的。在我的印象當中,台灣的工程技術已是相當的高超,應已達世界頂級標準,在此情況下,期盼鐵工局拿出工程人的驕傲與道德倫理,好好的為民謀福,千萬不要輕易隨著政治與利益起舞。
今天上午鐵工局將要在臺南仁德舉辦公聽會,真希望我們這一欄的討論也能夠提供給鐵工局及與會者參考。不過,我最擔心的還是自救會的老人家,他們已經受到了很大的折磨,很多人的身體健康已遭致嚴重衝擊;另外,我也期盼大家能夠對自救會成員多包容、多體諒,因為這是他們的生存之戰,對方又是那麼強大的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論資源及權力都是無法相比擬的。我想,只要我們設身處地的站在他們的立場,很多事情應該就都能夠釋懷的。
徐世榮 (未註冊) 週六, 2013-03-30 09:25
敬覆訪客 (未註冊)週五, 2013-03-29 23:53
1.謝謝您提供資訊,一早起來趕快找尋昨日公聽會的新聞,遍尋不著,還好您提供了這個連結,謝謝。
2.就我看來,這樣的抗爭其實算是溫和的,(其實臺灣的社會運動大概都是相當溫和的,反而是政府的行為相當的粗暴),您要不要看看1960年代日本成田機場興建時人民是如何抗爭?大家可以上網找找三里塚事件的相關報導。
3.何謂理盲?您堅持的是什麼「理」呢?這個「理」是否應該是多元的呢?為何一定要是您所支持的科學或專業才是唯一的「理」呢?王偉民工程師設計的就不是「理」嗎?大家是否能放開心胸,接受不同的「理」呢?我們可否不要隨便就稱別人「理盲」呢?其實,您這樣的論述屢見不鮮,真正的關鍵不在「理」,而是「權力」,是權力擁有者的傲慢。
4.謝謝您的抬舉,我沒有什麼英名的啦,大家都是一樣,眾生平等,我只求盡心罷了,其他的,就隨人去評斷吧。以上簡短回覆。
徐世榮 (未註冊) 週日, 2013-03-31 00:40
房子雖然拆了,至少還保留了土地,在徵用結束之後,他們還能夠回來,把房子蓋回來,仍然是充滿希望的;土地徵收則是完全不同,房子沒了,土地沒了,一輩子的心血也都沒了,未來何處是他們的家呢?
他們並不反對鐵路地下化,也願意成全台南市民的心願,因此他們主動提出土地徵用替代方案,希望政府不要逼迫他們搬遷,讓他們未來能夠繼續住在那裡,就是這麼的簡單,他們的心地就是這樣的善良。對於他們這樣的心願,社會大眾是否應該努力來成全他們?大家一起來看看鐵工局的規劃案有否轉圜的餘地?努力幫鐵工局尋找可行替代方案,這是否才是我們應該抱持的心態呢?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我看到一些人的討論卻是用嚴厲的語言,指責他們,逼迫他們一定要接受土地徵收,一定要搬遷,請問這些人怎麼有權利這麼做呢?自救會又究竟是犯了什麼錯,這些人要如此的對待他們?
整個土地徵收制度是嚴重傾斜的,對自救會是非常不利的,自救會是完全屬於弱勢之一方。若以昨日鐵工局舉辦的公聽會為例,它僅是虛有形式,實質上對自救會大概是沒有幫助的,為什麼?請大家想想,這個公聽會是鐵工局舉辦的,但是,事業計畫及土地徵收計畫也都是由鐵工局提出,這不就是球員兼裁判嗎?有可能公正嗎?長久以來,我從未參加過一場公聽會,最後主辦單位的的結論是不應徵收,究其原因就是這個結構性的問題,而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的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明白指出「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土地法各款用語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遺憾地,後來政府雖制定〈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回應,但卻是虛晃一招,只作表面功夫。
土地法學者陳立夫(2007,230)特別指出,「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關於舉行公聽會之規定,並非即為上開大法官解釋中所謂之『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之機制。…而此需用土地人所舉行之公聽會,其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之內容,應為事業計畫擬定有關者,尚與土地徵收計畫之審核時所應聽取意見之事項有別(蓋事業計畫與土地徵收計畫之應有內容及其所應考量之事項均不同)。」陳立夫明白主張,「我國之土地徵收程序,並不因土地徵收條例新增上開特點,而得以實踐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所宣示關於土地徵收之正當程序;質言之,事實上土地徵收條例欠缺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2007:228)。」
陳立夫進一步指出,「有關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機制,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乃至憲法第15條所定『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於是關於此點,如何強化改進,以建構足以確保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是為重大課題,且為急務(2007:276)。」但是,多年以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土地法及政策學者之言就如同是狗吠火車,縱然〈土地徵收條例〉於2012年修正,但是對此仍未有任何的改變,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並未有根本的變革,人民之權益仍未獲保障,這也使得許多地方紛紛出現激烈抗爭的原因。
註:陳立夫,2007,《土地法研究》,台北市:新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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