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 星期一

《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立法院記者會發言稿

(《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今天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由於我此刻正在加拿大開會,不克出席,因此寫了一封簡短的聲明,表達我對於自救會的支持。)
諸位記者先生小姐,您們好
敝人由於受邀參與國際學術會議,不克參與此次記者會,因此,謹以此簡短聲明表達底下淺見:
1、建請台南市及中央政府都應依法行政,嚴格遵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切莫著眼於龐大土地開發利益,反將政府公有土地保留,而來剝奪人民的私有土地。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42號判決:
「土地徵收是對財產權具目的性之侵害,而非國家純粹取得財產權之工具,更非調整私益衝突之手段,而是為實現公益之最後不得已措施。因此,國家對興辦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之手段,均不可得,最後始得以徵收方式為之。…準此,需用土地機關倘有適當之公有土地足供所需興辦公共事業之需求時,需用土地機關自應優先利用其公有土地,不得任意讓公有土地閒置,再假借徵收手段,以取得公共事業所需之私有土地,否則即有違比例原則之要求,並與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立法精神不符。」
另,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067號判決: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取之謂。足見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實現所欲興辦公共事業之公益的最後不得已措施,故其徵收,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之徵收要件及程序,並應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俾所欲實現之公益暨私益維護得以兼顧。」
此外,99年度判字第1276號判決、99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等,皆有類似之法律見解,盼請台南市及中央政府都能夠嚴格守法,確實依法行政,切勿侵害人權。
2、建請能夠儘速召開「聽證會」來釐清爭議,以此確認本案是否有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公共利益是個抽象的詞彙、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必須經由嚴謹的行政程序來予以體現,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行政官僚、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共同形塑公共利益的內容,其所獲致的結論才是所謂的公共利益。吳庚前大法官也指出,公共利益是「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他並特別強調「在多元社會須持續的透過公開討論形成共識」,這才是公共利益。另外,《大法官釋字第709號》雖然是針對都市更新而作,但是土地徵收也是財產權及居住權遭致剝奪,因此非常具有參考性,解釋文主張:
「為使主管機關.....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本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敝人以為土地徵收與都市更新相似,也是「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因此也應該舉辦「聽證會」,由此來確認是否有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如此一來才會「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以上。
徐世榮敬上
政大地政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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