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大埔「回復原狀」的虛與實
在我昨日的「法庭觀審筆記」ㄧ文中,忘了提到一個重點,即如果依照內政部的主張,雖然返還了張藥房的六坪土地,但是,若不變更都市計畫,那張藥房的土地將仍然是「道路用地」,是屬「公共設施用地」,政府依法還是可以隨時再度啟動土地徵收,消滅張藥房的所有權。
這也就是說,若依照內政部的主張,其所設想的「回復原狀」根本就是虛假的,而且也將再度嚴重傷害秀春姊及台灣社會。因此,自救會所委任的詹律師及熊律師昨日就在法庭內堅決主張,「回復原狀」ㄧ定要包括都市計畫的變更,將「道路用地」變更回復為原本的「建築用地」,如此一來才比較能夠實現社會期待的「回復原狀」。
今天中午也趁系上開會之便,與部分同事討論昨日法庭觀審的法律事務,大家都無法認同「撤銷土地徵收行政處分,卻不變更都市計畫」的見解,ㄧ位非常受到敬重的法學教授並且指出採取個案變更途徑來改變極小部分的都市計畫,在法律上根本是毫無困難,而且這也不致於會影響大埔都市計畫特定區的完整性,因此他也無法認同內政部的主張。
期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能夠瞭解內政部主張的荒謬性,作出明智及正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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