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讓人難過的討論對話

讓人難過的討論對話

下午我在交大的演講,贊成區段徵收的「璞玉促進會」來了許多人,重要幹部幾乎都來了,我也因此縮短我的演講時間,希望能保留多一點的時間給他們。由於更換場地的關係,我的演講大概是在3:45開始,我講到5:00,然後開放討論,原本預計是30分鐘的對話時間,卻因為促進會朋友發言非常踴躍,欲罷不能,因此展延了20分鐘,在5:50結束,然後我再趕回台北上課。最後的這50分鐘我全部都是在傾聽他們的意見,並沒有做任何的發言。

然而,很遺憾地,我發現我們其實是很難溝通對話的,會這麼說,並非是因為他們對我的不禮貌言詞而言,而是因為我們對於區段徵收的定義其實是很不一樣的。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我認為應該是要歸責於這個政府,由於它對於區段徵收的扭曲定義,造成了人民彼此之間的嚴重對立與衝突,我幾乎在任何反對區段徵收的案件中都看到類似的問題。我認為這完全是政府所造成的,而這也是讓我難過的主因。

何謂區段徵收?在現行法規裡面其實是找不到它的定義的,而是必須在法案修正時的說明理由欄去找尋。 1986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時,說明理由中將其定義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因此,許多人就刻意忽略了強制的面向,而完全將區段徵收解讀為土地合作開發事業,因此重點都著重於區段徵收之後,土地被徵收人能夠分回來的比率,如促進會的朋友今日發言的重點大底就都是集中於此;他們也認為區段徵收已經比一般徵收好很多了,因此土地被徵收人都是「得利者」,根本就沒有資格反對。

但是,我的看法則是有很大的不同。我及許多學界的朋友都認為區段徵收雖然是與一般徵收不同,但是它還是有其強制性,因此仍然是屬於土地徵收,如此一來,就必須要符合土地徵收必備的嚴謹要件,諸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等,否則就是對於基本人權的侵害。然而,這個重要的部分卻都不是促進會朋友所關注的,也就是說,我談的是土地徵收的要件,必須先釐清確定是否有符合這些要件之後,再來談發還的分配比率;但是,促進會朋友則是直接就談土地變更開發之後,能夠分配回來的比率。我們二者如同是二條平行線,很難有交集。

很遺憾地,會有這樣的對立衝突,其實是政府造成的,這是因為它對於區段徵收有了錯誤的定義及分類,由此也就衍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可憐老百姓沒有思慮及此,卻是在進行相互的攻訐,這真的是讓人深感難過。

原文發表於:https://www.facebook.com/srshiu/posts/173208152368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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