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7日 星期六

從轉型正義看土地改革

今天,在台灣的歷史上有其重要性,因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就是在一九五三年的一月二十六日公佈施行的。

國民政府當時為了要施行土地改革,必須將農戶進行分類,它將台灣農戶分為「地主」及「佃農」兩種階級,前者大抵為剝削者的代名詞,是必須予以消滅的;至於後者則是廣大的被剝削貧窮階級。國民政府以前在中國大陸統治時期也進行過土地改革,它是如何來進行農戶的分類及定義?

據筆者的研究,國民政府來台之前、與其來台之後,對於農戶的分類及定義是迥然不同的。也由於「分類」及其「定義」的不同,衍生出相當不一樣的政策效果。

根據一九二八年中央土地委員會所發表的土地調查資料,農戶分為:貧農、中農、富農、小中地主、及大地主五大類別,這明顯是多於台灣的二大類,而其對於「地主」這項分類的定義又為何呢?經過換算,至少必須擁有三點一七甲的土地才夠資格被稱之為「小地主」;據調查,台灣當時符合此標準的比例僅為所有農戶的六點七七%。

另外,倘若再以一九三三年行政院的調查為例,則是必須要擁有五點二八甲的土地才夠資格被稱為地主的;相對的,台灣農戶符合的比例則是更低,僅為二點八八%。再舉一九四一年主計處統計局發表的統計為例,約需擁有十九甲土地才夠資格被稱為地主,台灣當時卻約僅有○點九%的農戶符合這個資格;另經該局於中國十一省八十九縣的調查與統計,地主戶數共僅為一五四五戶。

經由這三項統計數據的類比,皆表示當時絕大多數的台灣農戶,其擁有的土地面積都是低於中國大陸地主所擁有的耕地規模,這也就是說,倘以國民政府於統治中國大陸時期的標準來衡量,台灣絕大多數的農戶皆是不夠資格被稱為地主的。

但是,為了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過去在中國大陸時期對於農戶的分類及地主的定義皆被修改,並作了大幅度的擴張,大抵只要是把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不論其擁有土地面積之多寡,皆被定義為地主,這使得台灣的地主戶數竟然高達一○六○四九戶,其中大多數皆為共有出租耕地的業主們,他們大多只是擁有幾分地而已,卻僅因為土地出租而被徵收,喪失了土地所有權。

由此,帶來了許多土地所有權人的悲慘人生,他們的生活立即陷入了窘境,生活的條件反而比原先的佃農還不如,據當時立法院內政考察團的估計,受打擊的人口數竟高達二百萬人。
經由上述例子可知,農戶的分類及定義、與土地改革政策的施行皆是由權力的擁有者所掌握及操弄,並隨著主政者的需要而來改變的,諷刺的是,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台灣民眾卻反而是無權置喙的!由此帶來的是台灣多數業主(非地主)的悲慘命運。如今,政權雖已轉移多年,執政者也信誓旦旦要求轉型正義,但是該屬於他們的正義卻是一直都還沒有來到!

2007/01/26 發表於《自由時報》,A19,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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