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50年代起台灣工業大幅的起飛,經濟成長也相對的耀眼,這與政府於民國49年制定「獎勵投資條例」有絕對之關係。雖然該條例主要目的之一是要以減免稅捐的規定來吸引外國的投資,但是其中也包括了七條有關於工業用地編定、取得及使用管理之規定,如工業用地之取得可由政府主動就公有土地或私有農地加以變更;或凡創辦工業或擴展原有工業經經濟部證明確有特殊需要者,得購買或租用編為工業用地區域以外之私有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雖然後來「獎勵投資條例」經過多次的修定,但是卻維持上述便利興辦工業人取得所需之建廠用地的主旨。
這使得興辦工業人所選擇之工業用地有許多皆是位於都市附近交通及公共設施方便之平坦農地,在缺乏細緻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管制的情況之下,工廠房舍隨意的興建,並且沿著主要交通幹線做帶狀及蛙躍式的發展。這種缺乏計畫的土地利用方式,造成農業用地大量的轉變為工業用地,引發了農工爭地的現象,並且嚴重破壞了生活環境品質。此外,民國60年代,為了促進經濟成長及增加國民就業機會,政府積極努力推展工業的發展,而工廠的設置地點除了由政府主動規劃工業區之外,也允許許多中小型的工廠設置於鄉村地區。再加上許多非法設置的地下工廠也充斥鄉間,使得許多中小型的工廠設置於都市周遭及鄉村地區,這些工廠之旁往往就是優良的農田,此種農田、工廠交相雜處的景象也蔚為臺灣奇蹟的一個部份。然而,由於設廠之初並未考量環境污染問題,在節約成本並儘量創造利潤的原則之下,工廠在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作為幾乎是完全付之闕如,在生產過程中所製造出來的污水、廢物、廢氣、或噪音皆可自由的排放入大自然裡,由毗鄰的農田及社區,甚至是廣大的社會來承擔工廠生產的外部成本。諸如此類的例子在台灣俯拾即是,並可謂是屢見不鮮。
然而,這種污染的情形並非是不用付出成本的,它長久以來就逐漸的在反噬我們的社會,其中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就是一個嚴重的課題。由於這些工廠將作業過程中所製造出來、重金屬含量極高的工業廢水,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就直接排入農田灌溉水圳,使得引此水圳灌溉的農田,所生產出來的農作物含有對人體健康嚴重威脅的重金屬,例如每隔一段時日即會喧騰一時的鎘米事件就是一個例子,它至少是發生於桃園縣蘆竹鄉及觀音鄉、台中縣大甲鎮、彰化縣和美鎮及雲林縣虎尾鎮等。面對著這些問題我們是如何的處理?一般的作法是立即將農作物銷毀並要求農田進行休耕及整治。以往在這方面是相當缺乏法律的規範,由於有感於事態的嚴重,政府終於在民國89年制定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但是有了土污法之後,問題就可以解決了嗎?事情可能無法如此的樂觀。
這是因為土壤污染之整治充滿了相當高的困難度,其牽涉了諸多的難題,如責任歸屬、費用負擔、整治標準的設定、技術的可行性及當地民眾的權益等,即它已經超脫了單純的技術操作,變成了一個政治及社會的課題。然而,縱然是在這麼複雜的狀況下,不禁要問,是否可以藉由高科技整治方法,讓受污染土壤回復到以往無污染的可耕種情況?筆者透過蘆竹鄉個案的田野調查,發現這似乎是個不可能的任務,也就是說,高科技無法解決受污染的土壤問題。過往,蘆竹鄉土壤污染之整治曾經考慮了許多種方法,最後所選取的作法為「上下翻土處理」(其他地區的整治方法大致也都是如此),即是使用重機具開挖至表土之下的礫石層,將此層的黃紅或紅棕色的礫石層挖至表層,讓原先之表土沈沒至地底下,也就是說,整治的結果只是把受到鎘污染的土壤原地掩埋起來罷了,而且還埋的滿深的,原有土壤中之鎘元素並未因此就消失或減少,這些鎘以後怎樣的進入台灣生態體系?進而影響了環境及人們?目前似乎皆是無法預知的。而整個翻土整治計畫從某個角度視之,也只是為了滿足受檢體數據上的要求罷了,這種幾近是鴕鳥式的環境保護方法其意義到底何在呢?但,相當諷刺的,這卻是我們目前所採取的主要方法。
由此也讓我們發現一個重點,即政府對於目前的工業生產方式給予極力的維護,反而將原本應由工業界來承擔的責任,轉嫁給農民、地方社區,並由少數人來承擔。這也就是說,真正問題的焦點被模糊掉了,土壤污染問題往往被化約為土地的整治問題、或是土地規劃不良的問題,原本的工業生產方式及資本積累模式仍然是維持不變的。然而,究其根源,土壤污染之整治(非防治)已屬於問題處理的末端,當政府的政策不在源頭多下一點功夫,阻止工業生產排放出來的污染物時,其所造成的後果反而是更為嚴重的,而受害最深的就是那些社會的弱者—農民,這完全與現時代對於環境正義的要求是相違背的。因此,當我們一方面為土壤污染該如何來整治的問題所困擾之時,更應該思慮如何把問題回歸到它們原來應有的位置,要求工業界自己來承擔解決毒害污染物的責任,這可能才是問題解決的關鍵之處。
2007/01/11 發表於《地政學訊》,第2期,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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