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爆發的教育部評鑑指標風波對政大造成了相當大的衝擊,幸賴政大校長及師生們屢次的抗議及折衝後,終獲教育部十一月六日以台高(四)字第○九二○一六○一八七號函復文,事情似終有轉折的現象,然此事件雖告暫時平息,卻仍隱含了與多值得深思之處。
這是因為社會問題的呈現,其中的一個主要途徑就是透過指標的建構來完成。型塑一個指標並觀察其變化的情形,可以引導公共政策的決定者或是一般社會大眾來察覺社會是否出現了問題,並因此思慮是否要有適當的政策介入來解決這個社會問題。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指標的型塑及其變數的選取,往往是有意圖的作為,雖然其最後呈現的形式可能為簡單的數據或排序,但是它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他往往隱含了許多操弄的空間,及政策意圖者的傾向。
教育部所公布的大學評鑑指標(國際論文數量)及經濟部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進行的大學技轉情況與專利數評比指標,都非常值得我們的重視。透過政府的強力介入,臺灣的高等教育正如同David Noble過去對於美國高等教育的觀察一般(America by Design),正在進行一個設計的工程,只是我們做的更為不可思議。這個工程或將重塑我們的知識體系,並嚴重扭曲及狹隘了我們對於知識的認知。
如同許多評論指出,教育部高教司所發佈的大學評鑑指標由於過於粗糙,並嚴重偏科技及輕人文,已經受到社會廣泛的批評,然教育部長及行政院長過去在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卻仍然大力予以背書,這隱含的意涵就相當值得重視,其凸顯的可能是主政者欲以「科技立國」的強烈政策企圖。科技,在現今的社會已經宛如是進步發展的代名詞,而他對於社會的影響也往往是以正面的評價來予以陳述。然,真是如此的單面向嗎?我們的社會似乎是教缺乏相對的反思,因為科技的變革也往往帶來了社會結構及經濟生產關係的改變。
透過其所建構的管理模式,科技已經滲透入社會的各個領域,逐漸凌駕並摧毀其他的思維及生產體系,例如,在十九世紀末及二十世紀初,為了要增加工廠的生產量並節約成本,以工程師為背景的管理人員逐漸進入管理的階層,他們以科學為名,建構其管理的模式,而這套模式的最主要驅動價值就是效率,只要是符合效率,能夠增加產出,降低成本,並為資本家攫取更高額的利潤,就是好的管理。時序漸進,如同Jacques Ellul所言,這個價值幾乎已經成為我們社會「最佳、甚且是唯一的價值判準」。
因此,我們可以看見,工業化的社會已成為是大量生產的社會,如Lewis Mumford所論述的,多就是好,進步與否也皆是以數量來評斷。而這套邏輯思維也深刻的影響高教司的指標結構,越多的論文就是一種好的現象,至於論文的影響係數可以暫且不管,而論文重複計算的情況也可以大言不慚的以「國際慣例」來搪塞,反正我們就是要多。至於那些效率不同的其他思維與價值,在這套模式的運作之下,大抵被描述為「人的問題」,及「主觀的問題」,是必須被排除,列入邊陲的位置,並且要好好的自我檢討及反省。
至於經濟部的指標則是透過技轉情況與專利權的授與,欲將科學與生產結合,而這也是學術商品化的十足表徵。其實,技轉及專利權的背後,隱藏了私人公司的影子,經由這樣的鼓勵及設計(台經院的報告甚且要求教育部將此列入教授升等評鑑標準),意圖將學術研究與私人公司結合,這使得大學內的科學研究可能成為私人公司的研發部門,在政府提供大量研究經費之下幫助彼等來創造利潤,進行資本積累,而這也就是「知識經濟」的核心所在-能夠促進經濟成長,協助資本家賺錢的知識,才是有用的知識。
上述獨尊科技及結合資本積累的知識模式,透過上述兩項指標設計,將相當成度侷限了我們對於知識的認知,並嚴重抹煞了社會及人文知識生存及成長的空間。其實,自然科學及社會人文科學在本質上即有所不同,如以Thomas Kuhn的典範觀念視之,社會人文科學至今是否已存在單一典範成形的階段,仍有許多的討論,而這也是社會人文科學難由單一指標來進行評鑑的主要原因。然典範的並未成形,是否就代表了學術上的落伍或是不成熟呢?這倒不盡然,對於這一點,國內外學者提出了許多不同的看法,如Robert Friedrichs即主張社會科學雖然處於Kuhn所說的前典範階段,各種學說呈現互相競爭的現象,但這並不表示社會科學還未成熟,相反的,這正是社會人文科學呈現多元及可貴之處。
透過社會人文的學術研究,可以拓展我們的思維空間,並在多元的解釋情境之下,引導了未來社會的不同想像,如此,驅動了社會改革及進步的力量。例如,近一、二十年來二二八事變解釋的丕變,及其所帶來的巨大影響,不就是一個最佳的實例?而這又是幾篇SSCI文章所造成的?學者龐大口述歷史文獻難道沒有貢獻?而其驅動的價值難道是效率嗎?不就是主政者長期大力倡導的公平與正義嗎?讓人難以置信的是,主政者今卻欲將知識的範疇緊縮,並獨樹一幟,這委實是讓人相當失望與無法苟同,而這樣的作為可能也將深深影響台灣的學術發展走向,而當社會人文的學術研究者都禁錮在研究室撰寫SSCI論文時,台灣的社會恐也將逐漸呈現一片的寂靜。(本文完成於美國奧瑞岡州波特蘭市旅次)
參考文獻:
Ellul, Jacques. 1964. The Technological Society. New York: Vintage Books.
Frederichs, Robert W. 1970. A Sociology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Kuhn, Thomas S. 1970.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2nd e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Noble, David. 1977. America by Desig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the Rise of Corporate Capital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umford, Lewis. 1963. Technics and Civilization.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Jovanovich.
2003/11/21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89,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3年11月21日 星期五
2003年7月18日 星期五
住民投票-知識多元的肯認及權力的分享
(編輯按:住民投票制度隱涵了許多深層的意義,本文嘗試由三方面來予以闡釋,一為它肯認知識的來源是多元的,二為社會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與面向來給予解釋與定義,三為地方住民因此可以擁有相對的選擇權力。經過此制度的實施,賦予權力予地方住民,真正的溝通協商或將能夠實現,並由此獲致比較適宜的公共政策)
在陳總統提出公投議題之後,社會也呈現了許多不同的意見,持保留意見者大抵稱核四興建是屬專業知識的問題,一般民眾由於「了解的程度十分有限,此時國人缺乏基本認識,對專業知識與現況認知不足之下,貿然進行公投,所表達出來的民意可能是值得商榷的(林耀堅,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六月二十八日)。」本文要針對此點提出不一樣的觀點,並由此導引出住民投票制度所深具的三個重要意涵。
首先,要探討的第一個課題為知識是由何而來?以往受到科技革命的影響,不少研究者認為事實(fact)與價值(value)是可以分離的,客觀與主觀也是可以分開的,在此情形之下,社會客觀事實之認定應該是一致的,不因研究者主觀價值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既然事實是客觀且一致的,因此,可以透過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來予以驗證,並得到一致的結論,也就是在此情況之下,論者以為唯有經過科學來予以驗證的,才有資格被稱之為知識,而這也是獲取知識的唯一途徑。
不過,知識的來源真的只有透過科學的唯一管道嗎?可能不是如此,知識的來源應該是多元的,專研知識論的學者K. Popper及P.K. Feyerabend都提醒我們這個重要的觀點。例如,透過實務者的工作經驗及生活者與周遭環境的互動,其實也可以產生許多值得重視、並且有用的知識,而它們並不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這樣的思維在公共政策規劃上已經是受到相當大的重視,許多學者早就提出建議,必須將上述的知識納入於政策的制訂之中,讓具有專業知識的政策規劃者與擁有生活經驗知識的被規劃者多進行接觸與溝通,並且互相學習,在彼此交互主觀的對話與學習過程中,或將獲得大家皆可接受的共識,並由此產生適宜的公共政策。
再者,必須探索的第二個課題為社會問題是如何被定義的?以核四為例,它僅為科技上的專業問題嗎?它不也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嗎?其實,公共政策的制訂乃是來自於我們對於社會問題作了什麼樣的定義,而呈現在我們面前的社會問題,它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包含了許多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為什麼會這樣主張呢?H.W.J. Rittel & M.M.Webber認為那是因為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自然科學所處理的是溫馴的(tame)問題,容易清楚的定義,但是社會科學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完全不同,它所處理的是邪惡的(wicked)問題,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尤其是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是無法完全的描述,也因此沒有客觀一致的定義。
一個邪惡的社會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來給予解釋與定義,無形之中,選擇解釋的方法也就決定了問題解決的途徑,然到底那一個解釋才是對的呢?其實,沒有一個規則或是程序可以來決定那一個解釋才是正確的,選擇解釋的途徑是獨斷的,一個人的價值態度、立場或利益會來引導他所要作的選擇,而且每個人可能都會嘗試選擇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因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議題,而這也就是為什麼Rittel & Webber指出,「政府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及政策的規劃—都是很難去定義的;它們的定義是倚賴於捉摸不定的政治判斷,然後以此來解決問題。」這也是C.E. Lindblom & D.K. Cohen對於問題定義的見解,他們說「尋得一個問題的權威式解答,通常似乎都是失敗的,這是因為質疑者及批評者可以很容易的宣稱問題被錯誤的定義。其實,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讓我們去發現它,我們作了一個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
由上述的論述引申,那麼接下來的第三個課題要問的是,誰擁有這個選擇權呢?如果社會問題的定義是源自於政治判斷,而這個判斷是受到價值、利益、立場及權力的影響,那麼,技術官僚及科學研究者對於社會問題的見解或是對於公共利益的詮釋,就一定會比地方住民來的高明嗎?以往,在有權力者的運作之下,為求科技至上的價值觀能夠支配我們的社會,政府及企業界通常會把那些原本是屬於政治範疇的社會問題轉化成為科技的問題,如此一來,去解決那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完全仰賴於專家及技術人員,而不是地方民眾的民主參與,而這也是有權力者高明的統治方法,也是核能發電問題過去被定義及解決的唯一途徑。
住民投票的制度設計是要來回應上述三個重要的問題,也欲透過如此制度上的設計,讓地方住民的生活知識能夠獲得相對的尊重、讓他們也擁有部分的權力來對於社會問題進行不一樣的詮釋、讓他們也可以來選擇適宜地方的公共政策。而這也表示,住民投票其實隱含著相當深邃的意涵,因為它代表的是知識多元的肯認、及權力的釋出與分享,也唯有在此情形之下,保守擁有權力者才會真正放下身段來與地方住民進行誠意的溝通,並促進共識的達成。
2003/7/18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72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在陳總統提出公投議題之後,社會也呈現了許多不同的意見,持保留意見者大抵稱核四興建是屬專業知識的問題,一般民眾由於「了解的程度十分有限,此時國人缺乏基本認識,對專業知識與現況認知不足之下,貿然進行公投,所表達出來的民意可能是值得商榷的(林耀堅,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六月二十八日)。」本文要針對此點提出不一樣的觀點,並由此導引出住民投票制度所深具的三個重要意涵。
首先,要探討的第一個課題為知識是由何而來?以往受到科技革命的影響,不少研究者認為事實(fact)與價值(value)是可以分離的,客觀與主觀也是可以分開的,在此情形之下,社會客觀事實之認定應該是一致的,不因研究者主觀價值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既然事實是客觀且一致的,因此,可以透過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來予以驗證,並得到一致的結論,也就是在此情況之下,論者以為唯有經過科學來予以驗證的,才有資格被稱之為知識,而這也是獲取知識的唯一途徑。
不過,知識的來源真的只有透過科學的唯一管道嗎?可能不是如此,知識的來源應該是多元的,專研知識論的學者K. Popper及P.K. Feyerabend都提醒我們這個重要的觀點。例如,透過實務者的工作經驗及生活者與周遭環境的互動,其實也可以產生許多值得重視、並且有用的知識,而它們並不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這樣的思維在公共政策規劃上已經是受到相當大的重視,許多學者早就提出建議,必須將上述的知識納入於政策的制訂之中,讓具有專業知識的政策規劃者與擁有生活經驗知識的被規劃者多進行接觸與溝通,並且互相學習,在彼此交互主觀的對話與學習過程中,或將獲得大家皆可接受的共識,並由此產生適宜的公共政策。
再者,必須探索的第二個課題為社會問題是如何被定義的?以核四為例,它僅為科技上的專業問題嗎?它不也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嗎?其實,公共政策的制訂乃是來自於我們對於社會問題作了什麼樣的定義,而呈現在我們面前的社會問題,它的定義其實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包含了許多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為什麼會這樣主張呢?H.W.J. Rittel & M.M.Webber認為那是因為社會問題的本質基本上是與自然科學所面對的問題不同,自然科學所處理的是溫馴的(tame)問題,容易清楚的定義,但是社會科學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完全不同,它所處理的是邪惡的(wicked)問題,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馴服它們。尤其是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社會問題通常是無法完全的描述,也因此沒有客觀一致的定義。
一個邪惡的社會問題是可以由許多方法來給予解釋與定義,無形之中,選擇解釋的方法也就決定了問題解決的途徑,然到底那一個解釋才是對的呢?其實,沒有一個規則或是程序可以來決定那一個解釋才是正確的,選擇解釋的途徑是獨斷的,一個人的價值態度、立場或利益會來引導他所要作的選擇,而且每個人可能都會嘗試選擇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因此,社會問題的定義基本上就是一個政治議題,而這也就是為什麼Rittel & Webber指出,「政府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及政策的規劃—都是很難去定義的;它們的定義是倚賴於捉摸不定的政治判斷,然後以此來解決問題。」這也是C.E. Lindblom & D.K. Cohen對於問題定義的見解,他們說「尋得一個問題的權威式解答,通常似乎都是失敗的,這是因為質疑者及批評者可以很容易的宣稱問題被錯誤的定義。其實,問題並不是客觀的存在那裡,讓我們去發現它,我們作了一個選擇來形塑我們的問題。」
由上述的論述引申,那麼接下來的第三個課題要問的是,誰擁有這個選擇權呢?如果社會問題的定義是源自於政治判斷,而這個判斷是受到價值、利益、立場及權力的影響,那麼,技術官僚及科學研究者對於社會問題的見解或是對於公共利益的詮釋,就一定會比地方住民來的高明嗎?以往,在有權力者的運作之下,為求科技至上的價值觀能夠支配我們的社會,政府及企業界通常會把那些原本是屬於政治範疇的社會問題轉化成為科技的問題,如此一來,去解決那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完全仰賴於專家及技術人員,而不是地方民眾的民主參與,而這也是有權力者高明的統治方法,也是核能發電問題過去被定義及解決的唯一途徑。
住民投票的制度設計是要來回應上述三個重要的問題,也欲透過如此制度上的設計,讓地方住民的生活知識能夠獲得相對的尊重、讓他們也擁有部分的權力來對於社會問題進行不一樣的詮釋、讓他們也可以來選擇適宜地方的公共政策。而這也表示,住民投票其實隱含著相當深邃的意涵,因為它代表的是知識多元的肯認、及權力的釋出與分享,也唯有在此情形之下,保守擁有權力者才會真正放下身段來與地方住民進行誠意的溝通,並促進共識的達成。
2003/7/18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72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3年6月27日 星期五
您相信嗎?歷史竟然開了我們一個大玩笑!—對於陳定南部長批評孫善豪教授一事有感
法務部陳定南部長近日內對於本刊去年刊載之文章有所批評,此事並經聯合報於今年六月十九日第九版予以批載,由此引發了雙方進一步的論述。陳部長於今年六月三日部務會議內針對本校政治學系孫善豪教授發表於去年五月十日之文章持相當不同之意見,其主要內容已由法務部秘書室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傳真予本刊,重點分述如下:
1. 查經濟部擬將「著作權法」上一些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本部始終反對,此事在去年五月九日各大報的全國版均有大幅報導(詳見附件一—簡報八份)。陳部長在立法院答詢時也重申反對立場(詳附件二—立法院公報詢答實錄)。孫教授未加查證就胡亂指責,陳部長為此批評「有失嚴謹客觀的治學精神」,應屬公允。
2. 另孫教授寫道「中華民國的法務部也鄭重宣布,它是微軟公司的打手。」完全是捏造。查本部從未如此矮化自己。
3. 陳部長指該段文字「甚至近乎可笑,簡直快到斯文掃地的程度」並不為過(詳附件三—法務部部務會議紀錄)。
4. 本部遲至最近才反應是因為不久前才收到 貴院寄贈的「政策論壇電子報彙編」,以前並不知有該文的存在。
在進入實質內容的討論之前,首先必須澄清的重要事情為雙方的時間點有長達一年以上的落差,也就是孫教授的文章是發表於去年的五月十日,而陳部長的言論則是出現在今年六月三日的部務會議。由於本電子報之彙本是一年出版一次,其內容是將過去一年之內的文章匯集成冊,於本校校慶之時發行。這也就是說,當陳部長在閱讀孫教授文章的時候,此文已經是存在超過一年的時間,陳部長是在討論一年前的文章。
而據敝人瞭解,本刊一貫之作業程序是每星期五發行,截稿時間大約是在前兩天,留下一天讓工讀生進行版面的編排及電腦相關事務的處理。翻開去年的行事曆,五月十日為星期五,那該期之截稿日也就是為兩天前的五月八日, 五月九日則是工讀生作業的時間,而各大報大幅報導法務部反對將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也就是在這一天。因此,孫教授在寫該文時法務部決然反對的立場其實是尚未在立法院中呈現,也就是說在歷史上很有可能是還未發生,因此,這要叫孫教授如何來查證?上述之第一點是否為強人所難呢?
在法務部五月八日明白宣示之前,其於此事之立場並不明確,這使得立法委員必須藉由立法院質詢的機會要求法務部有所澄清。然而,在陳部長澄清之前,「龐建國對於盜版擬改公訴罪相當不滿,指責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因為擔心美國貿易報復,『沒搞清狀況就亂發言』。」 而專研法律之蘇盈貴委員也明白表示,「盜版行為除罪化已成為世界潮流,以美國為例,只有兩個州把違反著作權納入刑法,國內刑責修法卻相當嚴苛,進一步要改為公訴罪,法務部根本反其道而行。」 上述二例明白指出,就連訊息靈通、權力相對廣大的立法委員都有這樣的認知,法務部怎能苛責孫教授會有類似的想法呢?
另外,不知陳部長是否知道,就在今年二月份,在台灣反盜版聯盟代表拜會陳部長之後,中華資訊網報導,「陳定南同意,目前刑法本身對違反著作財產權規定的刑度符合國際水準,但法院實際的判決確實太輕,他也同意盜版改列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屆時不論警察或檢察官都可主動偵辦。他並承諾未來在行政院審查著作權法修正案時,一定會予以支持。」 這樣的報導,對照於去年五月八日,「法務部反對將侵害智慧財產權改為公訴罪,即使行政院其他部會有不同意見,法務部還是不會改變立場。」 前後兩個立論南轅北轍,請問陳部長,我們又該相信哪個消息呢?
再者,對於法務部是「微軟公司打手」一事,則是有更多的事證指出當時社會的許多不滿。台灣商業軟體聯盟去年大肆宣傳,「為落實行政院『保護智財權行動年』計劃,法務部、經濟部與台灣商業軟體聯盟今聯合對外發表『二○○二企業反盜版行動』,宣佈展開歷年規模最大、檢舉獎金最高的反盜版查緝行動,並訂二○○二年五月一日為共同與法務部開始嚴格調查執法日,呼籲使用者應提高警覺,切勿心存僥倖心理。」 而這個行動「乃由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發起,法務部、經濟部共同擔任指導、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及中華民國資訊產品反仿冒聯盟所共合協辦,也是政府與民間團體首次攜手合作,為歷年來前所未見的大規模反盜版查緝行動。」 至於法務部的立場呢?「法務部長陳定南於會中表示…期間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專案會報,集中檢、警、調的力量,以主動蒐證和受理檢舉的方式,徹底打擊各種反著作權法、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如此一來,是否剛好落實了孫教授所謂的「打手」指涉?
其實,當時社會充斥了對於法務部的批評,如網頁設計師張莉莉就指出,「在微軟逐漸獨占全球電腦軟體之際,我國沒有任何預防、對抗行動,處於挨打地位,任由微軟公司擺佈,大家指責法務部淪為微軟打手…。」 親民黨立法委員並公開指稱,「法務部自本月起替違法在先的微軟強力取締盜版,淪為微軟的討債公司。」 而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高育仁則是講的更為露骨,他「希望我們的司法單位,切勿成為外國大廠商的劊子手。」 而去年由大學生及教師會所發起的「反反盜版」運動,大家應該是記憶猶新,活動中對於陳部長也是多有嚴厲的批評。陳部長後來在接受前體委會主委趙麗雲的訪問時,也自承彼等「公開點名說法務部是『美帝打手』,美國帝國主義者的打手,甚至點名說我是微軟的超級推銷員。」 以此觀之,孫教授所謂的打手指稱,大抵是了無新意,僅只是延續別人類似的說詞罷了,而陳部長對於去年眾多的批評皆能大肚容忍,何以今年卻反是呢?倘依此邏輯,法務部秘書室是否也要一一去函上述立委及人員,指其「斯文掃地」呢?再者,只要詳讀孫教授的文章,其重點並非於此,上述的打手論也僅是文章的楔子,陳部長過份偏愛於此,是否忽略了該文的真正重點?
然而本文的目的並非僅是資料的鋪陳,欲維護本刊的立場而已,而是要進一步的探索陳部長為什麼會在文章出現一年之後仍然這樣的「大怒」? 敝人揣測可能的第一個原因是陳部長把時間弄錯了,以為孫教授的文章是最近發表的新作。本院所發行的「政策論壇電子報《彙本第二冊》」在最後一頁的邀稿函中曾註明本「政策論壇」為電子週報,每年在五月二十日本校校慶前後並以平面印刷的方式出版彙本,因此本彙本的印行時間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但是,在彙本當中的每一篇文章雖皆依時間歸類於每一序號之內,惜並未指明每一序號的發行時間,如此一來,可能會讓陳部長誤以為該文是發表於今年的五月二十日。
尤其是立法院本會期正在討論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案已於今年六月六日院會三讀通過),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並於今年五月五日針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會議討論的題綱中赫然出現:「草案除現行法常業犯外,將『為銷售或出租之目的而盜錄盜版光碟之行為』與『明知為盜錄盜版光碟而予以散布之行為』,增列為公訴罪(其他維持告訴乃論原則),是否合理?」及「國際上到底有沒有『著作權侵害除罪化』的立法趨勢?」 這樣的議題討論隱含著本次著作權法的修法其實是與法務部的立場甚為有關,它並且是延續著去年的論爭,而更為碰巧的是,一年前與一年後時間上的巧合實在是讓人匪夷所思、嘆為觀止!因為,一樣都是發生在五月的上旬!因此,敝人以為陳部長可能是把該文發表的時間弄錯了,倘孫教授的文章真是發表於今年的五月十日,那陳部長的大怒是相當可以理解的,問題是,它是發表於去年五月初,而這是否是歷史跟法務部、本院及孫教授開了一個大玩笑呢?如此思來,不禁令人莞爾!
另一個解釋原因是,長期以來法務部及陳部長由於此事而遭受到民間社會的誤解,然在行政院的壓力之下卻是不能夠主動表達反對的意見,這種現象其實由去年五月八日陳部長於立法院的答詢安排中就可以看的出來,陳部長是在龐建國立法委員的詢問下才得以被動的表達立場,這表示法務部可能是無法主動表示反對意見。而今年的著作權法修正,法務部的聲音也未得到經濟部或是行政院的重視,這使得法務部必須劃清界線,不斷強調是「經濟部擬將『著作權法』上一些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本部始終反對。」 這樣的聲明,其實是可以深刻感受到法務部及陳部長的無奈及其於此事的無力感。陳部長或許會想,事情既然不是我作的,那麼帳為什麼要記在我的頭上呢?不過,以陳部長過去的豐富閱歷,他的生氣可能是與那些批評的字眼無關,而是為什麼大家都「不懂我的心」?
其實,台灣在長期的經濟成長意識型態掛帥底下,經濟部及經建部門長久以來都是國家的強勢部會,其他機關是無法與其抵擋,法務部在此次交鋒明顯是落於下風,在政策上是被邊緣化了,這可能也引起陳部長的不快。然檢閱台灣過去發展的歷史,被邊緣化的機關又何嘗只有法務部?如以敝人所熟悉的空間規劃為例,「政府領導的部門是主管『經濟建設』的部門,其主導的經建計畫對空間計畫有主導及改變的權力…當核心功能單位受到充份的保護時,邊陲功能單位則刻意地曝露於外在環境的監督與影響。」 在這種情況之下,真正主導政策走向的經建部門猶如藏鏡人一般,隱身於幕後,卻使得其他部會在經建部門「免死貧道」的情況下,受到社會許多的責難。然這已是司空見慣的現象,法務部絕不是唯一被邊緣化的機關,如此想來,陳部長是否會舒暢一點呢?
然以陳部長過去優異的從政成績與崇隆的民間聲望,敝人卻是有更高的期待,因為光是劃清界線、表示本身的清白可能是不夠的。陳部長於宜蘭縣長任內,力抵經濟部及台塑王董事長欲於利澤工業區設置六輕的案例,至今仍是許多人津津樂道的事情,而陳部長在電視辯論會上的精彩表現也是歷久彌新的畫面。宜蘭至今仍維持環保立縣的基礎,陳部長無疑是有相當大的貢獻。然陳部長當也不會忘記,抵擋六輕設廠的成功除了必須歸功於地方政府的努力之外,民間社會的合作無間可能也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說,陳部長領導的宜蘭縣政府在與民間社會通力合作之下,終於抵擋了六輕於宜蘭的設廠,此事其實是有重要的意涵。陳忠信引用德國政治及社會學者奧菲的論點,特別指出「資本主義福利國家的構成要素(主要是資本積累和民主正當性)間存在著矛盾、衝突。資本主義福利國家便是要在其間制定動態平衡的政策。」 動態就表示政策並非是一成不變,它是有扭轉的機會。如今政策的走向明顯的是傾斜至資本積累的一方,然這並不保證政策未來不會偏回來,不過政策要導引回來是必須努力的,而這是必須倚賴政府部門中的公道力量及民間社會的集結。
法務部在去年其實是幫經濟部背了一個相當大的黑鍋,許多民間社會的批評都是針對法務部而來,然仔細思慮,民間社會與法務部的立場有那麼大的差距嗎?民間社會諸多的批評又何嘗不是陳部長可以援引的力量?敝人揣測,此事件之另一當事人孫教授至今仍拒絕回應,這是否也隱含著深意呢?對於此事,陳部長何妨在澄清之餘,與孫教授步調一致,皆放大胸襟一笑置之呢?畢竟我們是要攜手走更遠的路。
2003/6/2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1. 查經濟部擬將「著作權法」上一些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本部始終反對,此事在去年五月九日各大報的全國版均有大幅報導(詳見附件一—簡報八份)。陳部長在立法院答詢時也重申反對立場(詳附件二—立法院公報詢答實錄)。孫教授未加查證就胡亂指責,陳部長為此批評「有失嚴謹客觀的治學精神」,應屬公允。
2. 另孫教授寫道「中華民國的法務部也鄭重宣布,它是微軟公司的打手。」完全是捏造。查本部從未如此矮化自己。
3. 陳部長指該段文字「甚至近乎可笑,簡直快到斯文掃地的程度」並不為過(詳附件三—法務部部務會議紀錄)。
4. 本部遲至最近才反應是因為不久前才收到 貴院寄贈的「政策論壇電子報彙編」,以前並不知有該文的存在。
在進入實質內容的討論之前,首先必須澄清的重要事情為雙方的時間點有長達一年以上的落差,也就是孫教授的文章是發表於去年的五月十日,而陳部長的言論則是出現在今年六月三日的部務會議。由於本電子報之彙本是一年出版一次,其內容是將過去一年之內的文章匯集成冊,於本校校慶之時發行。這也就是說,當陳部長在閱讀孫教授文章的時候,此文已經是存在超過一年的時間,陳部長是在討論一年前的文章。
而據敝人瞭解,本刊一貫之作業程序是每星期五發行,截稿時間大約是在前兩天,留下一天讓工讀生進行版面的編排及電腦相關事務的處理。翻開去年的行事曆,五月十日為星期五,那該期之截稿日也就是為兩天前的五月八日, 五月九日則是工讀生作業的時間,而各大報大幅報導法務部反對將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也就是在這一天。因此,孫教授在寫該文時法務部決然反對的立場其實是尚未在立法院中呈現,也就是說在歷史上很有可能是還未發生,因此,這要叫孫教授如何來查證?上述之第一點是否為強人所難呢?
在法務部五月八日明白宣示之前,其於此事之立場並不明確,這使得立法委員必須藉由立法院質詢的機會要求法務部有所澄清。然而,在陳部長澄清之前,「龐建國對於盜版擬改公訴罪相當不滿,指責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因為擔心美國貿易報復,『沒搞清狀況就亂發言』。」 而專研法律之蘇盈貴委員也明白表示,「盜版行為除罪化已成為世界潮流,以美國為例,只有兩個州把違反著作權納入刑法,國內刑責修法卻相當嚴苛,進一步要改為公訴罪,法務部根本反其道而行。」 上述二例明白指出,就連訊息靈通、權力相對廣大的立法委員都有這樣的認知,法務部怎能苛責孫教授會有類似的想法呢?
另外,不知陳部長是否知道,就在今年二月份,在台灣反盜版聯盟代表拜會陳部長之後,中華資訊網報導,「陳定南同意,目前刑法本身對違反著作財產權規定的刑度符合國際水準,但法院實際的判決確實太輕,他也同意盜版改列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屆時不論警察或檢察官都可主動偵辦。他並承諾未來在行政院審查著作權法修正案時,一定會予以支持。」 這樣的報導,對照於去年五月八日,「法務部反對將侵害智慧財產權改為公訴罪,即使行政院其他部會有不同意見,法務部還是不會改變立場。」 前後兩個立論南轅北轍,請問陳部長,我們又該相信哪個消息呢?
再者,對於法務部是「微軟公司打手」一事,則是有更多的事證指出當時社會的許多不滿。台灣商業軟體聯盟去年大肆宣傳,「為落實行政院『保護智財權行動年』計劃,法務部、經濟部與台灣商業軟體聯盟今聯合對外發表『二○○二企業反盜版行動』,宣佈展開歷年規模最大、檢舉獎金最高的反盜版查緝行動,並訂二○○二年五月一日為共同與法務部開始嚴格調查執法日,呼籲使用者應提高警覺,切勿心存僥倖心理。」 而這個行動「乃由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發起,法務部、經濟部共同擔任指導、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及中華民國資訊產品反仿冒聯盟所共合協辦,也是政府與民間團體首次攜手合作,為歷年來前所未見的大規模反盜版查緝行動。」 至於法務部的立場呢?「法務部長陳定南於會中表示…期間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專案會報,集中檢、警、調的力量,以主動蒐證和受理檢舉的方式,徹底打擊各種反著作權法、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如此一來,是否剛好落實了孫教授所謂的「打手」指涉?
其實,當時社會充斥了對於法務部的批評,如網頁設計師張莉莉就指出,「在微軟逐漸獨占全球電腦軟體之際,我國沒有任何預防、對抗行動,處於挨打地位,任由微軟公司擺佈,大家指責法務部淪為微軟打手…。」 親民黨立法委員並公開指稱,「法務部自本月起替違法在先的微軟強力取締盜版,淪為微軟的討債公司。」 而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高育仁則是講的更為露骨,他「希望我們的司法單位,切勿成為外國大廠商的劊子手。」 而去年由大學生及教師會所發起的「反反盜版」運動,大家應該是記憶猶新,活動中對於陳部長也是多有嚴厲的批評。陳部長後來在接受前體委會主委趙麗雲的訪問時,也自承彼等「公開點名說法務部是『美帝打手』,美國帝國主義者的打手,甚至點名說我是微軟的超級推銷員。」 以此觀之,孫教授所謂的打手指稱,大抵是了無新意,僅只是延續別人類似的說詞罷了,而陳部長對於去年眾多的批評皆能大肚容忍,何以今年卻反是呢?倘依此邏輯,法務部秘書室是否也要一一去函上述立委及人員,指其「斯文掃地」呢?再者,只要詳讀孫教授的文章,其重點並非於此,上述的打手論也僅是文章的楔子,陳部長過份偏愛於此,是否忽略了該文的真正重點?
然而本文的目的並非僅是資料的鋪陳,欲維護本刊的立場而已,而是要進一步的探索陳部長為什麼會在文章出現一年之後仍然這樣的「大怒」? 敝人揣測可能的第一個原因是陳部長把時間弄錯了,以為孫教授的文章是最近發表的新作。本院所發行的「政策論壇電子報《彙本第二冊》」在最後一頁的邀稿函中曾註明本「政策論壇」為電子週報,每年在五月二十日本校校慶前後並以平面印刷的方式出版彙本,因此本彙本的印行時間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但是,在彙本當中的每一篇文章雖皆依時間歸類於每一序號之內,惜並未指明每一序號的發行時間,如此一來,可能會讓陳部長誤以為該文是發表於今年的五月二十日。
尤其是立法院本會期正在討論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案已於今年六月六日院會三讀通過),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並於今年五月五日針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會議討論的題綱中赫然出現:「草案除現行法常業犯外,將『為銷售或出租之目的而盜錄盜版光碟之行為』與『明知為盜錄盜版光碟而予以散布之行為』,增列為公訴罪(其他維持告訴乃論原則),是否合理?」及「國際上到底有沒有『著作權侵害除罪化』的立法趨勢?」 這樣的議題討論隱含著本次著作權法的修法其實是與法務部的立場甚為有關,它並且是延續著去年的論爭,而更為碰巧的是,一年前與一年後時間上的巧合實在是讓人匪夷所思、嘆為觀止!因為,一樣都是發生在五月的上旬!因此,敝人以為陳部長可能是把該文發表的時間弄錯了,倘孫教授的文章真是發表於今年的五月十日,那陳部長的大怒是相當可以理解的,問題是,它是發表於去年五月初,而這是否是歷史跟法務部、本院及孫教授開了一個大玩笑呢?如此思來,不禁令人莞爾!
另一個解釋原因是,長期以來法務部及陳部長由於此事而遭受到民間社會的誤解,然在行政院的壓力之下卻是不能夠主動表達反對的意見,這種現象其實由去年五月八日陳部長於立法院的答詢安排中就可以看的出來,陳部長是在龐建國立法委員的詢問下才得以被動的表達立場,這表示法務部可能是無法主動表示反對意見。而今年的著作權法修正,法務部的聲音也未得到經濟部或是行政院的重視,這使得法務部必須劃清界線,不斷強調是「經濟部擬將『著作權法』上一些盜版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本部始終反對。」 這樣的聲明,其實是可以深刻感受到法務部及陳部長的無奈及其於此事的無力感。陳部長或許會想,事情既然不是我作的,那麼帳為什麼要記在我的頭上呢?不過,以陳部長過去的豐富閱歷,他的生氣可能是與那些批評的字眼無關,而是為什麼大家都「不懂我的心」?
其實,台灣在長期的經濟成長意識型態掛帥底下,經濟部及經建部門長久以來都是國家的強勢部會,其他機關是無法與其抵擋,法務部在此次交鋒明顯是落於下風,在政策上是被邊緣化了,這可能也引起陳部長的不快。然檢閱台灣過去發展的歷史,被邊緣化的機關又何嘗只有法務部?如以敝人所熟悉的空間規劃為例,「政府領導的部門是主管『經濟建設』的部門,其主導的經建計畫對空間計畫有主導及改變的權力…當核心功能單位受到充份的保護時,邊陲功能單位則刻意地曝露於外在環境的監督與影響。」 在這種情況之下,真正主導政策走向的經建部門猶如藏鏡人一般,隱身於幕後,卻使得其他部會在經建部門「免死貧道」的情況下,受到社會許多的責難。然這已是司空見慣的現象,法務部絕不是唯一被邊緣化的機關,如此想來,陳部長是否會舒暢一點呢?
然以陳部長過去優異的從政成績與崇隆的民間聲望,敝人卻是有更高的期待,因為光是劃清界線、表示本身的清白可能是不夠的。陳部長於宜蘭縣長任內,力抵經濟部及台塑王董事長欲於利澤工業區設置六輕的案例,至今仍是許多人津津樂道的事情,而陳部長在電視辯論會上的精彩表現也是歷久彌新的畫面。宜蘭至今仍維持環保立縣的基礎,陳部長無疑是有相當大的貢獻。然陳部長當也不會忘記,抵擋六輕設廠的成功除了必須歸功於地方政府的努力之外,民間社會的合作無間可能也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說,陳部長領導的宜蘭縣政府在與民間社會通力合作之下,終於抵擋了六輕於宜蘭的設廠,此事其實是有重要的意涵。陳忠信引用德國政治及社會學者奧菲的論點,特別指出「資本主義福利國家的構成要素(主要是資本積累和民主正當性)間存在著矛盾、衝突。資本主義福利國家便是要在其間制定動態平衡的政策。」 動態就表示政策並非是一成不變,它是有扭轉的機會。如今政策的走向明顯的是傾斜至資本積累的一方,然這並不保證政策未來不會偏回來,不過政策要導引回來是必須努力的,而這是必須倚賴政府部門中的公道力量及民間社會的集結。
法務部在去年其實是幫經濟部背了一個相當大的黑鍋,許多民間社會的批評都是針對法務部而來,然仔細思慮,民間社會與法務部的立場有那麼大的差距嗎?民間社會諸多的批評又何嘗不是陳部長可以援引的力量?敝人揣測,此事件之另一當事人孫教授至今仍拒絕回應,這是否也隱含著深意呢?對於此事,陳部長何妨在澄清之餘,與孫教授步調一致,皆放大胸襟一笑置之呢?畢竟我們是要攜手走更遠的路。
2003/6/2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3年6月19日 星期四
土地使用計劃變更實現住民投票良機
公投法案雖在民進黨大力動員之下,惜仍然無法在本會期順利通過,究其原因可能是由於我國過去相當缺乏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經驗;另一方面則是長久以來公民投票往往與政治敏感度相當高的統獨議題相結合,這接使得部份國人仍存有相當之疑慮。
其實公民投票是彌補間接代議民主的一個不錯的辦法,以美國為例,它長久以來已經廣泛運用於各州,未必是如同國人所認為的僅適用於國家認同的議題。為了要讓都市及區域的成長能夠獲得更為有效的控制,從一九六○年代以來美國部份州就積極實施所謂的成長管理制度,其內容雖然包含許多不一樣的技術及運作原則,但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機制即是透過住民投票來決定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與否,這被稱之為投票箱規劃(ballot box planning),也就是透過住民的投票來決定是否要讓該項發展計畫在此地實現。以二○○○年十一月的選舉為例,以州及地方相關的成長議題就分別登記三五及五一八個投票行為,而美國加州更是實施住民投票最具成效的地方。他大量的使用住民投票來決定土地使用規劃的方向,從一九八六年至二○○○年就有六七一次的住民投票,平均每年發生四一次,這樣的頻率實在是不可謂不高。
為何要在土地使用計畫變更之時進行住民投票呢?其根本的原因乃是對於公民權的尊重,為了要讓住民能夠提早參與公共政策的決定,並降低後續的行政及社會成本,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就成為住民投票很好的時間點,它可以讓住民決定該項開發行為是否被許可。不過,他的被採用其實隱含了更為重要的意義,目前在台灣所採用的民眾參與方式大抵是間接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也就是由住民所選出來的民意代表來代為行使住民的意願。不過,在成長機器理論(growth machine theory)的詮釋之下,地方上的菁英及民意代表往往與政府行政官員組成成長聯盟,僅視土地為獲利的生產要素,偏向促進地方上的經濟成長,連帶使得他們無法正確表達住民的偏好。此外,現行台灣土地開發的審議或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施行,皆是採取相當菁英的途徑,由專家、學者、民意代表、行政官員來做關鍵性的決定,這也相當程度偏離了由當地住民自由選擇的決策模式。在此種權利不對等的情形之下,如何透過直接民主來彌補上述間接民主的不足,就成為一個相當值得重視的課題。
因此,賦予地方社區住民對於未來發展的相對自主權、一個開放並且公平參與的權力結構、不再完全倚賴於技術或是行政菁英的指揮,可謂是公共政策制訂的主要重點。然而,一般的住民是屬於權力上弱勢的一方,他們需要政策規劃者的協助,才有可能與權力的擁有者進行公平競爭。這種理念其實在過去的規劃理論思辯中,就有學者大聲疾呼其重要性,例如Davidoff就特別重視公民在規劃過程中的民主參與,他認為公民在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中應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規劃的過程中不應把民眾排除在外。他提出了倡導規劃的概念(advocacy planning),建議規劃者必須幫助民眾參與,並應該特別協助那些無法參與的弱小團體。
然而,不論是資訊的提供或是交互主觀的溝通皆無法保證弱勢的一方因此就能夠擁有權力來公平的參與,這樣的主張仍然是相當的不足,倘要賦予地方住民真正的權力,則在政治制度上就必須要有所安排,而直接民主的觀念在此時就能夠提供相當好的助益,也就是說,透過直接民主權利的賦予,才能夠促使規劃者與被規劃者之間的接觸及互相學習,有權力的一方可能因此才願意放下他們的身段來直接傾聽並瞭解住民的心聲,這樣一來,彼此的共識或許才能夠真正的實現,以此觀之,公民投票不僅是目的、他更是一個重要的手段。
展望未來,在土地使用計畫變更之時進行住民的投票,可能是一個重要的制度設計,他可以讓地方住民真正的擁有部份權利,並由此促使開發者及政府官員尊重民意,真正的來進行溝通,傾聽住民內心的需求或是不安,由此或將可以得到彼此皆可接受的共識,並解決長久以來民眾抗爭的棘手社會問題。而透過此種方式不僅可以降低公投的政治敏感度,也可以培養國人對於住民投票的經驗,這也或將是民進黨未來實現其理想的一個重要途徑。
發表於Taiwan News綜合週刊 第86期 2003/6/19 P.6
其實公民投票是彌補間接代議民主的一個不錯的辦法,以美國為例,它長久以來已經廣泛運用於各州,未必是如同國人所認為的僅適用於國家認同的議題。為了要讓都市及區域的成長能夠獲得更為有效的控制,從一九六○年代以來美國部份州就積極實施所謂的成長管理制度,其內容雖然包含許多不一樣的技術及運作原則,但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機制即是透過住民投票來決定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與否,這被稱之為投票箱規劃(ballot box planning),也就是透過住民的投票來決定是否要讓該項發展計畫在此地實現。以二○○○年十一月的選舉為例,以州及地方相關的成長議題就分別登記三五及五一八個投票行為,而美國加州更是實施住民投票最具成效的地方。他大量的使用住民投票來決定土地使用規劃的方向,從一九八六年至二○○○年就有六七一次的住民投票,平均每年發生四一次,這樣的頻率實在是不可謂不高。
為何要在土地使用計畫變更之時進行住民投票呢?其根本的原因乃是對於公民權的尊重,為了要讓住民能夠提早參與公共政策的決定,並降低後續的行政及社會成本,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就成為住民投票很好的時間點,它可以讓住民決定該項開發行為是否被許可。不過,他的被採用其實隱含了更為重要的意義,目前在台灣所採用的民眾參與方式大抵是間接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也就是由住民所選出來的民意代表來代為行使住民的意願。不過,在成長機器理論(growth machine theory)的詮釋之下,地方上的菁英及民意代表往往與政府行政官員組成成長聯盟,僅視土地為獲利的生產要素,偏向促進地方上的經濟成長,連帶使得他們無法正確表達住民的偏好。此外,現行台灣土地開發的審議或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施行,皆是採取相當菁英的途徑,由專家、學者、民意代表、行政官員來做關鍵性的決定,這也相當程度偏離了由當地住民自由選擇的決策模式。在此種權利不對等的情形之下,如何透過直接民主來彌補上述間接民主的不足,就成為一個相當值得重視的課題。
因此,賦予地方社區住民對於未來發展的相對自主權、一個開放並且公平參與的權力結構、不再完全倚賴於技術或是行政菁英的指揮,可謂是公共政策制訂的主要重點。然而,一般的住民是屬於權力上弱勢的一方,他們需要政策規劃者的協助,才有可能與權力的擁有者進行公平競爭。這種理念其實在過去的規劃理論思辯中,就有學者大聲疾呼其重要性,例如Davidoff就特別重視公民在規劃過程中的民主參與,他認為公民在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中應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規劃的過程中不應把民眾排除在外。他提出了倡導規劃的概念(advocacy planning),建議規劃者必須幫助民眾參與,並應該特別協助那些無法參與的弱小團體。
然而,不論是資訊的提供或是交互主觀的溝通皆無法保證弱勢的一方因此就能夠擁有權力來公平的參與,這樣的主張仍然是相當的不足,倘要賦予地方住民真正的權力,則在政治制度上就必須要有所安排,而直接民主的觀念在此時就能夠提供相當好的助益,也就是說,透過直接民主權利的賦予,才能夠促使規劃者與被規劃者之間的接觸及互相學習,有權力的一方可能因此才願意放下他們的身段來直接傾聽並瞭解住民的心聲,這樣一來,彼此的共識或許才能夠真正的實現,以此觀之,公民投票不僅是目的、他更是一個重要的手段。
展望未來,在土地使用計畫變更之時進行住民的投票,可能是一個重要的制度設計,他可以讓地方住民真正的擁有部份權利,並由此促使開發者及政府官員尊重民意,真正的來進行溝通,傾聽住民內心的需求或是不安,由此或將可以得到彼此皆可接受的共識,並解決長久以來民眾抗爭的棘手社會問題。而透過此種方式不僅可以降低公投的政治敏感度,也可以培養國人對於住民投票的經驗,這也或將是民進黨未來實現其理想的一個重要途徑。
發表於Taiwan News綜合週刊 第86期 2003/6/19 P.6
2003年5月30日 星期五
SARS替社會邊緣傳遞一個重要的訊息
(台北市的SARS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本文認為這可能是因為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造成的後果是我們今日卻是要加倍的奉還。)
SARS疫情繼續的延燒,它由臺北萬華的和平醫院、仁濟醫院向外擴散,該地區華昌國宅也曾被指涉具有社區感染的徵兆,住民遭到短暫的隔離,而許多平日遊走於萬華地區的遊民們也被政府緊急的集中管理,深怕彼等成為疫情的感染源。凡此種種跡象,皆促使著我們思維一些重要的問題,例如,為何台北市的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老舊的萬華地區?又,由於SARS疫情的嚴重化,讓我們看見富裕的臺灣社會竟然有這麼多無處為家的遊民,他們為何成為遊民?又為何集中於萬華地區?而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及被排斥的人們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
眾所皆知,萬華地區不論是在清治或是日治時期皆有其輝煌的歷史,可惜如今風華不再,已成為一個垂垂老朽的社區,其內部許多道路不僅狹小,公共設施也是相對缺乏,衛生條件及生活環境品質皆較為低落,致使它成為一個亟待更新的窳陋地區。民國六○年代初期,中央政府面對了國際政治環境的巨變,為了加強島內人民對其大有為政府的信心,曾於此區大力推動「萬大計劃」的都市更新案,但其主要內容為拆除違建,並在公有土地上興建國民住宅來安置違建戶,因此早期的都市更新工作指的大抵就是國宅興建,它並且成為政府照顧弱勢的宣傳樣板。
相對地,私人擁有地權的老舊區域可就沒有這麼幸運了,程序上,它們是必須依循都市計畫的手段來進行更新,然而在中央政府不再積極介入,地方政府都市更新行政組織位階相對較低,及缺乏資源、專責法令規範的情況下,使得都市更新的績效相當的有限。這也就是說,萬華地區並未隨著臺灣過去經濟的快速成長而有根本性的變革,臺北都市成長的軸線早已東移,西區的萬華似僅能在淡水河畔,與夕陽相隨。然而,這種情況難道無法予以改變?都市更新難道無法成為實現社會福利的重要政策?民國八○年代後期,都市更新再度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但是舊社區住民的期待卻是再度的落空,這是因為此時都市更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刺激營建業的發展,依舊是欲藉由公有地的更新來振興國家的經濟景氣,套句俗話,就是所謂的掛羊頭賣狗肉,這使得最需要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及當地居民並未成為都市更新的主體,而弱勢住民的需求依舊是不受到重視。
至於遊民方面,近年來的數量似有增加的趨勢,他們給社會一般的印象皆是較為負面的,如認為他們髒亂、遊手好閒、整日無所事事,並且是罪犯的預備人選。然而根據調查,很少遊民是因為好吃懶做而流落街頭的,過去有將近一半的遊民其實是會找工作來維持他們基本的生活所需,而且大多數的遊民是沒有犯罪的前科。另外,彼等之所以會成為遊民是有相當多不一樣的理由,其中有因家庭解組、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及其他的個人原因等,在這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因失業或是職災而無法重返職場的遊民,由於彼等教育程度較低,在缺乏家庭依靠、社會網絡及不知尋求外界協助的情況下,使得他們在失去工作之後很難再尋得工作的機會。尤其此刻全球經濟正面臨了再結構的轉變過程,工作的型態已經有了相當的變化,致使彼等只能靠著打零工或以接受社會救濟為生。然而,遊民的問題似乎並未受到政府的重視,這一波SARS的衝擊更是讓他們飽受社會的歧視,我們如同是在「譴責犧牲者」,希望他們儘可能的從我們眼前消失,而且是躲的愈遠愈好。這個社會並視他們的問題為其個人或是家庭的問題,該由他們自己去解決,因此彼等並非是社會福利的服務對象,也幾乎在政府的政策中被排除。
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與充滿負面印象的遊民結合一起,一個是都市發展的邊緣地區,另一個則幾乎是社會底層中的底層,而SARS就是在這個結合的地點大展身手,並由此向外擴散。為什麼會如此?SARS為何選擇此地?萬華實質環境的老舊與遊民的社會問題是否僅為冰山之一角,其代表的是否為我們過去政治經濟發展的途徑已經呈現了嚴重的偏頗?而政府在這當中並已經失去了其該有的作為?過去在威權政府領導的時代,一切以外銷導向、促進經濟成長為主要的政策依歸,其他的社會面向倘不危及主政者統治權的取得,皆是可以被忽視的。如今在全球化經濟競爭之下,新自由主義的觀點大為盛行,為再求國家整體經濟成長及市場效率的提升,政府角色已經是逐漸的退縮,整個社會的運作機制改由市場來主導,在缺乏政府的限制之下,私人企業可以毫無限制的去追求利潤。晚近,此論點更是在權力擁有者的推波助瀾下,以不同之型態來呈現,如所謂的「私有化」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政府在本身財政困窘的狀況下,不斷地將自己以往所承擔的責任拋棄或推卸,讓市場來運作,此舉往往被譏為「社會達爾文主義」,因它使得社會的弱勢團體或是城市的邊緣地區,更是顯得衰敗與落後,而彼等也成為社會防衛體系中最為脆弱的一環。
如此的解釋,使得SARS疫情恐不僅是公共衛生的問題,也不是N-95口罩、消毒或是防護衣就能夠解決的,它可能也部分代表著由於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可能的後果是我們今日 卻是要加倍的奉還,而SARS選擇此地的意涵恐怕也是於此。我們無法把萬華排除,也不可能視遊民於不見,唯有協助解決他們的問題,或許才可以讓我們不再受到SARS或其他病菌的威脅。天佑萬華!天佑遊民!天佑那些與他們同處邊緣位置的地方與人們!也但願我們還有趕快彌補的機會!
2003/5/30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SARS疫情繼續的延燒,它由臺北萬華的和平醫院、仁濟醫院向外擴散,該地區華昌國宅也曾被指涉具有社區感染的徵兆,住民遭到短暫的隔離,而許多平日遊走於萬華地區的遊民們也被政府緊急的集中管理,深怕彼等成為疫情的感染源。凡此種種跡象,皆促使著我們思維一些重要的問題,例如,為何台北市的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老舊的萬華地區?又,由於SARS疫情的嚴重化,讓我們看見富裕的臺灣社會竟然有這麼多無處為家的遊民,他們為何成為遊民?又為何集中於萬華地區?而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及被排斥的人們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
眾所皆知,萬華地區不論是在清治或是日治時期皆有其輝煌的歷史,可惜如今風華不再,已成為一個垂垂老朽的社區,其內部許多道路不僅狹小,公共設施也是相對缺乏,衛生條件及生活環境品質皆較為低落,致使它成為一個亟待更新的窳陋地區。民國六○年代初期,中央政府面對了國際政治環境的巨變,為了加強島內人民對其大有為政府的信心,曾於此區大力推動「萬大計劃」的都市更新案,但其主要內容為拆除違建,並在公有土地上興建國民住宅來安置違建戶,因此早期的都市更新工作指的大抵就是國宅興建,它並且成為政府照顧弱勢的宣傳樣板。
相對地,私人擁有地權的老舊區域可就沒有這麼幸運了,程序上,它們是必須依循都市計畫的手段來進行更新,然而在中央政府不再積極介入,地方政府都市更新行政組織位階相對較低,及缺乏資源、專責法令規範的情況下,使得都市更新的績效相當的有限。這也就是說,萬華地區並未隨著臺灣過去經濟的快速成長而有根本性的變革,臺北都市成長的軸線早已東移,西區的萬華似僅能在淡水河畔,與夕陽相隨。然而,這種情況難道無法予以改變?都市更新難道無法成為實現社會福利的重要政策?民國八○年代後期,都市更新再度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但是舊社區住民的期待卻是再度的落空,這是因為此時都市更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刺激營建業的發展,依舊是欲藉由公有地的更新來振興國家的經濟景氣,套句俗話,就是所謂的掛羊頭賣狗肉,這使得最需要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及當地居民並未成為都市更新的主體,而弱勢住民的需求依舊是不受到重視。
至於遊民方面,近年來的數量似有增加的趨勢,他們給社會一般的印象皆是較為負面的,如認為他們髒亂、遊手好閒、整日無所事事,並且是罪犯的預備人選。然而根據調查,很少遊民是因為好吃懶做而流落街頭的,過去有將近一半的遊民其實是會找工作來維持他們基本的生活所需,而且大多數的遊民是沒有犯罪的前科。另外,彼等之所以會成為遊民是有相當多不一樣的理由,其中有因家庭解組、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及其他的個人原因等,在這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因失業或是職災而無法重返職場的遊民,由於彼等教育程度較低,在缺乏家庭依靠、社會網絡及不知尋求外界協助的情況下,使得他們在失去工作之後很難再尋得工作的機會。尤其此刻全球經濟正面臨了再結構的轉變過程,工作的型態已經有了相當的變化,致使彼等只能靠著打零工或以接受社會救濟為生。然而,遊民的問題似乎並未受到政府的重視,這一波SARS的衝擊更是讓他們飽受社會的歧視,我們如同是在「譴責犧牲者」,希望他們儘可能的從我們眼前消失,而且是躲的愈遠愈好。這個社會並視他們的問題為其個人或是家庭的問題,該由他們自己去解決,因此彼等並非是社會福利的服務對象,也幾乎在政府的政策中被排除。
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與充滿負面印象的遊民結合一起,一個是都市發展的邊緣地區,另一個則幾乎是社會底層中的底層,而SARS就是在這個結合的地點大展身手,並由此向外擴散。為什麼會如此?SARS為何選擇此地?萬華實質環境的老舊與遊民的社會問題是否僅為冰山之一角,其代表的是否為我們過去政治經濟發展的途徑已經呈現了嚴重的偏頗?而政府在這當中並已經失去了其該有的作為?過去在威權政府領導的時代,一切以外銷導向、促進經濟成長為主要的政策依歸,其他的社會面向倘不危及主政者統治權的取得,皆是可以被忽視的。如今在全球化經濟競爭之下,新自由主義的觀點大為盛行,為再求國家整體經濟成長及市場效率的提升,政府角色已經是逐漸的退縮,整個社會的運作機制改由市場來主導,在缺乏政府的限制之下,私人企業可以毫無限制的去追求利潤。晚近,此論點更是在權力擁有者的推波助瀾下,以不同之型態來呈現,如所謂的「私有化」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政府在本身財政困窘的狀況下,不斷地將自己以往所承擔的責任拋棄或推卸,讓市場來運作,此舉往往被譏為「社會達爾文主義」,因它使得社會的弱勢團體或是城市的邊緣地區,更是顯得衰敗與落後,而彼等也成為社會防衛體系中最為脆弱的一環。
如此的解釋,使得SARS疫情恐不僅是公共衛生的問題,也不是N-95口罩、消毒或是防護衣就能夠解決的,它可能也部分代表著由於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可能的後果是我們今日 卻是要加倍的奉還,而SARS選擇此地的意涵恐怕也是於此。我們無法把萬華排除,也不可能視遊民於不見,唯有協助解決他們的問題,或許才可以讓我們不再受到SARS或其他病菌的威脅。天佑萬華!天佑遊民!天佑那些與他們同處邊緣位置的地方與人們!也但願我們還有趕快彌補的機會!
2003/5/30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3年5月18日 星期日
誰來決定核廢場設哪裡?
最近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也是著重於疫情的發展,使得許多重要的公共事務不經意的受到忽視。然而,這些政策的制訂倘若此刻不多給予重視,其可能引發的後續衝突性卻是相當高的,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就是這樣的例子。
此條例草案基本上是為了解決核能廢料儲存的難題而設,這麼一提,映入腦海的第一個印象或許就是蘭嶼達悟族人對於核能廢料儲存場的激烈且長期抗爭。
關此條例草案的內容(僅有二十一條),基本上仍是立基於技術菁英的邏輯思維,因為主要的運作機制是由經濟部所設立的選址委員會來運作,其成員則是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的委員會式的公共政策制訂模式,其實是深受美國於本世紀初進步時期流行觀點的影響,那就是主觀的政治不應涉入於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因為公共政策是科學研究的範疇,是一門「價值中立」的科學。透過這些宣稱客觀中立的專家及技術官僚們,將為我們的社會定義什麼是公共利益,並由彼等來選擇適當的公共政策。因此,行政運作程序的設計即是要避免民眾的參與,縱然是有些民眾被邀請來參加,他們也只是代表著象徵的意義罷了。
不過,也許有人會質疑,草案中具有相關民眾參與的規定,如要求舉辦公開說明會,並要與地方民眾進行溝通及意見調查等。但是,這些可能皆僅是花瓶,為什麼呢?因為它根本沒有規定對於民眾所提的異議該如何來處理。條例草案中僅規定,「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陳列或揭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辦機關提出意見。」至於該意見是否會得到答覆?如有答覆,倘提出者仍不滿意時,該如何來處理?等問題,此條例草案於此皆無明示。
如此一來,決策的制訂模式仍將落入於過去的窠臼,由主政者及技術官僚來主導。然此條例草案的設計者難道沒有由過去激烈反核抗爭的經驗中,來體悟此決策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的變遷?尤其當政策的標的是個如此充滿爭議性的議題。
也許有人會提出主張,認為此條例草案是建基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因此不僅民眾的意見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其他有關於環境影響的重大課題也接會得到重視。然而,只要是深入瞭解我國環評制度的運作方式,可能就會對此觀點持相當保留的態度。這是因為不論是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是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大抵皆是由開發單位交由顧問公司來處理。於此,就發生了一個相當困惑、卻又值得深思的問題,也就是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報告書有可能會與開發單位的意見相左嗎?私人顧問公司是屬於營利事業組織,它們是靠接案子為生,有可能反對出錢老闆的開發意圖嗎?它們又真有道德義務來扮演公正客觀的社會良心角色?因此根據過去的經驗,開發單位所委託的顧問公司總是有辦法找到不同的模式,使得模擬結果無論是施工階段或是未來營運階段都是影響輕微的,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幾乎所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例最後都是以「有條件通過審查」來結案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過去的經驗來看,此條例草案所建構的決策機制是無法吻合民間社會的要求,這是因為公共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猶如專家及技術官僚所謂的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是說,核能廢料儲存場的選址已不純然是個技術問題,他更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因此,既然是政治及社會問題,那麼在一個民主社會裡,政策選擇的權力應該是儘可能的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
倘主政者對此重大議題無此認知,則嚴重的社會衝突將是可以預見的。而下個月十六日即將召開、主政者極力宣稱重現社區參與的全國非核家園會議可能也僅是個摸摸頭的拜拜吧。
2003/5/18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此條例草案基本上是為了解決核能廢料儲存的難題而設,這麼一提,映入腦海的第一個印象或許就是蘭嶼達悟族人對於核能廢料儲存場的激烈且長期抗爭。
關此條例草案的內容(僅有二十一條),基本上仍是立基於技術菁英的邏輯思維,因為主要的運作機制是由經濟部所設立的選址委員會來運作,其成員則是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的委員會式的公共政策制訂模式,其實是深受美國於本世紀初進步時期流行觀點的影響,那就是主觀的政治不應涉入於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因為公共政策是科學研究的範疇,是一門「價值中立」的科學。透過這些宣稱客觀中立的專家及技術官僚們,將為我們的社會定義什麼是公共利益,並由彼等來選擇適當的公共政策。因此,行政運作程序的設計即是要避免民眾的參與,縱然是有些民眾被邀請來參加,他們也只是代表著象徵的意義罷了。
不過,也許有人會質疑,草案中具有相關民眾參與的規定,如要求舉辦公開說明會,並要與地方民眾進行溝通及意見調查等。但是,這些可能皆僅是花瓶,為什麼呢?因為它根本沒有規定對於民眾所提的異議該如何來處理。條例草案中僅規定,「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陳列或揭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辦機關提出意見。」至於該意見是否會得到答覆?如有答覆,倘提出者仍不滿意時,該如何來處理?等問題,此條例草案於此皆無明示。
如此一來,決策的制訂模式仍將落入於過去的窠臼,由主政者及技術官僚來主導。然此條例草案的設計者難道沒有由過去激烈反核抗爭的經驗中,來體悟此決策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的變遷?尤其當政策的標的是個如此充滿爭議性的議題。
也許有人會提出主張,認為此條例草案是建基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因此不僅民眾的意見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其他有關於環境影響的重大課題也接會得到重視。然而,只要是深入瞭解我國環評制度的運作方式,可能就會對此觀點持相當保留的態度。這是因為不論是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是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大抵皆是由開發單位交由顧問公司來處理。於此,就發生了一個相當困惑、卻又值得深思的問題,也就是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報告書有可能會與開發單位的意見相左嗎?私人顧問公司是屬於營利事業組織,它們是靠接案子為生,有可能反對出錢老闆的開發意圖嗎?它們又真有道德義務來扮演公正客觀的社會良心角色?因此根據過去的經驗,開發單位所委託的顧問公司總是有辦法找到不同的模式,使得模擬結果無論是施工階段或是未來營運階段都是影響輕微的,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幾乎所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例最後都是以「有條件通過審查」來結案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過去的經驗來看,此條例草案所建構的決策機制是無法吻合民間社會的要求,這是因為公共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猶如專家及技術官僚所謂的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是說,核能廢料儲存場的選址已不純然是個技術問題,他更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因此,既然是政治及社會問題,那麼在一個民主社會裡,政策選擇的權力應該是儘可能的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
倘主政者對此重大議題無此認知,則嚴重的社會衝突將是可以預見的。而下個月十六日即將召開、主政者極力宣稱重現社區參與的全國非核家園會議可能也僅是個摸摸頭的拜拜吧。
2003/5/18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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