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觸及一個關鍵課題,即該《條例草案》是由國發會提出,然主管機關卻是經濟部,這與常理相違,民進黨因此提出修正動議,主張應修改主管機關。惟,本文欲提出另一觀點,即國發會適合提出這樣的《條例草案》嗎?新成立的國發會,其職責到底為何?當初為什麼要把經建會改制為國發會呢?
更早之前,民進黨蔡英文主席與國發會管中閔主委針對該《條例草案》有精采討論。蔡主席認為,自經區這種片面開放市場、遍地開花式的作法,很有可能會帶來許多負面效果及後遺症;反之,管主委則是認為自經區只是政府諸多經濟政策中的一環,它是單純的經濟政策,代表的是產業政策思維的改變。雙方論點皆值得重視,惟卻都僅局限於經濟面向的考量。
經濟掛帥嚴重錯誤
誠如管主委所言,自經區只是「單純的經濟政策」,而這樣的作法早起1960年的《獎勵投資條例》,政府為了拼經濟,特別制訂此條例,對工業興辦人有了許多的優惠,該條例之後陸續更名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現今的《產業創新條例》,而國發會目前所提出的《條例草案》,則可以說是上述條例的加強進階版,其立法的結構及邏輯幾乎是相同的,完全是經濟掛帥。
這些條例的條文看來複雜,但其實一點也不,因為他們都建築在第13條及第14條的最後一項規定:自經區申請資格條件、區位、規模、程序、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或「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即權力完全掌控在經濟部及行政院。
試問,當行政院都已經核定為自經區,那後續的都市計劃、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環境影響評估計劃等,究竟要如何審查呢?內政部及環保署膽敢拒絕嗎?依過往經驗,很少出現的。本人去年曾發表《為何抵制國家重大建設》,表示在興辦事業計劃、土地使用計劃、環境保護計劃及土地徵收計劃這4大計劃中,政府往往是以興辦事業計劃為最上位階,忽視了其他計劃的同等重要性,此為嚴重的錯誤,也連帶造成了其他計劃屢被批評為附庸、花瓶,而這也是滋生許多自救會與抗爭的主因。
遺憾地,該《條例草案》仍是延續過往的錯誤,摒棄社會多元價值,獨尊經濟價值,然而,為了不重蹈這個覆轍,不就是我們將經建會改制為國發會的主因嗎?我們不是期待國發會能夠有不同的發展典範與思維嗎?我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在多年前即已訂定,希望「當代及未來世代均能享有寧適多樣的環境生態、活力開放的繁榮經濟、及安全和諧的福祉社會」,也就是環境、經濟、社會都是同等重要,不應該有所偏廢。但是由此《條例草案》的結構設計看來,它依舊是獨尊經濟面向。
讓人失望退回重訂
經建會轉型為國發會所提的第一個法案,本應讓人耳目一新,然卻只是新瓶裝舊酒,讓人頗為失望!因此,立法院將其退回重訂,應是最佳選擇。
本文發表於《蘋果日報》「焦點評論」,2014/06/30,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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