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兔強烈颱風來襲,再度讓大家憶起過往風災所發生的許多土石流及重大天然災害。為了解決或減緩這些災害,這些年來我們都寄望於國土計畫法的制訂,以為該法的通過與執行必將可以解決這些問題。惟國土計畫法草案雖已多次送進立法院,但離三讀通過仍然是遙遙無期,在此情況之下,行政單位另立巧門,欲以全國區域計畫來替代國土計畫法,內政部並於今年八月提出「全國區域計畫(草案)」,非常值得大家的關注。
全國區域計畫只會土地房屋不公義擴大
與國土計畫法草案一樣,表面上,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似乎也是非常注重國土保育、永續海岸、農地保護及全國糧食安全,但這恐是虛晃一招,因為其真正的目的卻是在於「建立計畫指導使用機制及簡化審議流程」,這包含了二個重點:(1)未來直轄市及縣市得自行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無須再提區委會審議;至於環評部分也將大幅簡化,未來將只辦理全區域的政策環評,不再辦理10公頃以上的新訂都市計畫案;(2)訂定「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指導原則,簡化開發許可之審查流程,這使得全國區域計畫(草案)有極大篇幅皆是著重於非都市土地的重新分類及開發變更使用,而這可能才是全國區域計畫(草案)的真正重點。
非常關鍵地,在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中,非都市土地將重新進行分類,分為「資源型使用分區」及「設施型使用分區」。為何要如此分類?其分別之定義為何?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並未有清楚之說明。針對後者,並將訂定「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之指導原則」,未來申請開發利用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許可條件得予以簡化,並將訂定寬嚴不一之差別許可條件。
重新將非都市土地分類是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因為公共政策的著名研究學者長久以來就指出「分類」對於公共政策制訂的重要性,例如,Deborah A. Stone就說,「政策制訂是對於下列事項的恆常競爭,這包括了:分類的標準、項目的界線,及那些引導人們行動的觀念的定義。」;另外,John W. Kindon也主張,「分析任何事情的第一步就是要把它放置在適當的分類項目之中,人們看待一件事情將會因此有很大的差異,倘若我們將其放置在不一樣的項目之中。因此,許多對於問題定義的爭辯都是在於將會使用何種的分類,及使用的方法。你可能無法經由分類項目來評斷一個問題,但是這個分類將會結構了人們對於這個問題許多重要面向的觀點。」由此進一步的引申,那就是,「分類」及其內涵並非客觀中立的呈現在我們的社會,它其實是深受了主觀價值、利益及意識型態的影響。
全國區域計畫(草案)重新將非都市土地分為二類,多出一個「設施型使用分區」,雖然巧妙地用環境容受力及成長管理予以包裝,但仔細觀其內容,非都市土地的快速變更開發使用、不用環評、並讓地方政府直接擁有這個權力等,可能才是全國區域計畫(草案)的真正目的!至於是否能夠減緩災害的發生,誰又在乎呢?
發表於《YAHOO房地產專欄》,2013/9/25。
2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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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寫兩公約和憲法,民間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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