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三條文於今年四月被大法官宣布違憲,其主要理由乃是這些條文不符合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釋字第709號解釋文指出,這是因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形成過程中,「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這號解釋文頗受社會各界讚揚,因為它明白指出我們所追尋的公共利益與正當行政程序無法分離;也就是說,我們必須透過正當行政程序,經由公平公開公正的民眾參與,共同來捕捉及形塑那抽象及難以界定的公共利益。反之,當正當行政程序沒有被確實履行時,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作為就極有可能是公共利益的扭曲及誤導,並造成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居住權的嚴重侵害。
《都市更新條例》是《都市計畫法》的子法,二者緊密相嵌,其應履行之正當行政程序應無二致。因此,當前者被明白宣布違憲之時,那目前行政程序規範更顯粗糙的後者,它能夠迴避這個嚴肅課題嗎?「都市計畫」的影響層面遠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更深更廣,它難道不應履行嚴謹的正當行政程序嗎?在釋字第709號解釋文提出之後,多年來積極推動正當行政程序的許玉秀前大法官,相當的興奮,特別應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之邀,進行「釋憲之路的新里程:喚醒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魂」演講,她特別強調「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因為我們必須尊重人性尊嚴及尊重人的主體地位,她說,「未遵守正當程序原則的程序,進入程序的人隨時淪為客體。正當法律程序所要實現的,就是把人當主體加以對待。」而這也就是她演講最終的精彩結語:我是人!
那麼,試問台灣現行的都市計畫有把人當人看嗎?在都市計畫形成的過程中,我們到底是是主體、還是客體?很遺憾地,縱然是到了21世紀,我們的都市計畫卻依舊是把人當成客體來對待,也就是台灣的都市計畫根本不把人當人看,而台南市政府最近在辦理台南市鐵路地下化都市計畫變更案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
我國現行都市計畫主要是建構於1960年代,當時派駐於台灣的聯合國顧問團把那時國外流行的規劃理念引入台灣,這些理念包含非常強調數量分析模型的系統論、及以技術專家與行政官僚決策為主的菁英規劃模式。都市計畫的價值取向變成非常強調提高經濟效率、及專家決策技術面向,我們的都市計畫長久以來也是由此來界定所謂的公共利益,嚴重忽略對於基本人權的尊重。相對的,我們也可以由制度面的修改時間來予印證,即《都市計畫法》分別於1964年及1973年進行重要修訂,並將上述規劃理念融入,從此確立了我國《都市計畫法》的基本架構,這也使得正當行政程序一直未獲重視。
這樣的規劃理念特別受到權力擁有者的喜愛,因為它們不僅不挑戰不公平的權力及利益結構,並且往往將不公義的社會問題扭曲為技術及工具的專業問題,由此剝奪了人民應有的選擇權力,進而消滅了人的主體地位,並使得其財產權、生存權、居住權等皆不獲保障。配合著過往的高壓威權統治,不論是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是土地徵收其實都被技術化及邊緣化了,民眾的意見及選擇根本不受到重視,反而是少數權力擁有者,他們的意見才是重要的,而我們也就一直承繼了這樣狹隘的規劃理念,至今依舊不改,公共利益就由這一小撮人在做決定。
但是,釋字第709號解釋文開啟了重要的一扇門,它將帶領我們走向另外一個都市計畫典範,但是權力及利益的擁有者卻是繼續頑強抵抗,不願意放棄他們現今所享有的既得利益。針對「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依據釋字第709號解釋文所提辦理聽證會的請求,台南市政府於日前正式回文拒絕,理由為「其案件性質及法源規定與本案並不相同,應無適用。」這樣的回應依舊是不把人當人看,台南市政府仍然不願意履行正當行政程序。試問,縱然台南市是由民進黨執政,其對於人性尊嚴的忽視與國民黨籍縣市首長又有何差別?
近日來,立法院針對《會計法》進行修法,由於欲讓顏清標公款私用除罪化,輿論譁然,連帶也讓民進黨大傷,因為我們看不到民進黨與國民黨的差別,我們根本看不到它有要提升道德水準及促進公平正義的作為,我們也看不到民進黨的地方執政者願意揚棄過往都市計畫的顢頇專制,把人民當成主體來對待。民進黨曾執政八年,並喊出轉型正義口號,但試問,多年來多少不合時宜的法規制度被修改了?再者,法規縱然沒有改,民進黨就可以以此為推託理由,延遲人民對於正當行政程序的渴望?如果以法規未改為理由,那民進黨與國民黨又有何差別呢?
展望未來,我們應該看誰願意來修改威權時代所遺留下來的許多缺乏正當行政程序的法規制度,而不是寄望於那隨時可變的民意調查。政黨輪替又如何?五星市長又如何?還不是繼續蹂躪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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