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的許多振興經濟方案,本質都是土地開發案。經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出相關興辦事業計劃,政府在此計劃周遭提出更大面積的土地使用變更計劃,由此構成了蛋黃與蛋白二個部分,許多農地由此變更為住商建築用地,地價因此翻轉了好幾倍,以財團派系為主幹的不動產投機集團由此賺進了龐大的不當利益,而政府也是藉此手法來收編地方政治人士及獲利。
然而這些土地是公有地嗎?不是,絕大多數都是私有土地,政府趁農村陷於凋敝窳陋及人口老化之際,不僅不伸出援手,反而是落井下石,用土地徵收或土地重劃的手法來逼迫老農離農。
土地徵收過於浮濫
因此,我們看見國家重大建設何其多,但真正落實者又有多少呢?徵收取得的土地確有需要嗎?它們有依當初的計劃確實執行嗎?如果沒有,那是否表示這些興辦事業計劃絕大多數都是虛假的?其真正目的只是為了實現土地徵收,進行對私有土地的掠奪罷了。監察院在上月9日對內政部提出了重要的糾正案,指出「經查截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件徵收案,土地面積逾137萬餘平方公尺,自核准徵收迄今已約4至25年餘,卻未於徵收計劃所訂期限內,按照核准徵收計劃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完成使用。」
又,「上開各需用土地人於上開已徵收土地閒置期間,未積極研謀因應方式,或檢討其興辦事業計劃,亦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任令已徵收土地閒置迄今,又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未能確實列管督促所屬之各需用土地人,積極依法檢討辦理,致已徵收土地閒置多年,迄未依徵收計劃完成使用,另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落實要求各需用土地人及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均核有嚴重怠失。」此糾正案清楚指出我國土地徵收極為浮濫的嚴重問題,這也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及生存權完全不受尊重。政府隨意提出興辦事業計劃,之後的土地使用計劃及土地徵收計劃大抵也都未嚴格審查,它們基本上是完全的配合。於此,須特別提醒的是,本糾正案僅只針對一般徵收,尚且不包括區段徵收,倘若把眾多的區段徵收案也列入(如苗栗大埔、新竹璞玉、機場捷運A7、淡海新市鎮、桃園航空城等),那數據一定會更為驚人!
不應剝奪弱勢福祉
政府提出的振興經濟方案至少應該謹守二大原則,即不犧牲人民目前所享有的福祉及嚴格履行正當法律程序,但是目前的作法卻非如此,政府胡亂釋出公權力,剝奪社會弱勢者的福祉,並以不符公義的行政程序,來成就那虛假的GDP數據,但實際上卻是協助財團派系及投機客進行不動產炒作,造成社會更大的不公平。這樣的振興經濟方案相當可怕,不要也罷!
本文發表於《蘋果日報》,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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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和內容長篇大論論文常常更新,像博碩士論文不設文字上限和編排格式和校稿完整版,多談兩公約和憲法,歐洲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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