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政府應恪遵憲法,立即停止浮濫土地徵收!

一、土地徵收是基本人權保障議題,絕非僅是補償多寡問題

真正實施民主憲政的國家,其土地徵收的數量往往是遠低於我國的徵收件數,為何如此?那是因為彼等將土地徵收視為是人權保障的議題,必須要嚴謹對待。1789年法國大革命,提出了重要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特別指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這成為當時最重要的主張之一,並為後來民主立憲國家所援用。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即受其影響,有類似規定,如憲法第15條。財產權為什麼這麼重要?這是因為除了金錢衡量部分之外,它更是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涉及了對於生存權與人格權的剝奪,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文就不斷強調這個理念,如釋字第400號與釋字第596號即是。所以,土地徵收的補償多寡問題雖然重要,但,是否符合人權保障才更是關鍵。

二、土地徵收必需符合嚴謹要件,並踐行必要民眾參與之行政程序

由於土地徵收是對於人民上述憲法保障權利的剝奪,因此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五項前提要件: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而且是缺一不可。若以第一項論之,即所擬興辦之公共事業或徵收目的須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而此項公共利益須是經過「選擇的、重大的、特別的公共利益」,始足當之。於是,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之行政程序來肯定之。關於此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亦已明確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實施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亦即判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

三、人民仍生活於戒嚴時期,基本人權隨時遭致剝奪,民主憲政依舊遙遙無期

我國雖已宣稱解除戒嚴,但是相關制度卻沒有做根本的變革,這使得土地徵收依舊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已成為一個嚴重社會問題,並久為各界所詬病。此一現象,亟待政府及社會各界重視,並早日予以匡正。

(本文發表於立法院「台南鐵路地下化爭議公聽會」,2012/10/16)

1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好久沒看到您的新文章了噢 期待教授不藏私的免費下載原文標題和內容全文pdf擋長篇論文.憂國憂民秉持學術良知的學者不多見了.加油

匿名 提到...

國家要進步,都市景觀要改善,從另個角度來看,重大工程花這麼多錢建設,如果只是把鐵路從路面改到地下,對整個都市景觀將毫無助益。早在98年時路線就已經公布在育樂堂及忠孝里活動中心的公聽會上,是大家都太期望鐵路地下化泰來效益(包括陳教授的家),恍然大悟利益沒有了,當然這樣說太不厚道,我認同你的五倍價徵收,或以未來20年的升值利益空間補償。台灣的都市計劃太沒前瞻性,以至於台南的鐵路旁蓋滿了房子,所以歐洲國家不徵收土地的方式並不適用於台南,當然人民的權利要維護,問題是這樣的都市景觀真得能看嗎?
人會死,房子也有其壽命期,如果不能拆當然還是會自然倒塌,如果不及早更新,都市將成為瘤,又是地政專長的你所樂見的嗎?

匿名 提到...

台南鐵路地下化若進行民意調查,可能贊成依現有計畫繼續進行的會壓倒性贏過反對的喔!

徐世榮 提到...

謝謝。只是我的見解與您非常不同。就如我所強調的,土地徵收是人權議題,這不是用數人頭來予以解決的,倘若不符合土地徵收要件,再多的人的同意,依舊不能夠動用土地徵收的公權力。(試問,江國慶幾個人呢?文林苑王家又幾戶呢?)再者,都市景觀的提升就能剝奪人民的基本人權?歐美國家過往錯誤的都市更新手段應該是個殷鑑。以上供參。

陳致曉 提到...

匿名 提到"早在98年時路線就已經公布在育樂堂及忠孝里活動中心的公聽會上,是大家都太期望鐵路地下化泰來效益(包括陳教授的家),恍然大悟利益沒有了"
我不知您這個匿名者憑什麼胡亂猜測我家想法, 替我家發言, 這正如政府官員一再抹黑我們貪婪, 一再要替我們決定做"特別犧牲". 本案自救會從未將補償做為訴求. 一個政府若以自說自話的公共利益套在個人頭上, 要求他們特別犧牲, 就是殘暴的獨裁政府! 更何況鐵路地下化跟本不須東移.

匿名 提到...

陳教授:
您是學工程的,當然您不是學土木工程,可是在您研究光電時,是不是也是要取捨最佳的狀況,或最有利的狀況呢?當開元路橋、東門路橋,小東、四維、長榮地下道蓋起時,就有很多人犧牲,而青年及榮譽路平交道死了多少冤魂,又何嘗不是犧牲,土地被道路劃過,多少年來不是都是這樣徵收,補償是一條路,官員說是唯一一條路,但許添財為何不去推動以地易地的法案呢?說穿了,他們都在騙選票,我打電話去他們服務處問,他們知道我不是反對,馬上改口他們不是反對,就說我說的是對的,反正騙來騙去啦。試想政府賠了你房子錢,再租你的土地10年,這些費用其實已經很高,我是納稅人,我是不希望政府做這種事,最重要的是,當您拿回土地,每個人蓋的門面又不整齊,是我,我希望住在規劃完完整整的重劃區。當然現階段的補償費是非常不合理,我也是有房子會被徵收,我早忘了鐵路地下化的事,所以早已搬到重劃區住了,我那房子就空在那10年了,我也告訴都發處的人,你們要徵收土地我會配合,但如果要不合理的價錢徵收,我也不同意,屆時大家都耗時間,其實我也知道,政府最後就將錢提存到法院,然後強制拆除,我要上班,我不像你是公立學校教師,最後在有生之年還是領錢了事,如果立委不努力,官員也依法無據,何必呢?算是配合政府做一件善事吧!

徐世榮 提到...

很抱歉,樓上的訪客,我完全無法同意你的看法。
1.政府過去這麼做,並不表示現在依舊可以這麼做。
2.每個人都有自己自主的選擇,你願意放棄自己的土地,搬至重劃區,並不表示陳教授一家人、或其他406戶也都要這麼做。此外,如果你明知徵收不對,卻仍願配合,並要求別人也這麼做,這是在做「善事」嗎?我們不是要努力導正這個錯誤才算是做善事嗎?
3.現在的規劃路線是否是最好的?這尚未確定。大家(包括販夫走卒及我這個學地政的)對此都可以表達不同的看法,絕對不是只有學工程的才能發言。就我看來,目前鐵改局的路線是一條從自身成本效益觀點出發的路線,而不是一條人權保障的路線。
4.我們用不著只能倚賴立委或政治人物,自己的權利自己爭取!結合公民社會的力量,大家團結一致,勇敢行動,我們不信公義喚不回。
5.最近最高行政法院對於苗栗大埔案發回台中行政法院更審,媒體多有報導(昨日蘋果日報有大篇幅報導),還請你多多審閱。
6.大學教授也是很忙的,絕不比一般人輕鬆。

匿名 提到...

1. 憲法所規定得財產權是否該包括路上不可蓋陸橋?地下道?這些會影響房屋使用效益的東西
2.以地易地,或增加徵收費用的法令,還有賴各位學者努力,謝謝!
3. 以前市府曾討論過以北門路旁,台南公園邊的土地興建住宅,轉讓給拆遷戶,不知為何後來停止了,這是我疑惑的地方.

徐世榮 提到...

1.請參照民法物權篇及土地法中對於所有權之定義。
2.問題關鍵尚不及徵收補償課題。還請再次閱讀這篇文章,問題關鍵是在於是否符合徵收必備的要件。
3.很抱歉,這一點我就不清楚了。

匿名 提到...

1.土地的所有權,連領空權都沒辦法保障了,更遑論屋前的障礙。
2."五項前提要件: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如何量化標準應該是個研究主題吧!
7.我個人認為土地和紙幣一樣,個人擁有使用權,但政府仍保有更替的權利。我在都市裡喜歡鑽進巷子內參觀人情文化,所以台南的中西區、鹿港、彰化市區、金門、台北市區,我都走過,您不要看台南的赤崁樓一片繁華,當您走進附近的巷弄內,房子老舊倒塌,只因巷弄太小,年輕人不願居住,只剩一些父老,可是這些土地都位處繁華地區,真是可惜。
8.我曾經建議過鐵工局,鐵路只要在永康與高速公路交會處,改線,沿著高速公路走到中洲再接回原有路線,另行設新站,就不會有抗爭問題啦!
鐵工局工程司跟我說,那台南市會大半反對,說的也是,這總工程就是存在著利,困難就在這。

徐世榮 提到...

1.土地所有權原則上及於該宗土地之上下,因此,當您談及領空權時,其權利大抵是依附於該宗土地之所有權,所以必須瞭解法律上對於土地所有權之定義內容。
2.公共政策基本上是個價值的選擇,這是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台灣的社會長期以來被教育要完全倚賴於「外在」、「客觀」的量化指標,但是這是不對的。一方面,有許多的價值是無法量化的;二來,縱然是量化指標,其實也是人為主觀的建構;三方面,縱然是有量化指標,也僅是用來作為我們選擇時的參考,而不是要取代我們的選擇。
7.我不同意您的看法,但我尊重您的看法。(其實我現在就有一為學生,他們家是住在赤崁樓附近的巷弄內。)
8.不那麼單純的,我就不這麼想的。或許有些人是由利出發,但還包含了許多其他重要的面向。我們應該要多包容不同的聲音及選擇。

匿名 提到...

昨天的技術論壇,我全程在網路上看,鐵工局沒把技術問題講給不專業的人聽懂,我給他65分。自救會只選部分單純路段解釋,有點避重就輕,但因他們是做義工性質的,我給王偉民他90分。而徐教授您是最沒有民主素養的一位,我給你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