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苗栗大埔為區段徵收案件,士林文林苑則是都市更新案件,前者是政府強迫民間一定要參與的土地開發事業,後者則是由實施者(建商)強勢主導的合建事業,雖然名稱與制度都有所不同,但是其根本的問題卻非常類似,都涉及了人民在憲法上應予保障的權利遭受到了不當的侵害與剝奪,也就是政府與建商、財團、派系合謀,不斷地在進行浮濫的土地徵收。
真正實施民主憲政的國家,其土地徵收的數量往往是遠低於我國的徵收件數,為何如此?那是因為彼等將土地徵收視為是人權保障的議題,必須要嚴謹對待。1789年法國大革命,提出了重要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特別指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這成為當時最重要的主張之一,並為後來民主立憲國家所援用。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即受其影響,有類似規定。財產權為什麼這麼重要?這是因為除了金錢衡量部分之外,它更是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涉及了對於生存權與人格權的剝奪,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文就不斷強調這個理念,如釋字第400號與釋字第596號即是。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最重要之要件是,所擬興辦之公共事業或徵收目的須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而此項公共利益須是經過「選擇的、重大的、特別的公共利益」,始足當之。於是,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之方式來肯定之。關於此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亦已明確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實施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亦即判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
我國雖已宣稱解除戒嚴,但是相關制度卻沒有做根本的變革,這使得土地徵收依舊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已成為一個嚴重社會問題,並久為各界所詬病。此一現象,亟待政府及社會各界重視,並早日予以匡正。
本文發表於「綠主張」,109期,2012/10,P.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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