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是政府主導的土地開發,其本質是政府強迫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要參加的合建事業。被迫參加的民眾只有二個選擇:一是領錢走人,另一為申領抵價地。區段徵收實施之時機大抵是農地變更為市地,由於農地的公告土地現值頗低,嚴重脫離市價,因此農民所能領取的補償金額相對偏低,致使許多人民被迫去申領抵價地。但是,同樣不合理的,人民未來所能領取的抵價地,其座落的位置在哪裡?能領取多少面積?這些合建時一定要確定的關鍵因素竟完全空白,竟須等日後抽籤決定!試問,天底下哪有這種合建?這其實不是合建,而是強奪財產!
許多人自然是不願意,但是政府卻是強迫他們的土地一定要被納入於區段徵收範圍,人民的土地倘被相中,沒有拒絕的權力。由於區段徵收甚不合理,必然引起人民抗爭,為了減輕反對力量,政府會因抗爭力道大小、土地開發利益、政治派系、選舉支持度等特殊因素考量,後續規劃出非常不規則及奇怪的區段徵收範圍,而這也是許多土地被徵收人不斷質疑之處:既同屬個街廓,為何我的土地被劃入,而隔壁竟可保留?面對這樣的質疑,政府不是不予回應,就是用非常抽象的字句來含糊其詞,如「妨礙都市計畫整體發展目標」、「修正區段徵收勘選原則」等,至於什麼是目標?什麼又是原則?都不用清楚交代,這實在是非常不合理,完全不符合民主憲政國家行政處分的基本要求。
由於區段徵收大抵伴隨著都市計畫的新訂或變更,因此數量龐大的區段徵收也代表著我國浮濫的都市計畫。
強佔財產剝奪人權
由七月監察院糾正案得知,「99年底我國都市計畫人口數計25,183,307人,惟現況人口數僅18,407,736人,二者相差近678萬人,可見不少都市計畫人口是虛擬的,或虛胖的」,但是政府卻依舊浮報人口增量,繼續進行土地開發及炒作。
倘政府真依法行政,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試問,前述政府已實施或即將實施的區段徵收案,有符合這個規定嗎?統統沒有!
政府應該要公平對待其國民,遺憾的,我們卻看見嚴重的差別待遇,人民的財產權竟然因政治及經濟權力大小而有不同的內涵。都市內少數土地所有權人、建商及財團的土地權益是充分保障,政府並給予許多容積獎勵、免計容積及容積移轉等優惠,讓他們賺取高額的買賣價差。
相對地廣大缺乏政經權力的農民及人民,他們的財產權範圍竟然只是低廉的公告土地現值,政府並藉由區段徵收來強佔他們的財產,剝奪他們的基本人權。我國政府的角色已經出現嚴重偏差,現行區段徵收讓我們社會陷入龐大紛爭及危機!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2/08/31,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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