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 星期五

停止惡質的區段徵收

     近年來區段徵收造成社會激烈衝突,如苗栗大埔、新竹二重埔、新竹璞玉計畫、台中文山工業區、桃園機場捷運A7站區、新北市八里台北港等。惜政府並未從這些抗爭中深刻反省,修改法規及政策,竟然還要發動下一波更大面積的區段徵收,如淡海新市鎮第二期開發計畫(總面積為1,154公頃)、桃園航空城(總面積高達4,686公頃)等,這恐會引發社會更大的抗爭。

     區段徵收是政府主導的土地開發,其本質是政府強迫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要參加的合建事業。被迫參加的民眾只有二個選擇:一是領錢走人,另一為申領抵價地。區段徵收實施之時機大抵是農地變更為市地,由於農地的公告土地現值頗低,嚴重脫離市價,因此農民所能領取的補償金額相對偏低,致使許多人民被迫去申領抵價地。但是,同樣不合理的,人民未來所能領取的抵價地,其座落的位置在哪裡?能領取多少面積?這些合建時一定要確定的關鍵因素竟完全空白,竟須等日後抽籤決定!試問,天底下哪有這種合建?這其實不是合建,而是強奪財產!

     許多人自然是不願意,但是政府卻是強迫他們的土地一定要被納入於區段徵收範圍,人民的土地倘被相中,沒有拒絕的權力。由於區段徵收甚不合理,必然引起人民抗爭,為了減輕反對力量,政府會因抗爭力道大小、土地開發利益、政治派系、選舉支持度等特殊因素考量,後續規劃出非常不規則及奇怪的區段徵收範圍,而這也是許多土地被徵收人不斷質疑之處:既同屬個街廓,為何我的土地被劃入,而隔壁竟可保留?面對這樣的質疑,政府不是不予回應,就是用非常抽象的字句來含糊其詞,如「妨礙都市計畫整體發展目標」、「修正區段徵收勘選原則」等,至於什麼是目標?什麼又是原則?都不用清楚交代,這實在是非常不合理,完全不符合民主憲政國家行政處分的基本要求。

     由於區段徵收大抵伴隨著都市計畫的新訂或變更,因此數量龐大的區段徵收也代表著我國浮濫的都市計畫。

強佔財產剝奪人權


     由七月監察院糾正案得知,「99年底我國都市計畫人口數計25,183,307人,惟現況人口數僅18,407,736人,二者相差近678萬人,可見不少都市計畫人口是虛擬的,或虛胖的」,但是政府卻依舊浮報人口增量,繼續進行土地開發及炒作。

     倘政府真依法行政,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試問,前述政府已實施或即將實施的區段徵收案,有符合這個規定嗎?統統沒有!

     政府應該要公平對待其國民,遺憾的,我們卻看見嚴重的差別待遇,人民的財產權竟然因政治及經濟權力大小而有不同的內涵。都市內少數土地所有權人、建商及財團的土地權益是充分保障,政府並給予許多容積獎勵、免計容積及容積移轉等優惠,讓他們賺取高額的買賣價差。

     相對地廣大缺乏政經權力的農民及人民,他們的財產權範圍竟然只是低廉的公告土地現值,政府並藉由區段徵收來強佔他們的財產,剝奪他們的基本人權。我國政府的角色已經出現嚴重偏差,現行區段徵收讓我們社會陷入龐大紛爭及危機!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2/08/31,A19。

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居住正義 政府有責

     高房價為民怨之首,北部地區更是嚴重,許多人已由失望轉為絕望,不得不面對此生絕不可能擁有一屋的殘酷現實。

     然而,對於絕大多數人而言,土地及房屋是生活必需品,是家的認同與歸屬,絕非商品。為了避免土地囤積,防止房地產價格高漲,地政法規早有嚴格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卻往往因政治利益考量,無法執行。

     現在,嘉義縣政府依法於去年訂定「嘉義縣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作業要點」,要求那些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之私有土地必須限期建築。據悉,嘉義縣政府已經劃定及呈報實施區域,中央地政機關並已核准,縣府將於近期內實施。

     反觀最需要實施的北部縣市,卻依舊是投機者天堂,除了放任都市內空地閒置不用,讓投機者囤積居奇,竟然還進一步大舉實施區段徵收,將農地轉變為建築用地(如新北市八里台北港、淡海新市鎮、桃園縣航空城等),為投機者添加炒作籌碼。兩相比較,讓人遺憾!

     發表於《自由時報》,2012/08/23,A13。

《原文》
        高房價為民怨之首,北部地區更是嚴重,許多人已由失望轉為絕望,不得不面對此生絕不可能擁有一屋的殘酷現實。房地產已成為投機炒作的工具,少數權貴出手闊綽,動輒上億,但是他們購買不動產並非是自己居住,而是為了賺取買賣的高額價差。

        然而,對於絕大多數人而言,土地及房屋是生活必需品,是家的認同與歸屬,絕非商品。為了避免土地囤積,防止房地產價格高漲,地政法規早有嚴格規定,如私有土地面積限制(土地法第28條)、超額土地分劃出賣(土地法第29條)、土地面積最高額限制(土地法施行法第7條)、自住房屋面積限制(土地法第96條)、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等。但是這些規定卻往往因政治利益考量,無法執行。

        現在情況卻大有改變。嘉義縣政府依法於去年訂定「嘉義縣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作業要點」,要求那些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之私有土地必需限期建築。據悉,嘉義縣政府已經劃定及呈報實施區域,中央地政機關並已核准,縣府將於近期內實施。嘉義縣政府這樣的作為實在讓人耳目一新,我們願意給予喝采!

        嘉義縣境內的房價壓力絕對不會比北部區域高,但是縣府卻不怕得罪權貴,這真是難能可貴。反觀最需要實施的北部縣市,卻依舊是投機者天堂,除了放任都市內空地閒置不用,讓投機者囤積居奇,竟然還進一步大舉實施區段徵收,將農地轉變為建築用地(如新北市八里台北港、淡海新市鎮、桃園縣航空城等),為投機者添加炒作籌碼。兩相比較,頗不讓人遺憾!

2012年8月10日 星期五

行政「命令」憲法

     大埔事件乃是肇因於苗栗縣政府擬定了一個新的都市計畫,並用區段徵收手段來予以執行。行政院於一九九○年頒佈一個行政命令,要求「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此行政命令成為地方政府的尚方寶劍,彼等往往以「都市計畫擴大或新訂」為理由,進行浮濫土地徵收。

     但是,這個行政命令卻與憲法精神嚴重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三號解釋:「各級政府所為土地之使用或徵收,自應符合已確定之都市計畫,若為增進公共利益之需要,固得徵收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土地,惟因其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應嚴守法定徵收土地之要件、踐行其程序。」釋字第四○九號解釋也強調:「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係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為之概括規定,但並非謂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實施徵收。」土地法的概括規定都仍需遵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一九九○年頒佈的行政命令可以不用遵守嗎?這是我國土地徵收嚴重弊端之根源。

     政府為了規避這個嚴重問題,以往對於區段徵收幾乎是沒有明確定義,解嚴前一年,於修訂「平均地權條例」時,故意扭曲其定義為「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也就是區段徵收是「政府強迫民間一定要參與的土地開發合作事業」。人民的土地只要被地方政府(或派系)看中,竟然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區段徵收範圍多大、是否符合徵收必備要件等,竟然皆在所不問,因為它是合作開發事業!大埔區段徵收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

     區段徵收已被濫用,一個行政命令竟然可以凌駕憲法!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必須儘快解決。

     發表於《自由時報》澄社評論,2012/08/10,A17。

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大埔事件再起!

     二年前,本人曾陪伴大埔自救會代表進入行政院,當面向吳敦義前行政院長、林中森前秘書長、江宜樺前內政部長等官員陳情,並獲得具體承諾,這才平息了抗議浪潮。如今,政府不信守承諾,農民抗爭即將再起之際,本人深覺有義務公開協議過程及結果、並檢討大埔區段徵收案的正當性。

     第一、吳敦義前院長曾當面承諾「原屋保留」,並有行政院公文為證。吳前院長並不斷地「拍胸脯」向大埔農民承諾一定會予以解決。前年八月十七日大埔農民再度進入行政院,他當面承諾一定會「原屋保留」,請農民務必放心。之後,行政院並正式函文(院臺建字第0990102255號),會議結論明白記錄:「其所有之建物及基地同意原位置保留」。

     第二、苗栗大埔區段徵收案缺乏正當性,全案應予廢止。苗栗縣政府當初宣稱,是因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的需要(鴻海子公司群創公司),才進行大埔區段徵收。但是,進行至今,群創公司明白表示不需土地。只要深入瞭解,即可發現本案是純粹的土地開發(或炒作),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大抵計畫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試問,一個純粹的土地開發案就可以隨意剝奪私人財產權嗎?區段徵收可以不受土地徵收必備要件的拘束嗎?而當本案已與原先事業計畫大不相同時,中央政府是否應予廢止?

     朱阿嬤已不幸往生,但是她的房子竟然還無法保留;張藥局也只剩下最後六坪,卻依舊不能倖免,這真是何其悲慘!吳敦義現在貴為副總統,江宜樺也高升為副院長,你們可以這樣欺騙人民嗎?當行政院的公文都是一張廢紙時,人民還可相信誰?

     我們別無選擇,只能悲憤地走上街頭,尋求自救!

(文章發表於自由時報,2012/08/06,A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