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中科四期 政府要講道理

土地徵收涉及人民基本人權及財產權的剝奪,本應非常謹慎,並盡可能不予使用,惟我國政府在威權統治時期已養成惡習,造成積重難返的現象。如今雖然已經解嚴多年,但是,非常遺憾地,為了拉攏地方派系,並解決政府財政嚴重窘困問題,政府的行政作為不僅未予改變,甚且有變本加厲的趨勢,政府並且專挑社會弱勢者──農民下手,這使得社會公義蕩然無存。

政府往往與地方派系相互合謀,隨意擬定興辦事業計劃,並掛上國家重大建設旗幟,由上而下的號令其他行政官僚,輕易的啟動土地徵收計劃、用水取水計劃及其他相關計劃。由於土地徵收的把關甚不嚴謹,徵收機關並未對土地徵收所必備的要件一一實質審查,這使得興辦事業計劃在提出之時,其內容便甚為隨便,需用土地人(如國科會)往往以為「頭過身就過」,反正土地先行徵收,至於後續使用是否依循原先所提的事業計劃,則幾乎不是土地需用人需考量的部分。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就是一個最好的惡例。國科會原先所提興辦事業計劃完全是為友達光電量身打造,這才有後續的環境影響評估、區域計劃變更審查、土地徵收計劃及用水取水計劃等。二林大排沙農場、相思寮社區及農場巷的農地就是這樣被徵收的,彰化莿仔埤圳的水源移撥也是奠基於這個事業計劃。但是,近年來半導體產業已失去昔日光彩,在虧損連連的情況下,友達光電公開宣布不會進駐二林園區,這表示原先的興辦事業計劃已經不可能實現。
 
別再犧牲農民權益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劃及所定期限使用。……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依徵收計劃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劃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照此規定,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徵收計劃應予以廢止。

另依《水利法》第17條規定,「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在事業計劃變更情況下,目前強搶莿仔埤圳的水源也已失去其合理正當性,應即刻停止取水工程。

但依目前情勢看來,國科會似乎不是要依法行事,而是要繼續的硬幹,它僅打算在近日舉辦簡單的「轉型調整規劃公聽會」,企圖矇混過關,但這其實是與法律規定相距甚遠。
除《土地徵收條例》及《水利法》外,國科會也會牴觸《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其第16條1項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第17條也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在友達光電已經明白表示不進駐之下,試問,究竟要如何來確實執行呢?另外,提醒國科會,倘若仍要恣意為之,未來也必定面臨《土地法》第21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有關土地徵收收回權的嚴峻挑戰。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原先之開發及相關計劃其實都已無法實現,盼望政府能夠講道理,即刻懸崖勒馬,做出正確的抉擇,而不是在地方派系的要脅下,繼續犧牲農民的權益。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2/05/28,A17。

3 則留言:

朱淑娟 / 獨立記者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朱淑娟 / 獨立記者 提到...

徐老師上下午兩次發言都很令人感動,尤其要國科會官員:學者要誠實一點、坦白一點,尤其令人感慨。看來大事已定,台灣又錯失一次好好討論產業政策的機會,尤其令人覺得可惜.

淑娟 敬上

徐世榮 提到...

淑娟,

謝謝妳的鼓勵。誠如妳說的,的確是很可惜,國科會應該要帶頭,透過中科四期這個個案,好好檢討台灣的產業政策、及相關的行政程序作業(興辦事業計畫、土地徵收計畫、用水取水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等等),並在法律的嚴格要求下,由此來建立一個新的典範。

但是我們現在是在「前提」及「目標」皆已定的情況下,要我們來談轉型,這又能轉多少呢?前天下午賀陳副主委一開始說話,就清楚明白的說「中科四期沒人反對」,這真是睜眼說瞎話,我當天早上在溪洲講的,他根本是當成馬耳東風。

不論是日治時期或是國民政府初來台之時,彰化二林都是台灣農民運動的聖地,但是,如今他們要求開發,計較的是土地的價格是用「一甲一分的低價買賣」,還是「要像台北一樣,一坪一坪的高價賣出」;他們並因此要來剝奪溪洲農民的權益,此事發生在二林農民聖地,真是讓人遺憾萬分!

另外,再比較一下溪洲與二林的公共設施,二林真的落後嗎?在溪洲的公聽會,我們必須擠在廟前舉辦,場地狹小,大家熱成一團,麥克風又頻頻出狀況,讓我們發表意見時都必須用吼的。但是,下午二林的場次,我們在宏偉的演講聽及表演廳舉辦公聽會,裡面冷氣十足,坐久了還會冷,麥克風的音響也非常的好,兩相比較,真是天壤之別,若再加上外面四線道的筆直馬路,二林怎麼會是落後呢?當天發言說二林很落後的民意代表們,你們去看過溪洲嗎?

十多年前我做土地改革的研究,訪問過許多的長輩(如今大多已作古),那時就發現我們的祖先其實有一個很好的美德,許多被國民政府稱之為地主的人家都有留下家訓,那就是長輩會告誡後代子孫,「當我們有一碗飯可以吃時,也一定要讓我們的田佃(即佃農)有一碗飯可以吃」,這是農家的美德。但,今日的二林、及彰化地區的許多地方頭人,卻忘了這個美德,而是計較於土地一坪一坪的賣,這能不讓人感慨嗎?

世榮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