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暴力強拆 台灣人權沉淪


我國都市更新制度有重大缺陷,經由昨天士林文林苑的激烈衝突更是凸顯其不合理之處。謹提供下述觀點供社會各界參考:

 一、這是由建商發動的「強迫合建事業」。 台灣的都市更新制度與歐美國家幾乎是完全不同,我國的制度設計是把它交由建商(實施者)來操作,如關鍵的「更新單元」之劃定(第10條、11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第19條)、「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第29條)等,皆是由建商完全掌控,其中雖有相關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的程序設計,但是建商是制度及權力的擁有者,一般老百姓鮮少可以與之相抗衡。 

二、這是由建商發動的「土地徵收事業」。《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中,雖然幾乎看不到土地徵收的文字,但是其本質卻是剝奪私人財產權的土地徵收,尤其可懼的是,都市更新的土地徵收事業是不用具備土地徵收所需的嚴謹要件,這應是目前都市更新問題的關鍵核心。根據我國法律,土地徵收應只有政府才能發動,民間私部門是不被允許的。

 多數決錯誤恐違憲 

但是,政府卻在《都市更新條例》開了一扇方便之門,只要在建商所劃定的更新單元內,同意更新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一定比率(第22條、25條之1),即可強迫不同意者加入更新,由此剝奪人民在《憲法》上所受保障之權利。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然而,土地徵收所影響者,非僅是被徵收土地權利人之財產權,往往亦及於其生存權及工作權。立基於此,土地徵收必須具備五大要件: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這五項要件皆需吻合,而且是缺一不可。但是,我國的都市更新卻另創「同意比率」來取代這五項必備的嚴謹要件,並錯誤的以多數決來予以正當化,這樣的作法恐已涉及違憲。

三、這是由政府縱容的「政商合謀事業」。 我國《都市更新條例》是新自由主義及私有化思維底下的產物,制度設計上,一方面是政府放手由建商來操作,另一方面卻是不惜祭出公權力來為其撐腰。

如「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第36條),如此一來,倘上述根本問題未予釐清,政府就胡亂代為拆除或遷移,這使得政府淪為建商的幫兇與牟利的工具。

 四、土地是我們安身立命的家。土地的意涵相當豐富、多元及複雜,例如它可以是經濟生產要素、獲利的資產;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視之為是環境生態的永續資源,是我們生存不可或缺的元素;但是,更為重要的,土地是我們主觀認同的空間,它是我們的家,是我們心靈連結及依靠的處所,它除了是非賣品外,更是我們的根。

基於此,在財產權考量之外,土地更是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

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涉及了對於生存權與人格權的剝奪。

我國早已解除戒嚴,回歸憲政,馬英九總統也已經簽署聯合國兩人權公約,人民基本人權本應獲得充分保障,但昨天北市府竟做出強拆動作,這嚴重讓我國人權蒙羞、倒退與沉淪! 

本文於2012/03/29發表於蘋果日報

7 則留言:

afuo_chen 提到...

對徐老師長期在公義上的付出,有目共睹!!
另也建議老師可以在臉書開版!!

朱淑娟 / 獨立記者 提到...

看到阿雄拍到老師的照片,真令人難受,只要社會還有像徐老師這樣的人在,我們對公義就有了期待. 淑娟 敬上

徐世榮 提到...

淑娟,謝謝妳,也不敢當,我們一起繼續努力。

逸柏 提到...

身為一個大哥(老師)的小弟也請老師多照顧自己...量力而為...多多休息...能睡則睡。也希望大家都能從我這個角度去關心老師。

顧一君 提到...

世榮大哥辛苦了!這張照片很震撼人心,昨晚一中電話通知你上2100評論,我們都看了,你的文章及部落格,已轉寄雲林老家村友們及臉書轉貼.

"惡法亦法"是極其荒謬反智的愚民欺壓......

徐世榮 提到...

一君,謝謝您,也謝謝雲林老家的好朋友們!世榮敬上

peince9527@gmail.com 提到...

這樣的惡法和條例和命令是無法牴觸憲法的.怎麼會有這麼奇怪的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