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我國土地徵收相當浮濫,尤其是近年來更加嚴重,其主要原因乃是政府財政窘困,赤字驚人,但主政者卻不敢改變稅制,循正途予以解決,反而是對弱勢農民及農地下手,經由土地徵收及都市計畫變更,不斷將農地轉變為市地。由此,地方政府可無償取得許多可建築用地、增加許多土地稅收(如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地方首長並可博得建設的美名;因此,許多地方政府皆樂此不疲,不斷提出以土地徵收為本質的土地開發案件。但是,這樣的作法卻是剝奪了社會弱勢的基本人權及財產權,純然是劫貧濟富,違背公平正義。
土地徵收是非常嚴厲的手段,真正民主憲政國家皆儘量避免使用,倘要採用,也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前提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不得已及完全補償等,而且是缺一不可。台灣農村陣線依循這些要件,研擬了土地徵收條例民間修正版本,並於前年十一月面交給吳敦義院長,惜行政院卻無積極回應,縱然後來提出了行政院修正版本,但是立法院卻根本不予審查,最後竟然是採取「逕付二讀」的粗暴手法來處理。
對於立法院通過的版本,農陣有著許多不同意之處,舉例而言:
第一、對於特定農業區之徵收(第三條之一),增加了「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由於只要是掛上重大建設之名,就可便宜行事,因此各地方政府皆努力欲將地方建設升格為重大建設(如台東美麗灣飯店竟然也是重大建設),這也使得土地徵收相對浮濫。
第二、對於人民參與部分(第十條第三項),「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民間版本原本是要求一律「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但通過之版本卻將其侷限於特定農業區、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有爭議的個案,才需進行聽證,這樣的限制是我們所無法接受的。
第三、對於徵收補償部分(第三十條),立法院宣稱依「市價」予以補償,但其所稱的市價卻是「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這樣的修正其實與目前的規定差距不大,毫無意義,也與民間版本的「需用土地人應委託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的要求大為不同。
總之,此次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不論在程序上或是在實質內容上,皆與民間的期待有著極大的落差。可嘆的,我國政治雖宣稱已由威權統治轉型為民主治理,但土地徵收制度卻與民主憲政仍有很大距離,這有待繼續努力,畢竟土地正義的體現,是不容妥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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