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暴力強拆 台灣人權沉淪


我國都市更新制度有重大缺陷,經由昨天士林文林苑的激烈衝突更是凸顯其不合理之處。謹提供下述觀點供社會各界參考:

 一、這是由建商發動的「強迫合建事業」。 台灣的都市更新制度與歐美國家幾乎是完全不同,我國的制度設計是把它交由建商(實施者)來操作,如關鍵的「更新單元」之劃定(第10條、11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第19條)、「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第29條)等,皆是由建商完全掌控,其中雖有相關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的程序設計,但是建商是制度及權力的擁有者,一般老百姓鮮少可以與之相抗衡。 

二、這是由建商發動的「土地徵收事業」。《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中,雖然幾乎看不到土地徵收的文字,但是其本質卻是剝奪私人財產權的土地徵收,尤其可懼的是,都市更新的土地徵收事業是不用具備土地徵收所需的嚴謹要件,這應是目前都市更新問題的關鍵核心。根據我國法律,土地徵收應只有政府才能發動,民間私部門是不被允許的。

 多數決錯誤恐違憲 

但是,政府卻在《都市更新條例》開了一扇方便之門,只要在建商所劃定的更新單元內,同意更新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一定比率(第22條、25條之1),即可強迫不同意者加入更新,由此剝奪人民在《憲法》上所受保障之權利。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然而,土地徵收所影響者,非僅是被徵收土地權利人之財產權,往往亦及於其生存權及工作權。立基於此,土地徵收必須具備五大要件: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這五項要件皆需吻合,而且是缺一不可。但是,我國的都市更新卻另創「同意比率」來取代這五項必備的嚴謹要件,並錯誤的以多數決來予以正當化,這樣的作法恐已涉及違憲。

三、這是由政府縱容的「政商合謀事業」。 我國《都市更新條例》是新自由主義及私有化思維底下的產物,制度設計上,一方面是政府放手由建商來操作,另一方面卻是不惜祭出公權力來為其撐腰。

如「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第36條),如此一來,倘上述根本問題未予釐清,政府就胡亂代為拆除或遷移,這使得政府淪為建商的幫兇與牟利的工具。

 四、土地是我們安身立命的家。土地的意涵相當豐富、多元及複雜,例如它可以是經濟生產要素、獲利的資產;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視之為是環境生態的永續資源,是我們生存不可或缺的元素;但是,更為重要的,土地是我們主觀認同的空間,它是我們的家,是我們心靈連結及依靠的處所,它除了是非賣品外,更是我們的根。

基於此,在財產權考量之外,土地更是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

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涉及了對於生存權與人格權的剝奪。

我國早已解除戒嚴,回歸憲政,馬英九總統也已經簽署聯合國兩人權公約,人民基本人權本應獲得充分保障,但昨天北市府竟做出強拆動作,這嚴重讓我國人權蒙羞、倒退與沉淪! 

本文於2012/03/29發表於蘋果日報

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土地正義不容妥協


        長久以來,我國土地徵收相當浮濫,尤其是近年來更加嚴重,其主要原因乃是政府財政窘困,赤字驚人,但主政者卻不敢改變稅制,循正途予以解決,反而是對弱勢農民及農地下手,經由土地徵收及都市計畫變更,不斷將農地轉變為市地。由此,地方政府可無償取得許多可建築用地、增加許多土地稅收(如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地方首長並可博得建設的美名;因此,許多地方政府皆樂此不疲,不斷提出以土地徵收為本質的土地開發案件。但是,這樣的作法卻是剝奪了社會弱勢的基本人權及財產權,純然是劫貧濟富,違背公平正義。

土地徵收是非常嚴厲的手段,真正民主憲政國家皆儘量避免使用,倘要採用,也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前提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不得已及完全補償等,而且是缺一不可。台灣農村陣線依循這些要件,研擬了土地徵收條例民間修正版本,並於前年十一月面交給吳敦義院長,惜行政院卻無積極回應,縱然後來提出了行政院修正版本,但是立法院卻根本不予審查,最後竟然是採取「逕付二讀」的粗暴手法來處理。

對於立法院通過的版本,農陣有著許多不同意之處,舉例而言:
        第一、對於特定農業區之徵收(第三條之一),增加了「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由於只要是掛上重大建設之名,就可便宜行事,因此各地方政府皆努力欲將地方建設升格為重大建設(如台東美麗灣飯店竟然也是重大建設),這也使得土地徵收相對浮濫。

        第二、對於人民參與部分(第十條第三項),「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民間版本原本是要求一律「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但通過之版本卻將其侷限於特定農業區、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有爭議的個案,才需進行聽證,這樣的限制是我們所無法接受的。

第三、對於徵收補償部分(第三十條),立法院宣稱依「市價」予以補償,但其所稱的市價卻是「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這樣的修正其實與目前的規定差距不大,毫無意義,也與民間版本的「需用土地人應委託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的要求大為不同。

        總之,此次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不論在程序上或是在實質內容上,皆與民間的期待有著極大的落差。可嘆的,我國政治雖宣稱已由威權統治轉型為民主治理,但土地徵收制度卻與民主憲政仍有很大距離,這有待繼續努力,畢竟土地正義的體現,是不容妥協的!

(發表於《台灣思想坦克》雙月刊第17期,頁42012210日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