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苗栗大埔事件之後,農民走上街頭反對政府浮濫徵收,並要求立即修改《土地徵收條例》。由於此事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政府終於在日前正式回應,如市價補償、每半年估價一次等。但這樣的作法有可能解決問題嗎?這是農民想要的改革嗎?筆者對此持悲觀態度,原因是主政者對於問題作了錯誤的定義,其所衍生的政策自然也就嚴重偏離。
第一、土地徵收是人權的議題,非僅是補償多寡的問題。真正實施民主憲政的國家,其土地徵收的數量往往是遠低於我國的徵收件數,為何如此?那是彼等將土地徵收視為是人權保障的議題,必須要嚴謹對待。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提出了重要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特別指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這成為當時最重要的主張之一,並為後來民主立憲國家所援用。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即受其影響,有類似規定。
財產權為什麼這麼重要?除了金錢衡量部分之外,它更是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涉及了對於生存權與人格權的剝奪。大法官相關解釋文就不斷強調這個理念,例如釋字第四○○號與釋字第五九六號。因此,土地徵收的補償多寡問題雖然重要,但,是否符合人權保障才更是關鍵。
第二、土地徵收是結構性的議題,非僅是技術評估的問題。由於土地徵收是對於人民上述憲法保障權利的剝奪,因此一定要符合嚴謹的前提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而且是缺一不可。雖然此次修法草案中特別增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就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及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但是最後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如何決定?由誰來決定?這涉及了雙方權力結構的不對等,絕非僅是技術性的評估可以解決。
目前修法設計是要讓需用土地人獨享這個權力,這與現行舉辦公聽會的規定如出一轍,根本無法達成目的。《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由於需用土地人的利益是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衝突,因此,由需用土地人舉辦公聽會就形同是球員兼裁判,往往會流於形式,缺乏實質意義。如今,修正草案竟將公益性及必要性的詮釋權完全賦予需用土地人,這將會得到相同的結果。
有鑑於此,由台灣農村陣線所提出的民間修法版本特別主張,在土地徵收計畫提出之後,應該要有嚴謹的聽證程序,讓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處於平等的位階,在訊息充分提供的狀況下,讓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自由表示意見,經由雙方相互提問、討論及答辯,最後再由客觀中立的第三者來予以評斷是否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而不是由需用土地人來獨占。
長期研究農民運動的社會學者James Scott特別提出生計倫理(subsistence ethic)的觀念,他認為在資本主義時期,農民的生計倫理往往被棄之不顧,使得農民連最基本的溫飽也無法滿足,而這就是農民反抗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浮濫徵收所造成的農民抗爭也可以由這個角度視之,惜政府所提出的修法版本根本沒有針對問題來回應,這使得農民的生計倫理遭致剝奪,農民抗爭必將持續不斷。(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台灣農村陣線成員)
本文於2011年9月1日發表於中國時報
5 則留言:
徐老師:您的努力已使土地不正義的聲音讓更多人知道,政府是否回應人民的聲音,人民點滴在心頭。人民唯有繼續努力,土地正義終會回到正軌。
淑娟
淑娟,是的,我們繼續努力,不信土地正義喚不回!世榮敬上
徐教授,您好:
我想寫一篇「都市更新條例」第25之一條、第36條,強制徵收和強制拆遷,違反憲法財產權的保障與自由選擇居住權的文章,請問有那些書或參考資料是你所建議閱讀的???
我會建議您閱讀本系陳立夫教授的書籍及文章,他對於土地徵收議題有非常深入的見解。祝福!
徐教授加油!
今天我開始一點一滴的了解大埔案,在被強制拆除的畫面震驚之後。
原來我錯過了那麼多,原來我那麼不關心活在同一塊土地上的人。
謝謝您的文章。
如果有團體要聲請關於"土地徵收條例是否違憲"釋憲,我想加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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