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農村再生別再淪為空談(原題目為「完全執政須更謙卑及更負責任」)

農村再生別再淪為空談(原題目為「完全執政須更謙卑及更負責任」)

徐世榮、賴宗裕、顏愛靜

隨著經濟及社會結構的變遷,許多農村多已呈現嚴重凋敝及窳陋破敗的現象,此時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伸出援手,真正以農村及居住於當地農民的福祉為考量,努力扶植及振興農村相關產業,由此來扭轉農村的頹勢。然而,近日來我們的社會卻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而沸沸揚揚,若僅由土地計畫體系及行政法學的觀點來審視條文,可以發現此條例草案有很大的問題,因為它嚴重欠缺土地計畫所需的根本元素。

 我國的土地大抵是分為二大類別,一為都市土地,另一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都市計畫法」的規範,非都市土地則是受到「區域計畫法」的規範,這兩部法律都非常重要,也都有著相當豐富的條文,而其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現今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條例草案,則是欲將非都市土地的「農村社區」部份取出,另交由農委會來負責規劃、開發及管理。

 長期以來,我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的管理早就受到許多的批評,因此,學界關懷農村的朋友原本對這部新訂法律有著高度的期待,希望它能夠擁有嚴謹的規劃過程(processes),也有著翔實的計畫內容(substances),因為這兩個部份是土地計畫立法中所不可欠缺的根本元素。特別是這部立法關係到未來農村前景,在強調整體國土規劃的現今,這部法律更為重要。

 但是,我們的期待落空了,該條例草案中非常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在前述這兩個重要部份竟然僅是以一個條文來予以規範。一部都市計畫法有八十七條條文,但是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卻僅是一條!這個差異何其之大!

 該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及提供意見,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是過程的部份;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定與變更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是內容部份。

 然而,都市計畫法就分為九章,其第二章「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就有二十五條法律條文,為何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卻僅有一條?而且通通是降級為行政命令,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不僅內容不足,也嚴重違背了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原則。

 這樣的立法品質無疑是非常粗糙及不負責任的,它也嚴重歧視台灣的農村。我們不禁要問,台灣的農村難道是一個比較低級的地方,政府必須如此來予以對待?難道住在農村的居民只是想要錢,只是想要那二千億?只要給了錢,政府就可以任意為之?難道這就是所謂的「完全執政」?

 如今,中國國民黨重拾政權,並擁有全面執政的優勢,政府各部門幾乎皆是以馬英九總統在競選總統時所提出的「愛台十二項建設」來作為立法及政策的靠山,我們以為這樣的條例草案或可歸入於「十二項建設」之一,但是許多人可能都嚴重忽略「愛台」這兩個字的意涵了。完全執政應該要以更為謙卑及更負責任的心態和作法來愛護台灣及照顧台灣的農村,然而,觀諸此條例草案的水準,讓人相當遺憾的,它是不夠資格被稱之為「愛台」,它反而是相對落後及退步的!它也不應該出現在一個完全執政及負責任的民主政治年代。

(文章發表於中國時報2009/3/26,三位作者皆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兼系主任)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為你加油徐先生.
感謝你的部落格讓我覺得還是有人肯關心農民.
也感謝為臺灣農村所做的努力.

徐世榮 提到...

謝謝您的鼓勵,大家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