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戴奧辛污染案日昨有大幅度的發展,政府基於「人道關懷」的考量,同意依台南市政府提出的補償方案,共同支出十三億元補償金及移除污染相關經費。雖然經濟部是這筆費用支出的最大宗,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依舊是迴避了一個根本的問題,那就是誰才是這個事件中的「污染行為人」?誰該負責清除污染及賠償的責任?這種「人道關懷」的處理方式有否可能幫我們的社會建構出一個負責任的制度?
根據「土壤及地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汙法)」的規定,所謂的污染行為人指的大抵是那些「非法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污染物」,致使土壤或地下水遭受污染的人。此定義中的關鍵語詞乃是「非法」二字,這意味者只要污染排放之時,相關的法律尚未訂定、或是污染物容許排放的標準值仍未確立者,實際的污染行為人皆是可以免責的。縱使是後來的環保法律及相關命令有了規定或是做了更進一步的修改,實際的污染行為人對於過去的污染行為仍然是免責的,這也就是說土汙法的效力是不溯及既往的。
這樣的立法與美國「超級基金清理法案」及其後續的「超級基金修訂及再授權法」的規定,有著根本的差別。為了要清除汙染物及讓應該負責的機構或個人來承擔清理汙染物的成本,彼等規定清理的承擔責任是:回溯、嚴格及聯合及多數的。所謂「回溯」指的是縱然污染產生是在該法制定前,製造該污染物的機構或是個人仍然必須承擔清理責任;至於「嚴格」指的是縱然污染者沒有違法的意圖、或是對於污染的產生沒有過失,也是必須承擔責任;至於所謂的「聯合及多數」,指的是可能有多數的機構或是個人必須共同來承擔清理的責任。在這樣嚴格的標準之下,使得美國許多的公司單位皆成為所謂的「污染行為人」,必須負起清除污染的責任。
其實,我國在制訂土汙法時,環保署當初所提出的草案中,也名列了溯及既往的規定,但是後來的審議會卻將其做了根本的改變,造成過去的污染製造者大抵皆可免責的結果。也就是這樣的原因,過去的RCA公司或是中油公司(台南安順廠的主要污染製造者)皆可大言不慚的表示他們並不需要負起污染清除及賠償的責任,相當諷刺的,政府過去在處理RCA污染個案時,也僅能對於實際的污染行為人「寄予厚望」,希望他們能在「顧及商譽」的考量下,處理嚴重的污染問題,但是根據後來的事實顯示,答案往往是讓人失望的,RCA廠附近的居民及其員工長期以來並未受到「人道關懷」。
因此,針對層出不窮的環境污染及民眾受害事件,建議政府應儘速修法,重新定義「污染行為人」的內涵,讓土汙法的效力能夠溯及既往,不僅不宜用「公司法」概括承受的概念來搪塞,將所有的責任轉嫁由土地的最後承接者來負擔;也不適合用狹隘的「人道關懷」方式來模糊問題的焦點,使得真正的污染行為人得以兔脫。也就是說,政府應該透過安順廠的賠償個案來建立起一個適合的典章制度,並讓其他不同個案的受害者也可以向其污染行為人求償,如此一來,才是面對問題的積極態度,也才是真正的「人道關懷」。
2005/07/13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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