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別讓「徵收土地」淪為開發之手段

近年來政府所推動的國家重大建設大抵是採取區段徵收制度,如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桃園航空城、淡海新市鎮第二期開發等,而且徵收面積是愈來愈驚人。可是對大眾來說,影響到底有多大卻少有人知。

何謂區段徵收?

目前的土地法規中幾乎是沒有定義,僅於《土地法》第二一二條第二項有如下規範,「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這個定義不夠精準,使得區段徵收隨著政治經濟情勢的變遷,而有不一樣的詮釋。民國七十五年《平均地權條例》做重要的修訂,區段徵收制度「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政府將區段徵收制度定位為「合作開發」,但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

民國七十九年行政院頒訂「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這之後並且制訂或修正許多法規,相繼納入區段徵收,這使得它大為盛行。政府認為土地開發完成之後,原本低地價的農地變更為高地價的建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是得利者,基於「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原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有所回饋,其主要的做法大抵就是「捐地」。這使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只能領回一部份的抵價地,其餘大部分土地則全歸政府所有。這套制度看似合理,但是其實卻隱藏了許多嚴重的問題,必須趕緊予以導正。

徵收核心關鍵

第一、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它本質上仍然屬於土地徵收之一種,是對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的剝奪,這與憲法第十五條、司法院相關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不相符合。因此,區段徵收仍然必須嚴格遵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要件,如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遺憾的,若以這些要件來檢視前述區段徵收案例,明顯可見皆是不吻合的。也就是說,被迫回饋多少是一回事,是否符合徵收要件才更是核心關鍵。

合作開發是否歧視弱勢者

第二、如果政府將區段徵收制度定位為「合作開發」,那麼雙方應該是處於公平的地位,政府在開發之前必須獲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不是強迫他們一定要接受。或者,這樣的「合作開發」必須是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來發動,由他們提出開發及變更的計畫,政府在審核之後予以准駁,而絕不是由政府越俎代庖。例如,目前政府對於老舊工業區的變更,特別訂定了《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是由民間主動提出申請才予以受理,但為何在農業區的變更會有如此大的差異?這明顯是歧視農民及欺負社會弱勢者。

強迫合作開發 侵害他人權益

第三、眾所皆知,台灣的農村大抵只剩下老農,他們對於土地往往有著深深的依戀,這種土地的價值是無法用地價的提高來予以取代的。我們由許多反對徵收的老農身上,往往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他們並不期待搬離自己的家園,住進高樓大廈之中。彼等年歲已高,卻別無所求,需要的是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政府強迫他們加入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是極為偏頗的做法,嚴重侵害了他們的人權。

發表於YAHOO奇摩【地產專欄】,2013/04/20。

原文:

徵收絕非土地開發之手段

近年來政府所推動的國家重大建設大抵是採取區段徵收制度,如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桃園航空城、淡海新市鎮第二期開發等,而且徵收面積是愈來愈驚人。何謂區段徵收?目前的土地法規中幾乎是沒有定義,僅於《土地法》第二一二條第二項有如下規範,「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這個定義不夠精準,使得區段徵收隨著政治經濟情勢的變遷,而有不一樣的詮釋。民國七十五年《平均地權條例》做重要的修訂,區段徵收制度「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政府將區段徵收制度定位為「合作開發」,但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

民國七十九年行政院頒訂「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這之後並且制訂或修正許多法規,相繼納入區段徵收,這使得它大為盛行。政府認為土地開發完成之後,原本低地價的農地變更為高地價的建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是得利者,基於「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原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有所回饋,其主要的做法大抵就是「捐地」。這使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只能領回一部份的抵價地,其餘大部分土地則全歸政府所有。這套制度看似合理,但是其實卻隱藏了許多嚴重的問題,必須趕緊予以導正。

第一、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它本質上仍然屬於土地徵收之一種,是對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的剝奪,這與憲法第十五條、司法院相關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不相符合。因此,區段徵收仍然必須嚴格遵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要件,如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遺憾的,若以這些要件來檢視前述區段徵收案例,明顯可見皆是不吻合的。也就是說,被迫回饋多少是一回事,是否符合徵收要件才更是核心關鍵。

第二、如果政府將區段徵收制度定位為「合作開發」,那麼雙方應該是處於公平的地位,政府在開發之前必須獲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不是強迫他們一定要接受。或者,這樣的「合作開發」必須是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來發動,由他們提出開發及變更的計畫,政府在審核之後予以准駁,而絕不是由政府越俎代庖。例如,目前政府對於老舊工業區的變更,特別訂定了《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是由民間主動提出申請才予以受理,但為何在農業區的變更會有如此大的差異?這明顯是歧視農民及欺負社會弱勢者。

第三、眾所皆知,台灣的農村大抵只剩下老農,他們對於土地往往有著深深的依戀,這種土地的價值是無法用地價的提高來予以取代的。我們由許多反對徵收的老農身上,往往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他們並不期待搬離自己的家園,住進高樓大廈之中。彼等年歲已高,卻別無所求,需要的是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政府強迫他們加入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是極為偏頗的做法,嚴重侵害了他們的人權。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用原文標題和內容長篇大論論文.博士碩論文一樣不設文字上限無上限.多談兩公約和憲法更新比較好.記得投稿要註明用原文不得刪改.

匿名 提到...

原文標題和內容長篇大論文全文更新.更新太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