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讓每一條巷道都是自由巷、民主巷、及人權巷!

(各位朋友,我昨日參與文林苑都更受害戶記者會,底下為我的發言稿,謹供大家參考:)

1、王家依法擁有土地所有權
目前王家仍為這兩塊土地的合法土地所有權人,王家依法登記並擁有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所有權狀。在此情況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土地法》第10條第1項:「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又,《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在憲法及這些重要法律規定之下,王家的土地產權應予確定。

        如此,依據《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又《民法》第773條:「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很明顯的,樂揚建設的施工人員已經妨礙、甚且嚴重侵犯了王家之土地所有權能,王家及協助之朋友們自然有權利將其排除。倘有發生肢體上的衝突,也為正當之防衛,自然發生違法阻卻之法律效果;反之,樂揚所聘請的施工人員在發生侵權行為時,乃為現行犯,警方應該即刻予以逮捕,並要求樂揚建設承擔連帶之責任。

2、本案之都市計畫變更有嚴重違法問題,應予撤銷,並回復原狀
        都市更新事業必需與都市計畫之變更相互配合,並且是以後者為基礎。倘參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第101年度判字第647號判決》仁愛路都更案,台北市政府敗訴定讞),也可以發現文林苑都更案也面臨相同之問題,即本案之都市計畫變更嚴重違反了《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台北市政府基本上是因這個重要判決而撤銷仁愛路都更案,本人以為文林苑都更案應該也要一體適用。本案撤銷之後,即可發生回復原狀之請求及法律效果。

3、台北市政府及郝龍斌市長應承擔最大之責任
        文林苑王家誤拆,已造成王家及社會非常大的傷害,近日樂揚建設施工人員動作頻仍,並有許多非常危險之舉動,倘稍有不慎,王家及協助之學生即刻發生生命及身體嚴重損傷,倘不幸發生此事,台北市政府及郝龍斌市長應承擔最大之責任!而郝龍斌市長,你又承擔的起嗎?
 
        為了表彰鄭南榕先生對於台灣民主言論自由的貢獻,郝龍斌市長特別將鄭南榕先生自焚受難的巷道命名為「自由巷」,並於前些時日親自參與「自由巷」揭牌儀式,對於郝市長這樣的勇氣與行為我們願意予以肯定。但是,郝市長,台北市的巷道並不是只有那一條,另外還有千千萬萬條巷道都需要你的關注,而現在最需要你關心的就是離你家不遠的文林苑巷道!
 
        我們衷心期盼台北市、及台灣的每一條巷道,都是自由巷、民主巷、及人權巷!

沒有留言: